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師范大學 規 章 制 度 匯 編
人事管理分冊
海南師范大學
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的若干制度規定
(海師辦〔2014〕45 號文印發)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精神和上級有關加強機關作風建設、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四風”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提高管理職員隊伍的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海南師范大學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海南師范大學崗位設置管理與全員合同制崗位聘用實施方案》有關崗位責任制和崗位目標管理的規定,從我校機關作風建設的實際需要出發,特制定機關辦事首問責任制、主辦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等五項制度(以下簡稱“五項制度”)。“五項制度”與考勤、考核、獎懲等制度一起構成我校加強工作作風建設,增強教職員工服務意識的制度體系,適用于校部機關各黨政管理部門、教輔部門和各學院、學校下屬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也是其他工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所必須遵循的制度。
一、首問責任制 (一)首問責任制是指首位接待來本部門辦事人員的機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接受首次詢問的機關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
(二)首問責任人應對前來辦事的人員熱情接待,耐心聽取來辦事人員的陳述,了解其所辦事項,并對來辦事人員提出的辦
理事項及其它有關內容進行登記。接受詢問時,要耐心回答,直到對方清楚為止。
(三)首問責任人對屬自己職責范圍內事項,能辦理的應及時辦理;不能馬上辦或不能辦理的,要做好解釋工作。
(四)首問責任人對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負責告知對方承辦處室、承辦人及其確切的辦公地點。如經辦部門(科、室)沒有工作人員在場時,應告知其聯系電話。
(五)首問責任人確因當時公務繁忙,無法及時辦理應辦事項時,要主動說明原因;也可負責轉交其他經辦人辦理。若遇有緊急事項,應盡量給予辦理。
(六)首問責任人對來辦事人員提出辦理的事項屬手續、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辦的手續和補充材料。如辦理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職能處室,由主辦人所在處室協調辦理;主辦人負責跟蹤,并在承諾的時間內向來訪人員答復辦理結果。
二、主辦負責制 (一)主辦負責是指主辦人對責任范圍內的各項工作全權辦理,并對結果負完全責任。具有明確崗位責任的工作人員為該崗位的主辦責任人。
(二)主辦責任人對崗位責任制規定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實行全過程負責,高質量、高標準并在限定時間內辦理完畢。
(三)對崗位責任制未作明確規定,但又與自己工作相關的事項,應視同主辦范圍內的工作,主動承擔;如因責任范圍不便
辦理,應按程序快速反映。對由多個工作人員完成的事項,部門領導臨時指定或制度規定的負責人為主辦負責人。
(四)主辦負責人要負責組織安排、協調、監督,對交辦事項負全責;協辦人既要聽從安排又要充分發揮能動性,對協辦不力的,主辦責任人可向直接領導反映或對協辦人員進行調換。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辦事人向學校機關有關部門咨詢、申辦一般事項時,承辦人員有一次性告知義務,應一次性告知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需備的書面材料和受理時限。
(二)承辦人的責任:
1、承辦人要熱情接待辦事人,耐心解答辦事人提出的有關問題,切實了解辦事人的辦事意圖,積極為辦事人提供各項服務。在承辦過程中,承辦人員要一次性告知能否辦理,是否手續完整、齊全。
2、對辦事人所咨詢、申辦的事項,承辦人必須當場一次性告知辦事人應當提交的所有有關材料以及辦理該事項應當依法依規遵循的有關程序,或向辦事人提供書面資料,公開辦事流程,達到讓辦事人詳盡了解的目的。
3、對辦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承辦人應當認真、全面的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受理,并按規定辦理;發現問題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問題,并逐一告知其解決的辦法,達到二次終結的目的。對因手續、材料不完備等原因退回補辦,或未按
規定程序、受理時限辦理而不予受理的,經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辦的手續、材料及辦理程序和受理時限。
4、對辦事所有過程中應注意或容易忽略的地方,承辦人應做好細致的解疑工作;對表格填寫等工作,辦事人確有需要,承辦人要做好輔導或輔助工作。
5、承辦人無法及時解決的問題,必須及時請示領導或相關部門,予以妥善處理,不得拒絕告知。承辦人員遇到一些難以一次性告知的問題(如住房的調整受房源等因素影響,無法一次性告知何時可解決時)也要告知原因。
(三)對承辦人的工作要求:
1、承辦人接待辦事人時,應語言文明,熱情大方。
2、承辦人要想辦事人之所想,急辦事人之所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扯皮,刁難設卡。
3、承辦人的告知必須依法、依章辦事,實事求是,做到有理、有節、有據。對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應馬上辦理;不能馬上辦好的,要告知辦事時限。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或學院有關規定不能辦理的,承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其不能辦理的理由。
4、承辦人要自覺遵守保密制度,凡屬保密或商業利益的問題不作一次性告知。
四、限時辦結制 (一)限時辦結制度是指機關職能部門對校內各基層單位、師生員工及外來辦事人員提出辦理的事項,在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前提下,限期辦結的具體要求。
(二)學校機關各職能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受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各種事項;熱情主動地接待到本部門來辦事的校內外人員。
(三)對校內基層單位、師生員工和外來辦事人員提出的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各類事項,能辦的要馬上辦,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需要會同其它部門辦理的或須經會議研究后辦理的事項,要有時限要求;對于不符合政策規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辦理的,也要耐心地說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時間內作出明確的答復。
(四)限時辦結的具體期限 1、對于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具體辦理事項,只要是符合規定、手續齊全,應馬上辦理;確因公務繁忙不能當即辦理的要說明原由,并告知來訪者何時辦理,一般均應在當天內辦理,最遲不能超過兩個工作日。
