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是指作為社會成員之間的某種意義上的交互動態的有限支撐和支持,比如:基本生存、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就業、失業、階段性的免費義務教育、基本養老、居住條件、安全、合情合理、正當正義的言論自由等。它需要建立在全社會的文明和財富逐步的增加和法治建設,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中國共產黨員黨員權利保障條例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中國共產黨員黨員權利保障條例4篇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教 案
目標和要求:通過本課的學習,使全系統黨員干部詳細了解《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的背景,充分認識貫徹實施《黨內監督條例》的重要意義,掌握《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主要內容,深刻領會《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內涵特點和精神實質。
授課重點:1、詳細了解《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發布的背景和重大意義。
2、準確把握《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內容 授課過程:
一、《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的歷史背景和重大意義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是運用黨規黨法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實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實際步驟。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召開不久,正式出臺《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更加突顯了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貫徹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方面的重大意義和作用。
通過修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黨員權利,為發展黨內民主奠定制度和法規基礎,提供制度和法規保障,是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的出發點和目的所在。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激發和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正確行使黨員的民主權利,保證黨內各種機制的有效運行。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通過發展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領導和支持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本質要求。黨的干部在推動人民民主發展中,起著表率、示范作用,可以使人民群眾感受到民主的好處,增強群眾民主觀念和行使民主權利的自覺性。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保證黨進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基本途徑。通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就能夠使黨的各項決策充分反映廣大黨員的意愿,使黨的決策走上民主化、科學化的軌道,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性和有效貫徹執行。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黨內法規體系,嚴肅黨的紀律,才能使黨員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實現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廣泛參與、有效管理和積極監督。
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框架
這部條例共5章38條。
第一章"總則"共5條規定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和保障黨員權利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黨員權利"共8條,在黨章確立的黨員八項權利的基礎上,規定了黨員享有各項權利的具體內容主要是八大權利;
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5條,逐條詳細規定了保障黨員正常行使八大權利和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與第二章八大權利相互對應;如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與第六條對應。
第四章"責任追究"共7條,明確了黨的組織和領導干部等四種主體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共3條,規定了條例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
三、《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主要內容
《黨章》對黨員權利作出的規定,大致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參與黨內日常活動的權利,比如參加會議、閱讀黨內文件、參加黨的政策討論、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等。二是對黨組織和其他黨員進行監督的權利,比如可以批評和揭發檢舉違紀違法事實、要求處分違紀違法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等。三是維護自身政治權益的權利,比如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則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1、保障黨員參加黨的會議、閱讀黨內文件和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六條對黨章規定的這項權利作了細化,明確規定了黨員參加的有關會議的范圍是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有權閱讀的黨內文件是按照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并明確規定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為保障黨員的參會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又進一步提出了保障措施。 2、保障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權。
第七條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這些規定使黨員更加明確如何正確行使發表意見權。為了使黨員享有的參加討論權能夠落到實處,《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又作了具體規定。 3、保障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
黨員行使建議和倡議權,是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方面,是反映黨員意愿、保障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重要手段。黨章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黨員有權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進一步規定,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4、保障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權和提出處分、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權。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行使批評權,行使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違法違紀事實的權利,行使要求黨組織處分違法違紀黨員的權利,行使對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干部提出罷免或者撤換的權利。同時還規定了,黨員在行使以上權利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這些規定,對黨章的有關規定做了進一步的細化,使黨員更加明確應當如何正確行使這些權利。為了切實保障黨員享有的上述權利能夠落到實處,第十九條進一步規定了,黨組織應當采取哪些措施,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的積極性。 5、保障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同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還規定了保障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具體措施和有關責任等問題。
同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條中又作了進一步規定黨組織在作出決策時,要注意征求和聽取多數黨員的意見。 保障黨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關鍵在于選舉是否能夠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根據黨章第十一條的規定,選舉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黨員真正自主行使選舉權,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追查黨員的投票意向,從而使黨員在行使選舉權時消除不必要的顧慮。 6、保障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權。
