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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非制定法源有什么意義(精選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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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shén me,表示疑問,是提問用語,通常表示對事物的提問。這個詞語由中古漢語的“何物”訛變而來,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非制定法源有什么意義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非制定法源有什么意義3篇

非制定法源有什么意義篇1

衡平法

  equity

  英國自14世紀末開始與普通法平行發展的、適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種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淵源之一。14世紀以前,按照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當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訴訟,須先向大法官申請以國王的名義發出的令狀。令狀載明訴訟的條件和類別,法官只能在令狀的范圍內進行審判。但是令狀的種類和范圍都有限,因此,許多爭議往往由于無適當令狀可資依據,而無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有的訟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審理,也由于普通法規定的刻板和救濟方式的有限而難以獲得“公允”的解決。還有,普通法對于違反契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只能判處損害賠償或準予回復動產與不動產,不能頒發執行令,強制履行契約,也不能頒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為的發生等。遇到上述情況,當事人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根據古老的習慣,便向國王提出請愿。國王被看成是“正義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國王本人也借機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愛”,于是便通過王權進行直接干預。開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據國王的“公平正義”原則來審理;1349年起,允許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請,由大法官審理。15世紀末又進一步設立衡平法院,專門負責審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則,其判例逐漸形成一整套獨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則或準則,如“衡平法決不許可過失者得以逍遙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須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較,衡平法的訴訟程序比較簡單,不設陪審團,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審理,判決由衡平法院直接負責執行,違抗者以蔑視法庭論處,重者可下獄。這樣,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兩種法律 、兩種法院 、兩種訴訟程序。盡管“衡平法遵從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補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畢竟擁有干預普通法院審判的手段,特別是執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訴被告,被告可以以這種控訴違背衡平原則為由向衡平法院請愿。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發出禁止令,使原告放棄起訴,結果往往引起兩種法院之間的對立。到19世紀,隨著工商業經濟的發展,社會矛盾的加劇,這種繁瑣復雜而又不時發生對立的雙軌法制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統治的需要 。為簡化司法制度 ,議會于1873年通過《最高法院審判法》,1875年生效,對英國的司法機構作了重大改革,廢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單一的法院體系,統一適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確在普通法規則和衡平法規則發生抵觸或不一致時,以衡平法規則為準。

  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正”為基本原則,以實現和體現自然正義為主要任務。同時,衡平法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處而產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樣,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調整商品經濟下財產關系的規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注重實際,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雖然衡平法作為不成文法,起初并沒有明文規定的具體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大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種救濟手段,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大法官也不斷總結一些判例作為先例,并從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審判的指導原則。這些原則或格言主要包括: 

  衡平法不允許有錯誤存在而沒有救濟(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衡平法是對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衡平法遵從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須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須清白(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延誤是衡平法的大敵(或者拖延擊敗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衡平法注重意圖而不重形式(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義務的意圖(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衡平法把應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等分即公平。 

  衡平法不允許有錯誤存在而沒有救濟(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如果由于某些技術上的缺陷,一種權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強制實施,那么,衡平法將出面干預,以保護這種權利。它表明,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濟,衡平法院就會干預,給他提供救濟。不過,但是,不是任何一項錯誤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濟。事實上,衡平法院準備干預并給予救濟的“錯誤”,首先是指那些能夠在司法上予以強制實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強制實施,衡平法也愛莫能助。 

  衡平法上的救濟為:(1)禁制令:(2)特定履行;(3)廢除:(4)改正。 

  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數人不要做某項具體的事或者做某項具體的事:但后一種指示較少。禁制令只能為強制執行或保護一種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權利,才能做出。 

  特定履行是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當事人發出的一種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勝訴人只能取得名義上的損害賠償以及債務屬于持續的債務,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損害賠償訴訟,這時普通法的教濟是不足的,只有發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損害賠償更完善的救濟時,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廢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導致其在衡平法上的無緣,合同當事人有權廢陳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廢除的命令。

  改正是一項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確反映當事人意思的權力。不能將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糾正文件中明顯存在的錯誤的權力相混淆,因為改正是將當事人曾真正達成的協議,而文書沒有紀錄的內容予以證明。 

