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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官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_實踐報告完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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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官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_ 實踐報告 三官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

 電子信息學院暑期社會實踐課題組

 6 月 29 日,我校電子信息分院大學生實踐“三個代表”小分隊一行 10 人在 老師的帶領下,結合“三個代表”指導思想,前往安吉市地鋪鎮三官村針對當地村民自治問題展開調查,現將課題組對三官村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議、民主監督四方面情況的調查總結如下:

 一、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問題,關鍵要克服瓶頸制約,找準平衡基點,整體推進。

 村委會民主選舉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諸如選舉的理念、選舉的功能、選舉的技術、選舉的程序等構成了一系列民主選舉中的理論和實踐網絡。據三官村村委會領導介紹,三官村村委會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經“海選”產生候選人,然后進一步選舉出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但是,調查問卷顯示,村民雖然都對民主選舉這一舉措表示贊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民主選舉的主動性和優越性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在調查過程中,該村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選舉中的瓶頸制約:

 (1)法律規定的前瞻性與文化傳統的滯后性矛盾。一般說來,法律規定總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與客觀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國的村級民主選舉,本身是一種法治民主的助推劑,

  它既是對廣大農民的培訓,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培訓。正是這種自下而上的、帶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選舉制度,推動著我國社會的民主進程。然而,這種推動作用是個漸進過程。一方面,在我國,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客觀形勢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的滯后性有著較深的傳統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選中,不少選民對村委班子成員的選擇并非出于他們的主動,而往往是被“塑造”出來的。對候選人要素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低于對利益分配的關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聯系和與自己的親疏遠近。《村委會選舉辦法》規定的三種投票形式,流動票箱投票僅作為一種輔助形式,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但在具體實施中,大多數村沒條件進行大會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場、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賣票”現象。因而,村級民主選舉的規定與選民本身的需求明顯地相背離,選舉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選民民主意識的強弱。

 (2)法律規定的有限性與實際操作的復雜性矛盾。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進程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系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環境下形成的民主選舉制度還是初步的,它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定不可能顧及全面。雖然地方法規的《選舉辦法》能給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規與實施細則,原則規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空隙較大,有的規定過于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行為模式,但沒有法律后果;有的內涵模糊,不好統一理解等。這里僅列舉幾點,以見一斑:一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標準難把握。《村委會組織法》十二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委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對候選人的推選條件作了細化。如果選舉委員會資格審定時,認為雖有被選舉權但不符合推選條件的人被海推為候選人后,他可否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就比較難把握,尤其是在選舉委員會與選民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二是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難處理。拉票行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等痕跡的行為,同時又會有兩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別加以妥善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就帶來了選舉中的雜音。三是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認定。在一些細小環節上難免出現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時得到糾正,有的卻事后難以操作,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后,如何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2、民主選舉中的平衡基點:

 村民直選法律運行的整體功能的有效發揮,關鍵在于其在適應社會發展的變化中求得自身內部結構的相互協調。因而,在實際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1)需求與可能。任何社會關系都需要相應的社會規范加以調整,以維護正常秩序。村委直選的有序性也必須根據農村的客觀需要,在“收支”平衡的運行中加以實現。一方面,村委直選具有通過一定法律規范實現廣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鄉村客觀現實應具有支付法律運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規范民主選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社會需求的各個要素對法律規定的制約作用及相互關系。有時候,就當地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條件而言,具有規范某個法律行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備其相應

  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與成本。在社會支付能力相對不變的情況下,法律的運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效益,應以最低的運行成本來獲取最佳的選舉目的。使一大批素質較好、群眾信賴的農民走上村委會工作崗位,是民主選舉最直接的目的,從而來輻射農村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以實現長遠的整體效益。在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運行中,如何求得成本與效益的相對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進一步探討。

