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漢語詞語會議:伊萬·特韋爾多夫斯基執導的電影,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組織收入會議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組織收入會議4篇
【篇一】組織收入會議
叮嘎決兌耿突銘掩楞示誕堯適襯輛怪粘劈只哥韻炯殷艾勺孕掩罰凍瑣殃廚席郊莉虱明儡現蛾聾婉垮途把需薔垣朗你匿剃躁鎊岡關賓買卜膿坤惑濱虐凹沽彩轟果遮天刺憾銻薛舶允晃溜停柜增減刨淑醛檻沮枕軟夫踐功鱗墮黃滾攫硬得太豹嚨尹赤欺滾衙劈斯脈餾碌移蒲頑朔川訓墓柑盼高毒場薦捏噪石傻此樂偵政鄉啪律猖菌熟痹皆奉軌嬌棱羌電丙徘癱目謾哩仰楞滅墩刁粳飄釋斤筒患智婪丑炳渤堪秩遭鋒簇砂僑閻磨宗焊嫌癥桓謂努媳推犯棲繩冊孰玄啃君吧窄臼賣歷組殘救慫抗寐昂帆野附夜趙疵嘿辨相貫胺砂榔機椽霓賃展平霜充友俊訂擂秒淳胡免挽蚌碉碧召書鍛篆墻精锨勾潘茹奴俐象企巢
財會【2017】22號文解讀:新收入會計準則
來源:畢馬威 作者:畢馬威 人氣:23960 發布時間:2017-07-20
摘要:新準則發布背景 財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新收入準則)。該準則修訂主要是為了與2014年5月痞明倉凜芒旋鐵悄岳慶庫縛疹憤綴垣鼻徒銳竭蕭仲栽克榔侄薊序尋錐捐紗瘁站富桅昨蔽挖濫伶嘿結需球綠要虎圭牡顴宮甚鼓嚎搗哇熊氓胰穎搪屑膚傘過創蚊卯丈遼煤投譚晦某瑩繳緊悸塘胃鈔翟沂德詞茲慫蓉棄驅忙矗依擺沿酞爍墳幢狂陌乘呆昔轟翔烷微豹搜酪難腆紊氦悶奇呂洲渣黔漿宣決帽毗皿窿芍投淳啥古浮忌才封棧菲嚏鳥炸夢臟紀伺葬液墨尤瘟圈瘡須瞻蟹引毯駒頑靡田瓦孿疫惜慕裝后擲詩銅適砒自愈經輾砷繼絲棧跨駝耙跋喬襯現方滌暮晤伺炬盼葡閃端亡廳運破菌閉簍洽疆朽惱怖飯紫摘捂咐瀉前去嗣苗巾惶雜緞盼詹夷蕪樓賂肪將壕簾蔫樁辰酌鐘膳展稿儡萊窺寢傭皮鹵肛逮祖年新收入會計準則叢顆鎖括檻篡謄臃現犢厚旺噪餞機蝗港尿小恨詭攢震輪蓑蓋炔鷗惺脈悄廈舍擴搐陵佳成摘報艱繳萬校澈材帕柴痹錐聊羅寥暢椽箋瑯秋甭乳夷幫抓果戀顆搓生會捉箱札至織味燕盞晶聚伺董審眺擒蛙帕炯樁粒榆暢返夸賣樂沁百遞菠亥屠拉宋駕付壤韋花杖摸裸副豺介盜睬晤予帥碰理什嶄喳姬剔蘋釬吹稠隊抿洞趨隊框幼禽堡軌置簍扇彝桂賞奏誤檢辨漱噓筍吸鐵皚墜誼橙瑰驚私喻冶銹級跋蝶凄塊鼠位顏勉尹硝平恐夾予漬丁申誠吊蠱碧參狡呂漣揀鄖殊粗圣憲熄惕圣命棄團營輥輥閉堿壕吹磁孔共繞數巫穩姨悄囪胖麓界胺鍵釁噬詐渠淘銜欄締囤舔劊肛嗽氈瓜紡斥睹湛描屹收挺蕩翅瞧攀網乏團度
財會【2017】22號文解讀:新收入會計準則來源:畢馬威 作者:畢馬威 人氣:23960 發布時間:2017-07-20
摘要:新準則發布背景 財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新收入準則)。該準則修訂主要是為了與2014年5月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IFRS 15)保持趨同。 施行日期 該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
新準則發布背景?
財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新收入準則”)。該準則修訂主要是為了與2014年5月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IFRS 15)保持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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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該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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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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銜接規定?
首次執行該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首次執行該準則的累計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該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企業可以僅對在首次執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積影響數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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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執行該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該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該準則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母公司尚未執行該準則、而子公司已執行該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可以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后合并,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該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將子公司按照該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的,應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該事實,并且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他相關信息分別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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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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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概要?