2、對于需要會同幾個部門辦理的事項,一般事項應在受理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比較復雜的事項,一般應在 15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特殊事項的辦結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及時將辦結期限通知事項提出單位或個人。
3、需要本部門會議研究后辦理的事項,一般在 7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4、需要由職能部門提交學校有關會議研究的事項,在會議紀要下發(或收到書面通知)后 15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5、基建、物資采購招標、住房調整、修繕及學報(校報)審稿等工作的辦結期限由職能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在第一時間將確定的辦結時限通知事項提出單位或個人。
6、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之日前辦理完畢的事項,承辦部門應主動向當事人、當事部門及主管領導解釋原因,并另外提出辦理完畢的期限。
7、需要報經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審批的事項,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抓緊落實。
8、遇有緊急事項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或由部門負責人向學校領導請示匯報。
(五)各職能部門要切實遵守限時辦結制度,明確各種事項的主辦科室或主辦人。主辦科室或主辦人對承辦事項要在承諾期限內辦結,并給予答復;不能辦理的也要向對方告知原因。但其請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或學校有關規定的除外。
(六)凡是學校沒有規定時限的事項,各部門須自行確定時限,并告知事項提出單位和個人。
五、責任追究制 機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機關辦事首問責任制、主辦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的,屬于不構成違反黨紀政紀的,要視具體情節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方式: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效能告誡、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構成違紀的,由紀律懲戒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有效投訴的認定。機關各部門或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中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受到投訴,經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部門調查情況屬實的為有效投訴。
1、機關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被投訴的,可認定為有效投訴。
(1)不按照法規、規章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和審批有關事項的; (2)不按照公開辦事事項的條件、程序、時限等為群眾提供服務的; (3)不一次性將來辦事人員咨詢事項中屬于本職工作范圍的有關辦理程序、方法及相關手續等告知來辦事人員的; (4)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規范的工作用語及工作禮儀執行公務的; (5)不受理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的; (6)不答復群眾反映的問題,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且在其職權范圍內的前提下,不解決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的; (7)未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就所辦事項作出決定或作出明確答復的; (8)對來校辦事人員進行刁難、謾罵,利用公務關系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吃拿卡要的; (9)有其他與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稱的行為或表現的。
2、機關各部門有以下行為之一被投訴的,可認定為有效投訴:
(1)未在規定期限內調查核實并書面答復以真實姓名、工作單位投訴的當事人的; (2)對群眾的投訴不予受理的; (3)不按規定時限受理或處理群眾的“有效投訴”。
3、對于投訴人提出的投訴應在取得充分證據后,方可認定為有效投訴。
4、對于認定為有效投訴的,應及時書面告知被投訴人,并告知其申訴的權限和時限;同時把受理結果告之投訴人。
5、投訴人自己提供合法證據的,應予鼓勵和采用。被投訴的工作人員,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過失的,而投訴人又出具了確鑿證據的,此投訴可認定為有效投訴。
6、投訴人必須提供真實姓名(不用實名投訴的,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部門不予受理)、聯系電話、投訴的具體事由及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有效投訴的處理
1、對服務對象提出的投訴,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部門一般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在 10 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對于情況復雜的事項,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部門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在 15 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投訴事項過于復雜的,需要超過上述時限才能做出受理決定或處理決定的,需主管校領導同意。
2、投訴人對機關部門或工作人員的投訴應在投訴事項發生的5 個工作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投訴人不能在 5 個工作
日內進行投訴的,投訴人應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消除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進行投訴;否則,視為無效投訴。
3、機關工作人員被有效投訴后,由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部門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所在部門,除責成其改正外,還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理:
(1)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 1 次的,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被投訴人進行批評教育。部門主要負責人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 1 次的,由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部門對被投訴人進行批評教育,被投訴人當月的工作實況考評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2)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 2 次的,由所在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被投訴人進行誡勉談話。部門主要負責人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 2 次的,由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部門對被投訴人進行誡勉談話。被投訴人當月的工作實況考評不能評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3)經誡勉談話仍不改正,繼續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的,每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 1 次,由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部門給予效能告誡 1 次,被投訴人當月的工作實況考評定為不合格。當年內被效能告誡 1 次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當年被效能告誡 2 次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當年內被效能告誡 3 次的,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4)機關部門 1 年內被效能告誡 1 人次以上(含 1 人次)的,該部門本年度管理目標考核不能評為優秀,也不能參評各類先進
集體和文明處室;1 年內被效能告誡 2 人次以上(含 2 人次)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
4、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和黨辦、校辦、監察審計處、人事處、校工會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院系黨政負責人代表組成的學校機關作風建設監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察審計處,作為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部門受理有關機關作風建設的投訴。設立機關作風建設投訴電子郵箱()和投訴電話(電話號碼),接受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和來學校辦事的校外人員采用實名對本校機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制度的投訴。
海南師范大學
教職員工請假與考勤管理制度規定
(海師辦〔2014〕45 號文印發)
為了加強教職員工隊伍的管理,嚴明紀律,遵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教職員工在辦公時間、上課時間及學校和學校下屬各單位規定的其它工作和集體活動時間,因故不能上班、上課及參加的,均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請假的類別和期限 (一)病假 凡經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確診,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必須離崗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二)事假 凡因有私事不得不在辦公、上課或規定的集體活動時間辦理的,可以請事假。
(三)婚假 教職員工本人結婚,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年內可以請婚假,一般準假 3 天,符合晚婚條件的初婚者(男 25 周歲以上,女 23 周歲以上),假期再增加 10 天。
(四)喪假 教職員工因其配偶、直系親屬和配偶的父母喪事,可以請喪假。省內的,假期不超過 5 天;省外的,不超過 10 天。
(五)探親假 教職員工探親假一般安排在暑假或寒假期間。
(六)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 女性教職員工產假 90 天,在產假期間內領取獨生子女證者,假期再增加 90 天。屬計劃生育晚育者,再增加 15 天。產假如正值寒、暑假,產假時間順延寒暑假的相等天數。女性教職員工流產休假 25 天(按規定一孩上環,一
孩未上環造成懷孕后行人流術者,不包此項),上環休假 3 天,取環休假 1 天,結扎休假 21 天。男性教職員工結扎休假 7 天。其他計劃生育假憑醫院證明按計劃生育的規定辦理。
(七)工傷假
教職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診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可給予工傷假。工傷假期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傷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報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第三條
假期時間計算方法 假期時間自離崗(或離校)之日算起。病假、產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四條
請假期間的待遇 一、工資 (一)病假 1、病假 2 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 2、連續病假超過 2 個月的,從第 3 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 10 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 90%; (2)工作年限滿 10 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連續超過 6 個月的,從第 7 個月開始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 10 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 70%;
(2)工作年限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 80%; (3)工作年限滿 20 年不滿 30 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 90%; (4)工作年限滿 30 年的,工資照發。
(二)事假 事假全年累計超過 15 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超過 30 天的,超過天數本人工資停發。
(三)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 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工資照發。如超過規定的時間,但履行了請假手續,并獲得批準的,按事假規定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工傷假 工傷假期(含延長期)內的工資照發,工傷假期滿因傷殘仍不能上班工作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工資等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二、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即崗位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其中,獎勵性績效工資又包括效益津貼、特殊津貼(專業技術特殊津貼、領導責任津貼)等。
