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區別使用約談與談話提醒及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
(紀檢監察機關約談 談話提醒 提醒談話 誡勉談話實踐應用初探)
約談、談話提醒、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做為紀檢監察機關在實踐中廣泛應用的四種談話措施,對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將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準確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有效遏制黨員領導干部違紀問題的發生,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和監督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由于黨內談話種類較多,各項黨內法規對四種談話的界定和運用的規定缺乏統一性,適用部門之間在實踐中缺乏整體化設計,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出現重復談話及沖突性談話的現象。故此,本文旨在對上述四種談話方式從概念、性質、異同、應用等方面,就實踐中如何運用約談、談話提醒、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等措施予以分析探索。
一、概念 (一)約談 涉及約談的黨內外法律法規數量較多,實踐中的運用也較為復雜,從做出單位上而言,包括:行政機關對企業或個人的;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的;本級機關領導對一般干部的;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的;紀委對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等。本文側重論述黨的內部的約談,主要是指一些黨內法規的規定,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條、二十八條和三十一條的規定可知,約談的主體是領導對一般干部,上級黨組織在對下級黨組織,紀委派駐組對其領導班子及成員、其他領導干部,紀委對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主要針對干部一般性違紀
問題和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定期約談監督。目前在省紀委印發的辦法(2015 年省紀委制定《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干部進行約談的暫行辦法》)中針對紀檢監察機關對“約談”下的定義:紀檢監察機關針對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群眾反映的問題,采取正式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警示提醒并督促糾正的一種監督措施。而學者給出的定義有以下兩種:1.黨組織對黨員干部的約談是指黨組織約見有輕微違紀問題或者不履行職責的黨組織負責人,依規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措施。(劉飛:《紀檢監察實務問答》)2.約談主要是指黨的上級機關為了了解情況、督促履職、推進整改而對黨的下級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的談話。(陳振:《完善黨內談話制度的體系性思考》2017.3·理論建設·馬克思主義政黨政治)不僅定義多種,約談的方式也是多樣的,例如一對一約談、集體約談、工作約談、信訪、廉政約談等方式。根據約談的定義及適用方式可知,約談在實踐中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這里的警示更傾向于一種問責的前導方式,例如 2019 年 10 月,縣紀委監委就縣自然資源局兩位公職人員參與涉惡案件,被縣人民政府判處刑罰一事對該局黨組書記進行約談提醒,就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中落實主體責任不力等問題談看法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二)談話提醒 以“談話提醒”作為關鍵字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庫中進行檢索,其中黨規 11 件,法律 2 件(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上述黨內法規和法律中對談話提醒的適用主體也并不唯一,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黨組織均可以使用,但規定談話提醒以紀檢監察機
關使用為主的有 11 件之多,實踐中也多以紀檢監察部門使用為主,多用于已經發生了的輕微違紀問題使用。
(三)提醒談話 以“提醒談話”作為關鍵字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庫中進行檢索,共有黨內規定 3件。上述黨內法規規定中提醒談話的適用主體是黨組織負責人,但某些地方性的其他文件中提醒談話的適用主體也可以是組織部門、紀檢部門,本文以黨中央法規的規定為主進行討論。提醒談話多用于發現黨員干部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時使用。
(四)誡勉談話 誡勉談話是指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等問題,但情節較輕的黨員干部或公職人員進行的談話。紀委、黨的工作部門、監察委都有權使用誡勉談話方式。依據現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及法律規定,誡勉談話適用于全體黨員、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二、四種談話的相同點 基于上述四種談話措施之間的概念、適用條件尚未形象系統準確、界定明晰的整體設計,導致在談話制度的有效執行上難以把控,在紀檢監察實務中,對四種談話措施也難以做到精準運用。其根源在于,四種談話措施從內涵上而言,具有一定的重疊性,其首要目的都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防止小錯誤拖成大問題。適時的對黨員干部開展談話,既體現組織對其的關心和愛護,對干部也是一種提醒與警示。首先,在談話主體上,四種談話均可由上級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或者領導干部對下級開展使用,體現了黨管干部的原則,通常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黨組織負責人對一般
干部。其次,在適用對象上,四種談話的適用對象也主要是黨員領導干部,體現了從嚴管黨治黨的原則,有利于增強規矩意識,增強責任擔當。第三,在處理方式上,四種談話措施均屬于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第一種形態,對于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問題使用。
三、四種談話之間的區別 盡管約談、談話提醒、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從各項規章制度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四者間存在著顯而易見的區別,在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相互之間的差異,保證監督執紀措施的精準有效。(一)