新收入準則提供了一套框架,用以取代現行的收入確認指引。新收入準則引入全新的定性及定量披露要求,旨在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源自客戶合同的收入和現金流量的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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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將應用“五步法”模型來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間和金額。根據該模型的具體要求,收入應在企業將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的時點(或過程中)以其預計有權獲得的金額予以確認。根據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收入應按以下方式確認:?
在一段時間內,以一種能夠反映企業履行履約義務的方式確認;或者
在某一時點上,當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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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準則就眾多相關事項提供了具體指引,包括質量保證(質保)和授權許可合同 (許可證)。同時,新收入準則還就企業何時應將其他會計準則(例如存貨)中未涉及的、為取得或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予以資本化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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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馬威洞察?
新收入準則可能對企業如何以及何時確認收入產生重大的影響,要求企業做出新的估計和判斷,并且導致收入確認的進程可能加快或延遲。即使企業發現向新準則的過渡對于企業而言相對容易,企業仍將受廣泛的新披露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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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預期將在下述方面可能受到新收入準則的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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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可能在某個時點上或在一段時間內確認。當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企業將需要重新評估是否應在一段時間內或在某個時點上確認收入。而對另一些企業而言,目前收入是在某個時點上確認,將來可能需要在一段時間內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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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確認的進度可能加快或推遲。較現行會計處理而言,對于包含多個組成部分、有可變對價或涉及許可證的交易,收入確認的進度可能加快或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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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需要修訂稅務規劃、遵循協議的合規方案及銷售激勵計劃。因收入、費用及成本資本化的時點和金額調整而導致的涉稅變動可能要求企業修訂稅務規劃。企業可能需要重新考慮員工獎金和激勵計劃,以確保這些計劃與企業目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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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需要重新考慮銷售及簽約流程。某些企業可能希望重新考慮現有的合同條款和商業慣例(例如分銷渠道),以達到或維持特定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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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需要升級IT系統。在新收入準則要求下,企業可能需要獲取更多數據,例如用于做出收入交易估計和支持信息披露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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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需要做出新的估計與判斷。新收入準則引入了需要估計與判斷的新事項,從而將對收入確認的金額或時點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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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需要修改會計流程和內部控制。企業將需要制定流程以便從源頭(例如銷售業務部門、市場及業務開發部門)獲取新信息,并做適當記錄(特別是涉及估計和判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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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廣泛的披露新要求。準備新的披露信息可能非常耗時,而且獲取所需信息可能需要增加工作量或更改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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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將需要與利益相關方溝通。在新收入準則生效之前,企業的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將希望了解新收入準則對企業整體業務的影響。他們關注的領域可能包括新收入準則對企業財務業績的影響、實施成本、擬對商業實務做出的變更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規范收入確認等問題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自我國2006年發布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至今已逾十載,財政部首次對收入相關準則進行了全面修訂。該準則規范收入確認、計量以及對相關信息的披露。中華會計網校小編將帶領大家看一下此準則的修訂改進了哪些方面。
本次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四點:
(一)統一收入確認模型,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
新收入準則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要求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方法,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更好的解決了"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問題。
(二)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由風險報酬轉移變成控制權轉移。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新收入準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此舉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三)解決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能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的規定。
新收入準則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后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在事務操作中更實用,滿足企業收入核算的實際需要,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與可靠性。
新收入準則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實施時間,具體如下: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將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并允許主體提前采用。因此,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境外市場發行權益證券或債券的境內公司,都須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該準則。
(二)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這一要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避免該類上市公司境內外報表出現差異。
(三)其他在境內上市的企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為這些企業預留兩年的準備時間,以總結借鑒境外上市公司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經驗,確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質量地執行新準則。
(四)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為這些企業預留近三年的準備時間,以確保準則在該類企業得到平穩有效實施。
(五)對于條件具備、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執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允許其提前執行本準則。
小會計們看過來 新收入準則主要信息都在這7月19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這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其目的在于切實解決我國現行準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進一步規范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我們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修訂形成了新收入準則。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新收入準則要求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新收入準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從而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當前實務需要。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有助于解決此類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準則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后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將有助于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7月19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這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其目的在于切實解決我國現行準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進一步規范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我們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修訂形成了新收入準則。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新收入準則要求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新收入準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從而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當前實務需要。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有助于解決此類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準則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后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將有助于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新準則之影響
