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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精選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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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是政府的治理工具,是指政府的行為方式,以及通過某些途徑用以調節政府行為的機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2篇

第1篇: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是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針對社會治理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就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作了全面部署,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發展仍處于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也面臨諸多矛盾疊加、風險隱患增多的嚴峻挑戰。我們要適應新形勢,增強風險意識,深化對社會治理規律的認識,以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創新為動力,以現代科學技術為引領,以基層基礎建設為支撐,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一、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如果說工業時代的奧秘是分工,那么互聯網時代的奧秘則是融合,是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社會合作。這就要求我們確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打造社會治理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命運共同體,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一)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過程是實現社會善治的過程,政府和社會要各歸其位、各擔其責。一是推進社會治理社會化。在充滿不確定性的現代社會,只有政府和社會攜起手來,才能建設好安全家園。要在發揮好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引導社會成員增強主人翁精神,激發社會自治、自主、能動力量,讓大眾的問題由大眾來解決。二是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法治作為社會治理創新的最優模式,應該回應社會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種種問題。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構建社會行為有預期、管理過程公開、責任界定明晰的社會治理制度體系,善于運用法治方式把社會治理難題轉化為執法司法問題加以解決。三是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我國傳統文化中推崇直覺、感性思維,習慣于對事物進行模糊的歸納,嚴謹、理性、體系化的實證研究不夠。這種思維方式容易導致粗枝大葉、大而化之。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就要培育以尊重事實、推崇理性、強調精確、注重細節為主要特征的“數據文化”,把精細化、標準化、常態化理念貫穿于社會治理全過程。

  (二)健全利益表達、利益協調、利益保護機制

  目前,社會矛盾大多屬于利益訴求。預防化解社會矛盾,關鍵是要堅持維權和維穩相統一,健全維護群眾利益的機制。只有這樣,才能贏得廣大群眾發自內心的認同和擁護,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一是健全利益表達機制。暢通群眾利益表達渠道,是密切黨委和政府同群眾聯系、舒緩社會緊張關系的重要舉措。要完善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法定訴求表達渠道,發揮人大、政協、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等利益表達功能。全面推行陽光信訪,盡快實現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全面聯通,把網上信訪打造成群眾信訪主渠道。積極推進網絡參政議政,搭建黨委和政府同群眾溝通交流新平臺。二是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謀發展、搞建設,都要統籌好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兼顧好群眾的個體利益和集體利益。要圍繞涉及群眾利益的事項,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原則,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單位多同群眾商量,確保各項工作更好地順乎民意。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大決策前置程序,努力使評估過程成為傾聽民意、化解民憂、贏得群眾理解支持的過程,預防和減少因決策不當引發的社會矛盾。三是健全利益保護機制。當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大多是由損害群眾利益問題引發的。要樹立把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惠及百姓的理念,圍繞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等民生問題,辦大事、辦實事,讓群眾得到實惠、看到希望。發揮好司法救濟功能,依法嚴厲打擊農村土地征用、城鎮房屋拆遷、企業改制等過程中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群眾權益受到公平對待、利益得到有效維護。

  (三)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現代社會,善不善于發揮社會主體積極性,推動形成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局面,是衡量黨委和政府社會治理能力高低的重要標志。我們要創新多方參與機制,更好地組織動員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努力實現社會事務社會治理。一是發揮好企事業單位作用。企事業單位不僅承擔著防控安全生產風險的重要責任,而且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企事業單位在資源、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優勢,調動他們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為維護公共安全發揮更大作用。二是發揮好社會組織作用。社會組織是現代社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載體。要推動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確保其成為黨委和政府的有力助手。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發揮好社會組織在引導社會成員參與風險評估、矛盾調解、社區矯正、青少年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三是發揮好基層自治作用。基層自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基層群眾實現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自己辦的重要方式。要完善基層民主決策、民主治理機制,構筑起全社會共同治理公共安全的網絡聯系和信任關系,做到知風化險、規避風險。

  二、加強社會治理基礎制度建設

  社會治理現代化中,制度建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科學的社會治理理念和實踐經驗只有轉化為普遍適用的制度,才能成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巨大力量。

  (一)建立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

  社會治理的核心是對人的服務管理。目前,我國公民身份號碼的準確性、唯一性目標基本實現。要加快國家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升級改造,深入推進居民身份證換發、異地辦理和指紋信息登記工作,建立戶口和身份證信息聯網查詢比對制度,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確保基礎信息全面、準確。

  (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推進守法誠信,既要加強教育,更要強化制度約束,形成守法誠信長效機制。要加快建立基于公民身份號碼的信任根制度,以保障實名制的落實。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相關實名登記制度,抓緊推行手機號碼、銀行卡、網絡實名制,消除網上網下各領域虛假身份。建立違法犯罪記錄與信用、職業準入等掛鉤制度,強化對守信者的鼓勵和對失信者的懲戒。堅持推行實名制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并重,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

