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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實施方案、配置原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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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 東 市 公 安 醫 院

 人力資源配臵管理原則及實施方案

 為了適應丹東市公安醫院醫、教、研各項工作的全面可持續性發展,加強醫院人才隊伍建設,優化人員機構,加強人力資源工作的科學,規范化管理,建設一支高素質,高效能,合理的人才隊伍,人事科的人力資源配臵設定為:在遵循衛生行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以及(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二級綜合醫院基本標準》要求的相關規定基礎上,制定人力資源管理方案,結合醫院的總體發展目標和發展要求實施按需配臵。

  目

  錄 一、人員晉升管理文書〃〃〃〃〃〃〃〃〃〃〃〃〃〃〃〃〃〃〃〃〃〃〃〃〃〃〃〃〃〃〃〃〃〃〃〃〃〃〃〃〃〃〃〃3-5 二、職工工作任命更改通知書〃〃〃〃〃〃〃〃〃〃〃〃〃〃〃〃〃〃〃〃〃〃〃〃〃〃〃〃〃〃〃〃〃〃〃〃〃〃6-7 三、職工調離管理辦法〃〃〃〃〃〃〃〃〃〃〃〃〃〃〃〃〃〃〃〃〃〃〃〃〃〃〃〃〃〃〃〃〃〃〃〃〃〃〃〃〃〃〃〃8-9 四、醫院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10-13 五、醫院人員停薪留職辦法〃〃〃〃〃〃〃〃〃〃〃〃〃〃〃〃〃〃〃〃〃〃〃〃〃〃〃〃〃〃〃〃〃〃〃〃〃〃〃〃14-15

 六、職工離職管理辦法〃〃〃〃〃〃〃〃〃〃〃〃〃〃〃〃〃〃〃〃〃〃〃〃〃〃〃〃〃〃〃〃〃〃〃〃〃〃〃〃〃〃〃〃16-20 七、離職人員物品移交程序書〃〃〃〃〃〃〃〃〃〃〃〃〃〃〃〃〃〃〃〃〃〃〃〃〃〃〃〃〃〃〃〃〃〃〃〃〃〃21-22 八、職工退休管理辦法〃〃〃〃〃〃〃〃〃〃〃〃〃〃〃〃〃〃〃〃〃〃〃〃〃〃〃〃〃〃〃〃〃〃〃〃〃〃〃〃〃〃〃〃23-24 附:人力資源配臵管理用表〃〃〃〃〃〃〃〃〃〃〃〃〃〃〃〃〃〃〃〃〃〃〃〃〃〃〃〃〃〃〃〃〃〃〃〃〃〃〃〃25 一、職工晉升管理文書 職工晉升是人力資源配臵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激勵職工的重要手段。晉升某一位職工時必須有相應的考核制度及晉升程序為依據。

 要點:

 醫院在制定職工晉升制度時根據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晉升的依據; (2)

 晉升的程序; (3)

 晉升的權限。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晉升管理辦法 一、 為了提高職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人才,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特制定本晉升管理辦法。

 二、 晉升較高職位依據以下因素:

 1、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能; 2、相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3、在職工作表現欲操行; 4、完成值為所需要的有關訓練課程; 5、具備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三、 職位空缺是,首先考慮內部人員,在沒有合適人選時,考慮外部招

 聘。

 四、 職工晉升形式 每年根據丹東市人事局職稱聘任管理和考核評分辦法,同意實施晉升計劃; 五、 晉升操作程序 1、人事部門依據組織政策于每年規定的期限內,依據考核資料成立院職稱出任評比領導小組,組織考核職工等級晉升事項; 2、幾經核定的晉升人員,人事部門以認識通報形式發布,晉升者則以書面形式個別通知。

 六、 晉升核定權限 1、院長核定; 2、院務會討論決定; 3、各部門主管一下各級人員、由各級單位主管提議,呈院務會核定,報院長復核; 4、普通職工由各級單位主管核定,報主管院長復核,并通知財務部門與人事部門。

 七、 各級職員接到調職通知后,應在制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酒人新職。

 八、 凡因晉升變動職務,其薪酬由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九、 職工年度內受處罰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晉升職位。

