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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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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銀辦發[2001]284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章 電子公文傳輸范圍

  第四章 用戶 IC 卡、電子印章管理

  第五章 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電子公文傳輸的基本流程

  第七章 設備維護和管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九章 其他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中心支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1999]161 號)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管理,保證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安全、高效、暢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包括:總行與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各單位)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之間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骨干網),各單位與所轄地市中心支行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二級網)。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電子公文是指具備中國人民銀行公文要素,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傳輸的電子文本或輸出打印文本。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與紙質公文具有相同效力,對電子公文的收發、傳閱、簽批、歸檔等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文處理辦法》(銀發[2000]360 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實施密碼保護,各使用單位和操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關密碼管理規定,確保電子公文和密碼設備的安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總行辦公廳統一負責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管理。各單位辦公室負責轄區內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總行辦公廳和科技司統一組織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軟件開發、升級改造和網絡加密工作,各單位不得自行對該系統進行軟件升級改造。

  總行科技司負責該系統服務器、打印機等硬件設備的統一選型。各單位科技部門負責其他相關設備的選型并按總行的要求進行設備的配置、安裝、調試及技術支持等工作,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七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在中國人民銀行內聯網電子郵件系統平臺上運行。網絡及電子郵件系統平臺由科技部門統一配置、維護和管理。

  第八條 各使用單位設立電子公文傳輸工作站,配備機要人員具體負責傳輸公文的接收、遞送工作。該項操作人員實行 AB 制,并保持相對穩定,以確保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連續、穩定運行。

  第九條 各單位辦公室會同科技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電子公文和傳輸系統的運轉及管理情況、有關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電子公文傳輸工作站要嚴格依照規定的操作程序傳輸電子公文。運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向總行辦公廳、科技司或分行辦公室、科技處反映。

  第三章 電子公文傳輸范圍

  第十一條 總行及各單位下發的機密級以下(含機密級)各類文件,包括:黨委發文、行發文、黨辦發文、辦公廳(室)發文及行發簡報等;各使用單位報送上一級單位的機密級以下的行發文、黨委發文及報送黨辦、辦公廳(室)的發文。

  第十二條 絕密級公文原則上不通過該系統傳輸。遇特殊緊急情況,經總行辦公廳或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在骨干網上傳輸絕密級文件。二級網上不得傳輸絕密級文件。

  第四章 用戶 IC 卡、電子印章管理

  第十三條 總行辦公廳負責制作、頒發各單位的用戶 IC 卡、電子印章磁盤;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制作。頒發轄區內副省級城市、地市中心支行的用戶 IC 卡、電子印章磁盤。

  各使用單位電子印章磁盤損壞應及時向制發單位報告,并申請更換,嚴禁使用單位擅自制作和復制電子印章磁盤。制發單位對損壞的電子印章磁盤負責銷毀。

  各使用單位的用戶 IC 卡如發生損壞,須由分行、營業管理部報總行重新注冊后進行更換。

  第十四條 用戶 IC 卡是識別用戶身份的標志,內含系統密碼等重要信息,各使用單位和操作人員要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電子印章磁盤應視同實物印章,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定》(銀發[2001]315 號)進行管理。電子印章磁盤使用嚴格按照印章使用權限進行,嚴禁空發,空打印紅頭、印章。

  第十六條 電子印章磁盤的 TIF 文件由制章人員妥善管理,制章人員不得隨意制作生成帶 EPF 文件的電子印章磁盤。

  第十七條 電子印章磁盤只用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

  第五章 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十八條 各使用單位要設置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專用機房,并單獨配置微機接收、發送電子公文。電子公文傳輸機房是機要重地,非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第十九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各環節的操作人員要嚴守秘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操作程序、公章密碼。用戶 IC 卡、印章電子磁盤應由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 操作人員應及時接收、發送電子公文,不得隨意擴大收發公文的范圍成延誤辦文時間。印有發文機關標識和印章的作廢公文要及時收回銷毀,在注明原因后刪除此電子公文文本。各使用單位對接收到的代轉送電子公文,若主送、抄送均沒有本單位,在轉送完畢后,要刪除此電子文本。

  第二十一條 為防止傳輸網絡受到計算機病毒和網絡黑客的攻擊,各使用單位和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嚴禁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專用計算機上玩電子游戲和進行與傳輸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嚴禁使用來歷不明的軟盤,使用傳輸軟盤應事先作殺毒處理;

  (三)嚴禁傳輸專用計算機與互聯網聯接;

  (四)電子公文傳輸操作過程中遇到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要及時與科技部門聯系,及時發現隱患,解決問題。

  第六章 電子公文傳輸的基本流程

  第二十二條 傳輸的電子公文要采用方正軟件進行編排。各使用單位的錄入人員負責編輯排版,并指定紅頭和公章在公文中的位置。對非公文類型的文檔要轉換成方正文件類型后,轉交發送人員。

  第二十三條 發送人員要依據紙質公文或公文清樣,使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連接需傳輸

 的電子公文及附件,蓋章打包、選定發送范圍、定義打印份數及相關附注信息、瀏覽需傳輸電子公文并審核無誤后方能傳輸。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員要及時接收電子公文,并按規定的打印份數進行打印。裝訂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所有接收到的電子公文都要及時填寫回執,以便發送方了解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各使用單位應建立電子公文傳輸收發登記制度。對所有收發的電于公文均進行認真登記,以備查詢、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使用單位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告知上一級管理部門。對節假日前傳輸的特急公文要及時接收,并通過電話與發文方聯系。

  第七章 設備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門要確保傳輸網絡暢通,指定專人對電子公文傳輸設備進行維護,保證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第二十八條 涉及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相關技術資料、軟件等要有專人妥善保管,不得遺失。人員發生變化時,應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程序編碼和改動機器設備的設置參數,以保證各傳輸工作站軟件與硬件的統一。

  第三十條 用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服務器、計算機、激光打印機等專用設備,不得兼作他用。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總行辦公廳與科技司負責對各單位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運行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轄區內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運行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上級行管理部門應對制度完善、管理嚴格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操作規程、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嚴重事故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并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對電子公文編輯排版等具體處理方法,參照總行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公文格式>的通知》(銀辦發[2000]324 號)及《關于改進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操作過程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42 號)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行辦公廳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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