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次》是林欣彤演唱的一首歌曲,由鄭櫻綸作詞,鄧智偉填曲,收錄在林欣彤發行的專輯《Mooooody Me》中,于2014年10月9日發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黨紀處分條例修改幾次?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黨紀處分條例修改幾次?5篇
【篇一】黨紀處分條例修改幾次?
黨紀處分條例心得體會
一、充分認識廉政建設的重要意義
歷史和現實都表明,一個政黨,如果不堅決反對和有效預防腐-敗,聽任腐-敗現象在黨內滋長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權,即使取得政權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權穩定。如果不能堅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變工作,黨的執政地位就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黨的十六大以來對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條例,這是我們黨對執政規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條件下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要求,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對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增強拒腐防變意識。
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黨員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點。作為一名黨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會議的精神實質,深入、系統地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
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嚴思想防線,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從政。【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
三、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罪惡的過程時,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四、要自覺接受監督,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
作為黨員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進一步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不斷完善,不斷創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人生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做人民的公仆,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堅持黨員服務群眾,教師服務學生,以創新的意識、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潔自律、愛崗敬業的好老師。
黨紀處分條例心得體會 [篇2]
中共中央在2015年12月31日,以中發[2015]17號《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發[2015]18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文件印發到各省、自治區,要求貫徹執行。今年2月,黨中央發出通知,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干部嚴格遵照執行。就我通過媒體介紹、閱讀報刊、自學條例等形式學習和領會“兩個條例”精神實質情況,結合工作實際,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一、對“兩個條例”的內容及其實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認識
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們黨具有深遠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的重大舉措,也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成果。堅持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體現了黨內民-主,加強了黨內監督,保障了黨的權益和先進性。兩個條例作為黨內的配套措施,內容上是互相補充、互相配合的,總的共同點就是要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我們黨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又各有特點、各有側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治國必先治黨,黨能否治好,關系到國家民族的興衰。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堅持從嚴治黨,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戰斗力,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對于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1、對《黨內監督條例》的認識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制定一個黨內監督的規范性文件,是黨的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黨內外強烈的呼聲。首先,制定這個條例是全面推進黨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們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個條例的制定,表明我們黨在制度建設上有了新的進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這個條例是我們嚴肅黨的紀律、強化監督制約體制的需要。在我們黨的建設中,要提高全黨的整體素質,要規范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領導行為,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實現黨的自覺性和組織的監督制約相統一,要在全黨提高自身自覺性的基礎上,依法治黨。第三,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們黨內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的形勢還很嚴峻,黨風不正和腐-敗現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體制上的弊端、監督不力和紀律松弛這些方面。這個文件的出臺,是我們黨風建設的需要,是制度建設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監督條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領導機制和執政方式有了新的進展的情況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深化黨的執政效率的歷史性和必然性的產物。從我黨來講,特別是執政以后,重視黨內監督問題是我們黨一貫的思想,各代黨的領導人十分重視這個問題,指出要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做出適當規定,便于對黨組織和黨員進行嚴格的監督。黨的十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高完善黨內監督和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決定。監督條例的出臺,順應新時期下黨的建設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執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2、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認識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過修訂以后,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本著“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了新的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我們黨以往紀律處分方面的一些規定進一步條例化、規范化、具體化。
新的條例經過實踐并修改以后,對違紀的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準確。明確指出了作為一個黨員,一個黨員領導干部,應該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該做的,將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新條例中,很多條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現矛盾和抵觸。如涉及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對失職、瀆職人員的認定,都考慮到國家法律的規定,并具體明確了違反黨紀后接受處分的流程以及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之間的界限和操作規程,使紀律處分條例條例在實踐中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針對社會反響嚴懲的一些違紀行為,如黨員從事有償服務、重婚、包養情-婦等行為,從嚴從重處理。但條例同時注重保護每一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充實,從事實出發,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對于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學習“兩個條例”的一些體會