(一)事假、病假 事假、病假期間的績效工資,按照《海南師范大學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的規定計發。
(二)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 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的績效工資照發。如超過規定的時間,但履行了請假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按事假規定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工傷假 工傷假期間的績效工資,在因公負傷首次連續醫療期的前 40天內照發,自第 41 天起按照病假開始計算假期,并按照病假的規定計發績效工資。
第五條
請假、銷假手續
(一)教職員工請假,均應按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并交待工作后方可離崗。
(二)請病假、工傷假、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須提供校醫院或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方可準假。離校在外地期間因突發疾病或負傷請病假,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在傷病狀況緩解后應及時返回到校醫院或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復診,補充提供復診的診斷證明。請婚假須提供請假者本人結婚證經有關部門審核后,方可準假。其他情況請假的,如有關部門在審批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要求請假者提供說明請假理由的佐證材料,請假者應當提供,否則不予準假。
(三)請假須寫請假條說明請假原由,須附上有關佐證材料的要附上,經相關部門及領導簽批方可準假。因特殊緊急情況口頭請假的,須及時補辦書面請假手續。請假條由考勤員妥善保管備查。
(四)請假期滿,應按時到批準單位辦理銷假手續,上班工作。請假期滿,因故仍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請續假,未經批準續假者,按曠工處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第六條
請假批準權限 (一)各部門(單位)黨政正職負責人請假,2 天以內由所在部門(單位)其他負責人批準(若離開海口市,須經分管校領導批準),2 天至 4 天須經人事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超過 4天須經人事處審核后,報學校主要領導批準。
(二)其他教職員工請假,4 天以內須經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5 天至 14 天由所在部門(單位)審核后報人事處批準,14 天以上須經人事處審核后,報校長批準。
(三)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婚假由請假者所在部門(單位)簽署意見,報經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由人事處批準。
(四)副高及其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出國(出境)探親,由所在部門(單位)簽署意見,送人事處審核后,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其他教職員工出國(出境)探親,由所在部門(單位)簽署意見后,送人事處批準。
(五)學校下屬獨立法人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的教職員工請假,除其主要負責人請假須按程序報經學校審批以外,其他教職員工請假均由其單位主要負責人行使最終審批權,不須報經學校審批。
(六)各部門(單位)自籌資金聘用的非事業編制合同制人員,其請假均由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行使最終審批權,不須報經學校審批。
第七條
曠工處理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處:
1、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的; 2、教師私自請人代課,按曠課處理;遲到、早退 5 次,曠課2 節,不參加學校或所在部門(單位)要求參加的活動 1 次,均按曠工 1 天計算; 專任教師在因教學計劃輪空不排課,沒有承擔課堂教學任務的學期(或學年),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學校批準而擅自離校、離崗,每滿一周按照曠工 5 天計算。
3、請假期限已滿,不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4、不服從組織調動、分配和安排,又無正當理由,擅自不到崗工作的; 5、申請外出進修,未經批準并辦妥手續而擅自離崗的;經批準的外出進修期滿,或者進修培訓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不按時回校返崗工作的; 6、申請調動,未經批準并辦妥手續而擅自離崗的。
(二)曠工期間的工資按照曠工天數扣(停)發相應的每日工資;曠工期間的績效工資,按照《海南師范大學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的規定處理。連續曠工超過 15 天的,停發當月全部工資和績效工資。
(三)根據曠工人員違紀情節的輕重程度及其對所犯曠工錯誤的認識與改正情況,按照上級和學校有關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辭退等規定,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
1、連續曠工 5 天或 1 年累計曠工 10 天的,給予警告處分;
2、連續曠工 6—10 天或 1 年累計曠工 10—20 天的,給予記過處分; 3、連續曠工超過 10 天或 1 年累計曠工超過 20 天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其中,對于與學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可以同時與之解除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中止聘用關系。
(四)連續曠工超過 15 天或 1 年累計曠工超過 30 天的,作辭退處理。其中,對于與學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與之解除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勞動合同),中止聘用(勞動)關系。
第八條
考勤管理 (一)各部門(單位)必須結合本部門(單位)不同崗位責任制的要求,實行出勤登記報到制度。對坐班制工作人員,進行每日出勤情況登記;對非坐班制工作人員,進行每周出勤情況登記和報到;結合本部門(單位)召開會議或開展其它集體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點名和考勤評議,并對缺勤人員進行批評教育。
(二)各部門(單位)要有 1 名負責人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專人擔任本部門(單位)考勤員,負責考勤工作。分管考勤的負責人及考勤員須與學校簽訂《考勤工作責任書》,分管考勤的負責人及考勤員如有變動須報人事處備案,以便明確崗位職責。
(三)考勤員必須逐月統計本部門(單位)教職員工出勤情況,經本部門(單位)考勤負責人審核后,按月在本部門(單位)
