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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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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山東省轄地級市,是國務院批復確定的山東省地區中心城市,具有濱水特色的宜居城市、現代工貿城市和商貿物流中心。 截至2019年底,臨沂下轄3個區、9個縣,總面積17191.2平方千米,城鎮化率52.75%。是山東省面積最大、人口最多的市。根,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臨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臨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5篇

臨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篇1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體會
作者:翁文耀
來源:《財經界·學術版》2012年第01期

????????根據上級部署要求,福清市從去年11月份起著手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組建了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臺了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等制度,并于今年3月份正式啟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目前救助基金總體運行正常,救助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

????????一、一年來主要工作

????????(一)強化組織領導,組建管理機構

????????根據省財政廳等下發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閩財金【2010】16號)文件規定,我市政府和局領導高度重視,迅速組織貫徹落實。經市委編辦批準成立市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為財政局下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提供社會救助服務,承擔依法籌集救助基金、管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追償墊付款等救助基金具體管理工作。同時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擔任組長,成員由市財政、公安、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業等六個部門組成,并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建立了工作運行機制,為該項工作開展提供了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堅持制度先行,規范運行程序

????????我市在認真學習貫徹上級有關政策精神的基礎上,結合實際認真開展調研論證,并反復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制定出臺了《福清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福清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規程》兩個規范性文件,為救助工作、基金使用管理提供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

????????(三)建立籌資機制,加強基金監管

????????資金籌集是救助工作順利實施的核心和關鍵。我市明確救助基金的來源,建立和完善籌資機制,保證資金到位。除省財政按照規定下撥資金外,市財政通過合理調整支出結構,建立穩定的財政資金保障機制;積極聯系市慈善總會,探討開展社會募捐,爭取社會捐款注入救助基金,千方百計拓寬資金來源渠道,為救助工作提供充足的資金保證。

臨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篇2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工作2016年度工作報告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一項新型社會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通過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適當補助。根據上級部署要求,我縣自去年九月份開始著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前期準備工作,并于今年3月份正式啟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救助工作。目前救助基金工作進展整體運行順利,救助工作開展取得明顯進步。現將我縣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進程

2016年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調整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成員名單,并對相關成員單位印發文件,更新并強化了組織領導,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建立了工作運行機制,為該項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組織保障;堅持制度先行,規范運行程序,認真貫徹學習上級相關政策文件精神,使救助基金工作的開展有章可依;加強救助基金監管,設立專戶,專戶專管,建立規范的資金保障機制,做到專款專用。5月份參加市局關于省級調研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座談會,省級領導在了解了縣區救助基金運行情況后對如何開展工作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截至目前,救助基金工作中共受理申請案件21例,經中原農險審核符合規定的20例,已墊付救助基金共計913260.08元。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存在的困難主要為救助基金墊付追償難度大,一是群眾認知存在誤區。 有的“受益人”在得到交通事故賠償后,不主動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導致墊付的基金無法追償。二是逃逸案件無法破獲。交通事故案件因種種原因沒能破獲,對于該部分案件,受害人無法得到責任人的賠償,墊付的社會救助基金也就無法追償。三是事故責任人無力償還。經過法院調解或判決責任人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但其中部分案件責任人確無支付能力,肇事車輛又沒有保險,墊付的救助基金確實無法追償。

另外仍存在的問題主要為各部門之間協調溝通不及時,衛生部門和民政部門重視程度不夠。相關部門人員和多數醫療機構不清楚救助基金相關規定、墊付申請流程等,給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諸多不便,協調和溝通仍有待于進一步強化。

三、工作計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認真按照上級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順利推進。重點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及時分析研究解決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完善部門協作配合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形成統一領導、各司其職、運轉有序、服務高效的工作格局。二是進一步健全制度,依規辦事。在上級有關政策制度的基礎上,抓緊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各項配套制度,進一步完善細化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職責,相互銜接配合。三是進一步加強管理,,加強培訓,擴大宣傳。加強對救助基金管理人員、參與救助工作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技能,更好服務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廣泛宣傳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盡可能擴大宣傳覆蓋面,提高受眾知曉度。

