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起源有2000多年的歷史。在中國古代沒有火藥和紙張時,人們使用火燒竹子,使之爆裂發聲,以驅逐瘟神,因竹子焚燒發出“噼噼啪啪”的響聲,故稱爆竹。節日或喜慶日燃放,這種習俗反映了中國古代勞動人民渴求安泰的美好愿望。在現代的傳統節日、婚禮喜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隱患排查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隱患排查5篇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泰州市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要求,9月4日,我市制定了《關于印發XX市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姜安監〔20××〕57號),并組織全市進行排查,截止10月20日,共排查企業家,排查隱患項,整改到位項,督查企業家,排查隱患項,整改到位項。現將有關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我市組織各鎮(區)安監辦人員和各危化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和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安監總管三〔20××〕103號)要求,督促企業認真查找在隱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結合企業實際和我市化工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修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完善各類安全檢查表,按照規定的程序、頻次和要求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進一步提高了全市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認識。
二、進一步提高企業生產裝置安全可靠性
(一)扎實推進在役化工生產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工作
按照泰州市安監局《關于開展在役化工生產裝置安全設計診斷的通知》(泰安監〔20××〕167號)要求,9月10日,我們召開全市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化工企業生產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工作推進會,督促相關企業按期完成設計診斷工作,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對涉及高危工藝的自動化改造組織“回頭看”
我市29家涉及高危工藝和高危儲存設施的自動化改造已于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此次“回頭看”重點對自動化系統運行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我們在督查中發現部分企業自動化系統的安全儀表未定期檢測,對此我們要求企業負責人立即進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三)加強涉氯企業安全監管
9月11日,我們配合泰州市安監局對泰州市吉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了專項安全督查,發現該企業存在應急救援器材配備不齊、玻璃管液位計無防護措施等問題,近期我們對其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現場存在問題已整改到位。
(四)規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
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的要求,督促全市重大危險源單位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評估、建檔,落實監測監控系統和安全管理措施,目前泰州市吉成化工有限公司重大危險源已在我局備案,其他單位正在開展這項工作。
(五)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管理
我市涉及跨越公共區域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主要為天然氣輸氣管道,我們專門與XX市天然氣公司進行對接,明確輸氣管道的安全管理職責,同時強調對管道沿線的定期巡檢、維護和檢測要求,預防可能對輸氣管道安全造成的不利影響。
三、切實強化企業現場作業和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證雖然辦了,
定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操作性不強等問題,
整改。此次安全排查過程中,但存在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對此,但存在未組織員工學習、督查組當場下發整改通知,我們發現部分企業在危險作業環節管理不到位,監護人員不到位等問題;未定期演練、要求企業立即整改或限期演練針對性和可部分企業制動火
煙花爆竹安全隱患大排查工作簡報
春節臨近,為了加強桑郎鎮的煙花爆竹市場監管,強化群眾安全意識,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1月3日,望謨縣桑郞鎮人民政府組織安監站、司法所同桑郎鎮派出所對轄區內的煙花爆竹安全進行了一次大檢查。
經過檢查,發現該鎮1戶煙花爆竹零售點消防器材過期;1戶煙花爆竹零售點不是專柜,且店內有取暖等危險現象;多家零售點沒有煙花零售專柜。針對以上問題,檢查人員立即要求涉及商戶進行整改,同時,向廣大煙花爆竹銷售業主宣傳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通過講解典型案例強化業主對危爆物品嚴格管理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業主的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
通過此次檢查,進一步提高了該鎮危爆物品安全管理能力,有效增強煙花經營人員安全守法意識,杜絕了一批安全隱患。據了解,桑郎鎮將不定期的進行安全大檢查,讓人民群眾過上一個快樂祥和的新年。
《韶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昨日了解到,市公安局結合正在開展的全市危爆物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主動聯合安監、工商、質監、城管等部門,全面開展各類商品市場、商店、煙花爆竹經營戶的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收繳取締一批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全面消除安全隱患。
在執法上,著重整治以下行為:在禁放區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在易燃易爆場所、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員密集區域銷售、儲存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攜帶煙花爆竹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運輸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的。
與此同時,充分發揮韶關公安檢查站和治安卡點作用,在主要交通要道,部署開展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查控行動,全面查處一批違規運輸煙花爆竹行為,堅決堵截煙花爆竹非法入城源頭關。
為此,市公安局請廣大市民朋友自覺遵守韶關煙花爆竹禁放規定,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以文明、環保的方式慶賀節日。
1月1日至3日,江西省黎川縣公安局聯合安監、工商部門,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煙花爆竹安全檢查整治行動,共檢查企業55家,發現整改隱患12處。
黎川縣公安局將煙花爆竹安全監管作為安全生產重中之重來抓,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主要路口和重點路段布置警力,對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嚴格檢查,確保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不流入市場。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等重點區域的巡查和現場監管,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火災防控措施。各鄉鎮派出所及各相關部門逐村、逐戶、逐部位展開拉網式排查,不放過安全死角。
按照天津市公安局的部署要求,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治安亂點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春節前夕,市公安局治安部門進一步加強了煙花爆竹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工作中,治安部門嚴格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法定職責,從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將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抓細、抓實、抓到位。嚴把煙花爆竹運輸末端監督關和煙花爆竹燃放安全關,加強對各類煙花爆竹違法犯罪活動的偵辦工作,不放過任何一起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積極配合安全監管等部門,做好查處打擊非法制販煙花爆竹工作。行動期間,組織專門警力,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等部位進行重點摸排,及時發現從事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的“黑作坊”和“黑窩點”。針對非法生產煙花爆竹需要外購引火線、氯酸鉀、硫磺等原材料及半成品的特點,進一步加大路面巡查和重點抽查力度,充分發揮治安卡口的屏障作用,堅決防止非法原材料流入本市,從源頭上遏制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行為。此外,加大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建立舉報獎勵機制,有效激發群眾參與熱情,在認清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危害性的基礎上,積極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線索,形成了全民參與遏制非法煙花爆竹的濃厚氛圍。
相關文章:
1.鄉鎮煙花爆竹專項檢查工作簡報
2.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簡報
3.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簡報
4.鄉鎮煙花爆竹整治工作簡報
5.鄉鎮煙花爆竹禁限燃專項工作簡報
6.禁限放煙花爆竹專項工作簡報
7.節前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簡報
8.春節期間禁限放煙花爆竹專項工作簡報
9.公安機關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簡報
10.xx禁限煙花爆竹工作簡報
1 安全基礎管理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排查情況
備注
(一)安全領導能力
1
1.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2.安全生產目標應滿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2)符合或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制定量化的安全生產工作指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 標準 2.1
2
1.應將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到各級組織(包括各個 管理部門、車間、班組),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2.企業及各個管理部門、車間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 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3.應定期考核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標準 2.1
3
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董事長或 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應每天作出安全承諾并向社會公告。
《應急管理部關于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 (應急〔2018〕74 號)
4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嚴格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產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 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5
企業負責人應每季度至少參加 1 次班組安全活動,車 間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每月至少參加 2 次班組安全活 動,并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上簽字。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 標準 5.6
6
企業應制定領導干部帶班制度并嚴格落實,主要負責 人應參加領導干部帶班,其他分管負責人要輪流帶班; 生產車間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員參加的車間值班制度并 嚴格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 號)
7
企業廠級、車間級負責人應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價工 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標準 3.2
8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應按安全生產責任制 要求履行在崗在位在職責。
9
企業應由相應級別的負責人組織并參加綜合性或專業 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標準 11.2
10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通過體系評審、持 續改進等措施保證有效運行。
1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制定月度個人安全行動計劃,并對 安全行動計劃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12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了解安全生產狀 況,研究重大問題,并督促落實情況。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標準 2.3
13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 歷。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1號) 第十六條
14
1.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 2%(不足 50 人的企業至少配備 1 人),要具備化工或安全管理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 2 年以上經歷;
3.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上的企業,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 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備 1 名注冊安全 工程師。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 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 三〔2010〕186 號)第一章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 監管總局令第 11 號)第六條
15
1.企業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足額提 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2.企業應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 臺賬,載明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 號)
16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員 工繳納保險費。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 號) 第二十九條
17
企業應建立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 動紀律)機制,對“三違”行為進行檢查處置。
18
企業應建立異常工況下應急處理的授權決策機制。
19
企業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力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0 號)第四條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
1
企業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應明確各級管理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和 考核標準。
2.應明確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一線從業人員 (含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等所有崗位人員的 安全生產責任和考核標準。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 辦〔2017〕29 號)第三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2.3
2
企業應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安全 生產年度培訓計劃,對所有崗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 如實記錄相關教育培訓情況等。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7〕29 號)第五、七條
3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對全 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7〕29 號)第 六條
4
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企業生產經營發 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訂安全生產責任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4.3
(三)安全教育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
1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三條
2
企業應根據培訓需求調查編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 劃,并按計劃實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5.1
3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 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 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二十二條
4
