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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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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2、制訂法規;3、規定;4、指規定品級的服飾;5、制作;6、制作方法;7、規模、樣式;8、規制形狀;9、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用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幼兒園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幼兒園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3篇

第1篇: 幼兒園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健全完善機關重大事項決策制度,規范領導班子決策行為,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提高執政能力,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三重一大”事項指對本單位的建設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重要干部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條 重大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二)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規劃、措施以及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舉措;

(三)司法行政長遠發展規劃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計劃;

(四)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五)請報上級決定的事關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項;

(六)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訂、修改及廢止;

(七)重大執法事項、重大活動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安排、研究和處理;

(八)重大責任事故的追究;

(九)重要的信訪、投訴事項的處理;

(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項:

(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二)局后備干部的確定;

(三)局機關干部的選拔、任用、考核和獎懲;

(四)其他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項。

第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局重大專項建設項目;

(二)年度預算外的基本建設、裝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標額2萬以上的工程項目;

(三)本局國有資產重大變更和處置、重大項目立項、對外大額投資捐贈等;

(四)其他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項:

(一)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

(二)年度預算外的大宗物資一次性采購金額2萬元以上或全年累計采購金額3萬元以上的事項;

(三)預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經費一次性1萬元以上的開支;

(四)其他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主體是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原則要求:

(一)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局黨組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民主,通過集體討論,以會議形式做出決定,努力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堅持按照程序決策原則。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者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集體決策。

(三)實行“四個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專責的管理體制。

(四)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于需要報請上級批準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項及其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或者報告。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主要程序:

(一)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要認真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專業性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或咨詢、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選拔任用局中層干部,應當征求局紀檢組的意見。

2.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的方式對擬提請集體討論的“三重一大”事項進行充分的醞釀。局黨組書記、局長在充分聽取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會議議題。

(二)集體決策:

1.在集體決策時,班子成員應當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或者建議。

2.局黨組書記、局長或者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當在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并根據討論情況,做出相應決定。

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當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提交討論。

4.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當安排專人負責記錄,并根據需要編發會議紀要。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應當詳細記錄。必要時應將決策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科室和相關人員。

第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執行:

(一)“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由分管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職責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實施。組織實施的分管領導應當抓好落實,并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執行情況。

(二)分管領導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意見。但在新的決策做出前,應當無條件執行。

(三)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重新提交集體討論并做出決策。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做出臨時處置的,應當在處置后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處置后未完成的事項需要領導班子重新做出決策的,應當重新集體決策,并按照新決策執行。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監督檢查: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應當接受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局紀檢組的監督和監察。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情況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內容。

(三)“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按規定落實保密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應的范圍內公開。

第十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責任追究:

(一)領導班子和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1.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規進行決策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3.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獨斷決策的;

4.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或者有意規避集體決策的;

5.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錯誤的;

6.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的;

7. 泄露醞釀、討論重大問題情況造成不良影響的;

8. 其他因違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應當依據職責范圍,確定集體責任或者個人責任;明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或者領導責任。

1.集體責任的追究,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2.個人責任的追究,情節輕微的,對責任人給與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報請上級相關部門處理。

(三)凡需追究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干部任免制度、責任追究的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區司法局黨組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制度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2篇: 幼兒園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

七都鎮“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

(初稿)

為嚴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進一步規范七都鎮領導班子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簡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

(一)重大決策

凡涉及單位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單位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于重大事項決策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上級的指示、決定、決議等的實施方案或工作意見。

2、本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業發展及社會穩定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財務收支年度計劃和執行情況,重大項目投資和資金使用,工程承包合同等事項。

3、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設的事項。

4、向上級黨委、政府及對口部門的重要請示和報告,本鎮重要的工作總結和工作報告。

5.涉及全局性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要信訪矛盾化解、重大事故處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6.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等。

7.其他需要集體研究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領導班子成員及部門的分工與調整等事項。

2.管理權限內干部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獎懲和確定后備干部人選,重要人事調動等事項。

3.黨員的發展及處置。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推薦、醞釀。

5.其他需要集體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

1.職責范圍內一定投資額的項目,標準應報鎮黨委、鎮人民政府領導班子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2.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包括專項項目,跨年度、跨任期項目。

