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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作文感想600集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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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作文感想6002篇

孟晚舟作文感想600篇1

試從“孟晚舟案”談國際法的引渡

最近,在中美貿易戰硝煙正濃之際,美國與加拿大聯手制造出了一件震驚中外的大事,孟晚舟事件引起了國際法學界的矚目與熱議。事件經過如下:12日1日,華為副總裁孟晚舟至溫哥華轉機被加拿大政府暫扣。12月6日早,外媒報道稱,因華為涉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出口禁令,加拿大應美國方面要求,將華為副董事長、全球首席財務官孟晚舟暫扣,而美國希望將其引渡。當天,加拿大司法部發言人伊恩·麥克勞德(Ian McLeod)表示,“孟晚舟在12月1日在溫哥華被逮捕,美國政府正尋求引渡她,保釋聽證會將在周五(7日)舉行。”華為表示,關于具體指控提供給華為的信息非常少,華為并不知曉孟女士有任何不當行為。公司相信,加拿大和美國的法律體系會最終會給出公正的結論。華為遵守業務所在國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包括聯合國、美國和歐盟適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法規。中國駐加拿大使館表示:加拿大警方應美方要求逮捕一個沒有違反任何美、加法律的中國公民,對這一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中方表示堅決反對并強烈抗議。并要求美、加雙方立即糾正錯誤做法,恢復孟晚舟女士的人身自由。

本次事件最爭議的法律焦點就是美國對孟晚舟的引渡是否合法的問題。在國際法領域內,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接下來我將結合引渡的成立要件去論證美國是否可以就孟晚舟向加拿大提出引渡。

首先,國家之間要進行引渡的前提要成立。前提有兩個,其一,兩國之間訂有對引渡的內容和程序予以明確規定的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其二,在沒有條約的情況下,國家完全根據主權自主通過立法或其他方式決定引渡的條件,程序及后果。加拿大與美國在歷史上曾同為英國殖民地,美國獨立后曾與英屬加拿大簽訂了《杰依條約》,該條約的第三部分關涉到美國與加拿大邊境之間的交通和貿易關系,規定了在北美地區兩國印第安人在邊境的“自由通行權利”。后來,美國與獨立的加拿大之間正式的引渡條約首次生效于 1976 年,該條約在 1971 年簽訂,1974 年修正,并在 1976 年批準生效,至此美加之間的引渡制度框架逐漸成型。《美加引渡條約》不僅將可被引渡的罪名增加到了30 個,還將“未遂以及共謀”可被引渡的犯罪也列入可被引渡的犯罪之中。之后的修正案則更進一步,規定引渡不需再局限于特定的犯罪,而是替代以“嚴重性”要件,即根據兩國的刑法,判處刑罰在一年以上的犯罪即可予以引渡。富有特色的是,兩國通過刑罰的嚴重性來取代罪名的方式促進了美加兩國之間引渡制度的發展。 因此,美加兩國具備引渡罪犯的前提。

