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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矛盾糾紛存在的問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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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英文名為:Emerson)是美國愛默生在1998年創作的詩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矛盾糾紛存在的問題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矛盾糾紛存在的問題4篇

【篇一】矛盾糾紛存在的問題

對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問題的思考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農村的社會矛盾糾紛和由此引發的各類刑事、民事和上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已成為影響農村乃至全社會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結合工作實際,擬就近年來農村地區矛盾糾紛發展的特點、成因及對策作一些探討。

一、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類型及特點

1、婚姻家庭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一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流動性增大,許多農民外出打工,受社會大環境的沖擊和影響,且由于夫妻長期分居生活,導致雙方在生活態度、觀念、方式產生差距,原來的婚姻基礎產生了動搖,戀愛關系破裂的越來越多。二是農村中仍有包辦婚姻現象,夫妻雙方感情基礎薄弱,按民間風俗結、訂婚的,解除婚約成了常事,為了彩禮、錢財等,往往導致雙方家人矛盾激化,造成了許多群體性事件;三是因第三者插足、孩子撫養、老人的贍養等問題帶來許多不利因素,使得農村一些家庭的倫理道德遭到破壞,甚至引發家庭暴力,虐待婦女、兒童、老人等犯罪現象。

2、重點工程施工和城市化建設引發的矛盾糾紛。近年來,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實施,各地對農村的投入不斷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頗多,在這過程中,勢必會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賠償等問題。由于尋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當要求得不到滿足時,少數人就會以各種借口、手段來阻工擾工。特別是因補償費用等問題引發的被征地農民聚眾鬧事,延誤工程進度等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隨著城鎮化建設推進,農村土地特別是農業用地被大量征用為建設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補償、征地后失地農民安置等有關政策不配套、不連貫、不落實的原因,影響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受經濟利益驅動,一些村民在要求得不到解決時,奉行“法不責眾”或“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觀念,置國家法律、社會秩序、公德以及公共利益于不顧,有的還采取極端方式,企圖通過把事情鬧大來迫使有關部門解決問題。

3、村級集體事務引發的矛盾糾紛。當前,農民的民主法制意識逐步增強,然而少數村干部在村級集體事務管理中,沒有真正貫徹“四民主兩公開”,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務、財務公開,但對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就坑蒙拐騙,使盡伎倆,極易引發村民不滿,造成村民信訪增多。另外,干部作風也是引發矛盾的一個因素,在農村確有少數干部為政不廉,以權謀私,任人唯親,拉幫結派,親此疏彼,損害村民的切身利益,致使群眾產生逆反心理,農村干群關系緊張,成為農村矛盾糾紛的多發點。

4、宅基地、土地承包、水土山田林的權屬問題引發的糾紛。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宅基地糾紛正呈逐年增多之勢。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由于轉包、退包、反包、繼承或征用等流轉行為,以及水土山田林的各種權屬糾紛因涉及爭邊界、爭資源、爭果實等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且由于政策性和歷史性等問題,常常比較復雜,一旦出現糾紛,調處難度大,且極易演變成群體性事件。據統計,因宅基地、承包山林引起的糾紛而引發的各類案件近年呈上升趨勢,且調解難度較大。

5、訴求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引發的糾紛。社會在不斷進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利益需求也不斷增多。有些人因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解決,就會用“自己的方式解決”,用激化的方式解決,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難”,最終演變成“老大難”問題;還有一旦發生矛盾糾紛,有些村民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處理,而是爭相找關系找路子,找后臺,致使小糾紛變成大糾紛,互不相讓,越鬧越大;有些矛盾糾紛本已得到解決,但糾紛雙方都認為利益沒有得到實現,就上訪,從而引發了上訪案件。

二、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1、少數群眾的個人利益思想過于激銳。隨著農村經濟利益格局的調整,少數群眾不是主動轉變觀念,適應變化,依法辦事,依照程序積極反映問題和困難,而是為了個人利益,全然不顧國家、集體利益,甚至不惜用違法亂紀的手段去獲取私利。還有少數人則錯誤地認為,要解決問題靠正常程序解決不了,只有把事情鬧大了讓黨委、政府知道,才能得到重視,才能解決問題,因而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欲望就置法律、道德約束于不顧,不斷采取過激行為,給黨和政府施加壓力,動輒就鬧,以圖取個人的經濟利益最大化。

