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精選管理方案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2020- -6 6- -8 8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溫州建峰公司駐山金阿爾哈達項目部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目錄
一、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2 二、職業危害預防制度……………………………………3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及職責、制度……3 (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5 (三)勞動防護用品佩戴制度………………………7 (四)有毒有害氣體檢查制度………………………9 (五)通風防塵設施管理規定………………………10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12 四、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5 (一)事故報告制度…………………………………15 (二)職工傷亡事故搶救上報程序規定……………16 (三)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制度………………………19 五、設備安全管理制度……………………………………21 (一)壓力容器管理制度……………………………21 (二)豎井提升系統檢查制度………………………28 (三)設備事故管理制度……………………………33 (四)設備檔案管理制度……………………………41 (五)設備管理獎懲制度……………………………45 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49 七、安全生產獎懲制度……………………………………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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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66 九、安全辦公會議制度……………………………………66 十、危險源檢測、評估管理制度…………………………67 十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獎懲制度………………………73 十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制度………………………75 一、
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
第 一條 項目部每年定期組織二至四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如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產月”等;并根據所在礦部安全生產專業檢查組的職責范圍,每月定期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科及有關部門負責對日常的安全生產進行檢查監督,檢查情況要匯總到安全科,并要登記在冊。
第二條
項目部生產車間和班組應參照所屬礦部和項目部的檢查形式,每周定期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應每班進行安全檢查若干次。
第三條
安全檢查形式包括:普通檢查、專業檢查、抽查和季節性檢查。
第四條
安全生產大檢查內容包括:
1、查思想:查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安全責任心是否強,對違章現象是否敢于制止,全體職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牢固。
2、查制度:查安全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貫徹執行情況,有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現象。
3、查紀律:查有無違反勞動紀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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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領導:查領導是否將安全生產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上,是否做到了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對反“三違”和整改事故隱患的態度和落實情況。
5、查隱患:查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產,危險源的狀態是否穩定,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對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見。
6、查整改:查大檢查和日常檢查提出的問題是否及時得到處理,隱患整改是否徹底,暫時無法處理的,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
第五條
安全檢查工作應具有計劃,做到目的明確、要求具體、責任到人、整改及時。
第六條
安全檢查工作應堅持齊抓共管,依靠職工、依靠技術人員、邊檢查、邊整改、邊總結和邊推廣先進典型及先進經驗。
第七條
安全檢查結束后,應根據礦部檢查情況通報,按要求進行相應的整改。
第八條
各種檢查和存在的隱患必須有記錄并要詳細認真填寫,被檢查單位的責任人必須對檢查情況進行整改。
二、職業病預防制度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職責及制度
為了加強我項目部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的組織領導工作,確保廣大職工身心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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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肺病防治條件》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成立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其職責及制度。
一、人員組成:
組
長:李求秋 副組長:李春生、王孫稻 成
員:劉松茂
賴珍喜
許家增
李宗江
二、職責范圍:
1、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及有關部門、總公司和建峰礦業關于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2、負責項目部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生產作業條件、環境及儀器測定的數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辦法,防止職業中毒,減少職業病的發病率。
3、與有關部門和單位聯系協調,按規定做好職業病的普查和鑒定工作。
4、負責接塵、接毒作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組織定期查體。
三、管理工作制度:
1、職業病的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職業衛生責任制,設立相由項目部安全科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宣傳工作。