黨章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這是黨員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一條對此進行了重申,并且還對如何行使這項權利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黨員按照規定進行申辯、作證和辯護,是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的必要程序,任何黨組織都不能忽視這個程序,更無權剝奪受處分黨員的這項權利,否則就構成對黨員權利的嚴重侵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因為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而對該黨員加重處分或者作出對其不利的鑒定,更不能對黨員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此作了規定。 7、保障黨員的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
黨章第四條第七項規定了黨員享有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8、保障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權。
黨章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黨員享有"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為了切實保障黨員請求權的實現,《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黨組織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說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說服教育。"在實際工作中,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黨組織應當及時受理并認真研究,根據不同情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作出必要的說明,切實保護黨員的請求權。 三、《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內涵特點和精神實質
1、權利與義務統一。
《條例》體現權利與義務的有機統一,既包括了充分保障黨員權利的措施和責任,使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具體化、制度化;同時又包括了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程序和要求。 最典型的是第七條。"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應當自覺",是為了表明黨中央對黨員的要求由注重外在強制發展到注重內因的轉化;而“保持高度一致",表明黨中央對黨員思想政治紀律觀念的要求更加嚴格;另外,"不得公開發表"這個限制詞,表明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并不是在任何場合都不能發表不同意見,而是應當內外有別,在黨內討論可以言論自由,暢所欲言,在社會上公開發表言論,則必須講紀律,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這樣既強調了黨的紀律性,又拓展了黨內民主的空間和原則。 2、紀律和制度共保障。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將"保障措施"單列一章,規定了一系列保障黨員權利實現的具體措施,使黨員權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規范化。《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等各項民主權利都做出了具體、規范、完善的規定,使黨員能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的同時能全面享受自己的權利。 3、《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和其他黨內規定的關系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條例》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同時又與其他黨內規定互相銜接,共同維護黨員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保障黨員權利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在維護黨員權利方面起著主導作用。但是,黨員的權利非常廣泛,涉及黨內生活的方方面面,黨內的其他法規對保障黨員權利也作了許多規定,與《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條例》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共同發揮著維護黨員權利的作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將“保障黨員權利情況”作為黨內監督的七項重點內容之一,強調加強黨內監督必須督促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維護好黨員權利。《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分辦法。另外,《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對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控告申訴權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做好保障黨員權利工作,除了要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外,還必須全面執行其他黨內法規制度,把保障黨員權利落實到黨的各項工作中去。
思考題:
1、《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主要內容是什么?
2、《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內涵特點和精神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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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
第二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第三篇: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體會
第四篇:組織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情況匯報
第五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36題
正文
第一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
第一條 為了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任何黨員、黨的任何一級組織都無權剝奪。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黨內充分發揚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強組織性和紀律性。第四條 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第五條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黨員必須按黨章的規定行使權利,并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第六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懲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第七條 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受到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受到黨紀處分。第二章 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第八條 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按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應當參加的有關會議。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有關會議,因故不能到會者,應履行請假手續。 黨員有權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各種黨內文件。黨員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提出接受培訓的要求。黨員接受培訓要服從組織安排。第九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可以在黨的會議上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投送稿件無須經過其所在黨組織審閱或批準。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第十條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第十一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也有權以寫信的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但該批評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評對象及其所在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中央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違紀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法違紀的黨員。黨員有權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干部的職務。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檢舉時,必須實事求是,明確列舉事實根據,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必須按組織原則辦事,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便擴散、傳播。第十二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應充分進行協商、醞釀,必要時進行表決。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表示贊成、反對的權利,也可以棄權。重要問題,主要是指:(一)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二)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三)按干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的干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四)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五)發展新黨員;(六)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由黨組織集體決定的其他問題。