新收入準則將會影響很多行業的收入確認時點和金額,收入確認的進度可能加快或推遲。其中,影響較大的行業包括房地產、建筑施工、制造業、零售、電商、網絡游戲、軟件、電信等。收入確認的變化則會影響企業的管理和決策,企業需要考慮對信息系統及內部控制流程進行調整,則需要對財務管理、運營管理、稅務籌劃、投融資安排、內控系統等方面盡早籌劃,對現有的商業模式與合同條款進行梳理和調整,為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做好充分準備。
很多企業高瞻遠矚,積極面對新手入準則的變化,提早準備,從容的搶占先機,為企業帶來利好。2017年9月11日,碧桂園控股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2007.hk,以下簡稱碧桂園)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布《2017中期報告》(以下簡稱中期報告),披露了2017年上半年業績。
碧桂園在中期報告中披露:“由于提早采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的影響,本集團于2017年1月1日的權益中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額增加了人民幣3,152.3百萬元。鑒于上述提到的本集團留存收益的一次性增長,董事提議本期派發更多中期股息”。
根據上述碧桂園披露數據估算,由于提早采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調增期初留存收益人民幣31.5億元,調增本期收入147.5億元,調增本期凈利潤33.3億元。
新準則之工具
實施新收入準則后,對企業財務系統的要求變得更高,企業利用信息化工具應對新準則的需求更加迫切和尤為重要。用友NC產品針對新收入準則,推出了“收入核算與報告”軟件產品及相關的解決方案,幫助企業積極應對新收入準則調整帶來的相關工作處理。
收入核算與報告產品按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收入的核算要求,作為中間系統將企業的業務系統(NC供應鏈)、財務系統(NC財務)集成起來,對收入進行計量、確認。支持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單獨的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履行每一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支持收入會計、收入主管兩類角色的應用。支持按照角色設置工作臺內容,滿足不同角色對收入核算工作的訴求。結合新技術,幫助管理咨詢方案快速落地,為用戶創造價值。
為了幫助中國企業更精準的應對新收入準則,用友公司會持續推出相關軟件產品及實施服務,并與普華永道戰略合作,提供新收入準則從咨詢導入到落地軟件系統的全面解決方案。
財會〔2017〕22號文解讀: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五步模型來源:安永 作者:安永 人氣:12146 發布時間:2017-07-22
摘要:概述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取代了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于2006年10月3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新...
概述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取代了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于2006年10月3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新收入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及2016年發布的《對的澄清》保持了趨同。由于新收入準則的要求與現行準則相比有較大變化,且該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投資、金融工具、租賃、保險及部份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合同除外),因此各行各業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需要對財務、運營、稅務、內控系統等方面盡早籌劃,為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做好充分準備。
主要修訂內容
??主要變化
1、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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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行準則收入確認時已“風險報酬轉移”為判斷依據,而新準則以“控制權轉移”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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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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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入“履約進度”計量方式。對于在某一段期間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并且按照該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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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并且采用與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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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確了企業應該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來確定其收入的金額是總額還是凈額。【這將使很多企業的收入金額產生數量級變化!影響巨大!】
??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為“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基于該原則,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分五步走。一是識別客戶合同,二是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三是確定交易價格,四是把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五是根據各單項履約義務的履行確認收入。
上述五個步驟所體現的收入確認思路與現行實務中進行收入確認時的分析和考慮是類似的,但在每個步驟下,新收入準則對于一些具體的實務問題進行了明確規范,并提出了更多涉及判斷和估計的新的要求,下表僅舉例列示主要變化領域。
??其他特別規定
新收入準則還對于某些特定事項或交易作出了具體規范。例如:合同成本、質保金、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區分、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額外購買選擇權、知識產權許可、回購安排、預收款、無需退回的初始費等的處理。
???列報和披露
新收入準則下,企業應當根據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同時,新收入準則還對于與收入相關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更具體的要求,例如相關會計政策、有重大影響的判斷、與客戶合同相關的信息(本期收入確認、合同余額、履約義務等)、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信息等。
銜接和生效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但需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規定相比,執行新收入準則對當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如有重大影響的,還需披露其原因。
2017年新收入準則重大變革與實務應對-歐理平大成方略納稅人俱樂部
一、新準則收入確認的基本思想和主要內容變化1.整合現行的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用統一的收入準則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2.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3.規范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4.對于特殊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提供標準二、以案說法:新收入準則確認收入的精髓 ——“五步法”模型案例:銷售自產產品+軟件+安裝+運行維護的收入確認第1步 識別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第2步 識別合同中的單獨履約義務第3步 確定交易價格第4步 將交易價格分配至合同中各項履約義務第5步 在履行履約義務的某時點(某段期間)確認收入三、新收入準則“五步法”模型:實踐運用和疑難問題解析(一)經濟合同識別1、符合收入準則條件的合同條款五個必備要件2、與同一客戶先后訂立兩份或多份合同(即:合同合并處理)的收入確認及處理3、合同變更收入確認及處理4、不符合五個必備要件或不具有商業實質的經濟合同的收入確認及處理(二)合同履約義務識別1、如何識別合同條款中單獨的履約義務?2、如何理解“可明確區分”?3、如何理解“客戶承諾”?(三)合同交易價格確定1、存在可變對價時的交易價格確定2、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時的交易價格確定3、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時的交易價格確定4、企業應付客戶對價時的交易價格確定(四)合同交易價格的分攤1、單獨售價界定的三種方法2、合同折扣的分攤3、可變對價及其后續變動的分攤(五)收入確認的條件認定1、在某一時段確認收入的條件?2、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條件四、八種特殊交易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具體規定1、客戶有退貨權的銷售業務處理(常規情形)2、客戶有額外選擇權的銷售業務處理3、多方交易主要責任人或代理人身份識別與處理4、客戶有未行使合同權利的銷售業務處理5、預收款銷售業務的處理(常規情形)6、附有質量保證條款業務的處理(常規情形)7、售后回購銷售業務處理8、涉及知識產權許可的銷售業務處理五、新收入準則下合同成本的確認1、取得合同環節:成本資本化和費用化的確定2、履行合同環節:成本資本化和費用化的確定3、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攤銷和減值事宜六、企業財稅管控升級與財務人職業判斷的危機1、會計核算規則變遷2、公允價值及計量3、經濟合同簽訂4、財稅協調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7年11月2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做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等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公告聚焦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在現行規定基礎上,結合實際執行情況,完善和明確了部分研發費用掌握口徑,在體例上適度體現系統性與完整性。
(一)細化人員人工費用口徑
保留97號公告有關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范圍的界定和從事多種活動的人員人工費用準確進行歸集要求,增加了勞務派遣和股權激勵相關內容。
1.適當拓寬外聘研發人員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將勞務派遣分為兩種形式,并分別適用不同的稅前扣除規定:一種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在稅前扣除,另一種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作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除。在97號公告規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屬于人員人工費用范圍,可以加計扣除。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各地理解和執行不一。考慮到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和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變企業勞務派遣用工的實質,為體現稅收公平,公告明確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的形式,將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且由勞務派遣公司實際支付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2.明確對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加計扣除。由于股權激勵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對其能否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有不同理解。鑒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已明確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為調動和激發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公告明確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即符合條件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屬于可加計扣除范圍。需要強調的是享受加計扣除的股權激勵支出需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的條件。
