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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房特色風貌管控導則(精選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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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簡稱“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首府南寧市,位于中國華南地區,廣西界于北緯20°54′-26°24′,東經104°28′-112°04′之間,東界廣東,南臨北部灣并與海南隔海相望,西與云南毗鄰,東北接湖南,西北靠貴州,,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房特色風貌管控導則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房特色風貌管控導則3篇

第一篇: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房特色風貌管控導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與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在全區范圍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規類別】清產核資

【發文字號】桂財綜[2015]37號

【發布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5.07.01

【實施日期】2015.07.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XP10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與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在全區范圍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財綜[2015]37號)

各市財政局、物價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區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推進普遍性降費,激發市場活力,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 》(財稅〔2015〕4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要求,以及全區收費基金清理規范工作部署,決定在全區范圍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及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清理規范區內涉企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活力。

二、清理目標及范圍

此次清理規范旨在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加快建立完善收費監管機制,堅決遏制各種亂收費;對保留的涉企收費基金項目,建立依法有據、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的管理制度。

此次清理規范的范圍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收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審批前置、涉及市場監管和準入以及其他具有強制壟斷性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等。

三、重點任務

(一)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1.堅決取締違規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凡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且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越權設立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凡未經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財政廳、自治區物價局批準,越權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取消。違反規定擅自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的,一律停止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行政權力或資源強制企業參加培訓、學術研討、考核評比并收費的,按亂收費行為查處。(財政廳牽頭,自治區物價局、工信委、各收費單位配合)

2.嚴格落實國家明令取消、停征和減免收費基金的政策。對國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及降低的收費標準,要逐項落實到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變換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重點檢查落實自治區財政廳、物

第二篇: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房特色風貌管控導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調整我區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法規類別】交通運輸價格管理

【發文字號】桂價費[2014]87號

【發布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發布日期】2014.07.16

【實施日期】2014.08.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調整我區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桂價費〔2014〕87號)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有關高速公路經營公司:

為促進我區高速公路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助推地方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17號)及交通部《印發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有關規定,自治區物價局、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就調整我區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問題進行了調研,并制定了具體方案,在此基礎上,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4年8月1日零時起,調整部分高速公路部分車型車輛通行費基本收費標準。

(一)2007年12月31日及之前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一類車基本收費標準維持0.40元/車公里不變;2008年1月1日及之后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一類車基本收費標準調整為0.50元/車公里。

(二)四類客車(≥40座客車)通行費收費標準調整為1.45元/車公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維持現行優惠政策。即:桂林至柳州高速公路為1.35元/車公里,宜州至柳州、柳州至南寧、南寧至北海、合浦至山口、欽州至防城港高速公路為1.30元/車公里,其他路段及新開通的聯網收費高速公路調整為1.45元/車公里。

全區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基本收費標準見附件1。

二、對符合收費條件的橋隧另外收取車輛通行費。

客車與貨車分別采取不同方式計收橋隧通行費,同時,橋隧通行費收費標準分兩步實施。具體如下:

(一)客車計收方式:客車按照車型分類和橋隧分類折算系數計算,按車次收取。一類車通過一類橋隧為1.50元/車次,通過二類橋隧為2.50元/車次,通過三類橋隧為3.50元/車次,車型分類系數為1:2:2.5:3。

(二)貨車計收方式:載貨類汽車通過符合收費條件的橋隧,收費標準為0.15元/噸公里。

(三)同一橋梁或隧道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長度不同的,收費里程按算術平均數計算。

(四)橋隧計費分步實施方案見附件2。

三、此次調整后,車輛通行費由基本收費與橋隧收費兩部分組成。即:按高速公路建成通車年份及計費里程確定基本收費,在此基礎上,對通行符合收費條件橋隧的車輛加收橋隧通行費。

四、每條高速公路各區間段的具體收費標準由自治區物價局會同交通運輸廳、財政廳核準并向社會公示后執行。

五、各有關收費單位要到自治區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在收費站醒目位置豎立自治區物價局統一監制的《收費公示牌》。

六、調整我區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提高高速公路付息還本能力,完善我區高速公路路網建設,方便群眾出行,

第三篇: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房特色風貌管控導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省外律師事務所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分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本辦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由自治區物價局會同自治區司法廳制定。律師事務所應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其具體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和需要律師的人數;

(三)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事務所、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九條 計時收費按照一名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計費工作時間確定,辦理法律事務需要一名以上律師的,可按律師實際所需的工作時間確定。

計費工作時間是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實際工作時間(以小時為單位),包括律師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調查取證、查閱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會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出庭、參與調解和辦理其它相關的法律事務的時間。律師出席法庭的計費時間按實際出席時間的兩倍計算;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時花費在旅途的時間(包括前往異地閱卷、調查、會見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時間及必要的停留時間)和復印案卷材料時間,以實際所用時間的一半計時。采用計時收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委托人也可以與律師事務所協商,對計費工作時間進行包干。

律師個人的計時收費標準由各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的執業年限、服務能力、社會信譽等因素確定,并在律師事務所內張榜公布。

第10條 風險代理是指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時,在合同中約定律師服務費與服務結果掛鉤,承擔可能難以足額收取服務費用的風險,先期委派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具體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或比例以及違約責任等。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辦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收費標準后愿意協商收費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協商收費。實行協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特別收費條款或協議,明確委托人已被告知收費標準并經確認案件重大、復雜、疑難,以及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數額等。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業務接待場所或收費地點醒目的位置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有關政策依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應當向委托人介紹收費方式及收費計算辦法,雙方協商統一后,再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爭議標的、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資料復(打)印費等,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辦案差旅費的,可以協商選擇采用費用包干或報銷實際支出兩種結算方式。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辦案差旅費,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結算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雙方協商一致采用費用包干方式結算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除此之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

第二十二條 因律師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宜,依據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收費條款處理,沒有約定的,依據《合同法》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到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收費審驗。

第二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及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在檢查中發現律師事務所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行為,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電話、來訪、函件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物價局會同自治區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廢止,以本辦法為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一、本收費標準為政府指導價。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二、律師事務所應在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計時收費

(一)適用范圍:全部律師服務事項

(二)收費標準:200-2000元/小時

計時收費的時間確定,按照《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相應規定執行。

四、計件收費

(一)適用范圍: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二)收費標準:

1、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 2000-15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 2000-15000元

(3)審判階段:

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級法院審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訴、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標準執行。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參照上述收費標準收取,也可選擇按比例收費,由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

2、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不涉及財產: 1000-10000元/件

五、按比例收費

(一)適用范圍: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收費標準:

由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協商,按下列費率分段累計收取律師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的收費比例。

爭議標的 收費比例

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  費率為 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萬元(含50萬元)  費率為4.5%

50-100萬元(含100萬元) 費率為4%

100-500萬元(含500萬元) 費率為3%

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 費率為2%

1000萬元以上 費率為1%

六、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訴的收費,依照本標準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費規定;代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收費,依照本標準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費規定。

七、律師事務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八、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損害請求賠償的(責任事故除外),請求贍養、扶養、撫養而生活確有困難的,請求勞動保險金、撫恤金、救濟金、勞工賠償金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無力負擔律師服務費的,律師事務所應該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對非城市居民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下浮40%收取。

九、屬國家級貧困縣、自治區級貧困縣(含防城區)的律師事務所,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下浮40%收取。在其他縣級(不含城區)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下浮30%收取。

十、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自治區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十一、以上各項收費標準是辦理訴訟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標準,民事、行政案件分為一審、二審、執行和申訴再審,刑事案件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一審、審判階段二審和申訴再審。

十二、本收費標準自2013 年5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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