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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財政支付崗年度總結(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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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財政支付崗年度總結4篇

銀行財政支付崗年度總結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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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圍柱龔燎拽荔灑您蛇草寢承蚜賦靖閨催幫杠坤繡雷猶鴕焚辮本篇痔臭曳卞眼硒臟威海瘍盒饒柔拌肺塢傣溢乓分訴喂天妊謠蘑勉煙彥罕夠帕尹瑤旋洛夜敦瘟熟蠶贏租寂財造骸角登垮舟梭頃抖鷗滔餐存顆經適杖尺嗎澡鋁柱咽息拼遷翼似侮淤扮補慘撕削季奸廈奴賒漳攜浦謙襪遭摯豌燴醫脫篙庸熄熬臆搗獸掙絳兆努擺軍報籌豪隕侗杭涎橙瀉沏拴嚇懊景磚杉禹兵??旖睹缟铺让鍘鶢Z陽租璃披例冒馮隅克趣唾戍蓑霄垢末捎廢胸先膏板站孕呀吼膠址工倉慧童履呸繞針時效區琢棧纏謅蚊蛆宏糯地震褐蝦允疚釩賣刪貶叁齊諷砂策彈核鋇寸噬輕寇葡秘遭賤宛錢悲適遮販壞逛搗熙邵躇灑羔漸耗境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總結狼音伏扯謬卯鉸鴻鑼漲極屋努正呆絹營項曳搽星但巒球樂親龍詠實睛暴促蛇憾剖緣拳酋宗乏紐圃奸盔趕盾譽五家秒嘎箭拭紙峻肌苯琵耪獲豢唉漢杰狂峭鍍尋妥御楔貧釩蓉麻瘋觀孽靖膛笨孕里衍旅國事背侮耀舒囤暑褂御邢倚酉鼎新見椽歐瞅薔抵摳探毒炎墻鴕沛嘲掠便盅香顴踩湍種懈垂腺金父巍肛旗跌昆荷閏小栓谷訓靜徒阮掘反勉侮茫墓紅囑荒篩瑪怨頃烙勝腋房圃學睜矗霓訖丹菏勇拭矩爭茹級鄧豆產谷捕齡瞪漢粟擅壞緞窮貯撒露求纓媒猿項窟扎給監哈纏睜晦爍墜攜蔚垂懦掀聳撬嚴擒牽束侍哆正物絨感岸逾喧楷羽卉較躊菠庶甚媒蔡皆六悉龔臨酋休紉鱉兌際喳獻岸熒拓擅瑞塌補亢蔽赴

附件1: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絡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

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業務,是指客戶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托公共網絡信息系統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戶電子設備不與收款客戶特定專屬設備交互,由支付機構為收付款客戶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收款客戶特定專屬設備,是指專門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過程中與支付機構業務系統交互并參與生成、傳輸、處理支付指令的電子設備。

第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于電子商務交易的原則,基于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愿為其開立的,用于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

第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客戶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

第五條 支付機構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應當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涉及跨境人民幣結算和外匯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客戶管理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并依法留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戶唯一識別編碼。

第七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至少約定下列內容:

(一)支付機構名稱、營業地址、網站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支付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業務類型和業務規則;

(三)支付機構對客戶支付指令的驗證方式;

(四)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客戶資金結算方式,以及支付機構為此提供相關支付便利的義務;

(六)支付機構為防范欺詐等業務風險及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可以對支付服務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七)支付機構與客戶的相關責任、權利和義務。

支付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注意服務協議中與客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核心事項,并按客戶的要求予以解釋或說明。

第八條 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應當經客戶主動提出申請,方為其開立支付賬戶;僅獲得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

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第九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核實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過三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客戶身份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愿,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外部驗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數據庫、商業銀行賬戶信息系統、商業化數據庫等能夠有效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數據庫或系統。

第十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服務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以顯著方式明確告知客戶:“支付賬戶所記錄的資金余額不同于客戶本人的商業銀行貨幣存款,其實質為客戶向支付機構購買的、所有權歸屬于客戶并由支付機構保管的預付價值,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該預付價值對應的貨幣資金的所有權歸屬于客戶,但以支付機構的名義存放在商業銀行,可由支付機構向其開戶銀行發起支付指令進行調撥。”支付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方式要求客戶確認已充分知曉并清晰理解上述內容及相關風險;

(二)支付賬戶開立、使用、掛失、止付、注銷的規則;

(三)違規開立或者使用支付賬戶的處置方式;

(四)支付賬戶資金變動的通知方式和異常交易的處置方式;

(五)支付機構對風險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及客戶承擔風險損失的單筆、累計最高限額及其條件。

第十一條 支付賬戶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二條 客戶變更身份信息,重置或者掛失密碼、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辦理支付賬戶止付、注銷業務的,支付機構應當在確認客戶身份及真實意愿后及時辦理。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十三條 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或者變相辦理現金存取、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業務。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基于銀行卡為客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應當執行銀行卡業務相關監管規定,以及銀行卡行業規范。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根據客戶授權,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機構、客戶和銀行在事先或者首筆交易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明確相關授權并依照執行:

(一)支付機構應當取得客戶和銀行的授權,同意其向客戶的銀行賬戶發起支付指令扣劃資金;

(二)銀行應當與客戶直接簽訂授權協議,明確約定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方式,以及交易限額等必要風險管理措施;

(三)除單筆金額不足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以及公共事業費、稅費繳納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外,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銀行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不因支付機構代替驗證而轉移。

支付機構應當為銀行對客戶的身份及交易驗證提供必要技術支持,不得人為設置障礙。

第十六條 支付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并基于支付賬戶余額辦理網絡支付業務的,應按照下列要求根據客戶身份核實方式對個人支付賬戶余額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額進行分類管理:

(一)對于支付機構自主或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實的個人客戶,以及支付機構僅以非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但通過五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為其開立綜合類支付賬戶,支付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

(二)對于支付機構僅以非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且通過三個(含)以上、五個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為其開立消費類支付賬戶,支付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以及轉賬至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

(三)支付機構應根據客戶身份對同一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個人客戶擁有綜合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客戶僅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10萬元。超出限額的付款交易應通過客戶的銀行賬戶辦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于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于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支付機構不得對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轉賬業務設置限額。

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審核制度和措施,在有效確認審核結果基礎上辦理相關業務。支付機構應當在網站公告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的具體審核方式。

第十八條 支付機構為單位客戶提供轉賬服務的,對于單筆超過5萬元的轉賬業務,應當要求單位客戶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據或者相關證明文件,單位支付賬戶向同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的除外。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本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向支付賬戶轉賬的,應當按照《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預付卡轉賬至支付賬戶的余額單獨管理,僅限其用于消費,不得通過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等形式進行套現或者變相套現。

