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煤礦安全規程》(2011 版)條款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2016 版)條款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 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 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 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 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當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 專門機構 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 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第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應當急措施、職 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煤礦企業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并提出建議。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 當險情沒有得到第八條
煤礦安全生產 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
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組織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離至安全地點;
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 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培訓 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 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 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 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條
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
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八條
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當計劃。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 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 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當計劃。
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 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 1 1 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二條 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第十三條 入井 (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 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入井 (場)前嚴禁飲酒。
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標識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第十四條
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控布置圖和 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
(八)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圖。
(六)輸配電系統圖。
(七)通信系統圖。
(八)防排水系統及 排水設備布置 圖。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 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五條
露天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
(三)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
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
(五)供配電系統圖。
(六)通信系統圖。
(七)防排水系統圖。
(八)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
(九)井工 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六條
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落實 h 24h 值班制度。
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 必須建立應當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當急預案,儲備應當急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期檢查補充。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織 全避險和應當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 1 1 次應當急演練。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當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當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煤礦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為其提供鑒定、檢測、檢驗等服
務,
鑒定、檢測、檢驗機構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煤礦閉坑前,煤礦企業必須編制閉坑報告,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
礦井閉坑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當圖件上標注采空區、煤 柱、井筒、巷道、火區、地面沉陷區等,情況不清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編
地質保障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應當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條
當露天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及生產需要時,必須針對所 存在的地質問題 開展補充地質勘探
工作 。
第二十五條 井 筒設計前,
必須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
( ( 一) ) 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 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于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 。地質條件復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 ( 二) ) 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于 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于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 30m 。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 ( 三) ) 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 ( 組) ) 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 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鉆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巖( ( 土) ) 層特征;詳細編錄鉆孔完整地
質剖面。
第二十六條
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采空區情況,鄰近礦井生產情況和地質資料等,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主要井巷揭煤、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編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
第二十七條
井筒施工期間應當驗證井筒檢查孔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應當及時采取探測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八條
煤礦建設、生產階 段,必須對揭露的煤層、斷層、褶皺、巖漿巖體、陷落柱、含水巖層、礦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及描述,綜合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
第二十九條
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
第三十條
基建礦井、露天煤礦移交生產前,必須編制建井(礦)地質報告,并由 煤礦企業技術負責 人 組織審
定。
第三十一條
掘進和回采前,應當編制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巖漿巖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煤( ( 巖) ) 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危險 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鉆孔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者探測工作,并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井工煤礦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每 生產礦井每 5 5 年應當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當在 1 1 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第三編
井工煤礦
第一章 礦井建設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煤礦建設單位及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 應當的能
力。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應當具備相應當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面鉆井預抽瓦斯,且預抽率應當達到 30 %以上。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三十八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 相關人員學習。
第三十九條
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通風、供電、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系統圖。
第三十四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四十條
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和出口; 井筒到底后,應當先短路貫 通,形成至少 2 2 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
相鄰的兩條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時,應當及時按設計要求貫通聯絡巷。
第二節 井巷掘進與支護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 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四十一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用 混凝土砌(澆)筑,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 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四十二 條
立井鎖口施工時應 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采用凍結法施工井筒時, 應當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后施工。
(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當整體澆筑,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
口下方應當設置保護盤,并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
第二十六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者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四十三 條
立井永久或者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松軟巖層或者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當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 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立井井筒穿過 沖積層、松軟巖層或者煤層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當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當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當加深凍結深度。
(二)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第四十五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當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當加深凍結深度。
(二)第一個凍結孔應當全孔取芯,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的可靠性。
(三)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
(三)
