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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培訓心得體會【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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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就是培養+訓練,通過培養加訓練使受訓者掌握某種技能的方式。國內培訓主要以技能培訓為主,側重于行為之前。為了達到統一的科學技術規范、標準化作業,通過目標規劃設定、知識和信息傳遞、技能熟練演練、作業達成評測、結果交流公告等現代信息化的流程,讓,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反洗錢培訓心得體會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反洗錢培訓心得體會4篇

第1篇: 反洗錢培訓心得體會

銀行反洗錢工作心得體會

  銀行反洗錢工作心得體會

  反洗錢工作,是打擊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組織的不法洗錢犯罪活動的舉措,是純潔社會風氣,保持社會安定,提高銀行信譽,促進金融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的保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房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及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要求,為提高我行反洗錢業務的重視程度與管理水平,我行專門指定反洗錢專職人員為信息報送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反洗錢信息的收集姑娘上報,反洗錢主管部門負責人為反洗錢信息的督報人員,積極報送反洗錢動態信息及調研信息。

  結合日常工作,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淺析:

  (一)反洗錢的定義

  冼錢就是將犯罪所得得贓款通過金融機構或通過其他途徑轉移、轉換、隱瞞、掩飾犯罪所得贓款的性質和來源,使其變為貌似合法收益的不法行為。顧名思義,反洗錢,則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二)常見的洗錢途徑

  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身為反洗錢一線崗位柜員的我,深知反洗錢的重要性,不以事小而不為,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身先示范,做好“防篩網”的角色!

  在辦理業務時,認真審核客戶的身份,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和假名賬戶。開戶是我們接觸和了解客戶的第一步,因此我們在開戶時一定要嚴格把關。開戶第一步,必須進入反洗錢反恐名單進行查詢,確定其身份正常情況下進行二代身份證鑒別和聯網核查,確定其身份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如發現同一個客戶多個客戶號應幫助客戶對其賬戶進行梳理合并。對開立多個結算賬戶的除履行開戶手續外,還應注意了解客戶身份,交易背景等。對于同一個自然人通過辦理銀行卡等形式在一家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累計10戶以上的,銀行應將相關賬戶作為重點監測對象,對于有合理理由懷疑賬戶的支付交易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將其作為可疑交易按規定報告當地人民銀行。

  對于分行運營部發出的協查,我盡量做到將我了解的客戶信息詳細的進行回復。我分析客戶首先是通過客戶的身份證號查詢客戶的詳細工作單位,如通過信用卡系統,然后再通過查詢其半年交易流水分析其交易是否和其客戶身份相符,前臺柜員經常辦理這些客戶的業務,也能給我提供很多信息和幫助。

  作為一名金融從業人員,對反洗錢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遇到下列現象我們更應該提高警惕,認真核查:(1)客戶資金帳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于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2)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3)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大額交易;(4)與冼錢高風險的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5)開戶后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后迅速銷戶;(6)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同時堅守自己的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敏感庋,杜絕各種形式洗錢案的發生。

  廣發銀行安陽分行經常進行反洗錢的學習和培訓,將反洗錢工作融入日常的業務經營中,充分利用晨會、例會、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等方式集中組織學習,并鼓勵員工利用業余時間自我學習,切實

  提高了柜臺員工的反洗錢意識、知識和技能。這也使我的業務知識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新的一年里,我應從日常工作做起為反洗錢活動貢獻自己的力量將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知識,為我行的反洗錢工作盡一份綿薄的力量。