臨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篇3

xx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社會救助,減少因交通事故而引發的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令第56號)、《xx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x財金發〔2011〕1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xx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或拖拉機在田間作業發生的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 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行聯席會議和聯絡員制度,協調救助基金籌集、管理事宜,并根據實際需要召開相關會議。市財政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市公安局、衛計局、民政局、農機辦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協調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實施。

第二章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第四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管理職責是:

(一)財政部門履行救助基金主管部門職責,具體職責是:

1、根據中央和省及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相關政策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政策和實施細則,并對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進行監督和管理。

2、負責組織救助基金聯席會議,建立聯絡員制度,承辦聯席會議日常和相關業務工作。

3、負責審核年度基金預、決算,并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4、負責管理本級救助基金的專項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部門的部門預算,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和各項委托代理費用(專家、審計等)。

5、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后的墊付申請審核、申報,并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負責向事故責任人追償已墊付的救助基金。

(三)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衛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xx省實施辦法》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或拖拉機在田間作業事故中的受害人,并依法審核醫療機構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報墊付72小時內搶救費或全部搶救費用。

(四)民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殯葬服務機構按照《xx省殯葬服務單位規范管理辦法》(x民政發[2003]76號),及時為道路交通事故及拖拉機在田間作業事故中受害的死亡人員提供服務,并依法審核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報墊付的喪葬費用。

(五)農機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拖拉機在田間作業發生事故的墊付申請審核、申報,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負責向事故責任人追償已墊付的救助基金。

第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職責:

(一)開設基金特殊賬戶、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負責基金結算和年度預決算編制;

(三)撰寫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

(五)依法督促追償墊付款;

(六)其他管理救助基金職責。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六條 市救助基金的來源:

(1)省級救助基金補助資金;

(2)本級財政補助資金;

(3)未投保交強險罰款收入;

(4)救助基金存款利息;

(5)依法向事故責任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6)社會捐款;

(7)其它資金。

第七條 市救助基金與省級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實行“分級籌集、屬地管理、省級統籌”的管理模式。

分級籌集。救助基金來源中的省級救助基金補助資金由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統一籌集,其他來源的救助基金由本市自行籌集。

屬地管理。救助基金的墊付、追償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實行屬地管理。

省級統籌。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將按規定征集的資金按70%的比例下撥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留30%用于調劑。

第八條 救助基金的第(二)至第(七)項來源,由市政府依法在本級政府收入范圍內籌集,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和田間作業發生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救助。

第九條 市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救助基金的財政補助支出,列入政府收支預算“社會保障和就業”分類中“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項下“交強險營業稅補助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條 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罰款,按規定繳入市財政,入“交強險罰沒收入”科目。市財政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由財政預算安排定期全額繳入市救助基金賬戶,列政府收支預算“社會保障和就業”分類中“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項下“交強險罰款收入補助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一條 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在市財政國庫收付中心設立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對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原則。救助基金年終結余全額轉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救助基金成員單位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托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4章 救助基金的申請和墊付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按照法定程序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應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并經過醫療機構相關科室負責人或者醫療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同意)。搶救費用的收費標準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醫療費用標準核算。墊付的搶救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四萬元。

第十四條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或無力賠償,且受害人及其家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一次性困難救助不得超過一萬元。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型廠礦、企業等專有、專用道路上發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由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照相關程序申報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第十六條 拖拉機在田間作業發生事故,農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處理的,由農機主管部門依照相關程序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報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拖拉機在田間作業發生事故有人員受傷并已送往醫療機構搶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農機主管部門應當指派交通警察或農機監理人員盡快趕赴醫院了解傷情。對屬于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墊(支)付搶救費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墊(支)付通知書》送達保險公司,并及時告知醫療機構及受害人親屬。