最典型的運用衡平法進行補償的行為是信托:委托人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聲稱這些財產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沒有什么救濟,因為在普通法上,那些財產確實是受托人的,他是財產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干預,以實現他的權利。 

普通法

  概念: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觸。

  又稱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相對應,是當代世界上三個法系之一。其成員主要是講英語的國家。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為法律的主要淵源。2沒有歐洲大陸國家那樣的成文法典,其制訂法或法典缺乏系統性和邏輯性。

  在英國、美國、香港和大多數英聯邦國家包括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都普遍使用的法律體系。與建立在條例基礎上的大陸法系不同的是,普通法庭的決議來源于程序,也就是說,以前的法庭決議。大多數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礎。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異同

  雖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為表現形式,其產生都依托于王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普通法調整的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各個領域;衡平法調整的對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調整的私法領域.

  (2)淵源不同,普通法的淵源以習慣法為主;衡平法則以羅馬法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復雜,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簡單,靈活.

  (4)救濟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濟方法只有損害賠償;衡平法的救濟方法則很多.

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國家享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

  在理論界,關于制定法、成文法兩個法學概念的關系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這種觀點的人通常將其與習慣法、判例法、不成文法這幾個相關概念放在一起討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成文法不可與制定法相混同。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種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現并進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約束執法者又約束守法者的雙重約束性的行為規范,皆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記載的,一經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為它符合由執法者與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成文法不可與制定法相混同

非制定法源有什么意義篇2

我生在農村。那是贛西北的一個村莊,一圈黛青色的山巒松落落地攥著一把土地,土地上歇著幾叢房屋,房屋外是幾片田野和樹林,攔腰系一條白河,綴幾叢蘆葦,又粗樸又溫情。

在那里我無知無邪地長大,但終于到了求知若渴的年紀,村莊的貧乏便暴露出來了。爸爸的故事已經熟爛到毫無懸念了,收音機里的評書欲言又止解不了讒,電視、手機、網絡都還在遙遠的時空之外,課堂索然無味,信息閉塞,知識短缺,而一個孩子對世界那么貪婪,仿佛饕餮永無饜足之寧日。

于是我自然而然地把目光轉向爺爺的藏書。

爺爺是一個生于民國的讀書人,經綸滿腹,也因為這一點,他遭受時代的種種戕害,被抄家、批斗、欺侮,流離失所,生活成了一場漫長的刑期,他帶著奶奶和六七個孩子,一年內搬了30多個家(無非人家的豬圈、牛棚或雜物間)。

年老后,生活逐漸從容,他不再提往事,只沉迷于閱讀,天氣好的黃昏,他坐在一把油黃的舊藤椅上,就著漸暝的天色和木槿籬笆的碎影,端著一本發黃的線裝書,搖頭晃腦,吟哦不休。他已經老了,嗓子干啞,唱腔滑稽可笑,我們說:“公啊,你在做細里?”

“讀須(書)!”

“你這么老了還要讀書呀?”

“須不論多老都要讀。”說這話的時候,他的眼睛從老花鏡后抬起來,濕漉漉的目光,又溫柔又憐憫,仿佛他剛剛從一個好地方歸來,看到仍然貧瘠的故鄉。

弟弟妹妹一哄而散,而我還在那里看著他,看他嘆著氣,看他舉起那只被土銃掀掉大半根食指的右手,給竹煙桿填上一小撮黃煙絲,吧嘰一聲叼住煙嘴,一朵灰煙圈竄出來,他又端起書本——那樣戀戀不舍,仿佛字符之間,潛伏著最令他魂牽夢縈的秘密。

我于是以為,讀書一定是一件很神秘好玩的事情。

他的房間里放著一排已經發黃的線裝古書,多是《周易》、《論語》等儒家經典。我看不懂。但也有閱讀障礙比較小的書籍,比如《說岳全傳》。

當時我還是小學四年級吧,八九歲樣子,偷了過來,在功課、家務和寢食之間,見縫插針地讀。那些多年以前的傳奇,隨著書頁的翻卷走了過來,帶著被想象所復蘇的聲音、影像、信念、矛盾與犧牲,在1992年的村莊上空風起云涌。我才知道,原來在稼穡桑麻、犁鋤鐮磨、粥飯茶酒之外,還有這么有趣的東西。

