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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優化營商環境大會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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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優化營商環境大會5篇

【篇1】臺州市優化營商環境大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九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 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第十六條 國家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九條 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國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二十條 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五條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各地區應當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依法嚴格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后及時辦理注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盡快辦結;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理時限并按時辦結。各地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并應當向社會公開;超過辦理時間的,辦理單位應當公開說明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設立政務服務大廳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對政務服務大廳中部門分設的服務窗口,應當創造條件整合為綜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國家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稱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納入一體化在線平臺辦理。

國家依托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優化政務流程,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及時將有關政務服務數據上傳至一體化在線平臺,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國家建立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全國范圍內互信互認。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電子證照的推廣應用。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三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一體化在線平臺,集中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第三十九條 國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新設行政許可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相關管理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未采取行政許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對相關管理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國家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范投資審批程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實行與相關審批在線并聯辦理。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三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下稱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國家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四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原則。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優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清理規范口岸收費,降低通關成本,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第四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在國家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納入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的動產和權利范圍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

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應當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四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

第五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國家鼓勵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但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厘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 國家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第五十四條 國家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并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國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第五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第六十條 國家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條 國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授權后,可以先行先試。

第六十二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六十四條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六十五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的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六十六條 國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 國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六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七)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八)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

(九)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十)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十一)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七十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

(二)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三)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七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二)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不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臺州市優化營商環境大會

截至3月7日,我局共完成稅務總局稅收營商環境調查1012戶,占應調查戶數900戶的112.24%,推動了“放管服”各項措施落地,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在認真學習省局通知的的基礎上,我局制定實施方案,提取納稅規模符合條件的業戶清單,確定各單位調查戶數任務,于節前召開全市專題工作會議部署調查工作;利用辦稅服務廳、門戶網站、稅企QQ群、稅企聯絡微信群、納稅人學堂等各種渠道,廣泛宣傳本次調查的重要意義,公布公開調查二維碼,鼓勵引導納稅人積極參與、自愿填報。?

  調查工作開展前,各地積極與地稅部門聯系,根據市局提供清單明確調查名單,制定調查計劃,分批次組織實施,避免重復調查和納稅人集中填寫造成系統擁堵。此次稅收營商環境調查是首次大范圍開展,納稅人對相關指標不熟悉,為避免理解誤差造成調查項目回答錯誤,各地專門印制調查問卷說明,由稅企聯絡員逐戶發放并進行輔導,確保納稅人準確理解調查標準,真實作答。

  各地在輔導調查中,廣泛收集對稅務系統便民辦稅等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建議,積極運用好營商環境調查結果,促進我市2018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新時代·新稅貌”主題系列便民辦稅措施的推出和落實。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太原市國稅局緊緊抓住我省轉型綜改先試先行的有利契機,以黨建聯建為引領,堅持國地聯合、管服聯動、協同共治,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釋放稅收改革紅利,為納稅人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有效促進地方經濟轉型發展。
????一是開展“大服務”行動。圍繞造環境、促轉型,以開展“萬名稅干入企服務”專項行動為契機,以全面落實《全省稅務系統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服務經濟轉型發展實施意見》28項政策措施為重點,全員發動,深入全市所有稅戶“一對一”把各項政策送上門、講明白,做到政策推送、熱點輔導“一個不少”,確保納稅人盡享政策紅利,激發納稅人創業創新活力,稅企合力推動全市轉型發展。
????二是著力提升納稅人遵從。推行規范化服務建設,實施便利化改革措施,建立常態化服務合作,拓展社會化服務協作,助力于納稅人降低稅收遵從成本,為納稅人辦稅掃清障礙、提供方便,不斷提高稅收遵從水平;通過完善誠信納稅機制,建立科學的信用評價體系,深化評價結果運用,實施跨部門的聯合獎勵和懲戒措施,讓誠信守法者暢行無阻,讓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用納稅信用制度倒逼納稅人主動遵從稅法;抓好“實體+網上”納稅人學堂建設,創建“納稅人學堂活動月”,探索定期開班、隨到隨學、微課堂等多種辦學形式,通過稅收知識、政策學習培訓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覺悟。
????三是確保放管結合。一方面,依托金稅三期強大的征管系統和內控平臺,通過采取風險核查推送、納稅評估等方式進行風險管理,增強了部門協作和后續管理的針對性,加大了稅收征管力量,做到保護合法,打擊非法。另一方面注重加強與地稅、工商、銀行等互通信息有無,相互融合,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進行信息交流和政策磋商,通過征信系統,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治理稅收環境,以及欠稅違法等行為,推進稅收社會共識,讓納稅人更有安全感。
????四是持續優化納稅服務。持續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為”,不斷推進“互聯網+稅務”的建設發展,大力推廣二維碼辦稅,網上申報平臺、同城通辦等,讓納稅人盡享“足不出戶”就能辦稅的便利,真正做到讓納稅人“多跑網絡,少走馬路”,同時在辦稅大廳采取對內優化人員配置,實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審批”,建立首問責任制、導稅協稅工作機制等,對外強化便民辦稅服務,實行“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預約服務、延時服務等措施,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實實在在地為納稅人提供了方便,使納稅人更有滿意感。