第2篇: 反洗錢培訓心得體會

銀行反洗錢心得體會

  昨天,又參加了央行組織的反洗錢工作培訓,一天的培訓時間實在太短了,由于時間有限,很多報告人都沒有將問題講到位,聽后感到意猶未盡。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學淺,很多反洗錢工作問題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萬不敢和領導、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較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無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問題當場沒有厘清,較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長首先發言,對上海市反洗錢自評估工作進行了點評,聽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銀行比,差距還是很大的,特別是自評估指標選擇和實際評估方面,還是較為粗放。二家優秀的外資銀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優秀,使我自嘆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這兩家均未做報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資銀行分別發表工作經驗,由于時間過短,報告內容均虎頭蛇尾,我最關注的日常操作問題沒有談深、談細。印象比較深的是招商銀行,他們要求每筆客戶交易均需請客戶提交說明,感到實際工作中較難做到,如果客戶僅于交易憑證籠統的注明“貨款”或“往來款”,我們銀行怎么對其交易背景進行核實。就是做了核實工作,怎么能證明客戶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確?我的觀點是,商業銀行與客戶是平等的,商業銀行不是監管單位,沒有能力和手段監控客戶交易,懷疑是要有根據的。哪怕客戶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問題(真的要洗錢,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業銀行在沒有取得確鑿的證據前,報告的可疑交易是蒼白無力的。
  招商銀行還有一個例子就是atm機提現,每天提現2萬元,連續3天,共支取6萬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銀行有可能取得證據嗎?只是猜想,這類案件最后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慮,應該將大額交易納入可疑交易調查的重要信息來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證明,如果金額不大,調查取證的價值就不大,反洗錢工作本來力量就有限,糾結于幾萬元的案件,好像價值不大。我雖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現在盜竊500元以下的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法理之間是相通的,反洗錢調查是否可借鑒?
  渣打銀行確實是一家全球性的銀行,反洗錢工作條理清晰、架構完整,只是昨天時間較少,沒有講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訓,更加精彩。先由復旦陳浩然教授介紹國際反洗錢工作形式,我已經聆聽好幾次陳教授的教誨。陳教授實際上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兩小時的課程插科打諢、完全脫稿,教授就是不一樣。但教授的一個講法,似有點問題,就是刑法191條洗錢罪的定義。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釋是5種客觀條件涉嫌洗錢罪,第一是提供資金賬戶,教授稱是針對銀行的。實際不然,實務中不大可能由銀行直接提供賬戶給客戶去洗錢,大部分情況是銀行不知情,客戶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給其他人用于洗錢。
  還有,就是理財產品用于洗錢。理財產品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視野里,對客戶身份識別的方式是一樣的,究竟它怎么會淪為天然的洗錢工具,沒有搞清楚,還要補補課。
  
  反洗錢局的魯處長講課更為精彩,沒想到處長大人還能光臨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觀點,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來那篇文章,對于“勤勉盡責”當時的理解可能較為偏激,回憶當時情況,是看了一篇報道(還是道聽途說,忘記了),一些地方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處罰,作為樹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實在有悖反洗錢工作的工作立場,所以就那個啥的寫上了。還有一點就是,您與教授都講到了,如果案件發生并追溯到商業銀行,怎么看銀行都會存在問題,這就需要檢查人的主觀判斷了。「 1」 「 2」 「 3」

  
  還有魯處昨天兩個觀點,實在叫我摸不著頭腦,沒有理解好?第一,XX年2號令第七條,實際受益人問題,今后將要求銀行進行識別。(不能僅通過身份證明文件了解)魯處舉個例子稱,江浙兩省很多私企為了避嫌,請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實際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這個就比較麻煩,連公司登記機關都無法掌握的線索,要銀行去了解,現實中不知怎么去做?個人賬戶更加討厭,就說貪污吧,利用人頭賬戶洗錢,銀行怎么搞得清實際受益人?魯處的另外一個例子,外國一個人控制了幾十家基金會,也不是沒有辦法查清嗎?
  第二,就是銀行凍結客戶賬戶問題,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客戶交易異常,是不是有權限凍結客戶賬戶?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執行凍結措施無法可依,銀行又將卷入法律糾紛。反洗錢法也規定,如果臨時凍結客戶賬戶,是要由人民銀行同意的。
  
  曾幾次打電話想與魯處溝通,怎奈都無人接聽,若能再次光臨,是否方便給一個能聯系上的通訊方式呢?
  
