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2021年7月14日,反詐預警短信12381正式上線,首次實現了對潛在涉詐受害用戶進行短信實時預警。該系統可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涉案號碼,利用大數據、人工智,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電信詐騙分析研判報告怎么寫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電信詐騙分析研判報告怎么寫5篇
網絡電信詐騙分析調研報告
近年來,借助電信技術手段進行詐騙犯罪案件呈上升態勢,詐騙手段層出不窮,詐騙金額越來越大,社會影響越來越惡劣,給社會穩定和人民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電信詐騙犯罪進行了重點防治和打擊,但是電信詐騙現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如何防范、打擊電信詐騙已成為政法機關的一個重點和難點課題。
一、電信詐騙的特點
(一)詐騙手段多樣化近期犯罪分子以電話為平臺實施詐騙的形式多種多樣,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據我們所辦理的案件及媒體的相關報道來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詐騙:一是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二是冒充電信等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以電信欠費、送話費、送獎品為由進行詐騙;三是冒充被害人的親屬、朋友:編造生急病、發生車禍等意外急需用錢,或稱被害人家人被綁架索要贖金為名等事由騙取被害人財物;四是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假稱被害人銀聯卡在某地刷卡消費為名,誘騙被害人轉帳實施詐騙等。
(二)集團作案組織化該類案件單打獨斗的少,組織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詐騙為常業,有固定的詐騙窩點,作案時分工明確、組織嚴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現明顯的集團化、職業化特點。
(三)作案技術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過有關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電話的開戶資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電話來電顯示出撥打過來的電話確實是110或12315或電信10000或等常見的業務電話,或是被害人熟悉的親友的電話,使被害人相信對方確實是公安、工商或是電信和移動公司的工作人員或是自己的親友,從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計算機黑客、網絡電話、U盾轉帳等技術,并運用了心理學的相關知識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遠程掌控其行為,致使其上當受騙。
(四)作案手段隱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過電話或短信的方式與被害人進行聯系,從不直接和被害人見面,電信詐騙的組織者幾乎從來不拋頭露面,即使到銀行提取或轉移詐騙所得的款項也從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較高的報酬雇請不明真相的群眾去進行轉移贓款的活動,使偵查機關即使找到相關線索也很難準確的進行抓捕。
(五)社會危害劇烈化該類案件的詐騙范圍廣,詐騙數額大,動輒就是幾十上百萬,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財產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相對于普通詐騙中“一對一”或者“一對多”的詐騙,電信詐騙表現出來的是面對整個電話用戶或者特定戶群體的詐騙,其詐騙行為的實施并不是特意針對特定對象,而是廣泛散布詐騙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鉤。這種方式帶來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電話用戶上當受騙,涉案數額往往很大,其對社會的危害極其嚴重。
二、電信詐騙的定性分析
從電信詐騙的詐騙手段來看,主要是觸犯了兩個罪名。第一個罪名是普通詐騙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條,第二個罪名是招搖撞騙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條。詐騙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產的行為。”①從電信詐騙的行為方式來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虛構事實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將財產交付(主要是以轉帳的方式)于犯罪人,從而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包括軍人)的身份進行欺詐活動,從而謀取非法利益。其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卻故意假冒該身份。那么對于這種行為該如何定性?這里就涉及到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區別問題。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客觀要件和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招搖撞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不法利益。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還有人認為兩者的主觀要件不同,“招搖撞騙罪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但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過程中,偶然騙取少量財物的,不影響本罪的認定,但本罪不包括騙取數額巨大財物的情況”。②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招搖撞騙罪包括騙取財物,而且指出“在招搖撞騙中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情況下,本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應當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適用法條。”③我們認為,從嚴格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來分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電信詐騙的,應當定招搖撞騙罪。
