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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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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漢語詞語生態:2008年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安機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公安機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5篇

第一篇: 公安機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公安機關作風建設調研報告

近年來,我分局高度重視機關作風建設,為打好紀律整頓翻身仗,始終堅持一手抓林區秩序整治,一手抓隊伍作風建設。可以說,目前,我縣森林分局隊伍的主流是好的,同時也要清醒的認識到,我們在思想觀念、工作方式、紀律作風方面與上級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

一、主要存在問題:

(一)民警服務宗旨意識不強。一是有的民警對待到訪群眾不熱情,提出的問題不積極查辦,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甚至有的民警對群眾的報案無動于衷,辦事拖拉;二是個別民警認為穿上了這身警服,開著警車,就有特權,可以耍威風,甚至為了一時之便穿便裝開警車在大街上“兜風”。

(二)工作上有畏難情緒,滿足于現狀。目前,我分局人員相對老齡化,40歲以下民警僅有5人,占我分局民警總數的23%,人員的相對弱化導致對電子設備和信息系統的操作存在畏難情緒,老民警不愿或無心力花時間學習新設備、新技術,而是滿足于現狀,一直沿用老的辦案方法,導致舊的辦案方式與新的技術手段脫節。

(三)存在人情主義現象。在辦案過程中,喜歡挑輕減重,挑好排次,遇到問題不愿拋開情面認真對待,怕得罪人、惹麻煩上身,如此則容易導致案件復雜、問題惡化。

二、改進措施:

(一)強化意識,提升服務理念。黨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群眾。作為森林公安民警,我們的工作重心是打擊森林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樹立正確的服務理念,摒棄“耍威風、炫酷”的不良心態,認真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方針政策,始終保持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積極聽取群眾意見,才能在群眾中樹立森林公安的威信,贏得群眾的信任和理解。

(二)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一是學習理論知識,牢牢把握當前政治形勢,努力學習各項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知識,善于用理論武裝頭腦;二是在實踐中學習,善于接受新事物、新科技,多向同事請教和交流,克服畏難心理,迎難而上,不斷創新;三是向群眾學習,深入基層,有針對性的了解群眾所需,探索新方式、新途徑,從而更好地為群眾辦案、解難。

(三)求真務實,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堅持從實際出發,善于總結經驗,不照搬別人的做法,真抓實干,多辦實事,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二是敢于說真話、講實話,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對群眾提出的問題不回避,不掩飾,公事公辦,依法辦案。三是講求實效,將為民辦事的愿望變成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實事,提高群眾安全感和對森林公安工作的滿意度。

(四)規范執法,提升辦案質量。森林公安民警要牢固樹立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的理念,要通過作風轉變,改進執法方式,把“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的理念貫穿到執法的全過程,用和諧的思維來開展工作,用和諧的態度來對待群眾,提高執法辦案質量。

(五)加強監督,提高他律能力。一是內部監督,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和獎懲機制,落實一把手負總責,層層簽訂《責任書》,自覺樹立起抵制歪風邪氣的“防火墻”;二是外部監督,縣紀檢監察部門可形成暗訪小組,不定期對公安工作中各個環節進行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建立長效監督機制,著力解決部分民警思想渙散、辦事拖拉等現象。

第二篇: 公安機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一、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

( 建標130—2010)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批準發布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010]95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建標函[2009]320號)要求,由公安部負責編制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發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的有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公安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 言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建標函(2009)320號)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編,具體由公安部裝備賬務局和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共同編制的。

按照中央關于深化司法保障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為規范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我們組織開展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編制工作。在標準編制過程中,編制級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全國性的問卷調查及實地調查研究,認真分析了全國既有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統計資料,總結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使用的先進經驗。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了省、地縣三級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現狀和我國總體的經濟發展態勢,確定本建設標準的建設規模和水平,編寫了本建設標準。經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的意見,最后由我部組織召開審查會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建設標準共分五章:總則、建設內容和項目構成、選址和規劃布局、建筑等級和面積指標、建筑標準和建筑設備。

請各單位在執行本建設標準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至公安部六十備財務局(通訊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14號,郵政編碼:100741),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裝備財務局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呂 楊 劉玉慶 王冬陽 蘇劍

顧 均 邵 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建設內容和項目構成……………………………………(3)

第三章選址和規劃布局……………………………………………(6)

第四章建筑等級和面積指標………………………………………(7)

第五章建筑標準和建筑設備……………………………………(10)

