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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社會調查報告,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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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廣 播 電 視 大 學

  開放專科(工商管理方向)

 調 查 報 告

 調查題目

  xx 城市

 房屋拆遷制度的調查報告

 姓

 名

 學

 號

 專

 業

  入學時間

  試點單位

  調查單位

 調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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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的調查 提綱

  一、調查時間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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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年

 月

 日 二、調查地點

 XX 市 三、調查目的 補償制度最關鍵的是補償的范圍和標準,但由于現存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實踐中的缺陷,造成被拆遷人的利益得不到補償,而通過司法途徑也不能得到便捷有效的救濟,從而出現了拒絕拆遷甚至暴力事件,激化了社會矛盾。

 四、準備調查的主要問題 (一)拆遷補償普遍適用的原則; (二)公共利益的拆遷與商業利益的拆遷區分不清; (三)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 (四)訴訟期間是否存在強拆行為; (五)存在暴力執法及不作為的問題。

 XX 城市 房屋拆遷制度的調查報告

 一、調查內容 (一)、城市基本情況 ........... (二)內部控制管理調查分析房屋拆遷制度的調查分析 現階段,我國 XX 城市房屋拆遷制度主要存在下列問題:1、拆遷補償缺少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權的尊重,立法上缺失對于拆遷補償普遍適用的原則

 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法律對“公共利益”并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對土地征收征用也沒有考慮土地使用權人尚存的土地使用權限。

 從最新頒布的《物權法》,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完全補償還是適當補償均做了回避。地方政府大多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單方面制定補償標準,迫使被拆遷人接受,平等、自愿和協商的精神也毫無體現,使拆遷補償的撫慰性遠遠大于了其補償性。

 2、政府公權力在拆遷中介入過大,公共利益的拆遷與商業利益的拆遷區分不清 由于我國特殊的土地產權制度,國有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地方政府壟斷了土地經營權。政府在房屋拆遷中大包大攬,導致角色錯位、缺位或越位。一些地方政府打著公益拆遷的旗號進行商業拆遷,與開發商勾結謀取不當利益,公權力被濫用,嚴重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拆遷項目屬于公益拆遷,哪些拆遷項目屬于商業拆遷,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大搞賣地拆遷,將原來居民所有房屋依存的土地轉讓給開發商,給予很低的房屋拆遷補償,然后開發商在此地上開發出高檔住宅出售獲利。

 3、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基此條款,公共利益成為了征收補償主體行為合法性的判斷依據。

 但是,這一條規定對公共利益的界定較為模糊,容易導致“公共利益”概念被濫用。將“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為公共利益的表現形式,“這樣寬泛的界定使得公共利益涉及的內涵和外延極為龐大。”將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4、在訴訟期間存在強拆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然而,這兩條均未涉及訴訟與執行的關系。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補償或征收決定,申請了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后,此補償和征收仍然繼續執行,這就與禁止強制拆遷的原則相背離。在私人權利極易遭到侵害的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領域,僅賦予利益相關人以訴權,卻不停止執行,則這樣的程序保障無疑形同虛設。由此可能會給被征收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難以保障。

 5、存在暴力執法及不作為的問題 2011 年 9 月 25 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等四部門會同有關省、區紀檢監察機關和糾風部門,針對上半年發生的 11 起強制拆遷致人傷亡案件進行了調查處理。這 11 起強拆致人傷亡案件均發生在新條例實施后,其中有 6 起屬于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拆遷致人傷亡。政府及開發商在征地拆遷中的利益太大,拆遷成功往往帶來了經濟利益和地方財政收入,導致征收過程中容易出現不擇手段的沖動。“開發商與行政權力結合,以公共利益為名暗渡商業利益早已不是新聞,而一大批政府官員隨著一個個拆遷工程的結束而鋃鐺入獄的現象更是充斥著我們的視線。” 二、 調查結論 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只顧當地的經濟利益而忽略老百姓的個人利益,往往以推動經濟發展為名,強制拆遷當地居民的住房,這嚴重侵害了老百姓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時,征收補償的負責部門、執法部門存在不作為的情形,在老百姓有訴求的時候互相推諉責任。例如 2009年,成都金牛區因修筑公路強行拆除唐福珍夫婦投資 700 萬的綜合樓,卻僅表示給予補償 217 萬。唐福珍夫婦曾多次找到相關部門要個說法,但并沒有得到相關回復,正是在有訴求而得不到解決的情形下,悲憤的唐福珍女士才手持汽油站到了屋頂。

 城市化進程中的城市房屋拆遷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但是目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在立

 法上不健全、執法方面也不盡如人意。實踐中地方政府曲解法律、濫用征收權、以權謀私等現象時有發生,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未能得到補償與保護,因而出現了一些房屋拆遷過程中社會問題。本文從城市房屋拆遷的現狀和法學分析人手,通過對實踐中房屋拆遷補償的立法分析,以及對房屋拆遷補償中補償原則、范圍、標準、方式等方面的研究,力求結合在城市房屋拆遷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對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三、 調查體會 經過這次調查分析,我了解到自己在工作中還有許多的不足之處。雖然在學校學習了許多相關知識,但是還是感覺到理論和實踐之間還是有一定差別的,因此今后在實踐過程中要主動的請教,虛心的學習,盡量把理論知識融入到實踐中去,使自己的工作能力更上一個臺階。我國應當加強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理論研究和立法工作,規范和完善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應對房屋拆遷補償實踐提出的挑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法治國家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調查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調查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指導教師姓名

 畢業院校

 專 業 職 稱

 工作單位

 指導教師評語:

 該調查報告符合所學專業要求,材料真實,內容充實,結構完整,格式規范,層次分明,語言流暢,敘述清楚,結論正確,體會富有真情實意。

 成績:

  2012 年 11 月

 日 分校意見:

 分校簽章:

  年

 月

 日 終審意見:

 重慶電大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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