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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利弊集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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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利弊3篇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利弊篇1

黨總支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議事規則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關于自治區中小學貫徹落實黨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意見》,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烏什縣國慶中學實行黨總支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黨總支統一領導學校工作,集體研究決定學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校長積極主動、負責地依法行使職權,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黨總支領導下,主持學校行政全面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做好分管的工作。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充分發揮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職能;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遵循教育規律,切實提高治校能力;堅持走群眾路線,依靠和團結廣大師生員工推動學校改革和發展等各項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不斷完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一、黨總支的領導職責

校黨總支的領導職責主要是:把好方向,總攬全局;抓好大事,謀劃思路;管好干部,協調各方。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努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發揮校黨總支的領導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三)討論決定學校的發展規劃;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保證學校的穩定。

(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負責干部的選拔、任用、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建立黨總支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八)校黨總支通過總支會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校長的職權

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貫徹落實黨的決議、決定,堅持集體討論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中層干部人選。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爭取社會力量對學校事業的支持,代表學校接受各種捐贈。

(六)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權。

對下列涉及學校全局的工作,校長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門力量進行調研、論證,制訂初步方案并提交校黨總支會或教代會討論通過后,負責組織實施:

(一)提名各職能處室負責人人選,經黨總支考察、討論決定后,由校長簽署任免決定。

(二)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中重大事項的確定與調整。

(三)教職工隊伍建設總體方案及學生德育工作實施方案。

(四)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及大額度經費的使用。

(五)重要基建項目、校辦產業重大投資項目。

(六)學校土地和其它重要辦學設施的租售或征用,住房、醫療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調整等。

校長通過召集并主持校務會議、校長辦公會議討論、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三、工作制度與工作原則

為了堅持和貫徹黨總支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建立如下會議制度:

(一)黨總支會議

(二)校務會議

(三)校長辦公會議

上述會議的議事和運作,均嚴格依照各自議事規則規定的議事范圍和議事程序進行。

上述會議的召開要本著“精簡會議,提高效能”的原則,從工作需要出發,實事求是,合理安排,轉變會風,務求實效。要認真處理好黨政關系,搞好黨政的分工與合作。對學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校黨總支首先必須從全局和戰略高度提出指導意見和工作原則,校行政則應據以擬訂工作方案和實施步驟,經黨總支會議討論通過后負責實施。黨總支要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行政工作的指揮權,不包攬具體行政事務。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和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黨總支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根本制度。黨總支會議、校務會議、書記辦公會議以及校長辦公會議在議事過程中,都必須堅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則是:

(一)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事關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校總支會議討論決定。

(二)實行黨政集體領導和班子成員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學校日常工作在集體決策之后,由分管校領導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三)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民主決策機制,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社區教育委員會的職能,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會議議事制度、重大問題決策制度、向上級請示報告制度、領導問責制度以及民主生活會制度等。

堅持和完善黨總支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關鍵在于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班子成員之間的通力合作。

(一)黨總支書記作為“班長”,全面主持黨總支工作,在集體領導中負有重要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行政工作。黨總支書記和校長都必須堅持原則,把握全局,團結同志,相互支持,加強修養,以身作則,依法各司其職,共同管理好學校。在學校重大問題上,黨總支書記和校長要經常交流思想,溝通情況,形成共識,步調一致。