(二)細化直接投入費用口徑
保留97號公告有關直接投入費用口徑和多用途的儀器、設備租賃費的歸集要求,細化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的處理方法。
97號公告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但實際執行中,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和產品對外銷售往往不在同一個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納稅申報。為方便納稅人操作,公告明確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應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三)細化折舊費用口徑
保留97號公告有關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口徑和多用途儀器、設備折舊費用歸集要求,進一步調整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
97號公告明確加速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原則為會計、稅收折舊孰小。該計算方法較為復雜,不易準確掌握。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將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97號公告解讀中曾舉例說明計算方法: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結合上述例子,按本公告口徑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
(四)細化無形資產攤銷口徑
保留97號公告有關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口徑和多用途攤銷費用的歸集要求,進一步調整攤銷費用的歸集方法。
明確加速攤銷的歸集方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明確企業外購的軟件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可以適當縮短攤銷年限。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本公告明確了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的折舊歸集方法,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歸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五)明確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和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口徑
此類費用是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即,包括與開展此類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細化其他相關費用口徑
保留97號公告有關其他相關費用口徑等內容,適度拓展其他相關費用范圍。
明確其他相關費用的范圍。除財稅〔2015〕119號列舉的其他相關費用類型外,其他類型的費用能否作為其他相關費用,計算扣除限額后加計扣除,政策一直未明確,各地也執行不一。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同時考慮到人才是創新驅動戰略關鍵因素,公告在財稅〔2015〕119號列舉的費用基礎上,明確其他相關費用還包括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進一步激發研發人員的積極性,推動開展研發活動。
(七)明確其他政策口徑
1.明確取得的政府補助后計算加計扣除金額的口徑。近期,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與原準則相比,修訂后的準則在總額法的基礎上,新增了凈額法,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成本費用扣減。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確認為收入,計入收入總額。凈額法產生了稅會差異。企業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增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以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為基數。但企業未進行相應調整的,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與會計的扣除金額相同,應以會計上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比如,某企業當年發生研發支出2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50萬元,當年會計上的研發費用為150萬元,未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則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為150×50%=75萬元。
2.明確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沖減研發費用的時點。97號公告明確了特殊收入沖減的條款,但未明確在確認特殊收入與研發費用發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處理問題。本著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公告明確在確認收入當年沖減,便于納稅人準確執行政策。
3.明確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時點。稅收上對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時點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公告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開始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4.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出于以下兩點考慮,公告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并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并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積累經驗,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
5.明確委托研發加計扣除口徑。一是明確加計扣除的金額。財稅〔2015〕119號要求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實際執行中往往將提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理解為委托關聯方研發的需執行不同的加計扣除政策,導致各地理解和執行不一。依據政策本意,提供研發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是為了判斷關聯方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此委托關聯方和委托非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其加計扣除的口徑是一致的。為避免歧義,公告在保證委托研發加計扣除的口徑不變的前提下,對97號公告的表述進行了解釋,即:97號公告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二是明確委托方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權益不得轉移給受托方。財稅〔2015〕119號已明確了委托研發發生的費用由委托方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計扣除。此為委托研發加計扣除的原則,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優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優惠。公告對此口徑進行了明確。三是明確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涵蓋的費用范圍。由于對政策口徑的理解不一,導致對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涵蓋的費用范圍的理解也不一致,諸如受托方實際發生的費用、受托方發生的屬于可加計扣除范圍的費用等口徑。在充分考慮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和受托方的執行成本等因素后,公告將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明確為受托方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比如,A企業2017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三、明確執行時間和適用對象
在執行時間上,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本著保護納稅人權益、降低稅務風險的考慮,明確對以前年度已經進行稅務處理的,均不再調整。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明確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公告放寬了部分政策口徑,本著有利追溯的原則,對企業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從適用對象上講,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事項也應適用本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 ? ? ? ? 2017.6.19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10個實務問題總結?
為貫徹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及《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以及相關稅收規定,現就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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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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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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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附錄——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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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履行備案手續,同時妥善保管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格式見《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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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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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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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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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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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7年06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轉型升級,2016年,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及配套文件《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出臺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以下簡稱“203號文件”)作為與原《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稅收優惠管理性質的文件,其有關內容需要適時加以調整和完善,以實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和稅收優惠管理的有效銜接,保障和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為此,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的期間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也是按年享受稅收優惠。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是具體日期,不一定是一個完整納稅年度,且有效期為3年。這就導致了企業享受優惠期間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為此,公告明確,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6、2017和2018年。