  (三)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疏導機制、危機干預機制

  社會心態體現社會文明程度,影響社會和諧程度。現代社會,隨著工作、生活節奏加快、競爭激烈,一些人的不良情緒潛滋暗長,容易引發社會問題。要開展社會關愛行動,發展社會專業服務機構,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和社會志愿者隊伍建設,關心幫助困難家庭和個人。建立健全心理衛生服務體系,積極開展心理調節疏導工作,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防范和降低社會風險。對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的,按照“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要求,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輔導、援助,引導其依法理性處理問題,防止發生極端事件。

  三、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

  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是我國的特色,也是我國的優勢。面對社會治安新形勢,我們要以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為目標,以突出治安問題為導向,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提高動態化、信息化條件下駕馭社會治安局勢的能力水平。

  (一)以信息化為支撐加快建設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

  創新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是維護公共安全的骨干工程、建設平安中國的基礎工程。要結合制定“十三五”規劃,在更高起點上統籌設計好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社會信息化快速發展,不僅更新了我們認識世界的思維方法,也為加快建設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提供了新手段。特別是利用物理世界之外的“腦力+信息”發展起來的智能產業,極大地擴展了人類智力水平,也為打造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升級版提供了新平臺。要堅持信息化牽引,積極推進打防管控一體化、網上網下一體化,確保社會治安防控形成體系、充滿活力。圍繞整合資源力量,完善信息化標準體系、統一接口和共享模式,推動各類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進各類數據集成應用,發揮最大效益。把政府引導和市場力量更好地結合起來,統籌建設大數據、云計算中心和物聯網等基礎設施,為提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整體效能提供信息化支撐。

  (二)完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綜合機制

  如何預防化解易發多發的社會矛盾,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考驗。要善于把運用法治的功能與發揮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和社會主義制度優勢更好地結合起來,完善社會矛盾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提升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實效。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依托基層組織,發展信息員,完善社會矛盾滾動排查、及時預警機制,努力做到發現在早、防范在先、處置在小。構建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引導群眾更多地選擇非訴訟渠道和方式解決糾紛。拓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參與糾紛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吸收專家參與技術性、專業性領域糾紛解決工作,提高糾紛化解權威性、公信力。借鑒一些互聯網企業開展在線調解、在線仲裁、在線協商談判等做法,善于運用新技術提高糾紛化解水平。

  (三)建設基礎綜合服務管理平臺

  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基層基礎建設既是根本性任務,也是緊迫性工作。要以基層綜治中心為依托,建設基礎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并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將服務管理資源向網格延伸,提高服務群眾、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水平。隨著信息化建設水平的提高,領導機關擁有的信息資源更加集中,服務基層一線更有優勢。領導機關要健全服務基層的情報綜合研判和信息推送機制,及時把高質量的預警情報和急需信息實時推送到基層一線。要牢固樹立寓管理于服務的理念,通過全面、周到的公共服務,有效覆蓋專業工作難以觸及的領域,有效采集日常管理難以采集的信息,更好地服務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四、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當前,我國公共安全形勢總體是好的。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13億多人口、地域遼闊、發展不均衡的國家,能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大局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同時,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推進和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展,由于國際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當今世界已進入風險社會,我國國內風險因素也日益突出。我們要牢記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的道理,加快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

  (一)增強風險意識

  面對嚴峻的公共安全形勢,全社會只有牢記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才能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好公共安全風險。一是加強全民安全意識教育。全社會成員要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觀念,提高共同防控風險的自覺性。要把安全文化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體系,采取以案說法等方式,讓安全文化入腦入心。二是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在各類風險高度集聚的今天,預警是維護公共安全的首要環節。要根據風險形成規律,建立研判、預警、防范風險苗頭、隱患先兆的機制,防止其累積擴散、突破臨界狀態。探索“人力+科技”“傳統+現代”的風險預警模式,提高對風險動態監測、實時預警能力,及時切斷風險鏈。三是創新協調聯動機制。維護公共安全,涉及各方面各環節,只有緊密配合、有效互動,才能形成合力。要在健全區域聯動、部門協作機制的同時,建立與社會力量合作聯動機制,善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把各種資源、力量、手段統籌起來,建設好維護公共安全的天羅地網。