其二,引渡的主體要合法,這里的關鍵是國際法上的管轄權問題,并且引渡的對象要合法。有權請求引渡的主體一般是對罪犯主張管轄權的國家,有三類國家:罪犯本人所屬國,此是根據屬人管轄權;犯罪行為發生地國,此是根據屬地管轄權;受害國,即為犯罪行為結果所波及的國家,此是屬地管轄權的延伸,根據保護管轄權,不過我認為這一法理似乎有與國家主權沖突之嫌,根據中國外交人員稱美國引渡行為是”長臂管轄,霸權主義“來看,顯然受害國這一法理不為我國所認可,根據國際習慣,不認可也即不受其約束。而引渡的對象要是被某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人,該人可以是任何國家國民,僅基于美國起訴不成立的情況下,孟晚舟不符合引渡的對象條件。因此,該事件最關鍵的一環在于美國的起訴是否能成立,如果美國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孟晚舟的犯罪行為成立即可以犯罪行為發生地國或受害國合法取得請求引渡的主體資格。那么,我們來看看美國起訴孟晚舟的理由。美國司法部門進行了兩項起訴,美國紐約州布魯克林檢察官辦公室指控孟晚舟、華為及華為子公司涉嫌13項犯罪,包括與伊朗做生意、誤導銀行等等;2014年,當時T-Mobile指控華為員工在參觀過程偷拍T-Mobile研發的用于測試手機設備的自動化機器人設備,涉嫌侵犯商業機密,而華為表示否認,并開除了涉事員工,最終雙方打起了官司,雙方達成了和解,所以案件已經在2017年結束了,不過美國華盛頓州檢察官辦公室重新提起訴訟,指控華為涉嫌10項犯罪。我個人認為,美國的起訴是無法成立的。首先,華為公司與伊朗做生意一事是美國所制定的有關對伊朗的禁令無權管轄的,并且如果該行為無證據證明發生在美國,則稱不上犯罪行為。至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則早已達成和解,只要該商業秘密不涉及美國國家安全等重大利益問題,美國翻案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其三,美國對孟晚舟的引渡是否符合引渡條件。引渡條件公認的有三個原則。其一,政治犯例外原則,指國家對于由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國追訴的外國人不予引渡,中國外交大使抗議美國因貿易競爭,政治打壓而違法起訴孟晚舟即是此理。然而,充滿變數的是,政治犯的含義范圍缺乏明確性,對于某種犯罪行為是不是政治犯的決定權屬于被請求引渡的國家,即政治犯的定義決定權目前掌握在加拿大手里。其實在我看來,政治犯這一法理概念是一個很能表明國際法本質的概念,因為它其實就是政治大于法律,國力勝于規則的特色的產物,中國方面以此抗辯實際上是在法律上給加拿大一個臺階,同時也是給其一個政治施壓。其二,雙重犯罪原則,又稱為相同原則,是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和被請求引渡國雙方法律都認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訴的行為并且這種罪行能達到判處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具體以兩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為準。《美加引渡條約》第 2 條明確規定,被請求引渡人所犯罪行應滿足“雙重犯罪”原則。美國對孟晚舟的指控包括銀行欺詐、電信欺詐以及洗錢罪等,聲稱華為以及其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行為違背了美國法律,阻礙了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在美國,欺詐銀行金融機構既可以是州也可以是聯邦罪名,按照《美國法典》第十八卷第六十三章第 1344 部分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明知的狀態下,實施了銀行欺詐行為,將被判處不超過$1 000 000 的罰金,或不超過 30 年的有期徒刑,或并處。《美國法典》在第 1343 條對“郵政和電信欺詐”也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之所以通過郵政或電信的方式為標準單獨劃分出一類刑事犯罪類型,是因為這種犯罪行為多產生跨州影響。如果孟晚舟以及華為公司的行為涉嫌以上罪名,則構成聯邦法律規定的犯罪。由于美國聯邦和各州在定罪時沒有類似中國刑法中的罪數形態規定,如果將欺詐行為、洗錢行為和妨害司法行為數罪并罰的話,孟確實有可能被判處數年的監禁刑。并且美國既已提出引渡請求,其指控孟的罪名所獲的刑罰必然會超過一年,達到引渡標準。 在加拿大,按照《加拿大刑法典》第 380(1)條的規定,如果欺詐數額在 5 000 加元以上,則為可起訴犯罪,會被判處最高不超過十四年的監禁刑。只有數額在 5 000 加元以下,才有可能構成簡易程序犯罪。并且如果欺詐數額超過 1 000 000 加元,最低刑將不低于兩年。 因此,美加兩國對于孟晚舟被指控的行為均規定為犯罪,且法定刑均超過一年,是滿足“雙重犯罪”引渡標準的。孟晚舟被指控的行為在美國是否構成犯罪、加拿大法律體系中是否存在相應的罪名,并且如果構成犯罪孟晚舟所受處罰是否在一年以上,是考察的核心內容。但是“雙重犯罪”標準并不要求美加法律對應的罪名在名稱和構成要件上也完全一致,這也符合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其三,罪名特定原則,指請求國在將引渡人引渡回國后,只能以請求引渡時所主張的罪名進行審批和處罰,而不得替代以其他罪名。這可以算是孟晚舟最后的不得已的退路,如果不幸美國引渡成功,那么孟晚舟方則要針對美國的起訴作辯護,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是,國際法上習慣規定被引渡的罪犯可否由原來的請求國轉交給第三國,國際實踐上并不一致,而美國與他國是否由此條約,我無法查閱到相關資料,若孟晚舟被成功引渡至美國,我認為這又是一個新的值得關注的課題。