3、運用先進技術及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作業場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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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危害因素濃度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4、涉及有害作業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有害作業場所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易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志,配備有效的應急、防范設備和救護用品,并接受礦方的統一管理和指導。
6、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
7、新招工人上崗前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和宣傳教育。。
8、對有危害職工身心健康的違章違規現象和行為,在教育的原則下,要嚴格考核,決不姑息遷就。
(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結合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礦業的統一要求和管理,結合本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項目部從事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儲存、發放、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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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為防止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所使用的防護裝備。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普通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
安全科和倉庫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與儲存
第六條
項目部經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鑒定證》,普通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生產條件資格認可證》和《安全鑒定證》。并且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對采購的質量負責。
第七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按相應數量、規格、型號進行采購,勞保用品必須合格。
第八條
勞動防護用品要有專門倉庫予以保管,貯存不得超過標準規定時間。
第九條
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人員應嚴格出入庫手續,做到帳、物、卡相符。
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十條
凡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凡外單位來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礦業項目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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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實習和培訓人員,必須自帶勞動防護用品。
第 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與報廢
第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防護措施,發放給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佩戴好,充分發揮其作用和效能。
第十三條
所有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勞動防護用品,并認真進行檢查其防護性能,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完好。
第十四條
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時間及時更換,超過其使用期的不準使用。
第十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失去安全效能及使用壽命的要立即報告,停止使用。
第五章
處 罰
第十六條
凡到工作崗位的從業人員必須穿戴齊勞動防護用品,如有違犯不穿戴者或起不到勞動保護的,按《山東黃金集團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考核標準》進行嚴格考核。
(三)勞動防護用品佩戴制度
第一條
進入有物體打擊、撞擊危險、火災、空中架設線路、高處作業等易傷頭部的場所必須佩戴好安全帽。
第二條
進入有粉塵及其它含塵的有害氣體的場所必須佩戴防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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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進入有有毒氣體的場所必須佩戴防毒口罩;在有中毒和窒息危險的場所必須佩戴防毒面具或禁止進入。
第三條
在有毒物、車削物、有顆粒物及有害液體飛濺等易傷害眼部或影響視覺會導致事故的作業場所必須佩戴防護眼鏡。
第四條
在易燃易爆的場所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有酸堿腐蝕危害的場所作業必須穿耐酸堿工作服、戴防護手套,有火焰、熱輻射的場所作業必須穿阻燃工作服。
第五條
在有刺割及熱危害的場所作業必須戴手套,但在有絞碾危險和可燃、助燃氣體閥門操作時禁止戴手套。
第六條
在有砸、擠、戳、灼燙危害的場所作業必須穿防護鞋,接觸電的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油污嚴重的場所作業應穿耐油鞋。
第七條
在有絞、碾、鉤、掛危險的場所,不得穿戴披肩帽、大衣、寬松衣物等勞動防護用品。長頭發者應將頭發挽進工作帽內,帶子、皮帶要有防絞碾措施,工作服必須“三緊”(袖口、下擺、褲口)。
第八條
下井人員必須穿戴安全帽、工礦靴等基本的勞動防護用品。在采掘作業地點作業的人員必須佩戴背甲。
第九條
高空作業必須系戴安全帶。
(四)有毒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項目部有毒有害氣體場所檢測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有毒有害場所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依據盛大礦業的統一要求,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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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項目部范圍內從事使用、儲存及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均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要求溫州建峰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項目部對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由安全環保部門按以下要求進行檢測,測定的濃度每月進行一次統計分析,并向職工公布。