第十八條 對需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情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負責事故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農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在事故受害人送往搶救后24小時內,確認是否符合墊付搶救費用的條件。

(二)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搶救費用或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并出具《xx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和搶救費用證明材料

搶救費用證明材料包括:搶救費用發票原件(住院者為72小時階段結算發票)、費用清單、病歷資料(門、急診為病歷復印件)、④住院為72小時搶救記錄、⑤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應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并經過醫療機構相關科室負責人或者醫療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同意,加蓋醫療機構印章。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搶救費用材料后,經確認符合救助情形的,應在24 小時內,將搶救費用材料通知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在申請表相應欄目簽署審核意見簽章后,將搶救費用材料轉送回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4)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發還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金墊付申請表》后,應當在24個小時內完成復審。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制作《不予墊付通知書》說明理由,書面告知事故處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 對需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情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發生符合墊付喪葬費用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拖拉機在田間作業事故,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在送達《尸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告知受害人親屬可以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

(2)對無主或身份無法確定,且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救助金墊付情形的,事故處理部門在向殯葬服務機構送達《尸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告知殯葬服務機構可以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

(三)受害人親屬或者殯葬服務機構作為喪葬費申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或農機主管部門遞交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的申請,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④ 無主及身份無法確定的書面證明。民政主管部門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喪葬費收費標準,在申請表相應欄目審核并簽署意見蓋章后,將喪葬費材料轉送回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并書面告知事故處理部門。

(五)喪葬費用應當按照xx省規定的標準核算。

第二十條 申請困難補助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書》;

(2)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交通事故證明;

(3)受害人身份證明;

(4)戶口簿或其他扶養關系證明;

(5)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辦出具的,受害人為其家庭唯一生活來源,且交通事故致家庭特別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證明;

(6)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7)具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傷殘鑒定結論;

(8)受害人本人或其近親屬銀行賬戶信息。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醫療機構。

第五章 墊付費用的追償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或農機主管部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或拖拉機在田間作業發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后,應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指派工作人員參與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該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或農機監理人員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中記錄交通事故責任人償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所墊付費用方式和期限,并負責督促交通事故責任人及時償還。

第二十三條 對交通事故或拖拉機在田間作業發生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和經事故處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不履行的,事故處理部門應及時向交通事故當事人發送《償還道路交通事故墊付費用通知書》,依法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并明確償還的期限、金額。

第二十四條 對事故責任人不償還墊付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會同事故處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 相關事故責任人未及時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事故處理部門應當依法將事故責任人在該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車輛標注為道路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限制其辦理相關業務。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足額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取消對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向救助主管部門償還墊付費用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的方式轉入救助基金機構指定的賬戶,并注明償還項目。

第二十七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沒有請求損害賠償權利人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受害人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行賠償請求權,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代管。

第二十八條 沒有請求損害賠償權利人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當地救助基金賬戶,并注明賠付哪起事故受害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賠償后,應當書面告知承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沒有請求損害賠償權利人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應在救助基金賬戶內分賬核算,不得作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沖銷,待權利人確定后依法處理,賠付人保留銀行轉賬憑證作為已支付證明。

第六章 財務報告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救助基金收支及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情況,接受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救助基金管理主管部門每年應當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第三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等情況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報告。

第三十四條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不定期對醫療機構喪葬費依照相關標準進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拖拉機在田間作業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xx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x財規[2011]1號文件同時廢止。

臨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篇4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體會

作者:翁文耀

作者機構:福清市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來源:財經界

ISSN:1009-2781

年:2012

卷:000

期:002

頁碼:51-51,53

頁數:2

中圖分類:F840.67

正文語種:chi

關鍵詞:社會救助工作;基金管理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福清市

摘要:根據上級部署要求,福清市從去年11月份起著手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組建了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臺了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等制度,并于今年3月份正式啟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目前救助基金總體運行正常,救助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

