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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民法典》學習交流解讀研討素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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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員干部 《民法典》學習交流解讀研討素材(教案)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將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是保護私權利的法律匯總,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也是公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的編纂與出臺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斷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今天,根據組織安排,就《民法典》的宣傳解讀從四個方面與大家作一些學習交流,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民法典》基本介紹(一)《民法典》的基本組成民法典是民法的法典化,未出臺《民法典》之前,我們有《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律,它們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有序運行發揮了良好的規范作用。《民法典》的出臺,是將以上民事單行法律予以法典化整合,邏輯性、體系性更強,必將更有效發揮其權利保障效用。

 《民法典》共 7 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民法典》實施

 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二)《民法典》的核心理念如果說刑法是嚴厲的父親(不容許我們犯錯,否則將被科以刑罰處罰),則可將民法比作為慈祥的母親,呵護我們的一生、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

 1.民事權利宣言《民法典》以“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賦予人們平等的法律主體地位,公開宣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以及“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各編體系的構建均圍繞民事權利展開,對民事權利的界定、行使規范、保障方案予以了明確化,鼓勵民事主體“勇于維權”!2.平等、自愿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屬于私法范疇,主體間人格平等,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權利能力平等,不得“以強凌弱”!恰因為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則主體相互間從事的法律行為應貫徹意思自治理念,契約自由,不得“強買強賣”!“結婚自由”“離婚自愿”亦是其體現。

 3.公平、誠信民法是調整市場關系的基本法,各行為主體在市場經濟交往過程中應恪守公平、誠信理念,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應當“重合同、守義務”。

 同時,《民法典》強調對公序良俗的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生態環境的保護,以維護社會的整體秩序。

 (三)《民法典》誕生的簡要歷程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都高度重視民事法律制定實施。革命戰爭年代,我們黨在中央蘇區、陜甘寧邊區等局部地區就制定實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勞動、財經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相繼制定實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關戶籍、工商業、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我們黨還于 1954 年、1962 年、1979年、2001 年 4 次啟動制定和編纂民法典相關工作,但由于條件所限沒有完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商事法制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訂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婚姻法、經濟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涉外經濟合同法、繼承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企業破產法、外資企業法、技術合同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著作權法、收養法、公司法、擔保法、保險法、票據法、拍賣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順應實踐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期待,把編纂民法典擺上重要日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對編纂民法典作出部署。

 為了有序推進,我國民法典編纂采取兩步走,第一步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并將修改完善的各分編草案同民法總則合并,成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15 年民法典編纂正式啟動,編纂民法典既是黨的十

 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一項重大立法任務,也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法治建設部署。2016 年 6 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7 年 3 月,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8 年 8 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5次會議審議。此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會議對各分編草案進行拆分審議。在歷時五年的編纂過程中,民法典草案編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則,從宏觀的國家發展到微觀的個人權益維護保障,從總則到各分編的修訂完善,共完成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 1260 條,創下新中國立法史的新紀錄。

 2020 年 5 月 28 日《民法典》正式通過,實現了幾代人的夙愿。

 從前述曲折的制定過程可以看到,《民法典》的編纂起草反映了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建設道路上的探索,《民法典》是對我們過 70年來摸索的這條社會主義道路用制度的方式全部進行了梳理(比方說《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吸取了精華),將單行法律集中到了基本法這個層面,體系位階更高,體系整合更加合理(如增加了人格權編)。《民法典》的出臺算作完成了完整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框架設計,既是我們 70 年來探索社會主義制度的智慧結晶,同時也是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夢想奠定了堅實法制基礎,為推進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和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基礎。

 (四)《民法典》誕生的重大意義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這部民法典頒布的重要意義還體現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民事權利的一個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這部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回應社會熱點訴求,滿足新時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立法的每一個環節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最大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治建設更加深入人心,不僅具有中國特色,而且彰顯出豐富的時代精神。

 ■標志著我們建立以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為基礎的物權制度; ■標志著我們建立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基礎的合同制度; ■標志著我們建立以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人格權制度; ■標志著我們建立以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基本的婚姻家庭制度; ■標志著我們建立對我們自然和各類民事權利主體的保護制度。

 《民法典》構成了僅此于憲法的最重要的基本法。如果說《憲法》解決的是國家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那么《民法典》則是解決社會主義社會條件下的各種制度的連結。其地位相當的重要。

 二、《民法典》的主要特色可以說,《民法典》的頒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特色凝聚:

 首先,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在總則第一條中明確提出“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凝聚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體系建設的內在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中共中央印發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強調,力爭經過 5 到 10 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其次,對“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的貫徹落實、保障人民權利,是這部民法典豐富的內容特色。回應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是民法典需要實現的目標之一。當前,人民群眾物質生活水平已經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對于民主法治、人格尊嚴的保護、環境的保護、民事權利的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等等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在充分調研之后,民法典的編纂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推進和創新。比如,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創新,不僅是完善法律對人的權利全面保障,也是

 落實憲法精神的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人格權從基礎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到大家現在普遍關注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等發生了諸多變化。如何保護人們的這些權利,迫切需要立法來規范。

 再次,為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公民私權中很重要的物權編也是人們高度關注的內容之一。如在此次的民法典編纂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做了完善,為落實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制度,解決農村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性不夠的問題。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權編新增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三、《民法典》的主要亮點通讀《民法典》全文,梳理主要亮點49 條:

 (一)總則編八大亮點在《民法典》的編纂步驟上,我們采取的是先總則編、后分編的兩步走模式。《民法總則》已于 2017 年通過實施,本次《民法典》總則編部分未有較大改動,僅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總則編亮點即《民法總則》的亮點:

 1.胎兒享有繼承權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2.八周歲孩子可以“打醬油”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

 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九條)3.失能老人須監護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第一百零一條)5.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6.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還能起訴未成年人遭

 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物權編七大亮點 1.新設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2.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3.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 278 條、第 281 條)4.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于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簽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后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5.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6.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刪除了《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后建立

 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七條)7.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三)合同編六大亮點 1.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互聯網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2.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3.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4.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5.“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6.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

 十四條第二款)此外,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典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 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了買賣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為適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關于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三編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四)人格權編七大亮點人格權獨立成編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點,以凸顯對人格權的保障。

 1.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2.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于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3.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

 保護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4.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5.“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6.侵犯隱私權行為具體化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愈發隱蔽多樣,此次《民法典》與時俱進,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7.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五)婚姻家庭編八大亮點 1.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民法典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2.收養有漏洞,民法典來護航為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

 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3.離婚太沖動,30 天內可撤回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4.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6.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7.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8.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六)繼承編六大亮點 1.擴大遺產范圍《民法典》刪除此前對遺產的列舉,以“合法的財產”一言概之,擴大了遺產的

 范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民財產類型、財產形式日益豐富、增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納入遺產范圍。(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2.喪失繼承權受遺贈權可“失而復得”《民法典》新增喪失繼承權情形的同時補充規定了寬宥制度。被繼承人已知繼承人對其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卻愿意對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予以寬恕,恢復其已喪失的繼承權,應對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3.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至侄、甥為了財產更多流轉在血親家族中,而非收歸國家,《民法典》將代位繼承擴大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繼承人的侄、甥獲得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突破了原先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4.增加打印、錄像遺囑新形式《民法典》增設了打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兩種法定遺囑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5.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為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更好保護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6.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七)侵權責任編七大亮點 1.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2.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

 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3.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4.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第二款)5.規范醫患關系與患者隱私保護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6.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7.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四、抓好《民法典》的宣傳貫徹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 70 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 5000 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

 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實施好民法典,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強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要講清楚,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調整規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是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群眾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要講清楚,實施好民法典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國多年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確定下來,規范經濟生活和經濟活動賴以依托的財產關系、交易關系,對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講清楚,實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直接相關,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

 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

 第二,加強民事立法相關工作民法典頒布實施,并不意味著一勞永逸解決了民事法治建設的所有問題,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檢驗、探索,還需要不斷配套、補充、細化。有關國家機關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加強同民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斷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同民法典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國家有關規定,要抓緊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要發揮法律解釋的作用,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保持民法典穩定性和適應性相統一。

 “法與時轉則治。”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經濟社會生活中各種利益關系不斷變化,民法典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實踐表明,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人們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斷涌現,也給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課題。要堅持問題導向,適應技術發展進步新需要,在新的實踐基礎上推動民法典不斷完善和發展。

 第三,加強民法典執法司法活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維護民法典權威的有效手段。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要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裁決等活

 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嚴肅處理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和人員。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眾權益聯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級司法機關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審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強民事司法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時完善相關民事司法解釋,使之同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統一民事法律適用標準。要加強涉及財產權保護、人格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民事審判工作和監督指導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加強民事檢察工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暢通司法救濟渠道,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堅決防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

 民法典專業性較強,實施中要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等法律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的作用,幫助群眾實現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要發揮人民調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加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過社會力量和基層組織務實解決民事糾紛,多方面推進民法典實施工作。

 第四,加強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共 7 編 1260 條、10 萬多字,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體量最大、編章結構最復雜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將其作為“十四五”時期普法工作的重點來抓,引導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范,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

 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對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專業術語很多,要加強解讀。要聚焦民法典總則編和各分編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義和重點問題,闡釋好民法典關于民事活動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闡釋好民法典關于堅持主體平等、保護財產權利、便利交易流轉、維護人格尊嚴、促進家庭和諧、追究侵權責任等基本要求,闡釋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規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五,加強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理論研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法理論研究和話語體系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同日新月異的民法實踐相比還不完全適應。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盡快構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

 各級機關和黨員干部要帶頭宣傳、推進、保障民法典實施,加強檢查和監督,確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執行。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能力和水平。

 今天就《民法典》的學習交流就到此,謝謝大家!僅供參考

 最新民法典宣傳資料《民法典宣傳標語》1、見義勇為免責規定: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2、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規定: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解讀:

 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收入歸誰?物權法的規定并不明確,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民法典草案明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于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3、禁止高利放貸規定: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解讀: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4、保護個人信息規定:

 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解讀:

 數字化時代,個人信息如何保護?面對人肉搜索、垃圾短信、電信詐騙等挑戰,民法典草案確認和保障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并規定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亂象。

 5、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讀: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債務該怎么認定?是共債共簽還是單方舉債共同償還?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的有效做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或者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否則不予認定。

 6、增加遺囑形式規定: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解讀:

 打印遺囑有法律效力嗎?現實中,打印遺囑十分常見,但卻常常引發糾紛。對此,民法典草案根據實際需要作出回應,對打印遺囑的效力作出界定,明確了打印遺囑必須具備的形式,填補了立法空白,適應了時代發展的需要。

 7、守護“頭頂上的安全”規定: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

 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解讀:

 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讓不少人心驚膽戰,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民法典草案作出這一規定,意味著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不能明確責任人,那該樓業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償責任。這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時為補償人進一步追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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