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權利:陽泉市體育運動學校教師權利: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六年級道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六年級道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6篇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在此,我們首先要明確,區別于人民,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
(一)公民和國籍
1.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這里應該注意的是確定一個自然人屬于何國公民的標準是國籍。
2我國國籍法關于國籍取得的規定
(1)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一旦取得中國國籍,就不得保留外國國籍;一旦具有外國國籍,即不具有中國國籍。
(2)國籍的出生取得(《國籍法》第4-6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3)注意國籍法第12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二)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概念
一.平 等 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平等權首先表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在我國,凡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針對政治和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不限于口頭形式,還包括書面形式、廣播電視等。
2.言論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他人隱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國務院通過的《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反對憲法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主權和統一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民族團結的、泄漏國家機密的、有黃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內容的、侮辱誹謗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屬于出版自由保護的范圍。
(四)結社自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社會團體的成立實行核準登記制度。我國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二,社會團體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機關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會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條文:
第6條 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7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三.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第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權利
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權利主要是一種積極受益權(財產權除外),即要求國家主動予以保障的權利。
(一)財產權
第13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二)勞動權
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三)休息權
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權
生活保障權是指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達到一定年齡和一定工齡后離職休息,并依法享有相應的生活待遇的權利。
(五)物質幫助權
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七)文化權利和自由
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七.特定主體的權利
(一)婦女權利
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親、兒童、老人的權利
第49條【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三)華僑的正當權益、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
第5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第3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教學反思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教學反思 王慶寶 這堂課下來,我覺得自己在啟發同學方面做得很不夠,其實學生才是學習的主體,教師只是起到一個引導的作用.課程進行中,學生都不夠積極,對于我提出的問題都沒有踴躍舉手回答.可見,有些問題設計的不夠好,學生理解上有困難.同時,也沒有給予學生恰當的引導,使學生都覺得問題很難,所以沒有積極的回答問題. 在教學過程中,關于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致性的第一個方面, 權利和義務互相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沒能夠解釋的很清楚,沒有給予學生明確而淺顯易懂的答案,也沒有選取一個合適的事例,我覺得這是我本節課最大的弊病所在. 由于一節課的時間有限,對于公民法定定義的具體內容的部分我只是向學生做了簡單的介紹.對于有些義務學生未必能理解,若增設一個“學生提問”的環節,對于不理解的那項義務提問,教師在作出適當解釋,我想這樣對于學生學習效果可能會更好. 因為課的內容,設計的環節很多,所以就將學生的表演拿到了課前,其實學生為了這首歌的演唱也盡了他們的努力,可是由于我把這個環節放到了上課前,也沒有一個明顯的提示,因而聽課的老師沒能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的表演上.孩子們很不容易有這樣的表演機會,卻因為我的失誤沒有達到更好的效果,讓我覺得很內疚. 我覺得本節課最讓我欣慰的是,學生的情景劇的表演,他們表演的非常精彩.這些學生通過他們的理解,能有這樣的闡釋,他們的理解是那樣的深刻,那樣的全面,那樣的投入,真的讓我很驚訝.。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教學反思 王慶寶 這堂課下來,我覺得自己在啟發同學方面做得很不夠,其實學生才是學習的主體,教師只是起到一個引導的作用.課程進行中,學生都不夠積極,對于我提出的問題都沒有踴躍舉手回答.可見,有些問題設計的不夠好,學生理解上有困難.同時,也沒有給予學生恰當的引導,使學生都覺得問題很難,所以沒有積極的回答問題. 在教學過程中,關于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致性的第一個方面, 權利和義務互相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沒能夠解釋的很清楚,沒有給予學生明確而淺顯易懂的答案,也沒有選取一個合適的事例,我覺得這是我本節課最大的弊病所在. 由于一節課的時間有限,對于公民法定定義的具體內容的部分我只是向學生做了簡單的介紹.對于有些義務學生未必能理解,若增設一個“學生提問”的環節,對于不理解的那項義務提問,教師在作出適當解釋,我想這樣對于學生學習效果可能會更好. 因為課的內容,設計的環節很多,所以就將學生的表演拿到了課前,其實學生為了這首歌的演唱也盡了他們的努力,可是由于我把這個環節放到了上課前,也沒有一個明顯的提示,因而聽課的老師沒能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的表演上.孩子們很不容易有這樣的表演機會,卻因為我的失誤沒有達到更好的效果,讓我覺得很內疚. 我覺得本節課最讓我欣慰的是,學生的情景劇的表演,他們表演的非常精彩.這些學生通過他們的理解,能有這樣的闡釋,他們的理解是那樣的深刻,那樣的全面,那樣的投入,真的讓我很驚訝.。
