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別稱春城,是云南省轄地級市、省會、滇中城市群中心城市,特大城市,是國務院批復確定的中國西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截至2019年,全市下轄7個區、3個縣、代管1個縣級市和3個自治縣,總面積21012.54平方千米。根據第七次人口普查數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篇
【篇一】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產權市場
國家三令五申要整合產權交易機構、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我們要搞清楚的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取代產權交易機構成為國有產權交易場所的合法性何在?
最近一段時間,在瀏覽互聯網時,經??吹揭恍┦?、縣設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信息,而且都有企業國有產權要進入此類中心交易的規定。據了解,上述現象出現在浙江、河南、湖南、江西省等少數省市。某縣相關部門規定,企業國有產權由本縣“公共資源交易
中心”組織交易,簽發交易確認書,并憑其出具的《產權交易交割單》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過戶登記手續。這樣一來,在這些省市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就取代了產權交易機構,成為新的國有產權的交易場所,而且還變相產生不少沒有資質的地市級和縣級產權交易機構,甚至產生眾多的鄉級產權交易機構。如果按照這些省市的做法,中國產權市場的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將不是當前的200多家,可能是上千家、上萬家。如此一來,必然大大延緩、阻滯我國產權市場制度構建的速度,而且加劇產權市場亂象叢生的局面。
一、“企業國有產權”不是“公共資源”
如果在《企業國有資產法》頒布前,對企業國有產權應該到什么場所交易抱有疑慮還可以理解的話,那么,在《企業國有資產法》自今年5月1日實施后,少數地方和相關部門仍然熱衷于模糊“場所”的概念,企圖把國有產權放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就值得認真論證了。
可能有人覺得,企業國有產權既然是“國有”的,就應該是“公共資源”。實際上這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
什么是“公共資源”?在《公司法》、《物權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三部國家經濟大法中,連“公共資源”這個提法都沒有,在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這份綱領性文件中同樣沒有“公共資源”的提法。在中國法律顧問網, 趙哲鋒律師是這樣回答“我想請教一下公共資源的概念”這個問題的:這是一個法律概念嗎?“公共資源”我個人理解就是能夠為公眾所使用并為公眾服務的一種資源。汪敏華等四位律師則認為:這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立法中沒有出現過這個詞。
這樣看來“公共資源”既不是國家法律概念,也沒有黨和國家的政策依據,只能理解成“能夠為公眾所使用并為公眾服務的一種資源”。照這種理解,類似公共設施、公共物品、公共信息、公共水源等,以及陽光、空氣、公海等應當屬于公共資源的范疇。
企業國有產權不是公共資源。企業國有產權是產權的一種特別存在形式,具有產權的一般屬性。產權的基本屬性,第一是排他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是產權排他性的典型詮釋。第二是獨立性,產權關系一經確立,就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就不允許其他產權主體的隨意干擾?!豆痉ā贰ⅰ段餀喾ā?、《企業國有資產法》就是各類產權的保護神。第三是可交易性。產權可以在不同主體之間轉手和讓渡。第四是可分性,產權的所有權、經營權可以分離開來。第五是收益性,產權所有者憑自己對財產的所有、使用權而享有獲取收益的權利。因此,產權是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商品,是具有資本屬性的重要生產要素,它不可能也不允許“為公眾所使用并為公眾服務”,因此它不是“公共資源”。企業國有產權,在出資人手里,是出資人的投資權益,在法人手里,是法人財產,也不是“公共資源”。
一些人在對公共資源的法律內涵尚未弄清楚的情況下,提出“國有企業是公有,所以有為公眾服務的責任和義務”,進而提出國有企業和國有產權就屬于公共資源范疇的錯誤概念。筆者認為,產權和國有產權屬于資本化的特殊商品,它與公共資源和公共物品的最本質的區別是“排他性”,具有清晰的排他性的法律邊界。而公共資源和公共物品根本不具有這個屬性,比如陽光、空氣這樣的公共資源如何體現“排他性”?可見,兩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內涵。因此,具有資本屬性的產權應當進入資本市場交易,而具有公共資源性質的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這不是非常清楚的嗎?
