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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企業隱患排查清單【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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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逐個審查,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紡織企業隱患排查清單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紡織企業隱患排查清單4篇

第一篇: 紡織企業隱患排查清單

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

制作部門:安環部 適用部門:安環部

公司負責人: 填表人簽字: 填表日期:

第二篇: 紡織企業隱患排查清單

隱患排查清單

(一)基礎管理類

序號

排查項目

排查內容

排查標準

排查依據

排查部門

1

行政許可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4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9條。

安環科

企業發生變化(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許可范圍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等),是否按規定申請和實施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30、32條。

安環科

2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1)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是否符合比例;

(3)是否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9條

安環科

3

安全生產責任制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定和企業實際,是否逐級落實;

(3)是否嚴格落實考核、獎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并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6條

安環科

4

隱患排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并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3)是否按規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隱患;對暫時無法整改的重大隱患,是否制定整改計劃和落實防范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治理方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7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4條

安環科

5

風險管控

(1)是否建立了風險管控機制;

(2)是否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3)是否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與預警監控系統,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發現事故征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9條

安環科

6

安全教育培訓

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過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5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9條

安環科

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安全生產法》第27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35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4條

安環科

是否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25條

7

危險作業

是否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7條

安環科

特殊作業是否按規定辦理作業審批手續。

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危險作業。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第4.6條

安環科

動火監護、動火分析與動火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分析應當符合規定;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h。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5.2條、第B3.1條

安環科

受限空間作業氣體濃度監測、作業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的監測;《受限空間證》有效期不應超過24h。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6.4條、第B3.2條

安環科

特殊作業前是否按規定制定并落實了其他安全措施。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保證落實到位。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環科

8

重大危險源

(1)是否按規定辨識重大危險源并建立檔案;

(2)是否按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報安監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法》第37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23條

安環科

是否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5條

安環科

9

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

安環科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是否按規定報經安監部門審查合格。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是否按規定審查合格。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6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否按規定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

安環科

10

承包租賃

(1)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2)是否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3)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安全生產法》第46條

安環科

是否對進入企業的承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

安環科

11

職業衛生

職業衛生

是否按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防治法》第16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告知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職業病防治法》第33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20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

安環科

12

應急救援

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預案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26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安全生產法》第78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3條

安環科

是否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8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或安全責任險。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18條

安環科

13

安全評價

(1)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2)評價報告中所提問題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2條

安環科

14

檢驗檢測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測是否符合規定。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安全生產法》第33條

安環科

15

一書一簽

(1)是否按規定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是否提供與產品相符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3)是否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化學品相符的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

安環科

16

領導帶班

(1)是否建立了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2)單位負責人是否按規定進行帶班,并填寫帶班考勤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30條

安環科


隱患排查清單

(二)生產現場類

序號

排查項目

排查內容

排查標準

排查依據

排查部門

1

總體布局

是否按規定經正規設計單位設計;

廠區布局是否與總圖一致;

未經正規設計的是否進行安全設計診斷;設計診斷查出問題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產法》第28條;魯安監發〔2011〕118號關于開展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的意見

《安全生產法》第28條;魯安監發〔2011〕118號關于開展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的意見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倉庫等設施之間以及與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經過安全論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是否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39條

《安全生產法》第3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2

2

工藝安全

工藝安全

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是否經逐級放大試驗到工業化生產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是否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是否按規定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安全生產法》第18條

《安全生產法》第1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工藝變更是否按規定履行了變更審批手續。

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

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裝置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等嚴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光報警、泄壓設施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 5.5.2.2 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 5.5.2.2 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反應設備是否設置了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 5.5.13 條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 5.5.13 條

生產、儲存裝置及設施是否按工藝要求運行;是否存在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工藝或安全儀表報警是否及時處置,處置記錄是否完整。

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時得到糾正,并保存分析記錄。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4.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是否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浮頂儲罐運行中是否有浮盤落底的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第6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第6條

操作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填寫是否符合要求。

企業應建立操作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崗位職工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按照工藝卡片參數平穩操作,巡回檢查有檢查標志;定時進行巡回檢查,要有操作記錄;操作記錄真實、及時、齊全;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內容完整、真實。

