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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展黨員的檢討【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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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展黨員的檢討2篇

第1篇: 違規發展黨員的檢討

發展黨員基本程序

(1)入黨申請人 遞交入黨申請書、 群團推優(群團組織入黨推優表)、 自傳(個人撰寫《個人自傳》)、 支委會研究(支委會討論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的記錄)

(2)入黨積極分子 經一年以上培養考察(入黨積極分子每季度提交一份《思想匯報》,支委會半年開展一次培養考察

第2篇: 違規發展黨員的檢討

發展黨員程序發展黨員流程

(xx年7月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的學生黨員發展工作,提高發展學生黨員質量,根據中央和省委對做好大學生黨員發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對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細則進行修訂。

第二條發展學生黨員工作,要以 * 理論、 *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標準,提高質量,發揮作用,把優秀學生吸收到黨內來。

第三條發展學生黨員必須堅持入黨自愿和個別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第四條28周歲以下學生入黨,一般應從 * 員中發展;發展 * 員入黨一般應經過團組織推薦。

第二章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五條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學生對黨的認識,增強學生要求入黨的積極性。對提出入黨申請的同學,黨支部要在一個月內派人與其談話,了解其思想動態,指導他們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對于基本素質好、入黨積極性高的優秀團員、學生骨干,黨支部要及時吸收到大學生入黨積極分子隊伍中來。

第六條 入黨積極分子的條件

1.符合黨章規定的黨員的基本條件;

2.提出入黨申請三個月以上;

3.各方面表現突出:學習目的明確,刻苦認真,成績優良;關心集體,積極參加校園文化和公益活動;關心同學,樂于助人;品行高尚,在同學中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4.經團組織推薦。團組織向黨組織推薦優秀團員作為發展入黨培養對象,由團組織通過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并對擬推薦的人選進行公示,具體按照校團委推優辦法執行。

第七條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的程序

1.黨支部根據入黨積極分子的條件,研究提出入黨積極分子建議名單,并在兩周內填好《南京醫科大學入黨積極分子呈報表》,報學院黨委(總支);

2.學院黨委會(總支委員會)研究同意,可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學院黨委(總支)將討論通過的入黨積極分子名單及《南京醫科大學入黨積極分子呈報表》在兩周內報黨委組織部,領取《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

第八條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

1.黨支部要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做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并采取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

2.安排入黨積極分子參加黨的知識培訓。學院黨校舉辦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是學生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的重要陣地,學院黨委要通過加強對黨校的管理來提高入黨積極分子培訓質量。

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集中培訓的,黨組織應安排他們學習指定的文件,并做好學習輔導。

沒有經過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一般不能發展入黨。

3.黨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將考察意見填入《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

4.入黨積極分子要積極主動向黨組織匯報自已的思想學習工作等情況,自覺接受黨組織的培養和幫助。每季度至少要向黨組織遞交一次書面思想匯報。

第九條確定發展對象

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后,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和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經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可列為發展對象。

獲得地(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表彰的入黨積極分子,已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不需要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直接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條指導發展對象寫自傳。黨支部負責人找發展對象談話,并指導發展對象寫自傳。

第十一條黨支部對發展對象形成綜合考察意見,并將發展對象的有關考察材料上報學院黨委(總支)進行預審。

第三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二條 學院黨委(總支)對黨支部上報的發展對象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查看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第十三條學院黨委(總支)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了解發展對象本人歷史和政治表現。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本人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在重大 * 上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 * 的政治情況以及對其本人 * 。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后,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

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者,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四條學院黨委(總支)將擬發展為中共預備黨員的發展對象按照南醫大組(xx)41號文件《發展黨員公示制暫行辦法》進行公示,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對公示對象的反映。公示意見應如實寫進《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

第十五條學院黨委(總支)根據支部上報材料、政審、公示情況,對發展對象是否符合入黨條件進行預審。

第十六條 學院黨總委(總支)將通過預審的材料報黨委組織部。組織部對學院上報的材料進行抽查,發放入黨志愿書。

第十七條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愿書》。支委會要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愿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第十八條確定入黨介紹人。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本單位黨支部的黨員擔任,可以是培養聯系人,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

第十九條召開接收預備黨員支部大會

支部大會在實到有表決權黨員超過應到有表決權黨員的半數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如雖超過半數但缺席人數較多,宜改期召開。

在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上,申請人應匯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支委會要向大會報告對申請人審議的情況。與會黨員要對申請人能否入黨進行充分的討論,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因故不能到會參加投票的有表決權黨員不得委托他人進行投票,會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在黨員大會表決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其書面意見應統計在票數內。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

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二十條 黨支部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入黨志愿書》上,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材料,報學院黨委(總支)。

第二十一條預備黨員的審批權限。黨總支一般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經學校黨委授權,可以審批學生黨員的學院黨總支可以審批。臨時黨支部、臨時黨委無權接收、審批預備黨員。

第二十二條學院黨委(總支)審批前,要指派專人(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對《入黨志愿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并同申請人進行談話,作進一步的考察。談話人應將談話的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愿書》上,并向學院黨委(總支)匯報。