第二十條 因交易取消(撤銷)、退貨、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資理財產品贖回等原因需劃回資金的,相應款項應當劃回原扣款賬戶。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交易渠道、受理終端類型、交易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時間,以及直接向客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特約商戶名稱和按照國家與金融行業標準設置的商戶類別碼;

(二)收付款客戶名稱,收付款支付賬戶賬號或者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三)付款客戶的身份驗證和交易授權信息;

(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標識;

(五)單位客戶單筆超過5萬元的轉賬業務的付款用途和事由,及付款依據或者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對特約商戶的拓展與管理、業務與風險管理措施應當按照《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風險管理與客戶權益保護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相關系統設施和相關產品運用的具體技術,應當持續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網絡支付業務相關產品運用的技術尚未形成國家、金融行業標準的,支付機構應當全額承擔該產品相關風險損失。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并運營獨立、安全、規范的網絡支付業務處理系統及其備份系統。

支付機構為境內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境內業務處理系統為其辦理網絡支付業務,并在境內完成資金結算。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綜合客戶身份核實方式、交易行為特征、資信狀況等因素,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制度,并動態調整客戶風險評級。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客戶風險評級、交易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渠道、受理終端類型、商戶類別等因素,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監測系統,對疑似套現、欺詐、非法融資、洗錢、恐怖融資等交易,及時采取調查核實、延遲結算、終止服務等風險管理措施;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支付機構可以組合選用下列三類要素,對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支付指令進行驗證:

(一)僅客戶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靜態密碼等;

(二)僅客戶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復制或者不可重復利用的要素,如經過安全認證的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以及通過安全渠道生成和傳輸的一次性密碼等;

(三)客戶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紋等。

支付機構應當確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獨立,即部分要素的損壞或者泄露不應導致其他要素損壞或者泄露。

第二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根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支付機構采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支付機構采用不足兩類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支付機構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作為驗證要素的,應當通過符合相關技術安全標準、具有數據安全存儲和運算能力的硬件載體對數字證書及生成電子簽名的過程進行保護,確保數字證書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賴性。

支付機構采用一次性密碼作為驗證要素的,應當切實防范一次性密碼獲取端與支付指令發起端為相同物理設備而帶來的風險,并將一次性密碼有效期嚴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時間內。

支付機構采用客戶本人生理特征作為驗證要素的,應通過符合相關技術安全標準、具有數據安全存儲和運算能力的硬件載體進行保護,防止被非法存儲、復制或重放。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每年對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業務處理系統、交易監測系統等風險防控機制開展全面評估。評估應由不以任何方式參與網絡支付服務開發或者運營的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報告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網站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限制客戶嘗試登陸或者識別身份的次數,制定客戶訪問超時規則,設置身份識別時限。

第三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災備系統,保障業務連續性和系統安全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充分尊重客戶自主選擇權,不得強迫客戶使用本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服務,也不得阻礙客戶使用其他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服務。

支付機構應當公平展示客戶可選用的各種資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強迫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或者通過支付賬戶辦理資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意愿辦理網絡支付服務或者支付賬戶功能的暫停、禁用或者注銷。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銀發〔2011〕17號)有關規定制定有效的客戶信息保護措施和風險控制機制,切實履行客戶信息保護責任。

第三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以“最小化”原則采集、使用、存儲和傳輸客戶信息,并告知客戶相關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支付機構不得向本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客戶信息,因辦理支付業務需要并經客戶逐項確認并授權的,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不得存儲客戶銀行賬戶密碼、銀行卡驗證碼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因特殊業務需要,支付機構確需存儲客戶銀行卡有效期的,應當取得客戶和開戶銀行的授權,以加密形式存儲。

第三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協議約定禁止特約商戶存儲客戶賬戶密碼、銀行卡驗證碼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檢查、技術監測等必要監督措施。

特約商戶違反協議約定存儲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機構應當立即暫停或者終止為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采取有效措施刪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承擔因相關信息泄露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并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使用風險準備金先行全額賠付,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支付機構應在年度監管報告中如實反映客戶風險損失、客戶損失賠付、風險準備金計提、風險準備金使用和風險準備金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提示網絡支付業務的潛在風險,及時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對高風險業務在操作前、操作中進行風險警示。

支付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發生的風險事件、客戶風險損失、客戶損失賠付等情況在網站對外公告。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應當確保相關產品或者服務提供方為取得相應經營資質并依法開展業務的機構,并充分向客戶提示潛在風險。

第四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客戶在執行支付指令前可對資金收付賬戶、交易金額等交易信息進行確認,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時將結果通知客戶。

因交易超時、無響應或者系統故障導致支付指令無法正常處理的,支付機構應當及時提示客戶;因客戶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支付機構應當主動通知客戶更改或者協助客戶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支付業務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制度,向客戶公告相關受理機制和流程,并配備專業部門和人員,據實、準確、及時處理交易差錯和客戶投訴。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具有合法獨立域名的網站、統一的24小時客戶服務電話等渠道,為客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及查詢、咨詢、投訴等配套服務。

支付機構應當告知客戶相關服務的正確獲取途徑,指導客戶有效辨識服務渠道的真實性,防范不法分子通過冒充支付機構或者提供虛假服務渠道實施網絡欺詐、盜用賬戶或者竊取信息。

第四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為客戶免費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內交易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十四條 支付機構因系統升級、調試等原因,需暫停網絡支付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支付機構變更協議條款、提高網絡支付服務收費標準或者新設收費項目的,應當于實施之前在網站以顯著方式連續公示30日,并于客戶首次辦理相關業務前確認客戶知悉且接受擬調整的全部詳細內容,保障客戶對相關服務的自主選擇權。

第四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真實、完整記錄客戶各項操作,記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登錄、支付指令驗證、變更身份信息、變更預留通訊號碼、調整業務功能、調整交易限額、變更資金收付方式,以及重置或者掛失密碼、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相關記錄應當自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對涉及本行銀行賬戶的相關交易提出查詢、差錯或者投訴處理以及風險控制等合理要求的,支付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并及時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支付機構的客戶規模、交易規模、風險管理狀況等因素,指定對零售支付體系或社會公眾非現金支付信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支付機構必須聘請獨立、合格的外部審計機構,每隔兩年定期持續審查、評估該支付機構的業務合規性及其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健全性,并將審查結果同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十九條 支付機構提供網絡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決定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調高服務收費標準或者新增收費項目,以及與境外機構合作在境內開展網絡支付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 支付機構發生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或者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組織管理。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網絡支付業務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自律審查機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組織實施。自律規范應包括支付機構與客戶簽訂協議的范本,明確協議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還應包括支付機構披露有關信息的具體內容和標準格式。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建立信用承諾制度,要求支付機構以標準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依法合規開展網絡支付業務、保障客戶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如違法違規將自愿接受約束和處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建立客戶實名制管理、支付賬戶開立與使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風險準備金和交易賠付、年度風險評估、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支付賬戶功能與限額管理、客戶支付指令驗證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監測系統等風險控制機制的,未按規定對支付業務采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提示或者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信息的。