第十三周 教案 第一節 李海霞 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教學目標
1.正確理解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樹立憲法權威;
2.了解公民的八項基本權利和六項基本義務,并能夠運用所學知識分析現實現象;
3.理解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特點。
二、教學手段:使用多媒體輔助教學,將抽象的理論形象化、具體化。
三、教法引導:小組討論、案例研討、講授分析
四、教學重難點:
重點: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其特點
教學難點: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五、教學過程
(一)設置懸念,導入新課
多媒體出示圖片:《史上最牛的釘子戶》
看材料,思考問題:
1、物權法高調保護合法私產說明了什么?(小結過渡到新課)
2、楊武和妻子吳蘋楊武和妻子吳蘋不是來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來后的拆遷,往屋里搬些液化氣鋼瓶、桶裝水、炒鍋、床板等生活用品,這樣子,是準備與小樓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強制拆遷。他們的做法對嗎?為什么?對此你有何看法?
3、你認為開發商、房管局、法院、楊武夫婦怎么做才是最和諧的?
(二)新課教學
一、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板書)
提問:為什么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多媒體顯示憲法的根本內容)
國家性質——人民民主專政
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
經濟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基本權利和義務——八項權利和六項義務
[教師點撥]
板書1:憲法規定國家生活的根本問題
[展示材料]
《義務教育法》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條為了處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體育法》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學生思考]:《義務教育法》、《刑法》、《體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教師點撥]: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須以憲法為基礎和依據。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書 2: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設問質疑]:通過對比,此表說明了什么問題?
[學生思考]:(略)
[教師點撥]:說明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
板書3: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
過渡:當然,憲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權利全都規定下來,只是規定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權利。那么憲法規定的是公民的哪些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呢?
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板書)
[學生活動]:
1、請同學們思考一下并舉例說明(教師事先對學生進行分組),比一比哪組同學舉的例子又快又多又準。然后(教師多媒體顯示)公民的八項基本權利和六項基本義務。
三、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板書)
師:從以上⑴---⑿例子中可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什么特點?
生:(略)
1、公民權利和自由廣泛性、現實性(真實性)(板書)
師: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是廣泛的、真實的。
廣泛性
表現在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內容是廣泛的。它包括了公民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同時還表現在,享受到這些權利和自由的公民是廣泛的。例如,以能夠享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來說,選民占18周歲以上公民人數的99%以上。
真實性
表現在我國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師聯系導入時《史上最牛的釘子戶》,然后舉例。例如,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憲法規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也有辱罵他人,不聽勸阻,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的規定,這樣就把憲法的保障進一步具體化了。同時,我國還從物質上保障公民享有權利和自由。例如,為了確保勞動者的休息權,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并根據實際條件與可能,在各地建立了許多療養院、休養所,來保障和增進職工的健康。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廣泛而真實的。這些權利和自由是我國人民長期奮斗的結果,是來之不易的,我們一定要好好地珍惜它。
再看案例:(多媒體顯示)
師:不知你們看了之后有何感想?它說明了什么?
生:(略)
師點撥:(君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說明不論是誰,只要犯了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權利義務的平等性和一致性(板書)
師:平等性包括哪些內容?
生思考回答后師多媒體顯示:
第一,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第二,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六、當堂訓練 同步68、69頁
七、板書設計 法律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一、法律是特殊的行為規范 二、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三、 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 四 、行使權力 履行義務
八、課后反思
5,2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教學目標?
知識和能力:?
1,理解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含義,了解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2,理解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關系.懂得如何才能依法享有權利,如何才能依法行使權利,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權利.?
3,能夠以具體的行動維護權利,擔負責任,履行義務.?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1,感受公民權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衛自身權利,體會公民權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對他人的權利有發自內心的尊重,在別人權利遭受侵犯的時候有發自內心的同情和提供幫助的意愿.?
