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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精選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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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四川省轄地級市,簡稱“蓉”,別稱蓉城、錦城,四川省省會,副省級市、超大城市、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核心城市,國務院批復確定的中國西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重要的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商貿物流中心和綜合交通樞紐。截至2020年,全市下轄12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5篇

第一篇: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墊付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治療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 東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依據《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先行墊付喪葬或者搶救治療費用的,適用本細則。

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治療或喪葬費用的,參照本細則。

第二章 主管部門及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救助基金,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審議本市救助基金的工作管理規范、工作報告及本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的討論事項。

第五條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和計生局、農業局、保險行業協會為成員單位。牽頭部門可根據會議議題,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員單位召開會議。

第六條 市公安局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統籌實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政策、措施。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由市公安局確定,負責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財政局對我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督促有關部門按時將資金劃入救助基金專用賬戶,并負責該賬戶的收支核算工作,按時將墊付的搶救治療費用、喪葬費用撥付到醫療、殯葬機構,定期將該賬戶的收支情況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市保險行業協會督促各保險公司及時足額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劃撥應繳款項,督促各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治療費用;依法督促各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車輛保險的資料,或者提供車輛保險資料信息核查平臺或服務端口,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使用。

市農業局指導農機部門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農業機械交通事故的農業機械方責任人追償。

市衛生和計生局指導、督促各地方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的要求,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市民政局指導各殯葬機構積極協助交通事故當事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殯葬事宜。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七條 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省救助基金劃撥至市救助基金專戶的資金。

(二)從我市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的營業稅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三)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六)市機動車號牌拍賣資金扣除競價發放的有關成本及退費支出后全額納入市救助基金。

(七)社會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辦理。

(八)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市政府從全市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對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救助。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八條 市救助基金對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治療、喪葬費用依法進行墊付。

第九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醫療機構應當積極履行搶救義務。搶救治療費用墊付前,醫療機構不得停止或延誤搶救工作。

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治療費用;搶救治療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超過責任限額部分或者全部搶救治療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十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因搶救傷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治療費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預(墊)付交通事故搶救治療費用通知書》(以下簡稱《搶救治療費用通知書》)送達承保保險公司(異地投保的,可以送達至承保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地的同一公司分支機構)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實施搶救治療的醫療機構。

  《搶救治療費用通知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墊付原因等,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只是墊付,并且在墊付后取得向投保人追償權的情形(醉酒、無證駕駛、逃逸、被盜搶期間肇事等情況)加以說明,并加蓋處理機關印章。

  第十一條 肇事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收到《搶救治療費用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醫療機構支付、墊付搶救治療費用或出具《醫療費擔保函》,《醫療費擔保函》應當載明擔保對象、擔保金額、付款期限等內容,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交通事故責任未明確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無責賠付的限額,先予支付、墊付部分搶救治療費用,但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明確后3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剩余款項。保險公司支付搶救治療費用前,救助基金已經墊付并結算全部搶救治療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賠付限額內,向救助基金支付搶救治療費用。

  保險公司不及時足額預付搶救治療費用的,市保險行業協會可按照協會章程進行處理,或建議上級保監部門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保險公司多次不及時足額支付、結算搶救治療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資金使用情況時,一并將該保險公司拖延支付搶救治療費用的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搶救治療費用(受害人沒有行為能力且沒有家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代為申請),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搶救治療費用通知書》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抄送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

(1)肇事方逃逸沒有破案的。

(2)當事人及車輛到案(含逃逸已破案),各方當事人經查確實沒有經濟能力墊付傷者的搶救治療費用的。

(3)受害人身份不明的。

第十三條 受害人及其親屬提出墊付申請的,應當與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協議,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先償還墊付款項及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代位追償的權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到受害人及其親屬提出的搶救治療費用墊付申請后應當予以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及醫療機構發出《同意墊付搶救治療費用通知書》。

  交通事故受害人沒有行為能力且沒有親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交通事故情況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按上款規定向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發出《同意墊付搶救治療費用通知書》。

  搶救治療完成后,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應持《同意墊付搶救治療費用通知書》、搶救治療費用清單、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支付搶救治療費用的憑證,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領搶救治療費用。

  第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本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墊付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道路交通事故搶救治療費用審核表》及《同意墊付搶救治療費用通知書》、搶救治療費用清單、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支付搶救治療費用的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墊付費用劃撥至醫療機構指定賬戶。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審核醫療機構申領搶救治療費用的申請時,應當扣除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當事人已經預付的搶救治療費用金額。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對受害人的搶救治療費用進行墊付,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治療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治療費用前,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請市衛生和計生局審核。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治療費用超過6萬元的,搶救治療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市衛生和計生局審核后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請市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核,審核前可以組織專業人員提供審查意見。聯席會議審核同意的,應當報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時間較長或者數額較大的,經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可在一年內分期結算已經發生的搶救治療費用。