內部公布考勤情況,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四)考勤員必須逐月把經過本部門(單位)考勤負責人審核簽字的請假及曠工人員姓名及有關情況報表,按規定時限報送人事處,以便學校及時做出各項處理。
(五)各部門(單位)對于有曠工行為的人員,應及時地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對于曠工違紀行為達到應給予行政處分或辭退、解聘標準的人員,各部門(單位)分管考勤的負責人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提交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會議討論,由部門(單位)根據相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學校。
(六)各部門(單位)負責人、考勤主管人員和考勤工作人員在考勤工作中有失職守,沒有對缺勤、曠工人員及時處理,或者瞞報、漏報、遲報考勤統計報表,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有關負責人、考勤工作責任人的責任(其中,對逾期不如實報送當月報表的,扣發考勤員和考勤負責人當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造成損失的,同時按照《海南師范大學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學校下屬獨立法人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經學校批準的部門(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制訂其部門(單位)教職員工請假與考勤制度的具體規定,報學校備案后實施。
第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我校原有的教職工請假與考勤制度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海南師范大學
管理職員個人工作實況每月考評規定
(海師辦〔2014〕45 號文印發)
為了貫徹中央有關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精神和上級有關加強機關作風建設、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四風”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我校管理職員隊伍的管理,使管理職員的考核工作經常化、制度化,根據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崗位設置管理與全員合同制崗位聘用實施方案對崗位責任制和崗位目標管理的規定,強化管理,明確職責,獎懲分明,堅決解決部分管理職員特別是部分機關管理職員紀律意識薄弱,工作效率不高的問題,決定實行管理職員個人工作實況每月考評制度,特制訂有關規定如下:
第一條
考評的范圍:
考評的范圍為我校全體管理職員(包括兼任管理職員崗位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其中,正科級及其以下各級崗位的管理職員個人工作實況每月考評,按照本規定實施;副處級及其以上等級崗位的管理職員個人工作實況每月考評,按照有關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制度的規定,另行發文組織實施。
第二條
考評的內容:
考評的內容為管理職員個人在被考評的月份內的工作實況,主要考評工作實績和出勤情況。
第三條
考評的程序和方法:
(一)管理職員個人填寫個人工作實況每月考評表,提交給
崗位所在部門(單位)接受考評,被考評人須在考評表中對照部門(單位)安排的個人工作任務實施計劃,如實填報當月實際承擔的具體工作任務,以及完成工作任務的實況(包括數量、時間、效益等)。要以寫實性記事的方式分項逐項填寫清楚。兼任管理職員崗位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只填報履行管理崗位職務的工作實況。
(二)各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管理職員填報的工作實況逐項審核,對其工作實績和考勤情況作出考評意見。考評表等有關材料歸入各單位文書檔案,學校將不定期進行抽查,其考評結論應報送人事處備案,并作為決定被考評人績效工資發放數額的依據之一。
(三)各部門(單位)可對被考評人作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每月考評結論(其中優秀不超過當月被考評人數的 10%)。對于沒有按期按質按量完成按規定應當完成的工作量的管理職員,當月考評不能評定為合格以上,對于應當承擔而沒有承擔任何實際工作量的管理職員,當月考評不能評定為基本合格以上。按照學校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的責任追究制有關規定被追究責任的管理職員,其當月考評結論按責任追究制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考評結果的使用:
(一)管理職員每月考評結論與評定年度考核結論及評優掛鉤,并作為管理職員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1、一年內的每月考評結論均為合格以上的,在年度考核和其他專項評優考核中才有評優資格。
2、一年內的每月考評結論有 1 次為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的,當年度內不能評優,不能晉升崗位等級職務。
3、一年內的每月考評結論有 2 次不合格或 4 次基本合格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在年度考核與崗位晉升有關制度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晉升崗位等級職務。
4、一年內的每月考評結論有 3 次不合格或 6 次基本合格的,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在年度考核與崗位晉升有關制度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晉升崗位等級職務。
(二)管理職員每月考評結論與績效工資發放掛鉤:凡當月考評結論為基本合格者,停發下一個月的效益性績效工資,當月考評結論為不合格者,停發下一個月的全部績效工資。
第五條
考評的時限要求:
各部門(單位)在每月的第一周內完成上一個月的管理職員每月考評工作,并在報送考評月份的考勤統計報表時,將考評結論一并報人事處。逾期不報送每月考評結論的部門(單位),暫緩發放當月該部門(單位)的績效工資,至報送考評結論后,根據考評在下一月發放績效工資時補發,但部門(單位)考評負責人(黨政正職)當月的領導責任津貼予以停發。
第六條
各部門(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對本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進行每月考評,同時將考評材料存入本單位文書檔案。
各部門(單位)如對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實施每月考評,其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與管理職員一樣,根據每月考評結論
決定當月績效工資的發放辦法,并與年度考核結論、評優及崗位聘用掛鉤。如有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每月考評結論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可在按月報送考勤報表時一并報人事處。
第七條
學校下屬的獨立法人事業單位或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管理職員日常工作考評制度,報學校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海南師范大學待崗人員管理的規定