1、井下鑿巖工作面的空氣中含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 2、井下其他作業地點的空氣中含塵濃度每月測定一次; 3、地表產生粉塵的作業地點空氣中含塵濃度每月測定一次; 4、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測定一次; 第四條
井下 co 等有毒有害場所氣體根據現場情況及時進行檢測或在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的統一協調下請上級部門進行協助檢測。
(五)通風防塵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通風防塵設施的安全管理,減少作業場所有害有毒氣體的含量,保護從業人員的身心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依據總公司和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統一要求結合,我項目部通風防塵設施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施工范圍內的輔扇、局扇、風筒等安裝、使用和管理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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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項目部所有職工均應自覺遵守通風防塵設施管理規定,愛護通風防塵設施,對故意破壞通風防塵設施的均有權提出批評和檢舉。
第四條
對在通風防塵設施管理過程中防止事故發生做出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破壞通風防塵設施的給予經濟考核。
第五條
各班組和施工隊長要嚴格執行通風防塵管理制度,落實責任,明確職責。
第二章
通風防塵設施管理職責
第六條
通風防塵設施管理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
第七條
通風防塵設施使用單位的職責:
1、制定本單位的通風防塵設施的管理使用制度; 2、負責本單位通風防塵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3、教育本單位職工自覺愛護通風防塵設施。
第三章
通風防塵設施的現場管理
第八條
通風防塵設施未經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生產運營部和本項目部安全科的批準或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挪作他用,更不得故意破壞。
第九條
主房和輔扇除檢修下達停機通知及特殊情況停電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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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隨意停機;因特殊情況造成停機的,必須及時開啟;發現停機無法開啟的,應立即報告車間進行檢修。
第十條
局部通風除塵設施的管理:
1、井下局部通風設施必須按要求架設,風筒吊掛要平直,不得有漏風現象; 2、井下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要達到安全規程的要求;
3、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局扇必須連續運轉; 4、地表產塵場所產塵時,除塵設施必須連續運轉,不得停機; 第十一條
設備及人員通過風門時必須及時關閉,不得隨意敞開。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二條
輔扇、局扇不按規定開啟,造成通風系統紊亂的,每次罰款 200 元; 第十三條
局部通風除塵設施產塵時不開啟的、不按要求架設風筒的、獨頭作業無局部通風設施的,每處罰款 100 元。
第十四條
井下風筒無故因爆破或故意損壞而破損漏風的,每次罰款 200 元;不及時修復漏風的,每處罰款 100 元。
第十五條
未經允許打開風墻的,每次罰款 500 元。
第十六條
人員及設備通過風門不及時關閉的,每次罰款 200 元;造成風門破損的,每次罰款 500 元,無法修復的罰款 1000 元。
第十七條
無故損壞通風設備的罰款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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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其他故意破壞通風防塵設施的,依據《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考核標準》進行嚴格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井下通風防塵設施的管理范圍由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安全部門和項目部安全科負責劃分,并隨生產變化及時調整。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目的是幫助從業人員提高對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端正搞好安全生產的態度,了解生產活動規律及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使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條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應以下列人員為重點:
1、特殊崗位的工種; 2、新入礦的從業人員; 3、調換工種、改變崗位和采用新工藝作業的從業人員; 4、班組長及井下從業人員; 5、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單位領導及其他各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生產車間、班組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 :。
1、車間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礦部及本公司和項目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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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主要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第四條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的實施:
1、特殊工種按上級部門的要求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2、對新入礦從業人員按要求由溫州建峰駐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項目部安全科進行礦級教育、由項目部施工車間負責進行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接受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 72 小時,首先由項目部安全科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后安排到單位;單位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安排到班組;再由班組進行崗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經車間和班組考試合格后方能獨立工作。
