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漢語詞匯。拼音:jiù zhù指拯救和幫助;救護援助。如:梁啟超《譚嗣同傳》:“或可救助?!?,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3篇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篇1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工作2016年度工作報告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一項新型社會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通過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適當補助。根據上級部署要求,我縣自去年九月份開始著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前期準備工作,并于今年3月份正式啟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救助工作。目前救助基金工作進展整體運行順利,救助工作開展取得明顯進步?,F將我縣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進程
2016年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調整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成員名單,并對相關成員單位印發文件,更新并強化了組織領導,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建立了工作運行機制,為該項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組織保障;堅持制度先行,規范運行程序,認真貫徹學習上級相關政策文件精神,使救助基金工作的開展有章可依;加強救助基金監管,設立專戶,專戶專管,建立規范的資金保障機制,做到??顚S?。5月份參加市局關于省級調研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座談會,省級領導在了解了縣區救助基金運行情況后對如何開展工作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截至目前,救助基金工作中共受理申請案件21例,經中原農險審核符合規定的20例,已墊付救助基金共計913260.08元。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存在的困難主要為救助基金墊付追償難度大,一是群眾認知存在誤區。 有的“受益人”在得到交通事故賠償后,不主動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導致墊付的基金無法追償。二是逃逸案件無法破獲。交通事故案件因種種原因沒能破獲,對于該部分案件,受害人無法得到責任人的賠償,墊付的社會救助基金也就無法追償。三是事故責任人無力償還。經過法院調解或判決責任人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但其中部分案件責任人確無支付能力,肇事車輛又沒有保險,墊付的救助基金確實無法追償。
另外仍存在的問題主要為各部門之間協調溝通不及時,衛生部門和民政部門重視程度不夠。相關部門人員和多數醫療機構不清楚救助基金相關規定、墊付申請流程等,給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諸多不便,協調和溝通仍有待于進一步強化。
三、工作計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認真按照上級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順利推進。重點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及時分析研究解決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完善部門協作配合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形成統一領導、各司其職、運轉有序、服務高效的工作格局。二是進一步健全制度,依規辦事。在上級有關政策制度的基礎上,抓緊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各項配套制度,進一步完善細化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職責,相互銜接配合。三是進一步加強管理,,加強培訓,擴大宣傳。加強對救助基金管理人員、參與救助工作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技能,更好服務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廣泛宣傳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盡可能擴大宣傳覆蓋面,提高受眾知曉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篇2
金華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時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市區行政區域(含婺城區、金東區)、全市高速公路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以及因交通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確需適當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依法籌集、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單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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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應遵循以人為本、公開公正、規范操作、便捷高效、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救助基金相關管理部門應建立救助基金信息數據交互通報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六條成立財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農業、衛計、司法行政、保險行業協會等部門組成的金華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組長,市財政局、公安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其他成員單位分管領導任成員。
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研究市區救助基金的運作,審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協調、重要議題和事項的提請審議、
報告等工作。
第七條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財政局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市區救助基金的實施細則,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初審;協助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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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以下簡稱事故責任人)追償。
市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審查、指導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指導殯葬服務機構做好受害人的殯儀服務。
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指導醫保經辦機構按照?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搶救費用的審核工作。
市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涉及農業機械的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初審;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等道路外作業、轉移發生的事故責任人追償墊付費用。
市衛計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救助基金管理運作中涉及的法律援助事務。
市保險行業協會負責協調提供市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承保等相關信息,并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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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篇3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
頒布日期:20090910實施日期:20100101頒布單位: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第三章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已經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部務會議或者主席辦公會議通過,并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九年九月十日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第五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籌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
第六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六)社會捐款;(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省級救助基金與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章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十三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
材料。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
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一)是否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
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并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九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托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并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后,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第二十七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檢查。
第二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第二十九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一)制訂本地區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二)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
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第三十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
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等情況報送財政部和
中國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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