企業應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5.1
5
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 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 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每年再 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九條
6
企業應對新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 輪換工、協議工、實習人員等)進行廠、車間(工段、 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一、十二條
7
新從業人員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的內容應符合《生產 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四、十五、十 六條
8
企業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72 學時;從業 人員每年應接受再培訓,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20 學 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五條
9
從業人員在本企業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 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 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九條
10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 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2.特種作業操作證應定期復審。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0 號)第五、 二十條
11
當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等發生改變時,要及時對相關崗位操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再培訓。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二 條
12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
13
企業應對相關方入廠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 意事項的培訓教育。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5.5
(四)安全生產信息管理
1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信 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更新、培訓等環節管理要求,明確安全生產信息管理主責部門、各環節管理責任部門。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四條
2
化學品危險性信息、工藝技術信息、設備設施信息、 行業經驗、事故教訓等安全生產信息內容應符合 AQ/T 3034 有關要求。
《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 3034)
3
企業應按職責分工,由責任部門收集、整理、保存各 類安全生產信息。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條
4
1.利用信息系統實現對安全生產信息的自動保存,實 現可查可用,并便于檢索、查閱,相關人員可及時、 方便的獲取相關信息; 2.安全生產信息可為單獨的文件,也可以包含在其他 文件、資料中。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條
5
企業應綜合分析收集到的各類信息,明確提出生產過 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并轉化到安全風險分析、事故調查和編制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手冊、應急處置預案、工藝卡片和技術手冊、化學品間的安全相容矩陣表等資料中。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三條
6
企業應及時獲取或編制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 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91 號)第十五條
7
企業應及時收集、更新安全生產信息,以確保信息正 確、完整,并保證相關人員能夠及時獲取最新安全生 產信息。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四條
8
企業應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信息培訓,以掌 握本崗位有關的安全生產信息。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6.4
9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 準及政府其他有關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 識別、獲取、評價等要求。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1.1
10
企業應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 準及政府其他有關要求,形成清單和文本數據庫,并 定期更新。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1.1
11
企業應定期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 他有關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編制符合性 評價報告;對評價出的不符合項進行原因分析,制定 整改計劃和措施并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1.2
(五)安全風險管理
1
企業應制定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明確安全風險評價的 目的、范圍、頻次、準則、方法、工作程序等,明確各部門及有關人員在開展安全風險評價過程中的職責 和任務。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2
1.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制定安全風險評價準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范、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2.評價準則應包括事件發生可能性、嚴重性的取值標 準以及安全風險等級的評定標準;
3.安全風險可接受水平最低應滿足 GB36894 要求。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3.1
3
企業應對生產全過程及建設項目的全生命周期開展安 全風險辨識,辨識范圍應包括: (1)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3)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4)安全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5)原材料、產品的裝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8)周圍環境;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2.1.2 條
4
企業安全風險辨識分析內容應重點關注如下方面: (1)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儲存裝置定期運用 HAZOP 方法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對設備設施、作業活動、作業環境進行安全風險 辨識; (3)當管理機構、人員構成、生產裝置等發生重大變 化或發生安全事故時,及時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 (4)對控制安全風險的工程、技術、管理措施及其失 效后可能引起的后果進行分析。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六條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則》(T/CCSAS 001-2018)
5
企業應對廠區內人員密集場所及可能存在的較大風險 進行排查: (1)試生產投料期間,區域內不得有施工作業; (2)涉及硝化、加氫、氟化、氯化等重點監管化工工 藝及其他反應工藝危險度 2 級及以上的生產車間(區 域),同一時間現場操作人員控制在 3 人以下; (3)系統性檢修時,同一作業平臺或同一受限空間內 不得超過 9 人; (4)裝置出現泄漏等異常狀況時,嚴格控制現場人員 數量。
6
企業應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外溢的場所及裝置進行分 析識別,并采取相應預警措施。
7
企業應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依據安全風險評價準則確 定安全風險等級,并從技術、組織、制度、應急等方 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 號)
8
企業應對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實施監控情況進 行巡查,發現措施失效后應及時處置。
9
企業應建立不可接受安全風險清單,對不可接受安全 風險要及時制定并落實消除、減小或控制安全風險的 措施,將安全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七條
10
企業應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每 3 年運用 HAZOP 分析法進行一次安全風險辨識分析, 編制 HAZOP 分析報告。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則》(T/CCSAS 001-2018)
11
企業應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企業管理機構、人員 構成、生產裝置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安全事故時, 及時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12
企業應全員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價和管控工作。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2.2.2 條
13
企業應將安全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對 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 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采取的管控措 施。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2.3.2 條
14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確各種事故隱患排查的形式、內容、頻次、組織與 參加人員、事故隱患治理、上報及其他有關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15
企業應編制綜合性、專業、重要時段和節假日、季節 性和日常事故隱患排查表。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10.1 條
16
企業應制定事故隱患檢查計劃,明確各種排查的目的、 要求、內容和負責人,并按計劃開展各種事故隱患排 查工作。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10.1 條
17
企業應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下達隱患治理通知,立即 組織整改,并建立事故隱患治理臺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
18
1.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企業應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 并實施治理方案; 2.企業應編制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及時向應急管理部 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6 號)第十四、 十五條
(六)變更管理
1
企業應建立變更管理制度,明確不同部門的變更管理 職責及變更的類型、范圍、程序,明確變更的事項、 起始時間、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消除和控制安全風 險的措施、修改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信息、開展變更 相關的培訓等。
理 職責及變更的類型、范圍、程序,明確變更的事項、 起始時間、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消除和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修改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信息、開展變更相關的培訓等。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二條
2
企業應對工藝、設備、儀表、電氣、公用工程、備件、 材料、化學品、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員等方面發生的所 有變更進行規范管理。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二條
3
企業的所有變更應嚴格履行申請、審批、實施、驗收 程序。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四條
4
企業應對每項變更在實施后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進行 全面的分析,制定并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二條
5
變更后企業應對相關規程、圖紙資料等安全生產信息 進行更新,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以掌握變更內容、 安全生產信息更新情況、變更后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 及采取的管控措施。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三、二十四條
6
企業應建立健全變更管理檔案。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二條
(七)作業安全管理
1
1.企業應建立并不斷完善危險作業許可制度,規范動 火、進入受限空間、動土、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斷 路、吊裝、抽堵盲板等特殊作業的安全條件和審批程 序; 2.實施特殊作業前,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八 條
2
1.特殊作業票證內容設置應符合 GB 30871 要求; 2.作業票證審批程序、填寫應規范(包括作業證的時 限、氣體分析、作業風險分析、安全措施、各級審批、 驗收簽字、關聯作業票證辦理等)。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
3
實施特殊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風險分析、確認安全 條件,確保作業人員了解作業安全風險和掌握風險控 制措施。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九 條
4
特殊作業現場管理應規范: 1.作業人員應持作業票證作業,勞動防護用品佩戴符 合要求,無違章行為; 2.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持作業票證監護; 3.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4.現場的設備、工器具應符合要求,設置警戒線與警 示標志,配備消防設施與應急用品、器材等。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
5
特殊作業現場監護人員應熟悉作業范圍內的工藝、設 備和物料狀態,具備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九 條
6
儲罐切水作業、液化烴充裝作業、安全風險較大的設 備檢維修等危險作業應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作業時 應嚴格執行作業程序。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和《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 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 號)
(八)承包商管理
1
企業應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確承包商資格預審、 選擇、安全培訓、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 要求。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條
2
企業應按制度要求開展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表現 評價、續用等過程管理。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條
3
企業應與承包商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 安全管理范圍與責任。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一條
4
1.企業應對承包商的所有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 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禁止未經安全培訓教育 合格的承包商作業人員入廠; 2.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承包 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現場安全交底; 3.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訓教育、現場安全交底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二十一條
5
企業應對承包商重點施工項目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 方案進行審查。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一條
6
企業應對承包商作業進行全程安全監督。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一條
(九)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1
1.企業應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確安全事故 事件的報告、調查和防范措施制定等要求; 2.企業應將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產 事故征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況、泄漏、輕傷等) 納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3.應將承包商在企業內發生的事故事件納入本企業的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七條
2
企業應收集同類企業安全事故及事件的信息,吸取教 訓,開展員工培訓。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八條
3
企業應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檔案。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條
4
