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ān quán,通常指人沒有危險。人類的整體與生存環境資源的和諧相處,互相不傷害,不存在危險的隱患,是免除了使人感覺難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安全是在人類生產過程中,將系統的運行狀態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環境可能產生的損害,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有哪些立法特點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有哪些立法特點4篇
學習《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有感五篇
【篇一】
由李克強總理簽署的第708號國務院令,公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在2019年4月1日施行了,共五章三十五條的內容,涵蓋了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體制、應急準備、應急救援等的規定,這些機制不斷約束人們嚴禁跨越安全這道紅線,使遵章守紀成為了一種良好習慣。
“反光服穿了嗎?”“崗前安全提醒了嗎?”“安全防護到位了嗎?”……這些強調聲音每一天都在我們耳邊環繞,雖然這些話語單調乏味,但卻是我們日常工作的基礎保障。安全意味著責任,雖然只是兩個普通的字眼,卻聯系著千家萬戶,如果說還有什么可以和幸福等同的話,我覺得那就是—安全。
眾多的事故統計表明,除了客觀的社會緣由和自然災害,主要的責任事故源于人們的安全意識薄弱,那些別人用鮮血給我們留下的慘痛的案例還不夠刻骨銘心嗎?作為一名養護人員,我們每天在車輛風馳電掣的高速公路上工作,一旦放松警惕,后果不敢想象,而我們要做的,就是不斷提醒自己“我要安全”。
堤,無危則安,無損則全。安全的法律法規啟發人、教育人、提高人、約束人,我們正值青春大好年華,更應該不斷約束自己,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法律法規,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才能展現青春和生命的價值。
【篇二】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08號國務院令,公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條例》分五章、35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制、應急準備、現場應急救援及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提出了規范和要求。
作為一名在高速公路從事養護工作三年的我,深知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安全就意味著責任,不僅是對自身負責、對單位負責,更是對親人負責、對社會負責。安全是一項長期、艱巨、復雜的工程,
是社會發展永恒的主題。
通過學習《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讓我對生產安全的重要性,對事故應急準備、應急救援有了系統的了解。同時,為工區的應急管理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對于從事養護工作的我來說,認為最重要的有如下三方面:
一是完善應急工作機制。工區要立足實際工作、著眼長遠發展,建立工區、交警、路政等多單位聯勤聯動機制,彌補應急處置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從而提高應對應急事件的效率。
二是增強應急準備工作。要針對養護工區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及時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同時,要培養具備必要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定期組織培訓。