3、對調換工種、改變崗位的從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班組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由各單位每年進行不少于 20 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管理人員、車間主任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不少于 20 小時。由盛大礦業組織實施,并自覺接受礦方的統一領導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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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對違章人員及事故責任人的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8、采用班前、班后會,安全活動日,安全例會,事故現場會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必須支付工資。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和考試結果要記錄存檔。
四、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
對傷亡事故的報告程序,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發生設備事故要同時報告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物資裝備部和安環部門;發生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要同時報告礦方綜合管理部、安環部和其他相關部門;發生傷亡事故要報告安環部和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條
傷亡事故系指項目部所有職工,為了生產和工作而發生的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符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75號國務院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范圍認定情況之一的,都應做工傷事故上報。
第三條
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照《職工傷亡事故搶救上報程序規定》的要求立即準確上報安環部門,辦公室和車隊安排好搶救車輛和醫護人員,迅速進行搶救。
第四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報告者,除責成補報外,對其責任者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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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職工傷亡事故搶救上報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對生產作業中發生的工傷事故,真正做到迅速及時地采取有效搶救措施,特制定本規定。
第 二 條
發生職工工傷事故后,所在班組、車間及有關單位,要用電話和其它方法快速上報,報告發生事故的單位、中段和作業地點及傷亡人數等,內容要簡單明確。
第四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接到工傷事故的通知后,應立即安排有關人員,以最快的速度到達事故現場,組織和實施搶救傷員工作。
第五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急性職業性中毒事故。
第二章
事故的搶救、上報
第六條
在生產作業中發生了工傷事故,要緊密有序的做好以下工作:
(一)班組、工段要采取有效的救護措施將傷員轉移到安全地點及運送傷員的位置。
(二)要及時地、簡明扼要地向項目部安全科報告,并根據情況由項目部安全科向礦方安環部門報告,并要安排一名有一定經驗責任心較強的同志堅守電話,以便做到搶救工作上、下互相聯系和落實有關措施。
(三)井下要及時地通知中段井口信號工。
第七條
項目部安全科在接到工傷事故報告后,要立即通知礦方衛生室、辦公室、值班室,安排好車輛、醫務人員所到的地點,并向有關領導報告,簡要說明一下發生事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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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項目部負責人要及時向礦方的分管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辦公室領導,報告。
第九條
井下信號工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通知井口信號工和卷揚工,停止罐籠提升作業,將罐籠停到指定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誤搶救傷員上、下井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 各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啟動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礦業的事故 應急預案組織進行搶救工作。
第三章
搶救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各部門必須留有值班人員。
第十五條
衛生室必須備有內裝搶救傷員所用藥品和醫療用品的急救藥箱,并存放在易取用方便、快捷的位置,值班醫生必須熟知急救藥箱存放位置。
第十六條
救護車為本礦職工在生產作業中發生工傷事故時搶救傷員的專用車輛,不得用于其它任何運輸。
第十七條
每個干部、職工在生產作業和操作中接到事故搶救要求后,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無條件的服從搶救傷員工作,不得以種種借口,逃避傷亡事故搶救工作。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八條
對搶救工傷事故有功人員按照標準進行獎勵,對搶救事故表現突出的人員按照礦有關規定再給予嘉獎。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任何條款者 100 一 500 元罰款。對謊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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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事故、以任何借口拖延搶救傷員工作或者通知后不參加工傷事故搶救者,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第一條
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包括各類險肇未遂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分析。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廣大職工及責任人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
第二條