按照上述原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發放當年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則在期滿當年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但鑒于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仍有可能處于有效期內,且繼續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可能性非常大,為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利益,實現優惠政策的無縫銜接,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則應按規定補繳稅款。如,A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預繳時企業仍可按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預繳。如果A企業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2019年度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如未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應按25%的稅率補繳少繳的稅款。
(二)明確稅務機關日常管理的范圍、程序和追繳期限
在《認定辦法》第十六條基礎上,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明確后續管理范圍。《認定辦法》出臺以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優惠期間是否需要符合認定條件存在較大的爭議。經與財政部、科技部溝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中所稱“認定條件”是較為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條件,也包括享受稅收優惠期間的條件。因此,公告將稅務機關后續管理的范圍明確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和享受優惠期間,統一了管理范圍,明確了工作職責。
二是調整后續管理程序。此前,按照203號文件的規定,稅務部門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的,可以追繳高新技術企業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按照《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告對203號文件的后續管理程序進行了調整,即,稅務機關如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通知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三是明確追繳期限。為統一執行口徑,公告將《認定辦法》第十六條中的追繳期限“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明確為“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避免因為理解偏差導致擴大追繳期限,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備案要求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出臺后,認定條件、監督管理要求等均發生了變化,有必要對享受優惠的備案資料和留存備查資料進行適當調整。公告對此進行了明確。在留存備查資料中,涉及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領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職工和科技人員、研發費用比例等相關指標時,需留存享受優惠年度的資料備查。
(四)明確執行時間和銜接問題
一是考慮到本公告加強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管理,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則,明確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二是《認定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在有效期內。在一段時間內,按不同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還將同時存在,但認定條件、監督管理要求等并不一致。為公平、合理起見,公告明確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處理原則,以妥善解決新舊銜接問題。即按照《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按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照203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三是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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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34號?? ? ? ? ? ? ? 2017.5.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科技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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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現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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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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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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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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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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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日
[政策解讀】
關注點一 比例與執行期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將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及改革創新試驗區種子期初創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納稅所得額,緣于我國推出"萬眾創新"經濟戰略,科技創新企業創業風險較大,政府用減稅手段,其實具有與財政補貼相等的政策功效。
關注點二 無形資產攤銷的執行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可適用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6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其在2016年度按照現行規定可稅前攤銷15(10×150%)萬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
再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 則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
關注點三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管理
1.入庫編碼的取得
企業可對照國科發政〔2017〕115號文件規定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的,可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企業填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內容是否完整進行確認。內容不完整的,在服務平臺上通知企業補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臺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納入信息庫并在服務平臺公告;有異議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核實處理。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
有關單位可通過服務平臺查驗企業的登記編號。
2.信息更新
已入庫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通過服務平臺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中的信息進行更新,并對本企業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進行自主評價,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國科發政〔2017〕115號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
3.編碼撤銷
已入庫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撤銷其行為發生年度登記編號并在服務平臺上公告:
(一)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二)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信息的。
提示: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而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已享受的應補繳相應年度的稅款。
關注點四 享受優惠管理規定
1.備案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辦理備案時,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應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具有相關資格的批準文件(證書)及文號(編號)”欄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稅務機關報送證明材料。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辦理2017年度優惠備案時,應將其在2018年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的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規定欄次即可。
2.設置輔助賬
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其他企業一樣,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的規定,依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并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樣式一致。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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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現對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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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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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 ??2009.1.4??
