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6篇
【篇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法規(guī)名稱】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文號】渝辦發(fā)〔2010〕260號
【頒布時間】2010-9-6
【實施時間】2010-9-6
【正文】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保監(jiān)會、公安部、衛(wèi)生部、農業(yè)部令第5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救助、以人為本、科學管理的原則,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運行。
第五條 救助基金全市實行統(tǒng)一政策,單獨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負責。
第六條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負責基金管理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
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籌集、墊付和追償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財政部門、市公安部門、市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市衛(wèi)生主管部門、市交通主管部門和重慶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按職責,分工負責救助基金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信息、網絡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數據信息網絡交互能力,逐步實現(xiàn)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八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在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yè)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和重慶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每年根據財政部和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下達的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確定重慶市的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財政部和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下達的比例有幅度的,應當將確定的提取比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重慶市范圍內經營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從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將交強險救助基金提取資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繳納至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總公司在渝的,由總公司統(tǒng)一繳納;總公司不在渝的,由重慶分公司統(tǒng)一繳納。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市地稅部門提供的全市交強險營業(yè)稅數額,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撥付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根據市對區(qū)縣(自治縣)的財政體制,將屬于區(qū)縣(自治縣)分享的交強險營業(yè)稅部分,年終由相關區(qū)縣(自治縣)財政通過年終決算全額上解市財政。
對全市各區(qū)縣(自治縣)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全部作為市級非稅收入,由執(zhí)收單位按“罰繳分離”的規(guī)定繳入市財政。市財政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全額劃撥至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從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已墊付的追償資金轉入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確無損害賠償權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二年后,依法上交市財政,納入基金,按交通事故處理專項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向救助基金捐贈。捐贈財物應當依法納入基金管理。
第三章 救助基金墊付程序
第十五條 發(fā)生在重慶市范圍內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規(guī)定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或者搶救費用: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二)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三)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搶救費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需要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的,醫(y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喪葬費用指受害死者遺體運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費用。
第十六條 受害人搶救費用墊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通知或者受害人治療醫(yī)院申請基金管理中心墊付。
受害人喪葬費用墊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請基金管理中心墊付。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請書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轉交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墊付通知或者申請后,應當受理,并按規(guī)定及時審核墊付。特殊情況下,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派員或者委派人員現(xiàn)場審核,迅速墊付。
第十八條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搶救費用墊付通知書或者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療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材料;
(三)交通事故受案登記和簡要案情;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證明材料;
(五)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身份證明材料;
(六)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證明材料;
(七)搶救費用清單;
(八)治療醫(yī)院銀行賬戶資料;
(九)其他證明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逃逸等,不能提供上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有關材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提供書面說明。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墊付通知書或者受害人治療醫(yī)院墊付申請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按照《試行辦法》、《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重慶市物價部門公布的臨床診療收費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核實: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駕駛人基本情況、機動車及保險基本情況、事故性質等基本事實;
(二)搶救費用墊付范圍是否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三)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符合收費標準;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條 搶救費用墊付審查核實完畢,符合搶救費用墊付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墊付費用劃入受害人治療醫(yī)院的銀行賬戶。不符合搶救費用墊付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對搶救費用墊付范圍、數額發(fā)生爭議的,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與市衛(wèi)生主管部門協(xié)商解決,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復核。
第二十二條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墊付喪葬費用的,除應當提供本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喪葬費用墊付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與受害人關系證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書;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等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
(四)喪葬費用清單;
(五)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
(六)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按照《試行辦法》和重慶市物價部門公布的喪葬費收費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核實: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駕駛人基本情況、機動車及保險基本情況、事故性質等基本事實;
(二)喪葬費用墊付范圍是否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三)喪葬費用是否真實和符合收費標準;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喪葬費用審查核實完畢,符合喪葬費用墊付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墊付費用劃入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對不符合墊付范圍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喪葬費用或者搶救費用墊付后,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告知書應當歸入交通事故處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邀請醫(yī)學、法律、交通工程事故處理等專家,組成專家機構加強審核。對案情復雜,傷情嚴重,墊付金額較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時間長,對審核結論有異議的等,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在審核有關墊付費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民政主管部門、醫(yī)療機構、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殯葬機構等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并根據墊付審核需要,建立數據信息交互機制,提高基金墊付審核效率。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墊付未知名死者喪葬費用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比照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墊付費用直接劃入殯葬機構銀行賬戶。