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3

3

設備安全

設備安全

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是否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是否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用裝置(設施)安全閥或泄壓排放系統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驗是否按規定進行,相關臺賬資料是否齊全。

《安全生產法》第33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3.5條

《安全生產法》第33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3.5條

安全聯鎖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經審批摘除,經審批后臨時摘除是否超過一個月未恢復。

《安全生產法》第33條

《安全生產法》第33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油氣儲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油氣儲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油氣儲罐按規定達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連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2)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3)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設置注水措施;

(5)儲存甲B、乙A類的液體應選用金屬浮艙式的浮頂或內浮頂罐,采用固定儲罐的應設置氮封;

(6)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罐應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對于采用氮氣或其他氣體氣封的甲B、乙類液體的儲罐應設事故泄壓設備;

(7)油氣儲罐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及夏季降溫噴淋設施,易燃液體儲罐應按規定設置泡沫滅火設施;

(8)液化烴球罐的支腿從地面到支腿與球體交叉處以下0.2米的部位應覆蓋耐火層,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6.3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第6.1條、第7.4條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6.3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第6.1條、第7.4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涉及放熱反應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的供電系統是否與原設計一致,控制系統是否按設計要求設置不間斷電源(UPS)。

《安全生產法》第38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38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安全設施是否被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后是否立即復原。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2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2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廠房、圍堤、窨井等場所內是否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6.1.5.1條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6.1.5.1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4

儀表

自控

儀表

自控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設置了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是否設置了緊急停車系統。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未設置緊急停車系統的。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1)有毒、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是否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或定期檢測,是否正常使用。

(2)有毒、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信號是否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值守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控制室應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標牌或檢測器分布圖。

《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20507-2014

《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20507-2014

爆炸危險場所的儀表、儀表線路的防爆等級應滿足區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

儀表的安裝和維護,固定牢固無松動,管線無滲漏,無損傷,無腐蝕。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

5

特殊作業

是否落實特殊作業審批制度;特殊作業票填寫是否符合規范,作業票與作業內容是否一致,簽審是否齊全。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特殊作業場所是否配備可燃、有毒氣體(物質)檢測報警儀、氧含量分析儀器、空氣呼吸器。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動火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受限空間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氧含量和有毒氣體分析,檢驗、檢測項目與作業票規定是否一致。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特殊作業過程是否有人持續監護,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落實,是否持特殊作業票進行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作業現場是否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器材。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

6

儲運安全

切水、裝卸、倒罐作業是否執行相關規章制度;是否存在作業人員離開現場現象。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是否存在切水和動火作業同時進行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危險化學品是否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倉儲是否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種以及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現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危險化學品廠際輸送管道是否存在違章占壓、安全距離不足和違規交叉穿越問題;光氣、氯氣(液氯)等劇毒化學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區域。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防火堤是否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穿墻孔洞是否封堵嚴密,砌體結構防火堤是否加鋼筋混凝土壓頂。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4.2.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4.2.8條

火災危險性類別不同的儲罐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常壓儲罐與壓力儲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區。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

可燃、易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是否設輸送泵,或輸送泵與儲罐距離不足;防火堤內是否存在電氣線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橋架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儲罐接地線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人體靜電釋放設施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閥、液位計是否定期檢查;檢驗記錄是否完整。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7

重大危險源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是否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否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33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3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重大危險源是否配備重點控制參數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的配備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是否按規定校驗。

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是否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是否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是否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相關裝置是否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8

8

現場管理

現場管理

存在有毒氣體的區域是否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和設備;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場所是否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第6章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第6章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是否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生產法》第32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全生產法》第32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易燃易爆區域電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是否存在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場所或存在脫崗、睡崗、酒后上崗行為。

《安全生產法》第54條、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

《安全生產法》第54條、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從業人員是否掌握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因素、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裝備是否熟練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25條

《安全生產法》第25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裝卸前是否對運輸車輛進行了查驗登記,并填寫《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和核準登記表》,登記表要存檔備查。