【篇3】臺州市優化營商環境大會


優化營商環境心得體會 優化營商環境感想

優化營商環境,改善投資環境,就是解放生產力、提高競爭力本站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的優化營商環境心得體會供大家參考選擇。
優化營商環境心得體會
搞好招商引資是我們村全面、持久、健康發展的重要道路。而真正抓好招商引資,首先是要全面優化全村的營商環境,為各方面來村辦企業、回村辦企業的人創造良好的環境,真正使他們來得了、留得住、發展快、發展好。 優化營商環境,我體會,作為村黨支部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要全面解放思想。要采取一切措施,組織黨員干部尤其是村兩委干部,認真學習上級有關文件,尤其是要學習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全市關于鄉村振興的戰略部署,進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把招商引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起來。要在黨員和兩委干部中堅決克服不敢干、不愿干、不能干的思想,克服怕外來人掙了我們的錢的陳舊意識,克服怕富了別人窮了自己的不良傾向。要利用村兩委會、黨員會、村民小組長會等會議,在村民骨干中反復講招商引資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利用請進來走出去的方法,學習先進經驗,真正使黨員干部和群眾骨干樹立招商引資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為全面搞好招商引資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二是要制定和落實招商引資各項獎勵和優惠辦法。要根據我村實際情況制定村招商引資的獎勵和優惠辦法,組織學習好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使我們的獎勵和優惠辦法不與國家和各級政策相抵觸。要利用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村里獎勵和優惠辦法,積極促成以商招商、名人招商、回村經商等。同時要真正把這些獎勵和優惠辦法落到實處,全面激勵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是全面優化駐村企業的經營環境,為招商引資樹立榜樣。每年召開一次駐村企業負責人座談會,征求他們對村里工作的要求,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抱著不讓企業吃虧的思想,商定各項收費的數額和辦法。企業提出的各項水、電、排污和衛生等要求,不講條件,迅速解決。各項費用收取,全部和村民同等待遇,不搞任何攤派和額外收費。從各方面為企業生產經營鋪路,絕不給企業造成任何障礙,為企業安心搞好生產經營吃下定心丸,為以后招商做出榜樣。
四是抓好村級服務。要采取各項措施,使村里各項服務機構真正樹立為駐村企業服務的思想,協助駐村企業水電檢查檢修,暢通各條道路,搞好環境衛生,嚴禁亂收費、多收費、設障礙等不良傾向,發現問題,嚴肅解決
優化營商環境心得體會
營商環境是制約經濟活力,影響經濟實力的基本因素。良好的營商環境是衡量一個地區核心競爭能力和潛在發展能力的重要標志。
近年來,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并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區域優勢產業的培育與產業結構的優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看到,與現階段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新要求相比,投資和營商環境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就當前營商環境發展的需要,就必須從解決一些深層次的體制機制問題入手,來破除發展進程中的種種障礙;大力創建一流的營商環境,營造新常態下加快建設營商環境的濃厚氛圍。