 (3)周密與簡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簡便相結合的原則,是農村民主選舉中法律運行的內在要求。村級民主選舉的整個過程必須一環扣一環,法定的程序不能變,規定的步驟不能少,不能怕麻煩,圖省事,更不能走過場。但是受農村客觀環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質的影響,從選舉實踐看,能達到同一選舉目標,村民更樂于接受簡單易行的選舉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無候選人直選,之所以受到農村群眾的歡迎,并且取得成功,組織嚴密、形式簡便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3、整體推進——民主選舉中的對策措施:

 (1)在引導與磨合中,強化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增強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是農村民主自治的軟環境。沒有廣大農民群眾的這種理念與思想,再好的民主選舉的法律規定也會走樣變形。不斷豐富的村級民主選舉實踐,是營造民主法治環境的大課堂。對于廣大村民來說,只有他們認識到自己由權力的對象不同村里不同的條件所決定。

  對于實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堅持和完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

  表會議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會議,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會議。明確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的人員組成及其條件、職責、權利制定議事內容和議事規則,確定活動方式,活動程序和活動時間,并按規定嚴格執行。其次,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規定民主議事的內容,凡屬村務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都應先召集黨員大會討論,再分別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按大多數人的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堅決糾正不顧群眾意愿而由幾個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實行民主管理,還要切實加強群眾對村干部的民主監督。

 調查中發現,三官村在自治方面做得比

 較好。一走進他們村委會的辦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齊齊掛在墻上的各種 三官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_ 實踐報告 ——群眾自治逐步演進的過程,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目標,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需要創造一定的基礎和條件。如果在條件不成熟的背景下主觀、盲目、強制性地推行“群眾自治”和民主決策,極有可能造成危害農村政治穩定與社會發展的各種負面影響。

 四、民主監督的重點是人民群眾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

  黨的十六大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黨要領導人民,當好家、作好主,必須進一步發揚民主。加強民主監督,必將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更好地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和根本利益。

 民主監督的重點是人民群眾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其主要內容是監督各級領導干部是否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否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是否正確地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是否發揚民主、依法辦事;是否嚴以律己、廉潔奉公;是否同人民群眾保持血肉聯系等。自身的高度自覺,人民的民主監督,是各級領導干部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證。

 人民民主監督是民主監督的重要方面,包括法律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等,以此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為進一步對農村民主監督問題進行調查,充分了解農村村民自治現狀,我杭州電子工業學院電子信息分院暑期社會實踐小分隊舉行“三下鄉”活動,到安吉市三官村展開以村民自治為主題的社會調查。

 據文卷調查結果顯示,81%的村民對現任村委會表示滿意,對村委會干部表示相當的信任和支持。與此同時,數據表明,在三官村有 61.9%的村民對當前的村務不太清楚,47.6%的村民不清楚村里是否有村務公開欄或村務公開室。而據村委會干部介紹,村里有相應的民主監督政策及舉措,實踐分隊的同學們也在村委會辦公室的樓下看到了內容詳盡的村務公開欄,這一現象從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村民主監督存在的問題。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村民民主意識、監督意識有待進一步的提高。

 目前農村現狀顯示,村民委員會所具有的集中管理權,與分散的監督權呈現出非對稱性,而這種非對稱性往往又導致管理者權力意識的膨脹,引發與民主制度背道而馳的一系列問題。雖然,農村基層黨組織肩負著監督的職能,但是這種監督在黨支部與村委會關系在理論和實踐上有待于進一步理順的現實情況下,其監督作用的發揮是受到一定影響的。針對這一現狀,農村民主監督的發展應抓好村務公開的普遍實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積極作為、村民罷免權的切實行使及對村委會成員實行工作過失追究制度等。從三官村村民自治現狀來看,民主監督已經從抽象的“紙上權利”變成了實際行動,對于制約村干部的用權行為起到了一定作用,在此基礎上,提高村民民主意識、監督意識,使民主監督進一步深入人心,使加強農村村民自治的重中之重!