  銀行反洗錢心得體會(2):
  首先,增長了自身知識,改善了我的知識結構。本次培訓主要安排了十個方面的講題,既包括有具體業務知識,像“新形勢下反洗錢工作現狀及發展”、“我國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問題研究”,也包括有宏觀方面課題,如“宏觀經濟波動、貨幣政策與穩定”、“當前國際局勢熱點透視”,還包括有與我們日常工作生活緊密相關的一些內容,如“履職能力與創新思維”、“國家公職人員心理問題及其調適”,等等,擔任授課人員既有總行領導,也有教授學者,他們深入淺出、形象生動的講解,從方方面面幫助我們增長了見識。有些領導、學者還將他們最新的研究成果毫無保留地合盤托出,如此近距離聆聽業界權威們的耐心細致講解,我覺得這樣的機會對于我們基層工作的央行干部真的是非常難得、非常寶貴。眾所周知,當前社會是一個學習型社會,我們自身工作中所面臨的知識更新頻度更快、任務要求更高,此種形勢下,此次培訓為我們提供的知識養分,對于豐富我們的知識積累、改善我們的知識結構,促使我們在現實挑戰面前游刃有余地做好本職工作,盡管說有些杯水車薪,但無疑是雪中送炭,益處多多。
  其次,加強了同行交流,汲取了有益經驗。本次培訓,還穿插了座談討論、工作經驗交流環節,這為我們學員相互之間溝通了解、取長補短創造了契機。此次參加培訓的150名學員,分別來自全國各地,雖然說我們大家都在基層央行工作,但畢竟,各地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在工作認識上每個人會有自己獨特的見解、在工作開展上不同單位也會有自己獨到的經驗。事實也確實證明了這一點,通過小組座談討論,使我對今后如何立足本職崗位高效做好工作有了進一步認識;通過聽取大會經驗交流發言,使我對一些地方基層央行在探索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搞好國庫業務工作、促進貨幣政策實施等方面先進的工作經驗,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此意義上可以說,此次培訓不僅為我們基層央行工作者搭建起了一個學習知識的平臺,同時也為我們打通了一個彼此交流實踐經驗、共同促進基層央行事業穩步前進的有益通道。
  再次,明晰了身份定位,把握了工作方向。無論是在總行領導的授課中,還是學員之間的討論過程中,[蓮山~課件 ]大家都普遍提到,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中級職稱在很多人而言不過是一個“影子身份”。這主要是指我們自身對于“中級職稱”的意識還不夠強,在開展工作時很難想到自己是一名中級職稱人員,應該如何更有效地加強學習、如何更高效地開展工作;而作為很多單位,也較少在實際工作當中有意識地激發中級職稱人員的潛能,更好地為中級職稱人員應對挑戰、創先爭優創造更有利條件。其實,在全國人民銀行系統,中級職稱人員占了半數,他們的作用發揮得如何,直接影響到我們整體的工作效果。這次由總行人事司部署、鄭州培訓學院組織實施的中級職稱人員業務培訓,可謂審時度勢,抓住了關鍵。這本身就向我們廣大中級職稱人員釋放了一個“認識自我、建功立業”的強烈信號,而通過十天來的學習交流,又進一步促使我們明確了在今后工作中如何更好地把握自我、如何更好地發揮自身作為一名中級職稱人員作用,在本職崗位上扎扎實實履行職責建功立業。〖1〗〖2〗〖3〗

  
  當然了,此次培訓,還使我有緣結識了來自五湖四海的基層央行朋友,收獲了友誼。使我有緣領略領導、學者們的風采,不只是學識上的風采,更兼職業道德、人格方面的魅力。比如像授課的總行領導,雖說他們身居一定地位,但他們非常平易近人,上課前后會非常恭敬地向在座學員鞠躬致敬、回答學員們的問題時非常耐心,而且循循善誘,特別像馬林巡視員,三個小時一直站著給學員們授課,力圖給學員們講解更多關于人民銀行成立的相關知識;而像一些院校的專家學者們,他們講解中所透露出的對于學習、研究的孜孜以求精神,也極大地感染和激勵著我們。這些方面,雖然不是具體的理論知識,但它作為一種精神財富,會對我們今后為人處事、待人接物等方面產生潛移默化的良好作用。
  難忘的十天培訓時間轉瞬即逝,在此,由衷地感謝總行人事部門為基層央行員工提升素質提供了寶貴時機,感謝鄭州培訓學院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周到的服務、無微不至的關心。也希望中級職稱培訓班能長期舉辦下去,越辦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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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反洗錢培訓心得體會

反洗錢培訓心得

本文是關于心得體會的反洗錢培訓心得,感謝您的閱讀!