臨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篇5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新中市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墊付喪葬費、搶救費用的,適用本實施細則。市區以外的縣(市)行政轄區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社會救助事宜,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實施。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2章 部門職責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管理機構

第四條 新中市人民政府設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市救助基金)。市公安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

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獨立設立救助基金,應當報新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新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合辦公會議(以下簡稱“聯合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墊付工作;

(二)協調、研究市救助基金運作的有關工作;

(三)審定其辦事機構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四)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五)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聯合辦由市公安局牽頭,市財政局、衛健局、民政局、農業農村局、新中銀保監分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可根據會議議題,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員單位召開會議。

第六條 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基金辦),基金辦是救助基金的常設管理機構,負責承辦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墊付資金的審核、發放、追償等工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八條 市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劃撥的專用資金;

(二)公安交警部門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救助基金辦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還款義務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五)機動車號牌拍賣資金在扣除競價發放的有關成本及退費支出后,全額納入救助基金;

(六)社會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辦理);

(七)其他資金。

市財政從市區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不低于上一年度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由救助基金代管,用于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

第九條 市財政局應及時將籌集的救助基金撥付到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第十條 救助基金年終結余全額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二條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受害人經搶救在72小時內病情穩定的,病情穩定后的治療費用應按照正常的渠道解決。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費用前,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請市衛健局組織審核。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搶救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市衛健局審核后,由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提請市救助基金聯合辦公會議審核,審核前可以組織專業人員提供審查意見。聯合辦公會議審核同意的,應當報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時間較長或者數額較大的,經聯合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可在一年內分期結算已經發生的搶救費用。

第十三條 市救助基金墊付的喪葬費用項目,限于《廣東省

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不包括殯葬選擇性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按照市物價部門核準的基本殯葬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墊付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全省上一年度職工6個月月平均工資標準總額。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應在收到《尸體處理通知書》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處理尸體,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市救助基金不予墊付。

第十四條 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損害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納入市救助基金的資金管理范疇。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損害賠償權利人確定后,市基金辦按規定還付相應資金給損害賠償權利人。

第十五條 因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導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傷亡需要墊付喪葬費、搶救費的,有關申請墊付的程序和審核救助款項程序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經審核同意后,墊付的資金在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資金范圍內按規定劃撥。

第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困難群體進行救助的救助對象、救助條件、審批和發放程序等,由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具體負責制定相關規定。每年用于交通事故困難群體救助的費用不得超出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金額。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實施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醫療機構應當積極履行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傷者的義務。搶救費用墊付前,醫療機構不得停止或延誤搶救工作。

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預(墊)付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用通知書》送達承保保險公司(異地投保的,可以送達至承保保險公司在新中市的同一公司分支機構)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實施搶救治療的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 肇事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收到《預(墊)付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用通知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醫療機構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肇事人追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未明確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無責賠付的限額先予支付或者墊付部分搶救費用,但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明確后2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剩余款項。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前,市基金辦已經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賠付限額內向市基金辦歸還墊付搶救費用。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不及時足額預付搶救費用的,新中銀保監分局應當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或建議上級監管部門予以處罰。保險公司多次不及時足額支付、結算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資金使用情況時,一并將該保險公司拖延支付搶救費用的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向市基金辦申請墊付搶救費用。受害人或其親屬可以向受理交通事故處理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轄區交警大隊(以下簡稱轄區交警大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墊付申請表》,轄區交警大隊1個工作日內審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基金辦1個工作日向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送達《同意墊付搶救費通知書》。對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同意墊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受害人無行為能力,也無親屬的,由醫療機構代為向轄區交警大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墊付申請表》。

