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狠干影院/欧美午夜电影在线观看/高黄文/国产精品一区二区在线观看完整版

涉外民商事案件協議管轄制度研究

| 瀏覽次數:

摘要對我國涉外民商事案件協議管轄制度中的一般性規定和排除性規定進行簡要介紹,并對我國的涉外民商案件管轄范圍的完善提出個人建議,以其更好的理解我國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協議管轄制度的相關規定。

關鍵詞涉外 民商事 協議管轄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3-130-02

我國已成為WTO成員國,我國與國際社會的民商事交流將越來越頻繁,同樣涉外民商事糾紛也在不斷增加。如何正確處理這些糾紛,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國際形象及國際化的進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處理與國內民商事案件的法律處理有一個重大的區別就是:國內民商事案件的處理主要著眼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處理除了上述事項之外,首當其沖的是必須解決管轄權問題。因此,在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無管轄權便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而在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根據之一正是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既是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一項程序權利,也是現代各國涉外民事訴訟立法中普遍規定的一種管轄制度。

一、一般性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管轄協議適用范圍的界定也可以分為一般性規定和排除性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這是我國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協議管轄制度的一般性規定。可見,我國協議管轄制度的一般適用范圍為“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

“涉外”的含義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304條中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學者們對此并無太多爭論,對我國協議管轄制度適用范圍的爭議,主要在于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涵蓋“涉外合同糾紛”,二者并列使用有自相矛盾之嫌。38筆者并不贊成這一觀點。“涉外合同糾紛”與“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并列并不矛盾。我國《民事訴訟法》訂立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出臺于1992年。當時,我國的市場經濟和契約制度遠不如現在發達。所謂“涉外合同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措辭,個人認為,其首要目的在于將涉外“人身糾紛”排除在涉外協議管轄制度的適用范圍之外;而與“涉外合同糾紛”并列的“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實為兜底條款,其作用在于增加該條規定的靈活性,避免該條規定過于僵硬。因此,我們應將“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理解為輔助“涉外合同糾紛”的兜底條款。如此一來,該條規定就不那么自相矛盾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規定》”),第3條對“民商事案件”進行了列舉,“本規定適用于下列案件:(1)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2)信用證糾紛案件;(3)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4)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5)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其中并未出現所謂“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規定,這又一次印證了作者的觀點,“涉外財產權益糾紛”不能與“涉外合同糾紛”割裂開來,單獨存在。其次,我國立法未對“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進行限定,引起了適用選擇法院協議過程中的諸多不便。一方面,“合同糾紛”的含義不明確,;另一方面,“財產權益糾紛”的范圍很廣,很多涉及親屬關系、婚姻關系的糾紛具有很強的財產性質,顯然不能一并歸入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

二、排除性規定

目前我國有關管轄權協議適用范圍的排除性規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承認與執行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中的規定。

(一)專屬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明確規定“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這與《公約》的規定一致。如果說協議管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高度發展,私人處分權與國家主權對抗的產物,那么專屬管轄則體現了管轄權問題上深深的國家主權烙印。歷史的發展證明,雖然各國在越來越大的限度內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但完全放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方法仍是不可取的。不僅純粹發生在一國境內的案件完全脫離該國的管轄可能會損害該國利益,某些特定領域的案件,即便具有涉外因素,各國也普遍強制性規定由本國法院管轄,即“專屬管轄”。所以,在效力上,協議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凡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則不允許當事人協議管轄。

(二)消費者合同和雇傭合同

《內地與香港承認與執行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所適用的“特定法律關系”指“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傭合同以及自然人因個人消費、家庭事宜或者其它非商業目的而作為協議一方的合同。”這是我國首次明確將消費者合同和雇傭合同排除在協議管轄制定的適用范圍之外,與《公約》的規定一致。但該規定作為區際安排的內容,目前僅適用于內地與香港之間協議管轄的案件。

筆者以為,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協議管轄制度的章節中應做同樣的規定。江偉教授主持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就曾作過這種嘗試。為防止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通過格式合同中的管轄條款,選擇對消費者不方便的管轄法院,該建議稿第32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依格式合同成立的管轄協議無效”。此雖偏重于格式合同中的管轄權協議,但體現的立法精神亦在于保護弱者利益。“由于經濟地位的差異,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可能處于不平等的經濟地位,地位的不平等使得當事人選擇法院的自由極易受到侵害。程序自由要求保障真正的選擇自由,防止壓迫下的自由。因此,協議管轄又必須對選擇的自由予以適當的限制,平衡意思自治與公益的維護以及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地位選擇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法院,以維護真正的自由。”

(三)涉及身份關系的財產權益糾紛

一般認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于涉外合同糾紛和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在此范圍之外的民事糾紛不得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如涉外離婚案件、親子關系案件、收養案件等。”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協議管轄已經開始將其勢力范圍滲透到身份、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

筆者認為,關于協議管轄制度在親屬法、婚姻法等與身份相關的領域的應用,我國應持保守態度。如果某類事項純粹屬于自然人身份、能力等事項,自當被排除在協議管轄制度適用范圍外。因為該領域的法律關系與一國的社會習慣、文化背景、宗教信仰都有著緊密的聯系,按照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原則處理此類案件是多年來形成的傳統。若允許當事人協議將此類案件提交外國法院管轄,該外國法院的判決是否符合當事人國籍國的公序良俗、正義感和道德判斷便得不到保證,該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也會受到影響。