(海師辦〔2014〕45 號文印發)
為適應我校全員合同制崗位聘用對進一步強化編制管理和崗位責任制的要求,根據《海南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辦法》等政策法規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現就我校待崗人員管理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待崗人員范圍 待崗人員是指我校編內在職工作人員因下列情況之一,被中止聘用上崗者:
(一)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但暫不能作辭退處理的,或者是在全員合同制崗位聘用的合同期內,有兩次非連續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決定生效時,在降低一個以上等級的崗位中沒有空崗,或者沒有合適的崗位予以聘用的; (三)不能克盡職守,或者損害學校合法權益,造成較嚴重的后果以及違背職業道德,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者經常消極怠工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 (五)在中級專技崗、副科級管理崗、中級技工工勤崗及其以上等級崗位聘任過程中沒有獲聘上崗,又不應聘較低等級崗位的; (六)工作能力不勝任所在崗位要求,經過所在單位內部調
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所在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八)其他情形經學校黨委研究決定的。
二、待崗人員的編制和人事行政關系管理 待崗人員原則上由原所在部門移交學校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統一管理。
(一)待崗人員的編制管理 待崗人員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待崗期間,不占用原所在部門的編制。
(二)待崗人員的人事行政關系管理按以下辦法執行:
待崗人員在學校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待崗的期限最長為一年,期間最多獲得兩次推薦上崗的機會; 一年期滿仍未能上崗獲得正式工作崗位,或者兩次上崗后又再次待崗,則將其人事行政關系及檔案移交海南省人力資源開發局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期限最長為一年,委托管理期滿后,對仍未落實工作崗位者,學校與之解除人事關系,并解除與之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由其自行到失業保險機構登記或自謀職業。
三、待崗人員的待遇與安置:
(一)自列為待崗人員轉入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待崗之月起的待崗工資發放按以下辦法執行:
前六個月按原等級崗位工資標準發放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不
變,績效工資和校內津貼、補貼、獎金等停發; 自待崗第七個月起,按原崗位系列低一層級的起點等級崗位工資標準發放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不變,績效工資和校內津貼、補貼、獎金等停發; 自待崗第十三個月起一年內,按照政府頒發的當年度海府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不享受其他收入待遇; (二)待崗人員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待崗期間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的標準,按照其待崗前最后一個月的檔案工資標準,比照在崗人員予以辦理。
(三)待崗人員轉入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后,可以參加由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組織的轉崗培訓,也可以經人事處同意,自費參加各類轉崗所需的職業技能培訓。經批準參加培訓的待崗人員,培訓期間執行其待崗后第一個月的待崗工資發放標準。參加轉崗培訓或其他職業技能培訓,每人以一次為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四)經學校批準并與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簽訂協議后,待崗人員如要求調離學校,學校在協議期內協助待崗人員向校外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或人才交流機構進行自我推介,予以辦理正式調出手續。
(五)學校人事處向各單位推薦待崗人員,凡屬缺編且有合適崗位的單位,或者雖然滿編但近期將有合適崗位空缺的單位,有義務接收待崗人員。各單位對接收的待崗人員首次聘期為一個學期,獲聘人員從上崗之月起,按新上崗位重新確定工資并記入檔案。首次聘期屆滿考核不合格者,可予以退回人事處轉學校人
力資源開發中心。
(六)有合適崗位且不超編的單位,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與學校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及待崗人員簽訂協議,選用合適的待崗人員從事臨時性工作,每次不超過 30 天,最多兩次。待崗人員在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協議期內,執行其待崗后第一個月的待崗工資發放標準,但校內津貼、補貼、獎金可根據其承擔的臨時性工作的具體情況,由用人單位確定標準發放,從用人單位自有基金中開支。待崗人員被同一用人單位選用從事臨時性工作連續或者累計超過 45 天,用人單位必須在本單位編制限額內接受該待崗人員正式上崗,如編制已滿可以在本單位內實行競爭上崗。
四、其他 (一)待崗人員范圍內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管理,不能移交給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管理:
1.在孕期、哺乳期或者享受國家規定產假期間內的女性; 2.精神病患者、殘疾人、絕癥病患者; 3.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 4.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三年的人員; 5.其他情形經學校黨委研究決定的。
(二)待崗人員范圍內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有關規定直接處理,不按待崗人員管理:
1.實行企業化管理的非事業編制聘用(勞動)合同制人員。這類人員如不能受聘上崗,直接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手續,另行自謀職業。
2.符合《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人調發[1992]18 號文)或者學校有關人事管理規章規定的辭退條件,應當予以辭退的人員,或者是符合開除條件的人員。對這些人員按規定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由其另行自謀職業。
五、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人事處負責解釋。
海南師范大學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辦法