第十六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尸體檢驗完畢后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喪葬費用(受害人身份不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代為申請)。《尸體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墊付原因,并加蓋處理機關印章。

(1)機動車肇事后逃逸未偵破的。

(2)當事人及車輛到案(含逃逸已偵破的),事故各方當事人經查確實無能力墊付死者喪葬費用的。

(3)受害人身份不明的。

第十七條 受害人親屬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喪葬費用墊付申請的,應當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受害人親屬和殯葬機構發出《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對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同意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與受害人親屬簽訂協議,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先償還墊付款項及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喪葬費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殯葬機構在尸體處理完結后,持《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尸體處理通知書》及喪葬費用清單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支付喪葬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殯葬機構提供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符合墊付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道路交通事故喪葬費用審核表》及《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尸體處理通知書》、喪葬費用清單等相關資料一并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喪葬費用劃撥至殯葬機構指定賬戶。

  對身份無法確認或者沒有親屬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其遺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喪葬費用參照以上規定,由辦理喪葬事宜的殯葬機構提出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后墊付。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墊付的喪葬費用項目,限于《廣東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的殯葬服務基本服務項目(含冷藏防腐、包裹等),和選擇性殯葬服務基本項目以及殯葬服務過程中的剛性商品(含處理爛尸、認尸、驗尸、尸袋、上下被、普通環保棺木),不包括超出標準的其他殯葬選擇性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期間一般限于受害人死亡后9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遺體檢驗需要超過9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交證明文件。非因遺體檢驗原因遺體存放時間超過9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墊付逾期存放的費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應在收到《遺體處理通知書》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處理遺體,遺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逝者家屬承擔,救助基金不予墊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尸體存放時間較長沒有處理的,殯葬機構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核實是否符合喪葬費墊付條件。符合墊付條件但因檢驗鑒定等原因暫時不能處理尸體的,殯葬機構可以參照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逐月申報尸體存放等喪葬費用。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審核醫療機構、殯葬機構提供的申請材料時,可以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和殯葬機構查閱資料、核實情況,有關部門及醫療、殯葬機構應當配合。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邀請醫學、法律、交通工程、事故處理、社會及醫療保險、物價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成立專家組,對部分案情復雜、墊付期間較長或者墊付金額較大,或者當事人或醫療、殯葬機構對墊付申請、費用支付申請的審核結論有異議的案件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醫療、殯葬機構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費用結算或墊付申請不符合墊付條件的,應不予墊付相關費用,并書面說明理由。

  醫療、殯葬機構或交通事故受害人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不予支付、墊付搶救治療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后5日內,向市公安局申請復核。

市公安局應當組織專家組人員對復核申請進行審核,并向市衛生和計生局或民政局征求意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治療或喪葬費用的,其申請、審批參照機動車事故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傷殘或者死亡且沒有得到法定人身損害賠償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自案發之日起三個月后或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之日起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一次性救助應當由交通事故當事方本人或其直系近親屬書面提出申請,申請人不通曉文字的可口述并委托他人記錄,記錄后由申請人簽名(或捺指紋)確認。

第二十四條 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表格;

(二)受害人身份證明;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況證明;

(五)受害人的死亡證明、法醫學鑒定意見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結論;

(六)當事人到案的(含逃逸已破案),需法院審理終結且下達《民事判決書》及《執行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困難救助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一次性困難救助的具體發放標準詳見下表,每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救助費用確需超出十萬元的,應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批準;傷者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多處傷殘的,其一次性困難救助以最高傷殘級別予以發放;達到重傷但未達傷殘級別的,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按照十級傷殘標準發放。

表一: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Ⅰ

適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單位:人民幣(萬元)

事故類型

受害人事故責任

傷殘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逃逸致人傷殘

無責

10

9

8

7

6

5

4

3

2

1

次責

8

7.2

6.4

5.6

4.8

4

3.2

2.4

1.6

0.8

逃逸致人死亡

無責

10

次責

8

表二: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Ⅱ

適用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單位:人民幣(萬元)

事故類型

受害人事故責任

傷 殘 等 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逃逸致人傷殘

無責

10

9

8

7

6

5

4

3

2

1

次責

7

6.3

5.6

4.9

4.2

3.5

2.8

2.1

1.4

0.7

逃逸致人死亡

無責

10

次責

7

表三: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Ⅲ

適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單位:人民幣(萬元)