受害人及其親屬提出墊付搶救費用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優先償還墊付救助基金承諾書》,承諾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先償還墊付款項及市基金辦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將申領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表、受害人的醫院診斷、搶救治療情況、搶救費用清單及《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等材料交市衛健局組織審核。市衛健局組織人員5個工作日內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將有關材料交市基金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基金辦5個工作日內將搶救費用劃撥至醫療機構指定賬戶,同時書面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需要市基金辦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尸體檢驗完畢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并告知受害人親屬可以向市基金辦申請墊付喪葬費用。受害人親屬憑《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墊付申請表》等資料提交給轄區交警大隊。轄區交警大隊2個工作日內審核后提交市基金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基金辦2日個工作內向申請人和殯葬機構發出《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對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同意墊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但沒有親屬或未知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轄區交警大隊代為向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提交墊付喪葬費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殯葬機構根據受害人家屬提供的身份證明、《同意墊付喪葬費通知書》、死亡證、《尸體處理通知書》等資料,及時處理受害人遺體。

對于未知名尸體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尸體處理意見后,殯葬機構按規定處理尸體。

第二十五條 殯葬機構在尸體處理完畢后,持申領結算喪葬費的申請表、《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尸體處理通知書》及喪葬費用清單、火化證等資料提交市民政局審核,市民政局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廣東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殯葬機構將有關資料提交市基金辦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市基金辦5個工作日內將喪葬費劃撥至殯葬機構指定賬戶,同時書面告知受害人親屬。

第二十六條 市基金辦認為受害人或其家屬申請墊付搶救費和喪葬費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墊付搶救費/喪葬費》送達給申請人。

申請人或醫療機構、殯葬機構對市基金辦出具的不同意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或對具體的墊付費用金額有異議的,在收到書面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基金辦申請復核。市基金辦可以組織專家組人員對復核申請進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5章 墊付費用的追償、核銷

第二十七條 市基金辦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后,就所墊付金額范圍取得向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對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故意騙取救助基金的,由市基金辦予以追償,并配合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確認后,市基金辦先行墊付喪葬或搶救費用的,轄區交警大隊應及時通知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繳納市基金辦已墊付的費用,并及時抄告市基金辦。市基金辦應及時開展追償工作。

市基金辦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時,受害人員或其親屬、公安機關、農機部門應予協助。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支付墊付費用的,市基金辦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九條 市基金辦已出具同意墊付費用通知書或已經墊付資金的,轄區交警大隊在發還肇事車輛前應當書面通知市基金辦。市基金辦已經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市基金辦可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協商,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前,由市基金辦留置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提供擔保;市基金辦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扣留肇事車輛直至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

第三十條 市基金辦對已墊付的救助基金應當予以追償。追償時間超過3年,賠償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市基金辦應當召集市聯合辦公會議成員單位審核,審核同意后予以核銷。核銷后,市基金辦仍保留追償的權利。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市救助基金專戶。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基金辦開設的賬戶主要用于核算市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歸墊等。

第三十二條 市基金辦應當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并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

第三十三條 市基金辦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市公安局、財政局和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接受市紀檢監察、市財政、市審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基金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至市公安局和財政局。市公安局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市救助基金的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經審計確認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市基金辦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將全市上一季度救助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報市公安局和財政局。每年2月20日前,將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報送市公安局、財政局。每年3月1日前,市公安局將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追償等情況報市政府,并抄送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新中銀保監分局。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上年度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結余較多的,可在下年度適當降低公安交通違法罰款的提取比例或者暫時停止提取。公安交通違法罰款的提取比例低于3%或者暫時停止提取的,應當抄報省公安廳、財政廳。

第三十七條 市公安局應當會同市財政、衛健和民政等部門加強對市救助基金的檢查監督,并按季度對墊付案件進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數量不低于墊付案件總量的15%。

第7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拖拉機在道路通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參照本實施細則。

拖拉機在田間、場院等道路外作業、轉移發生的事故,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以當年全省統一的計算標準確定。

第四十二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墊付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參照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救助基金申請、審批、墊付及財務管理等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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