3.重大投資項目安排,包括以財政性資金或融資投資的重大項目和國有資產參與國內外合資、合作的重點項目等。

4.重大活動項目安排,包括文化、體育、旅游等重大活動和節慶活動。

5.其他需要集體研究的重大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各村和機關各站(所)要根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規范財務審批制度,研究確定大額度資金使用的審批標準。以上資金支出,必須堅持集體討論、行政正職一支筆審批的原則。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必須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付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醞釀準備

1.廣泛征求意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事項內容涉及多個機構的,有關機構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對存在較大分岐意見的議題,一般不提交黨政領導班子會討論。

2.按照程序提議。提請黨委會議研究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由黨委書記提出,或者由黨委其他成員提出建議、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3.做好相關準備。相關部門提前準備好有關議題材料,包括議案、科學論證材料等,與議題一并報至黨建辦,并在會前發給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保證參加人員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保證人數。審議“三重一大”事項,以黨委會的形式集體研究,參會人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可召開。鎮團委主要負責人,是黨員的,需列席黨委會。

2.充分討論。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會議先由黨委成員或有關責任人介紹上會材料,然后用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

3.逐項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逐項表決。

4.作出決策。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特殊情況,可將爭論情況報告上級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請求裁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進行。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對“三重一大”事項,要以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到會超過半數同意后形成決定。

5.決議修正。在決議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督促檢查和信息反饋,防止決而不行。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如需要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仍應重新按照上述程序進行集體議事,會議決定。

6.會議記錄。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應由黨建辦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須列明會議名稱、會議主持人、應到會人員、實參會人員和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最后決定以及落實決定的責任和實施監督的辦法等。

7.列席旁聽。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和相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不參加表決。

8.議事內容涉及有關回避規定的,有關人員應予回避。

(三)決策實施

1.組織落實。“三重一大”事項經黨委會議決策后,由黨委成員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遇有職責和分工交叉的,由領導班子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

2.嚴格執行。黨委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委成員必須堅決服從黨委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場合發表不同意見。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黨委會議決策的,黨委書記或者黨委其他成員向黨委書記報告同意后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黨委會議報告。

3.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密。

三、監督檢查

1、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本意見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2、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范圍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各村、各鎮直單位主動接受監督。

四、責任追究

本辦法規定范圍的內容,實行重大決策事項責任追究制。如果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造成重大決定失誤的,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3篇: 幼兒園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切實加強對權力的民主監督與制約,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現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集體研究決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體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涉及我局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重大項目引進,均屬于重大事項決策的范圍。主要內容: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執行;

2、黨風廉政工作、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問題;

3、全局工作規則、各項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4、圍繞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舉措;

5、全局年度總體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任務的確定;

6、全局財務年度決算、預算的申報和調整;

7、年度評比及獎懲等相關事項

8、 機構設置、崗位職責、中層干部崗位競爭、人事變動等事項;

9、其它需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層干部競爭上崗的任免;

2、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

(三)重要項目安排

1、大宗物資及辦公設備的采購;

2、經上級批準的重大或集體考察學習活動項目經費的支出;

3、重大項目投資考察的接待支出。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單項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萬元)的資金款項。

二、三重一大問題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的機制和分工

實行局長負責制,通過局長辦公會、局務會或聯席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參與集體決策的范圍

出席局長辦公會的人員為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局務會擴大會由局長或書記確定邀請有關科室的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三)民主決策程序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黨組會、局務會或聯席會決策之前,要經過民主程序討論共同決策。

中層以上干部的任免,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重一大事項,在會議決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要求,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

三、集體決策規則

1、三重一大問題集體決策,要有計劃地進行,無特殊情況,不討論臨時動議議題。

2、決策前要根據工作計劃,做好調研、論證、相關法律咨詢和必要的事前審計;

3、決策時要集體討論、各抒己見、集思廣益、少數服從多數、民主集中;

4、決策后有重大事項的項目負責人安排專人負責集體決策的落實、總結、局辦公室負責催促、監督和檢查。

5、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

四、集體決策的程序

1、相關科、室提交需要領導班子研究決策的事項的相應計劃、調研和專家論證報告等書面材料

2、經黨政主要領導審閱后,根據事項性質和輕重緩急程度,按照相應決策范圍,列入決策計劃。

3、在不同的決策范圍內,經集體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策并形成會議紀要。

4、正式發文,付諸實施。

5、年終,根據三重一大問題的性質,在全體職工或全體黨員大會上通報落實情況

五、違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責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集體、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經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違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于不執行或不能按要求執行三重一大制度規定,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視情節及損失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

(五)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免職、責令辭職、黨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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