2,增強履行法定義務是自覺性,增強公民權利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提高法律意識,有依法維權的強烈愿望和勇氣,有履行義務的積極性,主動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
3,樹立權利與義務統一意識,增強"做國家未來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
教學重難點?
教學重點: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內容.?
公民如何做到維護權利和履行義務.?
教學難點: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教學過程?
導入:近段時間在中央電視臺播放了農民工在找職業的過程中要注意有關事項:要清楚用工單位的具體情況,要與用工單位簽定試用合同,要與用工單位的工資待遇等等.為什么要提醒他們這些事項呢 (為了民工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監督用工單位去履行義務,不出現侵犯工人的合法權益的現象出現.)?
課題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含義(學生閱讀教材回答)?
2,公民享有哪些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學生閱讀教材將內容劃起來)?
●判斷并說明:閱讀教材P12-13思考:上述畫面表明公民享有哪些權利,要履行哪些義務 除此之外,你還能列舉出我國公民享有的其他權利和需要履行的其他義務嗎 (學生思考列舉)?
●分析討論:有人說:"既然憲法和法律給了我的權利,那么我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你認為對嗎/為什么?
二,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談論分析;有人這樣認為"享受權利的我的事,履行義務是別人的事".你是如何評價這種看法的 為什么?
1,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思考:大家聽說過丁曉兵這個人嗎 (學生如果知道就讓學生介紹他的事跡,否者,由教師簡單介紹他的事跡)國家為什么給了他這么多的榮譽 (學生分析回答)?
2,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
●討論:有人說"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我想上學就上學,不想上學就不上學."(學生分析)?
3,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
●小李同學,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書讀到初二就輟學了,家長送他到工廠做工,以便增加家庭收入.對這件事,你是持什么態度 (學生分析討論回答,教師簡要小結:我們每個公民都應該懂得法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也要履行義務)?
三,維護權利 履行義務?
1,維護權利:依法享有權利,依法行使權利,尊重他人的權利.?
●思考分析:春節期間,有些群眾在家里進行娛樂活動,吵吵鬧鬧,嚴重影響了鄰居的休息,而且還理直氣壯地說:"娛樂活動是公民的權利,誰也關不著."對此,你是怎么看的?
2,自覺履行義務:(學生劃書)?
●課堂總結:提問:通過這節課的學習,你懂得了哪些道理 今后,你會怎么做?
作業:完成作業本上題目.
學校名稱:北京市電氣工程學校 主任簽字: 序號:3
教師
專業
班級
授課地點
課型
課時數
教室
講授
2
課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復習:案例
教 學 目 標
知識目標:
鞏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能力訓練:
1、思考問題的能力。
2、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情感目標:
1、培養學生發現新問題的能力以及解決此類問題的能力
2、培養學生做事認真、注意觀察的能力
教學
重點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教學
難點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教學
輔助
手段
計算機多媒體
課后
作業
思考題
課后記
北京市電氣工程學校專業課課時授課計劃
教學內容
教師
活動
學生
活動
時間
分配
案例1:齊玉苓告陳曉琪等侵犯受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權案
原告:齊玉苓(曾用名齊玉玲),女,28歲
?被告:陳曉琪(曾用名陳恒燕),女,28歲
?被告:陳克政,男,47歲,系被告陳曉琪之父,????