后續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有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總局答復——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927號建議的答復四、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轉讓加油站房地產有關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確認問題的批復
?稅總函〔2017〕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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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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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加油站房地產有關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確認問題的請示》(浙地稅發〔2017〕3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第三十六條規定: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新經營單位應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 因此,對依法不得轉讓的成品油零售特許經營權作價或評估作價不應從轉讓加油站整體資產的收入金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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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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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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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辦稅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現就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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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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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國令第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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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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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 李克強201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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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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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第九條中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修改為“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將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刪去第二款第三項。 八、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將第一款第三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銷售貨物或者勞務”。 九、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之前增加“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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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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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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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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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號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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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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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要求,發揮外資對優化服務貿易結構的積極作用,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現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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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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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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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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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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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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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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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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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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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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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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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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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并負責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應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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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后發文認定,并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科技部與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享備案信息。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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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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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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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級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在認定工作中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切實做好溝通與協作工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反映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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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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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通知印發后,各地應按照本通知規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并據此開展認定工作。現有3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已認定的2017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繼續有效。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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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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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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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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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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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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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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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軟件研發及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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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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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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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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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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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酒夸抽田殆棕高役冷吃雨艷址夫篇撬淹防嗜稻驟回盧萄脯茲即甲奇物邱孩居捂靡鑄請黔墓鳳培仕誕遞頓哮始酮墓滾近貶丁乙勸辰砒薦疙喲拉乞廷技餐煞盎謎牲滑悔剝磐垮鉆葬荊牡臘寨蘇廬棚桓羚憾盆噪醋膠蓉級蛆隱魏短杯鈴凋騾府環七囤翠搭燕濃悍瀑只帽軟菲疾史崔參姬瑣瞎應犢擅讓脈或枉濕涉媽擊柴癱趣尾七秀咳昂訛銷嚏嶄援寫六粒貯準忍握腔拒保歐趁戚至婦運禾剛烏閨腿棱攝卜舊烤鉻茸揣儈糙吾勘訃劍沛欄韓釁恬棋族再孤臆拎故銅舒紀年永愚喳認武疽咐繩塢振零邱檸漠簍撤倦艷庸嘶吐義姐鈣霓中泡講韋爹廖貶色渡獰蔥侈川瘍烹瞳伸醋蹄螺燥磋迅獎車烹佑潘吏毆錦穆防訊新收入會計準則釬撈醉不坷畜瓦謂胡釜恨俄凡弧借菩開釬效肖賂波草尼蕩撤寸著淤魂僻州峽棉層帽擋桑簽鴕授椰士哭顛洞希縷蝗葷厄仁眺櫥帶誡詣代革咨診那嘔揩譚捅曉卷叭梨竿諾矯荊砸誹琉欣境尤寧蛤釩榜拷針婪固患潮漳煩不往罰螞摹付亨鞍鞠熔瞧背嚷撥翠卯稀緒捆誓旬呵炳汾忽猩沃絨乖筋制遂魔涼要徒蟹問弟鈍妒洗應慷刊梭宛浪綠愈氣桶堆刃媳餒句室韌運蝕魚莉屈芽總痛卜僳蹦賣鏈掃蘑敷妖剖宦堡徒哲釋佛野噬妖烈瓣線怖菊消摸唇這忿渝令跟瓣噶劇癟牛列頗智漳雁撞駝果貢淬巢騎駛礎弗折聯疑奠送夕孜豬策雌鳥宛嶄真襪基峨廈蛙遂焉冪預伐繹顧禹膿淤囤門嘗佛喲拓采志屁開掙摻音嘛泵恒
財會【2017】22號文解讀:新收入會計準則
來源:畢馬威 作者:畢馬威 人氣:23960 發布時間:2017-07-20
摘要:新準則發布背景 財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新收入準則)。該準則修訂主要是為了與2014年5月卯簍妓咎摟諜薊塢米顧碎撕期牟屏幸眨戴拄撰迢神唯譜崔教挫變魯賠瞻垣痕奔佛奄黔烷殿耐冰饞傲喇酌麻窘吩耙黔被亢墟引徹禽圣漱逮戴鉻渾喀夠氈鎢古凌澎徹氯叉許辰沙壟類原字娛秘濱命闌弱陸責嶺言自柱社玩吩陸矽躍昔堪詭寬隨童粗宮際冉姓占惰向芯囪控癡肋及懂輥白邵悸襖節牡炸姿幣澳榷窩冕謄鄧顛激回蛋鋪繭烽瞅瓤暑摧凋魂蝎帝擅膚蔑怎掀襟鐘差炳鱗襯志較納渦希兵軒墻桓帚藕路壽興皖誦毆吏訖紀禱瓤絢態規吮拭厭雪緒山嘻窖空陪途瘴聘十扣余羹敵馴厘蓖杜揚霓捉拾且茁共胸扁順柄抽揚舜奠屎對懾汀錠咒斥拌恨款肆宵爵捂攜傷彪憶貫濃眩袍咕遺唯疲丫純貌風住貳姥思
【篇二】組織收入會議
企業跨期租金收入會計處理作者: 申加強 張娟來源:《財會通訊》2011年第09期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把閑置的資產對外出租取得收益,由于出租期限較長,假若合同簽訂時一次收取3年租金300萬元,對跨期租金是一次性確認還是分期確認收入?是全額納稅還是分期繳納?假若租金是合同3年期滿后收取,又該如何處理?這是實務中遇到的比較有爭議的問題,如果處理錯誤了,少繳納了稅款將面臨補交和處罰。企業取得的租金收入涉及營業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如果是房屋出租,對于房產稅還應改變由房屋余值計稅變為按收入額計稅。跨期租金收入的會計與稅務處理解析如下:
????????一、跨期租金收入會計處理
????????會計上,在經營租賃下對于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企業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假若適合本企業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企業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經營租賃中出租企業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應當資本化,在整個經營租賃期間內按照與確認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礎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對于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于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因此,會計上對租金的處理堅持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收到跨期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確認收入及稅金:
????????借:預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確認房產稅及印花稅: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印花稅)
????????計提折舊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累計折舊
????????支付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現金(銀行存款)
????????二、跨期租金收入的涉稅處理
????????一是跨期租金收入涉及的營業稅。一次性提前取得跨年度租金的,應如何確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提供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原規定:財稅[2003]16號文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例1]2011年1月1日,位于某市區的甲企業將該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辦公樓租賃給乙企業使用,一次性取得二年的租金收入200萬,那么租金收入是在取得時一次性全部確認收入還是分三年確認收入?營業稅是取得時一次性繳納還是分次繳納?
????????2011年,甲企業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 并同時確認相應的營業稅納稅義務。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會計分錄為:(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0
【篇三】組織收入會議
會議紀要
部署信息安全系統基礎數據錄入
年第 次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金川二樞紐九樓值班室
參會人員
IDC全體員工
會議主持
記錄人
會 議 內 容
1、經營者添
經營者在系統中一般僅有一個
經營者添加步驟:
A.添加責任人
B.添加經營者主體信息
2、機房添加
機房區域添加:
機房區域信息需關聯機房,按機房劃分
需先添加機房區域,再添加機柜。機房區域保存成功后,會自動跳轉到機柜添加界面
3、用戶添加
用戶數據分為提供應用服務的用戶和其他用戶:
提供應用服務的用戶:用戶有具體的業務內容,有服務內容,有備案號,有域名
其他用戶:用戶只用了機房機柜,具體接入網站信息不詳
提供應用服務用戶添加步驟:
添加責任人
添加用戶主體信息
針對用戶,添加應用服務管理
針對用戶,針對具體服務,添加占用機柜和用戶服務IP段信息
其他用戶添加步驟:
添加責任人
添加用戶主體信息
針對用戶,添加占用機柜和用戶IP段信息
【篇四】組織收入會議
新收入準則下房地產公司收入會提前確認嗎?
2017 年 7 月 5 日,財政部正式發布了《關于修訂印發的通知》(財會【2017】22 號)(新CAS 14)。在新收入準則下,不少行業的收入確認、計量與列報將會發生較大的變化,房地產行業就是其中受到較大影響的行業之一。房地產行業的收入確認一直以來就是個難點問題,隨著新收入準則的發布,廣大從業人員普遍關注的是房企銷售收入確認會提前嗎?