第四章 墊付費用追償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追償制度,落實責任,加強考核,依法追回已墊付的資金。
第三十條 因償還墊付費用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在交通事故調解、結案等處理過程中,應當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派人參加,并協(xié)助向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追償已墊付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應當在交通事故調解、結案前償還基金管理中心所墊付費用。基金管理中心對已償還墊付費用的,應當出具償還結清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在交通事故結案處理時,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應當出示償還結清手續(x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應當查驗。對未償還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應當督促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及時到基金管理中心償還結清墊付費用。
第三十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拒不償還墊付費用或者未辦理償還墊付費用手續(xù)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發(fā)出償還通知書,明確償還的期限和金額。對到期仍不償還的,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對涉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停止辦理機動車相關業(yè)務。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應當建立交通事故處理實時通報機制,及時告知墊付與追償情況、交通事故調解處理和逃逸案破案情況,加強墊付與追償。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公共信息網絡查詢平臺,及時提供救助基金墊付、追償信息,方便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有關部門等查詢、查驗有關墊付、償還信息。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試行辦法》規(guī)定,設立救助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統(tǒng)一管理全市救助基金資金。凡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八條的所有資金均應當納入市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借、挪用、侵占救助基金資金。
第三十七條 經營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交強險規(guī)定,規(guī)范交強險經營管理,及時受理交強險業(yè)務,繳納交強險營業(yè)稅,按規(guī)定提取交強險救助基金資金并繳入救助基金財政專戶。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違規(guī)拒絕或者拖延受理交強險業(yè)務,不得違規(guī)降低交強險保費收取標準受理交強險業(yè)務。嚴禁虛報、瞞報或者拖延不報交強險營業(yè)稅和交強險救助基金提取資金。
第三十八條 重慶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交強險經營業(yè)務的監(jiān)督檢查,督促其按時足額繳納提取資金。
第三十九條 醫(y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wèi)生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減少死亡,減輕傷殘。嚴禁醫(yī)療機構推諉、拖延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嚴禁醫(y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和有關醫(yī)療證明。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醫(yī)療機構的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規(guī)范化管理,嚴格監(jiān)督檢查。
殯葬機構應當加強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運輸、冷藏、火化等殯葬工作的規(guī)范化建設管理。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殯葬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和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在機動車注冊、轉籍、年檢審、路面執(zhí)法和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應當嚴格檢查機動車交強險投保情況,依法查處未投保交強險或者涉牌涉證的違法行為,及時收繳罰款并全額繳入國庫。
重慶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和市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建立工作聯(lián)系制度,加強交強險投保情況的經常性檢查,提高機動車交強險投保率,確保機動車足額投保交強險。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投保交強險罰款收繳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罰款資金及時全額上交市財政。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基金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試行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財金〔2009〕175號)等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基金財務管理,按規(guī)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加強基金墊付、追償信息化建設和檔案管理,及時公開公布信息;依法接受市審計部門審計和有關部門監(jiān)督管理;教育本單位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工作考核,建立績效考核機制。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試行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財金〔2009〕175號)等規(guī)定,對基金管理中心的墊付審核調查費用、追償費用、委托代理費用、人員費用、辦公費用等,在年度財政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救助基金接受捐贈的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管理救助基金捐贈財物,嚴禁挪作他用。對救助基金捐贈財物使用情況,應當與救助基金使用情況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強險條例》、《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積極支持基金管理中心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和追償等工作,并依法對基金管理中心及人員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委會應當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xié)調,及時指導、督促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基金正常有序運行。基金管委會成員單位應當向基金管委會報告工作情況和對救助基金的監(jiān)督管理、審計情況,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向基金管委會報告救助基金籌集、使用情況和年度總結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試行辦法》規(guī)定,依法查處與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重慶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不及時或者不足額繳納提取資金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護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對推諉、拖延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出具虛假醫(yī)療證明和醫(yī)療費用等的醫(yī)療機構、醫(yī)護人員,依法嚴格處理。民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處理出具虛假殯葬證明和違反規(guī)定收取殯葬費用的殯葬機構和人員。
第四十九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查處基金管理中心及其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和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對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機動車未投交強險的,按規(guī)定追究責任。不按本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管理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損害賠償費,或者擅自收取未知名死者損害賠償費的,按違反財經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確無損害賠償權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其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由基金管理中心負責代管。交通事故結案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應當督促交通事故責任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向基金管理中心繳納死者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未知名死者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通知基金管理中心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未知名死者死亡賠償金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根據《侵權責任法》,按城鎮(zhèn)居民和法醫(yī)鑒定的死者年齡計算;喪葬費按規(guī)定計算。