  反洗錢培訓心得
  老師解讀了最高法關于洗錢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他從刑法的角度,分別闡述了洗錢罪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和罪名認定的司法解釋的變化。主觀方面,將“明知”的認定范圍擴大為確定性認識和可能性認識,即包括“明知”和七種“推定為明知”,司法實踐中“推定為明知”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主觀方面的范圍擴大更有利于加大對洗錢犯罪的懲治。客觀方面,在敘述了銀行業的四種洗錢方式后,又詳細闡述了第五種洗錢方式“其他方法”的具體內容,最新的司法解釋通過七款法條詮釋了“其他方法”的具體表現形式,其中亦有針對保險行業洗錢的犯罪方式:通過……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投資即包括保險投資。罪名認定,明確上游七種犯罪體現了洗錢罪的立法完善,法條競合后從重處罰反應了我國加大了對洗錢犯罪的懲罰力度,只需查清上游犯罪事實即可定罪洗錢提高了洗錢案件的司法效率。曹老師在授課之時穿插了幾個生動的案例,其中不乏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后最終放棄犯罪的情形,這也體現了我國反洗錢宣傳的震懾作用。司法解釋的完善既反應了我國近年來反洗錢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又為我們打擊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我們保險行業要守法,必先知法,故而反洗錢的宣傳就必不可少了。
  老師詳細闡述了如何識別、分析、報告真正的可疑交易,傳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的識別方法,其中系統描述了保險行業可疑交易的洗錢方式及其識別的關鍵點,保險行業要重點關注保險交易人投保時的身份信息核對,保險責任期間的非正常行為,以及退保時的退保理由。在傳授識別方法后回答了如何分析可疑交易,針對保險行業,第一步需要業務員認真觀察客戶投保時的言行舉止,并結合監控錄像分析客戶的投保動機。其次通過互聯網、其他金融機構客戶數據庫等方式核對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分析其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最后調取客戶近幾年的交易記錄,通過數據透視表和數據透視圖比較分析其交易行為的特點,進而判斷其是否為可疑交易。分析出可疑交易之后要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其報告格式也要做到言簡意賅、圖文并貌、有理有據。
  下午,老師以“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解析”為題,全面講述了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執行方法。他認為以往單純通過分析可疑交易的方法披露非法客戶只是一種事后的補救措施,只能揚湯止沸。現在應該全面了解你的客戶,進而分析、判斷可疑交易,這種事先預防的方式才能做到釜底抽薪,故從識別制度的第一性和報告制度的第二性闡述了反洗錢制度設計的原理。針對保險行業的客戶身份識別,他提出要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前提下,嚴把“實名制”,業務人員在推銷產品時不能將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僅僅貫徹于“只認證不認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留存上,應該做到勤勉盡責,提高執行力,全面核實客戶信息。他亦強調這種制度的完善不僅局限于投保環節,也要持續的踐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可以依據風險分類標準劃分不同客戶的風險等級,進而實施不同的監控力度。監控之余,也要不斷更新識別客戶,避免保險公司成為洗錢分子的“出納”。
  此次培訓,既系統學習了三大金融機構的洗錢方法,又著重領悟了保險行業的反洗錢制度。

第4篇: 反洗錢培訓心得體會

  十年反洗錢,你我同參與 ? “人之初,性本善……”大家耳熟能詳。而現在,反洗錢 “三字經”也同樣膾炙人口:“反洗錢,不遙遠,與生活,密相關,洗黑錢,危害大,傷集體,害國家,個人事,需保密,身份證,銀行卡,不出租,不外借,涉洗錢,煩憂起,嚴重者,受刑拘,反洗錢,要牢記”。