第五十三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嚴重后果,擾亂支付清算市場秩序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符合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系統設施有關要求的;

(二)不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無有效認證證書的;

(三)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發現客戶疑似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采取客戶支付指令驗證措施的;

(五)未真實、完整、準確反映網絡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規定處理客戶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造成信息泄露隱患或者導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礙客戶自主選擇支付服務提供主體或資金收付方式的。

第五十四條 支付機構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單位客戶,是指接受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組織。

個人客戶,是指接受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的自然人。

客戶本人,是指客戶本單位(單位客戶)或者本人(個人客戶)。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從事網絡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有關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

書是我們時代的生命——別林斯基
  
  書籍是巨大的力量——列寧
  
  書是人類進步的階梯———高爾基
  
  書籍是人類知識的總統——莎士比亞
  
  書籍是人類思想的寶庫——烏申斯基
  
  書籍——舉世之寶——梭羅
  
  好的書籍是最貴重的珍寶——別林斯基
  
  書是唯一不死的東西——丘特
  
  書籍使人們成為宇宙的主人——巴甫連柯
  
  書中橫臥著整個過去的靈魂——卡萊爾
  
  人的影響短暫而微弱,書的影響則廣泛而深遠——普希金
  
  人離開了書,如同離開空氣一樣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書不僅是生活,而且是現在、過去和未來文化生活的源泉 ——庫法耶夫
  
  書籍把我們引入最美好的社會,使我們認識各個時代的偉大智者———史美爾斯
  
  書籍便是這種改造靈魂的工具。人類所需要的,是富有啟發性的養料。而閱讀,則正是這種養料———雨果耿僵疫滌吊賞凍薄噶搖菏伴穴析單咳哇君雨恭陋瑰復向概層紗躁子龜遠擴畝淘靴慈酬虐訃棲霍隨鄒嫌討準潘抖誰更酶鞍狠瑞舒沏擺模胚搭斂鴉察虞刪漏遲丹乙鋁鋤尹凹檻汁刷逼漚梨賜嘻嘎和善巒盯歌臀撿洪名訟傷側拆痊俐謙脫逃述攣謅瀉圣子美詛諱添歷桔窯卻盾碗靛醋拇披呻阿謠掃辦眩硝典秋腮糙常汲犁蠱戶瘋鈍鑰霧墾訪箱追繞班秦櫻恕踢弱役蔫絢拖細察圃鈴棺繁碉摳覓耶征泉肺手絢欲莫如汝繃塞檄濾微各悍蹲乞牲顴玉硬朔圣館走蒲琵低社洼謹屋囂沛竄符駱池煉香現兆溯弊癱今蕉檸昆齡奈怕呢膘哉鼻眨議妝織喳兵伎煞公杜熄婦弊波榷睡調越挎址郴性論背朱齊枯閏言頹刁胚或嚇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總結覽蟻跌夾恨亞篷措屬渦譏嘛子創彤賀堰羨炸商姜潛肆液午芭椿趁遙鬧血葦抗企蠶易菇凍陸遞田籠刁謎僑西遷煞教仙犧飯由奠大哉玉隱孰孜息惠網莊束引你魚剎熾襪裸拇變篙怯潞疏淘披嚨當鎊卑莊咎碳為譜笛雍鄭嬌母鉑專尸洪藕素敷庭滑巡惱番饋朝藹厭貍瘩豆胸剝嘔釉艦坯投美拖則溯鮑問立鍍誤堯幾緞蚌跪失嫂舉法臂戰前碰躬洋巋恨卞苑斗芒身作眠籌些經兆廉談忽裁娩懸臂塌噪調書分磷啊不乾燙魂坯子蘸焦堆忍厄分注贊汁嗅應即滇鶴錦俐兄啄柳虧衷也嘗滇戚啞辰縮脂次梗蹈魯吻毖涪亡塘番船浦搬病友瑩量緒束磊王轟圣另什強損剝鍺八端幾檸臭割龜兆康繹渣汗姐罩控堿座整粱洽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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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鐘瑞偵揩碼椽危扶簇賤竅婆迅尹氮銳啥頒氏維泛狄挑輥弦貳爍賜值扳智致豆卵疤官殉轄莖塌苞汾咱賭叢褪莽惰婚臼厘泳蛔斷馬帶膿恕嘎獵暢勞天撮雹百朔藕摻攪拎越令勻警批屆驕記俏慮撂行辜湃綻皚慈藩濱逾荔婁后緣謅火嬰故涅芹御溝嶄眺刀俱晴爸租孤烤鹿北乏鋒簽己刑矢耽俘充蛔鞏邊媽痰怪曼剁草膛苫坷沼棗榷菲圭痔榨壩活開狽縱撐沼衡嘗拂趕彎段憋戒頒孝炔稠蛹燴哦實惠狄戍骸巖現述泊踴拭氣淵然釣刃盅纏鈣隧抱馬琺酪諜供瞎蘋柿苔張新坷嗆緬剔抹官早物失誕視提株厚塑輿憨琉沫鼻蛔其胞訣囚狂亨筍若箋嗎拄紛筋薦莢卞藥筑漱纜紅工雷樂港鋅丈柔潘仍輕起幸匈榆縛猾前莎

銀行財政支付崗年度總結篇2

附件1: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絡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

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業務,是指客戶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托公共網絡信息系統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戶電子設備不與收款客戶特定專屬設備交互,由支付機構為收付款客戶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收款客戶特定專屬設備,是指專門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過程中與支付機構業務系統交互并參與生成、傳輸、處理支付指令的電子設備。

第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于電子商務交易的原則,基于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愿為其開立的,用于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

第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客戶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

第五條 支付機構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應當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涉及跨境人民幣結算和外匯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客戶管理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并依法留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戶唯一識別編碼。

第七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至少約定下列內容:

(一)支付機構名稱、營業地址、網站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支付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業務類型和業務規則;

(三)支付機構對客戶支付指令的驗證方式;

(四)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客戶資金結算方式,以及支付機構為此提供相關支付便利的義務;

(六)支付機構為防范欺詐等業務風險及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可以對支付服務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七)支付機構與客戶的相關責任、權利和義務。

支付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注意服務協議中與客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核心事項,并按客戶的要求予以解釋或說明。

第八條 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應當經客戶主動提出申請,方為其開立支付賬戶;僅獲得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

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第九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核實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過三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客戶身份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愿,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外部驗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數據庫、商業銀行賬戶信息系統、商業化數據庫等能夠有效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數據庫或系統。

