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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鄉鎮行政管理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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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題目:關于鄉鎮行政管理的現狀的調查報告

 學號:89

  姓名 : 陳建風

  鄉鎮就是我國政府管理“五級結構”的最末端機構承擔著貫徹上級政策、管理鄉鎮農村、溝通城鄉的重要責。有道就是“上面千根線,下面一根針”,足見鄉鎮管理的復雜性與重要性。鄉鎮管理就是以鄉鎮政府為核心的鄉鎮組織依法管理鄉鎮范圍內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全面小康社會,難點在農村,重點在鄉鎮,工作著力點也在鄉鎮。鄉鎮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與水平,直接關系著一個縣區、一個市的整體發展水平與綜合實力。

  一、鄉鎮設置現狀

 統一設黨委、政府、人大、人武部、紀檢委(監察室)與團委、婦聯。一般鄉鎮內設黨政辦,經濟發展辦、社會事務辦、企業辦、計生辦等等,同時鄉鎮設置司法所、派出所、水管所、計生服務所、勞保所、國土所、財政所,與文化站、林業站、農業站等,這些就就是傳 統的七所八站。站所一般 3—5 人。

  二、現行鄉鎮管理體制的特征與弊端

 鄉鎮管理屬于基層管理的范疇,其特點主要表現為:

 (一)綜合性

  鄉鎮管理的綜合性特點主要表現在:

 第一,管理對象與內容十分龐雜。每一個鄉鎮都設有黨、政、武、企、群眾團體等機構,領導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等工作。

 第二,從管理方法的運用上瞧,鄉鎮各項管理工作的開展,各項事業的發展,必須把各項工作加以綜合,采取綜合性的具體措施與辦法,才能把各項工作推動起來,從而收到明顯的效果。

 第三,從管理職能上瞧,由于鄉鎮工作的直接性與綜合性的特點,綜合協調與合作就是非常必要的。鄉鎮黨、政、經各部門只有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與幫助,才能使鄉鎮管理朝著預期的目標發展。

  (二)實踐性 鄉鎮處于我國政權系統的最基礎一級,鄉鎮管理處于廣大農村第一線。承擔著貫徹上級政策、管理鄉鎮農村、溝通城鄉的重要職責,具體地貫徹執行黨與國家的路線、方針與政策,并使之具體化,把方針、政策、法律、規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因此,鄉鎮管理必須直接面對鄉鎮各個部門或行業,必須從實際出發,解決生產與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理論與實際相結合。

 (三)群眾性

 鄉鎮作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域單位,實質就是鄉鎮管理機關代表人民群眾管理鄉鎮各項事務。要以廣大農民與城鎮民的愿望與要求為基本出發點,一切從群眾出發,一切為了群眾。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利益就是一致的,管理的本質就是為人民服務。鄉鎮管理不但切實反映與維護農民與城鎮居民的正當利益,同時也體現農民與城鎮居民的愿望與 要求。

  綜上所述,在現行體制下,鄉鎮政權的運作與管理特征集中體現為:

  一就是執行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政機關的指令與要求都要通過鄉鎮來貫徹執行,并具體落實到農民群眾中去。

  二就是綜合性。

 鄉鎮全面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與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就是直接性。除村民自治組織外,它沒有下屬行政組織,基本上就是直接同農民群眾打交道。

  四就是非完整性。不象縣以上領導機關那樣功能完備、機構齊全。

  鄉鎮管理體制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職能轉換不到位。一就是管理職能越位。管了許多本應由市場、企業與中介組織管的事。二就是服務功能錯位。上級將名目繁多的指標分解下達給鄉鎮,并簽訂目標考核責任狀,有些指標采取“一票否決制”,與鄉鎮主要負責人政績“掛鉤”。鄉鎮領導不得不將主要精力投放在落實各項指標上,沒有足夠精力為農民服務。三就是社會職能缺位。尤其就是免征農業稅后,由于財力制約,大部分鄉鎮只能維持工作運轉,無力承擔公共設施建設,影響了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整體水平。《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鄉鎮政府的職權為七項。但在實際工作中,前鄉鎮承擔的工作內容十分龐雜,可概括為八大類近 50 項,鄉鎮工作事無巨細,包羅萬象,面廣、量大、事雜,將有些應由社會承擔的職能納入鄉鎮管理范圍,將有些應由農民做的事情由干部來做,成為“全能政府”、“無限責任政