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第十三條 在黨的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在黨組織對黨員作出鑒定時,本人均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作偽證者應受到黨紀追究。第十四條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組織聲明保留,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第十五條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或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的侵害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黨員在請求、申訴和控告時,應有正當理由,實事求是。 第三章 對黨員各項權利的保護 第十六條 黨組織要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及時參加其應當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人員或機構應在會前通知應到會的黨員。黨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黨的其他重要會議之后,黨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將會議內容和決議向黨員傳達。黨組織應給黨員提供閱讀黨的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受其他條件限制無法直接閱讀文件時,黨組織應及時向黨員宣讀文件。黨組織要有計劃地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第十七條 黨組織要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黨的中央或地方組織決定在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討論某方面問題時,應將討論的時間、方式和內容,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討論。第十八條 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黨員提出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認真研究,合理的應予采納并告知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對于改進黨的工作有重要價值的,黨組織應給予表揚或獎勵。第十九條 黨組織要支持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黨組織對于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和罷免要求,應及時受理,然后按照“分級負責、分工歸口”的工作制度進行處理。對于署名的批評人、檢舉人和控告人,應進行回訪或口函并告知處理結果。要保護檢舉人和控告人。對檢舉人、控告人及檢舉、控告內容,應當保密。不準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對如實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應予以支持、鼓勵。對檢舉、控告不完全屬實的,除對不屬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外.對屬實的部分應予以處理。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如系錯告,應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如屬誣告,必須對誣告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第二十條 黨組織在黨的會議上按規定進行表決時,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的方式,要保護參加表決的黨員享有平等的表決權,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黨組織在按照規定進行選舉時,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經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后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不得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采用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之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對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不得進行追究。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后,本人對處分決定要簽署意見。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見,有關黨組織應寫出書面說明,然后將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黨組織對其意見的書面說明一并上報審批,本人拒不簽署意見的,有關黨組織應在處分決定上注明。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要善于傾聽各種不同意見。對于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他們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他們進行紀律追究。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于黨員的申訴,應由作出或批準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復議。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查或復議。應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復查或復議的結果應告知申訴人。對于處理正確而本人拒不承認錯誤的,應批評教育;屬于無理糾纏的,應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布。對黨員提出的請求,凡屬合理而且能夠解決的,黨組織應認真及時地予以解決;對于要求合理,但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說明情況,并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對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釋,進行說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第四章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懲處第二十四條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環節。對于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方式,除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種類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和后果,采取以下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二)口頭批評;(三)責令賠禮道歉;(四)責令作出檢查;(五)通報批評;(六)黨組織認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上述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與黨紀處分合并使用。違反政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所在單位處理;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五條 侵犯黨員權利,情節輕微的,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處理。第二十六條 侵犯黨員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一)進行表決和選舉時,故意不通知或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二)用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妨礙選舉人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不允許黨員本人申辯,不允許其他黨員為犯錯誤黨員作證和辯護;(四)對其他黨員實事求是的作證和辯護進行追究;(五)將檢舉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將其轉給被檢舉人、被控告人;(六)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七)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八)其他嚴重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除對該組織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或黨章規定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外,還應追究該組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第五章 程序和責任第二十八條 黨員權利受到黨組織或黨員侵犯時,可以向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控告,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處理。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嚴肅查處侵犯黨員權利的案件。對于打擊報復案件的定性,應經縣和縣級以上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第二十九條 黨員在黨內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受到黨外各種組織或個人的侵害時,可以向各級黨組織請求幫助和保護,黨組織應采取措施,與黨外有關組織或個人聯系協商,提出建議,要求停止侵害,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第三十條 黨員因黨內權利受到侵犯而影響工作、生活或其它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各級黨組織請求幫助。黨組織在保護黨員黨內權利的同時,應采取措施,與有關部門聯系協商,提出建議,維護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條件或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一條 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重要職責,也是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要職責。黨組織在保護黨員權利方面失職,必須追究該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對于在保護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的黨組織,黨員可以向該黨組織的上級黨組織提出控告,上級黨組織應即受理。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監督和檢查。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央備案。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同中央組織部進行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_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教 案