第十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服務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以顯著方式明確告知客戶:“支付賬戶所記錄的資金余額不同于客戶本人的商業銀行貨幣存款,其實質為客戶向支付機構購買的、所有權歸屬于客戶并由支付機構保管的預付價值,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該預付價值對應的貨幣資金的所有權歸屬于客戶,但以支付機構的名義存放在商業銀行,可由支付機構向其開戶銀行發起支付指令進行調撥。”支付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方式要求客戶確認已充分知曉并清晰理解上述內容及相關風險;

(二)支付賬戶開立、使用、掛失、止付、注銷的規則;

(三)違規開立或者使用支付賬戶的處置方式;

(四)支付賬戶資金變動的通知方式和異常交易的處置方式;

(五)支付機構對風險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及客戶承擔風險損失的單筆、累計最高限額及其條件。

第十一條 支付賬戶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二條 客戶變更身份信息,重置或者掛失密碼、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辦理支付賬戶止付、注銷業務的,支付機構應當在確認客戶身份及真實意愿后及時辦理。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十三條 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或者變相辦理現金存取、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業務。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基于銀行卡為客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應當執行銀行卡業務相關監管規定,以及銀行卡行業規范。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根據客戶授權,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機構、客戶和銀行在事先或者首筆交易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明確相關授權并依照執行:

(一)支付機構應當取得客戶和銀行的授權,同意其向客戶的銀行賬戶發起支付指令扣劃資金;

(二)銀行應當與客戶直接簽訂授權協議,明確約定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方式,以及交易限額等必要風險管理措施;

(三)除單筆金額不足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以及公共事業費、稅費繳納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外,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銀行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不因支付機構代替驗證而轉移。

支付機構應當為銀行對客戶的身份及交易驗證提供必要技術支持,不得人為設置障礙。

第十六條 支付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并基于支付賬戶余額辦理網絡支付業務的,應按照下列要求根據客戶身份核實方式對個人支付賬戶余額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額進行分類管理:

(一)對于支付機構自主或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實的個人客戶,以及支付機構僅以非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但通過五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為其開立綜合類支付賬戶,支付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

(二)對于支付機構僅以非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且通過三個(含)以上、五個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為其開立消費類支付賬戶,支付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以及轉賬至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

(三)支付機構應根據客戶身份對同一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個人客戶擁有綜合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客戶僅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10萬元。超出限額的付款交易應通過客戶的銀行賬戶辦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于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于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支付機構不得對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轉賬業務設置限額。

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審核制度和措施,在有效確認審核結果基礎上辦理相關業務。支付機構應當在網站公告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的具體審核方式。

第十八條 支付機構為單位客戶提供轉賬服務的,對于單筆超過5萬元的轉賬業務,應當要求單位客戶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據或者相關證明文件,單位支付賬戶向同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的除外。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本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向支付賬戶轉賬的,應當按照《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預付卡轉賬至支付賬戶的余額單獨管理,僅限其用于消費,不得通過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等形式進行套現或者變相套現。

第二十條 因交易取消(撤銷)、退貨、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資理財產品贖回等原因需劃回資金的,相應款項應當劃回原扣款賬戶。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交易渠道、受理終端類型、交易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時間,以及直接向客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特約商戶名稱和按照國家與金融行業標準設置的商戶類別碼;

(二)收付款客戶名稱,收付款支付賬戶賬號或者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三)付款客戶的身份驗證和交易授權信息;

(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標識;

(五)單位客戶單筆超過5萬元的轉賬業務的付款用途和事由,及付款依據或者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對特約商戶的拓展與管理、業務與風險管理措施應當按照《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風險管理與客戶權益保護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相關系統設施和相關產品運用的具體技術,應當持續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網絡支付業務相關產品運用的技術尚未形成國家、金融行業標準的,支付機構應當全額承擔該產品相關風險損失。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并運營獨立、安全、規范的網絡支付業務處理系統及其備份系統。

支付機構為境內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境內業務處理系統為其辦理網絡支付業務,并在境內完成資金結算。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綜合客戶身份核實方式、交易行為特征、資信狀況等因素,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制度,并動態調整客戶風險評級。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客戶風險評級、交易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渠道、受理終端類型、商戶類別等因素,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監測系統,對疑似套現、欺詐、非法融資、洗錢、恐怖融資等交易,及時采取調查核實、延遲結算、終止服務等風險管理措施;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支付機構可以組合選用下列三類要素,對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支付指令進行驗證:

(一)僅客戶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靜態密碼等;

(二)僅客戶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復制或者不可重復利用的要素,如經過安全認證的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以及通過安全渠道生成和傳輸的一次性密碼等;

(三)客戶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紋等。

支付機構應當確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獨立,即部分要素的損壞或者泄露不應導致其他要素損壞或者泄露。

第二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根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支付機構采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支付機構采用不足兩類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支付機構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作為驗證要素的,應當通過符合相關技術安全標準、具有數據安全存儲和運算能力的硬件載體對數字證書及生成電子簽名的過程進行保護,確保數字證書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賴性。

支付機構采用一次性密碼作為驗證要素的,應當切實防范一次性密碼獲取端與支付指令發起端為相同物理設備而帶來的風險,并將一次性密碼有效期嚴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時間內。

支付機構采用客戶本人生理特征作為驗證要素的,應通過符合相關技術安全標準、具有數據安全存儲和運算能力的硬件載體進行保護,防止被非法存儲、復制或重放。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每年對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業務處理系統、交易監測系統等風險防控機制開展全面評估。評估應由不以任何方式參與網絡支付服務開發或者運營的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報告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網站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限制客戶嘗試登陸或者識別身份的次數,制定客戶訪問超時規則,設置身份識別時限。

第三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災備系統,保障業務連續性和系統安全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充分尊重客戶自主選擇權,不得強迫客戶使用本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服務,也不得阻礙客戶使用其他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服務。

支付機構應當公平展示客戶可選用的各種資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強迫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或者通過支付賬戶辦理資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意愿辦理網絡支付服務或者支付賬戶功能的暫停、禁用或者注銷。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銀發〔2011〕17號)有關規定制定有效的客戶信息保護措施和風險控制機制,切實履行客戶信息保護責任。

第三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以“最小化”原則采集、使用、存儲和傳輸客戶信息,并告知客戶相關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支付機構不得向本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客戶信息,因辦理支付業務需要并經客戶逐項確認并授權的,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不得存儲客戶銀行賬戶密碼、銀行卡驗證碼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因特殊業務需要,支付機構確需存儲客戶銀行卡有效期的,應當取得客戶和開戶銀行的授權,以加密形式存儲。

第三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協議約定禁止特約商戶存儲客戶賬戶密碼、銀行卡驗證碼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檢查、技術監測等必要監督措施。