  在此次暑期社會實踐過程中,除針對性課題的調查外,我分院實踐小分隊還結合自身專業特長,在三官村開展了實踐“三個代表”、宣傳防治非典、電腦演示教學等系列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向三官村村委會贈送“三個代表”學習書籍、防治非典宣傳畫等,并與村支書記就三官村經濟建設、村務工作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而細致的交流,讓大學生的我們在做好課題的同時,更深入的接觸社會、了解社會,學會把目光投向人群、投向社會、投向現實,尋求新的獲得真知的途徑!

  三官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_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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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月 29 日,我校電子信息分院大學生實踐“三個代表”小分隊一行 10 人在 老師的帶領下,結合“三個代表”指導思想,前往安吉市地鋪鎮三官村針對當地村民自治問題展開調查,現將課題組對三官村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議、民主監督四方面情況的調查總結如下:

 ? ?一、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問題,關鍵要克服瓶頸制約,找準平衡基點,整體推進。

 ? ?村委會民主選舉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諸如選舉的理念、選舉的功能、選舉的技術、選舉的程序等構成了一系列民主選舉中的理論和實踐網絡。據三官村村委會領導介紹,三官村村委會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經“海選”產生候選人,然后進一步選舉出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但是,調查問卷顯示,村民雖然都對民主選舉這一舉措表示贊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民主選舉的主動性和優越性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在調查過程中,該村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 ?1、民主選舉中的瓶頸制約:

 ? ?(1)法律規定的前瞻性與文化傳統的滯后性矛盾。一般說來,法律規定總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與客觀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國的村級民主選舉,本身是一種法治民主的助推劑,它既

  是對廣大農民的培訓,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培訓。正是這種自下而上的、帶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選舉制度,推動著我國社會的民主進程。然而,這種推動作用是個漸進過程。一方面,在我國,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客觀形勢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的滯后性有著較深的傳統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選中,不少選民對村委班子成員的選擇并非出于他們的主動,而往往是被“塑造”出來的。對候選人要素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低于對利益分配的關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聯系和與自己的親疏遠近。《村委會選舉辦法》規定的三種投票形式,流動票箱投票僅作為一種輔助形式,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但在具體實施中,大多數村沒條件進行大會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場、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賣票”現象。因而,村級民主選舉的規定與選民本身的需求明顯地相背離,選舉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選民民主意識的強弱。

 ? ?(2)法律規定的有限性與實際操作的復雜性矛盾。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進程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系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環境下形成的民主選舉制度還是初步的,它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定不可能顧及全面。雖然地方法規的《選舉辦法》能給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規與實施細則,原則規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空隙較大,有的規定過于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行為模式,但沒有法律后果;有的內涵模糊,不好統一理解等。這里僅列舉幾點,以見一斑:一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標準難把握。《村委會組織法》十二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

  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委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對候選人的推選條件作了細化。如果選舉委員會資格審定時,認為雖有被選舉權但不符合推選條件的人被海推為候選人后,他可否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就比較難把握,尤其是在選舉委員會與選民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二是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難處理。拉票行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等痕跡的行為,同時又會有兩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別加以妥善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就帶來了選舉中的雜音。三是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認定。在一些細小環節上難免出現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時得到糾正,有的卻事后難以操作,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后,如何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 ?2、民主選舉中的平衡基點:

 ? ?村民直選法律運行的整體功能的有效發揮,關鍵在于其在適應社會發展的變化中求得自身內部結構的相互協調。因而,在實際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 ?(1)需求與可能。任何社會關系都需要相應的社會規范加以調整,以維護正常秩序。村委直選的有序性也必須根據農村的客觀需要,在“收支”平衡的運行中加以實現。一方面,村委直選具有通過一定法律規范實現廣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鄉村客觀現實應具有支付法律運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規范民主選舉過

  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社會需求的各個要素對法律規定的制約作用及相互關系。有時候,就當地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條件而言,具有規范某個法律行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備其相應的成本支付能力。

 ? ?(2)效益與成本。在社會支付能力相對不變的情況下,法律的運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效益,應以最低的運行成本來獲取最佳的選舉目的。使一大批素質較好、群眾信賴的農民走上村委會工作崗位,是民主選舉最直接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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