(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一頭連著千家萬戶,一頭連著經濟社會發展,是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我們要深刻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艱巨性、復雜性、緊迫性,全面抓好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防范、監督、檢查、獎懲措施的落實。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細化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責任、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企業的主體責任。針對高速鐵路、城市軌道、油氣管網、城市燃氣、高層建筑防火、城中村等重點領域和煤礦、礦山、化工、煙花爆竹等重點企業,在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同時,善于查找前端治理中帶有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健全法律制度、強化監督管理。堅持以信息流引導技術流、物質流,運用物聯網等新技術,構建生產、運輸、存儲、銷售、使用等全過程、無縫隙監管體系,把先進的理念、制度轉化為程序上的硬約束,實現對各類安全生產風險自動識別、預警,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防災減災能力建設

  提高防災減災和應急能力,是對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考驗。要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方針,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全面提高全社會抵御自然災害的綜合防范能力。完善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健全救災應急社會動員機制,落實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自然災害應急管理體制,加強全民減災防災宣傳,形成有效應對自然災害的強大合力。

  高度重視維護國家安全,是我們黨治國理政一條重要經驗,是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全局的大事。我們要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一)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制定、實施國家安全戰略,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需要。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進一步明確國家安全戰略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和重點領域國家安全政策。堅持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工作領導體制,發揮好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黨中央領導下國家安全事務決策、協調“神經中樞”功能,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增強國家安全事務決策和實施主動性、及時性、協調性。

  (二)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

  《國家安全法》確立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地位和國家安全工作領導體制,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各項制度。要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推動出臺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將法治貫穿于維護國家安全全過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按照《國家安全法》規定,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要完善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今后,要把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延伸到經濟以外其他領域,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內容和程序,明確違反國家安全審查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努力構筑維護國家安全的“防火墻”。

  (四)依法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敵對勢力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極端宗教活動

  政治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根本,事關國家治亂興衰。要把確保政治安全放在首位,依法嚴密防范、嚴厲打擊敵對勢力滲透顛覆破壞活動,堅決捍衛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深入開展反分裂斗爭,堅決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始終保持對暴力恐怖活動的高壓態勢,組織動員人民群眾進行群防群治,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工作,深化反恐怖國際合作,全方位構筑反恐怖安全屏障。

第2篇: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新觀點新要求新部署。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貫徹落實全會精神,堅定不移地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

  一、充分認識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大意義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又一項最新成果,是我們黨對社會發展規律認識和把握的又一個新飛躍,實現了我國社會建設理論和實踐的又一次與時俱進。

  (一)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群眾觀點

  堅持人民是歷史創造者,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是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的基本原理,也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同其他一切政黨的根本區別之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社會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布局的組成部分,社會治理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中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發揮人民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首創精神,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積極投身社會治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等。這些要求突出了人民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堅持了社會治理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體現了當代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覺。

  (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在社會建設的理論和實踐方面進行了不懈探索,對社會建設內涵和要求的認識越來越明晰、把握越來越準確、運用越來越科學,在不斷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的同時,經歷了從加強社會管理到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從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到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逐步深化過程。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和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激發社會活力,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社會管理、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城鄉社區治理和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的新要求,這是我們黨深入分析發展階段性特征得出的新結論、引領社會進步的新標志,回應了時代新課題和人民新期待,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新升華。

  (三)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黨領導下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張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我們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領導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黨的十八大提出了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和開創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把黨的這些主張貫徹落實到社會治理中,就必須堅持黨領導下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等多元主體在社會治理中的協同協作、互動互補、相輔相成作用,形成推動社會和諧發展、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合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加;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防災減災救災體制;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加大依法管理網絡力度等。這些部署安排,要求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中繼續堅持政府主導、注重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增強市場主體社會責任,充分體現了黨領導下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張。

  二、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社會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行為。要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從傳統的社會管理轉向時代發展要求的社會治理,努力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上取得成效。

  (一)發揮政府治理的主導作用

  強化政府研判社會發展趨勢、編制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制訂社會政策法規和統籌社會治理方面的制度性設計、全局性事項管理等職能,發揮好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推進政社分開,放開市場準入,釋放改革紅利,凡社會能辦好的盡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各級政府應完善社會治理考核機制和指標體系,確保責任到位、工作到位、舉措到位,履行已明確的社會治理職責,落實已出臺的社會治理政策措施,完成已提出的社會治理目標任務。

  (二)增強社會自我調節功能

  加強全民思想道德建設,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自覺維護社會秩序。依托工會、共青團組織、婦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方法靈活的平等對話、相互協商、彼此談判、規勸疏導,化解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推進以行業規范、社會組織章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為基本內容的社會規范建設,充分發揮社會規范在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保障群眾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過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符合社會共同行為準則。