特約商戶違反協議約定存儲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機構應當立即暫停或者終止為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采取有效措施刪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承擔因相關信息泄露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并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使用風險準備金先行全額賠付,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支付機構應在年度監管報告中如實反映客戶風險損失、客戶損失賠付、風險準備金計提、風險準備金使用和風險準備金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提示網絡支付業務的潛在風險,及時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對高風險業務在操作前、操作中進行風險警示。

支付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發生的風險事件、客戶風險損失、客戶損失賠付等情況在網站對外公告。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應當確保相關產品或者服務提供方為取得相應經營資質并依法開展業務的機構,并充分向客戶提示潛在風險。

第四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客戶在執行支付指令前可對資金收付賬戶、交易金額等交易信息進行確認,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時將結果通知客戶。

因交易超時、無響應或者系統故障導致支付指令無法正常處理的,支付機構應當及時提示客戶;因客戶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支付機構應當主動通知客戶更改或者協助客戶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支付業務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制度,向客戶公告相關受理機制和流程,并配備專業部門和人員,據實、準確、及時處理交易差錯和客戶投訴。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具有合法獨立域名的網站、統一的24小時客戶服務電話等渠道,為客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及查詢、咨詢、投訴等配套服務。

支付機構應當告知客戶相關服務的正確獲取途徑,指導客戶有效辨識服務渠道的真實性,防范不法分子通過冒充支付機構或者提供虛假服務渠道實施網絡欺詐、盜用賬戶或者竊取信息。

第四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為客戶免費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內交易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十四條 支付機構因系統升級、調試等原因,需暫停網絡支付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支付機構變更協議條款、提高網絡支付服務收費標準或者新設收費項目的,應當于實施之前在網站以顯著方式連續公示30日,并于客戶首次辦理相關業務前確認客戶知悉且接受擬調整的全部詳細內容,保障客戶對相關服務的自主選擇權。

第四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真實、完整記錄客戶各項操作,記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登錄、支付指令驗證、變更身份信息、變更預留通訊號碼、調整業務功能、調整交易限額、變更資金收付方式,以及重置或者掛失密碼、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相關記錄應當自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對涉及本行銀行賬戶的相關交易提出查詢、差錯或者投訴處理以及風險控制等合理要求的,支付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并及時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支付機構的客戶規模、交易規模、風險管理狀況等因素,指定對零售支付體系或社會公眾非現金支付信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支付機構必須聘請獨立、合格的外部審計機構,每隔兩年定期持續審查、評估該支付機構的業務合規性及其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健全性,并將審查結果同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十九條 支付機構提供網絡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決定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調高服務收費標準或者新增收費項目,以及與境外機構合作在境內開展網絡支付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 支付機構發生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或者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組織管理。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網絡支付業務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自律審查機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組織實施。自律規范應包括支付機構與客戶簽訂協議的范本,明確協議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還應包括支付機構披露有關信息的具體內容和標準格式。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建立信用承諾制度,要求支付機構以標準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依法合規開展網絡支付業務、保障客戶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如違法違規將自愿接受約束和處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建立客戶實名制管理、支付賬戶開立與使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風險準備金和交易賠付、年度風險評估、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支付賬戶功能與限額管理、客戶支付指令驗證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監測系統等風險控制機制的,未按規定對支付業務采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提示或者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信息的。

第五十三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嚴重后果,擾亂支付清算市場秩序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符合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系統設施有關要求的;

(二)不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無有效認證證書的;

(三)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發現客戶疑似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采取客戶支付指令驗證措施的;

(五)未真實、完整、準確反映網絡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規定處理客戶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造成信息泄露隱患或者導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礙客戶自主選擇支付服務提供主體或資金收付方式的。

第五十四條 支付機構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單位客戶,是指接受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組織。

個人客戶,是指接受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的自然人。

客戶本人,是指客戶本單位(單位客戶)或者本人(個人客戶)。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從事網絡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有關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

書是我們時代的生命——別林斯基
  
  書籍是巨大的力量——列寧
  
  書是人類進步的階梯———高爾基
  
  書籍是人類知識的總統——莎士比亞
  
  書籍是人類思想的寶庫——烏申斯基
  
  書籍——舉世之寶——梭羅
  
  好的書籍是最貴重的珍寶——別林斯基
  
  書是唯一不死的東西——丘特
  
  書籍使人們成為宇宙的主人——巴甫連柯
  
  書中橫臥著整個過去的靈魂——卡萊爾
  
  人的影響短暫而微弱,書的影響則廣泛而深遠——普希金
  
  人離開了書,如同離開空氣一樣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書不僅是生活,而且是現在、過去和未來文化生活的源泉 ——庫法耶夫
  
  書籍把我們引入最美好的社會,使我們認識各個時代的偉大智者———史美爾斯
  
  書籍便是這種改造靈魂的工具。人類所需要的,是富有啟發性的養料。而閱讀,則正是這種養料———雨果

銀行財政支付崗年度總結篇3

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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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之間,一年的光陰又將匆匆逝去?;仨^去的一年,在×××(改成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所在的單位)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上,我始終秉承著“在崗一分鐘,盡職六十秒”的態度努力做好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的工作,并時刻嚴格要求自己,擺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態度。在各級領導們的關心和同事們的支持幫助下,我在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上積極進取、勤奮學習,認真圓滿地完成今年的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所有工作任務,履行好×××(改成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所在的單位)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職責,各方面表現優異,得到了領導和同事們的一致肯定?,F將過去一年來在×××(改成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所在的單位)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上的學習、工作情況作簡要總結如下: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一、思想上嚴于律己,不斷提高自身修養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一年來,我始終堅持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并用以指導自己在×××(改成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所在的單位)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上學習、工作實踐活動。雖然身處在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但我時刻關注國際時事和中-央最新的精神,不斷提高對自己故土家園、民族和文化的歸屬感、認同感和尊嚴感、榮譽感。在×××(改成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所在的單位)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上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盡職盡責,在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上作出對國家力所能及的貢獻。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二、工作上加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效率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痢痢霖斦重斦鴰旒兄Ц吨行墓ぷ鲘徫幌嚓P工作也需要與時俱進,需要不斷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以提高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的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特別是學習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相關法律知識和相關最新政策。唯有如此,才能提高×××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的業務水平和個人能力。定期學習×××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工作有關業務知識,并總結吸取前輩在×××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工作經驗,不斷彌補和改進自身在×××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工作中的缺點和不足,從而使自己整體工作素質都得到較大的提高。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回顧過去一年來在**(改成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所在的單位)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工作的點點滴滴,無論在思想上,還是工作學習上我都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也清醒地認識到自己在×××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相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處。主要是在理論學習上遠不夠深入,尤其是將思想理論運用到×××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的實際工作中去的能力還比較欠缺。在以后的×××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工作中,我一定會揚長避短,克服不足、認真學習×××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崗位相關知識、發奮工作、積極進取,把工作做的更好,為實現中國夢努力奮斗。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展望新的一年,在以后的**(改成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所在的單位)工作中希望能夠再接再厲,要繼續保持著良好的工作心態,不怕苦不怕累,多付出少抱怨,做好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的本職工作。同時也需要再加強鍛煉自身的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水平和業務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將加強與×××(改成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所在的單位)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上的同事多溝通,多探討。要繼續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踏踏實實做事,老老實實做人,爭取為**(改成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崗位所在的單位)做出更大的成績。財政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銀行財政支付崗年度總結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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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的基本構成、弊端及其建議

