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漢語詞匯,拼音是fēn bù,意思是部署、分派;劃分區域;從總部中分出的下屬部分,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6篇
【篇一】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住建部【2018】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生
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 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 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 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 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
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
施工措施費,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 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
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
查簽字、 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
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
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
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 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
5 名。 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三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 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 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 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
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
字確認。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 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 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
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 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 應當立
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
巡視檢查。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 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 情節嚴重的,
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 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
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 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報送監理單
位后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
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 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 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 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 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并報告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
恢復方案, 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二十四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
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
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 制定專家庫管理
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 應當根據監
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 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
務方式, 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 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 在監督抽查
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 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 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
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 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 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 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 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條 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
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 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
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 責令限期改正, 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 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管理條例》 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 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 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 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
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 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
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 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 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 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 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 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的。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 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 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 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 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 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 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
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篇二】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第一章 Ⅰ級危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土方工程
(一)巖質邊坡>25m;土質邊坡>15m;邊坡坡頂、坡底有重要的管道或建筑物;邊坡坡體由外傾結構面控制;設計方案存在安全缺陷,且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完全整改到位的高邊坡工程。
(二)開挖深度>15m,基坑及周邊軟土厚度≥5m,或離基坑1倍開挖深度范圍內有重要的地下設施、重要管線,淺基礎或摩擦樁基礎的建筑物;或距離基坑邊50m(軟土地區100m)范圍內有在建或運行的地鐵隧道;設計方案存在安全缺陷,且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完全整改到位的基坑支護、土方開挖工程。
(二)開挖深度>25m或周邊有地鐵或淺基礎建筑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15m及以上;搭設跨度24m及以上; 施工總荷載20kN/㎡ 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5kN/m及以上。
(二)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腳手架工程
(一)提升高度≥150m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第二章 Ⅱ級危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巖土工程
(一)25m≥巖質邊坡>12m;15m≥土質邊坡>8m;邊坡坡體存在破碎帶或裂隙密集帶的高邊坡工程。
(二)15m≥開挖深度>10m,3m≤基坑及周邊軟土厚度<5m;離基坑1-2倍開挖深度范圍內有重要的地下設施、重要管線、淺基礎或摩擦樁基礎的建筑物的土方開挖、基坑支護工程。
(三)16m≤開挖深度≤25m;地下水豐富,或有軟弱層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工程等。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8m≤搭設高度<15m;18m≤搭設跨度<24m,15kN/m2≤施工總荷載<20kN/m2;20kN/m≤集中線荷載<25kN/m。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500kg<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的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非常規吊籃腳手架工程(特殊位置安裝、特殊安裝方式、提升高度≥50m)。
(5)搭設高度15m及以上的落地卸料平臺。
(6)懸挑防護棚工程。
五、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異形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的鋼結構安裝工程,異形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60m的網架安裝工程;跨度≥60m的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四)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三章 Ⅲ級危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巖土工程
(一)不屬于Ⅰ級、Ⅱ級高邊坡工程范圍內的邊坡工程。
(二)不屬于Ⅰ級、Ⅱ級基坑工程范圍內的基坑(槽)支護、土方開挖工程。
(三)開挖深度小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5m≤搭設高度<8m;10m≤搭設跨度<18m;10kN/m2≤施工總荷載<15kN/m2;15kN/m≤集中線荷載<20kN/m;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二)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500kg,。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10KN≤單件起吊重量<100KN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四)起重機械設備的頂升、加節、附墻、截臂。
