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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政務處分決定由誰作出(精選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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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決定是“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決定具有權威性、指導性、穩定性、和長遠性的特點。決定可以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政務處分決定由誰作出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政務處分決定由誰作出5篇

第1篇: 政務處分決定由誰作出

中央紀委審理室回復: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如何宣布和執行?

  網友“茉莉花茶”: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是如何宣布和執行的?

  中央紀委審理室:黨紀處分決定的宣布和執行,是黨組織審查處理黨員違紀問題的必經程序。

  依據有關規定,黨紀處分作出后,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負責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宣布時應向受處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詢問其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做好相應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請其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寫意見。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要在處分決定上注明。

  同時,處分決定通知及處分決定書要抄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部門。有關部門負責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需要辦理職務、級別、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及時予以辦理。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2篇: 政務處分決定由誰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

第三章 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予以開除。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第二十九條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

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拖延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在選拔任用、錄用、聘用、考核、晉升、評選等干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第三十四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

(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的;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七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包庇黑惡勢力活動的,予以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攤派財物的;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第四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第四章 政務處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條 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前,監察機關應當將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人,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對其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記錄在案。被調查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

第四十四條 調查終結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確有應受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政務處分決定權限,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后,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撤銷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條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

(四)被調查人涉嫌其他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決定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制作政務處分決定書。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申請復審、復核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分人和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被處分人的具體身份書面告知相關的機關、單位。

第四十七條 參與公職人員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人、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調查人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四)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查、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監察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級監察機關決定;其他參與違法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回避,由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

監察機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發現參與違法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四十九條 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和情節,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經立案調查核實后,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

監察機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政務處分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政務處分決定產生影響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改變后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條 監察機關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予以撤職、開除的,應當先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機關對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予以撤職、開除的,應當先依章程免去其職務,再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機關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報。

第五十一條 下級監察機關根據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定管轄決定進行調查的案件,調查終結后,對不屬于本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對象,應當交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第五十二條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公職人員在被立案調查期間,未經監察機關同意,不得出境、辭去公職;被調查公職人員所在機關、單位及上級機關、單位不得對其交流、晉升、獎勵、處分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十三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公職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第五十四條 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將政務處分決定書存入其本人檔案。對于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由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的變更手續;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章 復審、復核

第五十五條 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監察機關發現本機關或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監察機關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十六條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政務處分決定的執行。

公職人員不因提出復審、復核而被加重政務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政務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政務處分所依據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予以變更: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確有錯誤的;

(三)政務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九條 復審、復核機關認為政務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

第六十條 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或者薪酬待遇等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并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布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賠償。

公職人員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被撤銷政務處分或者減輕政務處分的,應當對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有關機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該機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拒不執行政務處分決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礙調查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或者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公職人員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的;

(二)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檢舉事項、檢舉受理情況以及檢舉人信息的;

(三)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四)收受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的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調查措施的;

(七)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八)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九)違反回避等程序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處理公職人員復審、復核的;

(十一)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的實際情況,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的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事宜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相關具體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復審、復核,適用當時的規定。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當時的規定;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認為是違法的,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違法或者根據本法處理較輕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政務處分決定由誰作出

政務處分的種類

草案分為7章,包括總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復審、復核、申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6條。中國人大網同時公開了關于政務處分法草案的說明。

  根據草案說明,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監察法首次提出政務處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紀處分”,將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制定政務處分法,將監察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草案明確了政務處分主體。規定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包括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并明確兩類主體的作用和責任;明確了黨管干部,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項政務處分原則。

  草案規定了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設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務處分。相應的處分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勞動人事關系。

  草案規定:“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到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和級別”“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草案嚴格規范政務處分程序,對處分主體的立案、調查、處分、宣布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考慮到有的公職人員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規定,對各級人大(政協)或者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人員給予撤職、開除政務處分的,先由人大(政協)或者其常委會依法依章程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4篇: 政務處分決定由誰作出

政務處分的種類

行政處罰是對國家監督機關行使公共權力的所有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公共機構和基層自治管理人員。 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業務經理和其他政府官員。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行政處分只限于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六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

規定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包括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并明確兩類主體的作用和責任;明確了黨管干部,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項政務處分原則。

行政處罰是國家監督機關對行使公共權力的所有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處罰,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公共機構和基層群眾自治管理人員。 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企業經理和其他政府官員。