附錄一 名詞解釋…………………………………………………(11)

附錄二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功能用房面積分配

比例表……………………………………………………(13)

附錄三 警務技能訓練基礎用房面積分配比例表………………(15)

附錄四 省級警犬基礎用房面積比例表…………………………(16)

本建設標準用詞說明…………………………………………………(17)

附件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條文說明………………(19)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提高公安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打擊犯罪和服務社會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安辦案的業務特點及專業技術要求,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決策和建設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是審查項目工程設計及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全過程的重要依據。

第三篇: 公安機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I、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建標130-20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提高公安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打擊犯罪和服務社會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安辦案的業務特點及專業技術要求,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決策和建設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是審查項目工程設計和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于省級、地(市)級、縣(區)級和非行政區劃的縣級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

本建設標準所指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是指除公安機關辦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監管場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

第四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滿足公安機關業務需求為前提,實事求是、統籌兼顧,考慮現實工作業務發展需要和地方財力可能,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及水平。

第五條除警務技能訓練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均應與公安機關辦公用房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在保證功能相對獨立設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設,共用附屬設施。

第六條公安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當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和公安機關辦公用房統一建設時,共用的附屬房屋建筑、建筑設備及場地應按實際功能需求確定規模,避免重復建設。

第七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建筑風格和體量應與周圍城市環境相協調,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節地、節水、節能、節材、環境保護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規定。

第八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除應遵守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內容和項目構成

第九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設備和場地三部分構成。

第一十條省級、地(市)級公安機關以及相當于同級別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設內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揮中心用房,包括接處警指揮大廳(含三臺合一用房)、指揮室、要素室、情報收集研判會商室、專用機房、值班室等。

二、辦案用房,包括來訪等候接待室、訊問室、詢問室、辨認室、監聽監視室、情報采集室、案情分析室、專家審卷會審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訪用房、機動車和駕駛人業務辦理用房、出入境服務大廳、辦證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證室、駕駛人教育、考試、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計算機網絡機房(公安網、涉密網、互聯網)、通信機房(含有線、無線、衛星、圖像控制)、視頻指揮調度室、電視電話會議室、應急通信系統機房、公安信息庫用房等。

五、網絡安全保衛用房,包括監控、偵控工作機房、電子數據鑒定及攻防實驗室、網絡輿情處置指揮室、系統設備機房等。

六、技術偵察用房,包括辦案手段業務用房、偵控機房、技偵實驗室、技偵裝備庫房等。

七、機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碼通信值班室、密碼電報辦、閱報室、密碼通信室、密碼通信網絡機房、密碼庫房等。

八、刑事技術用房,包括刑事技術管理用房、現場勘查技術用房和實驗室用房等。實驗室包括:痕跡檢驗實驗室、法醫學實驗室、聲像技術實驗室、信息技術應用實驗室、理化檢驗實驗室、毒品檢測實驗室、文件檢驗實驗室、DNA檢測實驗室、電子物證檢驗實驗室和心理測試實驗室。

九、物證以及收繳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貴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繳物品保管室、收繳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保管室、收繳強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一十、警用裝備物資(含應急儲備物資)庫,包括槍支保管室、彈藥保管室、警用裝備保管室、警用服裝保管室、特種車輛(含通信指揮、勘查、毒品查緝等特種車輛)用房、應急儲備物資庫等。

一十一、警務技能訓練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訓練所需的擒拿格斗用房等。

一十二、備勤用房。

一十三、檔案用房,包括檔案庫房、接收整理室、編目閱覽室、保護技術室等。

一十四、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級公安機關可設警犬基地一處,包括犬舍、教學及科研用房、管理用房、學員住宿用房、食堂及附屬用房等。地(市)級公安機關設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屬用房等。

一十五、警務技能訓練基地,包括教學用房(含教室、警用裝備儀器設備教學訓練室、圖書館等)、行政用房、民警實戰訓練所需的訓練用房(含泅渡館、射擊館、擒拿格斗訓練館、模擬街區等)、學員宿舍、食堂及附屬用房等。

第一十一條縣(區)級公安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設內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揮中心用房,包括接處警指揮大廳(含“三臺”合一用房)、指揮室、要素室、情報收集研判會商室、專用機房、值班室等。