首先通過對兩個條例的學習,體會到兩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們黨從嚴治黨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是中國共-產-黨建黨82年、執政54年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甚至還是國際共運史上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這是我黨反腐,制度建黨的一件大事,是黨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也是開黨內制度監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黨黨內監督從此進入規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總是保證我們黨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委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要作用。兩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一方面體現了我們黨以民-主監督的形式,保證黨的隊伍的純潔性,保證黨的紀委的嚴肅性,另一方面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其次通過學習使我們看到,《黨內監督條例》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它充分反映了全黨意愿,集中了全黨智慧,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轉化為具體規定。《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對于提高我們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黨員和領導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對于保持黨的先進性、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要通過不斷的學習,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質,提升自己的判斷能力和思想覺悟,做一名廉潔正值的黨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6600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堅定自己的立場,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
三、對于更好地貫徹執行兩個《條例》, 我提出了以下建議: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兩個《條例》,切實加強黨的作風建設,提高黨員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對領導干部的廉政教育應該與其具體工作和生活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經常抓、反復抓,在潛移默化中規范干部的行為。開展“日思、月省、年律”活動。
“日思”,就是號召和提倡領導干部要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即每天要抽出一定時間,對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領導干部不準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黨政紀條規,從衣食住行等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回想一天的行為,對一天來的情況進行反思:是不是進了不該進的地方?參加了不該參加的邀請和宴席?做了哪些不該做的事情?收了哪些不該收的東西?有沒有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行為?有沒有不良思想趨使下的不良作風。每位科級干部要做好廉政日記,把一天來的廉政情況記錄下來進行認真反思。
“月省”,就是要求所有科級干部在每月月底回顧一個月來的自身廉潔和廉政工作情況。要對一個月來的學習、工作、生活情況進行小結:本月內讀了多少提高政治思想修養的書?寫了多少心得體會?有哪些好的做法?還存在哪些不足?有什么不檢點的行為?要對自己不廉潔的行為進行反省,敢于揭擺自身存在的問題。注意了解全區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全國各地的廉政動態,瀏覽網站登錄的重大典型案件,從中汲取教訓,寫出體會。
“年律”,即按照“月省”的軌跡,年終剖析一年來的廉政情況,要做到“三看”:一看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樹立得是否正確,思想當中有沒有不健康的東西;二看工作作風是否扎實,生活作風是否儉樸,有沒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習氣,是否樹立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觀念,想問題、辦事情是不是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有沒有奢侈腐化的問題?三看廉潔自律的規定是否得到落實,有沒有反復?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否得到切實貫徹?有沒有不廉潔的行為,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抓得如何?科級以上干部要寫出廉潔自律材料,找出差距,深刻挖掘思想根源,提出改進的辦法和措施,制定出下一年的廉政計劃。并隨年終述職報告一同在述職大會上和群眾見面
作為一名共-產-黨員,通過各種途徑的學習和討論,使我對兩個《條例》的認識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據兩個《條例》的規定和要求加強自我約束,把握好自己不犯錯誤,樹立起“慎欲、慎權、慎獨、慎微”的良好風范,自學遵守兩個《條例》,能夠正確運用兩個條例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要約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舉止規范到兩個條例之中,為黨、為社會做好自己的工作,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黨紀處分條例心得體會 [篇3]
中共中央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問題。它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于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通過學習,使我充分地認識到,《條例》是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使我深刻在感受到,《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目的在于帶領廣大黨員干部抓好各項工作。
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人民謀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時要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各項事業實現突破發展貢獻力量。
黨紀處分條例心得體會 [篇4]
按照中心校黨支部要求,我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學習《條例》,使我們充分地認識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將會保證我們黨始終堅持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將保證黨的紀律的嚴肅性,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我們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在感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六千六百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目的在于帶領廣大黨員干部抓好各項工作。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
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學校和學生的發展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要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持黨的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學習先鋒模范典型事跡,自覺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覺遵守黨紀法規,絕不能把自己混為普通老百姓。自覺做到在困難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擔,在榮譽面前不搶不追,謙讓包容。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堅決克服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不思進取,投機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實,管理怕嚴、作風怕硬,遇到困難和矛盾繞道走,看到名利爭著上的不良思想和行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教育創新,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特別是對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黨紀處分條例心得體會 [篇5]
按照學校黨支部要求,我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學習《條例》,使我們充分地認識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將會保證我們黨始終堅持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將保證黨的紀律的嚴肅性,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我們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在感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六千六百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目的在于帶領廣大黨員干部抓好各項工作。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學校和學生的發展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要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持黨的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學習先鋒模范典型事跡,自覺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覺遵守黨紀法規,絕不能把自己混為普通老百姓。自覺做到在困難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擔,在榮譽面前不搶不追,謙讓包容。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堅決克服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不思進取,投機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實,管理怕嚴、作風怕硬,遇到困難和矛盾繞道走,看到名利爭著上的不良思想和行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教育創新,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特別是對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篇二】黨紀處分條例修改幾次?