第五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之后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適用本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就上中顧法律網)
【篇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崗位實習報告
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部 門:
實習崗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姓 名: ×××
指導教師: 杜青道
完成時間: 201×年5月10日
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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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一、實習目的 3
二、實習時間 3
三、實習地點 3
四、實習單位 4
五、實習主要內容 4
六、實習總結 5
(1)實習體會 5
(2)實習心得 6
(3)實習反思 7
七、致謝 8
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一、實習目的實習目的是,通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實習使我了解以后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工作的特點、性質,學習體驗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崗位工作的實際情況,學習與積累工作經驗,為以后真正走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做好崗前準備。
同時通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的實習,熟悉實際工作過程的運作體系和管理流程,把自己所學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理論知識應用于實際,鍛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業(yè)務能力和社會交際實踐能力,并在工作中學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的新知識,對自己所學的知識進行總結并提升,以指導未來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的學習重點和發(fā)展方向。
二、實習時間201×年03月01日~201×年06月15日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修改成自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實習時間)
三、實習地點蘇州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江南大道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修改成自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實習地點)
四、實習單位江蘇省蘇杭教育集團(修改成自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實習單位)
此處可以繼續(xù)添加具體你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實習單位的詳細介紹
五、實習主要內容我很榮幸進入江蘇省蘇杭教育集團(修改成自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實習單位)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為了更好地適應從沒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工作經驗到一個具備完善業(yè)務水平的工作人員,實習單位主管領導首先給我們分發(f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從業(yè)相關知識材料進行一些基礎知識的自主學習,并安排專門的老前輩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所涉及的相關知識進行專項培訓。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在實習過程,單位安排的了杜老師作為實習指導,杜老師是位非常和藹親切的人,他從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領域工作已經有二十年。他先帶領我們熟悉實習工作環(huán)境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的工作職責和業(yè)務內容,之后他親切的和我們交談關于實習工作具體性質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容易遇到的問題。杜老師帶領我們認識實習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并讓我們虛心地向這些辛勤地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上的前輩學習,在遇到不懂得問題后要積極請教前輩。
畢竟是人生第一次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上,所以真正掌握這一份工作是需要一個過程的。一開始我對實際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的工作內容比較陌生,都不太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圍和職責,對實習單位的情況也不太了解,不過杜老師會告訴我該怎樣處理自己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上遇到的問題。慢慢的我也就熟悉了自己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工作內容,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上的一些棘手問題也能自己獨立解決,每天把工作做得井井有條。
在單位實習期間,我從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相關的工作之外,還負責協(xié)助其他部門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計劃,利用新學習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業(yè)務知識處理相關文書。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六、實習總結對于第一次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的的我來說,還沒有足夠的社會經驗。經過了這半年來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實習,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特別是在實習單位領導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的相關同事的關心和指導下,認真完成領導交付的工作,和同事之間能夠通力合作,關系相處融洽而和睦。在工作中積極學習新知識、技能,注重自身發(fā)展和進步,我學會了很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理論實踐技能,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相關工作經驗。現(xiàn)將這兩個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工作遇到的困難及心得總結如下: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1)實習體會一是低調地做人,高調地做事。我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工作以后,要知道自己能否勝任這份工作,不在于掌握了多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知識,而是關鍵是看你自己對待工作的態(tài)度,態(tài)度對了,即使自己以前沒學過的知識也可以在工作中逐漸的掌握。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在實際工作,很多事情需要處理的事情和我自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剛開始可能會一片茫然、不知所措,但經過工作過程中多觀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前輩怎樣做,怎樣說,多想自己應該怎樣做,然后自己親自動去實踐,慢慢的自己也可以完成相關的工作。即使是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學習中從來沒接觸的問題,只有肯鉆研,總能找到解決方法。所以,我們今后不管干什么都要端正自己的態(tài)度,這樣才能把事情做好。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二是虛心學習。在工作過程中,我們會碰到很多問題,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上沒涉及的專業(yè)知識,有的是我們可以通過查詢相關資料,也有很多是我們無法解決的,不懂的東西我們要虛心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相關同事或領導請教,當別人教我們知識的時候,我們也應該虛心的接受,不要似懂非懂。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2)實習心得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過程中,我深深體會到“活到老,學到老”的深刻內涵。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上實習,要不斷學習與自己所學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以外的業(yè)務知識。通過閱讀相關資料,我們可以獲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的理論知識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技能。但是,這些都來自課本,源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前人的研究總結。在書本講授的有太多是抽象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知識,沒有經過實踐,不易理解把握。指導老師有句話“書本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崗位工作經驗知識僅是一根魚竿,如何釣到魚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的確,21世紀是信息社會時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崗位工作內涵也應與時俱進,在終身教育時代已經來臨的時代,一個人要想在跨入社會后有所作為,那么現(xiàn)在就得學會求知,敢于去探索鉆研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相關領域知識,自覺主動去求知。不思進取,因循守舊,得過且過,胸無大志,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上注定要在轉眼間被時代淘汰。反之,與時俱進,自主探索,自覺學習最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知識,不斷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上創(chuàng)新,才是成功必由之路。為了能夠融入到人才濟濟的職場、融入到瞬息萬變的社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大學生必須不斷新學習,在大學校園要積極參加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課外實踐活動,在暑期和寒假里敢于去艱苦的崗位上見習,從而磨煉自己,挑戰(zhàn)自己,造就自己。