一、當前營商環境提升主要困難和問題
(一)外部因素
1、地區各類資源有限,整體發展水平有限。目前大部分地區可利用的土地指標有限、近半數地區樓宇高度受限,項目建設、企業發展受到土地成本較高和發展空間有限等方面制約,且存量土地比較零散、缺乏統一規劃,用地成本較高,在土地開發上缺乏競爭優勢。給企業發展的空間、機會不足。
2、企業資金來源渠道少。目前國家整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普遍很難得到金融單位的信貸支持,發展資金嚴重短缺的問題十分突出,致使企業發展后勁不足,大部分客商對下一步投資持觀望態度,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二)內部因素
1、招商競爭激烈,政策優惠無競爭力。日前,各市出臺了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黃金十條,各地區招商引資競爭加劇。
2、產業布局不明,招商項目結構不合理。目前,區域引進落地的項目大多為金融、餐飲等服務業項目較多,缺少高科技、高稅收、帶動能力強的生產性企業,不利于區域形成產業集群效應,沒有形成企業在我區聚集發展的土壤。
3、行政效率不高,軟環境有待改善。行政審批事項難,項目手續辦理周期過長、進展緩慢,甚至個別單位部門仍存在吃拿卡要現象,企業家獲得感、歸屬感、榮譽感不強。
4、傳統優勢弱化,業態創新不及時。當前,商圈仍以傳統的服裝貿易、百貨批發、物流配送等業態為主,不能有效緊隨和適應新市場的發展,新興的主題商城、體驗店、目錄商店、互聯網點等創新業態,布局不充分,發展不凸顯。
二、建議和措施
(一)搭建產業發展平臺。強化政策扶持。科學制定經濟發展整體規劃:一是城內策劃高端商業、文化休閑項目,城北策劃高端住宅項目,城東策劃總部經濟、高端商務樓宇項目。二是以金融小鎮創建為契機,策劃金融服務平臺、金融產業集群等項目。以七賢莊歷史文化街區等項目建設為契機,全力打造順城巷文旅產業發展帶,成為文化產業發展新極點。三是以各類大數據增值為目標,策劃與大型互聯網企業的項目合作;策劃醫療大數據服務、智慧城市平臺等項目。同時結合《加強和改善營商環境1+11+4+1系列方案》有針對性的制定相關的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二)以金融小鎮創建為契機,策劃金融服務平臺。為重點企業在發展瓶頸上解決資金問題提供良好條件。充分發揮民間金融街融資優勢,將金融小鎮發展與企業發展融資有效的連通。建議制定出臺落戶企業融資貸款優惠政策,吸引小微企業落地。
(三)要暢通信息輸出渠道,積極協助企業爭取各類政策扶持。全面掌握政策、準確把握機遇,通過跟蹤了解掌握中央、省市出臺的有關方面政策,要將政府的產業政策、優惠政策等進行廣泛宣傳,同時組織企業進行申報程序培訓,指導項目單位有針對性地編報項目,提高資金申報效率。
(四)打造交流平臺,優化服務軟環境。注重搭建企業溝通交流平臺,定期舉辦企業家論壇,推動企業家交流合作與企業創新發展。鼓勵其他形式招商,如以商招商,中介招商、網上招商、群眾招商等,凡能帶來投資的,都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服務企業要有以企業需求為主,摸清企業個體需求,主要企業一企一案,量身定制服務措施。
(五)提高行政效率,開展企業審批一站式服務。
建議建立《外來投資企業一站式服務》制度,認真落實掛牌保護制度,嚴格制止三亂行為。進一步加強對重點項目的領導,每個項目都要成立專門機構,明確責任領導和推進要求,確保推進任務落到實處。要認真研究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招商引資項目引得來、落得實、留得住。
(六)將企業納入我區營商環境提升工作考核。邀請各行業企業參與我區營商環境提升年工作,城市發展方向、公共設施布局充分考慮企業需求。邀請區內企業、重點項目投資企業、擬入區投資企業深入了解我區區域營商環境提升年。由相關企業為各單位的服務質量、工作效率打分。以工商部門、統計部門提供的轄區企業底冊,每年分重點企業(限上企業)、普通企業。分別隨機選取一定比例企業。上門收集企業對我區營商環境的評分及相關建議,將其列為考核制度的一環。
優化營商環境心得體會