 十、 本文書自 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二、職工工作任命更改通知書 在職工調換工作崗位后,下發至本人通知性文件,說明由原職位調往新

 的工作崗位。

 撰寫工作任命更改通知書時主要注意:

 (1)

 認真檢查職工的姓名及職位; (2)

 將原任職工作及新任工作闡述清楚; (3)

 寫明新任命日期。

  工作任命更改通知書 一、姓名

  文號

 二、職位

 職稱

 日期

  三、所屬部門

  四、新任命工作 1、

 2、

 3、

 4、

 5、

 6、

 五、原負責工作 1、

 2、

 3、

 4、

 5、

 6、

 六、任命日期:

  人 秘 科:

 主管院長:

 院

 長:

 三、職工調離管理辦法 職工調離有時是出于職工本人的要求,有時是由于不能適應醫院的工作而不得不調離原醫院,不管屬于那種情況,都必須依據相應的管理辦法來辦理。

 在職工調離管理辦法中主要明確以下幾點:

 (1)

 調離的手續; (2)

 調離時工資的核發; (3)

 私自離開醫院的處理。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調離管理辦法 一、 為保證職工合理流動,同事保證醫院醫療寶物不受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二、 職工調離本院系統審批權限按人事責權劃分執行。

 三、 醫院職工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是,科申請調換工種或者崗位,調換

 后如仍不適應,醫院有權解除聘用合同,包括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

 四、 職工要求調離醫院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向本部門提出請調報告; (二)按人事責權劃分表,請調報告獲批后,請調人道人秘科填寫職工調離移交手續會簽表; (三)按有關部門要求清點、退還、移交醫院財產、資料; (四)填寫調離表及辦理有關手續。

 五、 職工調離時,工資的發放按職工與本院所簽聘用合同書辦理。

 六、 職工未經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達 1 個月者,醫院登報申請除名,將其人事關系退回上級勞動人事部門。

 四、醫院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 在醫院的人力資源配臵管理中,還有一項重要內容是辭職與辭退,制定辭職與辭退管理文案有利于加強醫院的勞動紀律,提高職工素質,增強醫院活力。

 醫院在制定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時主要闡明以下幾項內容 (1)

 目的及意義; (2)

 辭退職工的條件及程序; (3)

 職工辭職的辦理程序及條件。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辭退、辭職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了加強本醫院勞動紀律,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醫院活力,促進

 本醫院的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二)醫院對違紀職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利。

 (三)醫院職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又辭職的權利。

 二、辭退管理 (一)醫院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計超過六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醫院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嚴重者。

 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于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醫院文件者。

 8、破壞、竊取、毀棄、隱匿醫院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醫院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教不改者。

 10、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 違背國家法令或者醫院規章情節嚴重者。

 12、 泄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 精神或技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院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職工對所從事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 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 年終考核成績不及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7、 因醫院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職工時。

 18、 工作時期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這。

 19、 職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 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二)本醫院按“辭退管理”之第(一)項規定辭退職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職工出具《職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連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10 日前告之; 2、連續工作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20 日前告之; 3、連續工作 3 年以上者,30 日前告之; (三)辭退職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職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醫院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四)被辭退職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段,填寫移交清單。

 (五)辭退的職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再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得15 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中訴,對仲裁不服者,可以像人民法院上訴。

 (六)被辭退職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本醫院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人秘科在辭退職工后,應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八)本醫院下屬各院外醫療門診部辭退職工,必須經由醫院人秘科,主管

 院長審核批準方可執行。

 三、辭職管理 (一)本醫院職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一件,在送變人事部門審核。

 (二)醫院職工無論因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月。

 (三)職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醫院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四)職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四、附則 (一)醫院職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接規定程序辦理的,醫院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二)本辦法的修改、解釋由醫院人秘科負責。

 (三)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五、醫院人員停薪留職辦法 職工如遇某種情況較長時間不能上班時常辦理停薪留職手續。所謂停薪留職即醫院停發職工工資,但為其保留原職位。

