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甘肅省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甘肅省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5篇
第1篇: 甘肅省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建立公平競爭、配置合理的客運市場機制,加強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線路的管理,調整好道路客運車輛結構,根據《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道路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客運線路包括營運客車運行的路線、班次、發車時間和停靠站點。
?????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道路客運的單位、個人以及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和機構均應遵守本辦法。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道路客運線路管理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委托具體負責道路客運線路的管理工作。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道路情況,制定道路客運網絡發展規劃。
????? 第六條 道路客運應優先發展快速客運班車、省際客運班車、旅游客運班車和農村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出租車不得定線從事道路客運。
????? 第七條 道路客運線路屬國家資源。經營者對道路客運線路享有經營權。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承包、租賃、轉讓給他人經營,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
第二章 道路客運網絡
????? 第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以市、州城市為中心,建立連接縣(市、區),覆蓋鄉(鎮)、村、屯,以及外省主要城市的道路客運網絡。依托高等級公路、國省道主干線,建立以省會城市為中心,連接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和以市、州為中心連接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區)的快速班車客運網絡;依托等級公路建立以市、州、縣(市、區)為中心,連接鄉鎮的普通班車客運網絡;依托縣鄉公路建立以鄉鎮(或縣城)為中心,連接村屯的農村班車客運網絡;?? 依托公路建立以城市為中心,連接旅游景點(區)的旅游客運網絡。 道路客運網絡發展規劃按5個年度編制,執行中結合運輸市場的實際進行調整。道路客運網絡發展規劃是調整道路運輸結構,編制道路客運線路發展計劃的依據。
????? 第九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依據道路客運網絡發展規劃,編制道路客運線路發展計劃。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跨省、跨市(州)道路客運線路發展計劃。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市(州)內跨縣道路客運線路發展計劃。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縣內道路客運線路發展和村村通客車發展計劃。
?????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根據運輸市場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線路、班次、發車時間和運力,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搞欺行霸市,壟斷經營。
????? 第十一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搞好市場調查預測,建立客運信息數據庫,掌握旅客流量、流向、流時,為科學合理地建立客運網絡、開發線路提供依據。
第三章 道路客運線路的審批
????? 第十二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簡化道路客運線路審批手續。縣(市、區)內道路客運線路(含旅游線路,以下同)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市(州)內跨縣道路客運線路由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跨市(州)道路客運線路由起止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署意見后,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省際道路客運線路先由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署意見,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后,送終到地的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須報交通部的,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交通部辦理線路審批手續。外省(市、區)申請進入我省的省際線路,須先經我省終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署意見,再報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客運線路審批手續按交通部《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1998年交通部令8號)執行。
????? 假日期間開通的臨時道路客運線路的審批,按照甘肅省交通廳《甘肅省假日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甘交運字[2000]13號)執行。
????? 第十四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道路客運線路經營申請的,應按管理權限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或提出審核意見。決定批準的,要即時告知線路起止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批準的,也要及時書面答復起止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第十五條 道路客運線路實行年度審核制度。省內跨市(州)和省際線路班次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市(州)內跨縣(市、區)線路由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縣(市、區)內線路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
第四章 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確定
????? 第十六條 省際道路客運線路的(交通部《道路客運企業資質等級管理規定》的四類省際道路客運線路除外)經營權,由省運輸管理機構審批確定。經營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申請者的經營資歷、人員素質、資產規模、車輛和設施 、企業管理等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的條件;
???? (二)申請經營的省際道路客運線路種類與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 (三)投入的營運客車達到《甘肅省道路旅客運輸業開業條件》要求的車輛等級。車輛等級按交通部《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執行;
???? (四)駕乘人員達到《甘肅省道路旅客運輸業開業條件》規定的要求。
????? 第十七條 縣(市、區)內由鄉村道路組成的農村客運線路(不連接、不途經縣級政府所在城鎮)經營權,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采用資質登記的方式確定。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時,應明確經營線路、班次、發車時間、停靠站點,并審查投入的車輛技術狀況和駕乘人員狀況,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營運手續。
????? 第十八條 下列道路客運線路、班次經營權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 (一)省內新開辟的道路客運線路和原有需增加班次的線路(縣內由鄉村道路組成的農村客運線路除外);
???? (二)毗鄰省毗鄰縣營運里程少于150公里的省際道路客運線路;
???? (三)適宜開展快速客運的道路客運線路。 第十九條 原有的已經確定經營權的道路客運線路,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道路客運線路管理權限,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確定。
????? 第二十條 實行規模經營、通過ISO質量認證、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組織運輸和獲得二級以上資質等級的企業,可優先獲得經營權。
????? 第二十一條 實現集約化規模經營的企業在省內異地注冊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享有與注冊地企業同等的道路客運經營權利。
????? 第二十二條 實行政務公開和公示制度。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向社會公開線路審批的條件和程序,公示集體審批或招標、登記方式確定經營者的結果。
????? 第二十三條 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的有效期限:招標客運線路經營權使用期限一般為3-5年,其他方式確定的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使用期限為一般1年。
????? 第二十四條 獲得道路客運經營權的經營者辦理《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 (二)帶牌照車輛斜側面照片;
???? (三)由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車輛技術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等級證明;
???? (四)駕乘人員上崗證復印件。
第五章 變更及車輛更新
????? 第二十五條 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變更時,由出讓方提出廢業申請,經車籍注冊地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廢業手續;受讓方持車籍注冊地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的廢業手續、車輛轉籍過戶證明,到確定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經營者名稱變更等手續。由確定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發變更通知書,送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若受讓方為非經營者須重新辦理開業審批手續。
????? 第二十六條 對更新車輛一律實行先審批、后購置。更新車輛由確定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的運輸管理機構審批并明確更新車輛的等級。對經營者購置的車輛達不到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辦理營運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 第二十七條 對出現負50%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欺行霸市、擾亂道路客運市場秩序、不服從行業管理的,不準參加客運經營權招投標,不予審批新增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
????? 第二十八條 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爭議的客運線路依法作出的裁決以及重新作出的變更和調整決定,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須執行;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也要接受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
????? 第二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嚴重失職、利用職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甘肅省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
甘肅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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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有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核準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其它建設項目可以直接申請規劃條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條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應當依據批準的城鄉規劃,遵循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防止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建設項目的依據之一,也是辦理土地劃撥手續的前置條件之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審查,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 實行審批制且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有關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或同意開展前期工作文件的條件下,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再向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審批手續。
實行核準制且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再向有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項目核準手續。