2、農村干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意識淡薄。我國目前正處于政治、經濟的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不可避免。但由于有的農村干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意識不強,不能認真對待群眾的意見,不關心群眾的生活疾苦,還有的干部政治敏銳性不強,對矛盾的疏導化解不到位,導致有些矛盾日積月累,一觸即發。也有一些干部基本素質較低,服務意識較差,不依法辦事,對群眾缺乏感情,漠視其正當要求,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拖拉,對出現的矛盾糾紛不能及時調處。另外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時,不注重社會效果,盲目采取強制措施,雖沒有違背法律,但易造成一些群眾不能接受,導致糾紛發生。

3、農村基層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欠強。農村基層組織在貫徹執行國家政策、維護社會秩序、發展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農村基層干部專業結構單一,尤其是村一級干部參加政策理論學習不夠,對法律知識掌握得不多,處理問題時主觀因素影響大。有的基層干部認為農村經濟工作才是“硬指標”,而解決矛盾糾紛問題是“軟指標”,不能正確認識處理矛盾糾紛的重要性,因而也就導致有些村的人民調解組織形同虛設,調解成功率不高,人民調解員的作用沒能充分發揮。

4、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夠。這是農村很大一部分矛盾糾紛發生的直接原因。由于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不到位,沒有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群眾易產生抵觸心理,遇有人煽風點火,就易致事件惡化升級,近年來,雖通過多種形式加大農村的普法力度,但在一些農村,全民的法律普及程度不高,一旦遇到自身權益被侵犯的事情,少數群眾不知道依法維權,導致矛盾糾紛不能及時有效化解。

三、預防和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對策和措施

要依法、及時、有效地化解農村各種社會矛盾,深入開展新農村建設和平安農村建設,就必須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原則,堅持重心下移,強化基層,著力解決農民群眾普遍關心、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

1、轉變工作作風,不斷增強基層黨組織在農村平安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心在基層。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關鍵是把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好,發揮黨員干部模范帶頭作用。農村黨員干部,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密切黨同群眾的血肉聯系,著力解決農民生產生活中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確實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2、大力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著力提高農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村進程。當前,農村仍有相當部分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淡薄,普法工作十分艱巨。因此一定要結合農村群眾生產、生活實際,采取各種形式,依托各類宣傳載體,有針對性地在農村開展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大法律、政策宣傳力度,讓法律、政策真正進入千家萬戶,努力引導農民不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維權,并不斷提高農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水平,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3、大力開展農村傳統美德教育,倡導新農村風尚。強化農民群眾傳統美德教育,提高廣大農民的思想覺悟、道德水平,引導農民崇尚科學、破除迷信、移風易俗,是消滅糾紛的治本之舉。民間糾紛同當事人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觀念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歷史的原因,一些諸如孝敬父母、尊師重教、鄰里團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傳統美德被拋棄,被社會上的不良風氣、封建陋習代替,因此要開展“美德在農家”活動,大力宣傳傳統美德,弘揚孝道、慈善等德育教育,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提高村民道德水準,引導群眾積極向上,不斷加強文化道德和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共同參與處理。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

4、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優勢作用。人民調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方面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擬的優勢,一是無法定程序約束,可以快速化解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升級,特別是在防止民轉刑、群體性鬧事、群眾性上訪等方面。二是無交費負擔,當事人樂于找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矛盾糾紛。因為人民調解組織必要的調解費用是由政府支付的,這實際上也是政府在為老百姓花錢,是花小錢買大平安。三是人民調解可以法、情、理綜合運用,調解矛盾糾紛以理服人,調解成功一了百了。從實際運作看,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調解可以考慮法律、法理、情理的因素,一旦達成和解,當事人一般均心服口服,很少有反悔或繼續鬧事的現象。因此,要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加強鄉鎮、村組調委會建設,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5、建立健全完善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責任,各級黨政領導是排查化解農村矛盾糾紛的第一責任人,這要做為一項“硬任務”列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內容;要堅持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實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臺帳、矛盾糾紛分類處置、預測排查以及領導包案、跟蹤督辦、掛牌交辦等相關制度,把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落到實處;要實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責任“倒查制”。凡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一方面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對因工作推諉扯皮、責任制不落實和工作失職、瀆職等造成矛盾糾紛沒有得到及時有效排查化解的地方或部門的領導和負責人實行責任倒查,堅決處理;是要建立快速反應、控制有力的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機制。確保對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事件依法果斷處置,以贏得有效解決事件的主動權,把其對社會的危害降至最低程度。