被告: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原告齊玉苓因與五被告發生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糾紛,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齊玉苓訴稱:原告經統考后,按照原告填報的志愿,被告濟寧商校錄取為九○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賠償精神損失?40萬元。
被告陳曉琪辯稱:本人使用原告齊玉苓的姓名上學一事屬實。齊玉苓當年的考試成績雖然過了委培分數線,但她表示過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沒有聯系過委培單位,也沒有交納委培費用,不具備上委培的其它條件。本人頂替齊玉苓上學,不侵犯其受教育權。受教育權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權利,齊玉苓據此主張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其訴訟請求已明顯超過了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北桓骊悤早髟谥锌悸溥x、升學無望的情況下,由其父、被告陳克政策劃并為主實施冒用原告齊玉苓姓名上學的行為,目的在于利用齊玉苓已過委培分數線的考試成績,為自己升學和今后就業創造條件,其結果構成了對齊玉苓姓名的盜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于侵權行為延續至今,故陳曉琪關于齊玉苓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答辯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原告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屬于公民一般人格權范疇。它是公民豐富和發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權利。本案證據表明,齊玉苓已實際放棄了這一權利,即放棄了上委培的機會。其主張侵犯受教育權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一、被告陳曉琪停止對原告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
?二、五被告向原告齊玉苓賠禮道歉。
三、原告齊玉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
?四、原告齊玉苓的精神損失費?35000元,由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各負擔?5000元,被告濟寧商校負擔?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負擔?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負擔?4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五、駁回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陳曉琪等侵犯了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權,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但原審判決認定齊玉苓放棄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實根據。齊玉苓要求各被上訴人承擔侵犯其受教育權的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據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釋?25號批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于?2001年?8月?23日判決:
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于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
四、駁回上訴人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2:平等權案例
1996年9月,王英、李文兩人同時辭去了××教育學院公職,打算成立兩家私立幼兒園。經過一段時間的籌備后,兩人先后于1997年2月9日、1997年2月12日分別辦妥了有關成立手續,并開始正式對外招生,由于認為私立幼兒園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因此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1997年8月16日,兩家幼兒園同時收到××市地方稅務局上步分局的書面通知,告知應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1997年9月29日,王英收到××市地方稅務局上步分局于1997年9月27日作出的地稅上步發[1997]235號《關于××市華英幼兒園稅務違章行為的處理決定》,該《決定》認定××市華英幼兒園逾期未辦理稅務登記,依法處以8000元的罰款。同時,王英了解到,與華英幼兒園情況相同的李文注冊的華文幼兒園也受到了稅務機關的處罰,但罰款數額只有500元。因此,申請人認為,同樣的情況應作同樣的處理,不應出現如此大的差別。于是向其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請求××市地方稅務局依法撤銷××市地方稅務局上步分局作出的[1997]235號文的處罰決定,依法從輕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理。
××市地方稅務局復議機構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后,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進行了調查。經查,申請人所述事實基本屬實。同時還查實,××市地方稅務局上步分局在作出地稅上步發[1997]235號《關于××市華英幼兒園稅務違章行為的處理決定》之前,沒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因此,復議機關認為,××市地方稅務局上步分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同時對相同違法行為沒有作出平等處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決定:(一)依法撤銷××市地方稅務局上步分局1997年9月27日作出的地稅上步發[1997]235號《關于××市華英幼兒園稅務違章行為的處理決定》;(二)××市地方稅務局上步分局應依法對××市華英幼兒園稅務違法行為重新作出處理。
[評析]
從稅務機關角度講,上步分局實施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明顯地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稅收行政執法程序違法。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例中××市地方稅務局上步分局在下達處理決定之前,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屬于程序違法。二是沒有公正執法。對于案例中兩個違法事實、情節、性質、后果、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當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罰款的數額竟相差十余倍,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4條"行政處罰應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的規定,同時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則,嚴重損害了稅務機關公正執法的形象。
從納稅人角度講,有要求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對相同條件的納稅人一視同仁對待的權利,非因法定事由及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剝奪。因此,本案中當事人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的理由成立,復議機關的處理也是合法的、適當的。
案例3:侵犯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案例
案例: 1990年11月,被告人彭土華所在鄉村的一部分信奉伊斯蘭教的回民,集體申請整修再建已破爛不堪的清真寺。作為該村治保干部的彭拒不同意。后這部分回民自己集資整修。彭聞知后,極為不悅,責令回民們停工。回民不從,彭大罵說:“老子叫他們修不成,今天就是準搞這些鬼玩藝!”回民向其懇求,彭不理不睬,并帶了二十多個漢族村民把回民所修復的圣壇搗毀?;孛駥χ畼O為不滿。該村同另外兩個村的回民知道后,聯合起來,游行到縣人大常委辦公室,要求保護他們的宗教信仰自由。經縣領導做工作,才平息事態。彭土華的行為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嚴重傷害了民族感情和民族團結。