營商環境的概念:營商環境是指商事主體從事商事組織或經營行為的各種境況和條件,包括影響商事主體行為的政治要素、經濟要素、文化要素等,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有效開展交流、合作以及參與競爭的依托,體現了該國或地區的經濟軟實力。
世界銀行自
2003 年開始發布《營商環境報告》。營商環境評價報告是對一個國家或地區商業競爭能力的描述,在實踐中對投資者具有引導作用。
在我國的研究歷史:營商環境概念在我國興起的時間較短。首先對營商環境進行系統理論研究和實踐的是____省。2012 年 6 月初,____省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建設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相關課題的調研,并委托中山大學、____外語外貿大學開展堅持社會主義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建設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相關專題研究。同年10月,中共____省委辦公廳、____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____省建設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五年行動計劃》。2013 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目標。李克強總理于 2015 年 1 月出席世界經濟論壇達沃斯年會的致辭中也提到了打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世界銀行自21 世紀初期專門成立了營商(Doing Business)小組,負責創建企業的營商環境指標體系。此后,該小組將企業營商環境指標不斷發展,內容不斷豐富。因各年度考察側重點不同,營商(Doing Business)小組關注的指標體系也有所區別。如 2004 年側重企業生命周期的環境指標;2005 年側重登記物權、稅制環境、對投資者保護等指標;2006 年側重知識產權保護、跨國貿易、治安環境等相關指標;2015 側重監管效率與質量并重。20XX 年側重監管環境便利度,該指標體系包括10項,即開辦企業、辦理施工許可證、獲得電力、登記財產、獲得信貸、保護少數投資者、納稅、跨境貿易、執行合同、辦理破產。
世界銀行旗艦報告《20XX年營商環境報告:改革以創造就業》是該年度報告的第15期,旨在衡量監管法規是否有助于推動或是會限制商業活動。《營商環境報告》應用量化的指數分析不同時間下,從阿富汗到津巴布韋的190個經濟體的商業監管法規和產權保護。《營商環境報告》衡量影響一項商業經營的11個領域的法規。今年的營商難易程度排名涵蓋了10個領域:開辦企業,辦理施工許可證,獲得電力,登記財產,獲得信貸,保護中小投資者,納稅,跨境貿易,執行合同和辦理破產。《營商環境報告》也衡量勞動市場法規,但該指標今年不被包括在排名內。《20XX營商環境報告》的數據搜集止于20XX年6月1日。指數被應用于分析經濟結果并且指出什么樣的商業法規改革發生了作用,在什么地方以及為什么發生了作用。 《20XX營商環境報告:改革以創造就業》發現去年119個經濟體的創業者見證了當地監管框架的改進。自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該報告衡量全球范圍190個經濟體,記錄了264項商業改革。在20XX/20XX年度旨在減少監管過程的復雜性和成本的改革中,最普遍的發生于開辦企業和獲得信貸領域。次之的是在跨境貿易領域。20XX/20XX年度在《營商環境報告》跟蹤的領域中改善最多的經濟體是:文萊達魯薩蘭國,泰國,馬拉維,科索沃,印度,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尼日利亞,吉布提,和薩爾瓦多。這十大改善最多的經濟體總共實施了53項提高營商便利度的監管改革。 所有的地區都推行了的使營商更為容易的法規改革,
但是歐洲和中亞地區有79%的經濟體實行了至少一項營商法規改革,使得這個區域繼續成為在此項目上占有最多經濟體份額的地區,其次是南亞和撒哈拉以南非洲。該報告包含了開辦企業,辦理施工許可證,登記財產和辦理破產領域的四項案例研究,同時還包括了勞動力市場監管這一附加課題。