DB37/1694-2010

DB37/1694-2010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是否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第三篇: 紡織企業隱患排查清單

山東XXXXXX有限公司

隱患排查清單

2018年1月


隱患排查清單

(一)基礎管理類

序號

排查項目

排查內容

排查標準

排查依據

排查部門

1

行政許可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4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9條。

安環科

企業發生變化(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許可范圍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等),是否按規定申請和實施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30、32條。

安環科

2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1)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是否符合比例;

(3)是否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9條

安環科

3

安全生產責任制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定和企業實際,是否逐級落實;

(3)是否嚴格落實考核、獎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并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6條

安環科

4

隱患排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并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3)是否按規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隱患;對暫時無法整改的重大隱患,是否制定整改計劃和落實防范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治理方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7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4條

安環科

5

風險管控

(1)是否建立了風險管控機制;

(2)是否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3)是否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與預警監控系統,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發現事故征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9條

安環科

6

安全教育培訓

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過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5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9條

安環科

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安全生產法》第27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35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4條

安環科

是否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25條

7

危險作業

是否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7條

安環科

特殊作業是否按規定辦理作業審批手續。

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危險作業。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第4.6條

安環科

動火監護、動火分析與動火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分析應當符合規定;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h。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5.2條、第B3.1條

安環科

受限空間作業氣體濃度監測、作業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的監測;《受限空間證》有效期不應超過24h。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6.4條、第B3.2條

安環科

特殊作業前是否按規定制定并落實了其他安全措施。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保證落實到位。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環科

8

重大危險源

(1)是否按規定辨識重大危險源并建立檔案;

(2)是否按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報安監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法》第37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23條

安環科

是否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5條

安環科

9

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

安環科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是否按規定報經安監部門審查合格。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是否按規定審查合格。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6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否按規定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

安環科

10

承包租賃

(1)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2)是否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3)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安全生產法》第46條

安環科

是否對進入企業的承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

安環科

11

職業衛生

職業衛生

是否按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防治法》第16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告知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職業病防治法》第33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20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

安環科

12

應急救援

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預案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26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安全生產法》第78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3條

安環科

是否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8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或安全責任險。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18條

安環科

13

安全評價

(1)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2)評價報告中所提問題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2條

安環科

14

檢驗檢測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測是否符合規定。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安全生產法》第33條

安環科

15

一書一簽

(1)是否按規定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是否提供與產品相符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3)是否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化學品相符的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

安環科

16

領導帶班

(1)是否建立了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2)單位負責人是否按規定進行帶班,并填寫帶班考勤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30條

安環科

隱患排查清單

(二)生產現場類

序號

排查項目

排查內容

排查標準

排查依據

排查部門

1

總體布局

是否按規定經正規設計單位設計;

廠區布局是否與總圖一致;

未經正規設計的是否進行安全設計診斷;設計診斷查出問題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產法》第28條;魯安監發〔2011〕118號關于開展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的意見

《安全生產法》第28條;魯安監發〔2011〕118號關于開展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的意見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倉庫等設施之間以及與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經過安全論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是否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39條

《安全生產法》第3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2

2

工藝安全

工藝安全

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是否經逐級放大試驗到工業化生產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是否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是否按規定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安全生產法》第18條

《安全生產法》第1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工藝變更是否按規定履行了變更審批手續。

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

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裝置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等嚴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光報警、泄壓設施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 5.5.2.2 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 5.5.2.2 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反應設備是否設置了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 5.5.13 條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 5.5.13 條

生產、儲存裝置及設施是否按工藝要求運行;是否存在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工藝或安全儀表報警是否及時處置,處置記錄是否完整。

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時得到糾正,并保存分析記錄。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4.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是否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浮頂儲罐運行中是否有浮盤落底的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第6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第6條

操作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填寫是否符合要求。

企業應建立操作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崗位職工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按照工藝卡片參數平穩操作,巡回檢查有檢查標志;定時進行巡回檢查,要有操作記錄;操作記錄真實、及時、齊全;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內容完整、真實。