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3)實習反思實習是每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崗位必須擁有的一段經歷,它讓我們在實踐中了解更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知識,讓我們更加深刻體會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的工作內涵,也讓我們明白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的責任,同時讓我們學到了很多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書本上根本就學不到的知識,也打開了視野,增長了見識,豐富了人生閱歷,受益匪淺。通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實習使我認識到將所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知識具體應用到工作中去,為以后進一步走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相關工作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畢業(yè)實習期間盡快調整好自己的學習方式和處理問題方式,適應社會,才能被這個社會所接納,進而在能在以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上有更好地發(fā)展。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剛進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實習的時候我有些擔心,經歷了一連串的事情之后,我努力調整觀念,正確認識了自己在書本所掌握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知識情況和現(xiàn)實工作知識應用之間中的差距以及未來的發(fā)展方向,我相信只要我們立足于現(xiàn)實,立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調整心態(tài),改變和調整看問題的角度,銳意進取,在成才的道路上不斷攀登,有朝一日,那些成才的機遇就會紛至沓來,促使我們成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相關領域的人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短暫的實習生活除了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相關工作經驗,最大的收獲莫過于學習到了很多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書本上無法學到的知識,還有人生角色的變換——從校園思維模式到職場思維模式的轉變,為今后盡快適應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崗位職場生涯奠定了基礎。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七、致謝最后非常感謝實習指導杜老師,對在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上遇到的問題進行認真的指導,讓我不斷地進步。感謝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崗位工作中對我?guī)椭耐聜儯屛覐囊粋€初出茅廬的學生,成長為一位合格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工作者。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同時我還要感謝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同事——×××……(此處要感謝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同事姓名),在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崗位實習的過程中給予我了很多幫助。大學期間的同學老師們對我的無微不至的關心表示感謝。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實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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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省實施細則》)、《清遠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進行墊付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 在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依據《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需要墊付喪葬或者搶救費用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參照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 成立“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lián)席辦),聯(lián)席辦設在連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聯(lián)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市領導主持,負責審議本級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規(guī)范、工作報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監(jiān)督、協(xié)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及追償;
(二)審批決定巨額救助基金的使用;
(三)研究審定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提交的重要議題及有關事項;
(四)依法對區(qū)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糾正、處理。
聯(lián)席會議由連州市公安局為牽頭單位,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wèi)生計生局、市農業(yè)局、保險行業(yè)為成員單位。牽頭單位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情況,適時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員單位召開工作會議。
連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筒稱基金管理中心)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同時,兼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助基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墊付和依法追償墊付款等工作。基金管理中心應嚴格遵守《試行辦法》《省實施細則》和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嚴格管理、認真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職能。
第五條 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應指派人員不定期參加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職能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提交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討論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連州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政策,并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施監(jiān)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負責督促有關部門按時將資金劃入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負責督促各保險公司及時足額向基金管理中心劃撥應繳款項,督促各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筒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依法督促行業(yè)協(xié)會和各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車輛保險資料,或者提供車輛保險資料信息核査平合或服務端口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基金管理中心使用。
市農業(yè)局負責指導農機部門協(xié)助基金管理中心向農業(yè)機械交通事故的農業(yè)機械方責任人追償。
市衛(wèi)生計生局負責指導、督促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衛(wèi)醫(yī)發(fā)〔2007〕175號)的要求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各殯葬機構積極協(xié)助交通事故當事方或代辦殯葬事宜的個人或單位辦理殯葬事宜。
第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行使救助基金管理的法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市人民政府獨立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應當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審核,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方可設立。市獨立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后,負責辦理本轄區(qū)有關交通事故社會救助事宜并接受市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資金籌集
第八條 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劃撥的專用資金及向上級申請救助基金補助的資金
(二)對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 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五)社會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辦理;
(六)其他資金。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不明或者暫時未能確定損害賠償權利人的,經交通事故責任人同意,可以將受害人損害賠償金交基金管理中心暫存
由保險公司對購買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不明或者暫時沒有損害賠償權利人的保險賠付,應將受害人損害賠償金交基金管理中心暫存。
市財政部門負責從市本級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上年度實際繳入數的3%比例提取資金,交基金管理中心代管,用于對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
每年3月20日前,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應當在省規(guī)定比例范圍內根據上年度基金運作情況確定本區(qū)本年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比例,報市政府同意后交有關部門落實,并抄報市公安局、財政局。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車輛投保了車輛保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預(墊)付交通事故搶救費用通知書》(以下簡稱《搶救費用通知書》)送達承保保險公司(異地投保的,可以送達至承保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地的同一公司分支機構)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實施搶救治療的醫(yī)療機構。