第5篇: 政務處分決定由誰作出


【個人簡歷范文】
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執行是反腐敗查辦案件工作的重要環節,對黨紀處分會議做一個記錄,以示警告。本文是為大家整理的黨紀處分的會議記錄范文,僅供參考。
黨紀處分會議記錄范文篇一
時間20xx年x月x日
地點xx中學會議室
出席(實到黨員姓名
請假(具體黨員姓名,請假的原因
列席(具體姓名
主持鐘xx(黨支部書記
內容討論羅xx違紀的處理問題
記錄李xx
一、支部書記鐘xx說明開會議題(討論對羅xx黨紀處分問題,通報支部應到人數、實到人數、請假人數。其中正式黨員x人、預備黨員x人。
二、區紀委x同志介紹羅xx所犯錯誤簡要案情(街道、中心鎮、局、公司自辦案件由發案單位紀委或紀工委介紹案情(內容略。
三、支部書記鐘xx組織學習有關黨章、黨紀條規(內容略。
四、羅xx向大會作檢查或申辯(內容略。
五、與會黨員對羅xx開展批評(內容略。
六、支部書記鐘xx經支委會研究,對羅xx所犯錯誤提出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意見,請本支部有表決權的黨員舉手表決。
同意給予羅xx開除黨籍處分的請舉手(清點人數,并記錄,棄權的請舉手(清點人數,并記錄,有其他意見的請舉手(清點人數,并記錄。
七、支部書記鐘xx宣布表決結果及講話(內容略。
八、黨委(或黨工委領導講話(內容略。




九、區紀委x同志講話(街道、中心鎮、局、公司自辦案件可不需此程序。(內容略。
說明
一、記錄人應詳細記錄會議情況,特別是每個黨員的發言內容。
二、會議記錄用鋼筆書寫,不要打印。
三、如犯錯誤的黨員本人未能到會,會議記錄應如實記錄,并說明不能到會的原因。
黨紀處分會議記錄范文篇二
時間20xx年x月x日
地點XX村黨員活動室
主持人XXX
記錄人XXX
出席人黨員等62位
列席人鎮工作人員
會議內容
主持人今天召開黨員大會主要是討論對XXX、XXX兩位黨員違反計生處分。下面由支委XXX宣讀中共XX村支部委員會關于XXX、XXX兩位違反計生黨紀處分的報告
XXXX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村人,高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國共產黨。XXX與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年XX月XX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屬于多生育一個子女,違反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事實。
X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村人,大學專科文化,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國共產黨,XX黨支部黨員。XXX與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年XX月XX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屬于多生育一個子女,違反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事實。
XXX、XXX兩人身為黨員,違反計生政策,其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六條和中共XX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黨員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經鎮黨委



會研究,并報XXX紀委批復,決定給予XXX、XXX開除黨籍處分。
被處理人姓名及自我檢查我叫XXX,上面所說情況屬實,身為黨員違反計生政策,造成不良影響,本人愿意接受黨紀處分。
我叫XXX,上面所說情況屬實,身為黨員違反計生政策,造成不良影響,本人愿意接受黨紀處分。
黨員意見摘要主持人現在請參會黨員發表意見
XXXXXX、XXX兩人違反計生事實清楚,建議按照文件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XXXXXX、XXX兩位身為黨員,沒有起模范作用,自己違反計生政策,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XXXXXX、XXX兩人作為黨員沒有以身作則,違反計生,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建議開除黨籍處分。
主持人現在不一一表決,如建議XXX、XXX開除黨籍處分的,請舉手。
經表決參會黨員一致建議XXX、XXX開除黨籍處分。
支部正式黨員人,出席正式黨員人,同意給予XXX處分人,不同意人,棄權人。同意給予XXX處分人,不同意人,棄權人。
支部決議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經黨員舉手表決,一致同意給予XXX、XXX開除黨籍處分。
黨紀處分會議記錄范文篇三
黨紀處分的工作程序
對于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委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的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紀委審查批準。
調查核實。黨支部對違紀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反復核實無誤后,形成調查報告。然后召開支部委員會,提出處分的初步意見,并草擬好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和所依據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
在召開支部大會之前,支委會應將所要做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的說明和申辯。這里所說的事實材料,不包括調查報告、揭發檢舉材料、證明材料。見面須兩個人以上,并做好記錄。見面后,當事人應在材料上簽署意見,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或拒不簽字,負責見面工作的同志應做出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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