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3

3

設備安全

設備安全

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是否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是否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用裝置(設施)安全閥或泄壓排放系統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驗是否按規定進行,相關臺賬資料是否齊全。

《安全生產法》第33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3.5條

《安全生產法》第33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3.5條

安全聯鎖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經審批摘除,經審批后臨時摘除是否超過一個月未恢復。

《安全生產法》第33條

《安全生產法》第33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油氣儲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油氣儲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油氣儲罐按規定達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連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2)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3)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設置注水措施;

(5)儲存甲B、乙A類的液體應選用金屬浮艙式的浮頂或內浮頂罐,采用固定儲罐的應設置氮封;

(6)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罐應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對于采用氮氣或其他氣體氣封的甲B、乙類液體的儲罐應設事故泄壓設備;

(7)油氣儲罐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及夏季降溫噴淋設施,易燃液體儲罐應按規定設置泡沫滅火設施;

(8)液化烴球罐的支腿從地面到支腿與球體交叉處以下0.2米的部位應覆蓋耐火層,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6.3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第6.1條、第7.4條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6.3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第6.1條、第7.4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涉及放熱反應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的供電系統是否與原設計一致,控制系統是否按設計要求設置不間斷電源(UPS)。

《安全生產法》第38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38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安全設施是否被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后是否立即復原。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2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2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廠房、圍堤、窨井等場所內是否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6.1.5.1條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6.1.5.1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4

儀表

自控

儀表

自控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設置了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是否設置了緊急停車系統。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未設置緊急停車系統的。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1)有毒、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是否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或定期檢測,是否正常使用。

(2)有毒、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信號是否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值守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控制室應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標牌或檢測器分布圖。

《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20507-2014

《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20507-2014

爆炸危險場所的儀表、儀表線路的防爆等級應滿足區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

儀表的安裝和維護,固定牢固無松動,管線無滲漏,無損傷,無腐蝕。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

5

特殊作業

是否落實特殊作業審批制度;特殊作業票填寫是否符合規范,作業票與作業內容是否一致,簽審是否齊全。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特殊作業場所是否配備可燃、有毒氣體(物質)檢測報警儀、氧含量分析儀器、空氣呼吸器。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動火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受限空間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氧含量和有毒氣體分析,檢驗、檢測項目與作業票規定是否一致。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特殊作業過程是否有人持續監護,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落實,是否持特殊作業票進行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作業現場是否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器材。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

6

儲運安全

切水、裝卸、倒罐作業是否執行相關規章制度;是否存在作業人員離開現場現象。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是否存在切水和動火作業同時進行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危險化學品是否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倉儲是否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種以及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現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危險化學品廠際輸送管道是否存在違章占壓、安全距離不足和違規交叉穿越問題;光氣、氯氣(液氯)等劇毒化學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區域。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防火堤是否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穿墻孔洞是否封堵嚴密,砌體結構防火堤是否加鋼筋混凝土壓頂。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4.2.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4.2.8條

火災危險性類別不同的儲罐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常壓儲罐與壓力儲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區。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

可燃、易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是否設輸送泵,或輸送泵與儲罐距離不足;防火堤內是否存在電氣線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橋架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儲罐接地線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人體靜電釋放設施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閥、液位計是否定期檢查;檢驗記錄是否完整。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7

重大危險源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是否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否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33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3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重大危險源是否配備重點控制參數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的配備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是否按規定校驗。

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是否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是否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是否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相關裝置是否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8

8

現場管理

現場管理

存在有毒氣體的區域是否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和設備;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場所是否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第6章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第6章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是否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生產法》第32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全生產法》第32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易燃易爆區域電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是否存在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場所或存在脫崗、睡崗、酒后上崗行為。

《安全生產法》第54條、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

《安全生產法》第54條、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從業人員是否掌握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因素、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裝備是否熟練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25條

《安全生產法》第25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裝卸前是否對運輸車輛進行了查驗登記,并填寫《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和核準登記表》,登記表要存檔備查。

魯安監發[2005]81號文、

DB37/1694-2010

魯安監發[2005]81號文、

DB37/1694-2010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是否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第四篇: 紡織企業隱患排查清單