性質不同:約談既可以適用于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也可以適用于輕微問題;而談話提醒僅針對的存在輕微問題的情況,即意味著已經發現輕微違紀的問題;而提醒談話針對的是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對還未發生的問題的提醒與警示;誡勉談話是針對存在輕微違紀但尚不構成黨紀政務處分的問題。
(二)談話主體不同:談話提醒主要由紀檢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而提醒談話則主要由上一級黨組織對下一級黨組織負責人的談話。約談和誡勉談話則是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上級黨組織負責人均可以進行。
(三)監督體系不同:提醒談話屬于黨委(黨組)履行的黨內談話制度,談話提醒屬于紀委監督范疇。約談和誡勉談話是紀委、組織人事部門、上級黨組織均可。
(四)處理結果不同:談話提醒是經過紀檢機關初步核實過后發現問題輕微而做出的結果性處理,而提醒談話屬于日常黨委主體責任監督,在黨員干部未發現問題時及時談話提醒。誡勉談話是對輕微違紀問題的處理,針
對的是違悖黨員道德規范,但尚不構成紀律處分的。故此,中組部對誡勉談話的影響期規定為 6 個月。另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 2 月 8 日文件《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領導干部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一)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四、實踐中的運用 約談在實踐中被靈活的、廣泛的使用,由其在行政機關中使用較為靈活,作為一種提醒或警示的約談,在實踐中經常用于紀檢部門對派駐機構的集體約談,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的日常約談,上級部門對履職不力、工作滯后的下級部門約談等。例如 2017 年紀委督導約談“零立案”派駐紀檢機構,有效解決“弱監督、輕執紀、不問責”,進一步明確了紀檢組的職責定位和監督責任。又如 2019 年某紀委監委召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集體約談會,對轄區內 6 個行業部門“一把手”進行約談,要求對本行業、本領域開展掃黑除惡情況進行重新梳理。
談話提醒在發現存在輕微違紀違法問題時使用,其警示力度小于誡勉談話,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問題線索 4 種處置方式中,其中談話函詢、初步核實之后才決定予以談話提醒,可見談話提醒屬于結果性處理。2020年 1 月 19 日市紀委監委出臺文件《市紀委監委關于激勵干部擔當作為的實施辦法》中第 8 項要求“合理運用談話函詢。對信訪舉報內容不具體、可查
性不強的,一般不作函詢,通過談話提醒等方式處理;”筆者認為談話提醒作為處置方式,是談話函詢結果的有機組成,應當存入其個人廉政檔案,在其提拔任免時作為參考,故此,對未經過核查就給予談話提醒方式處理并不符合上位法規的立法意圖和運用規則。2019 年清明節值班期間縣應急管理局違反《中共縣委辦公室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坐好年節假日期間值班工作的通知[]-》“要嚴格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堅決杜絕值班人員不熟悉相關情況、擅離職守、非正式人員頂崗值班等現象”之規定,使用非正式人員值班,造成不良影響,被縣紀委監委給予該局黨組書記、局長談話提醒。縣的案例就是典型的違規違紀的行為,但因為行為輕微,而被給予談話提醒處理,體現組織對干部的嚴管與厚愛。2019 年縣紀委監委共使用談話提醒 37 人次,占第一種形態的 8.1%。
提醒談話是是踐行黨內談話制度的預防性談話措施。某國土資源局干部在接受了該局領導的提醒談話并簽訂了《不舉辦升學宴謝師宴承諾書》后,仍于年為女兒舉辦升學宴,為此受到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此可見提醒談話多用于干部們不被允許且容易發生的問題上,起到預防提示的作用,消除僥幸心理。例如升學宴、子女婚宴、上班期間飲酒等屢禁不止的問題上使用。
誡勉談話在實踐中使用較為靈活,也是四種談話中最嚴厲的一種談話,是紀律處分之前的最后一道界線。年縣紀委監委接到舉報線索稱縣教育局違規為某退休干部提高職稱工資,致其多領工資。經縣紀委監委核實年教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員未經核查退休人員檔案就將一名小教高級職稱的退休老師錯填為中教高級,并經局長簽字加蓋公章報送縣人社局辦理,致使該名
退休人員多領元的退休工資。年月,縣紀委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教育局局長身為教育局主要負責人有時分管人事的領導,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給予誡勉談話處理;直接責任人給予立案審查。從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誡勉談話是發現輕微違紀問題后的處理,同時也是一種問責措施。縣紀委監委年共使用誡勉談話 29 人次,占第一種形態的 6.4%。可見靈活運用各種談話管理干部,根據違紀程度寬嚴相濟適用措施的重要性。
五、需要注意的問題實踐中,基層紀檢監察干部對于本單位做出的誡勉談話是否有影響期、誡勉談話與其他談話的實質區別是什么感到困惑。2015年 10 月 19 日中紀委法規室就“誡勉談話是否屬于組織處理,是否有期限規定,對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響?”做了答復稱“關于誡勉談話的影響期以及對晉職晉級、提拔使用、評先評優等事項的影響,各級各地各部門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規定,標準尚不統一,比如,根據中央組織部出臺的《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誡勉談話的影響期應當在實踐中依據有關規定來判定”。中紀委法規室在此問題上并沒有直白的說明誡勉談話是否有期限規定,但列舉了中組部文件有關誡勉談話影響期的規定,并強調了在實踐中依據有關規定來判定。另外區黨委辦公廳年文件《對作風不嚴不實領導干部進行談話誡勉的暫行辦法》(黨辦發〔〕號)第九條“受到談話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及各類評先選優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的規定更是明確黨員領導干部在受到誡勉談話處理是有 6 個月的影響期的,該文件適用于縣級以上所有黨政
機關領導干部,包括紀委。綜上筆者認為在給予黨員干部誡勉談話處理時應當考慮有 6 個月影響期。對于從事公務的非黨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第九條也可適用誡勉談話,有關其影響期的規定尚處于空白。但是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政務處分中警告的處分期為 6 個月,而作為比政務處分輕一個檔次誡勉談話影響期就不能跟黨內誡勉談話的影響期相同。筆者認為可以比照黨內誡勉談話是黨內警告影響期的一半執行,將政務中的誡勉談話規定為 3 個月的影響期試行,當然這還需要立法層面作出明確規定,補足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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