《搶救費用通知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墊付原因等,并加蓋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印章。
第十條 肇事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收到《搶救費用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醫(yī)療機構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交通事故責任未明確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無責賠付的限額先予支付或者墊付部分搶救費用,但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明確后3日內足額支付剩余款項。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前, 基金管理中心已經墊付并結算全部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賠付限額內向基金管理中心支付搶救費用。
保險公司不及時足額預付搶救費用的,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或建議上級保監(jiān)部門予以處罰。保險公司多次不及時足額支付、結算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資金使用情況時,一并將該保險公司拖延支付搶救費用的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機動車肇事逃逸, 肇事機動車沒有參加交強險,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車主或肇事司機無能力承擔搶救費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并填寫墊付搶救費用申請表,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基本情況、傷者所在醫(yī)院診斷證明、《搶救費用通知書》送基金管理中心。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墊付搶救費用遇特殊情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墊付申請。
提供無能力承擔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費用的,由基金管理中心依法追償,并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受害人或其親屬提出搶救費用墊付申請的,應當與基金管理中心簽訂協(xié)議,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yōu)先償還墊付款項及基金管理中心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受害人或其親屬提出的搶救費用墊付申請后應當予以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及醫(yī)療機構發(fā)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
交通事故受害人沒有行為能力且沒有親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對交通事故情況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按上款規(guī)定向實施搶救的醫(yī)療機構發(fā)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
搶救完成后,實施搶救的醫(yī)療機構應持《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搶救費用清單、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支付搶救費用的憑證向基金管理中心申領實際搶救費用。
交通事故發(fā)生地不明確或存在爭議的,由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所在地的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墊付申請。
醫(yī)療機構應當積極履行搶救義務,搶救費用墊付前,醫(yī)療機構不得停止或延誤搶救治療工作。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本地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y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醫(y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墊付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墊付費用劃撥至醫(yī)療機構指定賬戶。
基金管理中心在審核醫(yī)療機構申領搶救費用的申請時,應當扣除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當事人已經預付的搶救費用金額。
第十四條 符合墊付條件的救助基金申請由基金管理中心負責人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受傷人員經搶救在72小時內病情穩(wěn)定的,病情穩(wěn)定后的治療費用應按照正常渠道解決。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y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費用前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請市衛(wèi)生計生局審核。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搶救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市衛(wèi)生計生局審核后由基金管理中心提請市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審核,審核前可以組織專業(yè)人員提供審查意見。聯(lián)席會議審核同意的,應當并報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墊付的具體金額由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時間較長或者數額較大的,經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市衛(wèi)生計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結算已經發(fā)生的搶救費用。
第十六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且肇事機動車逃逸或未參加交強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尸體檢驗完畢后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或委托代理人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墊付喪葬費用。《尸體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墊付原因,并加蓋處理機關印章。
第十七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或委托代理人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喪葬費用墊付申請的,應當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受害人親屬或委托代理人和殯葬機構發(fā)出《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對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與受害人親屬或委托代理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yōu)先償還墊付款項及基金管理中心在喪葬費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殯葬機構在尸體處理完結后,持《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尸體處理通知書》及喪葬費用清單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請支付喪葬費用。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對殯葬機構提供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符合墊付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墊付費用劃撥至殯葬機構賬戶。
對身份無法確認或者沒有親屬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其遺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喪葬費用參照以上規(guī)定由辦理喪葬事宜的殯葬機構提出申請, 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墊付。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墊付的喪葬費用項目限于《廣東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含遺體運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殯葬特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期間一般限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6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尸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證明文件。非因尸體檢驗需要尸體存放時間超過60日的, 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墊付逾期存放的費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應在收到《尸體處理通知書》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處理尸體,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墊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尸體存放時間較長沒有處理的,殯葬機構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基金管理中心核實是否符合喪葬費墊付條件。符合墊付條件但因檢驗鑒定等原因暫時不能處理尸體的,殯葬機構應向基金管理中心逐月申報尸體存放等喪葬費用。
喪葬墊付費用標準按照廣東省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中心在審核醫(yī)療機構、殯葬機構提供的申請材料時,可以向有關部門、醫(yī)療機構和殯葬機構查資料、核實情況,有關部門及醫(yī)療、殯葬機構應當配合。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邀請醫(yī)學、法律、交通工程、事故處理、社會及醫(yī)療保險、物價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成立專家組,對部分案情復雜、墊付期間較長或者墊付金額較大、或者當事人或醫(yī)療、殯葬機構對墊付申請、費用支付申請的審核結論有異議的案件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中心認為醫(yī)療、殯葬機構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費用結算或墊付申請不符合墊付條件的,應不予墊付相關費用,并書面說明理由。
醫(yī)療、殯葬機構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對基金管理中心的不予支付、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后5日內向當地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人員對復核申請進行審核,并商當地衛(wèi)生計生部門或民政部門意見后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其申請、審批和發(fā)放程序參照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墊付的資金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金額支付。