二、辦案用房,包括來訪等候接待室、訊問室、詢問室、辨認室、監聽監視室、情報采集室、案情分析室、專家審卷會審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訪用房、機動車和駕駛人業務辦理用房、辦證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證室、駕駛人教育、考試、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計算機網絡機房(公安網、涉密網、互聯網)、通信機房(含有線、無線、衛星、圖像控制)、視頻指揮調度室、電視電話會議室、應急通信系統機房等。

五、網絡安全保衛用房,包括監控、偵控工作機房、電子數據鑒定及攻防實驗室、網絡輿情處置指揮室、系統設備機房等。

六、機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碼通信值班室、密碼電報辦、閱報室、密碼通信室、密碼通信網絡機房、密碼庫房等。

七、刑事技術用房,包括刑事技術管理用房、現場勘查技術用房和實驗室用房等。實驗室包括:痕跡檢驗實驗室、法醫學實驗室、聲像技術實驗室、信息技術應用實驗室、理化檢驗實驗室、毒品檢測實驗室、文件檢驗實驗室、DNA檢測實驗室、電子物證檢驗實驗室和心理測試實驗室。

八、物證以及收繳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貴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繳物品保管室、收繳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保管室、收繳強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九、警用裝備物資(含應急儲備物資)庫,包括槍支保管室、彈藥保管室、警用裝備保管室、警用服裝保管室、特種車輛(含通信指揮、勘查、毒品查緝等特種車輛)用房等。

一十、警務技能訓練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訓練所需的擒拿格斗健身房等。

一十一、備勤用房。

一十二、檔案用房,包括檔案庫房、接收整理室、編目閱覽室、保護技術室等。

一十三、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屬用房等

第一十二條單獨建設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房屋建筑除按第十條、第十一條所述的功能用房外,還應包括配套的值班室、設備機房、汽車庫等附屬用房。

第一十三條單獨建設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筑設備應包括建筑給排水、暖通空調、供電系統及設備和弱電系統等。

第一十四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場地應包括建筑基地內的道路、綠地、停車場、室外警察體訓操場等。

第三章選址和規劃布局

第一十五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與公安機關辦公用房的選址統籌進行,建設基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應較好;

二、周邊市政設施應較完備;

三、不應選擇周邊環境有較強污染源的地區,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區域。

四、根據繁育、訓練警犬的業務特點和安全考慮,警犬基地應單獨選址建設,并應避開城鎮等人員密集的生活、學習及工作場所。

五、警務技能訓練基地應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進行建設。考慮其培訓內容的特殊性,如需新建的,可單獨選址建設。

第一十六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警犬基地除外)宜臨近城市主要道路,基地道路應與城市道路連通。

第一十七條各類功能用房、附屬用房的規劃布局,應考慮用房性質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

第一十八條業務技術工作所產生有污染的垃圾及污物,宜由專門路線運出,不宜與主要人流流線交叉。

第一十九條收繳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繳危險物品保管室應與人員日常工作區域分開,獨立設置,并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防護的標準要求。

第二十條建筑基地內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綠地率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建筑基地內應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停車場地,并結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停車數量除滿足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專門功能需求外,還應符合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四章建設等級和面積指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應按公安機關的行政級別劃分為兩類。省級、地(市)級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為一類,縣(區)級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為二類。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規模應依據各地公安機關在編民警數,按人均建筑面積累積計算,兼顧各項業務開展的基本使用需求。省級按省公安機關本級在編民警人數計算,地(市)級按地(市)公安機關本級在編民警人數計算,縣(區)級按縣、區公安機關本級在編民警人數計算,以上在編人員計算均不含公安監管場所、公安派出所民警人數。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積應符合以下規定(具體面積分配比例按照附錄二執行):

一、一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積為28~40㎡;

二、二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積為28~38㎡。

本條規定的人均建筑面積指標為控制指標,在保證業務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可視業務工作量及地方財力的可能適當降低。

第二十五條各地一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筑規模計算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編民警人數20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8㎡/人;

二、在編民警人數少于2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40㎡/人;

三、在編民警人數200~20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積應采用插入法計算,計算公式按如下(單位為㎡/人):

S人均 = 28 + (2000 – N)×0.0066

其總建筑面積計算公式如下(單位為㎡):

S綜合 = N×S人均

公式中N 為在編民警人數。

公式中S綜合表示總建筑面積,S人均表示人均建筑面積。

第二十六條各地二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規模計算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編民警人數5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8㎡/人;

二、在編民警人數少于1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8㎡/人;