三、辦理電信詐騙罪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電信詐騙犯罪屬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強,犯罪手段隱蔽性技術性強,表現形式多樣等特點,往往造成“取證難、抓捕難、定性難、追贓難、打擊難”。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隱蔽,導致取證難
電信詐騙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與被害人直接見面或直接接受現金,多是通過匯款或者轉帳方式獲得贓款,因此被害人無法直接指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沒有被害人直接指認而拒不認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騙錢款的銀行帳戶,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購買偽造的身份證后到銀行開立的帳戶,或者直接從他人手中購買以他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或者通過支付一定的報酬請不知情的普通群眾開設帳戶,多個帳戶交替、循環使用,且每個帳戶使用較短時間甚至一兩次后就不再使用,導致跟蹤追查取證比較困難。即使抓到了有關犯罪嫌疑人,獲取的證據中直接證據少,一般都是間接證據,難以形成證據鎖鏈,難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動性強,且反偵查能力較強,導致抓捕難
首先,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風險,一般都不使用固定電話,聯系工具多為無開戶資料或不以實名注冊開戶的手機或網絡電話,因此鎖定具體的作案地點與作案人有很大難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異地作案、異地詐騙、異地跨行甚至跨國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動性大;最后,在有些團伙詐騙作案中,多數成員間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綽號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間多是單線聯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聯系,甚至在遙控指揮下,分工明確,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負責打電話欺騙被害人,有人負責轉移錢款,另外有人專門負責到銀行取款,這導致公安機關很難將涉案人員一網打盡。
(三)因為現行法律的不完善,導致定性和處理難
一是由于我國刑法中沒有專門規定電信詐騙犯罪,只能結合《刑法》第266條普通詐騙犯罪的刑法條文進行定罪及處罰。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電話詐騙時,也有用偽造的身份證開辦銀行帳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行為,這些手段行為是否同時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數罪并罰,值得探討。二是犯罪金額與共同犯罪的主從犯問題有時難以認定,導致量刑有一定難度,電話詐騙犯罪針對的一般是不特定的電話用戶,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廣泛,一些被騙金額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動報案,因此往往難以核定具體的涉案金額。三是有些團伙成員不是主犯,雖有共同詐騙的犯意,但對其他成員單獨作案所得的金額是否需要負責也值得探討。
四、電信詐騙的防范與打擊對策
鑒于電信詐騙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為普通民眾,應當注重防范自己被騙;作為國家機關,更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此種詐騙行為進行防范和嚴厲打擊。
(一)民眾如何防范電信詐騙
1.不貪婪:不要輕信中獎的電話和短信,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當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員發過來的所謂中獎短信時,不要急于兌獎,更不要急于按對方的指示支付給對方款項。
2.不輕信:不要相信任何“緊急通知”。不要撥打ATM自動取款機旁的任何“緊急通知”上的所謂“銀行值班電話”。當取款中發生事故或者ATM機故障時,應撥打銀行正規的客服熱線請求幫助。警惕短信詐騙行為,對短信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如有疑問,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核實賬戶信息,不要獨自做出判斷急于轉賬,也不要輕易將卡號、存款密碼等告知他人。銀行、司法部門都不會通過電話詢問群眾家中存款密碼,以及要求轉賬等。
3.多防范:對于來歷不明的電話要謹慎小心,防止壞人借機詐騙。如接到“猜猜我是誰”這種電話時,不要急于說出對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說出自己的姓名還有和你的關系,如若對方仍然不說,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對方可以準確說出朋友、親戚的名字和與自己的關系,也要通過共同相識的朋友加以核實。對于“嘟”一聲就掛掉的不明電話,一般情況下不要回撥。如有人以電信工作人員或冒充民警打電話調查欠費并索要個人信息的,千萬不要急于轉賬或透露個人信息,要通過正常渠道核實電話是否欠費,核實對方的身份,或者及時撥打“110”進行報警、咨詢。
(二)打擊電信詐騙的對策
1.加大電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關聯部門的安全防控力度。電話詐騙犯罪中,認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證據有短信、通話清單、銀行取款憑證、監控錄像等,以上證據時效性比較強、容易滅失。因此,電信部門要加強對違法短信、不明來源的電話及違法網站的監管,對群發量巨大的短信內容進行過濾檢查,通過屏蔽等技術切斷違法短信、網站傳播渠道,從源頭上遏制。金融部門要加強對交易異常的銀行帳戶監管,以及存取款環節、特別是自動取款機的錄像監控設備的維護。