即使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財產權益糾紛,例如夫妻約定財產制引起的糾紛,撫養費和贍養費追索案件等,也不宜適用協議管轄制度。畢竟,凡因身份關系而引起的財產關系,身份關系糾紛和財產糾紛往往相伴隨而產生,甚至財產糾紛的解決需以身份關系糾紛的解決為前提。我們很難想象,當事人所屬國法院受理身份關系糾紛,而由當事人另行選定的法院受理財產糾紛這樣的情況。而且《1999年公約草案》和《公約》均明確規定排除自然人身份、能力,遺囑和基礎,家庭事項,甚至乎婚姻財產事項。我國也應該將涉及身份關系的財產權益糾紛排除在協議管轄制度的適用范圍之外。

(四)其它財產權益糾紛

學界頗具爭議的、認為應拓展適用協議管轄制度的其它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而引起的損害賠償、侵害財產權的案件,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和無因管理糾紛案件等幾種類型。51雖然“協議管轄的情形主要是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并對管轄做出約定。對于非合同案件來說,在糾紛發生之前當事人不可能達成管轄協議,而在糾紛發生后,由于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性,達成管轄協議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但是,實踐中又的確存在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達成選擇法院協議的情況。為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我國應將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擴張到涉外合同糾紛之外,而且這樣做并不會帶來任何弊端。

三、對我國協議管轄適用范圍的完善

(一)保留現行一般性規定

我國是否應借鑒《公約》的規定,以“民商事事項”取代“涉外合同和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呢?2008年8月1日起生效的《內地與香港承認與執行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雖在題目中將可承認與執行的判決限定于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但該文件第3條卻進一步縮小了“民商事案件”的范圍,規定“書面管轄協議”指“當事人為解決與特定法律關系有關的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的協議。”而“特定法律關系”指“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傭合同以及自然人因個人消費、家庭事宜或者其它非商業目的而作為協議一方的合同。”可見,《內地與香港承認與執行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也將其所調整的“民商事案件”的范圍進一步縮小至民商事合同糾紛。

(二)增加排除性規定,正反列舉相結合

我國現行立法僅規定協議管轄制度的一般適用范圍為“涉外合同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協議管轄不得違背我國法律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但是該一般性規定仍然存在模糊不清需要界定的情況。綜合第二節的討論,筆者認為,在一般性規定和專屬管轄之外,還應對協議管轄制度的適用范圍進行反向列舉,排除不能由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情況。應予以排除的事項主要包括:第一,消費者合同和雇傭合同;第二,涉及自然人身份、能力或家庭法事項的財產權益糾紛,如婚姻財產制度等;第三,自然人提起或者代理自然人提起的人身傷害訴訟。

綜上所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協議管轄制度對于我國在解決涉外民商事糾紛的有著積極的重要作用,這項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具有現實的意義,它的存在不可或缺。完善這項制度,對于我國在涉外經濟的開展上取得更好的成績,讓涉外民商事訴訟的管轄更具時代特色,也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錢鋒.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2]高曉力.國際私法上公共政策的運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3]蘇澤林主編.民商事審判管轄實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4]許軍珂.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法律出版社.2006.

[5]肖建華主編.中國區際民事司法協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

推薦訪問: 涉外 管轄 案件 協議 制度

【涉外民商事案件協議管轄制度研究】相關推薦

工作總結最新推薦

NEW
  • 一、工作制度1、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自覺做到準時到崗,按時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2、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得串崗閑聊,不得辦私事,嚴禁上班時間利用電腦玩游戲、看影視、觀球

  •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經

  • 銀行員工學習規章制度心得體會通過這次三個多月的規章制度宣講教育活動,本人通過自學和集中學習,對個人業務基本制度、會計出納聯行基本規章制度、信貸管理基本規章制

  • 大學學生會規章制度金秋送爽,轉眼我們進入了深秋。今天我作為一名新生,希望能參加外聯部的競選。我競選的是學生會體育部部員一職,雖然我很清楚,我的競爭對手都是各

  • 法律援助規章制度法律援助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存根編號:( )援刑 字[ ]第 號領函人:_________________ ?批準人:________

  • 小學門衛制度學校安保(門衛)崗位是一個關系到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塑造學校形象的重要崗位。因此,全體安保教師必須高度重視,認識負責,努力履行崗位職責。

  • 村規民約制度守則為推進我村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樹立良好的民風、村風,創造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按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1、目的為了保證食品的質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證落實質量安全企業主體責任。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內對質量安全有關的

  • 幼兒園安全保衛制度一、建立治安保衛工作機構1、學校專設一名治保主任,由校長任命,由校長直管或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專管。安全主任必須服從管理,嚴格落實安全保衛工

  • 我礦副立井中央水倉共有主、副水倉兩個,現有大量煤泥沉積,為保證我礦主、副水倉儲水量的穩定,需要進行清掏煤泥。為了保證在施工過程的安全施工,我們需要做好哪些安全技術措施呢?今天初心范文網編輯為大家帶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