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場工程
監理部安全規章制度
目 錄
一 一. 監理安全責任制度 ............................................................................................................................................. 3 二. . 監理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 3 三. . 監理安全工地例會制度 .................................................................................................................................... 3 四. .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4 五. . 安全審查備案制度............................................................................................................................................ 5 6.1 工程整改通知及復驗制度 .................................................................................................................... 8 六. . 安全巡視和旁站工作制度 ................................................................................................................................ 9 1、安全巡視 ................................................................................................................................................ 9 2、安全旁站 .............................................................................................................................................. 10 七. . 安全檢查簽證制度.......................................................................................................................................... 13 1、安全檢查簽證的程序:
....................................................................................................................... 13 2、安全檢查簽證的主要檢查內容:
....................................................................................................... 14 3、安全檢查簽證范圍:
........................................................................................................................... 14 八、監理安全獎懲制度 ........................................................................................................................................ 15
一 一. 監理安全責任制度
1、編制針對工程特點的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并制定相應的監控(預控)措施。依據《江蘇省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試行)》、《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補助費、文明施工措施費管理規定》,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方案、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2、協調解決各施工承包商間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影響安全文明施工的問題,記載每個檢查簽證點(重要施工設施在投入使用前進行的安全性能檢查簽證和重大工序轉接前進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檢查簽證)的圖像資料,并進行跟蹤控制。
3、通過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手段,對進場作業的施工機械(設備)、外包(分包)隊伍資質及施工合同與安全協議、特種作業人員等報審材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檢查、監督、跟蹤和閉環管理,實現對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二. . 監理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
新進入本公司工作的員工都必須認真學習監理部安全手冊,并接受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
(2)
不經過“安全手冊”學習和安全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3)
進入各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必須接受該工程業主的安全主管,結合本工程安全特點的學習與培訓。
(4)
每半個月應進行一次工地安全短會,目的是提出隱患,進行整改,并學習本公司各施工現場有關安全問題的通報
三. . 監理安全工地例會制度
(1)為了做好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各項工作,做好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長效管理,在本工程中實施監理安全例會制度。
(2)監理安全例會制度由監理部組織召開,建設單位、各施工單位應參加會議。
(3)監理安全例會可結合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工作同時進行,一般在每個月月末實施。
(4)監理安全工作例會,應對本月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總結,指出本月施工現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找出下個月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對下個月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5)監理安全例會中提出的問題,監理部應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并在整改后及時報監理部進行驗證,實施閉環管理。
四. .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工程項目監理部成立后,應在工程開工前就《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監理貫徹實施辦法和檢查計劃》、《監理規劃》、《工程創優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控制措施策劃》、《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控制措施策劃》、《監理應急預案》、《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旁站監理方案》、《平行檢驗方案》、《安全旁站監理方案》、《監理質量管理工作計劃》、《監理安全管理工作計劃》、《監理機構規章制度》等文件進行監理部安全技術交底。
2、《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監理貫徹實施辦法和檢查計劃》、《監理規劃》、《工程創優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控制措施策劃》、《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控制措施策劃》、《監理應急預案》、《監理機構規章制度》等文件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進行交底,監理部應做到全員參與。