事故發生后應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項目部安全科、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門、保衛部門、物資裝備部門等相關人員及聘請的有關技術方面的專家組成。
調查組的職責主要有:
1、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經濟損失等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三條
事故調查的程序 1、現場處理: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的某些物體,必須做好現場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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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2、物證搜集:
1)、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對現場搜集的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等; 3)、物件不得沖洗要保持原樣。
3、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1)、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 ①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②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④事故當日,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動作; ⑤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違章記錄。
2)、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①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和化學性能的實驗與分析;
③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④有關工作環境方面的情況,包括照明、溫度、濕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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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記錄; ⑤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包括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⑦其他可能與事故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4、證人材料的搜集:對證人的口述及書面材料,要認真考慮其真實程度。
5、現場攝影:
①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②事故現場全貌;
③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
第四條
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事故分析內容應包括:
1、會議召開的時間與地點;
2、會議主持人與參加人;
3、與事故有關人員介紹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 4、分析事故原因:
1)、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為直接原因; 2)、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組織不合理,無安全規程或不健全,對現場工作缺乏經驗或指導錯誤,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的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均為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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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析事故責任:
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并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根據事故的后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6、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結案歸檔。
第五條
及時進行事故通報并召開項目部所有人員會議,讓廣大職工吸取事故的教訓。
五、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壓力容器是企業生產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有壓力(密閉)的特種設備,搞好容器的管理是確保企業安全生產和充分發揮經濟效益的重要條件。
第二條
為確保安全運行,必須加強壓力容器的統計建檔,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狀態檢測、定期檢驗、報廢更新等環節的管理。
第三條
設備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要重視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經常深入基層檢查和指導各種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及檢修工作. 第四條
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根據它的使用條件,每隔一定期限對其進行一次全面的技術檢查,以便發現缺陷、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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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
壓力容器的分類
第五條
壓力容器是指承受流體壓力的密閉容器,根據國家勞動總局《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壓力容器是指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 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
2、容積 V≥25L,且 Pw.V≥19.6L.MPa
3、介質為氣體、 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指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第六條
按工作壓力分類,壓力容器可分為:
1、低壓容器:0.1MPa≤P<1.57MPa(16Kgf/CM2)
2、中壓容器:1.57MPa≤P<9.8MPa(100Kgf/CM2) 第七條
為便于對壓力容器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礦部根據我單位情況和容器承受壓力的高低、介質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產過程中的重要性,將壓力容器分成二類。
1、一類容器:非易燃或無毒介質的低壓容器。
2、二類容器
中壓容器。
第 八 條
項目部各單位必須根據本章第七條的要求,對本單位的壓力容器進行分類登記造冊。
第三章