至于美加之間引渡的程序方面,基本合法,在此不再贅述來浪費老師時間。總的來說,雖然作為中國人,我對孟晚舟事件亦是義憤填膺,但通過理性的法律分析下來,其實,不得不驚嘆于美國人的法律手段之嫻熟以及其老辣的政治手段,此次美國有備而來,證明孟晚舟犯罪行為成立的證據應該也不會出太大缺漏,在法律上,我國似乎處于被動境地,只能加大政治方面的壓力,從加拿大2018年12月7日就此事舉行保釋聽證會,??2018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決,批準華為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保釋申請看中國似乎在此次中美貿易戰較量中尚未吃虧。該事件中令我一個法律學生憂慮之余感到振奮的是任正非談道:“晚舟事件“對華為的生意沒有影響,事實上我們發展的更快了”,他說,“所以他們抓了孟晚舟,可能是抓錯人了。他們可能是想抓了她,華為就會衰落,但我們沒有衰落,仍然在繼續前進。我們公司已經建立程序規章,再也不用依靠某個人。就算我自己哪天不在了,公司也不會改變前進軌道。”從清末開始,曾經站在世界法律領域前端,編著過《唐律疏議》的中華法系被迫放棄自己的法統而改為對西方法律全盤接受,重新在法律領域上蹣跚學步,在與西方的各種較量中吃各種法律的暗虧。如今,或許我們在國際法律的運用上還比不上西方,但我們已經吸收到了西方法律中的靈魂精華,我們全國上下學會了法律制度對于一個企業乃至國家永遠延續進步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美加引渡制度探析:以孟晚舟案為例--冀瑩

廣州大學

譚杰豪

孟晚舟作文感想600篇2

關于“孟晚舟”案件

一、事件過程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1]在加拿大溫哥華被捕,美國向加拿大要求引渡[2]她,加拿大法院定于2018年12月7日就此事舉行保釋聽證會[3]。 2018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決,批準華為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保釋申請。

2019年1月29日,美國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的請求。中方敦促美方立即撤銷對孟晚舟女士的逮捕令及正式引渡要求。

2019年3月1日,加拿大司法部長決定就孟晚舟案簽發授權進行令 [4]。對此,華為2日發布律師聲明稱,美國的指控是出于政治動機,在這種情況下,加拿大司法部長仍然決定簽發授權推進令,華為對此感到失望。3月3日,孟晚舟已對加拿大政府的民事訴訟[5] 。3月6日,孟晚舟在溫哥華再次出庭,引渡聽證會延期至5月8日。

二、名詞解釋

[1]孟晚舟,世界性企業華為高管,這次事件應該不僅僅因為她是華為的首席財務官,而且她還是創始人任正非的女兒。

[2引渡,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一個國家指控或判定某人犯罪,但這個人在其他國家,就需要引渡。

[3]保釋聽證會,保釋是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請并繳納相當數額的保證金,為在司法機關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而準予釋放。

聽證會,這里指法院在作出決定之前,聽取被告人及檢察機關雙方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

[4]授權進行令,按照加美之間的引渡協議,美方司法部門在提出引渡要求后,需要加方司法部門簽發授權進行令,法庭隨后啟動聽證和裁決。

[5]對加拿大政府的民事訴訟,孟晚舟已經提起對加拿大政府的民事訴訟,指控其“嚴重侵犯”自己的憲法權利。

三、相關評論

2018年12月6日,中國駐加拿大使館指責這一逮捕嚴重侵犯人權,美國指控她違反了所謂的制裁伊朗法案,而這是美國國內的法律,美國的“長臂管轄”沒有任何國際法依據,這是將國內法凌駕于國際法之上。

美國一手打造,精心維護了二戰以后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美國對中美貿易極度不滿。他認為中美貿易中,美國不但吃了大虧,而且培養了一個競爭對手。根據霸權主義理論,美國是不會允許任何國家去挑戰他的霸主地位的,這就是中美貿易戰發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孟晚丹案發生的政治背景。

四、自己的感受

我作為中國人,對孟晚舟的遭遇非常氣憤。通過這一事件,看出美國打壓發展中國家、排擠中國企業的丑惡嘴臉。我們必須自強自立,掌握核心技術,在國際上多拿專利,才能不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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