目標和要求:通過本課的學習,使全系統黨員干部詳細了解《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的背景,充分認識貫徹實施《黨內監督條例》的重要意義,掌握《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主要內容,深刻領會《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內涵特點和精神實質。
授課重點:1、詳細了解《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發布的背景和重大意義。
2、準確把握《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內容 授課過程:
一、《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的歷史背景和重大意義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是運用黨規黨法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實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實際步驟。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召開不久,正式出臺《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更加突顯了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貫徹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方面的重大意義和作用。
通過修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黨員權利,為發展黨內民主奠定制度和法規基礎,提供制度和法規保障,是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的出發點和目的所在。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激發和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正確行使黨員的民主權利,保證黨內各種機制的有效運行。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通過發展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領導和支持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本質要求。黨的干部在推動人民民主發展中,起著表率、示范作用,可以使人民群眾感受到民主的好處,增強群眾民主觀念和行使民主權利的自覺性。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保證黨進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基本途徑。通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就能夠使黨的各項決策充分反映廣大黨員的意愿,使黨的決策走上民主化、科學化的軌道,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性和有效貫徹執行。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黨內法規體系,嚴肅黨的紀律,才能使黨員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實現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廣泛參與、有效管理和積極監督。
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框架
這部條例共5章38條。
第一章"總則"共5條規定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和保障黨員權利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黨員權利"共8條,在黨章確立的黨員八項權利的基礎上,規定了黨員享有各項權利的具體內容主要是八大權利;
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5條,逐條詳細規定了保障黨員正常行使八大權利和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與第二章八大權利相互對應;如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與第六條對應。
第四章"責任追究"共7條,明確了黨的組織和領導干部等四種主體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共3條,規定了條例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
三、《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主要內容
《黨章》對黨員權利作出的規定,大致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參與黨內日常活動的權利,比如參加會議、閱讀黨內文件、參加黨的政策討論、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等。二是對黨組織和其他黨員進行監督的權利,比如可以批評和揭發檢舉違紀違法事實、要求處分違紀違法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等。三是維護自身政治權益的權利,比如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則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1、保障黨員參加黨的會議、閱讀黨內文件和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六條對黨章規定的這項權利作了細化,明確規定了黨員參加的有關會議的范圍是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有權閱讀的黨內文件是按照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并明確規定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為保障黨員的參會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又進一步提出了保障措施。 2、保障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權。
第七條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這些規定使黨員更加明確如何正確行使發表意見權。為了使黨員享有的參加討論權能夠落到實處,《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又作了具體規定。 3、保障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
黨員行使建議和倡議權,是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方面,是反映黨員意愿、保障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重要手段。黨章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黨員有權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進一步規定,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4、保障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權和提出處分、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權。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行使批評權,行使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違法違紀事實的權利,行使要求黨組織處分違法違紀黨員的權利,行使對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干部提出罷免或者撤換的權利。同時還規定了,黨員在行使以上權利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這些規定,對黨章的有關規定做了進一步的細化,使黨員更加明確應當如何正確行使這些權利。為了切實保障黨員享有的上述權利能夠落到實處,第十九條進一步規定了,黨組織應當采取哪些措施,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的積極性。 5、保障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同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還規定了保障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具體措施和有關責任等問題。
同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條中又作了進一步規定黨組織在作出決策時,要注意征求和聽取多數黨員的意見。 保障黨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關鍵在于選舉是否能夠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根據黨章第十一條的規定,選舉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黨員真正自主行使選舉權,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追查黨員的投票意向,從而使黨員在行使選舉權時消除不必要的顧慮。 6、保障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權。