山東XXXXXX有限公司

隱患排查清單

2018年1月


隱患排查清單

(一)基礎管理類

序號

排查項目

排查內容

排查標準

排查依據

排查部門

1

行政許可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4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9條。

安環科

企業發生變化(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許可范圍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等),是否按規定申請和實施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30、32條。

安環科

2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1)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是否符合比例;

(3)是否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9條

安環科

3

安全生產責任制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定和企業實際,是否逐級落實;

(3)是否嚴格落實考核、獎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并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6條

安環科

4

隱患排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并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3)是否按規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隱患;對暫時無法整改的重大隱患,是否制定整改計劃和落實防范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治理方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7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4條

安環科

5

風險管控

(1)是否建立了風險管控機制;

(2)是否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3)是否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與預警監控系統,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發現事故征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9條

安環科

6

安全教育培訓

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過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5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9條

安環科

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安全生產法》第27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35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4條

安環科

是否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25條

7

危險作業

是否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7條

安環科

特殊作業是否按規定辦理作業審批手續。

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危險作業。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第4.6條

安環科

動火監護、動火分析與動火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分析應當符合規定;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h。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5.2條、第B3.1條

安環科

受限空間作業氣體濃度監測、作業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的監測;《受限空間證》有效期不應超過24h。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6.4條、第B3.2條

安環科

特殊作業前是否按規定制定并落實了其他安全措施。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保證落實到位。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環科

8

重大危險源

(1)是否按規定辨識重大危險源并建立檔案;

(2)是否按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報安監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法》第37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23條

安環科

是否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5條

安環科

9

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

安環科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是否按規定報經安監部門審查合格。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是否按規定審查合格。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6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否按規定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

安環科

10

承包租賃

(1)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2)是否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3)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安全生產法》第46條

安環科

是否對進入企業的承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

安環科

11

職業衛生

職業衛生

是否按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防治法》第16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告知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職業病防治法》第33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20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

安環科

12

應急救援

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預案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26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安全生產法》第78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3條

安環科

是否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8條

安環科

是否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或安全責任險。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18條

安環科

13

安全評價

(1)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2)評價報告中所提問題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2條

安環科

14

檢驗檢測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測是否符合規定。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安全生產法》第33條

安環科

15

一書一簽

(1)是否按規定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是否提供與產品相符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3)是否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化學品相符的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

安環科

16

領導帶班

(1)是否建立了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2)單位負責人是否按規定進行帶班,并填寫帶班考勤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30條

安環科

隱患排查清單

(二)生產現場類

序號

排查項目

排查內容

排查標準

排查依據

排查部門

1

總體布局

是否按規定經正規設計單位設計;

廠區布局是否與總圖一致;

未經正規設計的是否進行安全設計診斷;設計診斷查出問題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產法》第28條;魯安監發〔2011〕118號關于開展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的意見

《安全生產法》第28條;魯安監發〔2011〕118號關于開展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的意見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倉庫等設施之間以及與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經過安全論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是否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39條

《安全生產法》第3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2

2

工藝安全

工藝安全

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是否經逐級放大試驗到工業化生產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是否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是否按規定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安全生產法》第18條

《安全生產法》第1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工藝變更是否按規定履行了變更審批手續。

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

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裝置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等嚴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光報警、泄壓設施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 5.5.2.2 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 5.5.2.2 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反應設備是否設置了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 5.5.13 條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 5.5.13 條

生產、儲存裝置及設施是否按工藝要求運行;是否存在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工藝或安全儀表報警是否及時處置,處置記錄是否完整。

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時得到糾正,并保存分析記錄。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4.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是否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浮頂儲罐運行中是否有浮盤落底的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第6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第6條

操作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填寫是否符合要求。

企業應建立操作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崗位職工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按照工藝卡片參數平穩操作,巡回檢查有檢查標志;定時進行巡回檢查,要有操作記錄;操作記錄真實、及時、齊全;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內容完整、真實。