有段時間,班里在寫一個作文,擴寫《木蘭詩》里被省略掉的沙場征戰的內容。仿造《說岳全傳》,我寫了十多頁,其中有荒荒漠漠的大背景,有壘壘疊疊的小細節,有戎馬倥傯的廝殺,也有秘而不宣的曖昧。作文得到老師的迭聲稱贊。誠然,對于一個成熟的寫作者而言,對經典的模仿一直是深受詬病的方式,但之于一個孩子,模仿卻是文學之路最初的啟程。

有了鼓勵,寫作文成了一件引人入勝的事情。我曾經將七個練習本縫在一起,發出豪言壯志:“我要寫一本像《說岳全傳》一樣的小說!”這樣的諾言當然沒有落地,它方生方死,乍開乍謝,但足以成為一個文學夢被迅速催肥的證據。

把《說岳全傳》還回去之后,我偷來《山海經》。幾個回合后,爺爺終于獲悉我的秘密,他開始為我引薦適合我閱讀的書籍,童話、小說、散文等,直到2005年的夏天他離開人世。

直至今日,我依然深愛那個藏在辛辣的旱煙味里咳嗽不止的老人,他用殘疾的手指,在我陰郁的年少時光中,幫助我指認高處的光,遠處的愛和深處的智慧。

再以后,年紀漸長,閱讀日漸,現存的書籍無法滿足我龐大的胃口了,我開始自己買書。第一本書好像是《簡愛》,然而也記不太清了,只知道在書店里反復挑揀,終于買了本又便宜字又多的書。覺得劃算。

工作以后,仍然買書看書,有一回去熟悉的書店,老板拿出一個紙條,遞給我,說:“這是以前一個顧客留的,他說,以后要是遇上同樣喜歡書的人,就把這個紙條交給他(她)......”上面什么也沒有,只有一個電話。

然后,我遇見一生中最重要的朋友之一。他也是孤獨的不合時宜者。我們鼓勵著,也批評著,關注對方的成長。沒過多久,他離開,但依然彼此聯系和監督,只是漸漸少了。

書越買越多,時至今日大約有近千冊,搬了新家以后,因為父母在裝修時沒有設計書房,所有的書籍只有堆放于客廳。電視墻免了,兩個落地大書柜夾電視而設。每每持書一卷于陽臺仰坐,進入想象與邏輯的世界,悠哉游哉,生出遁世之逍遙,便覺一切盡可原諒,雖然也不知原諒什么。

我已經是大齡單身女青年,被父母催婚,被親友非議,偶爾難免焦慮困窘,只有翻開一本好書,方才不覺孤獨——縱然我孑然一身,但有世界上最偉大的靈魂作伴。他們一直在,他們將智慧如同耳語一般告訴我,無孔不入地,滲入生命的每一個罅隙,使我像顆灌漿的麥子一樣充盈飽滿。

后來寫作,初時喜歡玩弄語言,世界在我筆下轉換成了一堆紛繁的詞藻,又油滑又膚淺,但當時卻自鳴得意,恃才傲物。有人告訴我,依仗才氣的寫作最終會走入自我重復境地。我自然不信。想不到一語成讖,我陷入寫作的瓶頸期,無法天馬行空又不甘原地踱步。

也同樣是那段時間里,各種不切實際的褒獎逐漸蠶食我的自我認知,逐漸不可一世,很覺得自己是個人物,世人皆醉我獨醒,舉目四望皆白丁,為了抵抗生活的庸俗,我把自己逼到另一種極端,反過身來與它對敵,謝絕人際往來,謝絕娛樂喧囂,自閉得不像樣,時常在家里一宅就是一周,下樓時便有恍惚感,聽到車流人群都覺得是異相。

我半開玩笑對朋友說:“到你們人間來找點小樂子。”

不知道他的回答是否暗存譏諷,他說:“歡迎下凡,如果覺得不錯,就別回仙界了!”