新版黨紀處分條例亮點釋義
1.如何理解關于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規定本條的目的是通過設定嚴格的處分規定,促進和保障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黨的權威,首先是維護黨中央權威。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一個成熟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的基本建黨原則,是我們黨在帶領全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得出的重要經驗,是每一個共產黨人必須遵循的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要求。每一個黨的組織、每一名黨員干部,無論處在哪個領域、哪個層級、哪個部門和單位,都要服從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決不允許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必須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證全黨服從中央,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全黨要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018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黨的政治建設舉行第六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堅持黨的政治領導,最重要的是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要引導全黨增強“四個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對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出明確規定。黨章總綱規定:“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全黨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五條把“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是此次修訂新增加的條文,開宗明義強調“四個意識”和“兩個維護”,不僅是對總則要求的進一步重申,也是以紀律處分來保障落實。(杜冬冬)
2.如何理解關于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陽奉陰違,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五十一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堅決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全黨同志要強化黨的意識,始終把黨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產黨員,第一職責是為黨工作,做到忠3.如何理解關于干擾巡視巡察工作、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五十五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巡視巡察工作,親自聽取巡視工作情況匯報并多次發表重要講話、提出明確要求,強調巡視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從嚴治黨、維護黨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視這把反腐“利劍”。習近平總書記還明確指出,要切實運用好巡視成果,把解決問題的擔子壓給被巡視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明確責任,限期整改,加強督察督辦,推動解決問題,鞏固巡視成果,因巡視成果運用不到位又發生重大問題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確保巡視成果落到實處。
黨章對巡視巡察工作作出專門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開展巡視巡察和整改作出具體規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詳細規定了干擾巡視和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的6種具體情形,即:(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并規定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這些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條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以嚴肅的紀律約束,保證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關于巡視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實,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巡視是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本條是此次修訂新增加的條文。(杜冬冬)
4.如何理解關于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釋義】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章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并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基本原則。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完善和落實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既充分發揚民主,又善于集中統一。”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實踐中,有的黨組織一把手只講集中不講民主,習慣于逢事先定調,重大問題不經班子成員充分醞釀和討論就拍板,甚至對多數人的意見也置之不理。有的存在拒不執行和改變上級黨組織的決定,落實上級黨組織決策搞變通,在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方面搞名為集體領導、實際上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名為集體負責、實際上無人負責,或者借集體決策名義搞集體違規等典型問題。因此,《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堅決反對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實,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明確對這些問題進行紀律責任追究,有利于促使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把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落到實處。
本條分四項。第(一)項規定的是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行為。所謂“重大決定”,主要是指黨組織按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作出的有關工作任務部署,干部任免、調整和處理等決定,對黨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必須被服從和執行。不論是拒不執行,還是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均構成違紀。
第(二)項規定的是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行為。關于“違反議事規則”,主要指違反黨章第十條“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規定以及各級黨組織制定的具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項規定的是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行為。“故意規避集體決策”主要是指個人或少數人故意違反有關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不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策,或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事后未及時向班子報告等。“三重一大”事項,主要是指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第(四)項規定的是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違紀行為。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違紀行為雖然符合集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但有集體違規決策的事實,集體決策程序成為掩飾集體違規目的的方法和手段。
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內容;2015年修訂時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訂以列項形式作了規定,并增加了“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和“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兩種情形。(付威杰)
5.如何理解關于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釋義】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的“七個有之”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拉票賄選直接沖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動搖黨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黨的政治生態,損害黨和國家形象。《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嚴肅查處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遼寧拉票賄選案等破壞黨內選舉制度和人大選舉制度的重大案件,充分體現了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堅決懲治腐敗的鮮明態度,有力維護了黨紀國法的權威和尊嚴,得到了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衷心擁護和支持。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分三項,第(一)項規定的是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行為。
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行為,主要指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不貫徹組織意圖,違背組織意圖,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這種行為嚴重阻礙了黨組織意圖的實現,對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具有極大的破壞力。
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是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行為,主要是指偽造選舉文件、篡改選舉結果或者虛報選舉票數等活動。需要注意的是,黨員只要有上述行為即應給予紀律處分,體現了黨組織對這類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第二款規定的是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行為。這類行為比一般的拉票、助選、干擾選舉等活動對黨的紀律和黨員權利的破壞更為嚴重,對政治生態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條例》規定對這兩種拉票賄選行為依據第一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本條是2015年修訂條例時增加的條文;此次修訂增加第二款“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規定。(付威杰)
6.如何理解關于親屬、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八十五條 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干部要對親屬子女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引導他們力戒特權思想和享樂思想,不行不義之舉,不謀不義之財。實踐中,存在一些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黨員干部的親屬和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黨員干部本人否認知情而無法認定受賄的情況。按照黨紀嚴于國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紀律范圍內對此類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以促使黨員干部本條分兩款。第一款對黨員干部廉潔履職提出了總體要求,規定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一方面,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相呼應,黨員干部應當做廉潔自律、廉潔用權、廉潔齊家的模范;另一方面,本章中很多條款都是針對黨員干部提出的要求,比如本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等,在此對黨員干部提出概括性要求。
第二款規定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理解本款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本條以黨員干部不知道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為前提。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且對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知情,應當按照受賄論處,依據總則中關于紀法銜接的條款處理。二是關于處分檔次,黨員干部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達到情節較重以上的,依據條例給予黨紀處分。三是本條及本章中多次出現“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及“特定關系人”的概念。所謂“利用職權”,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人員的職權。“利用職務上的影響”,主要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等。根據2007年中央紀委印發的《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特定關系人”,主要是指與本人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內容;2015年修訂時作了文字修改,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修改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修改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此次修訂增加第一款內容。(王薇)
7.如何理解關于違規受禮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釋義】收受禮品禮金,有人認為這些小小不言、無傷大雅,其實也屬于不正之風的范疇,目的是為了投桃報李。從近年來紀律審查實踐看,違規受禮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嚴重影響了黨員干部形象,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應當抓早抓小,及時糾正,防止受禮行為逐步發展為權錢交易的受賄行為。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主要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所贈,也包括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所贈,還包括其工作業務范圍內外商、私營企業主所贈,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所贈。例如,下級向上級、工作對象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辦理公務過程中向工作人員、向領導同志家屬贈送等。“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這里所說的“可能”,主要是指預防性,即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應當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經產生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后果才去處理。
2018-09-10
至于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要根據實際情況由黨組織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判斷。
【篇三】黨紀處分條例修改幾次?