  201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頒布十周年,經過十年的風雨歷程,我國反洗錢制度體系在不斷完善,而我,對于反洗錢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入。

  記得入職銀行前,我是一名單位會計人員,經常去銀行辦理大額業務,不僅要注明資金用途,還得出示身份證件等等,感覺很麻煩,也很納悶。做這些有什么用?我來銀行取款,你直接取錢就是了,還要填寫什么大額資金支取表和身份證之類的?進入銀行上班后,才知道這些都是反洗錢工作的相關要求。

  當時想法簡單,覺得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手續,不是耽誤客戶時間嗎?有些客戶都是老客戶了,有必要這樣嗎?殊不知,在制度面前不能有半點馬虎和人情的。通過一線工作的經歷和學習,我由最初的反洗錢的 “門外漢”逐漸蛻變反洗錢的“守門人”,更加深刻認識到當初的想法是多么的膚淺。反洗錢包括事前預防、事后監測及調查等。監測及調查發生在完成業務之后,不會額外增加客戶辦理業務的時間,恰恰相反是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促進銀行業務健康發展的保證,更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客觀要求。

  回顧以往工作,有這么一件事讓我記憶猶新,一位客戶拿著身份證件和銀行卡來到銀行柜臺要求開通網銀,我接過客戶身份證后將身份證原件置于二代身份證鑒別儀上進行聯網核查,待系統反饋核查結果后,發現系統顯示的客戶照片與客戶本人 有出入,再對比證件上的照片,發現與客戶本人也不太象。規章制度和反洗錢工作的嚴謹要求,使我留了個心眼,通過我不斷詢問和拿出相關“證據”該客戶才露出慌張的神色。最后經過了解,該客戶是偷竊的別人身份證、銀行卡,進行冒名開戶從事非法交易。正是因為我嚴格執行反洗錢有關規定,才防范了風險,避免了客戶和銀行資金損失。通過此事,我也時刻警醒自己,作為一名銀行工作人員,反洗錢就在身邊,切不可掉以輕心。

  反洗錢任重而道遠,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系統工程。我相信,只要每一位銀行工作人員嚴守風險底線,嚴格遵守反洗錢規章制度,向社會公眾做好反洗錢的宣傳教育,使社會公眾念好反洗錢“三字經”,我們的反洗錢工作一定會做得更好。

  通過此次反洗錢的培訓,讓我受益頗多,使我懂得洗錢對社會秩序和金融體系產生的嚴重危害。身為建行柜員的我,深知反洗錢的重要性。要認真學好反洗錢的理論知識,更應該履行反洗錢的工作職責。 洗錢活動不僅幫助違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助長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社會經濟和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公平競爭,腐蝕公眾道德,影響國家聲譽。

  身為柜員,在開戶和交易等服務時,嚴格核查客戶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進行聯網審核客戶身份證件的真實有效。由他人代辦業務的,同時核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以上身份證明核查正確后才可以登記辦理。如有正常理由懷疑賬戶的支付交易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將其作為可疑交易按規定報告上級。在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作為客戶更應該保護自己,遠離洗錢犯罪活動。為了防止他人盜用你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到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你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如你的姓名、年齡、職業、聯系方式等。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保護好個人的身份證件,個人信息的泄露可能會給你帶來不小的后果。例如,他人借用你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可能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活動;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等。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賬 1

  戶、銀行卡、存折、密碼等; 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辦理收付款,更不要替他人提現。

  確保全員樹立應有的反洗錢意識,掌握必要的反洗錢技能,增強反洗錢工作的緊迫感、主動性;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切實預防洗錢風險。