評析:宗教是在一定的歷史階段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現象。在它賴以生存的根源、基礎消滅之前,要強制消滅宗教是不可能的。同時,在多民族的我國,由于政治、經濟、民族習慣等多方面的原因,宗教問題往往同民族問題聯系在一起。因此,我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能違反憲法和其他法令,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否則,就會傷害民族感情,危害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了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民主權利,增強人民內部的民族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4:人身自由權案
王剛原是一家電子公司員工。去年5月,有“獵頭”找到王剛,推薦他到另一家公司任職。而這時,王剛所在的公司正準備提拔其為部門經理。就在王剛考慮去留之際,有人向經理打了“小報告”,說王剛出賣公司利益,并有離開公司的想法。經理為此找王剛談了一次話,再也沒提提拔他的事情。
王剛很快知道有人“出賣” 了自己,并認定那個人就是同事張亮。去年6月,王剛辭職去了另一家公司工作,后在博客上發表了一篇名為《遠離小人,開始新人生》的文章,對張亮進行人身攻擊。雖然王剛沒寫張亮的真名,只用Z代替,但王剛過去的同事都知道Z指的就是張亮。
張亮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將王剛告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剛在公開發表的博客上,對張亮的人格進行侮辱,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張亮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判決王剛公開道歉,立即撤掉相關文章,并賠償張亮精神撫慰金3000元。
案例5:勞動權案
小劉是北京農學院的應屆大學畢業生,今年7月份從該大學正式畢業。去年12月,北京某投資顧問公司到北京農學院招聘。小劉于今年1月8日被招聘進入該公司工作,職務為投資顧問,負責開發行業市場,吸納客戶入金。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計,第二個月轉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苍拢保叭?,公司以工資條形式發放小劉工資539元。3月11日因為公司拖欠工資,小劉離開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小劉的工資未付,小劉遂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認為,小劉屬于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大學生,在校期間到企業從事工作,僅作為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最終裁決駁回了他的仲裁申請。
小劉接到仲裁委的敗訴裁決后,又將公司訴至宣武區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資并賠禮道歉。
宣武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付出勞動,應當從單位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被告承認小劉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該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確認。
日前,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首次以判決確認大學生的勞動主體地位,明確肯定:大學生亦可就業,屬于《勞動合同法》管轄的范圍。并據此判決用人單位——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給付該學生小劉自今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資1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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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評述
學號:20101640
姓名:王麗鳳
班級:文1001—2
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
(一)我國公民的八大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 (5)社會經濟權利; (6)文化教育權利; (7)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8)保護華僑、歸僑和僑譽的權利和利益。
(二)我國公民的六大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6)其他義務。
(三)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1.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第一,享受權利的主體十分廣泛。
第二,憲法確認并保障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范圍十分廣泛。
2.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
第一,實事求是,以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為基礎,確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內容。具體說,就是:
⑴客觀上的確需要、又非確認不可的就堅決寫進憲法。
⑵能夠做到的,或者經努力可以逐步實現的,就根據能夠做到的程度,作出實事求是的規定。
⑶從實際條件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能做到的,憲法就不予以確認。
第二,規定法律和物質保障。憲法在確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一些具體措施來保障它們的實現。
3.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法律權利的享有和法律義務的履行,在本質上應當是平等的。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是在實質上的平等。具體表現在:
第一,公民在權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說:
⑴公民不分民族、性別、出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⑵公民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任何公民,公民有權要求得到平等對待和平等的服務。
⑶不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任何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第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護。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要以恰當的法律程序處理涉及公民權利的案件,以同樣的法律標準給予同樣的裁判。
4.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的效果達至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及社會利益間的平衡。這種平衡或一致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公民既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稇椃ā返?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某些公民只享受權利,而另一些公民只履行義務。
第二,公民的某些憲法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它們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第三,權利和義務在整體上是相互促進的。