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3

3

設備安全

設備安全

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

是否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是否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用裝置(設施)安全閥或泄壓排放系統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驗是否按規定進行,相關臺賬資料是否齊全。

《安全生產法》第33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3.5條

《安全生產法》第33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3.5條

安全聯鎖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經審批摘除,經審批后臨時摘除是否超過一個月未恢復。

《安全生產法》第33條

《安全生產法》第33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油氣儲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油氣儲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油氣儲罐按規定達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連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2)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3)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設置注水措施;

(5)儲存甲B、乙A類的液體應選用金屬浮艙式的浮頂或內浮頂罐,采用固定儲罐的應設置氮封;

(6)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罐應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對于采用氮氣或其他氣體氣封的甲B、乙類液體的儲罐應設事故泄壓設備;

(7)油氣儲罐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及夏季降溫噴淋設施,易燃液體儲罐應按規定設置泡沫滅火設施;

(8)液化烴球罐的支腿從地面到支腿與球體交叉處以下0.2米的部位應覆蓋耐火層,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6.3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第6.1條、第7.4條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6.3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第6.1條、第7.4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涉及放熱反應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的供電系統是否與原設計一致,控制系統是否按設計要求設置不間斷電源(UPS)。

《安全生產法》第38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38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安全設施是否被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后是否立即復原。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2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2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廠房、圍堤、窨井等場所內是否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6.1.5.1條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6.1.5.1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4

儀表

自控

儀表

自控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設置了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是否設置了緊急停車系統。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未設置緊急停車系統的。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1)有毒、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是否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或定期檢測,是否正常使用。

(2)有毒、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信號是否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值守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控制室應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標牌或檢測器分布圖。

《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20507-2014

《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20507-2014

爆炸危險場所的儀表、儀表線路的防爆等級應滿足區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

儀表的安裝和維護,固定牢固無松動,管線無滲漏,無損傷,無腐蝕。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

5

特殊作業

是否落實特殊作業審批制度;特殊作業票填寫是否符合規范,作業票與作業內容是否一致,簽審是否齊全。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特殊作業場所是否配備可燃、有毒氣體(物質)檢測報警儀、氧含量分析儀器、空氣呼吸器。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動火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受限空間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氧含量和有毒氣體分析,檢驗、檢測項目與作業票規定是否一致。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特殊作業過程是否有人持續監護,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落實,是否持特殊作業票進行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作業現場是否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器材。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

6

儲運安全

切水、裝卸、倒罐作業是否執行相關規章制度;是否存在作業人員離開現場現象。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是否存在切水和動火作業同時進行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危險化學品是否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倉儲是否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種以及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現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危險化學品廠際輸送管道是否存在違章占壓、安全距離不足和違規交叉穿越問題;光氣、氯氣(液氯)等劇毒化學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區域。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防火堤是否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穿墻孔洞是否封堵嚴密,砌體結構防火堤是否加鋼筋混凝土壓頂。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4.2.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4.2.8條

火災危險性類別不同的儲罐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常壓儲罐與壓力儲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區。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

可燃、易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是否設輸送泵,或輸送泵與儲罐距離不足;防火堤內是否存在電氣線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橋架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儲罐接地線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人體靜電釋放設施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閥、液位計是否定期檢查;檢驗記錄是否完整。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7

重大危險源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是否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否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33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3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重大危險源是否配備重點控制參數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的配備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是否按規定校驗。

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是否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是否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是否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相關裝置是否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8

8

現場管理

現場管理

存在有毒氣體的區域是否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和設備;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場所是否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第6章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第6章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是否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生產法》第32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全生產法》第32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易燃易爆區域電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是否存在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場所或存在脫崗、睡崗、酒后上崗行為。

《安全生產法》第54條、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

《安全生產法》第54條、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從業人員是否掌握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因素、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裝備是否熟練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25條

《安全生產法》第25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在裝卸前是否對運輸車輛進行了查驗登記,并填寫《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和核準登記表》,登記表要存檔備查。

魯安監發[2005]81號文、

DB37/1694-2010

魯安監發[2005]81號文、

DB37/1694-2010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是否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

安環科及生產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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