第二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對象,是指雖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救助條件,但其經濟來源困難的,確實需要提供救助,以及交通事故中傷者是無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員、五保戶等需要給予必要救助方能獲得安置的人員。
對交通事故困難群體救助申請、審批和發(fā)放程序:
1.救助對象需要救助申請的,如無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員、五保戶等需要特殊安置的,由負責案件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代填申請,申請內容必須注明筒要案情、申請理由、申請金額等,遞交申請時應同時遞交醫(yī)院診斷證明。
2.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受理申請,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初步意見,經市公安局主管領導審批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審議通過,送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市領導審批。
3.屬于醫(yī)療費用類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將費用直接匯入相關醫(yī)院賬戶,屬于無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員、五保戶等需要特殊安置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將費用匯入相關單位賬戶。
第二十四條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困難群體救助的費用不得超出當年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金額。
第五章 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核銷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中心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偵破或者交通事故責任人明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墊付義務后,就所墊付金額取得向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肇事人確認后, 基金管理中心先行墊付喪葬或搶救費用的,車輛投保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在其賠償責任范圍內支付基金管理中心所墊付的喪葬或搶救費用。
基金管理中心向車輛投保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親屬、公安機關、農機部門應予協(xié)助。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支付墊付費用的, 基金管理中心或其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行政仲裁。
第二十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在車輛發(fā)還前應當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代為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 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與交通事故責任方協(xié)商,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中心對墊付費用應當予以追償時間超過2年,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由基金管理中心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出核銷申請,基金主管部門應當召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審核同意后核銷。核銷后, 基金管理中心仍保留追償的權利。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本級救助基金專戶。
第六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開設救助基金專戶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基金年終結余應全額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并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本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上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yè)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至本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級救助基金的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經審計確認的業(yè)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市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救助基金專戶上年度出現(xiàn)收支缺口時,可向上級救助基金申請補助,仍有缺口的,經市政府同意,在年度預算中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余財產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市衛(wèi)生計生局和市民政局加強對基金管理中心的檢查監(jiān)督,并按季度對墊付案件進行抽査,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數量不低于墊付案件總量的15%。
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紀檢、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
基金管理中心在救助基金管理、運作工作中出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guī)定處理。
第7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以偽造到了交通事故事實,或者以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予以追償,并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核定搶救費用、喪葬費用時發(fā)現(xiàn)醫(y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有騙取相關費用行為的;應及時向衛(wèi)生部門或民政部門通報。
醫(yī)療機構以虛列治療費用、提高收費標準等方式騙取救助資金的,由衛(wèi)生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退回所騙取款項,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予以處理。
殯葬機構以虛列喪葬服務費用、提高收費標準等方式騙取救助資金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退回所騙取款項,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救助基金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連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暫定為3年,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訂或繼續(xù)沿用。
【篇四】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新中市發(fā)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需要墊付喪葬費、搶救費用的,適用本實施細則。市區(qū)以外的縣(市)行政轄區(qū)內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社會救助事宜,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實施。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2章 部門職責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管理機構
第四條 新中市人民政府設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市救助基金)。市公安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
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獨立設立救助基金,應當報新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新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合辦公會議(以下簡稱“聯(lián)合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jiān)督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墊付工作;
(二)協(xié)調、研究市救助基金運作的有關工作;
(三)審定其辦事機構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四)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五)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市聯(lián)合辦由市公安局牽頭,市財政局、衛(wèi)健局、民政局、農業(yè)農村局、新中銀保監(jiān)分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可根據會議議題,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員單位召開會議。
第六條 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基金辦),基金辦是救助基金的常設管理機構,負責承辦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墊付資金的審核、發(fā)放、追償等工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八條 市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劃撥的專用資金;
(二)公安交警部門對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救助基金辦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還款義務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五)機動車號牌拍賣資金在扣除競價發(fā)放的有關成本及退費支出后,全額納入救助基金;
(六)社會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辦理);
(七)其他資金。
市財政從市區(qū)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不低于上一年度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由救助基金代管,用于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