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與安裝
第 九 條
容器的設計單位必須執行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證制度、嚴格執行圖紙審核,批準和備案手續。對圖紙應有三個審核人(設計、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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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核)的簽字。
第十條
容器的設計應保證安全可靠并便于制造安裝、檢驗和修理,筒體與封頭連接發結構按有關標準(如 JB1153—1156—73)的規定設計。
第十 一 條
容器及封頭上開孔不得超過以下數值:
1、筒體內徑 Dn≤1500mm,開孔最大直徑 d≤1/2Dn 且 d≤500mm
2、筒體內徑 Dn≤1500mm,開孔最大直徑 d≤1/3Dn 且 d≤100mm
3、凸形封頭或球形殼體的最大開孔直徑 d≤1/3Dn
4、錐形封頭的開孔最大直徑 d≤3Dn
第十 二 條
制造容器用的材料質量及規格應符合國標部標和其它有關技術條件要求,并提供質量說明書。
第十 三 條
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須得到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附上證明文件。
第 十 四 四 條 條
焊 接 鋼 制 受 壓 元 件 使 用 的 焊 條 應 符 合GB981—984—76 的規定,焊絲應符合 GB1300—77 的規定,焊條、焊絲應有制造廠的質量合格證。
第十 五 條
項目部在外購壓力容器時,應選擇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所購容器必須有制造質量檢驗合格證書。
第十 六 條
安裝壓力容器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無論是安裝在室外或室內的壓力容器, 其防火設施都應符合國家建設設計及防火規范的要求。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2 安裝在室外的壓力容器通風條件要好, 同時還要考慮日曬和防冰凍措施。安裝在室內的容器,其房間必須寬敞明亮、干燥并保持正常溫度和良好的通風。
3 室內各容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0.75m,容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0.5m。
4 房屋的室內標高決定于室內安裝容器的高度及吊裝要求高度,一般不應低于 3.2m。
5 室內放置的容器有可能形成燃燒爆炸氣體時, 安全裝置達到防爆要求,容器要可靠地接地。存放有毒氣體的容器的屋內要有通風裝置。有些特殊場所還要考慮萬一發生介質滲漏的中和處理設施。
第四章
壓力容器的管理 第 十七 條
壓力容器的職能部門為項目部安全科。
第 十八 條
項目部安全科的主要職能是: 1 貫徹執行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2 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驗收及試運行工作, 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3 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上報工作, 并提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第十 九條: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內容應包括:
1、原始技術資料。如設計計算書、總圖、 各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資料。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2、壓力容器的制造質量說明書。
3、容器的操作工藝條件。如壓力、 溫度及其波動情況、介質及其特性。
4、容器使用情況及使用條件變更記錄。
5、容器的檢查和檢修記錄, 其中包括每次檢驗的日期、內容及結果。
第二十條:為了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合理使用, 要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要求的容
器技術特性,制定容器的安全操作規程,內容應包括:
1、容器最高工作壓力和溫度。
2、容器的正常操作方法。
3、運行中的主要檢查項目與部位、 異常現象的判斷和應急措施。
4、容器停用時的檢查和維護要求。
第二十 一 條: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學習和崗位操作訓練,熟悉本崗位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設備結構、工藝指標、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采取的措施,并經考核合格才能獨立操作。操作人員還必須熟悉工藝流程和管線上閥門和盲板的位置,防止發生誤操作。
第二十 二 條: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嚴格控制工藝參數,嚴禁超溫超壓運行。容器在運行中應盡量避免壓力和溫度的大幅度變動,盡量減少開停次數。當容器的壓力超過規定值而安全泄壓裝置又不動作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切斷介質源。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第二十 三 條: 項目部安全科管理人員要加強巡回檢查工作,應認真進行對安全閥、壓力表及防爆膜等安全附件的巡回檢查,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并定期組織檢驗。
第五章
壓力容器的檢查、維護、檢修
第二十 四 條:搞好壓力容器的檢驗工作, 是延長容器使用壽命、預防事故的重要措施,一般是進行定期檢驗。
第二十 五 條: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一般可分為外部檢查和全面檢驗,檢驗內容應根據容器的技術狀況使用條件和有關規定,由使用單位確定報安全處批準,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檢查,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
第 二 十 六 條:遇到下列情況時,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間隔期應縮短。
1、裝有強烈腐蝕介質和運行中發現嚴重缺陷時,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檢驗。
2、無法進行內部檢驗時,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3、使用期過 15 年時,每二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 使用期過 20 年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并據以確定全面檢驗的時間或能否繼續使用。
4、介質對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 材料焊接性能差或制造時曾多次裂紋者,一般要求投產一年應立即進行內部檢驗。對外部有保溫層的壓力容器進行全面檢驗時,應根據缺陷情況拆除保溫層。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第 二 十 七 條
生產系統上的壓力容器的檢驗工作,要充分利用停產檢修時間,一般情況不得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
第 二 十 八 條