2.加大科技強警與打擊力度,提高案件偵破率。當前,利用電話實施詐騙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來越先進,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強警力度,對該類詐騙特別要注重研究、采用、開發與計算機網絡相關的各類行業產品及電話定位、追蹤等技術,以便迅速鎖定作案人員,有效采集與保存相關證據。同時,要加大對該類案件的查處力度,克服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證據難獲取、破案有難度的畏懼心理,形成高壓打擊態勢,遏制該類犯罪的發生。
3.規范銀行的帳戶管理制度。從現有的電信詐騙案件來看,幾乎每一件電信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將詐騙得來的款項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轉移贓款,因此,要加強對銀行帳戶的監控與管理。
4.完善立法、重點打擊。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電信詐騙行為可能觸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詐騙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而招搖撞騙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詐騙都以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當其詐騙數額達到特別巨大時,就有可能出現量刑不均衡的現象。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于普通詐騙,對于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處以較輕的刑罰,顯然罰不當其罪,既不利于打擊犯罪,也會造成量刑不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完善當前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對于電信詐騙的懲罰力度。
城區十四校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分析研判報告
通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深入開展,我校黨支部根據上級黨委的安排布署,結合我校教育實踐活動方案,主要開展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有關學習資料及政治理論的大學習、大討論,組織開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動員大會,廣泛征求廣大師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對學校和教職工在“四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領導班子和黨員教師深刻查擺自身在“四風”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進行了整改,全體黨員干部在思想和行動上有了明顯變化,惰性思想少了,無所事事的現象沒有了,服務意識增強了,所有教職工都能自覺鉆研業務、自覺履行工作職責。
盡管我校的教育實踐活動開展取得了一些實實在在的成效,但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組織黨員教師集中學習上,學習形式還是比較單一,對各種方案、講話精神、各種規定學習多,對黨的各種政治理論及國情、區情、市情、學習較少,自學的時間少。
二、部分黨員教師有“完成任務”的不良兆頭,沒有做到真學真懂真用。
三、在查擺問題的環節上,部分黨員教師查擺問題較膚淺,沒有真正擺出自身實實在在存在的深層問題,有應付的態度。
四、學校領導小組在檢查督促方面做得不夠到位。
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究其根源,從單位來講,就是管理理念落后和管理能力低下的問題;從個人而言,廣大黨員教師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識不強的問題,是黨性修養、認識不深刻的問題。具體來講,主觀上:一是從個性的根源上分析,領導班子的帶頭作用還是做的不夠好,黨員教師還沒有徹底改變以往工作中拖拉、懶散的壞習慣。二是從能力上分析,領導干部自身功底不厚實,學習不夠,不善于做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工作,科學管理知識學得太少,導致理念落后、能力下降、方法不當,習慣于人治思維模式,不習慣于用科學的知識和方法解決問題。廣大黨員教師也形成了對任何事情見慣不慣的思想和態度,不能站在一定的高度去深刻認識,懶于學習、不思鉆研,思想觀念陳舊,能力水平滯后,領導喊一聲,自己動一下的消極應付思想。
針對以上問題及產生問題的原因,我校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整改。
一、進一步加強學習,提高黨員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嚴格執行黨員學習制度,確保學習時間,利用每周的集中學習時間,進一步組織全體黨員教師再次深入學習“十八”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組織廣大教師深入學習黨的方針政策、政治理論和國情、區情、市情、旗情等內容,提高黨員教師的理論水平、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并加強督促檢查,通過考核、競賽等方式促使廣大教職工把學習培養成一種生活和工作的習慣。
二、正人先正已,身體力行,領導做好表率作用。學校以制度嚴格要求領導班子成員在工作、學習、生活中必須以身作則,特別是在反對和克服“四風”方面,一定要率先垂范,實行領導帶頭考核制度。
三、繼續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制度建設,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一是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不斷完善和規范黨務、校務公開制度,使各項工作透明化、制度化。二是加強職工群眾監督機制。教育黨員干部虛心聽取群眾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三強化輿論監督機制。通過校園廣播、宣傳欄、校園網絡等媒體,積極宣傳講真話、聽真話、講實效、辦實事的好作風,好典型,形成正確導向。四是健全制度,積極推進工作作風建設制度化、規范化,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考核制度。
網絡電信詐騙分析調研報告
近年來,借助電信技術手段進行詐騙犯罪案件呈上升態勢,詐騙手段層出不窮,詐騙金額越來越大,社會影響越來越惡劣,給社會穩定和人民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電信詐騙犯罪進行了重點防治和打擊,但是電信詐騙現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如何防范、打擊電信詐騙已成為政法機關的一個重點和難點課題。