三、在編民警人數100~5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積應采用插入法計算,計算公式按如下(單位為㎡/人):

S人均 = 28 + (500 – N)×0.025

其總建筑面積計算公式如下(單位為㎡):

S綜合 = N×S人均

公式中N 為在編民警人數。

公式中S綜合表示總建筑面積,S人均表示人均建筑面積。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中的警務技能訓練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的建設規模,不在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控制指標內。

第二十八條在條件滿足、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可考慮建設省級與地(市)級警務技能訓練基地。省級與地(市)級警務技能訓練基地的總建筑面積指標應依據同期培訓規模計算,同期培訓人數不應少于300人,不宜超過500人。省級生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55㎡;地(市)級生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50㎡。若地(市)級公安機關所轄區域在編民警人數的10%不足300人時,應在相鄰的2至3個地市的中心城市設置一個區域警務技能訓練基地,負責該區域內民警的培訓任務。

第二十九條省級警犬基地其總建筑面積應按同時繁育、培訓100~300犬計,每犬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5㎡。

第三十條警犬用房屬地(市)級、縣(區)級公安機關的業務技術用房,其總建筑面積應按實際日常所用犬數計,每犬建筑面積宜為10~12㎡。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與公安機關辦公用房共同建設的,其附屬用房應與辦公用房的附屬用房統一規劃、建設,建筑面積指標不得重復計算。確需獨立建設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其附屬用房的建筑面積宜為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總建筑面積的5%~7%。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設內容未包含在本建設標準范圍內時,應向上一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單獨申報。

第五章建筑標準和建筑設備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的建筑應按實用、經濟、安全、美觀的原則進行設計、建造。建筑應樸素、莊重。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應滿足業務技術的各項功能,符合節能、防火、無障礙、衛生、環保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裝修標準應根據不同房間的功能要求確定,并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裝修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供電應符合設備和照明用電負荷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應有給排水設施,并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設置采暖系統或空調系統,部分業務技術用房亦可根據業務技術工作的特殊要求設置專用采暖系統或空調系統。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弱電系統應滿足管理、通訊、網絡、辦案、安防等需求。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設施,做到合理規劃、設計和建造。進行改建、擴建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按本建設標準測算的總建筑面積應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積。

附錄一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名詞解釋

1、指揮中心用房……公安機關收集、研判、處理各類情報信息、進行指揮調度、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和指揮中心設備運行等所需要的用房。

2、“三臺”合一用房……公安機關110、119、122三個號碼報警臺接警所需用房。

3、辦案用房……公安機關在辦理各種案件過程中,專門用于處理群眾來訪、進行詢問、訊問、辨認、監聽、監視、情報采集、案情分析、專家審卷、整檔立卷等辦案工作的用房。

4、窗口用房……公安機關用于接待群眾來訪辦事、辦理各種證件、機動車和駕駛人業務辦理、教育、考試、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的用房。

5、信息通信用房……公安機關用于通信、視頻傳輸、信息庫用房和信息通信系統設備運行等所需的用房。

6、網絡安全保衛用房……公安機關用于開展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用房和設備用房。

7、技術偵察用房……公安機關用于開展行動技術偵察工作的用房和設備用房。

8、機要工作用房……公安機關用于密碼通信、密碼電報辦閱、密碼設備運行、管理用房。

9、刑事技術用房……公安機關用于開展刑事技術偵察工作用房和設備用房。包括刑事技術管理用房、現場勘查技術用房和實驗室用房等。

10、物證以及收繳物品保管用房……公安機關用于集中存放、統一管理在辦案過程中所獲取的各種物證以及收繳的各類涉案物品的用房。

11、警用裝備物資(含應急儲備物資)庫……公安機關用于存儲、保管武器彈藥、裝備器材、公安被裝、警用車輛和應急物資的庫房和場所。

12、警察技能訓練用房……公安機關在警務實戰訓練中用來模擬各種場景進行技能戰術訓練的用房。

13、備勤用房……公安機關用于值班備勤的用房,包括值班室、民警備勤宿舍等。

14、檔案用房……公安機關用于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檢索、保護和利用等工作的用房。