第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一)需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且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
(二)省內跨市(州)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
市(州)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需經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且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和市(州)內跨縣(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需經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且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建設單位向項目用地區域內的各有關市(州)、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下而上逐級征求初審意見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
市(州)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各有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征求初審意見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由有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
負責初審的規劃主管部門對選址論證報告結論提出不同意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另行選址的建議,報選址意見書核發部門審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的申請文件。
(二)建設單位填報的《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申報表》。
(三)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即:實行審批制且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提交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關于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文件;核準且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提交說明該項目屬于核準制管理范圍的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五)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由市(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所在地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六)依法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報告階段前置的軍事、軍工、涉外等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在有關專項規劃規定的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需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七)法律法規及國家、省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十條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是科學論證項目選址的重要依據,編制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技術規定。
向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由甲級城鄉規劃設計資質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向市(州)以及縣(市)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由乙級以上城鄉規劃設計資質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法律、技術、政策依據及遵循的原則。
(三)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資源環境、經濟社會、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及同類項目的有關情況。
(四)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符合性分析。
(五)建設項目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防災、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六)選址比選方案、規劃論證說明和相關規劃設計圖紙。
論證報告中除文字闡述外必須包含如下相關圖件:
在總體規劃(或城鎮體系規劃)總圖上的選址位置圖;
在所在區塊詳細規劃圖上的選址位置圖;
準確反映擬選用地范圍與周圍相互關系的現狀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1:10000,其中線性基礎設施的地形圖比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擬建項目平面布置意向圖,圖紙比例為1:500—1:1000;
(七)結論與建議。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擬選位置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一般建設項目選址,或已納入相關批準的產業規劃或行業專項規劃并與城鄉規劃確定的用地布局相吻合,且已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文字部分論述深度可適當降低和簡化,但圖件應當編制齊全。
第十三條 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擬選址在城鄉規劃未覆蓋區域或擬選址與既定的城鄉規劃確定的用地布局不一致的對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應當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專家評審論證意見作為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依據。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選址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規劃信息網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許可內容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向社會公布。
在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告、公布由建設項目所在地最初一級初審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進行。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選址審查論證時,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建設項目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參加。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辦理程序: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程序的,出具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對于不符合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范圍的,應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對于不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說明理由。
(三)需要進行實地踏勘或組織專家論證的建設項目、明確提出完成現場踏勘、論證的時限要求,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申報資料齊全的建設項目,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要求的,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文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實地踏勘或組織選址論證報告專家評審、選址論證報告修改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選址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符合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范圍;
(二) 是否符合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分級管理制度;
(三) 申請選址的材料是否齊全,圖件是否規范;
(四) 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布局、風貌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五) 與其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的銜接和協調性;
(六) 相關利害人及部門的意見征求及采納情況;
(七) 選址比選方案是否科學合理、經濟可行;
(八) 相關制約問題是否得到有效解決;
(九) 結論與建議是否明確;
第十八條 在建設項目選址論證階段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申請在五日內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選址涉及的法定可以公開的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文本、圖件及相關信息,及時對申請初審的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或結論提出初審或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各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劃撥土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時,應復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落實情況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文件。
對于沒有按規定的分級權限申領選址意見書或擅自改變選址意見書確定內容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準的條件組織項目建設,需要變更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準條件的,應向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重新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失效,需要時應當重新申請辦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照國家規定的樣式和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的要求,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原《關于切實做好核發國家和省級審批核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甘建規〔2011〕200號)同時廢止。
合同管理制度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龍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機構、職責、合同的授權委托、洽談、承辦、會簽、訂閱、履行和變更、終止及爭議處理和合同管理的處罰、獎勵;
本標準適用于龍騰公司項目建設期間的各類合同管理工作,廠內各類合同的管理,廠內所屬各具法人資格的部門,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龍騰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3 定義、符號、縮略語
無
4 職責
4.1 總經理:龍騰公司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對廠內各類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法人代表名義或授權委托他人簽訂各類合法合同,并對電廠負責。
4.2 工程部:是發電廠建設施工安裝等工程合同簽訂管理部門;負責簽訂管理基建、安裝、人工技術的工程合同。
4.3 經營部:是合同簽訂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材料、物資的訂購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辦法并逐步完善規范;
4.5.2 參與合同的洽談、起草、審查、簽約、變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簽證、公證、調解、訴訟等活動,全程跟蹤和檢查合同的履行質量;
4.5.3 審查、登記合同對方單位代表資格及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技術裝備、信譽、越區域經營許可等證件及履約能力(必要時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合同專用章,并按編號歸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對合同文本資料進行編號統計管理;
4.5.6 組織對法規、制度的學習和貫徹執行,定期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工作;
4.5.7 在總經理領導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術部:專職合同管理員及材料、燃料供應部兼職合同管理員履行以下職責:
4.6.1 在主任領導下,做好本部門負責的各項合同的管理工作,負責保管“法人授權委托書”;
4.6.2 簽訂合同時,檢查對方的有關證件,對合同文本內容依照法規進行檢查,檢查合同標的數量、金額、日期、地點、質量要求、安全責任、違約責任是否明確,并提出補充及修改意見。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提出解決方案;
4.6.3 對專業對口的合同統一編號、登記、建立臺帳,分類整理歸檔。對合同承辦部門提供相關法規咨詢和日常協作服務工作;