 在停薪留職辦法中,主要注意一下幾個方面 (1)

 停薪留職的實用條件; (2)

 停薪留職的辦理手續 (3)

 復職手段。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停職管理辦法 一、為了規范本醫院對停薪留職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1、久病不愈超過一個月者; 2、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上班者。

 三、凡屬于第二條第一款情況的,由部門主管填寫“停薪留職通知單”,經人秘科核準后呈送本人。

 四、凡屬于第二條第二款情況的,由職工個人填寫“停薪留職申請書”,經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填寫“停薪留職通知單”,報人秘科核準后呈送被人。

 五、停薪留職以一年為限,如需延長,應經醫院院長批準。停薪留職期間不計工齡。

 六、凡停薪留職期滿仍不能上班者,按辭退處理。

 七、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擅就他職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經核實,予以除名。

 八、醫院中層干部和下屬醫院門診部中層職工,不得停薪留職。

 九、凡停薪留職人員,醫院概不保留原任職位,中請復職時若無相應職位空缺或已無需要時,不待復職。若停薪留職期滿仍不待復職者,按辭退處理 十、凡停薪留職職工要求復職時,需填寫“復職申請書”,經人秘科和原任部門主管核準后,辦理復職手續。

 十一、 本辦法呈院長批準后生效實施,修改時亦同。

 六、職工離職管理辦法

  職工離職又分為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四種情況,職工離職應辦理相應的手段。

 醫院在編寫職工離職管理辦法時主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

 離職手續 (2)

 移交手續 (3)

 薪資的計發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離職管理辦法 一、 為使醫院職工離職有所依循,且使工作不受影響,醫院人秘科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醫院職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

 三、 職工離職區分:

 1、辭職:因職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辭退(解聘):職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

 3、開除: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4、自動離職:職工無故曠工 3 日以上,脫離其工作崗位自動生效。

 四、 辭職者應提前一個月申請;主管級以上人員應提前一個半月申請;中層干部以上人員應提前兩個月申請。

 五、 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單位直屬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半年,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是仍希望其能仍在醫院效力。

 六、 離職手續:

 1、職工離職,需特已批準的《離職申請單》和《移交清單》到各單位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人秘科審核。

 2、中層干部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秘科所要《移交清單》3 份,按《移交清單》內容規定,詳細填入《移交清單》,辦妥移交手續后,一份存原單位,一份由離職人保存,一份隨同《離職申請單》一并交人事部門核定。

 七、 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植物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文件(包括醫院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單》并移交制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已辦而未辦結的事項交代清楚(章則、技術資料等類應交保管本部門由主管科室領導簽收)。

 2、事物移交:原領的工作服裝交還總務科(實用一年以上的免交);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除外)交還總務科或有關部門;上述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單》,由接收部門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字證明即可。

 3、移交期限:5 天。

  八、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主管領導指定接替人接收; 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九、各職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的醫院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主管負責追索。

  十、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1、本醫院工作合同期滿辭職者,除發給其正常工資外, 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2、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正常工資,無補助費;

  3、即辭即走者,扣除一個月工資;申請辭職期限不夠一個月者,按比例扣除。

  4.自動離職者,不發任何薪金。對人、財、物交接不清而自離者,視情節輕重報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5、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6.違紀開除者,按醫院規章制度處分或罰款后,結算其正常工資;若有違法情節,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一、中層以上干部及財務經管人員:

  1、本醫院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2、本醫院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1)中層干部:是指各部門主管領導及以上人員。

  (2)經管人員:是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3、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1)填具《移交清單》或報告書;

  (2)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籍、圖表、文具、印章等);

  (3)應辦未辦及己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4)其他應專案移交的事項。

  4、中層以上干部的《移交清單》應由主管院長編寫。經管人員《移交清單》

 應自行編寫,并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一式三份,一份送人秘科,另兩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5、《移交清單》應合訂二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蓋章。

  6、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若因調任、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7、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準移交期限屆滿時,未將移交表冊送齊,致使后來接任人員無法接收或有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期限補交者,應由接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呈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論,徇情不報的,將予以懲處。