事故類型

受害人事故責任

傷 殘 等 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非逃逸致人傷殘

無責

10

9

8

7

6

5

4

3

2

1

次責

8

7.2

6.4

5.6

4.8

4

3.2

2.4

1.6

0.8

同責

6

5.4

4.8

4.2

3.6

3

2.4

1.8

1.2

0.6

主責

4

3.6

3.2

2.8

2.4

2

1.6

1.2

0.8

0.4

非逃逸致人死亡

無責

10

次責

8

同責

6

主責

4

表四: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Ⅳ

適用機動車與機動車的道路交通事故

單位:人民幣(萬元)

事故類型

受害人事故責任

傷 殘 等 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非逃逸致人傷殘

無責

10

9

8

7

6

5

4

3

2

1

次責

7

6.3

5.6

4.9

4.2

3.5

2.8

2.1

1.4

0.7

同責

5

4.5

4

3.5

3

2.5

2

1.5

1

0.5

主責

3

2.7

2.4

2.1

1.8

1.5

1.2

0.9

0.6

0.3

非逃逸致人死亡

無責

10

次責

7

同責

5

主責

3

表五: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Ⅴ

適用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單位:人民幣(萬元)

事故類型

受害人事故責任

傷殘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致人傷殘

無責

10

9

8

7

6

5

4

3

2

1

次責

7

6.3

5.6

4.9

4.2

3.5

2.8

2.1

1.4

0.7

同責

5

4.5

4

3.5

3

2.5

2

1.5

1

0.5

主責

3

2.7

2.4

2.1

1.8

1.5

1.2

0.9

0.6

0.3

致人死亡

無責

10

次責

7

同責

5

主責

3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由市交警支隊編列年度預算,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從市交警支隊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追償及核銷

第二十七條 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治療費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偵破或者交通事故責任人明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墊付義務后,就所墊付金額行使向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肇事人確認后,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喪葬或搶救治療費用的,車輛投保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在其賠償責任范圍內向救助基金支付喪葬或搶救治療費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車輛投保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時,受傷人員或其親屬、公安機關、農機部門應予協助。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支付墊付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在車輛發還前應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代為墊付搶救治療或喪葬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與交通事故責任方協商,約定在交通事故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前,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留置交通事故車輛或者由交通事故責任方提供擔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扣留肇事車輛直至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

第三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墊付的救助基金應當予以追償。追償時間超過2年,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銷申請,市公安局應當召集財政、衛生、農業部門審核同意后核銷。核銷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仍保留追償的權利。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市救助基金專戶。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全額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并定期對墊付的搶救治療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

第三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市公安、財政部門和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并接受市財政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至市公安局和市財政局。市公安局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同級救助基金的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經審計確認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救助基金專戶上年度出現收支缺口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意見,確保救助基金的充足。

第三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余財產上繳市財政。

第三十七條 市公安局應當會同市財政、衛生和計生和民政部門加強對救助基金的檢查監督,并按季度對墊付案件進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數量不低于墊付案件總量的15%。

第三十八條 對于在救助基金管理、運作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細則頒布后在東莞行政區范圍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救助基金只墊付受害人在東莞行政區域內產生的搶救治療及喪葬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2月28日。

第二篇: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濰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墊 付 申 請 表

受害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申請救助類型(請?選) □墊付搶救費 □墊付喪葬費

申請人類型(請?選) □受害人本人 □受害人近親屬或被委托人 □醫療機構 □喪葬機構

申請人信息(請?選并填寫勾選欄信息)

□受害人本人(同受害人基本信息,無需另行填寫)

□受害人近親屬或被委托人

與受害人關系: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申請人家庭住址:

□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喪葬機構

喪葬機構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授權委托書(申請人非受害人本人或近親屬時填寫)

濰坊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現委托 為我方委托代理人,辦理濰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事宜;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提交、接收材料,認可濰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結果等。委托人保證本委托書為授權委托人親筆簽名(或簽章),如有糾紛,受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受托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委托事宜,嚴格遵循受托人的真實意愿,如果所實施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受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受托人(簽名): 授權委托人(簽名):

單 位(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欄目由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填寫

受害人傷情及搶救情況簡述(詳情可另附頁)

傷情診斷情況

申請搶救時間

年 月 日 時開始

計 小時

年 月 日 時結束

搶救費用

合計

¥ 元

已付費用情況

肇事方預交金額

交強險墊付金額

¥ 元

¥ 元

申請墊付金額

合計人民幣¥ 元(詳見費用清單)