  (三)深化居民自治

  深入貫徹居委會組織法、村委會組織法,深入開展以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治理實踐,以村務公開、居務公開、民主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全面推進居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引導居民參加社會組織活動,動員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鼓勵和支持居民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待撫恤、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消費維權等工作,依法保證居民對基層社會治理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積極適應新形勢、順應居民新期待,完善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拓寬居民參加社會治理的范圍和途徑,豐富居民參加社會治理的內容和形式,讓居民能夠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揮居民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促進政府治理與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三、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激發社會活力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和依托。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加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對于激發社會活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

  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機制,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要求和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凡適合社會組織承擔的,都可以通過競爭性選擇方式交給社會組織承擔。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登記成立的企業和機構。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并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二)實行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

  目前,我國社會組織既培育發展不足又規范管理不夠,需要改革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前置審批外,可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這四類社會組織監督管理上,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登記、備案、年檢、監督、執法和組織第三方評估等職能,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相關部門負責財務稅收、信貸融資、社會保障、查處違法違規活動、審計等管理。

  (三)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

  目前,一些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化傾向明顯,政社不分、管辦一體、責任不清,需要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要厘清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行政機關將適合行業協會商會行使的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要除去行政色彩,真正回歸民間。行業協會商會必須設立獨立賬號,資產不明晰的要限期完成劃分。

  (四)依法引導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開展活動,應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尊重我國風俗習慣。境外非政府組織可在我國經濟、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環保、慈善等領域開展活動。未設立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開展活動,必須與符合條件的境內法人單位以合作項目形式進行,合作項目應由境內法人單位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同級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開展合作項目,不得附加政治、宗教或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條件。

  四、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

  社會治理要以大力發展經濟、保障和改善民生為治本之策,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和問題,同時,必須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社會矛盾和問題不斷得到及時化解和向好的方面轉化。

  (一)暢通訴求表達機制

  完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訴求表達機制,發揮人大、政協、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新聞傳媒等的社會利益表達功能,暢通和拓寬群眾訴求表達渠道,依法按照政策及時妥善處理群眾的合理訴求,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制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二)建立心理干預機制

  廣泛宣傳普及個人心理健康知識,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防范和降低社會風險。健全個人心理醫療服務體系,規范發展個人心理服務專業機構,開展個人心理咨詢、疏導、調節、治療等服務。對因生活和工作等受到挫折而缺乏信仰、對生活失去希望的個人給予更多關注,有針對性開展疏導、幫助、教育,使其重振生活信心、避免走向極端。加強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愿者隊伍建設,開展專項社會關愛行動,對流浪兒童、精神病人、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者、吸毒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人群進行專業心理疏導和矯治,幫助他們修復社會功能、回歸社會。

  (三)完善矛盾調處機制

  健全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樓門院(小組)四級縱向人民調解網絡,建立由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完善司法調解格局、把調解優先的原則貫穿到執法辦案工作中去,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的作用,形成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綜合機制,及時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四)健全群眾權益保障機制

  完善公共決策社會公示、公眾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健全民主決策程序,凡是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影響面廣或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對大多數群眾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項緩出臺或不出臺,防止因決策不當而損害群眾利益。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解決土地征用、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勞動關系、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維護好群眾的切身利益。

  五、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公共安全事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健全以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社會治安防控等為基本內容的公共安全體系,是社會治理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

  強化政府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對食品藥品安全實施有效的統一監管。落實企業在食品藥品安全中的主體責任,建立讓生產經營者真正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標準體系,提高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科學化水平,建立食品藥品質量追溯制度,實現從生產源頭到終端消費的全程嚴格監管。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健全食品藥品安全多渠道投訴舉報和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依法懲治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活動。

  (二)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制度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技術服務,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支撐能力和應急救援水平。落實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實行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和整改評價制度,嚴格查處非法違法或違規違章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深化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消防等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和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的專項治理,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強從業人員特別是高危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三)健全防災減災救災機制

  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救災工作原則,落實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自然災害應急管理體制,完善救災準備、應急救助、災后救助、恢復重建相銜接的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建立方便快捷的儲備、調運、接收、發放、回收相銜接的救災物資應急調度體系,健全以搶險、搜救、救護、救助、捐贈為基本內容的救災應急社會動員機制。堅持災前預防與應急處置并重,推進常態減災與非常態救災結合,完善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社會參與、分工合作的防災減災救災機制,形成有效應對自然災害的強大合力。

  (四)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以社會化、網絡化、信息化為重點,健全點線面結合、網上網下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打防管控結合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堅持發揮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防控中的主導作用,創新特業管理、戶籍管理、交通管理、巡邏管控等執法方式,加強重點地區、重點場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嚴密防控和懲治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注重發揮城鄉社區在社會治安防控中的基礎作用,推進平安社區建設,組織治安積極分子、保安、志愿者、居民等力量開展群防群治,集民智于治安,化民力為警力,形成人人參與社會治安防控的局面,筑牢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根基。

  (作者:李立國 民政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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