15、警犬用房……地(市)級、縣級公安機關為基層實戰部門所提供的警犬日常訓練、使用所必需的犬舍等用房。

16、警犬基地……省級公安機關用于警犬繁育、訓練所必須的犬舍、教學及科研和管理等用房。

17、警務技能訓練基地……公安機關用于對民警初任、晉升、警務實戰和其他技能訓練的綜合性培訓場所。


附錄二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功能用房面積分配比例表

一、一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功能用房面積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務技能訓練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二、二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功能用房面積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務技能訓練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注1:表一、表二各業務技術用房的使用面積分配比例及相應的浮動范圍是經過大量調研、測算得出,建設單位可參照建設。當新建、擴建項目為業務技術用房的部分功能用房時,建設單位可根據在編人數計算總建筑面積乘以相應的百分比得出需要的建筑面積。建設單位可根據業務技術用房具體需求進行必要的調整,但總建筑面積不得超出本建設標準的規定。

注2:所涉及信息通信用房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設計和建造,刑事技術用房應按照公安部關于刑事技術各專業實驗室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

注3:窗口用房面積可結合具體服務對象和服務范圍總量共同確定。

附錄三 警務技能訓練基地用房面積分配比例表

注:本表各類用房的面積分配比例及相應的浮動范圍是經過大量調研、測算得出,建設單位應參照建設。建設單位可根據訓練基地的具體需求進行必要的調整,各分類中小類指標為建議數值,可參照建設,但總建筑面積不得超出本建設標準的規定。

附錄四 省級警犬基地用房面積比例表

注:本表各類用房的面積分配比例及相應的浮動范圍是經過大量調研、測算得出的,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但總面積不得超出本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用詞說明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附件】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條闡明了編制《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本建設標準)的目的和依據。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是公安機關進行辦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備有較先進的技術實驗設備,專業技術要求高,對提高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犯罪和服務社會的能力,起著相當關鍵的作用。編制本建設標準的目的就是要解決當前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相對薄弱、用房不足、發展建設不規范等突出問題,使其建設走向規范化、標準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體制改革有關要求是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編制工作的重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公安辦案的業務特點及專業技術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設標準的依據。

第二條本條闡明了編制本建設標準的作用和權威性。

本建設標準是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后制定的,兼顧各地區、不同行政級別公安機關的組織狀態及業務技術用房的功能需求。因此本建設標準是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的全國統一標準,合理確定了建設規模和水平,為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監督建造過程及檢查建筑全壽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據。

第三條本條規定了本建設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建設標準不僅適用新建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同時也適用于改建、擴建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

第四條本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方針、原則和總體要求。

建設規模和水平是建設標準的關鍵所在,這一關鍵點應立足于我國的具體國情和經濟發展狀態,以及建設項目的功能需求。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功能性強,因此滿足業務技術需求是建設的重要原則。同時又要統籌兼顧,實事求是,厲行節約,不貪大求洋,更不能追求所謂“標志性”建筑。

第五條本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與公安機關辦公用房的關系。

公安機關的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除警務技能訓練基地、警犬基地)是相鋪相承的配套關系,“兩房”有緊密的聯系,所以在建設立項時,就應統一規劃。但“兩房”畢竟在功能上有很大不同,為便于管理、使用,加上保密等因素,“兩房”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可相對獨立建設。而“兩房”的附屬用房除各自特殊功能要求外,應共建共用,減少投資,節約建筑用地,并提高設施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六條本條規定了公安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遵循的標準及合并建設中附屬用房的建設標準。

公安機關的辦公用房應執行已有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業務技術用房與辦公用房統一建設時,共用的附屬用房建筑、建筑設備及場地,應按實際需求進行規模和水平的確定,不得重復建設。

第七條本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與城市的關系。

任何一項建設項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設在城市的建設項目依托城市需要遵守該城市的規劃及相關規定,并與周邊城市環境相協調。

第八條本條規定了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定額的規定對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具有的約束力。

第二章建設內容和項目構成

第九條本條闡明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的構成。

建設項目通常都是由房屋建筑、建筑設備和場地三部分構成。房屋建筑是形成功能使用空間的載體。但只有載體房屋建筑還不能使用,還需有支撐載體正常運營的建筑設備,通常是指給排水、暖通空調及電力(含強弱電)系統和必備的建筑設備。另外還有承載上述兩項的場地,包括道路、綠地、停車場等等。

第一十條

第一十一條此兩條對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內容進行了闡述和規定。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房屋建筑建設內容大體一致,省級和地(市)級業務技術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設內容包括十五項功能用房,縣級業務技術用房減少技術偵察用房和警務技能訓練基地兩項,合計十三項。其中警務技能訓練基地、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在建設內容上屬于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但由于其開展業務的特殊性,在建設項目上一般獨立建設。