1.企業應深入調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發生的根本原 因; 2.應制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預防措施; 3.措施應及時落實。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七條
5
企業應建立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報告激勵 機制。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七條
6
企業應重視外部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認真吸取同 類企業、裝置的教訓,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八條
2 設計與總圖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排查情況
備注
(一)設計管理
1
企業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 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涉及 “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建 設項目,其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 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 行業、專業甲級資質。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 76 號)
2
建設項目應經過正規設計或開展安全設計診斷。
《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2〕 87 號 )
3
在規劃設計工廠的選址、設備布置時,應按照 GB/T 37243 要求開展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核算;外部安 全防護距離應滿足根據 GB 36894 確定的個人風險基 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GB/T 37243-2019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 準》(GB 36894-2018)
4
涉及有毒氣體或易燃氣體,且其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 危險源的庫房應按 GB/T 37243 的規定,采用定量風 險評價法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定量風險評價法計 算時應采用可能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最大量計算外部 安全防護距離。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 4.1.4 條
5
企業應在建設項目基礎設計階段組織開展危險與可 操作性(HAZOP)分析,形成分析報告。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 號)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則》(T/CCSAS 001-2018)
6
1.新建化工裝置應設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并根據 工藝過程危險和風險分析結果、安全完整性等級評價 (SIL)結果,設置安全儀表系統;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中型新建建設項 目要按照 GB/T 21109 和 GB 50770 等相關標準開展 安全儀表系統設計。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 76 號)
7
1.涉及精細化工的建設項目,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或項目建議書前,應按規定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2.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要通過省級有關部門組 織專家組進行安全論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 號)第二、四條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 號) 第九條
8
企業在建設項目詳細設計和施工安裝階段,發生以下 重大變更的,設計單位應按管理程序重新報批: 1.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5 號)第二十條
(二)總圖布局
1
企業應對在役裝置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外部安全防護 距離評估。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GB/T 37243-2019 )
2
企業總圖布置應根據工廠的性質、規模、生產流程、 交通運輸、環境保護、防火、安全、衛生、施工、檢 修、生產、經營管理、廠容廠貌及發展等要求,并結 合當地自然條件進行布置,符合 GB 50489 要求。
《 化工 企業總 圖運輸設 計規 范》(GB 50489-2009)
3
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160 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9 條
4
化工企業與同類企業及油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160 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10 條
5
液化烴罐組與電壓等級 330kV~1000kV 的架空電力 線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00m。單罐容積大于等于 50000m3 的甲、乙類液體儲罐與居民區、公共福利 設施、村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20m。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9 條
6
企業內部設施之間防火間距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 《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14 )
7
企業控制室或機柜間與裝置的防火間距應滿足 GB 50160 要求;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 一側不應有門窗、孔洞,并應滿足防火防爆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2.16、5.2.17、5.2.18 條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 50779-2012)第 4.1.4 條
8
火炬與其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160 規 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2.12 條
9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線不得兼作走行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4.6 條
10
聯合裝置視同一個裝置,其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應按相鄰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確定,其防火間距 應符合 GB 50160 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2.9 條
11
污水處理場內的設備、建(構)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間距 不應小于 GB 50160 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4.3 條
12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 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 乙類廠房專用的 10kV 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 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 符合現行 GB 50058 等標準規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第 3.3.8 條
13
空分裝置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布置在空氣潔凈,并靠近氮氣、氧氣最大用戶處; 2.與全廠的布置統一協調,并留有擴建的可能; 3.避免靠近爆炸性、腐蝕性和有毒氣體以及粉塵等有 害物場所,并應考慮周圍企業(或裝置)改建或擴建 時對空分裝置安全帶來的影響。
《石油化工企業空分制氧、氮氣系統設計規范》(SH/T 3106-2009)第 3.1 條
14
空分裝置吸風口的設置,應符合 SH/T 3106 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空分制氧、氮氣系統設計規范》(SH/T 3106-2009)第 3.3 條
15
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 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016 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 火間距應符合 GB 50016 規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第 3.4.1、3.5.1 條
16
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含硫化氫管道不應穿越除廠 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
17
地區輸油(輸氣)管道不應穿越廠區。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8 條
18
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不得穿越生產區。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6 條
3 試生產管理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排查情況
備注
1
企業應建立建設項目試生產的組織管理機構,明確試 生產安全管理范圍,合理界定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總承包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范圍與職責。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四 條
2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企業或總承包商應組織開展“三查 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及隱患、查未完工程 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 措施,限期完成)工作,并對查出的問題落實責任進 行整改完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3
企業或總承包商應編制總體試生產方案和專項試車方 案、明確試生產條件,并對相關參與人員進行方案交 底并嚴格執行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四 條
4
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對建設項目試生產方 案及試生產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對采用專利技術的裝 置,試生產方案應經專利供應商現場人員書面確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四 條
5
企業或總承包商應編制建設項目聯動試車方案、投料 試車方案、異常工況處置方案等。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四 條
6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企業或總承包商應完成各項生產 技術資料、崗位記錄表和技術臺賬(包括工藝流程圖、 操作規程、工藝卡片、工藝和安全技術規程、安全事 故應急預案、化驗分析規程、主要設備運行操作規程、 電氣運行規程、儀表及計算機運行規程、聯鎖值整定 記錄等)的編制工作。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四 條
7
試生產前企業應對所有參加試車人員進行培訓。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8
企業應編制系統吹掃沖洗方案,落實責任人員。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9
在系統吹掃沖洗前,應在排放口設置警戒區,拆除易 被吹掃沖洗損壞的所有部件,確認吹掃沖洗流程、介 質及壓力。蒸汽吹掃時,要落實防止人員燙傷的防護 措施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0
企業應編制氣密試驗方案。要確保氣密試驗方案全覆 蓋、無遺漏,明確各系統氣密的最高壓力等級。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1
氣密試驗時前應用盲板將氣密試驗系統與其他系統隔 離,嚴禁超壓。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2
高壓系統氣密試驗前,應分成若干等級壓力,逐級進 行氣密試驗。真空系統進行真空試驗前,應先完成氣 密試驗。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3
氣密試驗時,要安排專人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做好氣密檢查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4
企業應開展開車前安全條件審查,確認檢查清單中所要求完成的檢查項,將必改項和遺留項的整改進度以 文件化的形式報告給相關人員。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5
開車前安全條件審查后,應將相關文件歸檔,編寫審 查報告并對其完整性進行審核評估。
16
企業應建立單機試車安全管理程序。單機試車前,應 編制試車方案、操作規程,并經各專業確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7
單機試車過程中,應安排專人操作、監護、記錄,發 現異常立即處理。對專利設備或關鍵設備應由供應商 負責調試。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8
單機試車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 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員簽字確認并填寫試車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9
企業應建立聯動試車安全管理程序,明確負責統一指 揮的協調人員。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0
聯動試車前,所有操作人員考核合格并已取得上崗資 格;公用工程系統已穩定運行;試車方案和相關操作 規程、經審查批準的儀表報警和聯鎖值已整定完畢; 各類生產記錄、報表已印發到崗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1
聯動試車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 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員簽字確認并填寫試車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2
投料前,企業應全面檢查工藝、設備、電氣、儀表、 公用工程、所需原輔材料和應急預案、裝備準備等情 況,對各項準備工作進行審查確認,明確負責統一指 揮的協調人員,具備各項條件后方可進行投料。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3
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氣體后,企業應建立并執行每日安 全調度例會制度,統籌協調全部試車的安全管理工作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4
投料過程應嚴格按照試車方案進行,并做好各項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5
投料試生產過程中,企業應嚴格控制現場人數,嚴禁 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6
投料試車結束(項目、裝置考核完成)后,企業應編 制試車總結。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7
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
4 裝置運行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排查情況
備注
(一)工藝風險評估
1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再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要通過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安全論證。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0〕 186 號 )
2
精細化工企業應按照規定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 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 號)
3
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術工藝目錄列出的工 藝。
《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 (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科技 〔2015〕75 號) 《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 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 號)
(二)操作規程與工藝卡片
1
企業應建立操作規程與工藝卡片管理制度,包括編寫、 審查、批準、頒發、使用、控制、修改及廢止的程序 和職責等內容。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八條
2
企業應制訂操作規程,并明確工藝控制指標。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八條
3
操作規程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崗位生產工藝流程,工藝原理,物料平衡表、能量平 衡表,關鍵工藝參數的正常控制范圍,偏離正常工況 的后果,防止和糾正偏離正常工況的方法及步驟; 2.裝置正常開車、正常操作、臨時操作、應急操作、正 常停車和緊急停車的操作步驟和安全要求; 3.工藝參數一覽表,包括設計值、正常控制范圍、報警 值及聯鎖值; 4.崗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危害信息、應急處理原則以及 操作時的人身安全保障、職業健康注意事項。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八條
4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工藝卡片,工藝卡片應與操 作規程中的工藝控制指標一致。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八條
5
企業應每年確認操作規程與工藝卡片的適應性和有效 性,應至少每三年對操作規程進行審核、修訂。當工 藝技術、設備發生重大變更時,要及時審核修訂操作 規程。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6
企業應組織專業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編制、修訂和審 核操作規程,將成熟的安全操作經驗納入操作規程中。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7
