印章是漢語詞匯,拼音是yìn zhāng,亦稱圖章,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鑒定或簽署的文具,一般印章都會先沾上顏料再印上,不沾顏料、印上平面后會呈現凹凸的稱為鋼印,有些是印于蠟或火漆上、信封上的蠟印。制作材質有金屬、木頭、石頭、玉石等,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偽造黨支部印章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偽造黨支部印章4篇
第1篇: 偽造黨支部印章
刻黨支部印章的證明
篇一:刻章、更換證明
證 明
貴德縣公安局治安大隊:
茲我單位因工作需要,特申請刻制“中國共產黨主義青年團”青海省貴德縣河西寄宿制學校委員會章共壹枚,望給予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經辦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特此證明
貴德縣河西寄宿制學校
2013年3月7日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茲授權李德生同志,為我校刻制“中國共產黨主義青年團”青海省貴德縣河西寄宿制學校委員會章共壹枚。
法人代表簽名:電話號碼: 簽發日期: ...
特此證明
貴德縣河西寄宿制學校
2013年3月7日
證 明
XX公安局治安處:
因為原來的公章自然損毀,現申請刻新章,請批準。 此致 敬禮
貴德縣河西寄宿制學 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
篇二:刻章備案需要準備材料
1,凡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單位申請刻章:
(1)新成立的企業申請刻制印章,須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
人授權委托書、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法人簽名的刻章申請書。
(2)已成立的企業申請刻制部門章或專用章,需企業出具公章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已成立的企業本身已有公章和各部門專用章,但因老化損壞等原因重新刻制,需提供舊公章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銷毀證明、并將舊章回收。
(4)刻制發票專用章還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5)內資企業公章一般尺寸是40MM,如想做橢圓公章45×30MM需提供一份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
2,單位變更名稱刻章時需提供的資料:
(1)原公章出具證明(證明上必須注明公司由之前的名稱變更為何名稱)
(2)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全體股東與法人代表必須在證明上簽名及所有股東身份證一份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如股東是單位,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蓋公章)
(4)提供工商局核發的股東名冊或股東出資相關證明,如:企業開業通知書,企業注冊基金資料,企業預先核準通知書。
(5)提供工商局核準的變更名稱通知書。
(6)銷毀證明、并將舊章收回。
3,原公章未經公安機關備案時更換章所需提供的資料
(1)原公章出具證明(必須寫清楚使用未經公安機關備案期間的公章所導致的法律責任一切自負),全體股東與法人代表必須親筆簽不能蓋章)必須在證明上簽名及所有股東身份證一份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
(3)提供工商局核發的股東名冊或相關證明,如:企業開業通知書,企業注冊基本資料,企業預先核準通知書。
(4)銷毀證明、并將舊章收回。
(5)還需注意的就是重新做的章的材料盡量跟之前的材料有所區別,如采用手雕。
4,遺失公章,必須等客戶將備案手續完成才能給予做章,但備案一律不能代辦。
5,黨、政、軍機關和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印章須具備的條件
(1)黨、政、軍機關和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印章,需提供政府批文或本部門上級部門關于申請刻制印章的證明,負責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社團組織申請刻制印章,需提供民政局發的團體登記證、出具刻章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申請刻制委員會章,刻工會委員會章需提供總工會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或批文,刻黨支部委員會章就需提供上級黨委批文,刻專業委員會章就需提供社團發的社團證。
6、營業執照從成立日期起超過一個月后還未做章備案的,法人要寫清楚原因,還要收公司的開業通知書,全體股東簽名和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分公司,就必須總公司證明,收總公司的全體股東簽名和身份證復印件,(補充:公司凡成立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必須辦理組織代碼證,辦代碼證必須憑公章辦理,所以假如時間超過太長都未做公章有可能是假的)。
7、外地的章不能備案,如果總公司在廣州,分公司在廣東省內的,要把證明收回來備案了才能做章。
8、個人獨資的公司公章做38MM,有限公司做40MM,國有做42MM,全民所有制42MM,如有特殊要求,就必須寫明白是公司自己要求的。
9、注意做了章請盡快備案,最好就是備案了再做章,如超過時間太久,公安局不給予備案,請重新做章重新備案。
10、有時營業執照上面成立日期和發證日期不同,可能是地址改變,股東改變或法人改變,備案時請在證明上注明原因。
11、寫證明要清楚,如公章損壞了,寫清楚損壞在那里,不能就寫損壞,之太籠統了,證明一定要寫日期。
12、有些公司成立了幾年,還因業務需要需刻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的,大部份都是客戶說謊的,因為他不想把舊章交回,如確實是以前沒有刻制則要注明以前從未刻制過。
13、備案資料收回后,請在證明上寫上備案章的材料,尺寸,并寫上客戶電話和業務員姓名,所有資料,不清楚的請不要交。
篇三:關于刻制印章的請示
關于刻制印章的請示
縣公安局:
我縣XXXX建設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己成立,為便于工作,需刻制“XX縣XX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章一枚,請予批準刻制。
此
禮!