一、電信詐騙的特點
(一)詐騙手段多樣化近期犯罪分子以電話為平臺實施詐騙的形式多種多樣,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據我們所辦理的案件及媒體的相關報道來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詐騙:一是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二是冒充電信等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以電信欠費、送話費、送獎品為由進行詐騙;三是冒充被害人的親屬、朋友:編造生急病、發生車禍等意外急需用錢,或稱被害人家人被綁架索要贖金為名等事由騙取被害人財物;四是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假稱被害人銀聯卡在某地刷卡消費為名,誘騙被害人轉帳實施詐騙等。
(二)集團作案組織化該類案件單打獨斗的少,組織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詐騙為常業,有固定的詐騙窩點,作案時分工明確、組織嚴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現明顯的集團化、職業化特點。
(三)作案技術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過有關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電話的開戶資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電話來電顯示出撥打過來的電話確實是110或12315或電信10000或138********等常見的業務電話,或是被害人熟悉的親友的電話,使被害人相信對方確實是公安、工商或是電信和移動公司的工作人員或是自己的親友,從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計算機黑客、網絡電話、U盾轉帳等技術,并運用了心理學的相關知識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遠程掌控其行為,致使其上當受騙。
(四)作案手段隱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過電話或短信的方式與被害人進行聯系,從不直接和被害人見面,電信詐騙的組織者幾乎從來不拋頭露面,即使到銀行提取或轉移詐騙所得的款項也從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較高的報酬雇請不明真相的群眾去進行轉移贓款的活動,使偵查機關即使找到相關線索也很難準確的進行抓捕。
(五)社會危害劇烈化該類案件的詐騙范圍廣,詐騙數額大,動輒就是幾十上百萬,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財產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相對于普通詐騙中“一對一”或者“一對多”的詐騙,電信詐騙表現出來的是面對整個電話用戶或者特定戶群體的詐騙,其詐騙行為的實施并不是特意針對特定對象,而是廣泛散布詐騙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鉤。這種方式帶來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電話用戶上當受騙,涉案數額往往很大,其對社會的危害極其嚴重。
二、電信詐騙的定性分析
從電信詐騙的詐騙手段來看,主要是觸犯了兩個罪名。第一個罪名是普通詐騙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條,第二個罪名是招搖撞騙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條。詐騙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產的行為。”①從電信詐騙的行為方式來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虛構事實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將財產交付(主要是以轉帳的方式)于犯罪人,從而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包括軍人)的身份進行欺詐活動,從而謀取非法利益。其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卻故意假冒該身份。那么對于這種行為該如何定性?這里就涉及到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區別問題。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客觀要件和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招搖撞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不法利益。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還有人認為兩者的主觀要件不同,“招搖撞騙罪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但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過程中,偶然騙取少量財物的,不影響本罪的認定,但本罪不包括騙取數額巨大財物的情況”。②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招搖撞騙罪包括騙取財物,而且指出“在招搖撞騙中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情況下,本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應當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適用法條。”③我們認為,從嚴格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來分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電信詐騙的,應當定招搖撞騙罪。
三、辦理電信詐騙罪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電信詐騙犯罪屬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強,犯罪手段隱蔽性技術性強,表現形式多樣等特點,往往造成“取證難、抓捕難、定性難、追贓難、打擊難”。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隱蔽,導致取證難