第一十二條本條闡述了單獨建設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房屋建筑中有關附屬用房的建設內容。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除主要功能房屋建筑外,還有配套的附屬用房。這些附屬用房也是房屋建筑建設內容中重要的構成。

第一十三條本條闡述了單獨建設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

第一十四條本條闡述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場地的建設內容。

第三章選址和規劃布局

第一十五條本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對建設基地選址的要求。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對社會穩定、長治久安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房屋建筑的壽命周期長,首先選址的地質條件要好,周邊無嚴重污染源。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有許多專業設備都需市政設施的支持,選址時應與周邊的市政條件相銜接和清晰的了解。警務技能訓練基地是對在職民警集中一個時間段,離崗進行專業理論和專業技能學習的輪訓場所,培訓期間培訓人員一般脫離日常公安業務工作,因此警務技能訓練基地宜單獨選址建設。

警犬基地根據繁育、訓練警犬的業務特點和安全考慮,應單獨選址建設,為防止噪音、氣味等擾民現象,警犬基地最好設在較靜僻的地方。

另外警務技能訓練基地、警犬基地均需設較大的室外訓練場地,對建設用地的要求與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其他功能用房不同,因此在選址時要充分考慮這一因素。

第一十六條本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與周邊交通的關系。

公安機關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和日常的辦案工作,都對效率有很高的要求,建設基地周邊交通狀況是否便利也是選址時重要的條件之一。

第一十七條本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在總體規劃布局上的原則。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功能較多,要求也具有差異,有的房間要對外服務,有的則保密性很強,有的房間有潔凈要求,有的則會產生污物。因此在規劃布局上精心設計,使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布局合理,有利工作及保護環境。

第一十八條本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在流線設計方面的原則。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流線設計與總體規劃布局緊密聯系,由于上條所闡述的房屋建筑的功能特點,流線設計極為重要。建設基地至少應有兩個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分別作為主要人流的出入口和后勤物品的出入口。工作產生的污物(包括尸體)的運輸流線不應與主要人流交叉。

第一十九條本條規定了收繳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繳危險物品保管室的設置要求和應符合的安全防護標準。

第二十條本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第二十一條本條闡述了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對停車的需求。

我國各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建設項目的停車場地要求不盡相同,但停車場地隨經濟發展愈發緊張確是現實。因此在建設項目前期策劃階段就應對停車問題有明晰的認識和相應的對策。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停車需求應符合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的規定。應充分鼓勵利用地下空間作為停車之用。

第四章建設等級和面積指標

第二十二條由于省級和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功能用房建設內容一致,本級在編民警人數近似,本條規定省級、地(市)級和縣(區)級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按業務需求分為兩類。

第二十三條本條規定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筑規模是按照本級在編民警人數確定的,與其他相關建設標準具有一致性,符合建筑標準編寫的一般慣例。由于公安監管場所、公安派出所另有標準,因此計算規模時扣除相應的民警人數。

第二十四條 本條規定了一類、二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規模人均建筑面積的控制指標。本著滿足公安機關業務需求、經濟實用、且留有適當發展余地的原則,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在反復論證、測算,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條規定。由于一、二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功能用房需求基本一致,因此人均建筑面積指標的低限數值也是一致的。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人員編制結構、所承擔的任務有所不同,縣(區)級公安機關包含的派出機構承擔了一部分窗口用房和辦案用房的功能,另外二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中少了行動技術用房和警務技能訓練基地兩類用房,因此人均綜合建筑面積指標的高限數值有所降低。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此兩條規定了一、二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規模人均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

由于同一級公安機關人員編制人數也有相當大的差別,如果制定一個統一的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是不可行的。根據公安部相關資料,民警人數200~2000人的公安機關占全部省級、地(市)級公安機關總數約75%,民警人數100~500人的公安機關占全部縣級公安機關總數約77%。

由于規模較大的建筑比規模較小的建筑通常交通面積或附屬面積要節省,使用系數相對較高,所以本條規定在上述范圍內,民警人數多的公安機關,其人均建筑面積指標相應就低,反之民警人數少的公安機關,其人均建筑面積指標相應就高。同時,本標準要保證功能用房基本的業務技術需求,因此制定基本的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規模。