4.6.4 工程技術部專職合同管理員負責收集整理各類合同,建立合同統計臺帳,并負責
第3篇: 甘肅省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
甘肅省契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承受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雙方均為納稅人。
第三條 契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作價投資、入股的;
(二)以獲獎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第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征收。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或代扣代繳契稅。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征收契稅。財政部門可按契稅征收額的5%提取征收手續代征手續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財政部門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以及用于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庫房、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體育場所的;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標準面積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
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的項目。
第九條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第十一條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財政部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符合減征或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三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財政部門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免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未能實現而申請退稅的,經縣以上財政部門審批退稅。
第十五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甘肅省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
甘肅省差旅費管理辦法
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大家又了解過嗎?下文是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參照財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駐省外機構)。副省級及相當職務以上的人員,參照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差旅費按出差、參加會議和調動搬遷等不同情況分類管理。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出差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
(一)出差人員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飛機的,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見表一。
(三)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坐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四)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任務緊急的,經單位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第八條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一)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具體標準為:
伙食補助費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內每人每天40元。
公雜費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內每人每天20元,用于補助市內通訊、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員回單位后,不得再另外報銷通訊、交通費。
(二)工作人員在省內出差,應按補助標準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規定標準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三章參加會議及到基層短期工作
第九條外出參加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不予報銷,公雜費按出差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標準執行。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其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標準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條到基層單位實(見)習、鍛煉、掛職、支援工作及各種工作組(隊)等工作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時間在30天之內的(含30天),按出差標準報銷;超過30天的,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按出差標準執行。
第四章調動與搬遷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由調入單位報銷。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由調入單位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二條工作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均為非公職人員,下同),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家屬搬遷到本人單位所在地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本部門(單位)批準,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十四條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出差、調動、參加會議及到基層短期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單位只報銷直線交通費,其多開支的交通費,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肅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差旅費,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支出項目,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不同單位或部門對差旅費的具體開支范圍的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2014年1月6日,中央機關出臺差旅費新規:局級只能住標間坐經濟艙。2014年2月,省財政廳發布《四川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了省直機關公務員出差產生的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的報銷標準,并要求各部門應嚴格控制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伙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了,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伙食費。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中,稅法上并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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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經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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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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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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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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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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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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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甘肅省范圍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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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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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應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屬地管轄、先照后證、一審一核、一地一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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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以下情形,也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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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外設立專門的門市部,銷售自行生產加工的食品或兼營其它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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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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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商場、超市內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從事現制現售食品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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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開辦單位食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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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實體門店但有食品貯存場所,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或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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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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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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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內出售其生產的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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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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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食品經營的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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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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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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