黨紀處分條例試題及答案2016
發布時間:2016-01-2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11章、133條,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有關黨紀處分條例的競賽知識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單項選擇題(共40題)
1、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自(B)起施行。
A、2015年12月31日; B、2016年1月1日;
C、2016年7月1日; D、2016年12月1日。
2、《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黨員廉潔自律規范指出,要堅持(A),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A、公私分明;B、崇廉拒腐;C、尚儉戒奢;D、吃苦在前。
3、《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黨員廉潔自律規范指出,要堅持(B),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A、公私分明;B、崇廉拒腐;C、尚儉戒奢;D、吃苦在前。
4、《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黨員廉潔自律規范指出,要堅持(C),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A、公私分明;B、崇廉拒腐;C、尚儉戒奢;D、吃苦在前。
5、《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黨員廉潔自律規范指出,要堅持(D),享受在后,甘于奉獻。
A、公私分明;B、崇廉拒腐;C、尚儉戒奢;D、吃苦在前。
6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指出,要廉潔從政,(A)
A、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B、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C、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D、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7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指出,要廉潔用權,(B)
A、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B、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C、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D、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8、《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指出,要廉潔修身,(C)
A、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B、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C、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D、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9、《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指出,要廉潔齊家,(D)
A、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B、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C、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D、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10、(D)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A、憲法; B、民主集中制;
C、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D、黨章。
1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D)
A、6個月,12個月; B、6個月,18個月;
C、12個月,24個月; D、12個月,18個月。
12、某黨員有2種違紀行為,應分別受到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之處分,最終給此黨員的處分應該是(C)。
A、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13、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D)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A、關鍵性; B、直接性; C、重要性; D、決定性。
14、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C)。
A、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 B、除名;
C、開除黨籍; D、撤職。
15、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組織應當終止其各級(B)資格。
A、人大代表; B、黨代表; C、政協委員; D、勞模。
16、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C)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A、1; B、1.5; C、2; D、3。
17、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D)處分。
A、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18、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批準。(C)
A、留黨察看、黨組織; B、開除黨籍、紀檢監察機關;
C、開除黨籍、黨組織; D、留黨察看、紀檢監察機關。
19、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D)
A、6個月; B、12個月; C、18個月;D、24個月。
20、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A)
A、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
B、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
C、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
D、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21、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C)。
A、責任追究; B、雙開; C、組織處理; D、免職。
22、黨員不得接受(C)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A、直接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B、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C、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D、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23、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C)應當予以除名。
A、原則上; B、一律; C、一般; D、通常。
24、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B)處分。
A、警告;B、嚴重警告;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25、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D)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A、3個月; B、6個月; C、12個月; D、24個月。
26、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其黨員應當逐個(C)。
A、開除; B、 勸退; C、審查; D、除名。
27、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A)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A、移送; B、轉交; C、委托; D、指令。
28、下落不明時間超過(B)的黨員,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A、3個月; B、6個月; C、12個月; D、18個月。
29、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C)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
A、15天; B、20天; C、30天; D、60天。
30、新修訂的《條例》共(C)。
A、15章178條; B、11章178條;
C、11章133條; D、15章133條。
31、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D)處分。
A、嚴重警告;B、撤銷職務;C、留黨察看;D、開除黨籍。
32、黨員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不得超過(B)
A、3個月; B、6個月; C、12個月; D、24個月。
33、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C)的黨員領導干部。
A、直接領導責任; B、重要領導責任;
C、次要領導責任; D、主要領導責任。
34、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B)。
A、廢除; B、糾正; C、核實; D、取消。
35、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D)處分。
A、嚴重警告;B、撤銷職務;C、留黨察看;D、開除黨籍。
36、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A)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A、直接; B、主要; C、重要; D、間接。
37、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D)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38、新《條例》中有關“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辦公用房管理規定、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等行為,均屬于違反(A)行為。
A、廉潔紀律;B、群眾紀律;C、生活紀律;D、工作紀律。
39、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D)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40、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B)處分。
A、加重; B、從重; C、減輕; D、從輕。
二、多項選擇題(共40題)
1、《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指出,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四個必須”是(ABCD)
A、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
B、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
C、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D、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2、《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的“四個廉潔”是指:(BCD)
A、廉潔治國;B、廉潔用權;C、廉潔修身;D、廉潔齊家。
3、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有(BCD)
A、紀在法前,紀嚴于法; B、黨紀面前,一律平等;
C、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D、黨要管黨、從嚴治黨。
4、下列屬于黨紀處分的是(ABD)
A、警告; B、嚴重警告; C、降職; D、留黨察看。
5、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ABC)
A、表決權; B、選舉權; C、被選舉權;D、申訴權。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ABCD)
A、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B、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
C、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D、主動上交違紀所得。
7、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ABD)等黨員權利。
A、表決權; B、選舉權; C、申訴權;D、被選舉權。
8、下列哪些人員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ABCD)
A、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
B、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
C、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
D、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
9、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ABCD)
A、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B、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員的;
D、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10、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ABD)
A、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B、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C、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
D、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11、以(ABCD)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A、強迫; B、威脅; C、欺騙; D、拉攏。
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ABCD)
A、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上述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B、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C、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D、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13、違反有關規定(BCD)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A、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B、獲取長期居留許可;C、取得外國國籍;D、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