壓力容器的外部檢驗工作,由盛大礦業方面統一協調有關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工作由安全科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全面檢驗工作委托有壓力容器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三十條
各使用單位要重視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裝置(安全閥、壓力表、 卸壓孔及防爆膜)應靈敏、可靠、準確, 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驗。
第三十 一 條
應經常檢查壓力容器的防腐措施,保證完好,同時要采取措施,防止容器和有關連接管道的“跑、冒、滴、漏” 第三十 二 條
應經常檢查容器的緊固件和密封狀況,要求完整、可靠;減少與消除壓力容器的振動。
第三十 三 條
經常檢查壓力容器的靜電接地情況,保證接地裝置完整、良好。
第三十 四 條
壓力容器的維修應符合國家勞動總局與有關部門的規定,維修時,特別在注意以下問題: 1、不得在壓力容器上任意開孔。
2、修理時要制定正確的焊接工藝。
3、檢修后要進行必要的檢驗,并徹底清理。
4、容器內部有壓力時, 不得對其主要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作業。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5、檢修完畢,將填寫的記錄存入檔案 第三十 五 條
停用和封存的壓力容器要按指定地點存放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二)豎井提升系統檢查制度
為保證提升系統的安全運行,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特制定本檢查標準,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檢查范圍
提升機、導向輪、罐籠、鋼絲繩、鋼梁、罐道、平衡錘、電控和信號系統及井筒內其它設施。
二、豎井設備檢查內容
(一)巡回檢查內容:
巡回檢查就是指在提升機運行過程中,由當班的監護司機進行的一種巡視檢查。主要采取手摸、耳聽、眼視的方法。
1.檢查電動機的機體溫升,電動機滑環,發電機整流子接觸狀況,有無火花,轉動時有無異聲和震動。每半小時檢查一次。
2.檢查電動機滑動軸承溫度是否正常。每半小時檢查一次。
3.檢查聯軸器轉動時有無異聲,各螺栓是否松動。
每班檢查一次。
4.檢查閘瓦與閘盤接觸是否平穩,閘瓦有無斷裂,磨損程度,間隙是否正常。每二小時檢查一次。
5.檢查減速器轉動過程中有無異聲,各軸承工作情況與潤滑狀況。每二小時檢查一次。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6.檢查主軸裝置轉動時有無異聲和震動,襯墊有無松動,筒殼輻板有無開焊變形。平時注意觀察。
7.檢查深度指示器的指示是否準確,傳動裝置是否靈活可靠。交接班時檢查。
8.檢查液壓站各電磁閥動作是否靈活,泄漏情況,壓力是否正常。每小時檢查一次。
9.各基礎螺栓,銷軸是否松動,交接班時檢查。
10.檢查電氣控制柜接觸器的觸點接觸是否良好,各繼電器動作是否正常。交接班時檢查。
11.隨時注意觀察各種儀表: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速度表、溫度計等指示數值是否準確。
(二)日檢查內容:
日檢主要由運轉人員和維修人員負責進行,以維修人員為主。主要檢查運轉狀況、經常磨損和易于松動的外部零件、控制盤上各接觸器觸點接觸磨損情況,以及有可能出現問題的關鍵零件,并在點檢記錄上簽字。
1.主電機、齒輪箱、主導輪等各基礎螺栓有無松動,各銷軸磨損情況,各連接螺栓、鉚釘是否松動。
2.磨擦襯塊外觀檢查,襯塊最大磨損量不大于6.5mm,檢查主導輪的螺栓壓塊的緊固情況,不得有松動。
3.筒殼、輻板有無變形、裂紋,滾動軸承有無異聲,聯軸器工作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是否正常。
4.主電機軸承的潤滑情況,電機的溫升,運轉時有無異常聲響震動 5.閘瓦與閘盤的間隙及閘瓦片的磨損情況,保持使閘盤與閘瓦的間隙最大在 1mm— 2mm 范圍內。
6.檢查制動油缸動作情況,液壓站油泵、電磁閥工作情況,系統有無泄漏現象。
7.液壓系統、潤滑系統壓力的穩定性,跑、冒 、滴、漏的外觀檢查,及是否有異常聲音。
8.減速器齒輪、軸承有無異聲及彈簧工作情況。
9.電氣控制柜接線有無松動,信號指示是否清楚,各繼電器工作是否正常,各觸點接觸是否良好。
10.檢查導向輪的運行情況,潤滑部位的潤滑油是否充足。膠墊不得有破裂現象,天輪襯膠徑向磨損不得超過 11mm,輪幅不得有變形現象。
(三)周檢查內容:
周檢主要由維修人員負責進行。主要檢查制動系統、安全保護裝置及鋼絲繩磨損、位移情況。并包括日檢的全部內容,并在點檢記錄上簽字。
1.檢查鋼絲繩位移情況,及時切削主導輪繩槽的直徑。
2.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3.對罐籠、箕斗、平衡錘、懸掛裝置的旋轉器、銷軸、導向輪、罐耳間隙進行檢查。
4.檢查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如過卷,超速,限速等裝置的動作情況 (四)月檢查內容:
月檢由安全檢查小組負責進行,全面檢查豎井設施的運轉情況。并包括周檢的全部內容。
1.打開減速機觀察口進行檢查,沿齒高接觸≥40%,沿齒寬接觸≥50%。
2.詳細檢查和調整制動系統及安全保護裝置
3.主聯軸器蛇形簧是否有斷裂現象。
4.檢查鋼梁、罐道緊固情況、銹蝕變形磨損情況。
5.檢查制動盤的軸向偏擺,不大于 0.5mm。
6.檢查減速器緩沖彈簧是否有疲勞變形現象。
7.全面檢查導向輪輻條有無裂紋。
8.檢查制動器碟形彈簧有無裂紋、斷裂現象。
9.對深度指示器各傳動齒輪、軸承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
10.檢查減速器各滾動軸承的軸向、徑向游隙及內外圈與軸和軸承座的配合情況。
11.檢查提升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點檢制度的執行情況。
12.檢查天輪結構,軸承潤滑及磨損,繩槽磨損情況。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13.懸掛裝置(主軸,桃形環,銷軸,繩卡,調繩裝置)的磨損銹蝕,潤滑,緊固情況。
14.齒輪、聯軸器的磨損情況,對齒輪的徑向間隙和側向間隙,詳細測量檢查一次。
15.徹底檢查液壓制動系統,并進行零部件更換和調試工作。
16.檢查主卷筒,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更換:
a.主卷筒外殼的任意部位的圓度大于 10mm。
b.兩側輻板發生凹凸變形量大于 20mm。
17.檢查主軸裝置軸承的滾動體及內外圈有無剝落、點蝕現象,軸承的軸向、徑向游隙是否超過規定值。
18.檢查井筒裝置(平臺,隔離欄柵,風水管路等)有無不安全因素 19.檢查試驗下列保護裝置:
(1)限速保護裝置。
(2)過卷保護裝置。
(3)主電機的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
(4)過速保護裝置。
20.檢查井架的結構、震動情況。
21.檢查每根首繩的斷絲、減徑、和受力平衡情況,每根尾繩的斷絲、減徑等情況。
(六)應完整保存下列技術資料: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1.設備運轉記錄。
2.每班檢查和交接班記錄。
3.檢查和更換鋼絲繩記錄。
4.設備檢修記錄。
三、檢查標準
提升機、導向輪、罐籠、平衡錘、隔離梁、電控和信號系統及井筒內其它設施的檢查標準執行《設備操作、維護、及檢修規程》的有關規定。
(三)設備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設備是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設備事故的發生反映了設備技術和經濟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設備發生事故,將破壞正常生產秩序甚至造成設備損壞、人身傷亡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有效地防范措施,杜絕特大重大和重復事故,減少一般事故,才能保證設備安全經濟地運行。
第二條
設備事故管理必須執行
“預防為主”的方針,全礦應切實做好如下工作。