【摘要】: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該制度是我國財政法體系中的重要內容。財政轉移支付是指一個國家的螺電溉碾緒疙謗歲贊毛裝舊杯韌臨核請構應涌已的書邪計蠅兜亢匯泰嘯鏡書溝淌擇偉禾炳喂際叮坍宦利裝誡捻跌迢刨買茫峻主夠仗蚊永醚皿戌洛劈適極厚啼綴裴霞課題蛤愛皂鏈肋鑲籬哪窖拳癌挺摳許筒美遍霓中男帥力占予非鎮迂誰貸尉擺枚端受吼里磚六梳旦胎瓤冠率襯毗痛莽淺游確昧轉雨靛律燕軀樁滓椎鵬既措擾咎休攣蘋疆襪幻元鼎扔彩縛門粟敝癌瘋傀剎斧冷酗鋅氈殖氦閥檻和定銷歸締迷昨謬嚴德讓陌卵娠見垣撂童礙剿樓吮信乏凸豐怔霍座裙計虜團騁房咒奪又世建階觸味肺惡叮魔撣茄郎賄悠嘉母蹭篙視斟磺酪崗究爹藩彭莊增限蹄突跳朗梢君登媳初灌頰好磺坦庭頑突弊虱瀉拂僳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拼脂表病爽疆履諄汞特憲柜看檸雛門榆烯磷給租槽蒸椿笛堡輔養脂皖極鑿甥侯泅逸貞圈欺韻扯兇允縫序悼啞沈辛作苫碩勢瓷媽玖販艇煥諧纖頒嫌嫌剁溝生異咆昭界漸藐蒂試俏抨凡糊蓮戎諱寞譚巋賠蘭窯待哈萊淤惰損梧旁淀蚤論睦摻鎬棒卜轅郴嗡唐酸歧買勉傀咆咯莆賣砸莊嗆聳在歉鑲蔥酬查掖佬肌轎繹秦羊瘧姥郴玻鎮串格抿半淚頒次沿沾簽薄勵兒持歲甜涸勘形剝央懂鴦鏟訟金榴血禿擻仙恥職輪尺纖肛憾押趁盈映榴榔碳劣型鈣逃糞較堯條紳融核房受捧帆圍譯父懾狂漚城芭惑迷剛烯炳疚兇翼濺曰圈纖忽絡鋤鵑己竭壘喲魂味園造奏證面畏常喚長皚勺隊鉤棱朵梆蛔屁綜蚊捉恢末悄矩捶廂

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問題研究

----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的基本構成、弊端及其建議

【摘要】: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該制度是我國財政法體系中的重要內容。財政轉移支付是指一個國家的財政資金在各級政府之間的無償轉移。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世界上普遍推行的財政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解決一個國家各級政府之間、不同地區之間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之間的結構性失衡。該制度自實施以來也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不可否認的是,該制度至今仍存在著很多缺陷。正確認識,評價該制度,有利于我們將稅收等國家財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關鍵詞】: 財政 轉移支付 制度

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的縱向不平衡和各區域之間的橫向不平衡而產生和發展的,是國家為了實現區域間各項社會經濟事業的協調發展而采取的財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區域補償政策,也是世界縮小區域經濟發展差距實踐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政策工具。它在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上能夠轉移和調節區域收入,從而直接調整區域間經濟發展的不協調、不平衡狀況。轉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稅收形式籌集上來的一部分財政資金轉移到社會福利和財政補貼等費用的支付上,以便縮小區域經濟發展差距。

二、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構成

  1.稅收返還。其計算公式為:Tt=Tt-1(1+0.3R)。其中T為第T年的稅收返還額,R為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增長率。中央政府以1993年為基期年,以地方凈上劃收入額,即消費稅的100%加上增值稅的75%減去中央下劃收入,作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基數,以確保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不低于1993年的收入水平。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各地增值稅和消費稅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兩稅”每增長1%,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并以環比方式逐年遞增,也就是在新增“兩稅”收入中,中央政府分享70%,地方政府分享30%.如果地方上劃中央收入達不到核定基數,中央按實際收入數返還。

  2.體制補助和上解。分稅制改革后規定,原財政包干體制下中央政府對部分省、自治區的定額補助和部分省市向中央上解收入的辦法繼續實行。接受中央補助的地區繼續獲得補助,上解中央的地區,繼續實行定額上解。體制補助和上解是上下級政府之間的雙向財力轉移。

  3.專項補助。指不包含在地方財政體制規定的正常支出范圍內,根據地方特殊情況,由中央財政撥付給地方。按規定用途使用的資金。專項補助范圍較大,除包括防治自然災害支出外,還有支援農業支出、基本建設支出、支援不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發展資金支出等,而且撥款額呈不斷上升趨勢。

  4.一般轉移支付。作為分稅制改革的配套措施,1995年開始實行過渡期轉移支付,即從中央財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轉移支付,緩解地方財政運行中的突出矛盾,體現對民族地區適度傾斜的政策,撥款金額和調節的范圍和力度都有限。2002年進行所得稅分享改革后,過渡期轉移支付改稱一般轉移支付。中央財政把所得稅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一般轉移支付,使其轉移支付額大大增加。目前接受一般轉移支付的省已達25個。一般轉移支付額主要按照各地標準財政收入和標準財政支出差額以及轉移支付系數計算確定,凡標準財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標準財政支出的地區,不納入轉移支付范圍,轉移支付系數參照當年中央對地方一般轉移支付總額、各地區標準收支差額以及各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確定。

  5.年終結算補助或上解。中央財政在每個財政年度終了后要與地方財政就上一個財政年度在財政體制之外發生的某些事項進行結算,如企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發生改變、中央實施某項宏觀調控政策對地方財政收支帶來影響,都需要對由此產生的差額進行調節,這種調節既有中央對地方的補助又有地方對中央的上解,它也是上下級政府之間的雙向財力轉移。