(海師辦〔2014〕45 號文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肅學校行政紀律,維護學校正常管理秩序,防止并糾正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促進工作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自覺愛護學校聲譽,維護職業信譽,樹立良好校風,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第 18 號令),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包括我校事業編制內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條 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予以處分。
第四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
第五條 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于擔任八級管理職員(副科級)及其以上等級崗位管理職務的管理人員,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適用于其他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雙肩挑”崗位的工作人員,同時適用降低崗位等級和撤職的處分。
第七條 對違紀行為的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免于處分的違紀人員,學校可以采取通報批評方式進行教育。
第八條 對違紀行為的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下處分; 第九條 對違紀行為的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第十條 違反行政紀律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認識錯誤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減小或者避免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情況屬實的; (四)在審查期間有立功表現的。
第十一條 違反行政紀律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的; (二)拒不交待或者阻撓他人檢舉、揭發交待錯誤事實,或者干擾、抗拒查處的; (三)拒不退出非法所得的;
(四)推卸或者轉嫁責任的; (五)偽造、損毀或者隱匿證據的; (六)能夠采取而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七)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 (八)共同違反行政紀律應負主要責任的。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 個月; (二)記過,12 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 個月。
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規定的處分期限已滿,受處分的工作人員個人應在15日內向其所屬部門(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申請,所屬單位根據當事人在處分生效期間改正錯誤的表現,向學校提出按期解除處分建議,經學校批準后解除處分。
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與學校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后,自然解除處分。如其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與學校的人事行政關系,簽訂有《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同時解除聘用合同關系。
第十四條 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解除處分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職務和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可以由本人申請,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學校審批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違反相關規定,擅自代表學校或校內各單位簽訂合同、協議等的; (二)違反合同、協議等,給學校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失的; (三)以學校工作人員身份在從事兼職活動或營利性活動過程中,損害學校聲譽和利益的; (四)擅自以學校或校內單位的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做出不負責任承諾,或舉辦、參加涉外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五)遲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極怠工經多次教育不改的; (六)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 (七)連續曠工 5 天或 1 年累計曠工 9 天的; (八)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騙取榮譽的; (九)打架斗毆,酗酒鬧事,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對批評、檢舉、控告、調查、舉證進行阻撓或壓制,
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 (二)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行為的; (三)擅自改變或拒不執行學校決定,產生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四)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負責的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給學校或他人造成損失的; (五)連續曠工 6—10 天或 1 年累計曠工 10—20 天的; (六)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學校資財,造成損失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學校、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九)違反工作規程和必要程序,產生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包括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散布謠言,挑撥是非,詆毀師生,干擾學校工作,損害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宣揚或參與邪教活動,組織或參與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煽動、組織聚眾鬧事,破壞學校和社會管理秩序的; (四)擅自散發未經登記、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或者利用電子媒介發布違法信息,造成嚴重影響且不聽勸阻的; (五)故意破壞、損毀公共設施,情節嚴重的; (六)利用各種方式恐嚇、威脅、搔擾他人,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吸食、注射毒品,參與賭博、賣淫、嫖娼等活動的; (八)連續曠工超過 