據測算,二類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中的指揮中心用房、辦案用房、窗口用房、信息通訊用房、刑事技術用房等建筑規模與在編民警人數相關性較差,所需建筑面積隨在編民警人數變化不大,因此要滿足縣(區)公安機關基本業務技術功能需求,在本條中規定了最小建筑規模。

為便于操作,最終建設規模的計算結果可按四舍五入精確到十位數。

第二十七條省級和地(市)級業務技術用房包括警務技能訓練基地。其主要培訓對象是所轄區域內在編民警,采取輪訓的方式,同期總體培訓規模約占省公安機關所轄區域內在編民警數量的10%左右。

第二十八條省級和地(市)級警務技能訓練基地的建設規模以每期培訓人數為基數進行計算,省級建筑面積指標可按55㎡/生考慮,地(市)級建筑面積指標可按50㎡/生考慮。出于經濟性的考慮,同期培訓人數不應低于300人,不宜超過500人,如確有需要,可向主管部門單獨申請報批。建筑面積指標是綜合了現有基地的建設經驗,并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建筑規劃面積指標》相關指標和培訓特點共同確定。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警犬基地是繁育、訓練警犬的場所,僅在省級公安機關設置,警犬基地一般飼養100~300頭警犬。地(市)級和縣級公安機關是用犬單位,只需設置警犬日常使用所必備的犬舍等警犬用房。警犬基地或警犬用房的建筑面積單獨計算,不計入各級公安業務技術用房按本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總建筑面積中。

第三十一條本條闡述了對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中,附屬用房兩種建設模式的規定。

正常情況下,公安機關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是一起建設的,因此要統一規劃,兩者的附屬用房很多均可共用,其建設規模和水平應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共同建設,建設面積指標不得重復計算。當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獨立建設時,其建設規模和水平亦應按實際需求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建議的一般比例計算。

第三十二條本條闡述了對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確有特殊業務技術要求,本標準已不能涵蓋時的相應規定。

第五章建筑標準和建筑設備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此三條闡明了對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筑標準的原則性規定。

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建設,主要是滿足功能性的業務技術要求。作為主要是為公安機關業內部使用的建筑,無需在外觀和室內建得富麗堂皇。作為政府機構的組成部分樸素、莊重的建筑及裝修風格能更好地體現執政為民、勤儉辦事的政府形象。建設中要反對貪大求洋、鋪張浪費,更不許追求所謂“標志性”建筑。由于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與辦公用房的建造在許多方面具有相同性,因此具體建筑標準應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同樣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的裝修標準也應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且根據用房性質不得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中檔裝修標準。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 這四條闡明了對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中建筑設備及系統的要求。

任何一棟現代建筑都是一個系統工程,建筑設備及系統都是不可或缺的,否則不可能正常運營。作為功能性很強的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對建筑設備及系統有更高的依賴程度,因此在項目從策劃到建造的全過程中都要對此有充分的關注和周密的考慮。防止由于前期準備的疏漏,造成建筑建成后功能的缺失而二次修補,形成浪費。

第四十條本條闡明了對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改建、擴建項目的規定。

對原有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需改建、擴建的,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但并不是全部推倒重來,本著厲行節約的方針,對原有建筑和設施首先要經過科學的檢測和鑒定,對仍在壽命周期內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和設施要充分利用,這樣可大大減少政府投資。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的建筑面積也應含在根據本標準測算出的總建筑面積中,不能忽略不計。

第四篇: 公安機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公安機關“微警務”建設探究

作者:陳文藝

作者機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北京100038

來源: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公安理論與實踐)

ISSN:1008-5750

年:2017

卷:027

期:005

頁碼:5-10

頁數:6

中圖分類:D631.1

正文語種:chi

關鍵詞:“微警務”;互聯網+;自媒體;公安機關

摘要:“微警務”是一種創新型警務模式,是傳統警務模式的延伸,是在信息化時代與公安機關創新工作機制下的產物.在公安機關實戰工作中, “微警務”在社會治理、服務群眾、隊伍管理、打擊犯罪、輿情管控等諸多方面都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努力將“微警務”平臺建設成為一個打通警察公共關系的新渠道、開展群防群治的新陣地、服務公安實戰的新平臺、開辟公安宣傳的新媒介、展示立體防控的新亮點,為提升新媒體時代的警務工作效能打下堅實的基礎.