需要指出的是,當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品是否屬于“公共資源”,仍然是不確定的,原因在于我們尚未給“公共資源”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在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下,盲目地把一些本應進入資本市場和要素市場的企業產權,硬性規定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確令人費解。
二、國有產權應當在產權交易所交易
2009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p>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制定選擇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的基本條件,提出組織工作要求,選擇從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資監管機構在國務院國資委的指導下,負責從事本地區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工作。
為打破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國務院國資委規定省級以下國資監管機構不得選擇確定產權交易機構。國務院國資委還規定,每個省、直轄市、自冶區、計劃單列市,只允許一家產權交易機構接入信息監測系統。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規定,“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p>
按照人大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規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場所,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國資監管部門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二是被批準接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的機構;三是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政府依法設立的機構。
因此,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場所,不應該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而應該是由省級政府(含計劃單列市)依法設立,經省級國資委(或產權市場的主管部門)選擇確定,為產權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產權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省級產權市場。所謂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既沒有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資質,也沒有主管部門的授權,不能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更不能替代產權市場。
需要進一步闡明的是,產權市場已經不僅僅是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場所,也是非國有產權和多種性質產權合法交易的場所,是一個依法為不同性質所有者進行產權交易提供服務的場所,是一個面向廣大社會公眾的資本品的交易場所。隨著產權股權化、股權證券化,產權市場將向區域性資本市場的方向發展,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可能完成這種嬗變。
個別地方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一是違背國家法律,二是違背地方政府政令,三是違背國務院國資委規定。所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可能替代產權市場。
三、產權交易機構具有制度規范功能
中央在《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中規定:“推進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建立完善國有產權交易監管法規體系,實行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完善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交易監管措施,重點建設和推廣使用信息監測系統,實現交易動態監管。加強產權交易行業自律組織建設?!?/p>
企業國有產權必須在產權市場公開交易,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早在2002年1月25日第七次全會就提出來的:“2002年,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建設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進入市場等四項制度?!?003年至2009年,歷屆中紀委都再三要求企業國有產權到規定的產權市場交易。
企業國有產權為什么要到產權市場交易?這是因為,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往往會涉及到企業債務處理、職工安置,以及轉讓價格確定等諸多問題,存在少數經營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暗箱操作,侵害國家、職工以及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因此,必須通過市場公開轉讓信息,按照規范化、程序化的制度,進行公開交易、陽光交易,杜絕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權錢交易。
2004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后續出臺的配套文件,形成了比較健全的內部決策、行為批準、評估定價、公開掛牌、公平征集意向受讓人、科學選擇交易方式、場內簽約結算、交易機構簽發交易憑證以及對違規交易檢查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制度。為貫徹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加強監管,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國資委建設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對接監測系統的產權交易機構,由各省級國資委選擇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同意。監測系統在一個省、市、自治區只對接一家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系統。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國資委可以通過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檢索產權交易機構交易系統的數據,實現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全程動態監測。所以說,經選擇確定的產權市場,具有健全的制度規范功能。
這種在產權市場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實現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的制度,是企業國有產權規范交易的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產權資源有效配置、從源頭上治理腐敗、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國民經濟結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的制度安排。
四、產權交易所具有資源配置功能
產權是資本市場的要素之一。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肩負國有產權交易監管職責,規定中央企業國有產權、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必須進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企業國有產權、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必須進入省級國資監管部門選擇確定的交易機構交易。這是因為產權市場具有資源配置功能,能夠將具有商品屬性的產權資源進行市場化最優配置。
商品經濟就是交換經濟,本質就是產權的交換。國家三令五申企業國有產權要到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是有深層次的原因的。
一方面,是市場配置資源的需要。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國有產權交易通過市場方式,在更大范圍發現買主、發現價格,促進產權順暢流轉和資源整合,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如果全國各縣各市都設立產權交易機構,或者不能設立產權交易機構就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替代,強制具有資本屬性的產權在一市一縣小范圍內配置,其效率低下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資源要在一定的足夠大的區域內配置才會有效率,才能降低交易成本,這是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產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基礎,要發揮其投融資、信息積聚、價格發掘、制度規范、中介服務等功能,就必須實現市場統一、監管統一。如果用公共資源中心取代產權市場并任其發展下去,就等于閹割了產權市場發現產權價格、市場化配置產權資源的基本功能。
綜上所述,企業國有產權要到依法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是黨中央和中紀委的政策要求,是國家法律的規定,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的制度選擇,更是產權市場融入資本市場的制度安排。(產權導刊)
【篇二】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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