電信詐騙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與被害人直接見面或直接接受現金,多是通過匯款或者轉帳方式獲得贓款,因此被害人無法直接指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沒有被害人直接指認而拒不認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騙錢款的銀行帳戶,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購買偽造的身份證后到銀行開立的帳戶,或者直接從他人手中購買以他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或者通過支付一定的報酬請不知情的普通群眾開設帳戶,多個帳戶交替、循環使用,且每個帳戶使用較短時間甚至一兩次后就不再使用,導致跟蹤追查取證比較困難。即使抓到了有關犯罪嫌疑人,獲取的證據中直接證據少,一般都是間接證據,難以形成證據鎖鏈,難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動性強,且反偵查能力較強,導致抓捕難
首先,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風險,一般都不使用固定電話,聯系工具多為無開戶資料或不以實名注冊開戶的手機或網絡電話,因此鎖定具體的作案地點與作案人有很大難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異地作案、異地詐騙、異地跨行甚至跨國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動性大;最后,在有些團伙詐騙作案中,多數成員間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綽號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間多是單線聯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聯系,甚至在遙控指揮下,分工明確,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負責打電話欺騙被害人,有人負責轉移錢款,另外有人專門負責到銀行取款,這導致公安機關很難將涉案人員一網打盡。
(三)因為現行法律的不完善,導致定性和處理難
一是由于我國刑法中沒有專門規定電信詐騙犯罪,只能結合《刑法》第266條普通詐騙犯罪的刑法條文進行定罪及處罰。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電話詐騙時,也有用偽造的身份證開辦銀行帳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行為,這些手段行為是否同時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數罪并罰,值得探討。二是犯罪金額與共同犯罪的主從犯問題有時難以認定,導致量刑有一定難度,電話詐騙犯罪針對的一般是不特定的電話用戶,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廣泛,一些被騙金額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動報案,因此往往難以核定具體的涉案金額。三是有些團伙成員不是主犯,雖有共同詐騙的犯意,但對其他成員單獨作案所得的金額是否需要負責也值得探討。
四、電信詐騙的防范與打擊對策
鑒于電信詐騙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為普通民眾,應當注重防范自己被騙;作為國家機關,更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此種詐騙行為進行防范和嚴厲打擊。
(一)民眾如何防范電信詐騙
1.不貪婪:不要輕信中獎的電話和短信,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當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員發過來的所謂中獎短信時,不要急于兌獎,更不要急于按對方的指示支付給對方款項。
2.不輕信:不要相信任何“緊急通知”。不要撥打ATM自動取款機旁的任何“緊急通知”上的所謂“銀行值班電話”。當取款中發生事故或者ATM機故障時,應撥打銀行正規的客服熱線請求幫助。警惕短信詐騙行為,對短信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如有疑問,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核實賬戶信息,不要獨自做出判斷急于轉賬,也不要輕易將卡號、存款密碼等告知他人。銀行、司法部門都不會通過電話詢問群眾家中存款密碼,以及要求轉賬等。
3.多防范:對于來歷不明的電話要謹慎小心,防止壞人借機詐騙。如接到“猜猜我是誰”這種電話時,不要急于說出對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說出自己的姓名還有和你的關系,如若對方仍然不說,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對方可以準確說出朋友、親戚的名字和與自己的關系,也要通過共同相識的朋友加以核實。對于“嘟”一聲就掛掉的不明電話,一般情況下不要回撥。如有人以電信工作人員或冒充民警打電話調查欠費并索要個人信息的,千萬不要急于轉賬或透露個人信息,要通過正常渠道核實電話是否欠費,核實對方的身份,或者及時撥打“110”進行報警、咨詢。
(二)打擊電信詐騙的對策
1.加大電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關聯部門的安全防控力度。電話詐騙犯罪中,認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證據有短信、通話清單、銀行取款憑證、監控錄像等,以上證據時效性比較強、容易滅失。因此,電信部門要加強對違法短信、不明來源的電話及違法網站的監管,對群發量巨大的短信內容進行過濾檢查,通過屏蔽等技術切斷違法短信、網站傳播渠道,從源頭上遏制。金融部門要加強對交易異常的銀行帳戶監管,以及存取款環節、特別是自動取款機的錄像監控設備的維護。
2.加大科技強警與打擊力度,提高案件偵破率。當前,利用電話實施詐騙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來越先進,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強警力度,對該類詐騙特別要注重研究、采用、開發與計算機網絡相關的各類行業產品及電話定位、追蹤等技術,以便迅速鎖定作案人員,有效采集與保存相關證據。同時,要加大對該類案件的查處力度,克服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證據難獲取、破案有難度的畏懼心理,形成高壓打擊態勢,遏制該類犯罪的發生。
3.規范銀行的帳戶管理制度。從現有的電信詐騙案件來看,幾乎每一件電信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將詐騙得來的款項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轉移贓款,因此,要加強對銀行帳戶的監控與管理。
