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3 2020 年立法法實施周年心得體會理論文章研討交流 在現代國家的治理過程中,立法是創制與變動法律規則的專門活動,是法治體系作用于國家和社會生活的起點。只有良好的立法,才能發揮法治規范權力運行和引導社會行為的整體性功能,為國家善治源源不斷地提供優質的法律產品。2000 年 7 月 1 日,我國第一部立法法正式生效實施。20 年來,立法法在規范立法活動、引領和規范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家善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依法立法是依法治國的前提條件與重要標志 改革開放初期,為解決無法可依的歷史性問題和盡快實現有法可依的目標,“快比慢好、多比少好、有比沒有好”成為當時立法工作的主導性要求。1979 年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刑事訴訟法、選舉法等七部法律,標志著當代中國立法全面恢復時期的開始。1982 年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現行憲法,1989年行政訴訟法審議通過,1991 年民事訴訟法得以頒行。黨的十四大以后,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指引之下,我國迎來了經濟立法的高潮,經濟法作為重要的法律部門得以迅速形成和壯大。
從 1979 年到 1994 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了
250 多部法律和決定,國務院頒布了 700 多部行政法規和大量的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出臺了 3000 多部地方性法規。隨著法律、法規和規章數量的急遽增多,立法權限混亂、法出多門和立法打架等問題也開始出現,人們普遍意識到必須對立法活動本身加以制度規范,即“為立法而立法”的迫切需求。
1997 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依法立法成為依法治國的前提條件與重要標志。2000 年 3 月,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國第一部立法法,并于7 月 1 日開始正式施行。這部專門調整立法活動的國家法律確立了當代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對之前散見于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中關于立法問題的規定加以集中表述,分章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立法權限與立法程序,不同位階法律文件的適用與備案審查等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進行明確規定,為中國立法發展注入了法治精神和制度力量。鑒于立法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殊為重要的地位,法律界通常稱之為“小憲法”,并將其劃入憲法法律部門。
2011 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宣布,一個立足于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以憲法為統帥、以多個法律部門為
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這是當代中國立法和法治建設的重大成就,意味著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也意味著中國立法進入一個全新的時代。
立法質量是立法工作的生命線 隨著法治進程深入推進,社會各界愈來愈意識到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國。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問題。全面依法治國,不僅需要有法可依,而且需要有良法可依。我國總體上實現有法可依之后,盡管立法發展已經達到相當規模,但與立法數量的顯著增長相比,立法質量上的進步并不突出。比如,立法政府主導、部門本位的傾向較明顯,有的法律法規只是反映部門利益的“政府意見的法律報告”;立法的社會引領與規范作用發揮不夠,解決實際問題有效性不足,有些立法缺乏前瞻性和創新性,是“先出問題,再想對策”的應急立法思維的產物,有些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籠統、寬泛;備案審查和立法監督較為薄弱,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相互沖突,大大影響了法律權威和法制統一。
由此,立法質量成為做好立法工作的生命線,科學立法成為破解立法領域突出問題的關鍵所在。這也意味著中
國立法必須實現從追求立法數量到立法品質、從追趕立法速度到立法實效、從政府主導立法向人大主導立法、從部門關門立法向民主公開立法、從經濟立法為中心向全方位立法的深刻轉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科學立法,關鍵是完善立法體制”。立法體制作為國家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立法法最核心的內容。沒有科學的立法體制,便難有科學的立法。為適應全面推進科學立法的目標要求,在總結立法法實施以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對立法工作提出的新部署,2015 年立法法迎來了首次大修改。
立法法的首度修改立足于新時代的立法實踐,著眼于以科學立法促進良法善治的整體性目標,提出立法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的要求,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定事項授權立法以及政府授權立法的事項、時限等問題進行規定;在民主立法方面,從立法規劃、法律起草、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對發揮人大立法主導作用進行規定;在加強和規范政府立法方面,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立法權限和程序進行規范;在備案審查方面,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進行主動審查并將審查情況向社會公開的制度;在地方立法方面,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等等。這些修改內容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立法體制,實現人大與政府、
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科學配置與優化,順利推進各項改革事業都起到了重要的引領與保障作用。
新時代中國立法的挑戰與任務 進入新時代,“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科學立法之于全面依法治國以及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大意義也越來越得到認可。國家治理現代化是一項長期而宏大的系統工程,其前提要件就是通過有計劃、有步驟、高效率的立法盡快獲得一個成熟、定型、完備、優質的國家治理體系。在我國這樣一個超大規模國家推進制度變革,立法的穩定性、權威性與改革的突破性、靈活性以及超大型國家的空間差異與法制統一之間的巨大張力將長期存在。這使得立法權限與資源的合理配置、立法決策與時機的選擇、立法過程的民主參與都顯得尤其重要。
經過多年的立法實踐后,新時代立法的權威性與民主性要求更加凸顯。我國很多重大立法事項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高難度立法,所涉及的改革領域也多為難啃的硬骨頭、難涉足的險灘。在各種利益矛盾錯綜復雜的條件之下,通過政府部門或地方主導立法,盡管能解決一時之需、一地之需,但也會因其民意基礎薄弱或權威性不足而受到質疑。唯有通過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不斷完善國家治理的頂層設計,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全局性、
基礎性立法過程的主導,重大改革決策才能“在矛盾的焦點上劃杠杠”,贏得最為廣泛的社會認同與支持。
新時代立法也面臨極其復雜的社會背景和輿論環境。互聯網技術以微博、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的快速普及,深刻影響了傳統的信息交流方式與社會輿論,民眾參與立法過程更加迅捷和便利的同時,許多重大立法主題也面臨廣泛的社會關注與熱議。此外,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科技也有力推進了立法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新時代國家治理對于立法的主動性、回應性、靈活性、實效性、前瞻性及整體的國家立法能力將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戰與要求。當前,重大傳染病、環境污染、公共安全、生態災害、恐怖主義等成為關乎整個國家治理和社會穩定的核心問題,也將成為國家立法的重點和難點領域。可以想見,未來將更加仰仗優質、良善的法律規則,并以此來促成權威高效的政府權力運作、推動有效的社會組織與資源調動、賦予社會成員穩定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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