【篇二】矛盾糾紛存在的問題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

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預防群體性事件激化和減少犯罪的首要環節,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證。根據有關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妥善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解決計生辦工作人員利益訴求的重要措施。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力度,實現矛盾糾紛化解關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及時發現、迅速處理各種可能引發信訪問題和影響計生辦穩定的矛盾糾紛,及時解決職工反映的切實問題,才能確保計生辦的和諧發展。

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主要任務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按照計生辦維穩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要求,貫徹落實“分級負責、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重點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糾紛,著力防范個人極端行為,及時遏制群體性事件,不斷減少信訪突出問題,為計生辦發展與和諧穩定提供保障。

三、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機制 1、排查工作。認真開展重點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重點矛盾糾紛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制定化解工作預案,落實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責任人。 2、聯動機制。計生辦各部門要認真執行處理信訪事項聯動工作機制的規定,加強協作配合,積極有效地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3、化解工作。計生辦各部門對矛盾糾紛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做到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不合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為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 4、落實工作。矛盾糾紛問題要進行備案,明確責任、進度和時限,保證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按照年初建賬、季度報賬、半年查賬、隨時銷賬、年底清賬的原則,提高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力度。 5、督導工作。計生辦分管包案領導、職能管理部門要針對管轄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進行跟蹤指導,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措施落實的情況進行督導。 6、穩控工作。計生辦要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公安機關的信息溝通,對信訪人有過激行為或揚言采取過激行為的,要及時制定穩控方案,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穩控工作。 7、信息工作。要及時、準確、全面、有效地收集和報送信訪信息,特別是對涉及可能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信息,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起因和工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要加強綜合分析研判,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針對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動權。

四、規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方法 1、堅持定期排查化解與動態排查化解相結合。按照“抓早抓小抓苗頭”的要求,堅持每半年定期進行一次重點矛盾糾紛排查的基礎上,要對計生辦日常醫療、護理服務活動中的矛盾糾紛隨時排查,要針對重大活動、重大節日、重要時期進行有針對性的排查,著力排查化解可能引發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隱患和苗頭,以及個人極端行為和有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不穩定問題,做到及時掌握、提前化解、嚴密防范。 2、堅持日常排查化解與重點排查化解相結合。按照支部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責任主體的作用,堅決落實信訪維穩工作責任制,做到日常排查化解工作系統化、經常化、制度化。同時加強對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力度,實行領導包案、掛賬督辦,限期化解制度。領導包案要切實做到包分析研判、包解決問題、包教育穩控、包息訴罷訪、把問題解決在本單位。 3、堅持計生辦排查化解與關聯部門配合排查化解相結合。在排查化解工作中要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信息,共同把握排查化解工作動態,相關科室要積極配合計生辦做好排查化解工作,真正發揮聯動作用,綜合發揮各方面力量,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問題。 4、堅持排查化解與管控相結合。根據維穩屬地管理的原則,計生辦在排查化解工作中對重點信訪人要及時與政府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情況,爭取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思想教育疏導工作。尤其對可能出現個人極端行為的人員,要配合政府部門和公安機關進行社會危害性評估,做好穩控工作。

某某鎮計劃生育服務站

2016年2月5日

【篇三】矛盾糾紛存在的問題

關于開展本轄區影響社會穩定

矛盾問題摸排調研報告

根據區政法委的工作安排,街道綜治辦按照要求,深入基層積極開展影響社會穩定矛盾問題的摸排調研工作,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當前矛盾糾紛的現狀及其原因分析

當前,轄區社會治安形勢總體良好,但維護穩定的壓力依然沉重。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由此產生的矛盾糾紛也不斷增加。較之以往,目前的矛盾糾紛除數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現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現為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與基層政府之間,企業職工與企業之間,這些矛盾糾紛,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是廣泛性,矛盾糾紛普通存在,非一個地方、一個企業所獨有,糾紛涉及面寬;二是群體性,集體上訪時有發生,矛盾主體一方往往人數較多;三是復雜性,引發糾紛的原因有體制、觀念、作風各方面的因素,有時則是多種因素交結在一起,調處難度增大。當前形勢下我地區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非法集資問題。轄區集資人員眾多,隨時有不穩定因素發生。

