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區 委 法 律 顧 問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為 充 分 發 揮 法 律 顧 問 在 政 府 重 大 行 政 決 策 、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建 設 法 治 政 府 等 方 面 的 積 極 作 用 ,進 一 步 加 大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參 與 所聘 單 位 的 工 作 事 務 ,加 強 對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的 管 理 ,現 將 有 關 事 項 通知 如 下 :
一 、政 府 法 制 機 構 和 部 門 法 制 業 務 科 室 要 切 實 履 行 政 府 法 律 顧問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導 作 用 , 積 極 引 導 所 聘 法 律 顧 問 開 展 工 作 。
二 、各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在 外 聘 法 律 顧 問 時 ,要 切 實 結 合 本 單 位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熟 悉 本 單 位 工 作 性 質 、業 務 情 況 等 方 面 的 專 家 或 律 師 。也 可 以 就 重 大 決 策 、招 商 談 判 、合 同 簽 訂 等 具 體 事 項 臨 時 聘 請 法 律顧 問 。
三 、加 強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聘 用 合 同 及 備 案 管 理 。聘 請 單 位 聘 用 法律 顧 問 , 應 簽 訂 聘 用 合 同 , 明 確 規 定 聘 用 期 限 、 聘 用 期 間 雙 方 的 權利 義 務 、 解 除 聘 用 關 系 條 件 以 及 違 反 聘 用 合 同 所 應 承 擔 的 違 約 責任 。
聘 用 合 同 內 容 不 得 與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 法 規 相 抵 觸 。
聘 用 合 同 簽訂 后 1 5 日 內 , 應 當 將 聘 用 合 同 正 式 文 本 復 印 件 報 縣 政 府 法 制 機 構備 案 。
縣 政 府 法 制 機 構 建 立 全 縣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數 據 庫 。
四 、聘 請 單 位 對 所 聘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要 建 立 動 態 管 理 制 度 ,實 施動 態 管 理 。聘 請 的 法 律 顧 問 在 聘 請 期 間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聘 用 單位 應 當 按 照 約 定 , 解 除 聘 用 關 系 :
( 一 )因 違 反 法 律 法 規 規 章 或 者 違 反 職 業 道 德 、執 業 紀 律 受 到刑 事 處 罰 、 黨 紀 政 紀 處 分 或 者 被 注 銷 、 吊 銷 律 師 執 業 證 書 的 ; ( 二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履 行 職 責 ,或 者 履 行 職 責 過 程 中 存 在 重 大失 誤 的 ; ( 三 )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 四 )
因 疾 病 等 自 身 原 因 無 法 繼 續 履 行 法 律 顧 問 職 責 的 ;
?。?五 )
其 他 不 宜 繼 續 承 擔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工 作 的 。
聘 任 期 間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宜 繼 續 擔 任 法 律 顧 問 的 ,應 當 主 動 辭去 法 律 顧 問 。
五 、建 立 工 作 臺 賬 制 度 。聘 請 單 位 對 所 聘 用 法 律 顧 問 工 作 開 展情 況 要 建 立 臺 賬 , 進 行 日 常 管 理 。
對 辦 理 各 類 各 項 事 務 ( 如 制 定 修改 規 范 性 文 件 、 參 與 政 府 立 法 、 審 查 合 同 、 進 行 法 制 宣 傳 教 育 、 參與 事 務 談 判 、 提 供 法 律 建 議 或 意 見 、 管 理 咨 詢 等 )
的 工 作 記 錄 , 應當 詳 細 記 載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的 時 間 、 內 容 、 方 式 方 法 、 效 果 , 做 到 一事 一 記 和 一 次 一 記 ,有 關 材 料 的 記 錄 應 當 詳 實 ,并 做 好 相 關 材 料 的
檔 案 保 存 、 管 理 工 作 。
六 、 建 立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制 度 。
各 鄉 ( 鎮 )
政 府 和縣 政 府 各 部 門 應 于 每 年 1 月 1 0 日 前 , 將 上 年 度 本 單 位 所 聘 法 律 顧問 工 作 開 展 情 況 形 成 報 告 , 上 報 縣 政 府 法 制 機 構 。
七 、建 立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考 核 制 度 。聘 請 單 位 應 對 聘 請 的 法 律 顧問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實 績 進 行 年 度 考 核 。聘 請 單 位 應 當 要 求 所 聘 法 律顧 問 每 半 年 提 交 一 份 書 面 工 作 建 議 , 每 年 年 末 提 交 全 年 工 作 總 結 。
八 、 建 立 季 通 報 年 考 核 制 度 。
各 鄉 ( 鎮 )
政 府 和 縣 政 府 各 部 門應 在 每 季 度 結 束 后 的 次 月 1 0 日 前 , 將 前 一 季 度 所 聘 請 法 律 顧 問 工
作 開 展 情 況 (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工 作 臺 帳 )
上 報 縣 政 府 法 制 機 構 。
縣 政府 法 制 機 構 根 據 各 個 法 律 顧 問 工 作 開 展 情 況 ,進 行 全 縣 通 報 。每 年年 終 ,對 上 一 年 聘 請 單 位 進 行 考 核 ,并 將 考 核 結 果 納 入 年 終 法 治 政府 考 核 目 標 。
九 、 本 通 知 自 印 發 之 日 起 施 行 。
附
件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臺帳
填報單位:
負責人(簽字)
時間:
法律顧問姓名 執業單位 名稱 聘期 法律服務開展情況 舉辦講座 舉辦培訓 法律 咨詢 合法性 審查 行政復議(訴訟) 參與 談判 提供法律意見建議 參與 調解 (研討)
審查 合同 協議 其他
小計(件/次):
總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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