第九條 市財政局應及時將籌集的救助基金撥付到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第十條 救助基金年終結余全額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二條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受害人經搶救在72小時內病情穩(wěn)定的,病情穩(wěn)定后的治療費用應按照正常的渠道解決。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y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費用前,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請市衛(wèi)健局組織審核。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搶救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市衛(wèi)健局審核后,由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提請市救助基金聯(lián)合辦公會議審核,審核前可以組織專業(yè)人員提供審查意見。聯(lián)合辦公會議審核同意的,應當報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時間較長或者數額較大的,經聯(lián)合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可在一年內分期結算已經發(fā)生的搶救費用。
第十三條 市救助基金墊付的喪葬費用項目,限于《廣東省
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不包括殯葬選擇性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按照市物價部門核準的基本殯葬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墊付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全省上一年度職工6個月月平均工資標準總額。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應在收到《尸體處理通知書》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處理尸體,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市救助基金不予墊付。
第十四條 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損害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納入市救助基金的資金管理范疇。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損害賠償權利人確定后,市基金辦按規(guī)定還付相應資金給損害賠償權利人。
第十五條 因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導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傷亡需要墊付喪葬費、搶救費的,有關申請墊付的程序和審核救助款項程序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經審核同意后,墊付的資金在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資金范圍內按規(guī)定劃撥。
第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困難群體進行救助的救助對象、救助條件、審批和發(fā)放程序等,由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具體負責制定相關規(guī)定。每年用于交通事故困難群體救助的費用不得超出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金額。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實施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醫(yī)療機構應當積極履行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傷者的義務。搶救費用墊付前,醫(yī)療機構不得停止或延誤搶救工作。
第十八條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預(墊)付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用通知書》送達承保保險公司(異地投保的,可以送達至承保保險公司在新中市的同一公司分支機構)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實施搶救治療的醫(yī)療機構。
第十九條 肇事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收到《預(墊)付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用通知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醫(yī)療機構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肇事人追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未明確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無責賠付的限額先予支付或者墊付部分搶救費用,但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明確后2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剩余款項。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前,市基金辦已經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賠付限額內向市基金辦歸還墊付搶救費用。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不及時足額預付搶救費用的,新中銀保監(jiān)分局應當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或建議上級監(jiān)管部門予以處罰。保險公司多次不及時足額支付、結算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資金使用情況時,一并將該保險公司拖延支付搶救費用的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向市基金辦申請墊付搶救費用。受害人或其親屬可以向受理交通事故處理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轄區(qū)交警大隊(以下簡稱轄區(qū)交警大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墊付申請表》,轄區(qū)交警大隊1個工作日內審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基金辦1個工作日向申請人和醫(yī)療機構送達《同意墊付搶救費通知書》。對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同意墊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受害人無行為能力,也無親屬的,由醫(yī)療機構代為向轄區(qū)交警大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墊付申請表》。
受害人及其親屬提出墊付搶救費用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優(yōu)先償還墊付救助基金承諾書》,承諾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yōu)先償還墊付款項及市基金辦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醫(y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將申領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表、受害人的醫(yī)院診斷、搶救治療情況、搶救費用清單及《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等材料交市衛(wèi)健局組織審核。市衛(wèi)健局組織人員5個工作日內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將有關材料交市基金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基金辦5個工作日內將搶救費用劃撥至醫(yī)療機構指定賬戶,同時書面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需要市基金辦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尸體檢驗完畢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并告知受害人親屬可以向市基金辦申請墊付喪葬費用。受害人親屬憑《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墊付申請表》等資料提交給轄區(qū)交警大隊。轄區(qū)交警大隊2個工作日內審核后提交市基金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基金辦2日個工作內向申請人和殯葬機構發(fā)出《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對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同意墊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但沒有親屬或未知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轄區(qū)交警大隊代為向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提交墊付喪葬費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殯葬機構根據受害人家屬提供的身份證明、《同意墊付喪葬費通知書》、死亡證、《尸體處理通知書》等資料,及時處理受害人遺體。
對于未知名尸體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尸體處理意見后,殯葬機構按規(guī)定處理尸體。
第二十五條 殯葬機構在尸體處理完畢后,持申領結算喪葬費的申請表、《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尸體處理通知書》及喪葬費用清單、火化證等資料提交市民政局審核,市民政局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廣東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殯葬機構將有關資料提交市基金辦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市基金辦5個工作日內將喪葬費劃撥至殯葬機構指定賬戶,同時書面告知受害人親屬。
第二十六條 市基金辦認為受害人或其家屬申請墊付搶救費和喪葬費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墊付搶救費/喪葬費》送達給申請人。
申請人或醫(yī)療機構、殯葬機構對市基金辦出具的不同意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或對具體的墊付費用金額有異議的,在收到書面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基金辦申請復核。市基金辦可以組織專家組人員對復核申請進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5章 墊付費用的追償、核銷
第二十七條 市基金辦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后,就所墊付金額范圍取得向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對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故意騙取救助基金的,由市基金辦予以追償,并配合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確認后,市基金辦先行墊付喪葬或搶救費用的,轄區(qū)交警大隊應及時通知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繳納市基金辦已墊付的費用,并及時抄告市基金辦。市基金辦應及時開展追償工作。
