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的目的是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的目的是5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2019年2月17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
(三)應急救援隊伍。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并采取有效措施,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辦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手續,報送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情況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應急救援
第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一)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五)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七)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
第二十一條 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第二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組織通信、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氣象、水文、地質、電力、供水等單位協助應急救援。
第二十四條 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第二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決定停止執行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需要依法調用和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調用、征用或者調用、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專家解讀丨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解析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安科院院長 張興凱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第一部專門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行政法規。《條例》作為實施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要支撐,其頒布實施必將全面提高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應急能力。
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應急工作,《條例》明確了三項制度、一個機制和四方面應急管理保障要求,即:應急預案制度、定期應急演練制度和應急值班制度,第一時間應急響應機制,人員、物資、科技、信息化等方面應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時,規定了應急工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制修訂應急救援預案是應急工作的重中之重。《條例》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第六條要求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發生法律法規、機構職責、資源條件、重大風險或者其他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同時第七條規定應急救援預案應到有關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應急演練制度。應急演練是確保及時、科學、高效、有效應急處置的一項重要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同時規定有關部門抽查演練;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演練中發現應急預案存在重大問題要及時修訂。
應急值班制度。當好黨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時代對應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和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一時間應急響應機制。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做出積極響應、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擴大、降低事故損失的關鍵一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控制危險源,搶救遇險人員,組織人員撤離,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維護好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同時,如果超出本單位應急能力,應及時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請求支援。
應急管理保障要求。為了保障應急制度和機制的實施,《條例》提出了對人員、物資、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應急保障要求。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對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第十條規定,高危行業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產業聚集區域內的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第十一條明確了應急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十二條提出了應急救援隊伍情況報送和公開要求。第十五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應急教育職責。第十六條規定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辦理應急預案備案、報送應急演練情況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等信息化措施。第十九條明確了事故應急救援費用承擔的原則。
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急預案制修訂、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事故應急工作,生產經營單位都負有主體責任。《條例》明確規定了違法追責的情形,比如第三十條明確了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第三十一條明確了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明確了責令限期改正和處以罰款的違法行為,第三十三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具體由其承擔應急工作職責的機構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和危害,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人員職責分工以及應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日內將應急預案報送備案。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受理備案的機關發現應急預案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應當責令制定單位限期修改,并重新報送備案。??????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至少每2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其中,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生產經營規模較小、依法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條?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所必需的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定期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三)專職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了解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并采取下列應急措施:??????(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二)停止現場作業,組織現場人員撤離,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與人員;??????(三)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發生次生災害的必要措施;??????(四)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五)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收集證據;??????(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采取下列應急措施:??????(一)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與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三)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四)維護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五)依法發布事故信息;??????(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救援指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七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成員應當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
第十八條?現場指揮部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十九條?在應急救援中發現可能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次生災害等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負責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救援人員。??????
第二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療、氣象、水文、地質、電力、供水等保障,為救援人員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為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一條?現場指揮部或者負責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對被調查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享受工傷保險條件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將應急預案報送備案的;??????(二)未按照受理備案的機關的要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
第二十八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的情形有( ? ?)。
A.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B.在應急救援中發現預案存在重大問題
C.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D.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正確答案:ABCD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下列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的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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