第二十三條預備黨員的審批

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表決決定。

學院黨委會(總支委員會)主要審議申請人是否具備入黨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可批準其為預備黨員。黨委(總支)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入黨志愿書》上,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

學院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應逐個審議和表決。

學院黨委會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一個月內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的,必須經過支部大會復議,再報黨委會審批。超過六個月的,必須重新辦理入黨手續。

第二十四條報黨委組織部備案。學院黨委(總支)將審批通過的學生黨員的入黨志愿書送黨委組織部,領取《預備黨員考察表》。

第二十五條通知報批的黨支部。學院黨委(總支)將審批結果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 * 員本人,并在支部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條發展對象畢業前三個月內,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已經畢業離校,不能再辦理入黨手續。有關黨組織應負責地將他們的《入黨申請書》、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等,連同本人檔案及時轉給接收單位黨組織。

在原單位已經接受一年以上培養教育的入黨積極分子,學院黨組織經過全面考察,確認其已經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發展入黨。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七條學院黨委(總支)及時將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條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學院黨委(總支)或黨支部組織進行。由黨支部舉行的宣誓儀式,上級黨組織應派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黨支部要通過聽取本人匯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黨支部每半年討論一次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

第三十條預備黨員每季度至少要向黨支部遞交一次書面思想匯報。預備黨員在預備期滿前一個月,要主動向黨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

第三十一條預備黨員轉正的程序:預備黨員本人申請;黨支部召開黨內外群眾座談會聽取意見,支委會審查;學院黨委(總支)根據需要進行轉正答辯;公示;支部大會討論表決,報學院黨委(總支)審批。

第三十二條黨支部在收到預備黨員轉正申請后,組織召開黨內外群眾座談會,征求意見,全面了解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的表現情況,作為支部考察其能否轉正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黨支部將初步審查通過,擬轉正的學生黨員材料報學院黨委(總支)審核,由學院黨委(總支)負責轉正答辯和公示。

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轉正答辯

在預備黨員轉正前,一般應組織不少于三分之一擬轉正的預備黨員參加轉正答辯。參加預備黨員轉正答辯的對象,一般從擬轉正的預備黨員中由學院黨委(總支)隨機抽取。

答辯小組成員人數一般為5人或7人。答辯小組組長由學院黨委(總支)委派,答辯小組應提前告知答辯對象做好準備。答辯會應邀請一定數量的師生代表列席。

答辯程序包括:答辯會前發布公告;答辯過程分為個人陳述、現場問答、現場評議三個環節。答辯對象面對黨員和師生代表就理想信念、黨的知識和預備期表現等情況接受詢問,公開答辯。

答辯時間一般每人不少于10分鐘。答辯結束后,答辯小組填寫《預備黨員轉正答辯評審表》,轉正答辯情況作為預備黨員轉正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預備黨員轉正公示。學院黨委(總支)對黨支部提交的擬轉正預備黨員進行公示。公示內容為預備黨員個人基本情況、學院黨組織 * 等。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天。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由學院黨委(總支)調查核實,并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六條學院黨委(總支)將公示、答辯情況如實填入《預備黨員考察表》,并將審核意見反饋到黨支部。通過審核的,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討論預備黨員轉正。

第三十七條黨支部召開轉正支部大會

支部大會在實到有表決權黨員超過應到有表決權黨員的半數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如雖超過半數但缺席人數較多,宜改期召開。

在轉正大會上,預備黨員要作個人匯報,與會黨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因故不能到會的黨員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內。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

對預備黨員的表決結果分三種情況: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黨支部將支部決議和表決情況寫入《入黨志愿書》。

第三十八條黨支部將《入黨志愿書》報學院黨委(總支)審批,學院黨委(總支)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在一個月內討論審批。

學院黨委(總支)審批后,報黨委組織部備案,同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要與本人談話,并將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第三十九條預備黨員轉正后,其《入黨志愿書》、入黨和轉正申請書、自傳、政審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由學院黨委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條人員中的預備黨員,未加入外國國籍,在國外無法辦理轉正手續的,回國后本人書面向黨組織提出恢復預備期的申請并匯報在國外期間的情況,自黨員向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經過一年時間的考察,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辦理轉正手續。恢復預備期的工作程序與國家政策規定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的程序相同。

第四十一條預備黨員離開原單位時,原單位黨組織應將教育、考察的情況,介紹給接收單位黨組織。

第五章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四十二條 學院黨委(總支)必須高度重視發展學生黨員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情況,每年自查一次。學校黨委將定期組織開展發展學生黨員滿意度測評和抽查。

第四十三條學院黨委(總支)每年要向黨委組織部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要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黨章規定現象的查處情況。

第四十四條學院黨委(總支)要重視黨支部書記和組織員的選拔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學生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條對發展學生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問題,黨委組織部負責受理,并嚴肅查處。對違反黨章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不予承認,并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修訂之日起執行,原細則停止使用。本細則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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