【篇4】臺州市優化營商環境大會

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構建以告知承諾為基礎的審批制度、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制度、以標準化為基礎的政務服務制度、以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制度,以法治為基礎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

  第三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會組織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事務;有關政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 本市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有關社會人士作為監督員,發現營商環境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八條 本市與天津市、河北省協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逐步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本市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創新體制機制,為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創造國際領先的發展條件。

  第十條 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保障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市各類支持發展政策;保障在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獲得公平待遇。

  禁止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收費和攤派行為。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征收征用、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承諾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本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批復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產業發展政策和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本市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政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各區人民政府、有關政府部門不得制定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

  本市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和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簡化市場主體注冊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申請設立市場主體或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和住所使用證明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二)設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即時辦結,并根據需要一次性向申請人提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營業執照、公章和票據。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設立一般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登記經營范圍;

  (四)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

  (五)市場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自行公示實際生產經營場所的地址;

  (六)市場主體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在其營業執照上注明分支機構住所,不再單獨申請營業執照。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一般經營項目,是指市場主體不需要經過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許可即可以開展的經營項目。

  市場主體簡化注冊登記手續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將登記的住所或者通過北京市企業登記服務平臺自行填報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諾作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市場主體同意適用電子送達方式的,在北京市企業登記服務平臺中填寫的電子郵箱、傳真號、移動即時通訊賬號等視為電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市推進科技、文化重點產業發展。市場主體可以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現有資源,建設科技、文化企業孵化器。經依法登記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符合規劃的,可以用于科技、文化孵化,科技、文化成果轉化和產業落地等項目建設。

  本市統籌推進應用場景建設,為新技術、新產品應用提供實驗空間。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發布重點領域應用場景項目清單。

  支持在本市設立國際科技組織或者聯盟、國際知識產權組織或者其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等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平臺以及有關案件行政處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企業建立專利預警制度,支持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目標市場的知識產權預警和戰略分析服務。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專利海外應急援助機制,指導企業、協會制定海外重大突發知識產權案件應對預案,支持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培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提供服務;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完善調解機制,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為市場主體首貸、續貸業務受理和其他金融業務提供服務,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在確保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受到保護的前提下,推動不動產登記、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有關政府部門的信息與金融機構共享;建立以區塊鏈為基礎的企業電子身份認證信息系統,減少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條 本市由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對動產擔保物進行統一登記,航空器、船舶、機動車和知識產權除外。市場主體辦理動產擔保登記,可以對擔保物進行概括性描述。

  動產擔保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擔保權益涵蓋擔保物本身及其將來產生的產品、收益、替代品等資產。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推動建立擔保物處置平臺,為債權人實現擔保權益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本市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支持北京股權交易中心完善股東名冊托管登記機制,擴大中小微企業股權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遭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市場主體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補貼、減免、安置等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一)違法限定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二)違法要求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設立分支機構;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等;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推動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的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實現一表申請、一證通用、一網通辦服務。

  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十四條 本市加大對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力度。

  公司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審議公司股東關聯交易等事項時,應當維護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經董事會決議的關聯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不得違背市場主體真實意愿延長付款期限。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市場主體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應付款方提出確權請求的,應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企業辦理注銷登記:

  (一)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發布擬注銷公告滿二十日,且無異議的;

  (二)破產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文書提出申請的;

  (三)被吊銷營業執照三年以上的公司,其股東書面承諾承擔未清償債務的。

  第二十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自主發展會員,代表會員反映訴求,服務會員發展;政府及有關部門起草或者制定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應當主動聽取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對其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反饋和說明。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一政務服務標準,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動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應用,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質量,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市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辦理。

  市政務服務部門會同有關政府部門編制并公布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明確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辦理環節和時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條 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利于市場主體的原則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辦事指南的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提出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三)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安排,不得推諉、拖延;