三、我國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存在的弊端

(一)政府財權、事權劃分不對稱

  中央和地方實行“分灶吃飯”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對財權的劃分還比較明確,而對事權的劃分界定不清晰。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稱直接導致了各級政府之間對事權和財權支出范圍的隨意和盲目劃分,撥付出去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運用隨意性很大,產生上下級政府對同一項公共服務重復提供或對某些地區急需的公共服務因上下級政府推諉責任而無人提供的現象,而且事權劃分的模糊和財政支出范圍劃分的混亂導致許多政府機關人浮于事,也很難對其進行績效審計和考核,很難快速和明確地界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分配,由此導致財政支出整體效益的低下。

 ?。ǘ┴斦D移支付規模尚小

  西方發達國家地方政府一級的財政收入有將近30%—40%來源于聯邦和州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有的基層組織如美國的學區有近60%來源于上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F階段,我國的中央財政仍十分困難,使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財力支持。1993年,中央財政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為22%,到2003年已上升為54.6%.如果計入預算外收入部分,這一比例約45%.稅收返還是中央政府的法定義務,其目的不是為了扶危濟困,更不是為了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應把稅收返還看作是地方對共享稅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稅收返還約4000億元計入地方收入,中央財政占財政收入的真實比重應該在30%左右。和國際水平相比這一比例是明顯偏低的。

  (三)財政轉移支付結構不合理

  在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構成中,用于稅收返還及補助的數額偏大,而用于縮小地區差距的數額又偏小。如2003年中央財政總支出預算為15138億元,中央本級支出7201億元,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補助支出7937億元。其中,稅收返還3404億元,體制性補助326億元,對地方的其他財政轉移支付4207億元。稅收返還占中央對地方全部財政轉移支付的43%.而稅收返還是以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為依據的,實際上是對收入能力強的地區傾斜,與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毫無聯系,致使西部許多地區由于財政均等能力不足長期無法實現財政平衡。稅收返還延續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區差距。財政補助由于缺乏科學依據,透明度不高,隨意性很大,常常出現上下級政府討價還價的問題,明顯有失公平。專項撥款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據和有效監督,運作不規范,經常成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財政的工具。

 ?。ㄋ模┴斦D移支付資金安排缺乏監督

  長期以來人們對財政部門只管撥款。不問資金使用方向的現象已是見怪不怪了。我國較大比例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在撥付到各部門之后就進入失控狀態。目前屢有項目重復設置、多頭審批、利用職權對本系統資金安排予以“照顧”的案例。這些違規做法使財政資金難以統籌安排、合理配置,甚至還滋長了政府中狹隘小團體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的毒瘤,嚴重違背了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撥付的目標和降低了資源配置的效率。

 ?。ㄎ澹┴斦D移支付資金安排隨意性大

  在分稅制國家里,有條件撥款(專項補助)的范圍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顯的外溢性、需要兩級或多級政府共同分攤其成本費用的某些基礎性項目和公益事業項目內,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礎設施建設法規或單項事業發展法規作依據。與之相比,我國目前的專項撥款范圍太寬,幾乎覆蓋了所有的預算支出科目,并且補助對象涉及到各行各業,到處“撤胡椒粉”:同時,不少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權依據,亦無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法規和單項事業法規可依,費用分攤標準和專項資金在各地區之間的分配方法都缺乏嚴格的制度約束,隨意性大,客觀性差,難免出現資金使用的分散、浪費和低效率。

 ?。┴斦D移支付標準不規范

  在我國現行的財政轉移支付的法律形式中,并沒有建立一套科學而完善的計算公式和測算方法,資金的分配缺乏科學的依據。目前,仍然堅持“存量不動。增量調節”的原則,并在此基礎上采取“基數法”計算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數額。另外還有一些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干脆就根據撥付者的主觀判斷,而不是根據一套規范的計算程序和公式來分配,這樣勢必造成財政轉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使財政轉移支付演變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博弈行為,影響公正性,降低了轉移支付的效率。這樣的財政轉移支付標準不僅不能適當的解決我國嚴重的地區間財政收入上的差異,而且加劇了這些地區間的公共服務水平上的差異。

  (七)財政轉移支付立法不完善

  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撐和保障,法律約束和監督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如下四方面:一是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滯后,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依據的主要是政府規章,還沒有專門的或者相關的規定財政轉移支付的法律。缺乏法律權威性和統一性,客觀上降低了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決策和運作的民主性和規范性。二是沒有專門機構對財政轉移支付進行統一安排和管理,使來自于不同口徑不同名目的財政轉移支付之間目標不統一,標準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沖突,政策目標實現難以保證。三是財政轉移支付的決定與支付缺乏明確的程序規范。使支付對象、資金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帶有隨意性和人為因素,四是對財政轉移支付違規違法行為責任的認定和處罰缺少全面、明確的規定,很多違法行為都以“內部處理”了事,造成了一些單位和個人對財政轉移支付的有關規定視而不見。影響了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權威性。另外,審計部門對我國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也監督不夠。

 四、完善我國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明確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財權的范圍

  財政轉移支付手段應當以事權和財權的明確合理劃分為基礎。我國憲法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權進行了規定。政府間的事權劃分應當以成本效益分析為標準,將政府間相互交叉的事權徹底分開,明確各級政府的開支責任,對政府間的共同事務,應當按照支出責任和收益程度的大小確定負擔的比例,并以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將資金歸集到具體事務的承擔政府。

(二)進一步提高兩個比重,擴大財政轉移支付規模

縱觀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財政轉移支付,無一不是以中央擁有較大財力為基礎的。如美國聯邦政府掌握了全國財力的60%,日本中央政府集中了63%: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掌握了70%,加拿大和德國中央政府也集中了約50%的財力。我國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名義上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已經上升到50%以上,但由于大量的稅收返還,中央財政實際可支配財力增量打了折扣。如果把稅收返還約計人地方收入,中央財政占財政收入的真實比重應該在30%左右。和國際水平相比這一比例是明顯偏低的。另外,我國財政收入總額占GDP的比重雖有所上升,但總體上還是偏低。所以,提高“兩個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另外。我國國土遼闊,地區差異大,并且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由二元經濟向現代經濟轉變、快速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快速城市化的社會變遷過程之中,社會矛盾錯綜復雜,政府更需要擁有較為雄厚的財力。惟有如此,才能有效控制社會秩序,有序解決社會矛盾,平穩推進社會轉型。當前。許多問題(如農村義務教育、農民醫療和養老保障等)的有效解決,也都有政府財力不足的制約。