黨章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這是黨員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一條對此進行了重申,并且還對如何行使這項權利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黨員按照規定進行申辯、作證和辯護,是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的必要程序,任何黨組織都不能忽視這個程序,更無權剝奪受處分黨員的這項權利,否則就構成對黨員權利的嚴重侵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因為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而對該黨員加重處分或者作出對其不利的鑒定,更不能對黨員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此作了規定。 7、保障黨員的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
黨章第四條第七項規定了黨員享有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8、保障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權。
黨章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黨員享有"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為了切實保障黨員請求權的實現,《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黨組織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說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說服教育。"在實際工作中,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黨組織應當及時受理并認真研究,根據不同情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作出必要的說明,切實保護黨員的請求權。 三、《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內涵特點和精神實質
1、權利與義務統一。
《條例》體現權利與義務的有機統一,既包括了充分保障黨員權利的措施和責任,使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具體化、制度化;同時又包括了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程序和要求。 最典型的是第七條。"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應當自覺",是為了表明黨中央對黨員的要求由注重外在強制發展到注重內因的轉化;而“保持高度一致",表明黨中央對黨員思想政治紀律觀念的要求更加嚴格;另外,"不得公開發表"這個限制詞,表明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并不是在任何場合都不能發表不同意見,而是應當內外有別,在黨內討論可以言論自由,暢所欲言,在社會上公開發表言論,則必須講紀律,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這樣既強調了黨的紀律性,又拓展了黨內民主的空間和原則。 2、紀律和制度共保障。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將"保障措施"單列一章,規定了一系列保障黨員權利實現的具體措施,使黨員權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規范化。《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等各項民主權利都做出了具體、規范、完善的規定,使黨員能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的同時能全面享受自己的權利。 3、《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和其他黨內規定的關系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條例》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同時又與其他黨內規定互相銜接,共同維護黨員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保障黨員權利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在維護黨員權利方面起著主導作用。但是,黨員的權利非常廣泛,涉及黨內生活的方方面面,黨內的其他法規對保障黨員權利也作了許多規定,與《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條例》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共同發揮著維護黨員權利的作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將“保障黨員權利情況”作為黨內監督的七項重點內容之一,強調加強黨內監督必須督促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維護好黨員權利。《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分辦法。另外,《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對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控告申訴權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做好保障黨員權利工作,除了要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外,還必須全面執行其他黨內法規制度,把保障黨員權利落實到黨的各項工作中去。
思考題:
1、《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主要內容是什么?
2、《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內涵特點和精神實質?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一、《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的歷史背景和重大意義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是運用黨規黨法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實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實際步驟。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召開不久,正式出臺《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更加突顯了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貫徹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方面的重大意義和作用。
通過修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黨員權利,為發展黨內民主奠定制度和法規基礎,提供制度和法規保障,是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的出發點和目的所在。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激發和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正確行使黨員的民主權利,保證黨內各種機制的有效運行。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通過發展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領導和支持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本質要求。黨的干部在推動人民民主發展中,起著表率、示范作用,可以使人民群眾感受到民主的好處,增強群眾民主觀念和行使民主權利的自覺性。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保證黨進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基本途徑。通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就能夠使黨的各項決策充分反映廣大黨員的意愿,使黨的決策走上民主化、科學化的軌道,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性和有效貫徹執行。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黨內法規體系,嚴肅黨的紀律,才能使黨員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實現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廣泛參與、有效管理和積極監督。
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框架
這部條例共5章38條。
第一章"總則"共5條規定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和保障黨員權利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黨員權利"共8條,在黨章確立的黨員八項權利的基礎上,規定了黨員享有各項權利的具體內容主要是八大權利;
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5條,逐條詳細規定了保障黨員正常行使八大權利和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與第二章八大權利相互對應;如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與第六條對應。
第四章"責任追究"共7條,明確了黨的組織和領導干部等四種主體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共3條,規定了條例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
三、《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主要內容
