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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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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用于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6篇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第五條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六條 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第五條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六條 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第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準決定應當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 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于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 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 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后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第五十一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一)對于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歸案;

(二)向贓款贓物所在國請求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

(三)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 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第五十六條 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七條 對于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第五十八條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六十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十一條 對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四條 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五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七)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同時廢止。

【篇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的釋義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釋義】 本條是關于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內容,在民法學中稱為物權變動與其基礎關系或者說原因關系的區分原則。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基礎關系,主要是合同,它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的范疇,成立以及生效應該依據合同法來判斷。民法學將這種合同看成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只能在登記時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許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這可能是因為物權因客觀情勢發生變遷,使得物權的變動成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權的出讓人“一物二賣”,其中一個買受人先行進行了不動產登記,其他的買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約定轉讓的物權。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和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本身是兩個應當加以區分的情況。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合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并不必然與登記聯系在一起。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它是與物權的變動聯系在一起的,是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的方法。登記并不是針對合同行為,而是針對物權的變動所采取的一種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例如,當事人雙方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經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但買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權仍然受到保護。違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依不同情形,買受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即請求出賣人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或者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

  區分合同效力和登記的效力為我國民法學界普遍贊同。有的學者提出,區分原則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實際意義:第一,有利于保護買受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權。在不動產買賣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沒有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的登記手續,但是,因為合同已經生效,所以依據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買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權仍然受到保護。即使買受人不享有物權,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權,針對第三人的侵害不動產的行為,可以提起占有之訴。第二,有利于確立違約責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沒有辦理登記,或者拒絕履行登記義務,由于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此種拒不履行登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假如未辦理登記導致合同無效,非違約方將無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三,有利于保護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當事人之間買賣房屋未經登記的情況錯綜復雜,如果以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則在因出賣人的原因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在房屋價格上漲之后,出賣人有可能以未辦理登記將導致合同無效為理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房屋,這有可能鼓勵一些不法行為人規避法律。

【篇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法題庫

一、簡答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國家監察工作堅持由誰來領導?

答: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2.臨時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成員,出現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是否屬于監察對象?

答: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也是監察法的監察對象。

3.監察機關的職能有哪些?

答:監察委員會具有三項職能:(一)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二)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4.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哪幾個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

5.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哪些原則?

答: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6.請說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監察機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哪個國家機關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8.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哪些職責?

答: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9.請完整說明上級監察機關是否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答:可以,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10.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答:監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11.監察機關的性質是什么?

答: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12.監察委員會如何產生?

答: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大表大會產生;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13.《監察法》中對監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關系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14.作為監察對象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范圍有哪些?

答: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托從事管理的人員。

15.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如何解決?

答: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16.市級、縣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怎樣審批?

答:應當經本機關領導人員集體決定后,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17.一般情況下留置措施的期限有多長,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答: 一般情況下,留置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18.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如何折抵刑期?

答: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19.監察機關正在調查的哪種案件時,可以采取查詢措施?

答:監察機關正在調查的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時,可以采取查詢措施。

20.監察法的立法依據是什么?

答: 監察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

21.監察委員會依法對哪7類主要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履行調查職責?

答:監察委員會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22.違反《監察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追究什么責任?

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監察機關對調取、查封、扣押的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調取、查封、扣押的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24.監察機關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批準手續中應明確哪些內容?

答:批準決定應當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25.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決定通緝的監察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26.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行為,該如何處理?

答: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27.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符合特定情形的,監察機關是否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如何報請批準?

答:可以。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符合特定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貫徹十九大 學習監察法”知識競賽試題有答案知識競賽。

28.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哪些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答: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

29.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30.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如何處理?

答: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31.《監察法》對于監察機關國家賠償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32.如果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將如何處理?

答:依法給予處理。

33.某單位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將如何處理?

答:有關人員違反《監察法》規定,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34.某案件中出現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情況后,被調查人親屬向該機關申訴后,監察機關如何處理?

答: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35.監察機關涉密人員應按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那么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什么職業?

答: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36.在辦理某案件時監察對象是某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的叔叔,該辦案人員應該怎么做?

答:應當自行回避

37.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多長時間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

答: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

38. 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復核決定?