14、黨員不得在(ABCD)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A、民主推薦;B、民主測評;C、組織考察;D、黨內選舉。
15、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ABCD)
A、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B、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C、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D、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16、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至留黨察看處分:(ABCD)
A、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B、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C、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D、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17、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至留黨察看處分:(ABCD)
A、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B、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C、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D、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18、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ABD)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
A、公共財政資金分配; B、項目立項評審;
C、集體三資管理; D、政府獎勵表彰。
19、(BCD)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A、打聽; B、泄露; C、擴散; D、竊取。
20、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ABCD)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A、泄露試題;B、考場舞弊;C、涂改考卷;D、違規錄取。
21、利用(ABCD)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分。
A、職權; D、教養關系;
C、從屬關系; B、其他相類似關系。
22、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AC), 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A、勸退; B、開除; C、除名; D、中止。
23、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AC)的問題
A、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
B、組織初核后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
C、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
D、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已掌握。
24、下列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是:(ACD)
A、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B、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C、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
D、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
25、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列出了六種違反黨的紀律的負面清單,除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外,還有(ABD)
A、工作紀律;B、群眾紀律;C、財經紀律;D、生活紀律。
26、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ABC)處分。
A、警告;B、嚴重警告;C、撤銷黨內職務;D、留黨察看。
27、黨員不得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BD)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
A、贈送明顯超出非正常禮尚往來;
B、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C、收受直接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D、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2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ABCD)
A、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B、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C、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D、條例另有規定的。
29、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AD)
A、收繳; B、沒收; C、罰款; D、責令退賠。
30、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為(BC)。
A、警告; B、改組;
C、解散; D、嚴重警告。
31、黨的紀律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BC)
A、全體公民; B、黨的各級組織;
C、全體黨員; D、黨的領導干部。
32、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不得違反有關規定(ACD)
A、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
B、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無關的營利活動;
C、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
D、擔任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
33、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ABCD)
A、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
B、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
C、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
D、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
34、下列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有:(ABC)
A、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
B、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
C、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D、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
35、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ABCD)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
A、對方及其配偶; B、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
C、身邊工作人員; D、其他特定關系人。
36、違反有關規定(ABCD),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等活動;
B、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
C、自定薪酬;
D、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37、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ABCD)
A、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的;
B、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
C、違反公共財物管理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的;
D、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38、黨員干部不得違反有關規定(ABD)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
A、取得; B、持有; C、自費購買; D、實際使用。
39、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ABC),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A、策劃者; B、組織者; C、骨干分子;D、參與者。
40、不按照規定公開(ABCD)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
A、黨務; B、政務; C、廠務; D、村(居)務。
三、判斷題(共35題)
1、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錯誤)
應該是: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
2、黨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正確)
3、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職務以及在黨外組織擔任的職務。(錯誤)
應該是: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4、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或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正確)
5、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正確)
6、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錯誤)
應該是: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
7、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正確)
8、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較重)的處分。
(正確)
9、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正確)
10、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應分別依照相關條款定性處理。(錯誤)
應該是: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11、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錯誤)
應該是: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2、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正確)
13、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正確)
14、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錯誤)
應該是: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5、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正確)
16、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正確)
17、黨員領導干部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錯誤)
應該是:應該是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
18、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正確)
19、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正確)
20、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錯誤)
應該是:黨員領導干部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21、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視情節給予其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理。(錯誤)
應該是: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理。
22、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正確)
23、黨員干部經批準可以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并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錯誤)
應該是:經批準可以兼職但不能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
24、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視情節給予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正確)
25、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黨籍。(正確)
26、黨員領導干部不準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錯誤)
應該是:黨員領導干部不準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27、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正確)
28、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正確)
29、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正確)
30、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視情節給予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錯誤)
應該是: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
31、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正確)
32、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錯誤)
應該是: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3、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正確)
34、對于紀律審查中死亡的違紀黨員,一律不再給予黨紀處分。(錯誤)
應該是: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35、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正確)
【篇四】黨紀處分條例修改幾次?