《黨章》對黨員權利作出的規定,大致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參與黨內日常活動的權利,比如參加會議、閱讀黨內文件、參加黨的政策討論、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等。二是對黨組織和其他黨員進行監督的權利,比如可以批評和揭發檢舉違紀違法事實、要求處分違紀違法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等。三是維護自身政治權益的權利,比如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則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1、保障黨員參加黨的會議、閱讀黨內文件和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六條對黨章規定的這項權利作了細化,明確規定了黨員參加的有關會議的范圍是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有權閱讀的黨內文件是按照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并明確規定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為保障黨員的參會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又進一步提出了保障措施。
2、保障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權。
第七條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這些規定使黨員更加明確如何正確行使發表意見權。為了使黨員享有的參加討論權能夠落到實處,《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又作了具體規定。
3、保障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
黨員行使建議和倡議權,是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方面,是反映黨員意愿、保障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重要手段。黨章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黨員有權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進一步規定,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4、保障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權和提出處分、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權。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行使批評權,行使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違法違紀事實的權利,行使要求黨組織處分違法違紀黨員的權利,行使對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干部提出罷免或者撤換的權利。同時還規定了,黨員在行使以上權利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這些規定,對黨章的有關規定做了進一步的細化,使黨員更加明確應當如何正確行使這些權利。為了切實保障黨員享有的上述權利能夠落到實處,第十九條進一步規定了,黨組織應當采取哪些措施,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的積極性。
5、保障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同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還規定了保障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具體措施和有關責任等問題。
同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條中又作了進一步規定黨組織在作出決策時,要注意征求和聽取多數黨員的意見。
保障黨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關鍵在于選舉是否能夠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根據黨章第十一條的規定,選舉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黨員真正自主行使選舉權,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追查黨員的投票意向,從而使黨員在行使選舉權時消除不必要的顧慮。
6、保障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權。
黨章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這是黨員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一條對此進行了重申,并且還對如何行使這項權利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黨員按照規定進行申辯、作證和辯護,是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的必要程序,任何黨組織都不能忽視這個程序,更無權剝奪受處分黨員的這項權利,否則就構成對黨員權利的嚴重侵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因為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而對該黨員加重處分或者作出對其不利的鑒定,更不能對黨員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此作了規定。
7、保障黨員的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
黨章第四條第七項規定了黨員享有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8、保障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權。
黨章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黨員享有"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為了切實保障黨員請求權的實現,《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黨組織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說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說服教育。"在實際工作中,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黨組織應當及時受理并認真研究,根據不同情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作出必要的說明,切實保護黨員的請求權。
三、《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內涵特點和精神實質
1、權利與義務統一。
《條例》體現權利與義務的有機統一,既包括了充分保障黨員權利的措施和責任,使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具體化、制度化;同時又包括了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程序和要求。
最典型的是第七條。"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應當自覺",是為了表明黨中央對黨員的要求由注重外在強制發展到注重內因的轉化;而“保持高度一致",表明黨中央對黨員思想政治紀律觀念的要求更加嚴格;另外,"不得公開發表"這個限制詞,表明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并不是在任何場合都不能發表不同意見,而是應當內外有別,在黨內討論可以言論自由,暢所欲言,在社會上公開發表言論,則必須講紀律,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這樣既強調了黨的紀律性,又拓展了黨內民主的空間和原則。
2、紀律和制度共保障。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將"保障措施"單列一章,規定了一系列保障黨員權利實現的具體措施,使黨員權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規范化。《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等各項民主權利都做出了具體、規范、完善的規定,使黨員能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的同時能全面享受自己的權利。
3、《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和其他黨內規定的關系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條例》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同時又與其他黨內規定互相銜接,共同維護黨員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保障黨員權利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在維護黨員權利方面起著主導作用。但是,黨員的權利非常廣泛,涉及黨內生活的方方面面,黨內的其他法規對保障黨員權利也作了許多規定,與《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條例》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共同發揮著維護黨員權利的作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將“保障黨員權利情況”作為黨內監督的七項重點內容之一,強調加強黨內監督必須督促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維護好黨員權利。《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分辦法。另外,《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對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控告申訴權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做好保障黨員權利工作,除了要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外,還必須全面執行其他黨內法規制度,把保障黨員權利落實到黨的各項工作中去。
思考題:
1、《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主要內容是什么?
2、《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內涵特點和精神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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