答: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

39.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如果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監察機關對違法所得應如何處理?

答: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40.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41.留置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幾次?

答:一次。

42.《監察法》對監察機關取證的要求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43.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那個機關為主調查?

答: 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44.請說出本段空出的內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等違法或者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答: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

45.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哪類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答: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一致。

46.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需要哪級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哪個機關依法執行?

答:需要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

47.《監察法》對監察人員嚴格執行調查方案是如何規定的?

答: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48.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包括些種類?

答: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49.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監察機關依法如何處置?

答: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50.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如何處置?

答:監察機關應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51. 人民檢察院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的案件,補充調查以幾次為限?

答:二次為限。

52.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和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53.人民檢察院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多長時間內補充調查完畢?

答: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

54. 監察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哪個機關提請復議?

答: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55.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規定對公職人員開展哪類教育?

答:廉政教育。

56.《監察法》規定對哪七類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進行調查?

答: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57.《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的目的是什么?

答: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58.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的哪些內容應當保密?

答: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59.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如何處理?

答: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60.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監察法》哪條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答:第二十二條。

61.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幾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答:三日內。

62.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什么人必須在場?

答: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

63.《監察法》對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運用鑒定措施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64.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由哪個機關根據《監察法》制定具體規定?

答:中央軍事委員會。

6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何時廢止?

答:2018年3月20日。

66《監察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答: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67.在憲法第三條中,對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是如何規定的?

答:在憲法的第三條增加了監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68.關于監察機關與其他國家有關機關的關系,憲法中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規定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等。

69.監察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1.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2.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3.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4.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貫徹十九大 學習監察法”知識競賽試題有答案“貫徹十九大 學習監察法”知識競賽試題有答案。

70.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有哪些?

答: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主要是指以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來獲取證據。

71.監察機關對問題線索有哪些處置方式?

答:監察機關對問題線索的處置方式主要有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種。

72.監察機關執行案件調查方案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后按程序請示報告。

73.如何理解監察機關的查詢權限?

答: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74.調取、查封、扣押的范圍是什么?

答:調取、查封、扣押的范圍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需要調取、查封、扣押的財務、文件、電子數據必須是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第二,上述這些財務、文件、電子數據必須與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有關聯,能夠或者有可能證明該違法犯罪行為的真實情況。

75.《監察法》是如何規定監察機關運用勘驗檢查措施調查案件的?

答: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彬灆z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76.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答:(1)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2)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3)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4)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77.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如何處理?

答: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78.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有哪些情形時,監察機關經法定程序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答: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于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79.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通緝權限,監察機關決定采取通緝措施后,應分別由哪個機關決定和執行?

答:監察機關決定采取通緝措施后,交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進行追捕。通緝的范圍超出所轄地區的,監察機關應當報請有決定權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并交由相應的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80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職責是什么?

答:(1)根據授權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2)根據授權依法進行調查、處置。

81.監察機關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是什么?

答: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是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爸卮蟆?,一般是指犯罪數額巨大,造成的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等。此外,對于其他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如確有必要,監察機關也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82.監察機關如何處置涉案財物?

答:監察機關處置涉案財物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二是隨案移送檢察機關。

83.根據《監察法》第五條之規定,監察工作原則是什么?

答: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84根據《監察法》第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一般管轄原則是什么?

答: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85監察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啟動被調查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條件是什么?

答: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86監察機關運用談話措施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的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87.《監察法》第二十三條對監察機關運用查詢、凍結措施調查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88.《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收集證據的要求和標準是什么?

答: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89.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要件是什么?

答:留置主要包括三個要件:一是涉案要件: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二是證據要件:是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且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三是具備下列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2)可能逃跑、自殺的;(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留置的上述三個要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必須嚴格掌握,只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才能對被調查人實施留置。

90.請簡述《監察法》對監察機關調查取證工作要求如何規定?

答: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91.請問:《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對監察機關運用搜查措施調查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92.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辦理立案手續應當遵照的權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93.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應如何處理?

答: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貫徹十九大 學習監察法”知識競賽試題有答案知識競賽。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94.《監察法》規定的國家監察對象的范圍有哪些?