企業應在作業現場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規程文本,以 方便現場操作人員的方便查閱。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8
企業應定期對崗位人員開展操作規程培訓和考核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條
(三)工藝技術及工藝裝置的安全控制
1
企業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裝置,應裝設自動 化控制系統。
《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 水平專項行87 號)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 號) 《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 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 工藝》(安監總管三〔2013〕3 號)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
3
1.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應裝設緊急停車 系統; 2.危險化工工藝裝置的自動化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應 正常投入使用。
《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 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 87 號)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 號) 《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 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 工藝》(安監總管三〔2013〕3 號
3
危險化工工藝的安全控制應按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 工藝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 的要求,并結合 HAZOP 分析結果進行設置。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安 監總管三〔2009〕116 號) 《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 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 工藝的通知 》的實施意見 》(安監總管 三〔2013〕3 號 )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分析)應 用導則》(AQ/T3049-2013 )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 則》(T/CCSAS 001-2018)
4
在非正常條件下,下列可能超壓的設備或管道應設置 可靠的安全泄壓措施以及安全泄壓措施的完好性: 1.頂部最高操作壓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壓力容器; 2.頂部最高操作壓力大于 0.03MPa 的蒸餾塔、蒸發塔和 汽提塔(汽提塔頂蒸汽通入另一蒸餾塔者除外); 3.往復式壓縮機各段出口或電動往復泵、齒輪泵、螺桿 泵等容積式泵的出口(設備本身已有安全閥者除外); 4.凡與鼓風機、離心式壓縮機、離心泵或蒸汽往復泵出 口連接的設備不能承受其最高壓力時,鼓風機、離心 式壓縮機、離心泵或蒸汽往復泵的出口; 5.可燃氣體或液體受熱膨脹,可能超過設計壓力的設 備; 6.頂部最高操作壓力為 0.03~0.1MPa 的設備應根據工 藝要求設置; 7.兩端閥門關閉且因外界影響可能造成介質壓力升高 的液化烴、甲 B 、乙 A 類液體管道。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1 條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第 6.8.1 條
5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 爆炸的反應設備應設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 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13 條
6
安全閥、防爆膜、防爆門的設置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1.突然超壓或發生瞬時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反應設備, 如設安全閥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裝爆破片或爆破片和 導爆管,導爆管口必須朝向無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 時應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蝕的安全閥,在安全閥前應設 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掃、加熱或保溫 等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5、5.5.12 條
7
1.較高濃度環氧乙烷設備的安全閥前應設爆破片,爆破 片入口管道應設氮封,且安全閥的出口管道應充氮; 2.環氧乙烷的安全閥及其他泄放設施直排大氣的應采 取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9 條
8
危險物料的泄壓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應滿足: 1.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設備的安全閥出口應連接至適宜 的設施或系統; 2.對液化烴或可燃液體設備緊急排放時,液化烴或可燃 液體應排放至安全地點,剩余的液化烴應排入火炬; 3.對可燃氣體設備,應將設備內的可燃氣體排入火炬或 安全放空系統; 4.常減壓蒸餾裝置的初餾塔頂、常壓塔頂、減壓塔頂的 不凝氣不應直接排入大氣。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4、5.5.7、5.5.8、 5.5.10 條
9
無法排入火炬或裝置處理排放系統的可燃氣體,當通 過排氣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氣排放時,排氣筒、放空 管的高度應滿足 GB 50160、GB 50183 等規范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11 條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第 6.8.8 條
10
火炬系統的安全性應滿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統的能力應滿足裝置事故狀態下的安全泄放; 2.火炬系統應設置足夠的長明燈,并有可靠的點火系統 及燃料氣源; 3.火炬系統應設置可靠的防回火設施(水封、分子封 等); 4.火炬氣的分液、排凝應符合要求; 5.封閉式地面火炬的設置應滿足 GB 50160 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20、5.5.21、5.5.22 條 《石油化工可燃性氣體排放系統設計規 范》(SH 3009-2013)
11
空分裝置空壓機入口空氣中有害雜質含量應符合 GB 16912 要求,包括乙炔、甲烷、總烴、二氧化碳、氧化 亞氮等。
《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 術規程》(GB 16912-2008))第 4.2.2 條
12
空分裝置純化系統出口設置二氧化碳在線分析儀并設 置超標報警。
《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2013)第 8.0.10 條
13
空分裝置應設置冷箱主冷蒸發器液氧中乙炔、碳氫化 合物含量連續在線分析儀并設置超標報警。
《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2013)第 8.0.10、8.0.12 條
(四)工藝運行管理
1
現場表指示數值、DCS 控制值與工藝卡片控制值應保 持一致。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九條
2
企業應建立崗位操作記錄,對運行工況定時進行監測、 檢查,并及時處置工藝報警并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九條
3
生產過程中嚴禁出現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情況; 對異常工況處置應符合操作規程要求。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九條
4
企業應嚴格執行聯鎖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現場聯鎖裝置必須投用、完好; 2.摘除聯鎖有審批手續,有安全措施; 3.恢復聯鎖按規定程序進行。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 條
5
當工藝路線、控制參數、原輔料等發生變更時,應嚴 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開展變更安全風險分析;變更 后應對相關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 訓。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三、二十四條
6
企業應建立操作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 要求: 1.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按照工藝參數操作;2.按規定進行巡回檢查,有操作記錄;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八條
(五)現場工藝安全
1
泄爆泄壓裝置、設施的出口應朝向人員不易到達的位 置。
《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布置設計規范》(SH 3012-2011)第 8.2.4、8.2.5 條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5.11 條
2
1.不同的工藝尾氣排入同一尾氣處理系統,應進行安全 風險分析; 2.使用多個化學品儲罐尾氣聯通回收系統的,需經安全 論證合格后方可投用。嚴禁將混合后可能發生化學反 應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幾種氣體混合排放。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 品罐區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 〔2014〕68 號)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5.14 條
3
可燃氣體放空管道內的凝結液應密閉回收,不得隨地 排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5.17 條
4
液體、低熱值可燃氣體、毒性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可 燃氣體、惰性氣體、酸性氣體及其他腐蝕性氣體不得 排入全廠性火炬系統,應設獨立的排放系統或處理排 放系統。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5.15 條
5
1.極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質、甲類可燃氣體、液化烴 應采取密閉循環取樣系統; 2.取樣口不得設在有振動的設備或管道上,否則應采取 減振措施。
《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布置設計規范》(SH 3012-2011)第 7.2.3、7.2.4 條
6
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 地溝;廠房內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3.1 條
7
切水、脫水作業及其他風險較大的排液作業時,作業 人員不得離開現場。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 指導目錄》(安監總管三〔2015〕113 號 )
(六)開停車管理
1
企業在正常開車、緊急停車后的開車前,都要進行安 全條件檢查確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條
2
開停車前,企業要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制定開停 車方案,編制安全措施和開停車步驟確認表。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條
3
開車前企業應對如下重要步驟進行簽字確認: 1.進行沖洗、吹掃、氣密試驗時,要確認已制定有效的 安全措施; 2.引進蒸汽、氮氣、易燃易爆介質前,要指定有經驗的 專業人員進行流程確認; 3.引進物料時,要隨時監測物料流量、溫度、壓力、液 位等參數變化情況,確認流程是否正確。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條
4
應嚴格控制進退料順序和速率,現場安排專人不間斷 巡檢,監控有無泄漏等異常現象。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條
5
停車過程中的設備、管線低點的排放應按照順序緩慢 進行,并做好個人防護;設備、管線吹掃處理完畢后, 應用盲板切斷與其他系統的聯系。抽堵盲板作業應在 編號、掛牌、登記后按規定的順序進行,并安排專人 逐一進行現場確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條
6
在單臺設備交付檢維修前與檢維修后投入使用前,應 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七)儲運系統安全設施
1
易燃、可燃液體及可燃氣體罐區下列方面應符合GB50183、GB 50160 及 GB50074 等相關規范要求:
1.防火間距;
2.罐組總容、罐組布置、罐組內儲罐數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轉移;
5.液位報警、快速切斷;
6.安全附件(如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
7.水封井、排水閘閥。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
《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14)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2004)
2
1.火災危險性類別不同的儲罐在同一罐區,應設置隔堤;
2.沸溢性液體的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同組布置;
3.常壓油品儲罐不應與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天然氣凝液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2.5 條《 儲 罐 區 防 火 堤 設 計 規 范 》 ( GB50351-2014)第 3.2.1 條
3
可燃、易燃液體罐區的專用泵應設在防火堤外,泵與儲罐距離應符合 GB 50160 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3.5 條
4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應實現緊急切斷功能,并處于投用狀態。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
5
嚴禁正常運行的內浮頂罐浮盤落底;內浮頂罐低液位報警或聯鎖設置不得低于浮盤支撐的高度。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安監總管三〔2015〕113 號 )
6
有氮氣保護設施的儲罐要確保氮封系統完好在用。
《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68 號)第二條
7
防火堤設計應符合 GB50351 要求:
1.防火堤的材質、耐火性能以及伸縮縫配置應滿足規范要求;
2.防火堤容積應滿足規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
3.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 50351-2014)
8
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3.12 條
9
液氧儲罐的最大充裝量不應大于容積的 95%。
《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GB 16912-2008)第 6.7.10 條
10
定期監測液氧儲罐中乙炔、碳氫化合物含量,每周至少分析一次,超標時應連續向儲罐輸送液氧以稀釋乙炔濃度,并啟動液氧泵和氣化裝置向外輸送。
《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GB 16912-2008)第 6.7.4 條
11
應建立危險化學品裝卸管理制度,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和作業結束后各個環節的安全要求。
12
裝運危險化學品的汽車應“三證”(駕駛證、準運證、危險品押運證)齊全。進入廠區的車輛應安裝阻火器。
13
企業應建立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時裝卸設施接口連接可靠性確認制度;裝卸設施連接口不得存在磨損、變形、局部缺口、膠圈或墊片老化等缺陷。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山東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著火事故情況的通報》(安委辦〔2017〕19 號)
14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汽車罐車和裝卸場所,應設防靜電專用接地線。
15
甲 B、乙、丙 A 類液體的裝車應采用液下裝車鶴管。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4.2 條
16
裝卸車作業環節應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監護人員現場指揮和全程監護下進行。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安監總政法﹝2017﹞15 號 )
17
甲 B、乙 A 類液體裝卸車鶴位與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 8m。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4.2 條
(八)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
1
1.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2.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91 號)第十五條
2
甲類物品倉庫宜單獨設置;當其儲量小于 5t 時,可與乙、丙類物品倉庫共用一棟建筑物,但應設獨立的防火分區。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6.1 條
3
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建造。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50016-2014)第 3.3.9 條
4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設置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版)》(GB50016-2014)第 3.6.12 條
5
危險化學品倉儲應滿足以下條件:
1.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種單獨存放,當受條件限制,不同品種爆炸物需同庫存放時,應確保爆炸物之間不是禁忌物且包裝完整無損;
2.有機過氧化物應儲存在危險化學品庫房特定區域內,避免陽光直射,并應滿足不同品種的存儲溫度、濕度要求;
3.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應密閉儲存在設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險化學品庫房中的干燥區域內;
4.自燃物和混合物的儲存溫度應滿足不同品種的存儲溫度、濕度要求,并避免陽光直射;
5.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應儲存在危險化學品庫房特定區域內,避免陽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風,且應滿足不同品種的存儲溫度、濕度要求,自反應物質及其混合物只能在原裝容器中存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 4.2.7、4.2.8、4.2.9、4.2.10、4.2.11 條