黨紀處分條例學習體會
一、充分認識廉政建設的重要意義
歷史和現實都表明,一個政黨,如果不堅決反對和有效預防腐-敗,聽任腐-敗現象在黨內滋長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權,即使取得政權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權穩定。如果不能堅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變工作,黨的執政地位就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黨的十六大以來對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條例,這是我們黨對執政規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條件下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要求,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對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增強拒腐防變意識。
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黨員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點。作為一名黨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會議的精神實質,深入、系統地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
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嚴思想防線,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從政。【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
三、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罪惡的過程時,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四、要自覺接受監督,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
作為黨員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進一步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不斷完善,不斷創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人生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做人民的公仆,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堅持黨員服務群眾,教師服務學生,以創新的意識、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潔自律、愛崗敬業的好老師。
黨紀處分條例學習體會 [篇2]
中共中央在2015年12月31日,以中發[2015]17號《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發[2015]18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文件印發到各省、自治區,要求貫徹執行。今年2月,黨中央發出通知,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干部嚴格遵照執行。就我通過媒體介紹、閱讀報刊、自學條例等形式學習和領會“兩個條例”精神實質情況,結合工作實際,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一、對“兩個條例”的內容及其實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認識
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們黨具有深遠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的重大舉措,也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成果。堅持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體現了黨內民-主,加強了黨內監督,保障了黨的權益和先進性。兩個條例作為黨內的配套措施,內容上是互相補充、互相配合的,總的共同點就是要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我們黨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又各有特點、各有側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治國必先治黨,黨能否治好,關系到國家民族的興衰。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堅持從嚴治黨,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戰斗力,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對于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1、對《黨內監督條例》的認識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制定一個黨內監督的規范性文件,是黨的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黨內外強烈的呼聲。首先,制定這個條例是全面推進黨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們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個條例的制定,表明我們黨在制度建設上有了新的進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這個條例是我們嚴肅黨的紀律、強化監督制約體制的需要。在我們黨的建設中,要提高全黨的整體素質,要規范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領導行為,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實現黨的自覺性和組織的監督制約相統一,要在全黨提高自身自覺性的基礎上,依法治黨。第三,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們黨內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的形勢還很嚴峻,黨風不正和腐-敗現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體制上的弊端、監督不力和紀律松弛這些方面。這個文件的出臺,是我們黨風建設的需要,是制度建設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監督條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領導機制和執政方式有了新的進展的情況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深化黨的執政效率的歷史性和必然性的產物。從我黨來講,特別是執政以后,重視黨內監督問題是我們黨一貫的思想,各代黨的領導人十分重視這個問題,指出要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做出適當規定,便于對黨組織和黨員進行嚴格的監督。黨的十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高完善黨內監督和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決定。監督條例的出臺,順應新時期下黨的建設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執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2、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認識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過修訂以后,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本著“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了新的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我們黨以往紀律處分方面的一些規定進一步條例化、規范化、具體化。