  鑒于洗錢犯罪的危害性,反洗錢工作刻不容緩, 且意義重大。作為金融機構,更應該履行反洗錢工作職責,充分發揮金融系統在控制洗錢中的預防作用。

  昨天,又參加了央行組織的反洗錢工作培訓,一天的培訓時間實在太短了,由于時間有限,很多報告人都沒有將問題講到位,聽后感到意猶未盡。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學淺,很多反洗錢工作問題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萬不敢和領導、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較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無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問題當場沒有厘清,較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長首先發言,對上海市反洗錢自評估工作進行了點評,聽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銀行比,差距還是很大的,特別是自評估指標選擇和實際評估方面,還是較為粗放。二家優秀的外資銀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優秀,使我自嘆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這兩家均未做報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資銀行分別發表工作經驗,由于時間過短,報告內容均虎頭蛇尾,我最關注的日常操作問題沒有談深、談細。印象比較深的是招商銀行,他們要求每筆客戶交易均需請客戶提交說明,感到實際工作中較難做到,如果客戶僅于交易憑證籠統的注明“貨款”或“往來款”,我們銀行怎么對其交易背景進行核實。就是做了核實工作,怎么能證明客戶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確?我的觀點是,商業銀行與客戶是平等的,商業銀行不是監管單位,沒有能力和手段監控客戶交易,懷疑是要有根據的。哪怕客戶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問題(真的要洗錢,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業銀行在沒有取得確鑿的證據前,報告的可疑交易是蒼白無力的。

  招商銀行還有一個例子就是atm機提現,每天提現2萬元,連續3天,共支取6萬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銀行有可能取得證據嗎?只是猜想,這類案件最后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慮,應該將大額交易納入可疑交易調查的重要信息來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證明,如果金額不大,調查取證的價值就不大,反洗錢工作本來力量就有限,糾結于幾萬元的案件,好像價值不大。我雖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現在盜竊500元以下的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法理之間是相通的,反洗錢調查是否可借鑒?

  渣打銀行確實是一家全球性的銀行,反洗錢工作條理清晰、架構完整,只是昨天時間較少,沒有講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訓,更加精彩。先由復旦陳浩然教授介紹國際反洗錢工作形式,我已經聆聽好幾次陳教授的教誨。陳教授實際上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兩小時的課程插科打諢、完全脫稿,教授就是不一樣。但教授的一個講法,似有點問題,就是刑法191條洗錢罪的定義。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釋是5種客觀條件涉嫌洗錢罪,第一是提供資金賬戶,教授稱是針對銀行的。實際不然,實務中不大可能由銀行直接提供賬戶給客戶去洗錢,大部分情況是銀行不知情,客戶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給其他人用于洗錢。

  還有,就是理財產品用于洗錢。理財產品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視野里,對客戶身份識別的方式是一樣的,究竟它怎么會淪為天然的洗錢工具,沒有搞清楚,還要補補課。

  反洗錢局的魯處長講課更為精彩,沒想到處長大人還能光臨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觀點,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來那篇文章,對于“勤勉盡責”當時的理解可能較為偏激,回憶當時情況,是看了一篇報道(還是道聽途說,忘記了),一些地方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處罰,作為樹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實在有悖反洗錢工作的工作立場,所以就那個啥的寫上了。還有一點就是,您與教授都講到了,如果案件發生并追溯到商業銀行,怎么看銀行都會存在問題,這就需要檢查人的主觀判斷了。

  還有魯處昨天兩個觀點,實在叫我摸不著頭腦,沒有理解好?第一,xx年2號令第七條,實際受益人問題,今后將要求銀行進行識別。(不能僅通過身份證明文件了解)魯處舉個例子稱,江浙兩省很多私企為了避嫌,請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實際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這個就比較麻煩,連公司登記機關都無法掌握的線索,要銀行去了解,現實中不知怎么去做?個人賬戶更加討厭,就說貪污吧,利用人頭賬戶洗錢,銀行怎么搞得清實際受益人?魯處的另外一個例子,外國一個人控制了幾十家基金會,也不是沒有辦法查清嗎?

  第二,就是銀行凍結客戶賬戶問題,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客戶交易異常,是不是有權限凍結客戶賬戶?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執行凍結措施無法可依,銀行又將卷入法律糾紛。反洗錢法也規定,如果臨時凍結客戶賬戶,是要由人民銀行同意的。

  曾幾次打電話想與魯處溝通,怎奈都無人接聽,若能再次光臨,是否方便給一個能聯系上的通訊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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