第四,權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條件,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51條)。
二. 現行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義務體系的完善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是在剛剛結束了十年文革動亂,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性才開始被人們認識到這樣一個特殊的背景下制定出來的。由于這樣一個特殊的背景,長期實行人治形成的各種制度及其思想觀念還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清算和改變;依然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使個人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體性地位還無法真正地確立;歷史上長期的封建專制形成的國家主義思想還在事實上支配著我們的行動,公民基本權利本位的觀念還無法成為整個社會的共識。因此,現行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雖然在總結了文革教訓的基礎上有所發展和完善,如將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由過去規定在國家機構之后改變為國家機構之前,以顯示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關系上公民權利的重要性;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更加詳細具體,同時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權利,如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對公民應盡的義務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以體現權利義務的一致性,表明二者之間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關系等。
然而,由于時代的局限性,當時這種完善用現在的眼光來看是非常有限的?,F在,實際情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政治上,我們的民主法治制度建設有了長足進展;經濟上放棄了計劃經濟體制,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法律上,我們的立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許多領域基本上改變了過去那種無法可依的狀況,實現了有法可依;文化上,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行和逐步深入,以義務為本位的傳統文化受到了巨大的沖擊,現代的民主、法治、人權等意識日益地為社會民眾所接受和認同;對外方面,我們經過艱苦的努力,加入了WTO,使我們的發展與國際社會的進步聯系在一起。我們已經批準了《公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正在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重要的國家人權公約的批準,意味著在對人權的保護方面,我們要承擔國際義務,要向國際標準靠攏。所有這些,最終會導致我國的社會已經或將要發生巨大的變化,確切地說就是引起我們的社會發生轉型,即有過去的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由國家和社會的一體化向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轉變,公民社會將得到發育和成長。所有這些變化,從根本上來看,都是圍繞著人的主體性地位的確立和加強這個核心展開的,都體現著人的自由的實現,因而也都需要以維護人權為根本價值的憲法給予積極的回應。而憲法對人權的維護,集中地通過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并保障這些權利義務的實現來體現。因此,這就要求憲法在回應我國社會所發生的巨大變化對其產生的影響時,應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體系進行大的完善。
所謂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完善,自然是以現行憲法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存在著不足為前提的。這種不足,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本權利體系不完整。這種不完整,表現為這樣一些方面:首先是各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權利在我國的憲法公民基本權利中沒有給予確認,如遷徙自由、個人的財產權、罷工自由、新聞自由等。其次是對基本權利的規定過于簡單,對各種基本權利包括的內容、尤其是在哪些方面應當給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沒有作出一個明確的規定,給人一種空洞無物之感,這在無形之中既降低了基本權利保障的可操作性。
因此,在進行憲法修改時,要對現行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進行大幅度的完善。這種完善應當從這樣幾個方面進行:首先是對過去取消的罷工自由、遷徙自由加以重新審視和檢討,結合新的形勢需要給予恢復;其次是根據我國當前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考慮到我國在批準和加入《公民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應承擔的國際義務,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給予必要的擴充,確認公民在政治方面的知情權、創制權、復決權;社會生活方面的隱私權、環境權;經濟生活方面的契約自由、營業自由;表達方面的新聞自由等權利。最后是對各種基本權利的內容在憲法中給予必要的規定,特別是哪些方面應給予保障,哪些方面應受到限制,在憲法中做出原則性的規定,以便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提供根據。
(二)基本權利義務規定在價值取向上有義務本位之嫌。按照經典的憲法學理論,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是為了對抗國家權力而存在的,一方面,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構成了國家權力作用的界限,國家權力的運用不能侵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國家還要承擔起保障憲法基本權利實現的義務,對受到侵犯的基本權利提供有效的救濟。從這個意義上講,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在價值取向上應當是權利本位的。雖然從法理上講,任何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權利也不能例外。但由于基本權利具有的本源性、不可剝奪性、不可轉讓性,使得國家對基本權利承擔的保障義務更加重要和突出。一般情況下,對基本權利應當以保障其充分實現為原則,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以必要和合理為前提。因此,各國憲法在基本權利中都規定國家在保障基本權利的實現方面應承擔什么義務。而在我國的現行憲法中,對國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享有和實現方面應承擔什么義務、遵循什么原則沒有做出規定,體現不出基本權利具有的對抗國家權力的功能。更為關鍵的是,不要求國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上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卻明確要求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特別是要求公民在行使權力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權利和自由。這一規定,從一般的意義上講,是沒有什么問題的。但將這一規定放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歷史,在精神上充滿著義務本位的倫理性文化的國家中,無疑地是倫理文化的那種義務本位價值取向在法律上的表現,非常明顯地體現了義務本位的價值取向,國家可以根據這些規定,非常容易地來限制甚至是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使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在實際上成為具文。另外,這一規定也反映出,我們在思想上非常注重對公民濫用基本權利的防范,卻始終未能對國家權力侵犯公民基本權利所具有的危害性給予足夠重視,更沒有注意從制度上給予必要的防范。