市基金辦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時,受害人員或其親屬、公安機關、農機部門應予協(xié)助。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支付墊付費用的,市基金辦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九條 市基金辦已出具同意墊付費用通知書或已經墊付資金的,轄區(qū)交警大隊在發(fā)還肇事車輛前應當書面通知市基金辦。市基金辦已經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市基金辦可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協(xié)商,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前,由市基金辦留置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提供擔保;市基金辦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扣留肇事車輛直至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
第三十條 市基金辦對已墊付的救助基金應當予以追償。追償時間超過3年,賠償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市基金辦應當召集市聯(lián)合辦公會議成員單位審核,審核同意后予以核銷。核銷后,市基金辦仍保留追償的權利。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市救助基金專戶。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基金辦開設的賬戶主要用于核算市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歸墊等。
第三十二條 市基金辦應當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并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
第三十三條 市基金辦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市公安局、財政局和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接受市紀檢監(jiān)察、市財政、市審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基金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yè)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至市公安局和財政局。市公安局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市救助基金的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經審計確認的業(yè)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市基金辦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將全市上一季度救助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報市公安局和財政局。每年2月20日前,將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報送市公安局、財政局。每年3月1日前,市公安局將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追償等情況報市政府,并抄送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新中銀保監(jiān)分局。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上年度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結余較多的,可在下年度適當降低公安交通違法罰款的提取比例或者暫時停止提取。公安交通違法罰款的提取比例低于3%或者暫時停止提取的,應當抄報省公安廳、財政廳。
第三十七條 市公安局應當會同市財政、衛(wèi)健和民政等部門加強對市救助基金的檢查監(jiān)督,并按季度對墊付案件進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數量不低于墊付案件總量的15%。
第7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拖拉機在道路通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參照本實施細則。
拖拉機在田間、場院等道路外作業(yè)、轉移發(fā)生的事故,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wěn)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以當年全省統(tǒng)一的計算標準確定。
第四十二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墊付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參照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救助基金申請、審批、墊付及財務管理等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篇五】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從哪里來?道路社會救助基金是由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收取的保費中按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通常為1-5%)抽取的。基金主要用于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在中受傷的受害人,可以先行從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中抽取部分進行治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從哪里來?哪些情形可以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詳情請看下文介紹。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源:
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由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收取的保費中按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通常為1-5%)抽取的。
2、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自一部分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guī)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繳納的罰款將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3、其他來源,如機動車繳納救助基金費、捐贈等。
基金主要用于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墊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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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被壓死的是工人還是路人?您可以與我電談詳細描述一下案件情況,希望能夠幫到您保護您最大的權益。
你好,南京李翔律師為你解答。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如果住院的話,有住院伙食補助費。
沒有影響,我方的全部損失都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或者是要求對方保險公司承擔全部損失。需要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準備起訴狀,收集證據材料起訴即可。有需要可以聯(lián)系我。
【篇六】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監(jiān)利縣啟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8月6日, 監(jiān)利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張道毅主持召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聯(lián)席會議,縣財政局、公安局、衛(wèi)生局、農機局、民政局、司法局等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參加了會議。會議確定,監(jiān)利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自2013年8月1日正式啟動。
按照職責分工,縣農機局負責受理拖拉機在田間作業(yè)發(fā)生事故的墊付申請審核、申報,負責通知縣救助基金機構墊付事故受害人的搶險費用,并協(xié)助縣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yè)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近年來,農機事故受傷人員搶救費用、死者喪葬費用難以落實是事故處理工作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也是誘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不和諧因素的一個突出問題。救助基金建立后,對符合條件的農機事故傷者、死者可以依法得到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款,為傷者贏得了搶救時間,有利于減少醫(yī)患沖突、減少農機事故傷員致死致殘率,有利于化解因農機事故引發(fā)的社會矛盾,有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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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tǒng)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zhàn)略部署、重大理論創(chuàng)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tǒng)呈現(xiàn)。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tǒng)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fā)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在《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從嘉興南湖中駛出的小小紅船,到世界上最大的執(zhí)政黨,在中國共產黨的字典里,“人民”一詞從來都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以馬克思主義戰(zhàn)略家的博大胸襟和深謀遠慮,在治國理政和推動全球治理中牢固樹立戰(zhàn)略意識,在不同場合多次圍繞戰(zhàn)略策略的重要性,戰(zhàn)略和策略的關系,提高戰(zhàn)略思維、堅定戰(zhàn)略自信、強化戰(zhàn)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我有幸參加了區(qū)委組織部組織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為期一周的學習,學習形式多樣,課程內容豐富,各位專家的講解細致精彩,對于我加深對黨的創(chuàng)新理論的認識、對黨的歷史的深入了解、對中共黨員的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guī)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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