新的條例經過實踐并修改以后,對違紀的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準確。明確指出了作為一個黨員,一個黨員領導干部,應該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該做的,將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新條例中,很多條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現矛盾和抵觸。如涉及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對失職、瀆職人員的認定,都考慮到國家法律的規定,并具體明確了違反黨紀后接受處分的流程以及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之間的界限和操作規程,使紀律處分條例條例在實踐中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針對社會反響嚴懲的一些違紀行為,如黨員從事有償服務、重婚、包養情-婦等行為,從嚴從重處理。但條例同時注重保護每一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充實,從事實出發,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對于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學習“兩個條例”的一些體會
首先通過對兩個條例的學習,體會到兩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們黨從嚴治黨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是中國共-產-黨建黨82年、執政54年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甚至還是國際共運史上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這是我黨反腐,制度建黨的一件大事,是黨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也是開黨內制度監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黨黨內監督從此進入規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總是保證我們黨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委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要作用。兩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一方面體現了我們黨以民-主監督的形式,保證黨的隊伍的純潔性,保證黨的紀委的嚴肅性,另一方面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其次通過學習使我們看到,《黨內監督條例》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它充分反映了全黨意愿,集中了全黨智慧,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轉化為具體規定。《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對于提高我們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黨員和領導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對于保持黨的先進性、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要通過不斷的學習,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質,提升自己的判斷能力和思想覺悟,做一名廉潔正值的黨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6600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堅定自己的立場,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
三、對于更好地貫徹執行兩個《條例》, 我提出了以下建議: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兩個《條例》,切實加強黨的作風建設,提高黨員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對領導干部的廉政教育應該與其具體工作和生活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經常抓、反復抓,在潛移默化中規范干部的行為。開展“日思、月省、年律”活動。
“日思”,就是號召和提倡領導干部要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即每天要抽出一定時間,對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領導干部不準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黨政紀條規,從衣食住行等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回想一天的行為,對一天來的情況進行反思:是不是進了不該進的地方?參加了不該參加的邀請和宴席?做了哪些不該做的事情?收了哪些不該收的東西?有沒有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行為?有沒有不良思想趨使下的不良作風。每位科級干部要做好廉政日記,把一天來的廉政情況記錄下來進行認真反思。
“月省”,就是要求所有科級干部在每月月底回顧一個月來的自身廉潔和廉政工作情況。要對一個月來的學習、工作、生活情況進行小結:本月內讀了多少提高政治思想修養的書?寫了多少心得體會?有哪些好的做法?還存在哪些不足?有什么不檢點的行為?要對自己不廉潔的行為進行反省,敢于揭擺自身存在的問題。注意了解全區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全國各地的廉政動態,瀏覽網站登錄的重大典型案件,從中汲取教訓,寫出體會。
“年律”,即按照“月省”的軌跡,年終剖析一年來的廉政情況,要做到“三看”:一看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樹立得是否正確,思想當中有沒有不健康的東西;二看工作作風是否扎實,生活作風是否儉樸,有沒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習氣,是否樹立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觀念,想問題、辦事情是不是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有沒有奢侈腐化的問題?三看廉潔自律的規定是否得到落實,有沒有反復?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否得到切實貫徹?有沒有不廉潔的行為,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抓得如何?科級以上干部要寫出廉潔自律材料,找出差距,深刻挖掘思想根源,提出改進的辦法和措施,制定出下一年的廉政計劃。并隨年終述職報告一同在述職大會上和群眾見面
作為一名共-產-黨員,通過各種途徑的學習和討論,使我對兩個《條例》的認識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據兩個《條例》的規定和要求加強自我約束,把握好自己不犯錯誤,樹立起“慎欲、慎權、慎獨、慎微”的良好風范,自學遵守兩個《條例》,能夠正確運用兩個條例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要約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舉止規范到兩個條例之中,為黨、為社會做好自己的工作,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黨紀處分條例學習體會 [篇3]
黨支部集體學習最新發布的《中國共-產-黨員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處長王小虎、支部副書記李向前參加學習。大家認真學習兩份文件與舊版的區別,深入理解黨對黨員和黨組織提出的最新要求。
《準則》重申了黨的理想信念和根本宗旨,對黨員自身品德和生活紀律的要求貫穿始終。《準則》規范的主體,從過去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大到了“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體現出從嚴治黨的要求。此外,與以往文件使用了很多“禁止”不同,《準則》均使用正面表述的方式,格式工整,用詞凝練,表達有力,主旨鮮明。
《條例》刪除了舊條例中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將黨紀和國法分開,層次分明,邏輯清晰。《條例》還將原有的10類違紀行為分類方式重新整合為6類,并明確列出每一類的“負面清單”,特別是補充了十八大以來新發現的拉幫結派、搞老鄉會、妄議中央政策等問題,重點突出,針對性強。
王小虎處長指出,十八屆五中全會剛剛落幕,“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在這樣的關鍵時期,如果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我們的工作隊伍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只有紀律嚴明,才能朝氣蓬勃,無往而不勝。《準則》和《條例》是我黨對黨員干部提出的重要要求和基本行為規范,與黨員個人發展、成長和工作息息相關,也是維護黨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