二〇XX年XX月XX日
第2篇: 偽造黨支部印章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偽造變造公文印章罪篇一:偽造公文印章罪 1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法條及司法解釋[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 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補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二、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 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閱讀全文>> 2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l款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 章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閱讀全文>> 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 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 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制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對于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鑒、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閱讀全文>> 4偽造公文印章罪的相關標準華律網小編整理了有關偽造公文印章罪的相關標準問題的解讀: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 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復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制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準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于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對象 【英文標題】analysisoftheobjectofthecrimeofForgingofofficialdocuments, credentialsorseals 【作者】曾亞杰詹水清【作者單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類】刑法分則【期刊年份】20xx年【期號】1【頁碼】118 當前我國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居高不下,假公文、假證件、假印章層出不窮,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對象——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多樣性和多變性,又給法律適用帶來一定的難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打擊效果。正確認定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屬性和范圍,不僅是理論研究的需要,更是司法實踐的當務之急。 一、國家機關公文的司法認定 國家機關公文是在國家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它是以國家機關或其內設機構為名義人的,它有規范的體式,它在法定范圍內履行職責,是國家意志的體現。 (一)關于領導批示。在我國當前的政治經濟生活中,領導對某件事做出批示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批示屬不屬于國家機關公文的范疇,偽造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批示算不算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在理論界還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也不盡一致。有人認為,“領導批示”雖然不具有國家機關公文的形式,但客觀上其權威性等同于公文,在實際生活中其效力甚至超出一般公文。偽造“領導批示”的行為,也正是利用了一般社會公眾對于“領導批示”的權威性的信任,以達到其目的,因此偽造“領導批示”的行為當然侵犯了社會公眾的合理信賴。從這個意義上講,偽造“領導批示”的行為當然屬于偽造國家公文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1]對此我們不敢茍同。誠然,“領導批示”在現實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領導批示”畢竟是以領導個人的名義,代表的只是領導個人的意思表示,“領導批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對方并不一定遵照執行,從形式上講,我國還沒有將領導批示作為法定公文加以規定,從內容上講,領導批示不符合公文的基本特性。何況,什么是領導、什么是非領導,什么級別、多大職務算領導,也很難界定;如果說偽造“領導批示”侵犯了國家機關公文的有效性和信用度,那么偽造“非領導批示”也會產生同樣的后果。因此,偽造“領導批示”的行為不宜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處理。 (二)關于以負責人名義發布的文件。傳統觀點認為,國家機關公文是以國家機關名義制作的處理公務的文書,把是否以國家機關名義作為判別國家機關公文的一個形式要件。如有學者認為,國家機關公文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制作的,代表本單位指導工作、處理問題或者聯系事務的書面文件。[2]但隨著我國行政體制改革 的深化,國家機關公文的種類和形式呈現多樣化趨勢,出現了大量以國家機關首長的名義簽發的公文。這種以國家機關首長的名義簽發的公文,不僅用于如命令、通知、函電、布告、法律文書(如再審決定書)等一般性文書,也大量用于發布各類法規、規章以及對外簽署的國際條約。有關的規定對此也予以了明確,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對“命令”的格式,規定“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標識簽發人簽名章”,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公文中的“命令”是以個人名義制發的。我們認為,如果仍然沿用傳統的對國家機關公文的定義,嚴格研究“以國家機關名義制作”的形式要件,將給司法實踐帶來許多問題。對于雖然以個人名義發布的,但實質上代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文件,應當被認定為是國家機關公文。 二、國家機關證件的司法認定 國家機關證件是指由有權制作的國家機關頒發,用以證實身份、資格、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其它事項的憑證和文件。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駕駛證、營業執照、資格證書、許可證等。 國家機關證件繁多,偽造不同國家機關證件的社會危害性也不盡相同,因此,我國刑法對一些特殊的證件單獨列出,規定單獨罪名。如偽造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的,規定了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的,規定了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規定了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對這種法條競合的情形,在適用法律時,應按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適用。 在現實中存在一種由國家機關“印制”或“監制”的證件,如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印制的學歷證書等。對于以國家機關“印制”或“監制”的證件,由于印制(監制)機關印制(監制)證件的目的是加強對證件樣式的統一管理,以此保證證件具有固定的規格和版式,且印制(監制)的對象也限于空白證件,證件的內容由簽發機關審查、填寫,并對其負責,因此,這類證件的性質應由證件簽發機關的性質決定,簽發機關是國家機關的,這個證件就是國家機關證件,簽發機關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的,這個證件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證件。