6
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儲庫房溫濕度應滿足 GB 17914 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2013)第 4.5 條
7
1.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2.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91 號)第二十四條
8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91 號)第二十五條
9
應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不得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不得混放混存。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
(九)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控制
1
重大危險源應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記錄、安全預
警、信息存儲等功能。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
2
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應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
3
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設置緊急停車系統。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
三條
4
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
5
對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具有獨立安全儀表系統。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
6
對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
7
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
5 設備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排查情況
備注
(一)設備設施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執行
1
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內容至少應包含設備采購驗收、動設備管理、靜設備管理、備品配件管理、防腐蝕防泄漏管理、檢維修、巡回檢查、保溫、設備潤滑、設備臺賬管理、日常維護保養、設備檢查和考評辦法、設備報廢、設備安全附件管理等的管理內容。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 號)第十條
2
企業應配備設備專業管理人員和設備維修維護人員。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3
企業應對所有設備進行編號,建立設備設施臺賬、技術檔案,確保設備臺賬、檔案信息準確、完備。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4
企業應編制關鍵設備的操作和維護規程。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5
企業應對設備定期進行巡回檢查,并建立設備定期檢查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6
對出現異常狀況的設備設施應及時處置。
7
對設備設施的變更應嚴格履行變更程序。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
8
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
《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科技
〔2015〕75 號)
《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號)
(二)設備的預防性維修和檢測
1
企業應編制設備檢維修計劃,并按計劃開展檢維修工作。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2
對重點檢修項目應編制檢維修方案,方案內容應包含作業安全分析、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及安全驗收標準。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第 5.4.1.4 條
3
檢維修過程中涉及特殊作業的,應執行 GB 30871 要求。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
4
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后應立即復原。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5
企業應加強防腐蝕管理,確定檢查部位,定期檢測,定期評估防腐效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 號)
6
應對大型、關鍵容器(如液化氣球罐等)中的腐蝕性介質含量進行監控,定期分析(如 H2S 含量是否超標)。
7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質設備和管線的排放口、采樣口等排放部位,應通過加裝盲板、絲堵、管帽、雙閥等措施,減少泄漏的可能性。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 號)
《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布置設計規范》 (SH/T3012-2011)
8
定期對涉及液態烴、高溫油等泄漏后果嚴重的部位(如管道、設備、機泵等動、靜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對泄漏部位及時維修或更換。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 號)
9
凡在開停工、檢修過程中,可能有可燃液體泄漏、漫流的設備區周圍應設置不低于 150mm 的圍堰和導液設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2.28 條
10
有可燃液體設備的多層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樓板,應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泄漏至下層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7.5 條
11
承壓部位的連接件螺栓配備應齊全、緊固到位。
(三)動設備的管理和運行狀況
1
企業應設置機組、機泵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
《機械安全 防止意外啟動》(GB/T
19670-2005)
2
企業應監測大機組和重點動設備轉速、振動、位移、溫度、壓力等運行參數,及時評估設備運行狀況。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3
可燃氣體壓縮機、液化烴、可燃液體泵不得使用皮帶傳動。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其他傳動設備若必須使用皮帶傳動時,應使用防靜電皮帶。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7.7 條
4
離心式可燃氣體壓縮機和可燃液體泵應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裝止回閥。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7.2.11 條
5
傳動帶、轉軸、傳動鏈、皮帶輪、齒輪等轉動部位,都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準則》(GB
5083-1999 )第 6.1.6 條
(四)靜設備的管理
1
企業應定期對儲罐進行全面檢查。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2
企業應對儲罐呼吸閥(液壓安全閥)、阻火器、泡沫發生器、液位計、通氣管等安全附件按規范設置,并定期檢查或檢測,填寫檢查維護記錄。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68 號)
3
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進出口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2.25 條
4
加熱爐現場運行管理,應滿足:
1.加熱爐燃燒過程中,工藝介質流量低或中斷燃燒聯鎖、燃料氣管道壓力超高、超低低聯鎖以及引風機停運聯鎖等應正常投用;
2.加熱爐上的控制儀表以及檢測儀表應正常投用,無故障,并定期對所有氧含量分析儀進行校驗;
3.滅火蒸汽系統處于備用狀態。
5
明火加熱爐附屬的燃料氣分液罐、燃料氣加熱器等與爐體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2.4 條
6
加熱爐燃料氣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得敞開排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7.2.13 條
7
具有化學灼傷危害的物料不應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管道、管件、閥門、流量計、壓力計等。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
20571-2014 )第 5.6.2 條
(五)安全附件的管理
1
企業應建立安全附件臺賬、爆破片更換記錄。
2
企業應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并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 5.5.2.5 條
3
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應定期檢驗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 )第 B4.2(4)條
4
在用安全閥進出口切斷閥應全開,并采取鉛封或鎖定;爆破片應正常投用。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第 9.1.3 條《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ZF001-2006)第 B4.2(4)條
5
壓力表的選型應符合相關要求,壓力范圍及檢定標記明顯。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第 9.2.1 條
6
壓力容器用液位計應當:
1.儲存 0℃以下介質的壓力容器,選用防霜液位計;
2.寒冷地區室外使用的液位計,選用夾套型或者保溫型結構的液位計;
3.用于易爆、毒性程度為極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質、液化氣體壓力容器上的液位計,有防止泄漏的保護裝置。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第 9.2.2 條
(六)設備拆除和報廢
1
企業應建立設備報廢和拆除程序,明確報廢的標準和拆除的安全要求。
《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
(AQ/T 3034-2010)第 4.7.3 條
2
設備的報廢應辦理審批手續,報廢的設備拆除前應制定方案。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第 5.4.1.6 條
6 儀表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排查情況
備注
(一)儀表安全管理
1
企業應建立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等制度。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2
企業應建立健全儀表檢查、維護、使用、檢定等各類臺賬及儀表巡檢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3
儀表調試、維護及檢測記錄齊全,主要包括:
1.儀表定期校驗、回路調試記錄;
2.檢測儀表和控制系統檢維護記錄。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 50093-2013)第 12.1.1、12.5.2 條
4
新(改、擴)建裝置和大修裝置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投用前、長期停用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再次啟用前,必須進行檢查確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5
控制系統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變更應辦理審批手續;
2.控制系統故障處理、檢修及組態修改記錄應齊全;
3.控制系統建立有應急預案。
《工業自動化和控制系統網絡安全 集散控制系統(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33009.2-2016 )第 5.11.2、5.9.2 條
6
企業應建立安全聯鎖保護系統停運、變更專業會簽和技術負責人審批制度。聯鎖保護系統的管理應滿足:
1.聯鎖邏輯圖、定期維修校驗記錄、臨時停用記錄等技術資料齊全;
2.應對工藝和設備聯鎖回路定期調試;
3.聯鎖保護系統(設定值、聯鎖程序、聯鎖方式、取消)變更應辦理審批手續;
4.聯鎖摘除和恢復應辦理工作票,有部門會簽和領導簽批手續;
5.摘除聯鎖保護系統應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工業自動化和控制系統網絡安全 集散控制系統(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33009.2-2016 )
(二)控制系統設置
1
新建化工裝置必須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根據工藝過程危險和安全風險分析結果,確定配備安全儀表系統。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 號)第十九條
2
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儀表系統的化工裝置應開展安全儀表功能評估。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116 號)第四、十四條
3
配備的安全儀表系統應處于投用狀態。
(三)儀表系統設置
1
化工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應設置不間斷電源,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設置不間斷電源,后備電池的供電時間不小于 30min。
《儀表供電設計規范》(HG/T 20509-2014)第 7.1.3 條
2
儀表氣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潔、干燥的空氣;
2.應設置備用氣源。備用氣源可采用備用壓縮機組、貯氣罐或第二氣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氣)。
《儀表供氣設計規范》(HG/T 20510-2014)第 3.0.1、3.0.2、3.0.3、4.4.1、4.4.2 條《石油化工儀表供氣設計規范》(SH3020-2013)第 3.0.1、4.3.1 條
3
安裝 DCS、PLC、SIS 等設備的控制室、機柜室、過程控制計算機的機房,應考慮防靜電接地。其室內的導靜電地面、活動地板、工作臺等應進行防靜電接地。
《 儀 表 系 統 接 地 設 計 規 范 》 ( HG/T20513-2014)第 5.3.1 條《石油化工儀表接地設計規范》(SH/T3081-2003)第 2.4.1 條
4
爆炸危險場所的儀表、儀表線路的防爆等級應滿足區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第 5.2.3 條
《石油化工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SH/T 3005-2016)第 4.9 條
5
保護管與檢測元件或現場儀表之間應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防爆場合應采取相應防爆級別的密封措施。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第 5.4.3 條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 50093-2013)第 7.4.8 條
《石油化工儀表管道線路設計規范》(SH/T3019-2003)第 8.4.6 條
6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配備的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應不間斷采集和監測,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 30 天。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
7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安全監控裝備應符合要求:
1.攝像頭的設置個數和位置,應根據罐區現場的實際情況實現全面覆蓋;
2.攝像頭的安裝高度應確保可以有效監控到儲罐頂部;
3 有防爆要求的應使用防爆攝像機或采取防爆措施。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AQ 3036-2010)第 10.1條
8
緊急停車按鈕應有可靠防護措施。
《信號報警及聯鎖系統設計規范》(HG/T20511-2014)第 4.11.4 條
9
罐區儲罐高高、低低液位報警信號的液位測量儀表應采用單獨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報警信號應傳送至自動控制系統。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3007-2014 )第 5.4.5 條
(四)氣體檢測報警管理
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設置與報警值的設置應滿足 GB 50493 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
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于基本過程控制系統。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116 號)第十一條
3
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1.繪制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檢測點布置圖;
2.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或校準,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4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應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進行報警,并有報警與處警記錄,對報警原因進行分析。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第 3.0.4 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 號)第十九條
5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應完好并處于正常投用狀態。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7 電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排查情況
備注
(一)電氣安全管理
1
企業應編制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等管理制度并實施。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2
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有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二)供配電系統設置及電氣設備設施
1
企業的供電電源應滿足不同負荷等級的供電要求:
1.一級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2.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供電,尚應增設應急電源,并嚴禁將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設備的供電電源的切換時間,應滿足設備允許中斷供電的要求;