王小虎處長特別強調,招生、就業和創業工作,與學生個人前途和學校長遠發展緊密相關,責任重大,要求全處黨員務必認真研讀《準則》和《條例》,并按照《準則》這一“高線”嚴格要求自己,堅持在修身、齊家、做事、用權各方面廉潔自律,并且牢記《條例》警示,堅守行為規范的“底線”,有效抵制當前社會上的不正之風。
大家普遍認為,此次《準則》的修訂,彰顯了黨中央從嚴治黨的決心,形成了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第一步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條例》則以問題為導向,對黨章規定進行了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對于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黨紀處分條例學習體會 [篇4]
按照中心校黨支部要求,我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學習《條例》,使我們充分地認識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將會保證我們黨始終堅持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將保證黨的紀律的嚴肅性,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我們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在感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六千六百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目的在于帶領廣大黨員干部抓好各項工作。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
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學校和學生的發展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要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持黨的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學習先鋒模范典型事跡,自覺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覺遵守黨紀法規,絕不能把自己混為普通老百姓。自覺做到在困難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擔,在榮譽面前不搶不追,謙讓包容。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堅決克服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不思進取,投機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實,管理怕嚴、作風怕硬,遇到困難和矛盾繞道走,看到名利爭著上的不良思想和行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教育創新,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特別是對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黨紀處分條例學習體會 [篇5]
中共中央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問題。它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于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通過學習,使我充分地認識到,《條例》是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使我深刻在感受到,《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目的在于帶領廣大黨員干部抓好各項工作。
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人民謀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時要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各項事業實現突破發展貢獻力量。
【篇五】黨紀處分條例修改幾次?
黨紀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是對黨員、干部的某一錯誤或某一重大事件進行立案審查或復查,作出結論后,根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作出的處理決定而形成的書面材料。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帶來黨紀處分決定范文,供大家參考!
黨紀處分決定范文一 各基層黨委、支部:
服務中心駕駛員XXX,男,漢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黨,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00X年X月X日X時XX分,XXX同志酒后趁服務中心人員睡覺之機,將團保障用車私自開到駐地某親戚家玩耍,在團夜查組發現情況后,經多方尋找于次日凌晨3時,在其親戚家找到。
XXX同志身為共產黨員,二期士官,本應自覺遵守黨紀軍規,伹由于放松學習,紀律觀念淡薄,導致其酒后私自開車好幾個小時不歸,在部隊和地方造成了很壞影響,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經研究,決定給XXX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中共xxx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印章)
20xx年x月xx日
黨紀處分決定范文二 xxx,男,19xx年4月生,文化程度大學,19xx年10月參加工作, 19xx年5月人黨。xxx因收受賄賂問題,于19xx年3月2日由xx市檢察分院逮捕審查。逮捕前曾任市委第一書記xxx同志的秘書,市委辦公廳副主任,市委保密委員會副主任。
現已查實:
xxx自19xx年至19xx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盜用市委主要負責同志的名義.幫助有劣跡的林x促成其養女周x出境定居,并且違反保密規定,向林xx透露了公安機關內部審查上報的部分內容;在外貿部門進口2.5噸鋼坯的生意中,xxx采用欺騙手法,謊稱不法港商陳某是市委主要領導同志的朋友,促其成交。xxx在上述違法活動中,先后收受林xx和港商等賄賂的人民幣、港幣、兌換券及彩電、衣物等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萬余元。
xxx的受賄間題被揭露之后,態度極不老實,拒不交待問題,轉移贓款贓物,與有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企圖掩蓋罪行,直到市檢察分院對其采取強制手段后,才陸續交待了犯罪事實。
xxx身為黨員、國家千部,背著組織和領導,搞非法活動。利用職務之便,為港商不法分子和有劣跡的人謀取利益,從中收受巨額賄賂,已墮落犯罪,觸犯刑律,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的品質。為嚴肅黨的紀律,挽回黨內外的影響,經市委批準,決定開除xxx的黨籍。
中共xxx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印章)
20xx年x月xx日
黨紀處分決定范文三 礦屬各支部、各單位:
x,男,19xx年5月出生,19xx年11月參加工作,20xx年5月入黨,20xx年8月任礦保衛部部長,大專文化。
x自擔任保衛部部長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嚴重違犯組織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在職工群眾中造成很不好的影響。
經查,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存在保安人員管理混亂,私設“小金庫”,擅自挪用資金問題。20xx年以來,在保安人員不足的情況下,不向礦領導說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員名單,冒領保安工資60000多元,擅自將其中的20000元挪作他用。
根據中紀委關于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經礦紀委20XX年9月15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撤銷其保衛部部長職務。
中共xxx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印章)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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