我國刑法只規定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犯罪,沒有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證件罪,因而對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證件的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國家機關印章的司法認定 國家機關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或者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國家 機關印章作為國家機關集中性的符號標志,是國家機關的象征,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如果說公文、證件側重于證明內容的話,那印章注重的則是證明行為主體身份。除會議紀要、電報等少數幾種公文外,一般的公文、證件都要加蓋印章,公文、證件的信賴度很大程度上依賴附于公文、證件之上的印章的證明能力。因此,我國對國家機關印章進行了嚴格管理,制定了周詳的關于國家機關印章管理的規定。 (一)關于印影。對印影有不同的解釋,日本學者認為,所謂印影,是指為了證明一定的事項而顯示在物體上的文字或者其它符號的影跡,它不僅是通過把作為表示人的同一性而制作的印顆蓋在物體上而得到的,除了使用有合印的情形之外,也可以是拇指印和花押。[3]在我國,印影是指印顆“蓋捺于他物體而顯出之印文”[4]、是“印形加蓋在紙張等物體上所呈現的形象”。 [5]偽造印影是否屬于偽造印章的范疇,我國學界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偽造印章是指私刻公印公章的行為,如果沒有刻制印章,而是在公文、證件上描畫印文、戳記,或者仿寫署押、簽名,均非偽造印章。[6]另一種觀點認為,印章應包括印形和印影。[7]因而偽造印形和印影均屬偽造印章的行為。我們傾向于前一種觀點,印顆與印影有著本質區別,一是印顆是能獨立存在的物體,印影不能獨立存在,一般依附于公文、證件等紙質上;二是印顆有重復或多次使用的價值,印影一次一個,不能重復使用;三是印顆的印文固定在印顆里,通過加蓋呈現公文或證件之上,印影是直接在公文或證件描繪印文。外在表現形式的差異性決定印章僅限于印顆,印影不能納入印章之內。因此,偽造國家機關印影的行為不能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論處。但如果在偽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上描畫國家機關印影的,印影實際上成了公文、證件的組成部分,可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處罰。(偽造變造公文印章罪) (二)關于專用章。國家機關印章的種類繁多,除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編輯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 篇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一、刑法條款內容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二、概念及其構成 偽造公文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制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對于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國家 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鑒、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復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制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準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于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三)主體要件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四)主觀要件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如行為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三、立案標準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四、相關司法解釋 ①20xx12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 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②20xx05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達到第一款規定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條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③200012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④200012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對于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 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于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⑤1998090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⑥20xx03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 ⑦20xx060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偽造、變造、買賣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 ⑧20xx0925《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對買賣尚未加蓋發證機關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專用章印鑒的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的行為,不宜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濫用職權等相關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⑨20xx07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九、關于利用購買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進口貨物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 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是海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性規定,給予特定企業用于保稅貨物經營管理和減免稅優惠待遇的憑證。利用購買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進口貨物,實質是將一般貿易貨物偽報為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或者特定減免稅貨物進口,以達到偷逃應繳稅款的目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與走私分子通謀出售上述涉稅單證,或者在出賣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關偽報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等方式幫助買方辦理進口通關手續的,對賣方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以走私罪共犯定罪處罰。買賣上述涉稅單證情節嚴重尚未進口貨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⑩20xx0509《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一、森林公安機關管轄在其轄區內發生的刑法規定的下列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 (十五)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由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于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未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十二)盜竊、搶奪、搶劫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破壞生產經營案、聚眾哄搶案、非法經營案、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執行相應的立案標準。 (11)19990621《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的答復》 對于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可適用刑法第 篇三:司法實踐中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若干問題研究 龍源期刊網.cn 司法實踐中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若干問題研究 作者:姜翔 來源:《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xx年第06期 摘要:我國《刑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描述是簡單罪狀,并沒有就該罪的法定構成要件進行具體規定。另外,因為證件、印章與公眾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求學、入職、考試等皆有廣泛的需求市場,這必然導致該罪的危害行為和表現方式多種多樣,日趨復雜化,也增強了司法實踐中認定的難度。我們應在充分分析本罪構成要件的理論基礎上,進一步從定性和定量角度界定本罪的罪與非罪,并且結合司法實務,探討本罪在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關鍵詞: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 中圖分類號:dF626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xx.06.04 近年來,偽造、變造證件、公文、印章類犯罪呈逐年上升趨勢。一方面高額利潤的強烈刺激是犯罪分子造假的內在動力,另一方面違法需求市場的廣泛存在是犯罪滋長的溫床。而國家機關是國家行使權力、管理社會的機關,其能否正常進行公務活動也是一個國家是否穩定的因素之一。國家機關所制作的公文、證件、印章是國家形象的集中代表,是國家機關執行公務活動的標志性符號,是人們賴以信任的權威意思表示。因此,任何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文件、印章的行為,都會侵擾國家公共信用,進而破壞社會秩序。因此本文便將焦點放在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上,探討在司法實踐中該罪所涉及的相關問題和爭議。 一、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構成分析(一)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必須認識的實施內容和必須具有的意志狀態。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觀意志狀態為直接故意,行為人所認識的實施內容是“以行使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變造行為”為目的。當然,很多學者認為,行為人實施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的目的應該是“詐騙、牟利、損害他人利益”,不可否認,這些內涵有可能包含在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當中,但不應成為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全部內容。 (二)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即法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是代表國家權威的符號,是國家機關行使管理職能、維護社會秩序的外在表現,是國家機關表達公權力意思的機能,上述這些職能的基礎便在于國家機關的公信力、社會公眾對
第3篇: 偽造黨支部印章
偽造公司印章罪中“偽造印章”的認定
作者:任楚翹
來源:《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版》2014年第05期
????????本文案例啟示:公司印章的認定不宜單純依據備案登記的形式標準,未經備案而私刻的內部印章只要具有使用效力,承載公共信用,就應屬于公司印章。偽造印章既包括沒有權限而制作印章的印形,也包括在紙張等物體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印章的印影。
????????[基本案情]孫某經營一商旅服務公司,為謀取暴利,用他人里程積分兌換出北京飛大連機票,加價后賣給了11名不知情旅客,并指使公司員工盧某、趙某使用偽造的刻有“首都機場安檢CAAS”字樣的安檢驗訖章加蓋在該11張機票登機牌上。然后以旅客本人名義購買了11張飛往其他城市的低價機票,預備讓旅客持本人機票過安檢,再持兌換出的他人機票登機。后被航空公司查獲。經查,涉案兩枚首都機場安檢驗訖章均系偽造。真實安檢驗訖章由安檢公司專管專用,但未到公安、工商等部門登記備案。歸案后,孫某供述了指使盧某、趙某偽造印章的行為,稱假章由其朋友提供。盧某、趙某承認按照孫某指示私自蓋印的行為,但辯稱不知印章真假。
????????對于本案,司法實務中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嫌疑人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理由是涉案印章系機場安檢公司自制內部印章,未向相關部門備案,亦不能對外使用,不屬于刑法第280條規定之“印章”。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嫌疑人有刻制假印章的“偽造”行為。嫌疑人加蓋假章的行為沒有妨礙社會管理秩序。故無法認定該案嫌疑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涉案印章是安檢驗訖專用章,其在使用過程產生了外部效應,屬于“公司印章”。嫌疑人在登機牌上加蓋假章即偽造印影的行為屬于刑法的“偽造”,且該行為已經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應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一、公司印章的認定不宜單純依據備案登記的形式標準
????????依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等相關行政法規,公司、企業印章在刻制前應當向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并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據此認為該案涉案印章未登記、備案,不對外使用,就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公司印章、專用章。這種訴諸行政法的解釋看似法律依據充分,實則人為地將印章的含義封閉化,不符合刑法解釋原理。
第4篇: 偽造黨支部印章
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相關問題研究
鄧衍蔚;
【期刊名稱】《天津檢察》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為了實現準確打擊此類犯罪活動和保障人權有機統一,本文著重討論偽造公司、企業內部科室印章是否構成犯罪;購買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否應認定為偽造;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界限不清晰三個問題。相應的提出偽造了公司、企業內部科室印章不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購買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不屬于偽造;為該罪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提出了界定標準,
【總頁數】3頁(P.69-71)
【關鍵詞】偽造 對象 行為 刑事責任
【作者】鄧衍蔚;
【作者單位】南開區人民檢察院;
【正文語種】英文
【中圖分類】D918.92
【相關文獻】
1.偽造公司印章罪中“偽造印章”的認定 [J], 任楚翹
2.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若干問題研究 [J], 鄧衍蔚
3.偽造購房合同提公積金并詐騙 偽造公司印章罪與詐騙罪并罰 [J], 郭文濤; 劉長軍
4.論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立法完善 [J], 謝望原; 郭立鋒
5.偽造公司印章罪司法實務問題探究 [J], 宋繼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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