  (四)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同等情況下,應當同標準受理、同標準辦理,不得差別對待;

  (五)遵守工作紀律,不得與市場主體有任何影響依法履職的交往。

  第三十一條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業、領域,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直接作出同意的決定;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并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平臺;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并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平臺。

  告知承諾事項的具體范圍和辦理條件、標準、流程等,分別由市政務服務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在政務服務大廳或者站點統一辦理。

  政府建立市、區、街道和鄉鎮政務服務體系,根據需要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交通便利的區域設立政務服務大廳或者政務服務站點,統一政務服務場所名稱和標識,實行政務服務大廳或者政務服務站點周末服務、錯時或者延時服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事、多點辦事、快速辦事、隨時辦事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在服務窗口集中辦理。

  有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協議委托同級政務服務機構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部門在政務服務大廳或者政務服務站點,設置綜合窗口統一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有關政府部門分別進行行政審批,綜合窗口統一反饋辦理結果。

  有關政府部門在政務服務大廳或者政務服務站點派駐人員的,應當賦予派駐人員充分的行政審批權限,對已經受理的事項,原則上實行經辦人、首席代表最多簽兩次辦結的工作機制,實現受理、審批、辦結一站式服務。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申請,在行政審批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三十四條 本市推行全部政務服務事項在網上全程辦理。

  市政務服務部門建設全市統一的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各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平臺規范化、標準化和互聯互通。

  第三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大數據管理平臺和信息共享機制,推進政務信息共享。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向大數據管理平臺匯集政務信息。

  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區塊鏈技術應用中產生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和歸檔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政務服務部門依法制定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有關政府部門不得將目錄以外的中介服務事項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其范圍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同步開展環境、水、交通等區域評估,不再對區域內市場主體的建設項目單獨提出評估要求。

  第三十九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規模、類型、位置等因素,制定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制度,按照風險等級實施差別化管理。

  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合并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條 本市探索在民用和低風險工業建筑工程領域推行建筑師負責制,注冊建筑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所屬的設計企業可以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設計、咨詢、管理等服務。探索建筑師負責制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支持保險企業開發建筑師負責制職業責任保險產品。

  對于可以不聘用工程監理、建設單位不具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能力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市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土方作業量大的市政工程項目,項目單位取得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且施工現場具備條件的,可以先期開展土方、護坡、降水等作業;但是最遲應當在主體工程施工前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

  對市場主體投資的建設項目需要附屬接入市政公用設施的小型工程項目,由供水、排水、低壓供電等市政公用企業直接上門提供免費服務;接入低壓供電的,時間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第四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穩定運行,確保供電質量符合國家規定。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企業年供電可靠率的監督,對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采取下列繳納稅費便利措施:

  (一)推動納稅事項全市通辦;

  (二)推行使用財稅輔助申報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財務報表與稅務申報表數據自動轉換服務;

  (三)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

  (四)推行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合并申報,網上繳納;

  (五)利用區塊鏈技術推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及其他電子票據。

  第四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為市場主體轉讓不動產提供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服務,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為市場主體查詢下列信息,提供網上和現場服務:

  (一)不動產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規劃用途為非住宅,且權利人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房屋權屬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圖、宗地圖等圖件信息。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公開涉及土地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及有關數據。

  第四十六條 市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要求,對進出口貨物申報、艙單申報和運輸工具申報業務提供單一窗口服務,推進監管信息和物流運輸服務信息互聯互通,實現無紙化通關,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情況除外。

  海關應當公布報關企業整體通關時間;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并公布口岸收費目錄,口岸經營服務企業不得在目錄以外收取費用。

  第四十七條 海關、商務等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優化通關流程,能夠退出口岸驗核的,全部退出;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先驗放后檢測、先放行后繳稅、先放行后改單管理。

  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提前辦理單證審核,對于提前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

  第四十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提供政策信息,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的困難和問題。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12345服務熱線電話、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提出有關營商環境的咨詢和投訴舉報。有關政府部門、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協調解決、答復;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情況。