4.完善立法、重點打擊。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電信詐騙行為可能觸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詐騙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而招搖撞騙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詐騙都以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當其詐騙數額達到特別巨大時,就有可能出現量刑不均衡的現象。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于普通詐騙,對于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處以較輕的刑罰,顯然罰不當其罪,既不利于打擊犯罪,也會造成量刑不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完善當前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對于電信詐騙的懲罰力度。
城區十四校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分析研判報告
通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深入開展,我校黨支部根據上級黨委的安排布署,結合我校教育實踐活動方案,主要開展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有關學習資料及政治理論的大學習、大討論,組織開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動員大會,廣泛征求廣大師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對學校和教職工在“四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領導班子和黨員教師深刻查擺自身在“四風”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進行了整改,全體黨員干部在思想和行動上有了明顯變化,惰性思想少了,無所事事的現象沒有了,服務意識增強了,所有教職工都能自覺鉆研業務、自覺履行工作職責。
盡管我校的教育實踐活動開展取得了一些實實在在的成效,但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組織黨員教師集中學習上,學習形式還是比較單一,對各種方案、講話精神、各種規定學習多,對黨的各種政治理論及國情、區情、市情、學習較少,自學的時間少。
二、部分黨員教師有“完成任務”的不良兆頭,沒有做到真學真懂真用。
三、在查擺問題的環節上,部分黨員教師查擺問題較膚淺,沒有真正擺出自身實實在在存在的深層問題,有應付的態度。
四、學校領導小組在檢查督促方面做得不夠到位。
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究其根源,從單位來講,就是管理理念落后和管理能力低下的問題;從個人而言,廣大黨員教師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識不強的問題,是黨性修養、認識不深刻的問題。具體來講,主觀上:一是從個性的根源上分析,領導班子的帶頭作用還是做的不夠好,黨員教師還沒有徹底改變以往工作中拖拉、懶散的壞習慣。二是從能力上分析,領導干部自身功底不厚實,學習不夠,不善于做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工作,科學管理知識學得太少,導致理念落后、能力下降、方法不當,習慣于人治思維模式,不習慣于用科學的知識和方法解決問題。廣大黨員教師也形成了對任何事情見慣不慣的思想和態度,不能站在一定的高度去深刻認識,懶于學習、不思鉆研,思想觀念陳舊,能力水平滯后,領導喊一聲,自己動一下的消極應付思想。
針對以上問題及產生問題的原因,我校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整改。
一、進一步加強學習,提高黨員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嚴格執行黨員學習制度,確保學習時間,利用每周的集中學習時間,進一步組織全體黨員教師再次深入學習“十八”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組織廣大教師深入學習黨的方針政策、政治理論和國情、區情、市情、旗情等內容,提高黨員教師的理論水平、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并加強督促檢查,通過考核、競賽等方式促使廣大教職工把學習培養成一種生活和工作的習慣。
二、正人先正已,身體力行,領導做好表率作用。學校以制度嚴格要求領導班子成員在工作、學習、生活中必須以身作則,特別是在反對和克服“四風”方面,一定要率先垂范,實行領導帶頭考核制度。
三、繼續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制度建設,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一是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不斷完善和規范黨務、校務公開制度,使各項工作透明化、制度化。二是加強職工群眾監督機制。教育黨員干部虛心聽取群眾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三強化輿論監督機制。通過校園廣播、宣傳欄、校園網絡等媒體,積極宣傳講真話、聽真話、講實效、辦實事的好作風,好典型,形成正確導向。四是健全制度,積極推進工作作風建設制度化、規范化,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考核制度。
網絡電信詐騙分析調研報告 近年來,借助電信技術手段進行詐騙犯罪案件呈上升態勢,詐騙手段層出不窮,詐騙金額越來越大,社會影響越來越惡劣,給社會穩定與人民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電信詐騙犯罪進行了重點防治與打擊,但就是電信詐騙現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如何防范、打擊電信詐騙已成為政法機關的一個重點與難點課題。
一、電信詐騙的特點 (一)詐騙手段多樣化近期犯罪分子以電話為平臺實施詐騙的形式多種多樣,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據我們所辦理的案件及媒體的相關報道來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詐騙:一就是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二就是冒充電信等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以電信欠費、送話費、送獎品為由進行詐騙;三就是冒充被害人的親屬、朋友:編造生急病、發生車禍等意外急需用錢,或稱被害人家人被綁架索要贖金為名等事由騙取被害人財物;四就是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假稱被害人銀聯卡在某地刷卡消費為名,誘騙被害人轉帳實施詐騙等。