地質檢查鉆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鉆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 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當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者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當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后,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當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當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巖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者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四)水文觀測孔 應當打在井筒內,不得偏離井筒的凈斷面,其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深度。
(五)
凍結管應當采用無縫鋼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紋連接 。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當進行試壓,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 觀測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 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觀測孔水壓曲線出現明顯拐點且穩定上升7 7天,確定凍結壁已交圈后, 才可進行試挖。在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定期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 鹽水滲漏等情況。檢查應當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七)開鑿 凍結段采用爆破作業時, 必須使用抗凍炸藥,并制定專項措施,爆破技術參數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八)
在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 和
片幫、斷管等 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應當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巖層中。
(十)凍結深度小于 300 m時,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凍結深度大于 300 m時,停止凍結的時間由建設、凍結、掘砌和監理單位根據凍結溫度場觀測資料共同研究確定。
(十一)凍結井筒 的井壁結構應當采用雙層或者復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進行壁間充填注漿。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當不低于4 4 ℃,且凍結壁仍處于封閉狀態,并能承受外部水靜壓力。
(十二)在沖積層段井壁不應當預留或者后鑿梁窩。
(十三)當凍結孔穿過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巖層時,應當采用緩凝漿液充填凍結孔壁與凍結管之間的環形空間。
(十四)凍結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者混凝土將凍結孔全孔充滿填實。
第四十六條
采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當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于 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 5m 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當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 5m 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面,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于 5m 。
(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并制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后防治水的專項措施。永久支護完成后,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第三十條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應當有通風裝置。應當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當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條
凍結站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裝設通風裝置。定期測定站內空氣中的氨氣濃度,氨氣濃度不得大于 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劑容器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 可使用; 制冷劑在運輸、使用 、充注、回收期間,應當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條
冬季或者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
冬季或者 采用凍結法開鑿 井筒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采用裝配式金屬模板砌 筑內壁時,應當
嚴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溫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應當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要求外,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應當小于 于 0.7MPa ,且套壁施工速度每 h 24h 不得超過 12m 。
第二十九條
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鉆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并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巖至少延深5m。
(二)鉆井期間,采用封口平臺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
(四)鉆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第五十條
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鉆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沖積層,并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巖中 5m 以上。
(二)鉆井臨時鎖口深度應當大于 4m ,且應當進入穩定地層中不小于 3m ,遇特殊情況應當采取專門措施。
( 三)鉆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墜措施;鉆井泥漿漿面必須高于地下靜位 止水位 0.5m ,且不端 得低于臨時鎖口下端 1m ;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面高度報警裝置。
(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淀池、臨時蓄漿池均應當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當滿足環保要求。
(五)鉆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 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
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并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者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范圍內壁后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 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當高出泥漿漿面 m 1.5m 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 4 4 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第三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巖層或者破碎帶,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者加固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于注漿的含水巖層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巖層或者硬巖層 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巖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于井深 10m。
(三)地面預注漿的鉆孔,每鉆進 40m 必須測斜 1 次,鉆孔偏斜率不得超過 0.5%。
第五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預測于 涌水量大于 10m3 3 /h的含水巖層或者破碎帶時, 應當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漿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 1.5 倍,試驗時間不得小于 15min,無異常情況后,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后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后,應當至少停歇 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鉆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巖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者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巖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者混凝土止漿墊。巖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當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巖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當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并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于注漿壓力 1MPa。
(十)鉆注漿孔時,鉆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鉆進時,應當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鉆具的鉆頭;無芯鉆進時,可使用三翼鉆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鉆具。
(十一)井內應當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鉆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鉆進,提取鉆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面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系。
(十三)制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當采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后,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后,方可開鑿井筒。
第三十二條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 6m3或者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 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當穿過內壁進第五十二條
采用注漿 法防治井壁漏水時,應當制定專項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小于井壁承載強度。
(二)
位于流砂層 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 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當穿過內壁進入外壁 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
入外壁 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當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并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者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鉆孔時應當經常檢查孔內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較大或者涌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鉆進,及時注漿;鉆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當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 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后 才可使用。
第三十三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 安裝井筒裝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天輪平臺、翻矸平臺、封口盤、保護盤、吊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 技術措施。
第三十八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者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險盤或者掘鑿保護巖柱。
第五十四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者留設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安裝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才可拆除保險盤或者掘鑿保護巖柱。
第五十五條
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混凝土強度等級大于 0 C40 或者輸送深度大于 400m時,嚴禁采用溜灰管輸送。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 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五十六條
斜井(巷)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明槽開挖必須制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 巖采用鉆爆法施工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施工 15 °以上斜井(巷)時,應當制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 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 矸
(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三十九條