  第四十九條 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探索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本市探索在部分領域開展營業執照和有關行政許可聯合審批試點。市場主體在申請設立登記時,可以一并提出相關行政許可申請,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并聯辦理。

  本市探索在部分行業開展綜合行政許可試點。一個行業經營涉及的多項行政許可可以整合為一項行業綜合行政許可,一張行業綜合行政許可證統一記載相關行政許可信息。

  本市探索基于風險的分級分類審批管理機制。

  第五十條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市場主體可以對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情況進行評價。具體辦法由市政務服務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一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堅持公平公正監管、信用監管、綜合監管,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十二條 有關政府部門編制的權力清單應當明確監管執法事項、依據、主體、權限、內容、方法、程序和處罰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本市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市有關政府部門以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應當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應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第五十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修復制度,明確失信的市場主體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對于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五十五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和特點,制定臨時性、過渡性監管規則和措施,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

  第五十六條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業、領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確定本行業或者本領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范圍,健全隨機抽查系統,完善相關細則,確保公平監管。

  第五十七條 本市健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制度,暢通公眾監督渠道。有關政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本市推進在特定行業、領域建立內部舉報人等制度,鼓勵行業、領域內部人員舉報市場主體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提高監管執法的針對性、有效性。查證屬實的,有關政府部門加大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力度,并對其實行嚴格保護。

  第五十八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對象范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市在現場檢查中推行行政檢查單制度。市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業、本領域行政檢查單,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等。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行政檢查單實施現場檢查,不得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等,不得要求監管對象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或者要求負責人陪同,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影響。

  第六十條 需要在特定區域或者時段,對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監管部門多項監管內容檢查的,應當采用聯合檢查的方式,由牽頭部門組織、多部門參加,按照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對象,實施一次檢查,完成所有檢查內容。

  第六十一條 本市推行綜合執法,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分別在農業農村、文化旅游、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組建綜合執法隊伍,在街鄉層面整合執法力量,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六十二條 市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況、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依法明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市、區有關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裁量基準,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市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將本部門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制定相應目錄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會公布。

  對于一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為一年;對于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一年,最長為三年。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市場主體發現行政處罰信息不應當公示的,有權要求相關公示主體更正。

  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經市場主體申請,有關政府部門可以視情將公示期相應縮短三至十二個月。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市場主體認為政策措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六十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保密外,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六十六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適應調整期,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清理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場主體認為政府規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區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本市支持在京商事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發展,支持其加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

  鼓勵市場主體選擇在京商事仲裁機構或者商事調解機構解決糾紛。

  第七十條 相關部門應當健全司法鑒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行業管理制度,督促相關機構優化工作流程、壓縮工作時限、提高工作質量,配合有關方面查明事實。

  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司法鑒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委托機構的遴選、評價、考核的規則和標準,向社會公布,并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對委托機構的考核結果。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下列措施,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效率和質量:

  (一)推進繁簡分流快速審理機制;

  (二)依法擴大獨任制審理案件范圍;

  (三)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

  第七十二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協調解決破產企業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社會穩定等問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審理機制,提高辦理破產案件效率。

  第七十四條 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政府部門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統一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車輛等處置規則,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第七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對破產企業職工權益的保障力度,協調解決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事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企業因重整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對于破產企業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減免。

  破產企業重整期間,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自動解除或者經破產管理人申請解除破產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

  第七十七條 破產管理人有權查詢破產企業注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知識產權等信息,有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破產案件債權人權益保障機制,保障債權人會議對破產企業財產分配、處置的決策權,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七十九條 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市公安機關等有關政府部門建立被執行人及其車輛查詢機制。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需要查找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人員,或者被執行人車輛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協助查找需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條 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加大對破產管理人的培訓力度,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一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實施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篇5】臺州市優化營商環境大會

優化營商環境匯報 xxx優化營商環境匯報材料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強化為民服務宗旨,確保窗口服務優化。