三是加強應急救援處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按要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救援人員要能夠沉著、冷靜、有序的按照要求實施救援,有效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不是某一個人、某一家單位的事。它需要所有人,上到領導干部,下到基層一線職工,做到全員參與,共同努力,形成一盤棋。在今后的工作中,讓我們以主人翁的姿態投身到張承高速的安全暢通中去,為祖國交通事業的發展奉獻我們力量。
【篇三】
安全對于每個人來說都不會陌生,而對一個化工企業來說,它包含的意義尤為深刻。我們天天都在生產一線,時時處處談到的都是安全,它帶給了我們企業發展的美好前景,同時又凝聚了太多人的牽掛和責任,每一個化工企業的建設者都能感受到這份責任的重大。我小時候生活在礦區,安全給我的第一課,便是孩提時天天見到母親佇立街頭焦急地等待不能按時下班歸來父親的情景,父親的每一次平安歸來都包含了全家人的深深牽掛,而母親那翹首以盼的身影成了記憶中永遠抹不掉的回憶。
長大后我背負著父母的期望,懷揣著自己的夢想邁入化工企業這個特殊的行業,成為一名光榮的電氣工人。參加工作后,耳濡目染了許許多多的安全生產事例,我深深感受到安全所帶來的深刻含義。安全就意味著責任,一個人的安全不僅是對自己負責,更多地是對關心你的家人負責;安全又等同于效益,我們更能體會到安全生產帶給化工企業的勃勃生機。
這么多年來發生在我身邊太多的安全事故,無論是親眼看到被電弧燒傷的兩位同事,還是造氣爐爆炸壓死的同事父親,還有被氧壓機皮帶輪夾死的同事姑姑,沒有一件不令人痛心疾首。廠里曾舉辦過安全教育圖片展,所陳列的是兄弟單位發生的各種事故圖片。照片一張張觸目驚心,慘不忍睹,車禍身亡,高空墜落殘廢,被電弧燒傷,一段段文字都是血與淚寫就的教訓。每當夜幕降臨,望著萬家燈火,霓虹閃爍,我就會感慨萬千。這美妙的夜景凝鑄著無數企業職工的心血與汗水,冥冥之中我也在默默為一些永遠遠離這些繁華的生命惋惜痛心。他們就如同這浩瀚星空隕落的一顆顆流星,只在一瞬間就消失在了人們的視線中。在年復一年的工作中,我深深感到:如果說還有什么可以和幸福等同的話,我會毫不猶豫地回答——安全!雖然是兩個普通的字眼,但卻聯系著千家萬戶,涉及到我們每個人,因此它在每個人的心中有著不同的分量。
安全是一項長期、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是企業生產的薄弱環節,同時也直接影響著家庭的安危。2004年來到神木化工這個新建的企業,作為班長,我更加感到安全生產,責任重大,因為我所帶領的是一批剛剛畢業的學生。看著他們一張張年輕的面孔,讓我想起剛參加工作時發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起電弧短路事故,雖然沒有給我的臉上留下痕跡,但卻是當頭棒喝,將我從安全意識淡薄的懸崖邊上打了回來。我給他們講發生在我身邊一例例血的教訓,因為公文寫作一時的疏忽和麻痹而付出的代價往往是慘痛的,而那些僥幸者,他們雖在搶救之下活了下來,可他們的身體和心靈卻留下了難以彌補的創傷和痛苦。痛定思痛,從一幕幕血的教訓中我們應該樹立一個正確的、堅強的安全意識。
曾給他們講看過的一篇文章,至今還記憶猶新,某火電公司在一化工工廠施工時,一位日本專家曾這樣說施工人員:“你們中國人的確有不怕死的可貴精神,在施工現場有不戴安全帽的現象。在日本,廠長,經理開會時安全帽都系得緊緊的。”這是對違章現象的莫大諷刺。出國留學它一針見血地言明了一些人安全意識的淡薄與無知,對自己的輕視就是對家庭和社會的犯罪。安全的警鐘要常鳴,奉勸可嘆的“勇士們”,收起你的蠻干和無知吧!有人說:安全生產的難點在我們自己,在我們自身的安全意識。仔細想想不無道理今天。“安全生產月”活動的展開,《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兩票三制”的嚴格執行……,這不都是為了搞好安全生產,領導和職工們用血的教訓組成的努力與決心。安全的隱患像一只狡猾的狐貍,隱藏著、等待著、觀望著我們的違章行為,伺機侵吞我們健康的生命。“在崗一分鐘,安全六十秒”,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做到這一點。在工作崗位上的每一分鐘,我們不僅要做到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時要保證自己所轄的電氣設備和電網的安全。
誰都清楚,燦爛的青春之花,會在安全的沃土上開的絢麗多姿,也會因事故的肆虐變得淡然無光。展望未來,我們每個人該走的路還很長,肩負的責任也很重。在新形勢、新目標下,我們的一舉一動應當更穩健更成熟。當我們看見紅艷艷的驕陽拔地而起,金色的沙漠上管道縱橫……,每一個靜止的、運動的生命體都被渲染的蓬勃、美麗。我們一定會情不自禁地感嘆:生命竟是如此美麗而精彩!然而,有兩個字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如果沒有這兩個字的相拌相依,我們將無法感受和擁有這美好的一切,這就是安全!