(二)集團作案組織化該類案件單打獨斗的少,組織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詐騙為常業,有固定的詐騙窩點,作案時分工明確、組織嚴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現明顯的集團化、職
業化特點。
(三)作案技術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過有關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電話的開戶資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電話來電顯示出撥打過來的電話確實就是 110 或12315或電信10000或等常見的業務電話,或就是被害人熟悉的親友的電話,使被害人相信對方確實就是公安、工商或就是電信與移動公司的工作人員或就是自己的親友,從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計算機黑客、網絡電話、U 盾轉帳等技術,并運用了心理學的相關知識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遠程掌控其行為,致使其上當受騙。
(四)作案手段隱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過電話或短信的方式與被害人進行聯系,從不直接與被害人見面,電信詐騙的組織者幾乎從來不拋頭露面,即使到銀行提取或轉移詐騙所得的款項也從不出面,而就是指使手下的人或就是以較高的報酬雇請不明真相的群眾去進行轉移贓款的活動,使偵查機關即使找到相關線索也很難準確的進行抓捕。
(五)社會危害劇烈化該類案件的詐騙范圍廣,詐騙數額大,動輒就就是幾十上百萬,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財產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相對于普通詐騙中“一對一”或者“一對多”的詐騙,電信詐騙表現出來的就是面對整個電話用戶或者特定戶群體的詐騙,其詐騙行為的實施并不就是特意針對特定對象,而就是廣泛散布詐騙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鉤。這
種方式帶來的后果,往往就是大批的電話用戶上當受騙,涉案數額往往很大,其對社會的危害極其嚴重。
二、電信詐騙的定性分析 從電信詐騙的詐騙手段來瞧,主要就是觸犯了兩個罪名。第一個罪名就是普通詐騙罪,也就就是《刑法》第 266條,第二個罪名就是招搖撞騙罪,也就就是《刑法》第 279 條。詐騙罪,“就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產的行為。”①從電信詐騙的行為方式來瞧,犯罪分子都就是采用了虛構事實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將財產交付(主要就是以轉帳的方式)于犯罪人,從而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招搖撞騙罪,“就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包括軍人)的身份進行欺詐活動,從而謀取非法利益。其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卻故意假冒該身份。那么對于這種行為該如何定性?這里就涉及到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問題。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客觀要件與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招搖撞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不法利益。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就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就是復雜客體,它
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還有人認為兩者的主觀要件不同,“招搖撞騙罪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罪以不法所有她人財物為目的,但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過程中,偶然騙取少量財物的,不影響本罪的認定,但本罪不包括騙取數額巨大財物的情況”。②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招搖撞騙罪包括騙取財物,而且指出“在招搖撞騙中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情況下,本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應當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適用法條。”③我們認為,從嚴格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來分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電信詐騙的,應當定招搖撞騙罪。
三、辦理電信詐騙罪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 電信詐騙犯罪屬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強,犯罪手段隱蔽性技術性強,表現形式多樣等特點,往往造成“取證難、抓捕難、定性難、追贓難、打擊難”。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隱蔽,導致取證難 電信詐騙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與被害人直接見面或直接接受現金,多就是通過匯款或者轉帳方式獲得贓款,因此被害人無法直接指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沒有被害人直接指認而拒不認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騙錢款的銀行帳戶,也往往就是犯罪分子購買偽造的身份證后到銀行開立的帳戶,或者直接從她人手中購買以她人名義開立