那時我還沒有領悟到,比知識更重要的,是愛和悲憫。直到有一回遇見茨威格的句子:“一個人和書籍接觸得愈親密,他便愈加深刻地感到生活的統一,因為他的人格復化了,他不僅用他自己的眼睛觀察,而且運用著無數心靈的眼睛,由于他們這種崇高的幫助,他將懷著摯愛的同情踏遍整個的世界。”當即便覺閱讀的介入成了當務之急。

我迫切需要更充沛的知識來幫助我沉潛,需要理性來幫助我梳理,需要更縝密的思索來質疑、追問和尋找,需要新視角來重新激發,也需要雍容慈悲的心態來包容他人和自我。于是停了筆,潛心讀書。

書柜里品種繁多,文學、評論、歷史、哲學、宗教,也有自然、科學,每一種都有所涉獵,但大都如蜻蜓點水般粗淺。只是不再急躁,哪怕越發感到自己的無知。世界莽莽,時間荒荒,我舉目四眺,也不過這四面白墻,視界如此之微渺,此生此身,永遠處于局限之中。

承認了這一點,便愿意向自己的缺陷服輸,愿意承認平庸,愿意低下頭顱,將所見所聞所知所思,都算是恩賜,將每一個經過我生命的生命,都看作平等的存在而不再眼高過頂。萬物順從秩序又千回百轉,而我又憑什么居高臨下,自稱與他們不同?

近年愈發感到,世界環形輪轉,任何一種出發,都朝著回歸的方向,艷極反素,慧極反拙,傲極反和。我當然不是艷極慧極傲極的人,還是努力讓自己從狂狷的半空中低下來,對人敬重,于己謙卑。

在寫作上,我不知道自己能寫多久,亦不知能走多遠,對此我沒有奢望,只求盡心而為。但閱讀,必是串聯一生的事情,只有它能說服我,無論生命如何繁華或虛無,都要天真、虔誠、滿含悲憫。

爺爺離開的前一天晚上,在床上唱了一夜的戲, 他唱《借東風》,唱《空城計》:我本是臥龍崗上散淡的人,憑陰陽如反掌保定乾坤……聽得滿室的人戚然。縱然如此一生落魄悒郁不得志,在那些暮靄沉沉的黃昏,我蒼老的爺爺還是滿身祥光,尤其是當他從古書里抬起眼睛,目光穿過萬古長天,里面深沉的愛和悲傷,以及寬宥一切的遠意,讓我一生動容。

來源-知乎:周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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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制定法源有什么意義篇3