(二)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政治觀念、大局觀念和群眾觀念,增強集體領導意識、全局意識、分工負責意識和配合協作意識,把精力用于學校的管理工作,求真務實,開拓創新,樂于奉獻,廉潔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下級對上級負責,個人對領導集體負責。副校長及校長助理協助校長做好分管的行政工作。書記和校長要尊重他們的意見,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上述有關人員既要在書記、校長的領導下做好分管的工作,又要從全局出發,積極參與集體決策,并相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四)領導干部都要嚴守工作紀律。領導班子成員要在其職責范圍內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遇有重要問題要主動報告,提請有關會議討論決定。凡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或可以提請復議,或可以向上級組織(機關)報告,但在本級組織或上級組織(機關)作出新的決定以前,行動上必須堅決執行,并以集體的決定對外表態。對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應進行批評教育并追究相關責任。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在議事過程中,凡討論涉及到本人以及與領導班子成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等類人員的利益問題,如職務升降、工作調動、工資調整、考核評定和黨紀政紀處理等問題,有關人員必須回避。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會議議事后,對會議討論的內容負有保密責任,除決定傳達貫徹的會議決議、決定外,其余討論內容及其討論過程不得向參加會議以外的人員泄露,違者按有關紀律嚴肅查處。

四、檢查與監督

黨總支書記和校長以及黨政領導班子每一位成員都要嚴格遵守重大問題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的工作原則,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學校黨總支應加強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則情況的監督;紀檢委員每年檢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執行情況,并把有關情況按照規定程序向學校黨總支會和上級紀檢部門報告。

充分發揮黨內監督作用。黨總支要教育和監督各級干部堅持廉政制度和民主生活會制度。

黨總支和校長要支持紀檢委員開展紀檢、監察工作。紀檢委員每年要進行一次黨風廉政調查(檢查),并向黨總支和上級紀委報告檢查結果,要努力推動財務管理和審計制度的建立健全。學校的經濟活動應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黨總支要引導并支持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校長每年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重大問題的決定,要認真聽取教職工代表的意見,自覺接受教代會的監督。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利弊篇2

論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作者:張 晶
來源:《湖北教育·領導科學論壇》2010年第06期

????????通常意義上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質是指黨委在政治、思想、組織等關涉高校重大問題上居于核心領導地位,同時充分發揮校長在日常行政工作方面的能動領導地位,黨委領導與校長負責是一種辯證統一的關系。筆者以為黨委“集體”領導與校長“個人”負責之間的沖突是虛假沖突,二者在邏輯上是周延的辯證統一的。

????????一、該制度是對憲法內核的展開

????????高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是對我國根本大法《憲法》所確立的體制在高等教育領域內的展開,是被長期實踐檢驗了的一種有效的運行模式。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首要的就是堅持黨委的領導,這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教育事業強有力的注腳,貫徹我國憲政體制內容的內在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了“黨委領導”的主要內涵:第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第二,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第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第四,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第五,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這是對《憲法》規定的堅持黨的領導內涵的細化,是依法治國在教育領域內的拓展。

????????二、校長負責不是對權利(力)義務的分離

????????“校長負責”的實質性內涵大抵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確立,即:第一,擬定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二,組織教學活動和思想品德教育;第三,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第四,聘任和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第五,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第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可見,校長負責的大抵為行政事務。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利弊篇3

高校貫徹黨委領導下校長負責制

桑秀藩

【期刊名稱】《黨政論壇》

【年(卷),期】2006(000)10S

【摘要】我國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高等學校內部領導體制長期探索和發展的歷史選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的重要特征之一。進入新世紀,面對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如何堅持教育創新,特別是教育理論創新和教育制度、體制創新,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已成為實現高等教育跨越式發展的重大課題。在這一課題的探討中,應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面對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以與時俱進的思想方法和精神狀態,求得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新見解和新思路。

【總頁數】2頁(P.28-29)

【關鍵詞】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跨越式發展;改革和發展;高校;內部領導體制;社會主義大學;高等教育

【作者】桑秀藩

【作者單位】上海立信會計學院

【正文語種】英文

【中圖分類】D25

【相關文獻】

1.高校貫徹黨委領導下校長負責制 [J], 桑秀藩

2.新時代高校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現狀及對策 [J], 江茂森; 申冬梅

3.對高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的黨委領導的思考 [J], 吳洛夫

4.對高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的黨委領導的思考 [J], 吳洛夫

5.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黨委領導”權責探析 [J], 徐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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