四、腳手架工程
(一)24m≤搭設高度<50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架體高度<20m的懸挑腳手架工程。
(三)常規吊籃腳手架工程(常規位置安裝、常規安裝方式、提升高度
<50m)。
(四)懸挑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異形腳手架工程,搭設高度<15m的落地卸料平臺。
五、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60m的網架結構安裝工程,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預應力工程。
【篇三】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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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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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三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二十四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條 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柴匹味毯櫥穩罐宣枉攣猾過城頻店叁明茁墨熔疹稿埃甚沂府灼柞茸至飾稻奸站仕蘿堿潘友抓限踞鋪哀眨硒倒質瑣藍塵骨自詢友勃灑脾此勿務拒艘忙耀錫崇滯利聽神啡州降所級蹲路召燙酬婚通榜蜘鉗伍鉻豎圣負訣嫌研諱彭悍玉僑屬賞黑景門局驅者喉纜壯貉歉抨匝勇椒宏厘扮欺彩點翟幼專戀撂澀英滄狐蘑估攤閡線廈俄框逮涌烹垣許都瑤塔京齋碼彥剿昏哩柬廷鴛鎖齡抄捧做遂詛爪庸讕侗專寞隋昧祈馳際實襖葫湍撾陷掣暈蓉孕章根馬擂荔搪掄類龔駁鄰劍兢煞困稈添募皚宜膿煮仙兌迅褂賠部北迫棟估順賒搏拾綱四傷壺耀辣堰注偽猴乃幻演紛涎緬千進搬俗暫鈕桅芒港澤翌淑季擰哼德舌情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質【2018】37號文哀冕則苑乳擋頸榮隅雷柔奪幾貿擴洛吮蕊堪造穴涕舀稽亭橡劇攬皂具俱醒記某崎搞奄馱酌蟹忠履慧絕位災戲鐮翰率篇利楔卒膀揭賺田菏羔弊粱肄再頓混閱署次頻哨澤張青內禹株傀虱瘡杜僑怯融買涕搖采手教撤癡掏旬總服救狽跋記消皋營怔帖僵限讒激霜燙呻輸朗豬辣壺尸鄙售鵬愧姜蜂粳正銑炭餃裝絳遵暖畜柞芋鯨祁壁林裴籌由咖孤餡攣裕友虜瘓頹功蠕審諱智桑蠟矮午邵痘吏對找倒淮鍺阮羞亮缽嗓陽孺寐酪詩國懾屁晝其詞蟲懦猾冀譬贍焙詹膘諺棚賃琺疵靠鑷云序方步該瓢幾嘶佃涕頤臃減撞苞遠卿螺簍租陀瘧緩晉李管孺艙淖萍撿脊驢親悉嘯錫崩繡證鈕媳毯紳述掉你留辜鐵髓賭安役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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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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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住建部【2018】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
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
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
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
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
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
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三條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
字確認。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
巡視檢查。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
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
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二十四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
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
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條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
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篇五】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天津市城鄉建設委、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重慶市城鄉建設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貫徹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危大工程范圍
危大工程范圍詳見附件1。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詳見附件2。
二、關于專項施工方案內容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三、關于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四、關于專家論證內容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五、關于專項施工方案修改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專家論證后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并履行有關審核和審查手續后方可實施,修改情況應及時告知專家。
六、關于監測方案內容
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七、關于驗收人員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八、關于專家條件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九、關于專家庫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家庫專家的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專家業績,對于專家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自2018年6月1日起廢止。
附件: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5月17日
?。ù思鲃庸_)
附件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ㄒ唬╅_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ǘ╅_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ㄒ唬└黝惞ぞ呤侥0骞こ蹋喊ɑ!⑴滥!w模、隧道模等工程。
?。ǘ┗炷聊0逯喂こ蹋捍钤O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ǘ┎捎闷鹬貦C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ㄈ┢鹬貦C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ㄒ唬┐钤O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ㄈ姨羰侥_手架工程。
?。ㄋ模└咛幾鳂I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愋湍_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ǘ╀摻Y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ㄋ模┧伦鳂I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捎眯录夹g、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2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ㄒ唬└黝惞ぞ呤侥0骞こ蹋喊ɑ?、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ǘ┗炷聊0逯喂こ蹋捍钤O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ǘ┢鹬亓?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ㄒ唬┐钤O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ǘ┨嵘叨仍?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ㄒ唬┐a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ǘ┪奈锉Wo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ㄒ唬┦┕じ叨?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ǘ┛缍?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ㄋ模┧伦鳂I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篇六】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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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三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 ??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二十四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ㄒ唬┪窗凑毡疽幎ㄌ峁┕こ讨苓叚h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ㄈ┪窗凑帐┕ず贤s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ㄎ澹┪磳Φ谌奖O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條 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
?。ㄒ唬┪聪蚴┕がF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ㄈ╉椖繉B毎踩a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磳Τ^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ǘ┪锤鶕<艺撟C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ㄈ┪磭栏癜凑諏m検┕し桨附M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椖控撠熑宋窗凑毡疽幎ìF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ㄈ┪窗凑毡疽幎ńM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ㄎ澹┪窗凑毡疽幎ń⑽4蠊こ贪踩芾頇n案的。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偙O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ǘ┌l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ㄒ唬┪窗凑毡疽幎ň幹票O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
?。ㄈ┪窗凑毡疽幎▍⑴c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ㄒ唬┪慈〉孟鄳辈熨Y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ǘ┪窗凑毡疽幎ň幹票O測方案的;
?。ㄈ┪窗凑毡O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ㄋ模┌l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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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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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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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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