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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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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會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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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會規章制度 2. 商會規章制度 3. 縣總商會規章制度 4. 商會管理規章制度 5. 縣總商會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1 1 、 商會規章制度

  會長辦公會制度

 為確保商會穩健發展,高效運轉。根據商會章程規定,特制定湖北省安徽商會會長辦公會制度。

 1、會長辦公會是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任等領導成員組成。由會長提議或 5 名以上副會長監事會主任提議,經會長同意并由會長主持,秘書處召集而召開的會議。

 2、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會長辦公會的主要職責是: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審議秘書處提出的工作方案;討論商會重大事宜。

 4、原則上不得缺席、遲到、早退。有關人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必須事先向會長或執行會長請假并取得同意后,可以委派他人參加。

 5、會長辦公會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在討論決定商會重大事宜時要廣泛聽取大家的意見,不搞一言堂。會議形成的決議,各職能機構負責人都要認真貫徹執行。

 6、會長辦公會討論的事項意見不能相對集中的情況下,可提交本會常務會議最終決定。

 財務管理制度

 根據湖北省安徽商會章程的要求,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特擬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

 一、本會經費來源主要是:會費、接受捐贈等,其收入必須出具省民政廳和財政廳監制的社團組織專用收據。

 二、本會設銀行專用賬戶,經費應用范圍為章程核準的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建立會計賬簿,每月出報表一次。客觀真實紀錄、完整如實的反映收支情況和結果。

 四、經費開支:日常開支 20XX 元以內,由秘書長審定;20XX~10000 元開支,事先做出預算征得會長同意后方可開支;10000~30000 元開支,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30000元以上開支,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五、經費實行“一支筆”管理。所有發票須有經辦人簽字、秘書長審查,最后由會長簽字審批,方可報銷入賬。

 六、財務收支情況:實行公開、透明的原則,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年要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七、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對不符合規定和報銷手續不齊全的支出,會計有權拒絕報銷。

 八、監事會和財務部要定期加強對經費收支情況的監督,必要時進行審計。

 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印章管理

 1、要有專人管理,存放安全可靠,做到責任到人。

 2、未經會長批準,不能把印章交給他人管理和使用。

 3、財務專用章與法人章應分人保管,相互牽制和監督。

 二、印章使用

 1、印章使用要經本會會長批準。文件用印,以文件簽發、簽字為準;常規用印由會長或執行會長批準,特殊用印要經會長辦公會或理事會研究方可使用。

 2、用印登記。每次用印都必須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用印人、事由、時間、批準人、經受人和印數。

 3、監印制度。印章管理人對用印有監視、監督權,對于不合法和不合手續的用印,有權拒用或提出異議。

 4、蓋印的位置。蓋印要端正、清楚、不可歪、斜、倒、偏、糊(模糊不清)。

 5、繳銷。如因機構變動停止使用時,應當將原印繳回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

 秘書處工作職責

 商會秘書處是處理商會日常事務的機構,負責各類情況上通下達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認真執行理事會各項決議、負責開展和處理日常事務工作,完成會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報告、領導講話、年度工作總結和商會對外的一切文稿。

 三、負責各職能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加強與各會員單位的聯系,及時了解情況,收集整理上報會員企業的工作經驗并做好信息交流。

 四、組織承辦會長辦公會議、例會和有關工作會議,認真做好各項會務服務工作。

 五、負責商會印章保管和財產登記,做好文件、資料的印發處理、收交歸檔、立卷管理以及檔案的使用服務。

 六、負責來電、來訪和接待聯絡工作,做好報刊的訂閱、分發、函電的收發等。

 七、完成商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計劃財務部工作職責

 計劃財務部要按照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主要職責有:

 一、督促會員單位按時上交會費,并按規定管好用好會費。建立健全商會財務管理制度。

 二、做好商會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并報請理事會審批通過。

 三、每年定期兩次向監事會、會長書面匯的取財務收支分析情況,要按受監督,改進工作,完善制度。

 四、重要支出需先向會長匯報,經同意后方可開支,所有發票由會長審批,對于重大開支項目,需由會長辦公會議集體商量通過后方可開支(會長辦公會議成員由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五、做好財務會計報表和決算工作,按規定向有關部門上報。

 六、完成商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維權服務部工作職責

 維權服務部要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要深入會員單位調查研究,對會員單位的各種呼聲和合理的要求及時匯總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努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主要職責有: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全心全意為安徽企業服務的宗旨。

 二、積極為會員單位提供快捷、有效的法律維權幫助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宣傳國家出臺的有關政策法規并及時通報給各會員單位,促進在鄂安徽企業經濟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培訓,提高企業整體法律意識。

 五、做好會員單位有關維權方面的調研工作,積極向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反映企業的合理要求。

 六、認真完成商會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會員聯絡部工作職責

 會員聯絡部以發展會員為主要職能,組織、協調安徽企業與省內外有關組織和社團開展活動,努力塑造安徽企業在鄂的形象,提高安徽企業的整體地位。其主要職責:

 一、積極吸收和發展新的會員單位,規范和指導會員單位的管理。

 二、加強對會員單位的了解,與會員保持經常性的聯系,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與有關經濟活動,努力開拓與國內外工商社團、經濟界的聯絡工作。

 四、負責本會的外事聯絡工作,加強與鄂皖兩省各級政府的溝通,特別是在鄂安徽各界人士的聯絡工作。

 五、積極促進會員間的聯絡。努力為會員單位開拓產品市場,積極做好企業間合作發展的牽線搭橋工作。

 六、完成商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合作發展部工作職責

 合作發展部要組織開展在鄂安徽企業對外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增進商會和其它社團的情況交流、經濟合作。主要職責有:

 一、擬定商會經濟合作工作計劃,制定發展目標,推進在鄂安徽企業的經濟發展。

 二、積極協助會員單位做好項目引進,技術改造,人才招聘等工作,幫助會員單位把各項工作推向新臺階。

 三、根據商會年度工作意見,在會長的領導下,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科學制定商會合作發展工作計劃。

 四、認真承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事項,做到不推諉,不敷衍。

 五、積極為會員單位參加有關商品展銷會、洽談會、交易會等提供聯系和咨詢服務。

 六、加強信息交流,推進共同發展,努力增進商會與各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要不斷總結經驗,有利推進工作。

 七、完成商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宣傳教育部工作職責

 宣傳教育部要積極宣傳、報道在鄂安徽企業的重大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先進事跡,以提高在鄂安徽企業整體地位,樹立安徽企業的良好形象。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向會員單位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并有計劃地組織學習活動。

 二、負責商會與兩省各級黨委、政府、新聞界及國內外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流工作。

 三、負責對會員單位,骨干企業的政治學習、業務培訓等工作,對一些重大政治內容可組織專題研討,提高會員單位、骨干企業的整體政治水平。

 四、負責對會員單位的重大活動、先進事跡的對外宣傳報導工作,擴大安徽企業在鄂的影響,提高安徽企業在鄂的知名度。

 五、負責商會的調研、考察、宣傳活動的策劃、組織工作,并確保年度各項工作付諸實施。

 六、負責不定期地組織《荊楚徽商報》《荊楚徽商會刊》的策劃、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七、完成商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檔案管理制度

  1、各種檔案按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關規定裝訂并移送檔案室統一保管。

 2、各種檔案的文字書寫,必須用藍黑或黑墨水書寫,禁用其它筆書寫。

 3、檔案一般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時,需經秘書長同意并登記簽字方能借閱。

 4、檔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檢查,積極創造檔案保管條件,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塵、防失密,保持經常通風。

 5、檔案室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使用電器。

 2 2 、 商會規章制度

  山西省浙江商會會長、副會長職責

 1.在理事會的監督下,堅持原則,組織領導本會各部門(處室)正常運作認真實施黨和政府路線、方針、政策及理事會各項決策和部署,搞好本會的自身建設。

 2.負責部署本會的年度計劃,定期檢查計劃的實施情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工作的有效完成

 3.負責協調各部門(處室)關系,解決本會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在政治上,思想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持民主集中制,主持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議,堅持集體領導,堅持民主作風,一經決議,堅決貫徹執行。

 5.審批各部門干部的考核、培養、選拔、使用。

 6.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省委統戰部及有關上級匯報工作,介紹情況,主動取得他們的支持。

 7.組織研究制定各項工作辦法,了解工作情況,加強本會工作的管理,使工作不斷前進

 8.在日常工作中,要抓重點,樹典型,做到以點帶面,推動工作全面開展。

 9.常務副會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協助會長做好工作,并完成自身分管的部門工作。

 山西省浙江商會秘書長職責

  1.在會長、常務副會長的直接領導下,按照會長會議或常務會議的決定,負責組織各項決議的貫徹實施,安排日常會務活動。

 2.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照黨和政府的方針、策略,當好本會領導的參謀和助手,協助領導做好機關員工及各部門干部的思想工作。

 3.負責收集情況,擬定會長會議及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和議程,并督促、檢查各項決議的貫徹執行

 4.負責年度計劃,總結的起草工作

 5.負責起草本會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檢查各項規章制度情況,并監督落實實施。

 6.負責接待和處理上級領導,兄弟單位,會員同志的來人來函,負責上下級函電公文的閱示。

 7.認真掌握本會財經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負責審定本會機關財經預算計劃。

 8.提出本會機關工作人員任免,調動,離退的建議。

 9.負責本會領導的自身建設,督促每個員工的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每個成員的素質。

 10.經常調查研究,解決本會工作中的問題。

 山西省浙江商會會費管理辦法

 根據山西省民政廳、山西省財政廳【晉民管字(20XX)104】文件精神,本真民主監督、公開透明、勤儉節約、量入為出的原則,現將山西省浙江商會會費管理辦法制定如下: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并按上級部門的規定認真做好每年的財務審計和年檢工作。

 二.本會的經費支出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首先保證本會工作的正常運轉,并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和指導。