答:(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95.監察機關收集證據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答:(1)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2)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96.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如何做出不起訴決定?

答: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97.監察人員應具備哪些能力和素質?

答: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98.《監察法》第三十條對監察機關運用限制出境措施調查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99.《監察法》對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答: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100.《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采取調查措施的程序性規定有哪些?

答: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101.《監察法》關于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的移送制度和管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102.根據《監察法》第三十六條對監察機關加強監察工作監督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103.《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進行初步核實是如何規定的?

答:需要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104.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監察法》對審批權限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105.根據《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留置期間對被留置人合法權益是如何保障的?

答: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106.《監察法》第四十七條對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107《監察法》關于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的程序和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108請問: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開展哪些領域的反腐敗合作?

答: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的合作。

二、問答題

1.請問: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哪幾種處置方式?

答:(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2.《監察法》對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組成人員、任期和受誰監督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3.請問:《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關于被調取、查封、扣押的財務、文件、電子數據的保管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4.請問:監察機關的處置職責主要包括哪四個方面內容?

答:(1)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2)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3)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4)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5.請問: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反腐敗國際合作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答:(一)對于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歸案;(二)向贓款贓物所在國請求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三)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6.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的范圍是什么?

答:作為監察對象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托從事管理的人員。根據有關法律和立法解釋,這里的“從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5)代征、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7)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7.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8.請問: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包括哪些?

答:有關人員違反監察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9.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答: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一)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七)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10.《監察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據和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分別是什么?

答:(目的、依據)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指導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11.《監察法》的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

答: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12.《監察法》關于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以及與其他機關相互配合制約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13.《監察法》關于監察工作的原則和方針都是如何規定的?

答:(原則)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方針)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14.《監察法》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產生、職責、組成人員以及與權力機關、上級監察委員會的關系是如何規定的?

答: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15.《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貫徹十九大 學習監察法”知識競賽試題有答案“貫徹十九大 學習監察法”知識競賽試題有答案。

16.《監察法》對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系及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答:(設置、領導關系)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職責)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17.《監察法》對監察機關要求被調查人陳述和訊問被調查人的權限做了哪些規定?

答: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18.《監察法》關于監察機關運用查詢、凍結和搜查措施調查案件做了哪些規定?

答:(查詢、凍結)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搜查)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19.監察機關如何依法運用勘驗檢查和鑒定措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調查?

答:(勘驗檢查)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彬灆z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鑒定措施)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20.《監察法》第三十三條對監察機關收集證據做了哪些規定?

答: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21.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答: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22.請問:《監察法》對監察事項報告備案制度和回避制度都做了哪些規定?

答:(報告備案)對于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回避)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23.《監察法》第六十條對申訴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24.《監察法》對有關單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有關人員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單位)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人員)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25.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的范圍主要包括哪幾類?

答:(1)中國共產黨機關公務員;(2)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公務員;(3)人民政府公務員;(4)監察委員會公務員;(5)人民法院公務員;(6)人民檢察院公務員;(7)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公務員;(8)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公務員。

26.《監察法》關于調取、查封、扣押的程序有什么要求?

答:(1)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須經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并開具文書;(2)應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持工作證件和文書,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在場;(3)應當收集原物原件;(4)在仔細查點的基礎上,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字;(5)監察機關對查封、扣押的財務、文件,應當及時進行認真審查。

【篇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盛年不重來,一日難再晨。及時宜自勉,歲月不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第五條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六條 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第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準決定應當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 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于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 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 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后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第五十一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一)對于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歸案;

(二)向贓款贓物所在國請求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

(三)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 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第五十六條 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七條 對于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第五十八條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六十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十一條 對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四條 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五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七)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同時廢止。

盛年不重來,一日難再晨。及時宜自勉,歲月不待人。

【篇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第五條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六條 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第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有關單位和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 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彬灆z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準決定應當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 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于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

第四十一條 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 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后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在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

第四十七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受理機關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 約實施工作。

第五十一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合作。

第五十二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一)對于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歸案;

(二)提請贓款贓物所在國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

(三)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 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第五十六條 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七條 對于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第五十八條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六十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第六十一條 對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四條 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五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四)對被調查人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七)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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