3、《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旁站監理方案》、《平行檢驗方案》、《安全旁站監理方案》、《監理質量管理工作計劃》、《監理安全管理工作計劃》等監理文件由文件編寫人進行交底,監理部相關人員均應參加并接受交底。
4、其中《監理規劃》應在工地會議中,由總監理工程師向相關工程參建單位進行交底,并將交底內容寫入會議紀要中。
5、監理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應形成書面交底記錄,交底人、被交底人均應在交底記錄是簽字。
五. . 安全審查備案制度
1、文件審查是指監理人員依據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規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對施工單位編制的與施工安全有關的報審文件進行審查,以保證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2、文件審查的范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方案,危險源辨識和控制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施工臨時用電、用水施工方案,進場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工具)等安全性能證明文件,分包商資格,主要管理人員資格,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等。
3、文件審查的程序:
1)施工單位應完成本單位文件審查的完整手續。手續齊全后,施工單位按要求填寫相應的文件報審表,并及時報監理審查。
2)監理項目部在收到報審文件后,應由安全監理工程師及時組織進行審查并就文件內容提出監理審查意見,重要文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進行審查。審查結束后監理項目部應及時填寫“施工文件審查記錄表”。
3)如報審文件需要進行修改完善,監理單位應向施工單位反饋修改意見,并對施工單位整改后的重新報審實施閉環管理。
4、文件審查的內容:
5、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核、批準的手續必須齊全;安全技術措施滿足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工程施工總平面布置,包括臨時建筑和施工設備布置、臨時道路、施工臨時用電、用水、消防等符合《安徽省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試行)》。
1)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制度、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查臨時用工管理滿足有關管理規定。
2)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滿足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審查施工單位對需要進行安全驗算的施工工序是否進行了正確驗算;需報監理審查的專項施工方案包括達到一定規模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桿塔組立及架線、季節性施工方案、多工程立體交叉作業及與運行交叉的作業、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3)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方案:審查施工總平面布置的合理性,辦公、宿舍、食堂、倉庫、道路、施工用電等臨時設施及排水、防火、防雷電、防強風等措施必須滿足《安徽省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試行)》和其它安全技術標準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單位應提供相關設施的數碼照片。
4)危險源辨識和控制措施:審查施工單位的危險源辨識對象是否包括了所有作業活動、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作業場所內的設施以及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活動。對危險源采用的方法應合適,并根據其危險程度制定了具有針對性的危險源控制措施。
5)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審查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急救援體系是否健全;審查應急救援預案中是否涵蓋了工程施工過程中各種可能出現的緊急事件;審查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急救援措施是否全面、演練是否具有針對性、處理措施是否得當。
6)施工臨時用電、用水施工方案:審查施工臨時用電、用水施工方案是否與工程總平面布置相適應,是否滿足工程施工實際需要;審查施工臨時用電纜、線敷設是否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各項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7)進場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工具)等安全性能證明文件:審查大、中型起重機械安全準用證;審查現場施工設備配置是否滿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審查進場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等安全性能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8)分包商資格:審查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殊行業施工許可證、安全資質證書等是否能滿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是否符合要求;審查分包單位的業績情況是否符合要求;審查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
6、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審查制度 (1)施工單位完成重大施工措施(方案)編制及自審工作,并填寫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報審表式報送監理部。
(2)項目監理機構在約定的時間內,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包括專業安全監理人員等有關人員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批準。需要施工單位修改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面意見,退回施工單位或調試單位修改后再報審,項目監理機構重新審定; (3)施工單位按審定的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如需對其內容做較大變更,應在實施前將變更內容書面報送項目監理機構重新審定。
(4)施工(調試)單位按審定的重大施工措施(方案)進行施工和調試。如需對其內容做較大變更,應在變更實施前將變更內容書面報送項目監理機構審定。
(5)重大施工措施(方案)監理審查要點:
1)審查重大施工措施(方案)是否經過施工和調試單位相應人員的審核和批準; 2)審查重大施工措施(方案)所引用的規范和標準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現行的規范和標準,強制性標準或條款必須在作業指導文件中得到貫徹。
3)審查施工組織體系中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體系是否健全,能否滿足施工實際的需要。
4)重大施工措施(方案)是否有針對性、有效性、合理性。
5)施工資源配置是否確保滿足工程的施工質量、進度、安全、衛生、環保等要求。
(6)在審核重大施工措施(方案)時,對可能影響到工程質量、進度、安全、衛生、環境等問題應提出修改要求,對不影響到工程質量、進度、安全、衛生、環境,但可以進一步完善的問題可提出監理建議,供承包單位參考。
(7)審核意見不論是退回再報或是監理建議都應該在相關報審表式中填寫監理意見(或以附件形式)并存檔。