 8 接任核對或盤查文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通報上司;倘有隱匿,除予以懲處外,應與前任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離職物品移交程序書 七、離職人員物品移交程序書

  職工離職時涉及工具、物品的移交,物品移交需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

 離職人員物品移交程序書主要需注意以下點 (1)點收人員及程序; (2)各類職工需要移交的物品。

 丹東市公安醫院醫院職工離職人員物品移交程序書

  一、為規范離職人員物品移交手續,特制訂本程序書。

  二、離職人員應填具物品移交表,由點收人員點收簽名以清手續。

  三、各科室點收人員:離職者為專業技術人員時,點收人員為該科室主管領導;離職者為行政及后勤人員時,點收人員為該科室主管領導所指定的人員。

 四、離職人員獲準離職后,人秘科或財務科應填具移交表一式三份(必要時離職人員須附明細表三份),經點收人員點收簽名交主管領導對并結清賬目后,由離職人員留存一份,一份由財務科留存做賬,一份交人秘科呈請院長發出離職證明后歸檔。

  五、點收程序:

  1、所屬部門;

  2、主管領導;

  3、財務部;

  4、人秘科。

  六、本醫院職工離職時,各部門通知人秘科,由人秘科以書面形式通知財務部凍結支付任何款額,待賬目核對清結,并由該部主管領導核準支付后,始由人秘科請款支付。

  七、屬于醫院的物品,其使用者于離職時,應按本程序歸還醫院。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退休管理方案 八、職工通休管理方案

  職工退休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對職工退休要制定相應的制度,加強管理理。

 在編制職工退休管理方案時主要注意如下兒個方面 (1)職工辦理退休的條件; (2)退休時需辦理的手續; (3)退休金的計算與領取。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退休制度管理實施細則

  一、本醫院正式職工的退休,依本細則實行。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者,可命令其退休。

  男職工年滿 60 周歲者:女職工年滿 55 周歲者

  三、本辦法所稱年齡的認定,均自本人人事檔案第一頁所填寫之內容計算。

  四、申請退休職工,應填具退休表書。呈轉院長核定。命令退休金的表件,由人秘科查實年齡后填報。

  五、本細則經總經理核準后人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件:人力資源配臵管理用表

 一、職工任免通知書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任免通知書 原駐 姓名 動態

 派駐新職 科室 職務

  單位 職務 工資

 附

 注

  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院長:

 年

 月

 日

  二、人員晉升核定表

 丹東市公安醫院人員晉升核定表 部門:

  年

  月

 日 姓名

 學歷

 成績評 定

 原任工作資料

 似晉升(聘用部門擬訂)職級

 核定

 備注 學校 科系 畢業時間

 工作職級

 工資

 初聘本職級日 期

 現任 工作

 轉任現任工作日期 工 作 職 級 工 作 職 級

 工資

  三、職務委派通知書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務委派通知書 查照:

 年

  月

  日

 第

 號 姓名

 代號

 職稱

 植物

 所派科室

 委派職務

 委派日期 年

  月

 日

 免除職務

 根據文件

 備注

 人事科

 四、職務調離公告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務調離公告 姓名

  原 任

 部門

 職稱

 職等

 異動性質

 新任

 部門

  職稱

  職等

  事由

 生效日期

 備注

  五、職工辭退通知書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辭退通知書 編號

 姓名

  科室

 職務

 到職日期

 離職日期

  間斷工齡

 其他

 辭 退 原 因

  上級主管 領導意見

  簽字:

 人事主管 意見

  簽字:

 院長意見

  簽字:

 六、職工降職核準書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降職核準書

 七、人員辭職申請表

 丹東市公安醫院人員辭職申請表 辭職人

 年齡

 科室

  職務

 工種

 等級

 申請日

 希望離職日

 核

 定 離職日

 辭 職 原 因

 批準

 審核

 主管

 申請人

  八、停薪留職申請表

  丹東市公安醫院停薪留職申請表

 九、復制申請書

 丹東市公安醫院復制申請書

  十、職工工作交清單

 丹東市公安醫院職工工作交清單

 丹東市公安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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