第五篇: 公安機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淺論如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建設生態文明不但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思想,也成為中國對全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貢獻。當前,面對全球氣候變化以及金融和生態危機的嚴峻挑戰,探討如何推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意義

1、有助于破解我國前進中的種種難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創造了舉世矚目的奇跡,成就輝煌。但發展中所付出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發展不平衡、不協調的矛盾突出,民生問題凸顯以及道德文化領域里的消極現象等,嚴重制約了現代化宏偉目標的順利實現。面對來自大自然的報復,惟有以生態文明超越傳統工業文明,堅持以生態文明的理念和思路,對發展中的矛盾、問題作理性調控、綜合治理,才能突破瓶頸制約,在新的起點上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將促進全民族生態道德文化素質的提高。我國環境惡化遲遲不能根本好轉,這與人們的生態道德文化缺失有直接的關系。相當多的人生態道德文化水平低下,處于“文盲、半文盲”狀態。生態道德文化缺失還表現在消費領域追求奢華、過度消費、甚至揮霍浪費等方面。事實說明,急需在廣大群眾尤其是在公職人員中間,強化生態道德文化教育。

3、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生態文明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與其他目標任務同步。然而,同物質文明相比,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明顯滯后,必須加大力度,加快步伐,才不至于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后腿。

4、將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貢獻。中國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如果我國率先跨入生態文明社會,不但會使全國的經濟、社會、生態、環境、人文、民生面貌為之一新,而且必將大大加快全球生態文明建設進程。

二、怎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國家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強調指出:“美麗中國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指向,建設生態文明是實現美麗中國的必由之路。”當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筆者認為,要做到以下幾點:

1、思想觀念要先行。要使生態文明觀深入人心,在全體公民中強化我國人口多、人均資源少、環境形勢嚴峻的國情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了解國情、珍愛環境、保護生態、崇尚自然、節約資源、造福后代的共識,使生態文明觀念成為13 億中國人共同的價值觀念和自覺行動。要確立大自然觀。現代意義上的自然觀,真正視人類與自然是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的整體,從整體上把握住規律,并以此作為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基礎。首先,要轉變對經濟與環境關系的認識,強化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效益意識,使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在環境可承載和資源可持續的基礎上。其次,要轉變人類生活的價值目標,樹立適度節制物質消費,避免或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崇尚自然和保護生態的生活理念。要強化環境就是資源、環境就是資本,破壞環境就是破壞生產力,保護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環保意識。再次,要重視發掘和發揮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優秀思想,如“天人合一”、仁愛萬物,尊重生命、順應自然、倡導節儉等,用于生態文化價值觀教育。

2、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關鍵。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既要遵循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又必須適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面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挑戰,我們要用有限的資源環境條件,支撐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生活質量的提高,就必須持續提高生態效率。其根本出路在于推動發展方式生態化的轉型。通過資源節約、生活儉樸、行為自覺、公眾參與和系統和諧,展現全新的天人合一的生態風尚。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樹立保住綠水青山也是政績的理念,把產業結構調整與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結合起來,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循環經濟、低碳經濟,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逐步改變產業結構不合理、經濟發展方式粗放的狀況,達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

3、抓好節能減排是核心。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好”是基礎,“好”的體現之一是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做到節能減排。首先,要加快建立資源節約型技術體系和生產體系。要堅持資源開發和節約并重、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讓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成為兩根“高壓線”,大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資源節約集約使用技術,堅定不移地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其次,要系統認知環境演變規律,提升生態環境監測、保護、修復能力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提高自然災害預測預報和防災減災能力,發展相關技術、方法、手段,提供系統解決方案,實現典型退化生態系統恢復和污染環境修復,實現環境優美、生態良好。第三,要注重源頭治理,切實抓好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工作,推進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廢物回收利用、余熱余壓發電和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合理有效使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生產率,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技術體系和生產體系。

4、實行嚴格制度是保障。合理、有效的制度,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維護公共權益的利益導向。首先,要像控制人口、保護耕地一樣,實行嚴格的環境資源保護制度,嚴肅法律制度、環境標準、執法紀律、執法手段,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其次,要實行政績督察制和行政問責制,對那些我行我素、無視法紀、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人要堅決懲處,杜絕一切環境違法行為,絕不允許“少數人發財、人民群眾受害、全社會買單”的情況再出現。第三,要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第四,要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第五,要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總之,生態文明的崛起與建設是一場涉及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的世界性革命,是不可逆轉的世界潮流。只要我們把握規律,勇于面對,攻堅克難,就能不斷把生態文明建設推向前進,迎來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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