3.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宜由兩回線路供電。在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由一回 6kV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供電。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2009)第 3.0.1 條
2
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 GB 50058 要求。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第 5.2.3 條
3
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1.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取防漏電保護接地;
2.接地線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線規范、接觸可靠;
3.明設的應沿管道或設備外殼敷設,暗設的在接線處外部應有接地標志;
4.接地線接線間不得涂漆或加絕緣墊。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9-2016)第 3.0.4、4.2.9 條
4
電纜必須有阻燃措施;電纜橋架符合相關設計規范。
《 電 力 工 程 電 纜 設 計 規 范 》 ( GB50217-2018)第 6.2.7 條
(三)防雷、防靜電設施
1
工藝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當容器頂板厚度等于或大于 4mm 時,可不設避雷針、線保護,但必須設防雷接地。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9.2.2 條
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 B、乙類可燃液體地上固定頂罐,當頂板厚度小于 4mm 時應設避雷針、線,其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儲罐;
2.丙類液體儲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必須設防感應雷接地;
3.浮頂罐(含內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不小于 25mm 2 的軟銅線作電氣連接;
4.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但應作接地。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9.2.3 條
3
在生產加工、儲運過程中,設備、管道、操作工具等,有可能產生和積聚靜電而造成靜電危害時,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T3097-2017)第 4.1.1 條
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固體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應設靜電接地設施:
1.進出裝置區或設施處;
2.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過濾器、緩沖器等。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9.3.3 條
5
1.長距離管道應在始端、末端、分支處以及每隔 100m接地一次;
2.平行管道凈距小于 100mm 時,應每隔 20m 加跨接線。當管道交叉且凈距小于 100mm 時,應加跨接線。
《 石 油 化 工 靜 電 接 地 設 計 規 范 》(SHT3097-2017)第 5.3.2、5.3.3 條
6
重點防火、防爆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
20571-2014 )第 4.2.10 條
7
儲罐罐頂平臺上取樣口(量油口)兩側 1.5 米之外,應各設一組消除人體靜電設施,設施應與罐體做電氣連接并接地,取樣繩索、檢尺等工具應與設施連接。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T
3097-2017)第 5.2.2 條
8
在爆炸危險區域內設計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當每對法蘭或其他接頭間電阻值超過 0.03Ω 時,應設導線跨接。
《 工 業 金 屬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規 范 》(GB50235-2010)第 7.13.1 條
(四)現場安全
1
電纜必須有阻燃措施。電纜溝必須有防竄油汽、防腐蝕、防水措施;電纜隧道必須有防火、防沉陷措施。
2
臨時電源、手持式電動工具、施工電源、插座回路均應采用 TN-S 供電方式,并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3
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絕緣良好、完整無損的橡皮線,室內沿墻敷設,其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室外跨路時,其高度不得低于 4.5 米,不得沿暖氣、水管及其他氣體管道敷設,沿地面敷設時,必須加可靠的保護裝置和醒目的警示標志。
4
沿墻面或地面敷設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線路敷設路徑應有醒目的警告標識;
2.沿地面明敷的電纜線路應沿建筑物墻體根部敷設,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機械損傷的區域,應采取防機械損傷的措施,周圍環境應保持干燥;
3.在電纜敷設路徑附近,當有產生明火的作業時,應采取防止火花損傷電纜的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2014)第 7.4.2 條
8 電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排查情況
備注
(一)應急管理
1
企業應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按照GB/T 29639要求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和應急處置卡。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 2 號)第六、十九條
2
企業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配備應急救援隊伍,實行分級管理,明確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救援隊的職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
3
企業應制定應急值班制度,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 24 小時應急值班。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國務院令第 708號)第十四條
4
1.企業應制定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對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2.企業應按應急預案的評估結論及有關規定對應急預案及時修訂。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國務院令第 708號)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五、三十六條
5
1.企業應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2.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企業應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國務院令第 708號)第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二十六、三十七條
6
企業應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一條
7
企業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國務院令第 708號)第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三條
8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企業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四條
9
企業應采取各種措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國務院令第 708號)第十五條
(二)應急器材和設施
1
企業應制定應急器材管理與維護保養制度。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GB 30077-2013)第 9.1 條
2
企業應建立應急器材臺賬、維護保養記錄,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檢查應急器材。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GB 30077-2013)第 9.1、9.3 條
3
企業應在有毒有害崗位配備應急器材柜(氣防柜),設置與柜內器材相符的應急器材清單。應急器材完好有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GB 30077-2013)第 9.1、9.3 條
4
企業存在可燃、有毒氣體的區域應配備便攜式檢測儀,并定期檢定。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GB 30077-2013)第 9.3 條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JJG693-2011)第 5.5 條
5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公用及輔助生產設施、全廠性重要設施和區域性重要設施的火災危險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電話報警。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12.1 條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版)》(GB50016-2014)第 10.3.3 條
7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的消防應急照明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 3h。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9.1.2 條
(三)消防安全
1
企業消防道路應暢通無阻,滿足消防車輛通行;可燃液體罐組、可燃液體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裝卸區及化學危險品倉庫區應按照要求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4.3.4 條
2
廠區消防車道凈寬度、凈空高度應滿足消防救援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4.3.4 條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2009)
3
儲罐區消防栓供水壓力應正常,滿足消防要求;設置穩 高 壓 消 防 給 水 系 統 的 , 其 管 網 壓 力 宜 0.7~1.2MPa。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5.1 條
4
消防水泵、穩壓泵應分別設置備用泵。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3.6 條
5
消防水泵的主泵應采用電動泵,備用泵應采用柴油機泵,且應按 100%備用能力設置,柴油機的油料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運轉 6h 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3.8 條
6
消防栓(炮)是否滿足下列要求:
1.消防栓有編號,開啟靈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捫蓋、橡膠墊圈齊全完好;
2.消防栓閥門井完好,防凍措施到位;
3.消防炮完好無損、無泄漏,防凍措施落實;消防炮閥門及轉向齒輪靈活,潤滑無銹蝕現象。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第 13.2.13 條
7
消防器材應滿足下列要求:
1.消防柜內器材配備齊全,附件完好無損;
2.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滅火器材,藥劑定期更換,有更換記錄和有效期標簽。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GB 30077-2013)第 9.3 條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 5.2.3 條
8
泡沫及水幕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
1.泡沫發生系統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隨時保持備用狀態;泡沫液定期更換,有記錄;
2.消防水幕、噴淋、蒸汽等消防設施完好,能隨時投用,定期試驗。
《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設 計 規 范 》 ( GB50151-2010)
9
可燃液體地上立式儲罐應設固定或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罐壁高于 17m 儲罐、容積等于或大于10000m 3 儲罐、容積等于或大于 2000m 3 低壓儲罐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4.5 條
10
全壓力式及半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采用的消防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單罐容積等于或大于 1000m 3 時,應采用固定式水噴霧(水噴淋)系統及移動消防冷卻水系統;
2.當單罐容積大于 100m 3 ,且小于 1000m 3 時,應采用
固定式水噴霧(水噴淋)系統和移動式消防冷卻系統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動式消防冷卻系統;
3.當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 100m 3 時,可采用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10.2 條
11
全壓力式、半冷凍式液化烴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管道的控制閥應處于罐區防火堤外,距被保護罐壁不宜小于 15m。可燃液體立式儲罐的固定消防冷卻水系統(水噴淋或水噴霧系統)的控制閥門應設在防火堤外,且距被保護罐壁不宜小于 15m。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10.10、8.4.5 條
12
生產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250mm:
1.工藝裝置內的塔、加熱爐、泵、冷換設備等區圍堰的排水出口;
2.工藝裝置、罐組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構筑物、管溝等的排水出口;
3.全廠性的支干管與干管交匯處的支干管上;
4.全廠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長度超過 300m 時,應用水封井隔開。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7.3 條
9 重點危險化學品特殊管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排查情況
備注
(一)液化烴
1
液化烴儲罐的儲存系數不應大于 0.9。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3.9 條
2
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溫度檢測,并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3.11 條
3
液化烴汽車裝卸時嚴禁就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4.3 條
4
液化石油氣實瓶不應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5.5 條
5
液化烴管道不得采用金屬軟管。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7.2.18 條
6
液化烴儲罐底部的液化烴出入口管道應設可遠程操作的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的執行機構應有故障安全保障的措施。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3007-2014)第 6.4.1 條
7
液化天然氣儲罐攔蓄區禁止設置封閉式 LNG 排放溝。
《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GB/T 20368-2012)第 5.2.2.3 條
8
液化天然氣儲罐應配備 2 套獨立的液位計,液位計應能適應液體密度的變化。
《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GB/T 20368-2012)第 10.1.1.1 條
9
液化烴球形儲罐,其法蘭應采用帶頸對焊鋼制突面或凹凸面管法蘭;墊片應采用帶內外加強環型(對應于突面法蘭)或內加強環型(對應于凹凸面法蘭)纏繞式墊片;緊固件采用等長或通絲型螺柱、厚六角螺母。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3136-2003)第 4.4.4 條
10
液化烴球形儲罐本體應設就地和遠傳溫度計,并應保證在最低液位時能測液相的溫度而且便于觀測和維護。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3136-2003)第 5.1 條
11
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設就地和遠傳的液位計,但不宜選用玻璃板液位計。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3136-2003)第 5.3.1 條
12
液化石油氣球罐上的閥門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2.5MPa。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3136-2003)第 6 條
13
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 C4 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采取防止液化烴泄漏的注水措施。注水壓力應能滿足需要。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3136-2003)第 7.4 條
14
丁二烯球形儲罐應采取以下措施:
1.設置氮封系統;
2.儲存周期在兩周以下時,應設置水噴淋冷卻系統;儲存周期在兩周以上時,應設置冷凍循環系統和阻聚劑添加系統;
3.丁二烯球形儲罐安全閥出口管道應設氮氣吹掃。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3136-2003)第 8.5 條
15
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宜采用有防凍措施的二次脫水系統,儲罐根部宜設緊急切斷閥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3.14 條
16
液化烴的充裝應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 號)
17
液化烴充裝車過程中,應設專人在車輛緊急切斷裝置處值守,確保可隨時處置緊急情況。
(二)液氨
1
液氨儲罐的儲存系數不應大于 0.9。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3.9 條
2
液氨的實瓶不應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5.5 條
3
氨的安全閥排放氣應經處理后排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5.10 條
4
超過 100m 3 的液氨儲罐應設雙安全閥,安全閥排氣應引至回收系統或火炬排放燃燒系統。
《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AQ/T 3017-2008)第 5.5.4.6 條