10 天或 1 年累計曠工超過 20 天的; (九)違反法紀,受到行政處罰的; (十)其他嚴重擾亂學校、社會管理秩序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連續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 15 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 30 天的; (二)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挪用公款或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金額較大的; (三)參與迷信、邪教等活動,帶來惡劣政治影響的; (四)被處以勞動教養或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五)任職期間因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崗位等級職務已降低至最低崗位等級職務,又有至少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行為的。
第二十條 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
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其它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學校教學、科研、學術道德等規定的,視情節和后果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學校有關教學、科研活動的管理秩序或規范的專門規定中,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適用處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四章 處分的程序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成立工作人員違紀處分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領導,校辦、人事處、監察處、工會、綜治辦、教務處、保衛處等部門負責人以及擔任法學教學工作的教師代表組成,校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行政懲戒工作,辦公室設在人事處。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單位)發現所屬工作人員有行政違紀行為的,應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違紀行為,避免或減少損失。重要事件應在 24 小時內報告,重大事件應立即報告。
第二十四條 監察審計處負責對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的調查。對重大違紀事件,必要時由學校組成專門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對行政違紀行為的調查,應當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施調查的部門應在 15 個工作日內做出調查報告;事件復雜的,可延長至 30 個工作日做出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行政違紀行為的事實調查清楚后,對副科級及其以上管理人員的行政違紀行為,由監察審計處、人事處會同黨委組織部提出處理意見,并提交學校工作人員違紀處分工作領導
小組討論通過后,報學校黨委會議審批;其他工作人員的違紀,由監察審計處會同人事處或者由所屬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提交學校工作人員違紀處分工作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相關部門的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在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被處分人的陳述與申辯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調查并作出決定期間,被調查人為處級干部的,是否停止執行原職務由學校黨委會決定;其他工作人員是否停止執行原職務,由工作人員違紀處分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經學校審議通過后,由被處分人所屬部門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分人。
處分決定書必須載明:
(一)當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或技術等級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行政違規、違紀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處分的機構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條 處分決定書存入被處分人的檔案。
第五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三十一條 學校成立工作人員處分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監察審計處,接受工作人員對所受處分不服的申訴。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對所受處分不服,可以自接到處分決
定書之日起 15 天內向學校工作人員處分申訴委員會申訴。
第三十三條 學校工作人員處分申訴委員會經過復核,應及時向學校工作人員違紀處分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撤銷、變更或維持原決定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作人員違紀處分領導小組根據工作人員處分申訴委員會的相關建議,經過復核,作出撤銷、變更或維持原處分的決定。
第三十五 條 工作人員對第二次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六章 其他處理 第三十六條 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七條 工作人員受到警告或者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決定生效時,在降
低一個以上等級的崗位中沒有空崗,或者沒有合適的崗位予以聘用,則中止聘用上崗,按照我校有關待崗人員管理的規定,列為待崗人員管理。
第三 十八條 受處分人員在處分期內的績效工資,按照學校有關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還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相關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下屬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編制外合同制聘用人員,由其所在部門(單位)參照本辦法實施日常行政懲戒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由人事處和監察審計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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