【篇四】
這世上總有些事在預料之外,結合近期發生的三起安全事故,我車間從多個角度進行了深刻的自我反思。每一起事故的發生,也督促我們反思在工作中安全管理、設備管理、制度管理上存在的不足。為此,我們要從中吸取教訓,查找不足,確保工作安全順利進行。
為什么會連續出現安全事故,這些安全事故是否可以避免?事故發生后,我們應該怎么想?出了事故我們應該如何應對?從發生的三起事故我們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發生,它與違章作業、責任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不高、現場管理有漏洞,規章制度執行不到位,監管不到位,工作放任自流都有直接或間接關系;我們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訓,把心里的壓力轉變成我們工作執行的壓力,將壓力有效地傳遞下去。
一是要將“安全就是生命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讓大家共知、共享,要喚起我們每名職工“違章就是事故”的意識,做到工作、謹慎,時刻如履薄冰。還要真正將我們的安全文化理念滲透到每一名職工的思想中,真正做到本質安全,不能麻痹大意憑僥幸;
二是要提高我們每名職工的安全認知能力。要真正認識到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嚴厲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會真正重視起來,才會將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實,去全面履職履責。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種隱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無事當有事,無中找有。排查隱患很重要的是要細致、慎之又慎,不采取細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對問題視而不見,就可能對發現的問題解決不了。我們安全生產是動態的,是24小時不停運轉的,舊的問題解決了,新的問題可能又會出現,一定要建立全面細致排查隱患的長效機制,去解決問題。
四是要重點部位重點抓。車間、班組、各職場都有不同的重點,自己分管范圍的重點自己最有數,這就要求對各自的管理重點首先自己要重視起來,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辦,保證重點部位管控到位。
五是要職能崗位職能抓。在技術業務崗位很,要做執行標準、帶頭遵守規程、規矩。查隱患、抓規范、不斷揭示問題;做好事故的應急防范、應急處置;保證各種設備的運行率、完好率,動態地保證生產過程中的安全。
最后,事故的發生總會讓人心痛,痛定思痛,找出根源,對癥下藥,才會避免這樣的事故發生,因此,深刻吸取此次安全事故的慘痛教訓,喚起每名職工安全想意識,做到每名職工不違章,不圖僥幸、不怕麻煩,要按照標準、按照規范,實實在在地干好自己的工作。
【篇五】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5章35條。從其制定的依據和解決重點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主要矛盾和問題來學習,體會對指導和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特別是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深受啟發。結合對《條例》學習、理解和貫徹工作,談幾點個人體會:
一、責任更加清晰
《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依據,貫徹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特別是強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高應急處置救援能力等一系列重點要求,突出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實施。從政府和企業兩方面進行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責任強化。
第三條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這兩條一是明確了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有關行業、領域,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二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全面負責”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單位建立、健全應急工作責任制的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 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已經 2018 年 12 月 5 日國務院第 33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9 年2月17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 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已經 2018 年 12 月 5 日國務院第 33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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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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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 李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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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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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 李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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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 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已經 2018 年 12 月 5 日國務院第 33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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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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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 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已經 2018 年 12 月 5 日國務院第 33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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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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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 李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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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 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已經 2018 年 12 月 5 日國務院第 33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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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是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而制定的法規。
2019年2月17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通過,2019年3月1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8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9年2月17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
(三)應急救援隊伍。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并采取有效措施,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辦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手續,報送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情況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應急救援
第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一)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五)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七)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
第二十一條 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第二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組織通信、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氣象、水文、地質、電力、供水等單位協助應急救援。
第二十四條 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第二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決定停止執行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需要依法調用和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調用、征用或者調用、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草案)》正式通過
12月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廣一批促進創新的改革舉措,更大激發創新創造活力;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有效保護產權,有力打擊侵權;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草案)》。
會議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草案)》。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統一領導、行業監管部門分工負責、綜合監管部門指導協調的應急工作體制,突出重點領域、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規定了應急救援預案制修訂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值班等要求,并細化了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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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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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具體由其承擔應急工作職責的機構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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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和危害,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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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人員職責分工以及應急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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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日內將應急預案報送備案。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受理備案的機關發現應急預案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應當責令制定單位限期修改,并重新報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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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至少每2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其中,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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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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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生產經營規模較小、依法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
第十條?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所必需的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定期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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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
??????(三)專職應急救援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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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了解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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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并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停止現場作業,組織現場人員撤離,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與人員;
??????(三)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發生次生災害的必要措施;
??????(四)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
??????(五)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收集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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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與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三)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四)維護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五)依法發布事故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應急措施。
??????
第十六條?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救援指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
第十七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成員應當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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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現場指揮部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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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在應急救援中發現可能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次生災害等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負責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救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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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療、氣象、水文、地質、電力、供水等保障,為救援人員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為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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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現場指揮部或者負責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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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對被調查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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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享受工傷保險條件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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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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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將應急預案報送備案的;
??????(二)未按照受理備案的機關的要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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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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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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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略部署、重大理論創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呈現。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在《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從嘉興南湖中駛出的小小紅船,到世界上最大的執政黨,在中國共產黨的字典里,“人民”一詞從來都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以馬克思主義戰略家的博大胸襟和深謀遠慮,在治國理政和推動全球治理中牢固樹立戰略意識,在不同場合多次圍繞戰略策略的重要性,戰略和策略的關系,提高戰略思維、堅定戰略自信、強化戰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我有幸參加了區委組織部組織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為期一周的學習,學習形式多樣,課程內容豐富,各位專家的講解細致精彩,對于我加深對黨的創新理論的認識、對黨的歷史的深入了解、對中共黨員的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剛剛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討論并通過了黨的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的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