5
液氨儲罐進出口管線應設置雙切斷閥,其中一只出口切斷閥為緊急切斷閥。
《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AQ/T 3017-2008)第 5.5.4.6 條
6
液氨充裝時,應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 號)
7
液氨管道不得采用金屬軟管。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7.2.18 條
(三)液氯
1
液氯氣瓶充裝廠房、液氯重瓶庫宜采用密閉結構,多點配備可移動式非金屬軟管吸風罩,軟管半徑覆蓋密閉結構廠房、庫房內的設備、管道和液氯重瓶堆放范圍。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號)第二條
2
若采用半敞開式廠房,必須在充裝場所配備二個以上移動式真空吸收軟管,并與事故氯吸收裝置相連。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補充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2〕協字第 012 號)
3
工作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通風系統相聯鎖的泄漏報警裝置;通風裝置的控制分別設置在室內、室外便于操作地點;排風口設置盡可能避免影響作業人員。
《氯職業危害防護導則》(GBZ/T 275-2016)第 6.1.5 條
4
液氯氣化器、貯槽(罐)等設施設備的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應裝有帶遠傳報警的安全裝置。
《氯氣安全規程》 (GB 11948-2008)第 3.11D條
5
液氯貯槽(罐)、計量槽、氣化器中液氯充裝量不應大于容器容積的 80%;液氯充裝結束,應采取措施,防止管道處于滿液封閉狀態。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4.4條
6
液氯氣化器、預冷器及熱交換器等設備,應裝有排污(NCl 3 )裝置和污物處理設施,并定期分析 NCl 3 含量,排污物中 NCl 3 含量不應大于 60g/L,否則需增加排污次數和排污量,并加強監測。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4.6條
7
禁止液氯>1000kg 的容器直接液氯氣化,禁止液氯貯槽(罐)、罐車或半掛車槽罐直接作為液氯氣化器使用。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號)第三條
8
使用氯氣作為生產原料時,宜使用盤管式或套管式氣化器的液氯全氣化工藝,液氯氣化溫度不得低于71℃,建議熱水控制溫度 75~85℃;采用特種氣化器(蒸汽加熱),溫度不得大于 121℃,氣化壓力與
進料調節閥聯鎖控制,氣化溫度與蒸汽調節閥聯鎖控制。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號)第三條
9
緩沖罐底設有排污口,應定期排污,排污口接至堿液吸收池。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號)第三條
10
液氯貯槽(罐)廠房應采用密閉結構,建構筑物設計或改造應防腐蝕;有條件時把廠房密閉結構擴大至液氯接卸作業區域;廠房密閉化同時配備事故氯處理裝置。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號)第一條
11
大貯量液氯貯槽(罐),其液氯出口管道,應裝設柔性連接或者彈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礎下沉引起安裝應力。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7.2.2條
12
地上液氯貯槽(罐)區地面應低于周圍地面 0.3~0.5m或在貯存區周邊設0.3~0.5m 的事故圍堰。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7.2.4條
13
液氯貯槽(罐)液面計應采用兩種不同方式,采用現場顯示和遠傳液位顯示儀表各一套,遠傳儀表宜采用罐外測量的外測式液位計。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號)第一條
14
液氯貯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不得選用玻璃板液位計。
《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
20507-2014)第 7.2.2
15
液氯充裝應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 號)
16
充裝量為 50kg 和 100kg 的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并有防傾倒措施;充裝量為 500kg 和 1000kg 的氣瓶,使用時應臥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6.1.3條
17
使用氣瓶時,應有稱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應登記重量,瓶內液氯不能用盡。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6.1.4條
18
液氯的實瓶不應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5.5 條
19
在液氯泄漏時應禁止直接向罐體噴水,應將泄漏點朝上(氣相泄漏位置),宜采用專用工具堵漏,并將液氯瓶閥液相管抽液氯或緊急使用。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號)第四條
20
液氯倉庫必須設置事故氯吸收(塔)裝置,具備 24小時連續運行的能力,并與電解故障停車、動力電失電聯鎖控制;至少滿足緊急情況下處理能力,吸收液循環槽具備切換、備用和配液的條件,保證熱備狀態或有效運行。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號)第四條
21
液氯儲存應至少配備一臺體積最大的液氯槽(罐)作為事故液氯應急備用受槽(罐)。
《 氯 氣 職 業 危 害 防 護 導 則 》 ( GBZ/T275-2016)第 6.2.2.1 條
22
在液氯貯槽(罐)周圍地面,設置地溝和事故池,地溝與事故池貫通并加蓋柵板,事故池容積應足夠;液氯貯槽(罐)泄漏時禁止直接向罐體噴淋水,可以在廠房、罐區圍堰外圍設置霧狀水噴淋裝置,噴淋水中可以適當加燒堿溶液,最大限度洗消氯氣對空氣的污染。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號)第四條
23
液氯儲存、充裝和氣化崗位的作業人員應取得特殊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0 號)
24
氯氣管道禁止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
25
液氯管道不得采用金屬軟管。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7.2.18 條
(四)硝酸銨
1
硝酸銨生產、儲存企業應按照 GB/T 37243 要求開展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滿足根據 GB 36894 確定的個人風險基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GB/T 37243-2019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2018)
2
禁止將油和氯離子帶入硝酸銨溶液系統。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
3
硝酸銨貯存過程中,禁止混入下列物質:
1.硫、磷、硝酸鈉、亞硝酸鈉及其還原類物質;
2.硫酸、鹽酸、硝酸等酸類物質;
3.易燃物、可燃物;
4.鋅、銅、鎳、鉛、銻、鎘等活性金屬。
4
硝酸銨溶液的貯存罐區應設獨立罐區,單個罐區存量最高不超 1000m 3 ,單個儲罐最大儲量不超 200m 3 。
5
硝酸銨溶液儲罐所有材質應選用不低于SUS304標準的不銹鋼。
6
硝酸銨溶液罐區上方及地下嚴禁有其它油、燃氣等無關物料管線通過。
7
硝酸銨儲存搬運時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
8
硝酸銨應設置獨立的貯存設施,包括專用倉庫、臨時堆場。
9
硝酸銨倉庫的墻、柱、梁、樓板、屋頂等庫內建筑構件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造。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6.5 條
10
進入硝酸銨倉庫作業的機動車應加裝阻火器,電瓶車應為防爆型。
(五)光氣
1
光氣管道嚴禁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
2
光氣及光氣化生產裝置的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 GB19041 要求。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19041-2003 )第 4.2.1 條
3
光氣及光氣化生產裝置應集中布置在廠區的下風側并自成獨立生產區,該裝置與廠圍墻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19041-2003)第 4.2.3 條
4
光 氣合 成過 程中一 氧化 碳的 含水 量不宜 大于50mg/m 3 ,氯氣含水量不宜大于 50mg/m3。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19041-2003)第 5.1.1 條
5
含光氣物料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管道連接應采用對焊焊接,嚴禁采用絲扣連接。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19041-2003)第 6.2 條
6
光氣及光氣化裝置應設置隔離操作室。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19041-2003)第 7.2 條
7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裝置的供電應設有雙電源,緊急停車系統、尾氣破壞處理系統應配備柴油發電機,要求在 30s 內自動啟動供電。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19041-2003)第 10.1 條
8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裝置應設置化工安全儀表系統(SIS)。
9
封閉式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廠房應設機械排氣系統,重要設備如光氣化反應器等,宜設局部排風罩,排氣必須接入應急破壞處理系統。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19041-2003)第 11.3 條
10
敞開式廠房應在可能泄漏光氣部位設置可移動式彈性軟管負壓排氣系統,將有毒氣體送至破壞處理系統。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19041-2003)第 11.4 條
11
進入光氣生產裝置時,員工應使用企業指定的防護服裝和裝備,包括佩戴的光氣指示牌(上面標有員工的姓名和日期);同時應隨身配戴逃生器具(只用于需要撤離裝置的緊急情況,不能夠替代在裝置內作業時使用的空氣呼吸器),并檢查逃生器具是否處于良好狀態(如濾芯的有效期日期)。
(六)氯乙烯
1
氯乙烯生產企業應制定氯乙烯精餾和廢堿液系統的液體氯乙烯排放回收至氣柜的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
2
氯乙烯生產企業應確保精餾三塔的平穩運行,不得停運精餾三塔、直接用高沸物儲罐進行氯乙烯的加熱回收。
3
氯乙烯生產企業應對氣柜進出口管道、氣柜進口氣水分離罐設置伴熱并保溫,確保氯乙烯、二氯乙烷不會在管道內因低溫液化積聚;氣柜進口氣水分離罐應設置遠傳液位計,及時發現并處理液相物料積聚。
4
氯乙烯生產企業應嚴格下水管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下水管網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定期對下水管網內可燃、有毒氣體進行監測,保證下水管網運行安全,禁物料泄漏后或事故救援過程中帶有化工物料的污水排出廠外,進入市政管網。
5
液體氯乙烯不應直接通入氣柜。
《電石乙炔法生產氯乙烯安全技術規程》(GB 14544-2008)第 6.5.4 條
6
氯乙烯氣柜進出總管應設置壓力和柜位檢測,DCS指示、報警、聯鎖,記錄保持時間不低于 3 個月。氣柜壓力和柜位聯鎖應設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選二聯鎖動作。
7
氣柜的合成氯乙烯管道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應分開設置,出入口管道最低處應設排水器。
《電石乙炔法生產氯乙烯安全技術規程》(GB 14544-2008)第 6.5.4 條
8
氯乙烯氣柜應有容積指示裝置,允許容積為全容積的20%-75%,雷雨或七級以上大風天氣使用容積不應超過全容積的 60%。
9
氯乙烯氣柜應定期檢維修,應編制檢維修方案并建立檢維修記錄。
10
氣柜水槽補水管線應為常開溢流,并對溢流水進行收集處理,嚴禁直接排至下水系統,宜采用回收曝氣檢測合格后外排或循環使用。
11
氯乙烯氣柜的進出口管道應設遠程緊急切斷閥。
12
氯乙烯單體儲罐應設置注水設施。
13
氯乙烯應與氧化劑分應開存放。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
14
氯乙烯貯存時應注意容器的密閉和氮封,并添加少量阻聚劑。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
(七)硝化工藝
1
硝化控制室應設置在遠離硝化車間的安全地帶,在采用遠程 DCS 控制基礎上、采用遠程視頻監管、在線檢測、設備故障自診斷等技術措施,減少現場常駐操作人員數量和工作時間。
2
硝化工藝應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并設置安全聯鎖;結合各種異常工況,計算工藝控制要求最大允許流量和時段累積量,設置固定的不可超調的限流措施。
3
半間歇、連續化硝化工藝等要嚴控加料配比的可靠性;設置滴加物料管道視鏡(設置遠程視頻監控)。
4
應嚴格控制硝化反應溫度上下限,禁止溫度超限特別是超下限狀態,避免物料累積、反應滯后引發的過程失控;硝化釜中設置雙溫度計,確保溫度測量的可靠性。
5
硝化釜內有易燃易爆介質時,應采用氮氣等保護措施。
6
在發生事故會有相互影響的硝化釜與硝化釜、硝化物貯槽等設施之間,應增設應急自動隔斷閥(隔離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化。
7
硝化工藝設置的緊急排放收集系統,應有控制緊急排放物料安全收集存放的措施,以防發生次生事故;根據工藝控制難易和物料危險性等特點,合理設置硝化系統的泄爆方式,減少對周圍的建筑和人員的傷害。
8
硝化車間應設置有效的防火防爆隔離措施,減少車間內不同工藝間的相互影響。
排查人員:
注:黑體字部分為構成重大隱患的條款。
2020年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要點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新發展理念以及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和局黨組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工作要求,深刻汲取3·21事故教訓,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補短板、強弱項、提質量,加強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精準治理,始終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綜合治理和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為主題主線,強力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夯實基層基礎,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堅決遏制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事故,保持全市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平穩。
一、深化綜合治理
一是按照《××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全面排查防范各類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運用專項督導、通報、約談等手段,強力推動工作開展。二是研究危險化學品領域監管職責。積極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監管合力。建立部門聯合審批、聯合執法、聯合懲戒工作機制,推進監管信息互通共享,推進監管能力共同提升。三是嚴格行業準入門檻,堅決落實“三個一律”不批,建立健全“兩重點一重大”建設項目聯合審查機制,對安全風險高、工藝設備落后、現場直接作業人員多的項目進行嚴格限制,推動化工產業轉型升級。積極配合市化治辦開展化工園區(集中區)認定、重點監測點認定和化工生產企業關閉驗收等工作,全面落實化工企業“一企一策”,關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企業,嚴格關閉退出企業殘存物料清理和化工裝置拆除監管,督促城鎮人口密集區化工企業加快關停搬轉進度。四是完善危化品全鏈條安全監管體制機制,著力推動危險廢物安全風險辨識,消除監管盲區。積極做好成品油市場、油氣長輸管道、危險廢物等方面的綜合監管工作,開展聯合檢查、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二、深化專項整治
一是配合國務院江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第七督導組、省第八安全生產督導組各項工作,緊盯風險辨識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夯實企業主體責任。二是嚴格落實屬地黨委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和化工園(集中)區整治責任,推動監管人員專業力量配備,壓緊壓實整治任務。嚴格落實企業法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格執行化工園(集中)區、企業領導干部帶班制度。三是定期調度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適時召開協調推進會議。采取明查暗訪、隨機抽查、督查檢查等形式,及時評估專項整治工作階段性效果。四是將專項整治工作成效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確保企業層面25條、化工園(集中)區層面8條和監管層面5條重點整治內容的落地落實。五是依據《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組織蘇淮高新區、漣水(薛行)循環經濟產業園開展安全風險等級評估和整治提升,有效降低化工園(集中)區安全風險。
三、狠抓源頭管控
一是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現場核查,聯合窗口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使用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等現場核查工作,嚴把行政許可準入關。二是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聯合窗口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規范開展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從源頭上嚴格控制各類風險;全面推動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加大對危險化學品新、改、擴建項目執法力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從源頭上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嚴格煙花爆竹新(換)零售許可證的現場核查,嚴格執行《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基本安全條件(暫行)》,逐步減少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數量。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放相關工作,禁放區內原則上不得新增零售網點,引導經營業主逐步退出銷售或轉營。
四、嚴格執法檢查