我局繼續推行服務受理零推諉、服務事項零積壓、服務方式零距離、服務質量零差錯、服務結果零投訴“五零”承諾舉措,實行一個窗口受理,推行一個事項一站辦結,采取承諾公示、社會監督、日常巡回督導檢查和受理投訴舉報等措施。同時對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工作流程進行重新梳理,學習借鑒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模式,移植成熟經驗,復制先進標準,推行“馬上辦、一次辦”,與全區同步實現同事項同流程,簡政放權、提速增效。堅持“一把手”走流程服務制度,單位“一把手”定期到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走流程、坐窗口,認真了解學習窗口部門的服務事項、辦事流程、辦理指南、辦事材料等服務信息,確保窗口服務得到群眾滿意。

(二)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等工作

今年以來,我局持續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大力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通過政務服務平臺認領34項行政權利,并且將34項行政權利全部進行了辦理環節、辦理時間的優化,真正的做到了行政服務事項網上可辦率100%,“最多跑一次”可辦率100%,實現線上線下深度融合,推動辦事流程更優化、服務方式更便捷。

(三)深入開展工程項目大清查

今年以來,我局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相結合,對我區已批工程項目進行大清查,重點對新林區公共體育田徑跑道和足球場建設工程、“三供一業”設備設施維修改造工程等項目進行了系統清查,并針對容易影響營商環境的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四指定”等情況進行了排查,經排查我局未發現此類問題。

(四)著力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我局始終堅持“一份部署,九分落實”的原則,嚴格責任落實,明確工作要求,做細做實各項工作,防止空喊口號、流于形式。針對“霸王條款”專項治理,我局多次組織相關人員對供熱、供水、燃氣企業違規設置業務辦理附加條件;設置規定拒絕用戶退還預交使用費用;違規收取費用等水熱氣公共服務“霸王條款”進行專項檢查,檢查中未發現我區供熱、供水、燃氣企業私自設立“霸王條款”。針對“四制定”專項治理,我局嚴格把控水熱氣行業在招投標、收費過程中涉嫌實施指定設計、施工、監理、材料采購“四指定”行為治理工作。積極發動群眾對發現水熱氣企業涉嫌“四指定”行為的積極撥打舉報電話,加大水熱氣行業壟斷市場經營行為治理力度,及時做好線索排查、移交及處理工作。

(五)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認真落實推進供熱等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對照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政策措施,簡化、優化本部門行政權力事項流程及材料清單工作。其中,取消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證明、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改為書面承諾。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多評合一、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勘驗、聯合測繪、聯合驗收。建立設計院、造價咨詢機構、招投標公司、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的機構備選庫,實現項目建設規范化、管理科學化。

(六)著力推進不動產發票辦理事宜。

今年以來,我局共開具不動產登記增值稅發票2000余份,其中加區異地開具1800余份,我區各鎮開具200余份。為方便對百姓服務,實現“最多跑一次”我局專門委派兩名工作人員,到加格達奇異地發放不動產登記增值稅發票,并提前在加區異地安置各小區張貼領取公告,避免百姓因為手續不齊全而“多次跑”“往返跑”,讓我區異地安置百姓真正的對“最多跑一次”有所體驗。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營商環境工作開展以來,工作量增加,以我局目前的人員配置,急需增加人員編制來克服。二是并聯審批工作還未能深化,存在多部門聯合審批的情況下還未能做到“最多跑一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繼續按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結合《關于印發的通知》(新作辦〔xxx〕1號)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我局政務服務事項,提高供熱等領域的服務效率。

二是我們將對標江浙等地政務服務的先進做法,探索更多便民舉措,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最多跑一次”辦事效率。進一步推動部門審批強化流程再造,壓縮辦理時限,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全面實現公共服務事項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持續不斷將“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三是堅持秉著“為民服務,服務無止”理念,保持“廉潔、高效、勤政、務實”的政務環境,把窗口標準化建設貫徹在改變窗口服務作風上,把便捷企業落實在優化辦事效能上,把為民服務體現在服務質量和良好形象上,創優質窗口,展住建形象。

推薦訪問: 臺州市 優化 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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