 府”。越位、缺位、不到 位的情況較嚴重,有些應該做的工作沒有精力去做,而有些不該做的工作卻疲于奔命。

 (二)站所設置不合理。站所的設置大而全,而且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鄉鎮不論人口多少,規模大小,站所設置千篇一律,這種狀況增加了財政開支,降低了工作效率。有的站所上劃由上級主管部門垂管,又受鄉鎮屬地管理,鄉鎮與部門之間缺乏有機配合與協作,形不成人才、資金、設施、技術的優勢互補。同時還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的現象,即管理型的干部多,服務型的干部少;“萬精油”式的干部多,掌握專業技能的干部少;生產型的干部多,經營型的干部少,制約著鄉鎮功能的有效發揮。

 (三)人權事權脫節。突出表現為責權分離,管用脫節。設在鄉鎮的站所、中心,有的職稱評定在縣以上部門,年度考核卻在鄉鎮。不少站所駐在鄉鎮,人財物卻垂直管理,形成“能瞧見的管不著,管 得著的瞧不見”。由于鄉鎮與站所主管部門權責重疊交叉,鄉鎮責大權小或有責無權,縣直部門權大責小或有權無責。《憲法》規定,鄉鎮政府就是我國最基層一級政權,但《行政處罰法》等法規沒有賦予鄉鎮政府執法資格疑似鄉鎮在法律規定方面職權殘缺,存在著“責任大、權力小”與“任務多、要素少”的現象。如禁止農用車載客、安全生產、農村環保等,鄉鎮沒有執法管理權,但工作還得干,只有“違法行政”。由于職能的弱化,工作手段與方式只能靠單一的教育與說服,而現在利益多元化的狀況下這種手段就是越來越不被認可,很多情況下就是無效管理。

 在對經濟發展的協調中,最常見的就是作為為企業發展征地的主體嵌入,讓群眾理解為官商勾結的負面行動,阻力前所未有,《物權法》出臺更加劇了企業征地發展與群眾利益的對立,單有的說服已經完全喪失了功能并且容易讓鄉鎮政府卷入具體行為就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質疑,甚至卷入法律糾紛旋渦,難于在對經濟的發展支持與老百姓的利益維護中有所作為,陷入干部無能、政府無用的信譽危機。

 (四)政事、政企不分。財權、物權為在縣區業務部門,事權留在鄉鎮,存在著“見到人的管不到人,管到人的見不到人”與“有責任的沒法管,有權管的沒責任”的現象,造成鄉鎮職能虛化,責任增大,自主權縮小。一些站所上劃后,大都承擔著本行業的行政管理職能,肢解了鄉鎮政府的行政職權,難以發揮應有的行政效能。同時,鄉鎮政府往往包辦了企業、事業單位的事;黨委政府也很難把黨務與政務分開。條塊分割,權責分離,鄉鎮政府很難統籌、協調,不能有效地配置管理要素,進而充分履行職能。另外,有法律地位但沒有執法權。

 (五)鄉鎮債務多,負擔較沉重。鄉鎮財政實際上就是轉移支付財政,自身沒有財政能力,收錢無門,掙錢無路,要錢無緣,要想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實在苦惱。由于債務較多,負擔較沉重,償還難度大,不同程度地影響到鄉鎮的正常管理工作。同時,鄉鎮償還能力有限,主要依靠縣區財政加大轉移支付額度。并且為了發展與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舊債尚未還清,又累欠新債,有的鄉鎮不得已向社會集資,向農村信用合作社借貸。花錢去路多,收錢來路少,鄉鎮領導窮于應對,甚至無可奈何,不能全身心地投入管理工作、服務活動與事 業發展。

 上述問題的存在,不能歸咎于哪級組織、哪個領導,其成因就是復雜的。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黨的十五大,經過 20 年的農村社會主義改革與建設,農村管理體制、管理對象、管理任務、管理方式等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既有現實的原因,又有歷史的原因;既有社會條件的原因,又有自然條件的原因;既有體制機制的原因又有資金等管理要素匱乏的原因;既有鄉鎮自身工作的原因,又有上級組織的原因。這也就是目前需要認真思考并逐步進行解決的問題。當前,我國正處在發展的關鍵時期,新情況、新問題大量涌現,鄉鎮管理必須創造性地回答與解決農村現代化建設所面臨的現實矛盾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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