一是繼續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423”分類分級監管工作,制定年度監督執法計劃,對紅色、橙色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對黃色、藍色企業進行“雙隨機”監管,提高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二是推進執法檢查與專項整治相融合,執法檢查與深度檢查指導和隱患排查治理相結合。按照檢查企業不重復原則,市局安排深度檢查指導12戶企業;各縣區組織對轄區內紅色、橙色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深度檢查指導(不低于紅色、橙色企業總數的50%),涉及硝化企業全覆蓋。三是繼續組織開展夏季危險化學品“百日安全會戰”專項行動,通過開展企業自查、縣區檢查和縣區間的執法互查,保障夏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平穩。四是加大安全監管執法力度,突出對自動化控制設施不到位、運行不正常、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以及違規建設、違規試生產(使用)、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突出信訪舉報件中涉及違法違規行為企業的查處。五是持續開展煙花爆竹經營聯合專項執法檢查,保持“打非”高壓態勢,采取上限罰款、停產停業、暫扣吊銷許可證等措施,嚴肅查處煙花爆竹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深入推進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規范化管理建設,推動企業強化生產經營流向管控,落實防止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主體責任。六是充分發揮專業機構和專家作用。組織揚子石化結對我市化工安全專家對全市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全面檢查,補齊專業監管能力不足短板,指導幫助基層和企業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專業化能力與水平。指導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HAZOP分析和LOPA分析和硝基化合物等危險化學品熱分解分析檢測等工作。規范專家檢查指導,嚴格安全標準化運行質量審計。
五、深化教育培訓
一是立足安全監管技能培訓提升,組織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監管人員參加省、市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監管人員專業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基層監管人員監管履職水平。二是按照全省統一教材、統一教師、統一課件、統一題庫的模式,嚴格主要負責人資質和能力考核,切實落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緊緊抓住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以及分管安全和生產負責人等關鍵少數,打通政策執行的最后一公里。三是聯合××技師學院開辦安全管理、信息化、自動化等方面的專業技能培訓,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六、落實主體責任
一是深入推進提升危險化學品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提升危險化工工藝技術安全水平,提升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自動化控制水平,提升安全管理信息化應用水平,提升企業安全管理能力。減少重大危險源企業和重大危險源數量,減少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企業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數量,減少硝化企業和硝化裝置數量,減少生產現場作業人員數量。重點抓好本質安全診斷治理、精細化工反應風險評估、安全儀表自動化和高危工藝低危化改造等工作,年底前新建項目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100%,“兩重點一重大”在役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升級率100%。二是全面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推進化工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化平臺建設,實現重大危險源企業風險分區分級管控、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預警、人員在崗在位和全流程安全管理。鼓勵企業充分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和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實現安全生產管理與信息化建設深度融合。加大對安全信息化建設逾期未達標化工企業的監管執法力度。三是推進企業風險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牢固樹立“把風險挺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挺在事故前面”的安全理念,督促企業對標《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常態化開展風險辨識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斷提升企業防范化解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督促企業完善“一圖二單三卡”(一圖:危險源分布圖;二單:風險清單、管控清單;三卡:應知卡、應急卡和承諾卡),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承諾公告制度,錄入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化平臺,實現信息化管理。緊盯國務院督導組、省督導組檢查發現的隱患,跟蹤督查督辦隱患整改,確保隱患整改實施閉環管理。四是管控重點作業環節安全風險。進一步強化企業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檢維修作業、承包商管理等重點作業環節安全監管,持續開展企業動火專項治理,推動企業嚴格落實動火作業提級管理、提級審批、第三方監護等規范要求;規范受限空間作業制度修訂、風險辨識、檢測檢驗、防范措施、作業監護、作業證審批等環節,實現重點作業環節風險有效受控。五是管控特殊時段安全風險。認真做好重點時段、重大活動的安全生產工作,突出停產停業期間安全風險管控和復工復產安全措施落實。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嚴肅查處未落實復工復產要求、盲目復工復產等違法行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應急值守,落實領導帶班值班制度和特殊時段安全生產應急處置措施,確保應對有力,防范得當。
七、強化應急防范
一是督促企業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裝備、物資,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二是繼續培育區域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專業力量,支持安邦電化化工事故應急救援大隊和蘇淮高新區區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能力。三是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或桌面推演,提高實戰能力。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隱患治理排(檢)查表
排(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
法人代表
生產地址
企業類型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取證日期
有效期限
許可范圍
排(檢)查主要內容
要素
序號
排(檢)查項目
排(檢)查情況
描述和判斷
排(檢)查人
合法性
1
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2
證照地址與生產地址是否一致
3
許可證主要負責人與營業證照及實際控制人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超許可品種范圍生產
安全評價
5
安全評價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6
評價、審查及檢查的整改意見是否完成整改
7
評價總圖布置是否與現狀一致
廠區總平面布置
8
生產廠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廠房布局、建筑結構、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是否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9
危險品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有火源區與禁火區、生產車間與倉庫(中轉庫或收發室)、危險工序與普通工序是否分離
10
工房、倉庫之間間距是否符合要求
作業場所安全條件
11
工房、倉庫定牌情況是否與評價報告一致
12
工房、倉庫危險等級標識是否清晰
13
工房之間防爆土堆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4
是否存在擅自改變工房用途的情況
15
工房內是否存在超定員數情況
16
原材料倉庫、工房、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是否存在超量存放或混放情況
17
原材料、工房、半成品及成品倉庫周邊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18
A級工房是否設有安全防護屏障
19
A2級工房是否單人單棟使用
20
A3級工房是否單人單間使用,并每棟同時作業人員的數量不超過2人
21
C級工房人均使用面積是否大于3.5m2
22
曬場地面是否平整,支架是否牢固
23
晾曬物料總量、均勻程度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設備設施設施
24
防雷防靜電檢測是否在檢測合格有效期限內
25
員工工作時間防靜電服裝發放及穿戴情況
26
企業內外部安全警示標志標識是否清晰、醒目
27
規定場所溫濕度計配備及定期檢查記錄情況
28
消防器材配備和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29
消防器材是否有效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30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31
八個帶藥崗位作業人員是否經市級安全監管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32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
33
企業員工日常安全培訓教育開展情況、考核記錄是否齊全
34
反“三違”教育開展情況
責任制及安全經濟
35
年度內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內部是否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36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
37
年度內工傷保險是否參加
38
安全投入是否符合生產要求
企業安全管理
39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有針對性修訂,應急演練的針對性情況,演練記錄是否完整、真實
40
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隱患整改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危險物品領用和保管制度等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修訂、執行情況
41
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制定、教育和執行情況
42
高溫季節、大雷暴雨等特殊氣象條件停產制度執行情況
43
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產品
44
對不同性質的化學品是否嚴格實行分類存放
45
黑火藥流向登記和使用情況記錄是否完整
排(檢)查綜合性描述和意見
現場排(檢)存在的主要問題
排(檢)負責人:
整改(處理)
意見
整改指令文書編號:
排(檢) 查 人 員 組 成
姓 名
單 位
職務(稱)
聯系電話
注:各級安全監管局和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修訂排(檢)查表。
附件2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帶儲存零售經營單位)
隱患治理排(檢)查表
排(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
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
經營地址
企業類型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倉庫地址或儲存場所
經營許可證編號
取證日期
有效期限
許可范圍
排(檢)查主要內容
要素
序號
排(檢)查項目
排(檢)查情況描述和判斷
排(檢)查人
合法性
1
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2
證照地址與倉儲地址、經營地址是否一致
3
許可證主要負責人與營業證照及實際控制人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超許可品種范圍經營
安全評價
5
安全評價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6
評價、審查及檢查的整改意見是否完成整改
7
儲存倉庫或場所評價的總圖布置是否與現狀一致
倉庫安全條件
8
倉庫定牌情況是否與評價報告一致
9
倉庫危險等級及最大存放數量標識是否清晰
10
庫區內防爆土堆是否符合設計或評價要求
11
防爆土堆高度和寬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
是否存在擅自改變倉庫危險等級使用的情況
13
倉庫是否存在超量存放情況
14
倉庫周邊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15
倉庫防潮、防小動物措施是否落實
安全設備設施設施
16
防雷防靜電設施布置是否符合設計或評價要求
17
防雷防靜電檢測是否在檢測合格有效期限內
18
倉庫內外部安全警示標志標識是否清晰、醒目
19
倉庫內溫濕度計配備及定期檢查記錄情況
20
消防器材配備和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21
消防器材是否有效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22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23
企業員工日常安全培訓教育開展情況、考核記錄是否齊全
24
反“三違”教育開展情況
責任制及安全經濟
25
與當地政府是否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6
年度內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內部是否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7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
28
年度內工傷保險是否參加
企業安全管理
29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有針對性修訂,應急演練的針對性情況,演練記錄是否完整、真實
30
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隱患整改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煙花爆竹出入庫制度、進貨查驗制度、產品配送制度等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修訂、執行情況
31
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制定、教育和執行情況
32
經營場所禁止存放帶藥樣品制度執行情況
33
對季節性零售單位產品回收制度執行情況
流向管理
34
煙花爆竹產品進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35
煙花爆竹產品進貨合同是否登記備案
36
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登記制度執行情況,每批產品出入庫、流向記錄是否清楚
37
煙花爆竹專用封簽和防偽碼標簽制度執行情況
38
產品配送、回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排(檢)查綜合性描述和意見
現場排(檢)存在的主要問題
排(檢)負責人:
整改(處理)
意 見
整改指令文書編號:
排(檢) 查 人 員 組 成
姓 名
單 位
職務(稱)
聯系電話
注:各級安全監管局和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修訂排(檢)查表。
附件3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隱患治理排(檢)查表
排(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
主要負責人
經營地址
單位類型
長期□ 季節性□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經營許可證編號
取證日期
有效期限
許可范圍
排(檢)查主要內容
要素
序號
排(檢)查項目
排(檢)查情況描述和判斷
排(檢)查人
合法合規性
1
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2
證照地址與經營地址是否一致
3
許可證主要負責人與營業證照及實際控制人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超許可品種范圍經營
5
經營是否存在超量(50箱)存放情況
6
是否銷售擦炮、甩炮等禁止類煙花爆竹產品
7
是否直接從生產企業購進煙花爆竹產品
經營安全條件
8
審查及檢查的整改意見是否完成整改
9
是否實行專柜或專店、專人銷售、專人負責安全
10
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面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1
煙花爆竹實物經營場所安全警示標識是否清晰、醒目
12
相鄰零售單位之間距離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培訓教育
13
主要負責人、相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14
是否對員工進行過相關安全知識和煙花爆竹知識教育
15
大型煙花爆竹燃放知識告知情況
應急及安全管理
16
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是否有針對性
17
煙花爆竹實物經營場所應急器材配備情況
18
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修訂、執行情況
19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
經營流向管理
20
煙花爆竹產品進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1
是否銷售未經流向登記產品,銷售產品流向記錄是否清楚
22
季節性零售單位產品回收制度執行情況
排(檢)查綜合性描述和意見
現場排(檢)存在的主要問題
排(檢)負責人:
整改(處理)
意見
整改指令文書編號:
排(檢) 查 人 員 組 成
姓 名
單 位
職務(稱)
聯系電話
注:各級安全監管局和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修訂排(檢)查表。
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略部署、重大理論創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呈現。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在《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從嘉興南湖中駛出的小小紅船,到世界上最大的執政黨,在中國共產黨的字典里,“人民”一詞從來都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以馬克思主義戰略家的博大胸襟和深謀遠慮,在治國理政和推動全球治理中牢固樹立戰略意識,在不同場合多次圍繞戰略策略的重要性,戰略和策略的關系,提高戰略思維、堅定戰略自信、強化戰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我有幸參加了區委組織部組織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為期一周的學習,學習形式多樣,課程內容豐富,各位專家的講解細致精彩,對于我加深對黨的創新理論的認識、對黨的歷史的深入了解、對中共黨員的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剛剛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討論并通過了黨的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的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