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收款賬號

收款人全稱

開 戶 行

賬 號

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簽章:

年 月 日

本欄目申請人填寫

特別申明

我已仔細閱讀本表的填寫說明,知悉申請濰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條件,我聲明:受害人如符合濰坊市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申請條件,在申請過程中提供偽造的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基金的,我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從責任方或通過其他保險等方式獲得賠償的,同意賠償款優先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流程圖

第四篇: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法規名稱】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文號】渝辦發〔2010〕260號

  【頒布時間】2010-9-6

  【實施時間】2010-9-6

  【正文】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令第5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救助、以人為本、科學管理的原則,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運行。

  第五條 救助基金全市實行統一政策,單獨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負責。

  第六條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負責基金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籌集、墊付和追償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財政部門、市公安部門、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市衛生主管部門、市交通主管部門和重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職責,分工負責救助基金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信息、網絡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數據信息網絡交互能力,逐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八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在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和重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每年根據財政部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達的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確定重慶市的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財政部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達的比例有幅度的,應當將確定的提取比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重慶市范圍內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從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將交強險救助基金提取資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繳納至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總公司在渝的,由總公司統一繳納;總公司不在渝的,由重慶分公司統一繳納。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市地稅部門提供的全市交強險營業稅數額,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撥付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根據市對區縣(自治縣)的財政體制,將屬于區縣(自治縣)分享的交強險營業稅部分,年終由相關區縣(自治縣)財政通過年終決算全額上解市財政。

  對全市各區縣(自治縣)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全部作為市級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按“罰繳分離”的規定繳入市財政。市財政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全額劃撥至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從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已墊付的追償資金轉入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確無損害賠償權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二年后,依法上交市財政,納入基金,按交通事故處理專項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向救助基金捐贈。捐贈財物應當依法納入基金管理。

  第三章 救助基金墊付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在重慶市范圍內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或者搶救費用:

  (一)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二)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三)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搶救費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需要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的,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喪葬費用指受害死者遺體運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費用。

  第十六條 受害人搶救費用墊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通知或者受害人治療醫院申請基金管理中心墊付。

  受害人喪葬費用墊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請基金管理中心墊付。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請書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轉交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墊付通知或者申請后,應當受理,并按規定及時審核墊付。特殊情況下,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派員或者委派人員現場審核,迅速墊付。

  第十八條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搶救費用墊付通知書或者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材料;

  (三)交通事故受案登記和簡要案情;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證明材料;

  (五)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身份證明材料;

  (六)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證明材料;

  (七)搶救費用清單;

  (八)治療醫院銀行賬戶資料;

  (九)其他證明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逃逸等,不能提供上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有關材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提供書面說明。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墊付通知書或者受害人治療醫院墊付申請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按照《試行辦法》、《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重慶市物價部門公布的臨床診療收費標準等有關規定,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核實:

  (一)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駕駛人基本情況、機動車及保險基本情況、事故性質等基本事實;

  (二)搶救費用墊付范圍是否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符合收費標準;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條 搶救費用墊付審查核實完畢,符合搶救費用墊付規定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墊付費用劃入受害人治療醫院的銀行賬戶。不符合搶救費用墊付規定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對搶救費用墊付范圍、數額發生爭議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市衛生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復核。

  第二十二條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墊付喪葬費用的,除應當提供本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喪葬費用墊付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與受害人關系證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書;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等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

  (四)喪葬費用清單;

  (五)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

  (六)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按照《試行辦法》和重慶市物價部門公布的喪葬費收費標準等有關規定,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核實:

  (一)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駕駛人基本情況、機動車及保險基本情況、事故性質等基本事實;

  (二)喪葬費用墊付范圍是否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喪葬費用是否真實和符合收費標準;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喪葬費用審查核實完畢,符合喪葬費用墊付規定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墊付費用劃入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對不符合墊付范圍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喪葬費用或者搶救費用墊付后,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告知書應當歸入交通事故處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邀請醫學、法律、交通工程事故處理等專家,組成專家機構加強審核。對案情復雜,傷情嚴重,墊付金額較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時間長,對審核結論有異議的等,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在審核有關墊付費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民政主管部門、醫療機構、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殯葬機構等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并根據墊付審核需要,建立數據信息交互機制,提高基金墊付審核效率。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墊付未知名死者喪葬費用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比照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墊付費用直接劃入殯葬機構銀行賬戶。

  第四章 墊付費用追償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追償制度,落實責任,加強考核,依法追回已墊付的資金。