2、上訪但未能解決問題。有部分上訪老戶對信訪答復不滿意或有關部門未予答復,因而導致持續上訪或越級上訪不斷。

二、社會矛盾的現實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1、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作為街道辦維穩工作的重點,街道辦通過成立維穩工作領導小組,每月召開兩次專題會議,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認真調查,及早解決,爭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扼殺在萌芽狀態。

2、街道辦還成立了預防和處理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妥善解決突發群體性事件:如發生突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成員和工作人員務必第一時間趕到出事地點,做好勸導、疏散工作,迅速將現場情況上報區政法委,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態惡化。

3、當前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還存在有一定的問題: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基于司法行政系統指導,自治性解決機制發育不足,社區調委會是在法院指導和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與指導下進行工作的自治性民間組織,這種調解受行政權力的支配和影響較大,有許多不利因素:(1)增加了基層政府和基層干部的負擔;(2)強化了群眾對政府的依賴,不利于群眾自我管理的積極性;(3)增加了基層信訪壓力。

三、如何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的解決機制

1、要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深化改革,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是在改革過程中產生的。這些矛盾有的是由于新舊體制的碰撞而引起的,有的是改革沒有配套而產生的。解決好這些矛盾的根本出路是發展經濟,把產業結構調整和對外招商引資蛋糕做大,社會財富增加了,人民富裕了,許多矛盾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二是要搞好法制宣傳教育,通過普法教育,引導廣大公民在生產、生活中能夠依法辦事、依法做人、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要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一是堅持定期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地毯式排查和梳理,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尤其對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給予高度重視,并將排查和梳理出的情況及時上報;二是在深入實地進行調查研究基礎上,通過掌握具體情況,制定的解決措施必須切實可行。做到矛盾糾紛主要情況及產生原因明確、涉及人數明確、調處部門明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明確、處理辦法及具體措施明確;三是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社區居委會、調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3、加強維護社會穩定的組織力量建設,只有把基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綜治辦、維穩辦等維護社會穩定的力量整合起來,才能在地方政府的領導與大力支持下,既各司其職,又大力協作、互相配合,真正維護好當地的社會治安,保證穩定的工作大局。

四、對進一步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和完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1、建立矛盾預防機制。矛盾糾紛事件都有一個醞釀、發生的過程,因此,堅持把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建立預案、排查、回訪等預防機制,變事后處理為事前化解,變被動調處為主動預防。排查出的矛盾爭取全部化解在基層,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2、做好社區調委會的管理工作。調委會是調處矛盾糾紛的中堅力量,是調解民間矛盾糾紛的法定組織。要使社區調委員會更好地發揮出其作用,一是實行層級管理機制,社區調委會負責調處各類糾紛,調解不了的,交由司法部門進行調解,盡最大可能做到在轄區范圍內解決矛盾,避免矛盾激發;二是建立調節業務的培訓制度,定期對調解員進行專業培訓,增加他們的法律知識,培養他們的調解技巧,促進矛盾糾紛的有效調處。三是加強調委會的自治性,司法行政部門要盡量放權給基層調委會,保障基層調解委員會在調處矛盾糾紛過程中發揮其主觀能動性。

【篇四】矛盾糾紛存在的問題

獨店鎮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每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并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服務中心對所有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2、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社會保障工作分管領導組織黨政辦、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3、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經站會同國土資源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國土資源所、司法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5、城鄉建設規劃、城鎮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城鎮建設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市場監督和管理等矛盾糾紛,由經濟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處。

8、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信訪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辦會同派出所、司法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10、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站調處。11、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12、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調處服務中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中心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中心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中心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中心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信息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中心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絡組成人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薄;(4)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中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調處的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后,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3、中心調解的簡易矛盾糾紛,未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應填寫《矛盾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統一歸檔。

4、中心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全年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縣綜治辦。各類統計報表應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5、矛盾糾紛調處材料應在調處結束后一周內整理歸檔。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八、培訓制度

鎮綜治維穩中心負責對本轄區調解人員進行培訓。使廣大的調解人員明確職責,掌握與調解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按照“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群眾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配好調解人員。中心工作人員要實行公開上崗制度。

九、考核制度

工作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對調處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對因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上交或激化的單位嚴格按照獨店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責任書的要求,嚴肅處理。

十、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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