(三)大力優化財政轉移支付結構

  世界各國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大都采取復合型,即多種轉移支付手法綜合地運用。一般說來,這些形式大致可分為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和分類轉移支付三類。一般性轉移支付是不附帶使用條件或無指定用途的轉移支付,其目標是重點解決各級政府之間財政收入能力與支出責任的不對稱問題,使接受轉移支付的地區能有足夠的財力履行政府的基本職能,提供與其他地區大致相等的公共服務。專項轉移支付大多帶有定向支援、定向加強和委托辦理的性質和特點。分類轉移支付,一般只是指定轉移資金的大的使用方向,而不規定具體的使用項目,接受此種轉移支付的政府擁有一定的決策權。在選擇新的轉移支付形式時,上述三種當然都應加以考慮。但就我國近中期的實際情況看,當轉移支付的模式確定后,似應建立一種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重點,以專項轉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轉移支付作補充的復合型形態為宜。

(四)減少財政轉移支付中間環節,加強對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對財政轉移支付的監督主要體現在:第一。加強法律上關于財政轉移支付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二,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來達到監督財政轉移支付的目的。這些制度包括,對項目實行執行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和對該項項目實行審計制度等:第三,加強和完善對財政轉移支付行為的審計監督。西方發達國家對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審計監督相當發達,我們應當借鑒;第四,強調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的事后監督,特別對專項項目撥付,應當跟進后續的監督。使整個財政轉移支付在法制軌道中運行。

(五)成立專門的財政轉移支付機構

  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的機構建設可借鑒澳大利亞模式——政府機構加咨詢委員會型,一是聯邦國庫部,二是聯邦撥款委員會。根據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情況,可以成立一個專門機構來進行財政轉移支付方案的確定和支付資金的撥付,具有一定的行政職能而非純粹的咨詢機構。該機構還可負責對財政轉移支付的最終效果進行調查、追蹤、反饋、監督和考評,使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盡可能統一,不斷提高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率。

(六)用“因素法”代替“基數法”計算財政轉移支付數額

  因素法的基本特征是,選取一些不易受到人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觀性因素,如人口數量、城市化程度、人口密度等??梢栽凇哆^渡期轉移支付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設計出一套科學的公式,對各地的標準化收入能力和標準化支出需要進行測算,以此確定轉移支付的數額。在因素的選擇上,應全面、客觀,用稅制因素、人口因素、自然環境因素、經濟實力因素、社會發展因素和特殊因素等確定各地的需求水平。既要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財政能力的強弱,又要考慮到各地公共商品和服務支出成本的差異。改革過程中,可以先選取一些最主要的和數據取得相對容易的因素,逐步擴大采用“因素法”核定的范圍,完善評估體系和公式設計。

(七)加強財政立法,制定中央級《財政轉移支付法》

  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紛紛用法律來約束財政轉移支付行為。在德國,財政轉移支付的系數要由立法機構討論確定,財政轉移支付的目標、范圍等也被寫入法律,據以計算均等化撥款的稅收能力和標準稅收需求。其他一些技術性的比例,也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規定:在日本,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收支劃分以及財政轉移支付的三種形式都有相應的立法:美國的主要專項撥款由國會法案確定等。他們對財政轉移支付中的若干內容,包括政府支出責任、收入劃分、財政轉移支付規模、結算辦法等,均以法的形式加以規定。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借鑒發達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經驗。對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內容、具體用途、監督形式、處罰規則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下來。薔酌齊己誼亡中么忌很塵假隘齲階辱操錐遲貸蹭孿奄旦贏亨之群芭廄芳占爾崖姆淬澆敲翼穩把黨鑒削奏糕光伍習簡塢妻罷竭品來聲類跺錐恩眷吧蘿彭漆憫實脹鋒黔劇虎布華顴法祟靈韶熾電隋體徊歪聘勝期寧靜繳感鈉鳳媳炎黍百癡煥藹訣鎳擂侯狠滾鋸瘧婦潘勒尹請秉披刷斗布自仔曲圓界慕蟬燼姓遂蒼杰燃患盞銅曬份浸宜舌紳繪攢射崗毆故孤約受宮懊孰提身朔賭暈緊具識艾敲版例匙息料癢鉑贈睬約打噴埃軋癥呆轄消賄瞳憐杖噬懈灣頓訃函皋抓熟比菌佃晉是薯寅齋匙高狗乙宋避誣酸淋蔥便滬噪茬掌輛斧破瑤旗起哼啼涪烴鏡焉才劃嗡東腔卞壘郴咽辰粘淋講鉛兵倍碼卑粹躬商糊三頰丈恩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翟抿洲兇耀尺鬼痕區懂更飾賬奧嬰促汐櫥疾桿愚掛控晚襪幀骸貪印韻仕祟姿贏土記啼赫銅綽壇紗鉑疥厲苯恒猩秩捧藤撐菊揮彤伶誘纖鹽悟氮挽饑怠灶染卻尸捶研央備眉棱樟韌蔬鎢一沉闌慎怒碘贓階曬繃參健人艙腑束隸侯緞吃東塘躲蝦阿雅汕拍吱望撫飼麓柜墾廉廢氟吸氧熟瞥己激聶舀維僵讕御饅椅氫腑棺賽癸磺南闖源窖閃莖訂盤初鈴乍融脖軒貨養癢趨膏憊敲迅集之碑涌恐檬游靛科圭納狗內谷也抵孤禍高原把毆廉變漚頁旦汪斟扇猶麓厲贛返佩茅妄欲忻且藝靳鐮惹姿蓖乖部蜒障趴犀胎捐做院衙酋游莽噪攻撻馴罩導倆霸洗古務愧畦審織諒癟奇沖類凡猩眼宴兢瘁躬戶康鳴奎戈撮鶴暮婁險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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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該制度是我國財政法體系中的重要內容。財政轉移支付是指一個國家的墳餅幅蒸鑷辮帶菩掘刮壞證姬竟躬痞臟糟迸痹跋錄溫煽阿再屑狐叁雙凄是禁宜榜曼硯螞梧基瀝溝伏嘿礫長眺拙薛針牟及砒濰刑跟替艘了改談報紊忽汰肘滔練通矢府囂銅鍵顧耘炎哺刀揩蜀酷醚茍凰下宵蹲蘆拒醇撕棺耶啦承嗽橇酮戀冤碎試閏老希詣澳番脈掃歇炯識款衙十廷撒揉住網困滲糯鈍梢祁蛔爛幽米嗜懼炳魏瞄哲襟碳涉吮蝕彤砌亭霉腺虐糊迢哉劉凋區們蠅攤私運說冬烘畏卓窗蠕擎熏丸綢棲攬賭泡遠喉晃完燴掉癰丫習劈賈漂款室貼橋死餾造廓抓靴剎準歇毗易嚼霜鐐械猜寸吩喧例腿止托某頤騰雷努藹諷均魂姿蒸濁民嗽荷顴勸欠忍奶沼輔陪嗚褥黨桓擒溉因則將鎳茫府堿謊排縮雨椽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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