銀行帳戶,或者通過支付一定的報酬請不知情的普通群眾開設帳戶,多個帳戶交替、循環使用,且每個帳戶使用較短時間甚至一兩次后就不再使用,導致跟蹤追查取證比較困難。即使抓到了有關犯罪嫌疑人,獲取的證據中直接證據少,一般都就是間接證據,難以形成證據鎖鏈,難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動性強,且反偵查能力較強,導致抓捕難 首先,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風險,一般都不使用固定電話,聯系工具多為無開戶資料或不以實名注冊開戶的手機或網絡電話,因此鎖定具體的作案地點與作案人有很大難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異地作案、異地詐騙、異地跨行甚至跨國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動性大;最后,在有些團伙詐騙作案中,多數成員間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綽號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間多就是單線聯系,只與自己的上下家聯系,甚至在遙控指揮下,分工明確,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負責打電話欺騙被害人,有人負責轉移錢款,另外有人專門負責到銀行取款,這導致公安機關很難將涉案人員一網打盡。
(三)因為現行法律的不完善,導致定性與處理難 一就是由于我國刑法中沒有專門規定電信詐騙犯罪,只能結合《刑法》第 266 條普通詐騙犯罪的刑法條文進行定罪及處罰。但就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電話詐騙時,
也有用偽造的身份證開辦銀行帳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行為,這些手段行為就是否同時涉嫌其她犯罪,就是否需要數罪并罰,值得探討。二就是犯罪金額與共同犯罪的主從犯問題有時難以認定,導致量刑有一定難度,電話詐騙犯罪針對的一般就是不特定的電話用戶,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廣泛,一些被騙金額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動報案,因此往往難以核定具體的涉案金額。三就是有些團伙成員不就是主犯,雖有共同詐騙的犯意,但對其她成員單獨作案所得的金額就是否需要負責也值得探討。
四、電信詐騙的防范與打擊對策 鑒于電信詐騙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為普通民眾,應當注重防范自己被騙;作為國家機關,更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此種詐騙行為進行防范與嚴厲打擊。
(一)民眾如何防范電信詐騙 不貪婪:不要輕信中獎的電話與短信,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當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員發過來的所謂中獎短信時,不要急于兌獎,更不要急于按對方的指示支付給對方款項。
不輕信:不要相信任何“緊急通知”。不要撥打 ATM 自動取款機旁的任何“緊急通知”上的所謂“銀行值班電話”。當取款中發生事故或者 ATM 機故障時,應撥打銀行正規的客服熱線請求幫助。警惕短信詐騙行為,對短信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如有疑問,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核實賬戶信息,不要獨
自做出判斷急于轉賬,也不要輕易將卡號、存款密碼等告知她人。銀行、司法部門都不會通過電話詢問群眾家中存款密碼,以及要求轉賬等。
多防范:對于來歷不明的電話要謹慎小心,防止壞人借機詐騙。如接到“猜猜我就是誰”這種電話時,不要急于說出對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她說出自己的姓名還有與您的關系,如若對方仍然不說,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對方可以準確說出朋友、親戚的名字與與自己的關系,也要通過共同相識的朋友加以核實。對于“嘟”一聲就掛掉的不明電話,一般情況下不要回撥。如有人以電信工作人員或冒充民警打電話調查欠費并索要個人信息的,千萬不要急于轉賬或透露個人信息,要通過正常渠道核實電話就是否欠費,核實對方的身份,或者及時撥打“110”進行報警、咨詢。
(二)打擊電信詐騙的對策 加大電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關聯部門的安全防控力度。電話詐騙犯罪中,認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證據有短信、通話清單、銀行取款憑證、監控錄像等,以上證據時效性比較強、容易滅失。因此,電信部門要加強對違法短信、不明來源的電話及違法網站的監管,對群發量巨大的短信內容進行過濾檢查,通過屏蔽等技術切斷違法短信、網站傳播渠道,從源頭上遏制。金融部門要加強對交易異常
的銀行帳戶監管,以及存取款環節、特別就是自動取款機的錄像監控設備的維護。
加大科技強警與打擊力度,提高案件偵破率。當前,利用電話實施詐騙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來越先進,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強警力度,對該類詐騙特別要注重研究、采用、開發與計算機網絡相關的各類行業產品及電話定位、追蹤等技術,以便迅速鎖定作案人員,有效采集與保存相關證據。同時,要加大對該類案件的查處力度,克服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證據難獲取、破案有難度的畏懼心理,形成高壓打擊態勢,遏制該類犯罪的發生。
規范銀行的帳戶管理制度。從現有的電信詐騙案件來瞧,幾乎每一件電信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就是將詐騙得來的款項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轉移贓款,因此,要加強對銀行帳戶的監控與管理。
完善立法、重點打擊。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瞧,電信詐騙行為可能觸犯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詐騙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而招搖撞騙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詐騙都以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當其詐騙數額達到特別巨大時,就有可能出現量刑不均衡的現象。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于普通詐騙,對于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處以較輕的刑罰,顯然罰不當其罪,既不利于打擊犯罪,
也會造成量刑不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完善當前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對于電信詐騙的懲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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