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者豎煤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 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 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后,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后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 2 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后,方可進行作業。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 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 2 套信號裝置,其中 1 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復后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第五十七條
采用反井鉆機掘鑿暗立井、煤倉 及溜煤眼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
出渣時,反井鉆機應 當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巖滾刀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干鉆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制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 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者通行。
(三)采用反井鉆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者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 0.3m 范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m 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在松軟的煤、巖層或者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者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條
施工巖(煤)平巷(硐)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
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并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二)
距掘進工作面 10m 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三)
在松軟的煤(巖)層、流砂性地層或者破碎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者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條
使用傘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口傘鉆懸吊裝置、導軌梁等設施的強度及布置,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驗算和明確。
(二)傘鉆摘掛鉤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傘鉆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收攏綁扎,通過各施工盤口時必須減速并由專人監視。
(四)傘鉆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設置保險繩。
第六十條
使用抓巖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抓巖機應當與吊盤可靠連接,并設置專用保險繩。
(二)抓巖機連接件及鋼絲繩,在使用期間必須由專人每班檢查1次。
(三)
抓矸完畢必須將抓斗收攏并鎖掛于機身。
第七十四條
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第六十一條
使用耙裝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 有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 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者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
(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止耙斗出槽的護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 進行信號聯系。
(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五)耙裝機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耙巖機運行時,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 中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于 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者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 和石門揭煤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六十二條
使用挖掘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作業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
2 2 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者與抓巖機同時作業時應當明確各自的作業范圍,并設專人指揮。
(三)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防滑措施。
(四)作業范圍內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 三條
使用鑿巖臺車、模板臺車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節 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
第六十四條
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須搭設雙層防護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密閉,并設置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識。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嚴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凍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樁基。
第六十五條
井架安裝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采用扒桿起立井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扒桿選型必須經過驗算,其強度、穩定性、基
礎承載能力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二)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設計要求制 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
(三)吊耳必須進行強度校核,且不得橫向使用。
(四)扒桿起立時應當有纜風繩控制偏擺,并使纜風繩始終保持一定張力。
第六十六條
立井井筒裝備安裝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筒未貫通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二)突出礦井進行煤巷施工,且井筒處于回風狀態時,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三)封口盤預留通風口應當滿足通風要求。
(四)吊盤、吊桶(罐)、懸吊裝置的銷軸在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盤上放置的設備、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須固定牢靠 。
(六)在吊盤以外作業時,必須有牢靠的立足處。
(七)嚴禁吊盤和提升容器同時運行,提升容器或者
鉤頭通過吊盤的速度不得大于 0.2m/s 。
第六十七條
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須編制專項措施,明確安全防護要求。
(二)
利用永久井塔鑿井時, 在臨時天輪平臺布置前必須對井塔承重結構進行驗算。
(三)臨時天輪平臺的上一層提升孔口和吊裝孔口必須封閉牢固。
(四)施工電梯和塔式起重機位置必須避開運行中的井筒裝備、材料運輸路線和人員行走通道。
第三十七條
安裝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六十八條
在安裝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
安裝井筒裝備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六十九條
井下安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設備、構件 下井前必須校驗提升設備的能
力,并制定專項措施。
(三)巷道內固定吊點必須滿足吊裝要求。吊裝時應當有專人觀察吊點附近頂板情況,嚴禁超載吊裝。
(四)在傾斜井巷提升運輸時不得進行安裝作業。
第四節
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系統
第七十條
建井期間應當盡早形成永久的供電、提升運輸、供排水、通風等系統。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統前,必須建設臨時系統。
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系統。
第七十一條
建井期間應當形成雙回路供電。
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能擔負礦井全部用電 負荷。暫不能形成雙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應當滿足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雙回路供電。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 第七十二條
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管路、 電纜
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和安全梯的鑿井絞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七十三條
建井期間,2 2 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 部分之間的安全間隙,不得小于 0.2+ H H /3000 ( H H 為提升高度,單位為 m m );井筒深度小于 m 300m 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 300mm 。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安全間隙應當滿足表 1 1 的規定。
表 表 1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安全間隙
序號 井筒內設施 安全間隙/mm 1 吊桶最突出部分與孔口之間 ≥150 2 吊桶上滑架與孔口之間 ≥100 3 抓巖機停止工作,抓斗懸吊時的最突出部分與運行的吊桶之間
≥200 4 管、線與永久井壁之間(井壁固定管線除外)
≥300 5 管、線最突出部分與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
間:
井深小于 400m
井深 400~500m 井深大于 500m
≥500 ≥600 ≥800 6 管、線卡子的最突出部分與其通過的各盤、臺孔口之間 ≥100 7 吊盤與永久井壁之間 ≤150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或者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內作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 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 40m;井筒深度超過 100m 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第七十四條
建井期間采用吊桶提升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阻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 40m 。
(三)懸掛吊盤的鋼絲繩兼作罐道繩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須裝設保護傘帽。
(五)吊桶翻矸時,井蓋門不得打開。
(六)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過 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 7m/s ;無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罐道繩段,不得超過 1m/s 。
H 25 . 0 v
?
式中
v v —— 最大提升速度, m/s ;
H H —— 提升高度,m m 。
(七)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 8 m/s ;
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 2m/s 。
H 4 . 0 v ?
(八)在過卷行程內可不安設緩沖裝置,但過卷行程不得小于表 2 2 確定的值。
表 表 2
提升速度與過卷行程
提升速度/(m•s-1 )
4 5 6 7 8 過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 (九)提升機松繩保護裝置應當接入報警回路。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或者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內作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十五條
立井鑿井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人員 必須掛牢安全繩,嚴禁 身體任何部位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 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 40m;井筒深度超過 100m 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超出吊桶邊緣。
(二)不得人、物混裝。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執行本規程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三)嚴禁用自動翻轉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員。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后進出吊桶。
于 (五)吊桶內人均有效面積應當不小于 0.2m2 2 ,嚴禁超員。
第三百九十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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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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