(8)項目監理機構應做好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審查臺帳,填寫“專業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施工技術方案審查匯總表”和“調試方案審查匯總表”。
6.1 工程整改通知及復驗制度 (1)為了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在施工中將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之中,在本工程中搶先工程整改通知及復驗制度。
(2)工程整改通知主要由監理部發出,就監理在工程整改通知中提出的問題,施工單位應認真針對性地整改,并舉一反三,做好類似問題的預防措施。
(3)當監理工程中存在以下問題時,將發出工程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1)監理發現施工現場有較嚴重的質量問題,需要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2)監理發現施工現場存在較嚴重的安全問題,需要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3)在監理組織的安全大檢查中發現在問題,需要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4)根據供電公司有關要求或在供電公司組織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需要監理進行跟蹤整改閉環的。
5)省、網公司有關要求或在省公司組織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需要監理進行跟蹤整改閉環的。
(4)施工單位在接到有關工程整改通知后,應立即組織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填報整改報驗單或監理工程師通知回復單附附件報監理進行復驗。
(5)對于施工單位提交的整改報驗單或監理工程師通知回復單,監理應認真進行復驗檢查,在確認整改符合要求后,監理應在整改報驗單或監理工程師通知回復單上簽字認可,做到閉環管理。
六. . 安全巡視和旁站工作制度
1 1 、 安全巡視
(1)巡視的程序和要求:
1)安全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施工項目部的危險點辨識和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等文件進行巡視。
2)巡視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督促整改,并及時在《監理安全巡視檢查記錄表》中記錄現場存在的問題和監理有關措施;對整改不力、以及需暫停施工進行整改的,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3)總監理工程師應不定期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和安全監理工作狀況。
(2)施工安全監理巡視的主要內容是:
1)檢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的到崗和履行職責情況;檢查消缺整改情況。
2)檢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文明策劃方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班前會、安全例會、安全檢查、安全工作票、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監護、安全評價等)的落實情況。
3)檢查施工場地的“四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臨邊(陽臺、樓板、屋面)、高處作業等安全防護措施,現場防滑坡、防墜落物等控制(防護)措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情況。
4)檢查施工用電以及消防設施、投入現場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等的安全管理。
5)檢查夏季防暑降溫、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強風,冬季防凍、防煤氣中毒措施。
6)檢查安全措施補助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
2 2 、 安全旁站
(1)安全旁站的程序和要求 1)在工程開始施工前,監理單位應將需要旁站的工序或部位通知施工單位。
2)在安全旁站項目開始進行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提前 24 小時書面通知監理單位,明確作業時間、作業地點和作業內容。
3)施工單位在進行危險項目作業前,必須做好施工技術、安全交底工作,并將交底記錄報監理單位備案。作業時,有關的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到崗到位。
4)安全監理工程師在進行安全旁站時,應重點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在進行危險作業時,其安全管理體系是否有序、有效運轉,技術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到崗到位,管理人員是否對危險作業項目進行了有效地管理、指揮和監督,并應及時做好安全旁站記錄。
(2)升壓站工程安全旁站要點 (1)旁站是指監理人員對施工安全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危險作業項目的施工全過程在現場跟班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
(2)安全旁站的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
1)升壓站土建工程:高邊坡及深坑基礎開挖和支護、基坑開挖放炮、主變及大體積混凝土基礎澆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澆筑、懸崖部分混凝土澆筑、大型構件吊裝、腳手架和升降機安裝拆卸等。
2)升壓站安裝工程:超高、超寬、超長物件裝卸、吊裝,變壓器鉆芯檢查、干燥及局放試驗,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試驗電壓在 10kV 及以上時),高壓帶電作業及臨近高壓帶電體作業等。
3)起重作業:兩臺及以上起重機聯合抬吊,移動式起重機臨近帶電體作業等。
4)輸電線路工程:基礎階段—高邊坡開挖,深坑基礎掏挖(超過 3 米時),易坍塌特殊基礎開挖、支護,重要爆破炸藥填裝等;組塔階段—超過 80 米的高塔組立,特殊地形鐵塔組立,臨近帶電體施工;架線階段—帶
電搭設或拆除跨越架(架體平齊帶電線路至封頂階段),導引繩通過通航江河、鐵路、高速公路跨越架,導引繩通過不停電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特殊施工方式展放導引繩等。
(3)安全旁站的程序和要求 1)在工程開始施工前,監理單位應將需要旁站的工序或部位通知施工單位。
2)在安全旁站項目開始進行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提前 24 小時書面通知監理單位,明確作業時間、作業地點和作業內容。
3)施工單位在進行危險項目作業前,必須做好施工技術、安全交底工作,并將交底記錄報監理單位備案。作業時,有關的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到崗到位。
4)安全監理工程師在進行安全旁站時,應重點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在進行危險作業時,其安全管理體系是否有序、有效運轉,技術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到崗到位,管理人員是否對危險作業項目進行了有效地管理、指揮和監督,并應及時做好安全旁站記錄。
(4)升壓站工程安全旁站要點 1)施工單位安全員應對監理安全旁站項目作業進行現場監督,施工涉及的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當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 95%、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物件或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臨近帶電體較近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施工技術負責人應在現場指導吊裝;在進行升壓站臨近帶電體作業、帶電搭設跨越架(平齊帶電線路至封頂階段)、導引繩通過通航江河、鐵路、高速公路跨越架、不停電跨越架時,應指派專人對作業過程進行安全監護,其中臨近帶電體作業時,帶電設備生產運行單位必須派員進行現場監護,導引繩通過通航的河流時,在施工期間應請航監部門派人協助封航;在大型施工機械作業時,施工單位應指派專人對施工機械作業進行指揮或監護;在進行較大范圍協同作業時,施工必須保持暢通的通信聯絡,應由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2)施工危險區域應采取安全圍護、安全警示圍擋等針對性措施,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危險區域;安全圍護和安全警示圍擋范圍應滿足安全施工作業需要。