判例法與制定法的比較
法律制度作為人類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歷程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法律制度的形式主要分為推崇抽象理性原則的制定法制度與重視司法實踐經驗的判例法制度。兩者雖然在各自發展歷程中相對獨立,但作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結晶卻又存在著一定的互補性,通過相互比較借鑒、取長補短,將有利于推行法治文明的整體發展。
一、判例法的優點與不足(一)判例法的優點主要有:
1、判例法的協調性有助于維護法律的統一性與權威性。判例法是由法官創制的法律,但并非任意創造的,而是在一系列原則的約束下進行的,特別是通過嚴格的先例原則保持了判例法的協調性。上級法院判決形成的先例為下級法院判案的“模范”,嚴格而謹慎地遵守先例的結果,造成了法律規則在各個不同法院間的統一適用。
2、判例法可以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判例法將對案件判斷的過去價值標準與現在價值標準統一起來,解決了成文法的尷尬。判例的特點在于,通過將具體事實適用于具體的法律條文中,使人們能夠通過事實理解法律,通過法律去評價事實,筑就了溝通法律與事實之間的橋梁。
3、通過判例可以迅速靈活地反映社會發展對法律調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時確立合乎社會需要的法律規范。成文法考慮的是立法時的社會價值標準,而不是案件發生時的社會價值標準,因此,只要法律沒有改變,不管現實的價值標準同立法時的價值標準發生怎樣的沖突,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案件。判例法情形則不同,在判例法中,法官不僅要遵循先例,而且可以創造先例,這樣既能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能適時地使法律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生活的現實的需要。
4、判例法有利于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防止法官專斷和任意處理問題。因為判例法要求將所有的判決公開,法官在審理案件后,都要在判決中詳細地敘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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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然后通過法律報告的形式,將他們的判決公之于眾。這樣,任何一位法官都要審慎地處理案件,認真地制作判決。
5、判例法可以使人們精確預測自身行為的法律后果。判例法要求在判決書中詳細論述判決理由,并公之于眾,公眾在了解先例的同時獲得了具體生動的預期,減少由于司法專業性極強產生的社會隔離感。人們對照自己的案件,對案件的處理過程和訴訟結果,產生一種預期,而這種預期正是促進司法公正的潤滑劑。
6、判例法有利于不斷總結審判經驗。由于所有判例都是公開的供世人查閱、研究。使得判例這一凝聚著法官智慧、學識與心血的勞動成果不至于被束之高閣,形成浪費。
7、判例法法官并非是法律的“自動售貨機”,而是法律的創造者,這就給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推動法官恪盡職守。因為法官作出的判決將被后人引用,所以在實行判例法國家,法官不僅要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而且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因此,在這些國家法官隊伍中涌現了一大批法學家,英國的丹寧,美國的約翰?馬歇爾和威廉姆斯?道格拉斯等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二)判例法的主要不足有:
首先,判例法由法官創立,在民主性上有著先天的缺陷的。判例法將創制法律的權利交給了法官,法官既是立法者,又是執法者,這同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的理論實際上是相悖的。同理,判例法的形成依賴于個別法官的智慧,盡管他們的法官往往都被看做是公平、正義的化身,但是不可回避的事實是法官也是人,并非圣賢。“智者千慮,必有一失”,人性的弱點有時可能會造成法官進行了錯誤的判斷,創制出了錯誤的判例。正是基于這一原因,在判例法國家必須實行違憲審查制度。
其次,它是在適用時創立的,是溯及既往的法律。由于長期的歷史積累,判例浩如煙海,使得適用判例法國家的訴訟越來越職業化。法官面對一個需要判決的案件,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準確地確定最適用于這個案件的判決先例,并從其判決理由中引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規范適用于當下的案件。律師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從卷帙浩瀚的判例匯編中搜覓出自認為最利于自己的當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運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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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技術,論證什么是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以及以這些事實為基礎的對當下的訟案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理由,進而指出據此應作出何判決。這種法律職業化可以看做是法制的一個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消極影響。一方面它使得法律離大眾越來越遠,夸張一點講,在判例法國家,離開了律師的幫助,公眾便無法知道到底應當如何生活;另一方面,國家必須花大力氣進行判例的編纂、整理工作,必須增加投入進行法律人才尤其是高水平的律師的培養,結果也會帶來訴訟成本的提高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第三,它以個別案件為基礎,具有片面性。而且判例一旦形成便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這就很容易出現一些絕對化的規則,實際上帶有濃厚的形而上學色彩。正因為這一原因,造成了英美法中的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一方面通過判例創制規則;另一方面又不斷通過判例創制規則的例外。證據排除規則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196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馬普訴俄亥俄州”一案中確定了證據排除規則,即“通過違反憲法的搜查和沒收所獲得的一切證據,按照憲法規定,在州法院是不可采證的。”然而,就在這個判例通過不久,人們就發現這一規則過于絕對化,對刑事訴訟程序實現控制犯罪任務可能產生消極影響。因此,后來便通過一系列判例對這一規則確定了四個例外規則,即“獨立來源”例外、“稀釋”例外、“善意取得”例外和“最終或必然發現”例外,前兩個例外是1963年確定的,后兩個例外是1984年確定的,規則的確立同全部例外的確立前后只有21年時間。可以說,在英美國家,不管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不了解這些意外,就不可能真正掌握他們的法律。這就使法律的彈性過大,有失法律的規范性和嚴肅性。
二、制定法的優點與不足(一)判例法的優點主要有:
1、具有相對穩定性、易操作性的特點。制定法的立法權往往集中于幾個權力機關,同一立法機關對自己制定過的法無疑是樂于維護的,這樣法的穩定性就得到了保證。而相對于法官造法的主觀性、個人性,制定法的統一制定能夠保證法的前后一致。同時,制定法不像判例法那樣包含復雜的適用技術,法官無需從龐雜的判例中歸納出應該適用的法律原則,因此制定法的可操作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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