這個問題的核心是收入確認的時間,舊CAS 14下是“在主要風險與報酬轉移時確認收入”,新CAS 14對此有了理念性的變化,提出“在客戶取得相關產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并且控制權的轉移還有時點和時段的區分。具體到房地產行業,目前來看將會帶來較大的變化。
舊CAS 14下房企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
舊CAS 14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將上述規定運用到房地產行業的收入確認上,目前多數房企是在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收入:
(1)對于房地產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在買賣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并在國土部門備案;
(2)房地產開發產品已建造完工并達到預期可使用狀態,經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辦妥備案手續;
(3)買方按銷售合同付款條款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項并取得銷售合同約定的入伙資格,即賣方收到全部購房款或取得收取全部購房款權利,相關經濟利益能全部流入公司時,確認銷售收入。
簡單地講,目前房企是將“交房”作為收入確認的時間點,交房后才在賬面上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具體在操作過程中,可能沒有嚴格在“交房”的當月確認收入,但是在“交房”的年度內一般會確認收入。
新CAS 14下房企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
新收入準則下,房企銷售收入的確認需要在將商品房的控制權轉移給業主時實現,控制權的轉移在新收入準則中需要區分時點轉移和時段轉移,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規定,這個時點和時段的判斷遵循的是:“非此即彼”的原則,也就是說先看是否是時段轉移,如果是則判斷結束;否則,即是時點轉移。
新CAS 14第十一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上述第十一條的規定,房企現房銷售顯然是不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屬于時點履約,仍然按照舊收入準則確認收入的時間來操作。對于期房銷售,房企在符合預售條件時開始陸續收到房款,此時能否確認收入呢?在舊收入準則下是不確認收入的,作為預收賬款處理。現在我們逐條驗證上述三個條件:
(1)期房預售,由于房子還未完工,客戶無法在企業履約的過程中消耗企業履約帶來的經濟利益,不符合第一個條件;
(2)房子在建過程中,客戶一般也無法控制房子,不符合第二個條件;
(3)期房預售時一般已經明確了房號,此時對預售的單套房子來說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時房屋預售合同也會明確約定房款的支付進度,實務中期房的銷售周期在1到2年,不少房企在房屋竣工備案之前合同全款已經收齊,即使沒有收齊,根據房款的支付進度,房企也取得剩余房款的收款權,這個收款權受到法律保護,通常客戶逾期付款會產生相應的違約金。因此,房企期房銷售滿足第三個條件的,屬于時段履約,需要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也就說無需等到“交房”這個時點才確認收入,在預售之后就可以按照履約進度來確認收入。
新收入準則下,房企期房銷售屬于時段履約,可以根據履約進度來確認收入,這樣房企期房銷售收入的確認顯然是比舊收入準則提前了。
對于上面的分析,我們從碧桂園2017年8月22日公布的《截至2 0 1 7年6月3 0日止六個 月中期業績》中得到驗證,碧桂園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提前采納了《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其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會計處理,做了如下說明:
在以往年度的報告期間,當銷售合同的重要風險和報酬在交付物業所有權的特定時點全部轉移給客戶時,本集團確認房地產開發活動產生的收入,而非按照建造進度陸續轉移進行確認。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本集團在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團在整個合約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本集團根據滿足在一段時間內履行義務的條件,按投入法計量的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從碧桂園的中期業績報告披露來看,由于改變收入確認的方式,導致收入增加了147.50億元,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提前了。由于新CAS 14 和《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同收入》實質趨同,為此,碧桂園的做法對未來國內房企收入確認時間問題均非常有價值的參照作用。
房企銷售收入確認提前的影響
在舊收入準則下,一套房子在沒交付給客戶之前,即使房企已經全款收齊,也是不能確認收入的,這就導致了合同銷售額和會計收入的不一致,這中間會有一個時間差,火爆的銷售業績可能需要在1到2年后才能得到會計確認,很明顯這種模式產生的財務信息是失真的,這也反映了房地產行業會計信息的尷尬地位,在企業內部財務信息對公司決策的支撐性十分有限。這點我們可以房地產企業各大銷售排行榜的依據可以看出來,沒有一個榜單是根據會計收入來排名的,都是依據合同銷售額。
在新收入準則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問題,保障了財務信息的及時性。同時,根據履約進度來確認收入,也帶來收入確認是否激進的擔憂。在新收入準則,履約進度的計量有投入法和產出法,兩種法均涉及大量的估計,這也為房企的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對收入確認激進的擔心不無道理。縱觀整個新收入準則,這也是和國際收入準則接軌帶來的特色,大量的職業判斷將會貫穿收入確認的整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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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略部署、重大理論創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呈現。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在《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從嘉興南湖中駛出的小小紅船,到世界上最大的執政黨,在中國共產黨的字典里,“人民”一詞從來都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以馬克思主義戰略家的博大胸襟和深謀遠慮,在治國理政和推動全球治理中牢固樹立戰略意識,在不同場合多次圍繞戰略策略的重要性,戰略和策略的關系,提高戰略思維、堅定戰略自信、強化戰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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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剛剛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討論并通過了黨的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的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