3)施工作業方法、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應符合設計、經批準的施工方案或作業指導書、《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以及相關的專項安全規程要求。
4)高邊坡及深基坑開挖和支護、基深坑基礎掏挖時,開挖出來的土方,應及時運走或堆放在基坑外塌方影響范圍以外;當基坑土質與地質報告或施工方案不一致時,應及時調整邊坡坡度,必要時采取降水或支護措施,以防止基坑塌方;當進行基礎掏挖時,基坑邊坡的土質及強度必須滿足掏挖要求,同時,應有專人對掏挖部位進行安全監護。
5)在進行升壓站基坑開挖放炮、輸電線路重要爆破炸藥裝填時,還應做到炸藥裝填量及裝填方法必須符合經批準的施工方案計算值;防飛石措施、放炮、啞炮處理等應符合施工方案以及《爆破安全規程》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
6)在進行混凝土澆筑時,監理還應對模板及其支撐系統進行檢查,對混凝土澆筑分層方法、混凝土堆料等進行檢查,防止因此造成模板及其支撐系統失穩;對高處作業、臨邊作業現場防墜落及安全圍擋措施進行檢查,檢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是否到位。
7)在進行大型吊裝設備裝拆、大型構件吊裝、兩臺及以上起重機聯合抬吊、超高、超寬、超長物件裝卸及吊裝時,機械型號應與施工方案一致;吊點位置、吊索型號、吊索角度和捆綁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設備廠家規定或施工方案要求;在進行兩臺及以上起重機聯合抬吊時,應盡量做到各臺起重機鋼絲繩保持垂直、升降行走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荷載不超過各自的允許重量,如做不到時,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
8)腳手架、升降架安裝拆卸時,應特別注意腳手架裝拆順序、配件傳遞和運輸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9)臨近帶電體作業時,作業區域應與帶電體保持安全距離并進行必要的警示、圍護;上下傳遞物件必須采用絕緣繩索。
10)高塔組立前,應特別關注天氣及風速,當天氣條件不適宜時不得進行立塔作業;施工中必須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鎖器。
11)帶電搭設跨越架(平齊帶電線路至封頂階段),跨越架與被跨越電力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跨越架頂面的搭設或拆除,應在被跨越電力線停電后進行。
12)導引繩通過不停電跨越架時,導引繩安全系數不得小于 3;必須做好嚴密地防觸電措施。
13)主變壓器鉆芯檢查,應在設備廠方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鉆芯檢查人員應穿潔凈、無扣、無口袋工作服和耐油靴,所攜帶的工具、物品應清點登記,防止遺留在器身內。
14)主變壓器干燥處理應應制訂專項技術措施,并實施交底;干燥現場不得有易燃物品,并配備充分的消防器材;干燥處理前變壓器外殼應可靠接地;真空熱油干燥時變壓器外殼、繞組應可靠接地;采用短路干燥時,短路線應連接牢固;采用渦流干燥時應使用絕緣線;干燥時應有專人檢查記錄,防止局部過熱。
15)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及主變局放試驗時,非被試端子及相鄰設備應做好接地,試驗時間和電壓應符合規程規定,防止因試驗時間和電壓超出規定而損壞設備;試驗前,應檢查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試驗過程中,重點檢查試驗時間和電壓是否符合規程規定,主變的局放量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七. . 安全檢查簽證制度
1、安全檢查簽證的程序:
1)施工單位對需要進行簽證的設施應在安裝完成并自檢驗收合格后形成書面記錄文件。其中塔吊需報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并取得合格準用證明。
2)監理部對施工單位的書面記錄文件進行審查,同時對現場設施、條
件按照相關規程規范進行實地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3)施工單位整改完畢,項目監理部檢查確認后,設施方可投入使用。
4)安全監理人員填寫“安全檢查簽證記錄表”,施工項目部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5)重大工序轉接前,施工單位需對上道工序進行安全驗收,形成安全驗收書面記錄,監理單位明確是否具備下道工序安全施工條件。
2、安全檢查簽證的主要檢查內容:
1)塔吊:必須有主管部門的檢測合格證明,塔吊操作人員必須有相應特種作業證且在有效期內,塔吊應掛設合格證,并具有齊全的操作規程。
2)各類汽吊:應有特種設備檢測合格證明,臨近帶電體作業前必須做好接地,操作人員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證。
3)重要腳手架見相關技術規程。
4)卷揚機、提升系統(井字架):需有合格證或維護保養記錄,轉動機械和傳動裝置的外露部分應裝設可靠的防護罩、蓋或欄桿,操作人員應有可靠的防護棚且視線清晰,使用前接地可靠,鋼絲繩無破損。
5)改擴建工程安全圍欄:必須將施工區域與帶電設備明顯隔開,圍欄上每側應至少懸掛一個面向施工人員的"止步,高壓危險!"等標示牌。
6)施工用電:應采用三相四線制、TN-S 接線系統,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7)施工用水:應盡量達到飲用水標準,管道無泄漏,有通暢的排水設施。
8)危險品庫房內不同的危險品:必須設置不同的庫房,庫房間距不小于 6 米,庫房由專人負責,外設合格的消防器材。
9)重大工序轉接:應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安全檢查簽證工作。
3、安全檢查簽證范圍:
1)重要設施:
變電工程的大中型起重機械(塔吊、各類汽吊)、重要腳手架、卷揚機、提升系統(井字架)、改擴建工程安全圍欄、施工用電、施工用水、
危險品庫房等和線路工程的重要跨越架等。
2)重大工序轉接:工程項目開工,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
八、監理安全獎懲制度
1、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企業或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及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機械、火災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
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3)
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4)
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5)
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6)
實現“無死亡事故工程”的參建單位和實現全年無死亡事故的施工企業。
2、施工企業按本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其隸屬的電力公司應給企業及其班子一定的獎勵;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應給予重獎。
3、施工企業的分包單位按本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發包單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發包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4、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和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5、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應從工資總額中預留百分之一至二作為安全專用獎金(此獎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獎金),由財務部門建帳,安監部門統一掌握使用。