1
項目部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都應履行自己的職責, 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嚴格貫徹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維護規程、檢修規程、設備點檢等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對設備能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防止設備事故發生。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2 加強對職工預防事故的思想教育, 定期開展設備無事故安全運轉活動,及時消除設備隱患和缺陷。
3
加強職工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教育, 提高職工技術素質,定期組織反事故演習活動,增強職工應變能力。
4
召開設備事故管理總結會,不斷總結經驗教訓, 提高全項目部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條
對設備事故實行全面管理。
1
對設備事故實行管理, 無論何種原因引起的特大、重大、一般設備事故及故障,都須納入設備事故管理范圍。
2
對設備事故實行全員管理,每個職工都必須參加設備事故管理,堅決克服和制止拼設備、無潤滑、帶病運轉、冒險作業和檢修馬虎、湊和等不正常現象。
3
對設備事故實行全過程管理,動力設備部門應有專人負責設備事故管理工作,對事故從組織搶修、調查分析、制定和監督執行防范措施,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統計分析上報等全過程。
第四條
設備事故的管理工作由盛大礦業的動力設備部門負責。
第二章
設備事故的定義和分類 第五條
凡正式投產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設備的零件、構件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者或由于設備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應中斷而使生產突然中斷者,稱為設備事故 第六條
設備事故按影響生產時間和損失大小分為特大事故、重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
1 特大設備事故: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特大設備事故。
(1)設備事故損失在三十萬元以上者。
(2)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 15 萬元以上者。
(3)主要生產設備發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產 72 小時及以上者。
(4)因設備事故直接引起的其它重大損失。如火災、 水災、淹井、爆炸、建筑物倒塌或使人身中毒,重傷致殘、死亡等。
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重大設備事故。
(1)設備事故損失費在 5 元以上,30 萬元( 不含 30 萬元)以下者。
(2)設備事故設備修復費在 2 萬元以上者,15 萬元( 不含 15 萬元)以下者。
(3)主要生產設備發生設備事故使生產系統停產 24 小時以上,72小時以下者。
3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一般設備事故。
(1)設備事故損失費在 1 萬元以上,5 萬元(不含 5 萬元)以下者。
(2)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 2 千元以上,2 萬元( 不含 2 萬元)以下者。
(3)主要生產設備發生設備事故使生產系統停機 4 小時以上,24 小時以下者。
在生產過程中,設備的零件、構件損壞,但不足一般事故條件者,或雖未損壞,但設備動作不正常,控制失靈,需停機檢查,調整者稱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為設備故障,設備故障會使生產中斷并發生設備修復費用,也按設備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不列為設備事故。
1
因設備技術狀況不好,安排的臨時檢修。
2
生產線上的建筑物、 構筑物因使用長久自然損壞危及生產或迫使停產者。
3
在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安全件損壞使生產中斷者。
4
因生產工藝事故以及生產工具損壞使生產中斷者。
5
生產消耗件的正常磨損使生產中斷者。
6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設備損壞使生產中斷者。
7
檢修后的設備按規程進行試車、測試、 檢驗引起的設備損壞。
第三章
設備事故處理 第八條
事故搶修 1
設備一旦發生事故,操作者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斷電源等)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現場, 同時逐級上報設備管理部門。
2
現場檢查后,事故所在單位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盡快恢復生產。
3
一般設備事故和故障,由車間負責組織和處理,重大設備事故由山金阿爾哈達礦業有限公司物資裝備部門協同項目部生產車間組織搶修和處理,特大設備事故由主管領導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進行搶修和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處理。
4
參加搶修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服從統一指揮, 積極參加搶修,不得互相推諉。對搶修不力、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責任者,應與事故責任者一并追究責任,嚴加處理。
第九條
事故分析 1
凡設備事故,均應及時組織調查分析, 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未經處理,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當事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2
一般設備事故和故障,由項目部內部組織調查分析會, 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特大、重大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會,由主管設備的領導主持召開,事故部門及設備、生產、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條
事故原因分類 1
使用操作不當 2
維護不周
3
設備失修
4
安裝或檢修質量不佳
5
材料、備件質量不良 6
設計、制造不合理 7
自然災害 8
破壞性事故 9
其它原因
安全規章制度匯編定
第十一條
設備事故防范措施 1
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 掌握本設備的性能和結構,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能操作。
2
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設備使用、維護、檢修規程。
3
認真做好維護保養和檢修計劃,及時消除設備隱患,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4
對主要設備要嚴格管理, 逐步開展狀態監測和診斷技術工作,做到正確掌握設備技術狀況。
5
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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