  第三十條 因償還墊付費用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在交通事故調解、結案等處理過程中,應當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派人參加,并協助向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追償已墊付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應當在交通事故調解、結案前償還基金管理中心所墊付費用。基金管理中心對已償還墊付費用的,應當出具償還結清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交通事故結案處理時,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應當出示償還結清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當查驗。對未償還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當督促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及時到基金管理中心償還結清墊付費用。

  第三十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拒不償還墊付費用或者未辦理償還墊付費用手續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發出償還通知書,明確償還的期限和金額。對到期仍不償還的,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涉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停止辦理機動車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當建立交通事故處理實時通報機制,及時告知墊付與追償情況、交通事故調解處理和逃逸案破案情況,加強墊付與追償。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公共信息網絡查詢平臺,及時提供救助基金墊付、追償信息,方便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有關部門等查詢、查驗有關墊付、償還信息。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試行辦法》規定,設立救助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統一管理全市救助基金資金。凡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八條的所有資金均應當納入市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借、挪用、侵占救助基金資金。

  第三十七條 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交強險規定,規范交強險經營管理,及時受理交強險業務,繳納交強險營業稅,按規定提取交強險救助基金資金并繳入救助基金財政專戶。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違規拒絕或者拖延受理交強險業務,不得違規降低交強險保費收取標準受理交強險業務。嚴禁虛報、瞞報或者拖延不報交強險營業稅和交強險救助基金提取資金。

  第三十八條 重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交強險經營業務的監督檢查,督促其按時足額繳納提取資金。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減少死亡,減輕傷殘。嚴禁醫療機構推諉、拖延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嚴禁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和有關醫療證明。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醫療機構的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規范化管理,嚴格監督檢查。

  殯葬機構應當加強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運輸、冷藏、火化等殯葬工作的規范化建設管理。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殯葬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機動車注冊、轉籍、年檢審、路面執法和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應當嚴格檢查機動車交強險投保情況,依法查處未投保交強險或者涉牌涉證的違法行為,及時收繳罰款并全額繳入國庫。

  重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加強交強險投保情況的經常性檢查,提高機動車交強險投保率,確保機動車足額投保交強險。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投保交強險罰款收繳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罰款資金及時全額上交市財政。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試行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金〔2009〕175號)等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基金財務管理,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加強基金墊付、追償信息化建設和檔案管理,及時公開公布信息;依法接受市審計部門審計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教育本單位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工作考核,建立績效考核機制。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試行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金〔2009〕175號)等規定,對基金管理中心的墊付審核調查費用、追償費用、委托代理費用、人員費用、辦公費用等,在年度財政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救助基金接受捐贈的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救助基金捐贈財物,嚴禁挪作他用。對救助基金捐贈財物使用情況,應當與救助基金使用情況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強險條例》、《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積極支持基金管理中心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和追償等工作,并依法對基金管理中心及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委會應當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及時指導、督促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基金正常有序運行。基金管委會成員單位應當向基金管委會報告工作情況和對救助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情況,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向基金管委會報告救助基金籌集、使用情況和年度總結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試行辦法》規定,依法查處與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重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不及時或者不足額繳納提取資金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推諉、拖延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出具虛假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等的醫療機構、醫護人員,依法嚴格處理。民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處理出具虛假殯葬證明和違反規定收取殯葬費用的殯葬機構和人員。

  第四十九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查處基金管理中心及其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機動車未投交強險的,按規定追究責任。不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管理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損害賠償費,或者擅自收取未知名死者損害賠償費的,按違反財經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確無損害賠償權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其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由基金管理中心負責代管。交通事故結案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當督促交通事故責任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向基金管理中心繳納死者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未知名死者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通知基金管理中心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未知名死者死亡賠償金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根據《侵權責任法》,按城鎮居民和法醫鑒定的死者年齡計算;喪葬費按規定計算。

  第五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之后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本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就上中顧法律網)

第五篇: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從哪里來?

道路社會救助基金是由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收取的保費中按國家規定的比例(通常為1-5%)抽取的。基金主要用于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在中受傷的受害人,可以先行從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中抽取部分進行治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從哪里來?哪些情形可以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詳情請看下文介紹。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源:

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由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收取的保費中按國家規定的比例(通常為1-5%)抽取的。

2、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自一部分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繳納的罰款將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3、其他來源,如機動車繳納救助基金費、捐贈等。

基金主要用于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墊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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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影響,我方的全部損失都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或者是要求對方保險公司承擔全部損失。需要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準備起訴狀,收集證據材料起訴即可。有需要可以聯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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