6、施工企業及其隸屬的電力公司應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安全風險、監督制約、教育激勵”三項機制;制訂違章罰款和事故懲處辦法。施工企業內部應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辦法,
強化個人安全風險意識。
7、施工企業發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應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作以下懲處: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或開除留用察看兩年的處分。
3)
對直接責任者所在工程項目部(含分公司、工程處下同),專業工地領導給予行政降級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4)
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含黨委書記,下同)、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
對事故責任單位隸屬的電力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巨大的,分管副職應引咎辭職,行政正職應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6)
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10萬元以上的罰款。
7)
對事故所在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總包商給予5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其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8、施工企業發生重大機械設備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應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作以下懲處: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
對直接責任者所在工程項目部、專業工地領導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
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
對事故責任單位隸屬的電力公司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行政正職給予警告處分,或國家電網公司系統通報批評的處理。
6)
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5-8萬元的罰款。
7)
對事故所在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總包商給予3萬元的罰款,對其行政正職、有關分副職給予電力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施工企業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應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作以下懲處: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
對直接責任者所在工程項目部、專業工地領導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4)
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
對事故責任單位隸屬的電力公司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對行政正職給予國家電網公司系統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電力公司所屬施工企業一年內發生兩次重大傷亡事故,對分管副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行政正職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6)
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5-8萬元的罰款。
7)
對事故所在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或總包商給予5萬元的罰款,對其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電力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
10、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應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作以下懲處: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
對直接責任者所在工程項目部、專業工地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4)
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5)
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公開曝光,限期整改;其行政正職必須到隸屬的電力公司專題匯報“說清楚”,并處企業3-5萬元罰款。
6)
對事故所在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或總包商給予3萬元罰款。工程項目一年內發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對其行政正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7)
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一年內發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水電施工企業一年內發生死亡人數超過職工的萬分之四,對企業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以行政記過至降職處分。
11、對企業的事故罰款不得攤入成本,并納入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獎金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12、施工企業對其他事故責任者的處罰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
對輕傷事故的責任者應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2)
對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機械設備記錄事故責任者,一般火災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較重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應給予行政處分。
3)
對重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的處分,負次要責任和領導責任者,應給予較重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4)
對一般機械設備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兩年的處分,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5)
對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負同等及以上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的處分;次要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
6)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可以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也可以兩者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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