在修改憲法時,應當在要求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統一性的同時,對國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現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做出要求,尤其是要在制度上注意對國家權力給公民基本權利造成的侵犯所產生的危害加以必要的防范。這樣才能使公民基本權利真正具有對抗國家權力的功能,不至于在客觀上使憲法的規定成為國家限制公民基本權利有效行使的根據。
(三)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缺乏可操作性?,F行憲法在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完善的同時,也對公民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加以了擴充,這被認為是更加強調權利義務一致性的表現。但仔細研究和認真思考一下現行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的內容可以看出,這些內容的很多方面存在著比較大的問題。首先,將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為公民的基本義務是不恰當的。且不說公民對國家憲法和法律的遵守不是絕對性的,單就這一要求的本身來看也是不全面的。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不僅是公民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也是國家機關、政黨和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的義務。其次,將“愛護公共財產”規定為公民的基本義務不利于培養人們對個人私有財產尊重和保護的意識。再次,“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道德提倡,難以成為具有很強操作性的法律義務。最后,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與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的義務及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保守國家秘密在內容上相重復。
在理論上,我們不能將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機械地理解為基本權利的內容擴充了,基本義務的內容也應隨之擴充,否則就不是權利義務一致性的體現。實際上,所謂的權利義務一致性主要是就權利義務之間的內在關系來講的,并不是就它們之間在數量上的對應關系來講的。因此,建議對現行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內容進行整合和縮減,取消憲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基本義務。
三.我國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不足與完善
我國現行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規定了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方面的權利。但是,其中的一部分公民基本權利沒有通過法律法規具體化,仍處于虛置的狀態。
公民在這部分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法院往往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可以援引,導致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從實踐中看,公民基本權利虛置表現為三種形式:
第一,完全虛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對公民的某種權利加以具體的法律保障。如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新聞法、出版法、結社法等法律一直沒有出臺。
第二,局部虛置。有些基本權利,雖然有法律予以確認和保障,但由于保障的范圍、保障的方式等方面存在紕漏,客觀上造成了其局部虛設的狀態。
第三,階段性虛置。由于立法機關自身獨特的運作機制以及社會現實因素的制約,一些法律的出臺與憲法存在相當長的時間距離,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在這段時間內,公民的基本權利處于虛置狀態。此外,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并不完善。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家公約》相比,我國現行憲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得不夠全面及不夠明確的公民權利多達30項,遠遠落后于世界潮流。
完善我國公民基本權利保護必須著眼于以下幾方面的舉措:
第一,修訂憲法,重構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系。在修訂憲法時參照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對其中規定的基本人權凡我國不持保留意見的,在修憲時應自覺考慮與之銜接和協調,將其載入憲法,明確規定為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現行憲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沒有分節,而是從第33條到第51條逐條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大體上是一條規定一項基本權利。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不分類的立憲模式的局限性開始逐漸暴露出來,我國憲法中各項公民基本權利的內涵不清晰,性質不明確,體系常交叉,不利于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應充分借鑒世界各國公民基本權利立憲的有益經驗,采取分類立憲模式,將我國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分成以下五部分:(1)一般原則;(2)個人權利;(3)政治權利;(4)社會權利;(5)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第二,有條件地賦予確認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條款以直接效力。公民憲法權利的實現,與國際權力的積極作為是密切聯系的。國際權力特別是國際司法權力的保障,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障。司法審判機關在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訴訟中,直接援引憲法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對于切實維護公民基本權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如果憲法條款不能進入司法程序成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那么公民基本權利一旦受到侵害而沒有相關的部門法來保障時,就必然會出現無法可依的困境。這不僅不能保障公民在憲法上享有的基本權利的實現,而且也會因此喪失憲法應有的權威和尊嚴。因此,筆者認為,當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具體法律規范又不足以保護公民基本權利時,根據窮盡救濟原則,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憲法規范。
第三,制定修改與公民基本權利有關的法律法規,完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要轉變立法的觀念,要把“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零售立法轉變為合理預測、配套銜接的規劃立法;把滯后立法轉變為同步或超前立法;把原則性模糊立法轉變為規范性明確立法;把單純立法轉變為立、改、廢相結合的復合立法;把單純追求立法的長期效應轉變為注重立法的長期效應兼顧立法的短期效應。法律必須有穩定性,但法律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要適應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需要,適時地進行立、改、廢。唯有如此,法律才能及時有效地調控復雜的社會關系,才能適應發展變化了的客觀實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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