 三.根據國家和山西省有關政策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不弄虛作假。

 四.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嚴格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每月盤點一次,詳細做出每月的會費收支報告,并報會長辦公室進行審議、通報。

 五.財會人員在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六.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社會團體可根據核準登記的章程對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的有關規定,具體會費標準另定。

 七.會費繳費時間:會費由本會秘書長下發繳納會費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繳納會費的標準和時間,各會員單位按通知要求繳納會費。

 八.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長辦公室會議提出方案,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方能生效。

 九.會費開支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每筆開支在秘書長審核、會長審批的同時,每月由值班的常務副會長核準后簽字:在眾人把關的基礎上,確保開支合理,精簡節約。

 十.本會秘書處每年年初參照上年的收支情況和下半年的工作部署,詳細編制當年會費收支計劃,該計劃經會長辦公室會議討論通過后,嚴格按計劃組織實施。

 以上辦法中的未盡事宜,經會長辦公室會議研究確定,必須時提請理事會議研究決定。

 財務規章制度

 一.認真做好財務的預算、核算以及收支情況登記工作,做到并做好月月小結,每半年總結一次,并及時向領導匯報商會財務狀況。

 二.對商會的收支要有嚴格的把關,切實將經費的使用落到實處,處處以為會員服務作為工作的宗旨。

 三.本會的會費必須用于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巨額的財務支出需要經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來自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挪用、侵占、私分、違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要堅持做到財務公開,做到公平、公正。

 六.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七.財務部負責人隨時有權過問和清點賬目,經費情況。

 3 3 、 縣總商會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上杭縣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以上杭籍公民在縣內外從事生產營銷活動和來杭投資興業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或個人為主體自愿組成的非盈利性民間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指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主動地開展外引內聯活功、卓有成效地做好組織協調和綜合服務工作,為會員服務,為繁榮上杭經濟服務,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準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上杭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上杭縣臨江鎮解放路 398 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為上杭的經濟發展和繁榮作貢獻;

 (二)密切與會員的聯系,暢通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表彰宣傳他們中的先進典型,向縣委縣政府及各級黨政部門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搭建會員參政議政和建言獻策的政治平臺。

 (三)加強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會員企業的管理服務工作,反映會員的意見、愿望、建議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為本會會員所屬企業提供咨詢、信息、培訓等服務,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考察、學習、交流活動,推動會員所屬企業的溝通交流和團結協作,抱團發展。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節約能源資源,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攻堅和各項公益活動,宣傳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推薦表彰。

 (六)接受政府的委托,組織會員所屬企業承辦和參加各種經貿交流活動,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凡上杭籍縣內外及來杭投資興業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自愿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熱心本會工作,奉獻本會事業;

 (三)奉公守法,依法經營,信譽良好。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會長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實施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本會的建設和發展;

 (四)完成本會委托辦理的事項;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商業機密除外)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企業如因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被取締,或經營管理不善倒閉、則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要求退會的,應提前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本屆會費或從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應視作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采取協商方式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會的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可授權會長全權代理職權,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由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設會長 1 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 1 名。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3 年。任期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發展潛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有較高威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會議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屆換屆前一個月,會費繳納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的收支情況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 20XX 年 10 月 1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4 4 、 商會管理規章制度

  為規范商會管理工作程序,確保商會健康穩步發展,經商會理事會研究決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規章制度:為保證商會工作健康、高效、有序地開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商會會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商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商會對有下列行為的會員,解除其會員身份,同時解除其在商會各級組織中的一切職務: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分的;

 2、參加非法組織,拒不悔改的;

 3、因企業信譽差、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嚴重敗壞東北籍人聲譽的;

 4、拉山頭、結幫派,對商會團結造成嚴重影響的;

 5、用造謠、污蔑等手段敗壞商會聲譽的;

 6、侵占、挪用商會財產資金的;

 7、其它對商會建設有不利影響的。

 二、商會各級組織成員,要熱忱參與商會工作,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自覺遵守商會的章程、規章、制度和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的組織原則。商會對有下列行為的各級組成人員,解除其一切商會職務:

 1、常務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的組成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會議的;

 2、拒不執行商會各級組織決定的;

 3、不接受商會工作任務的;

 4、在商會各級組織會議后,散布與會議精神相對立的言論,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它對商會建設有不利影響的。

 三、商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要熱愛商會,嚴格遵守商會的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地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商會對有下列行為的專職工作人員予以解聘:

 1、不勝任本職工作要求的;

 2、因失職給商會造成較大政治、經濟損失的;

 3、因不遵守紀律、法規和公民道德規范,給商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4、貪污、挪用商會資金或侵占商會財務的;

 5、不服從領導指揮的;

 6、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7、泄露商會機密的;

 8、以商會名義為個人謀取私利的;

 9、對商會團結起消極作用的;

 10、其它對商會建設有不利影響的。

 四、商會實行會長值班制度,每月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輪流值班。其職責是,指導秘書長處理日常工作,檢查督促商會各項工作落實情況,參加有關會議。每月 5 日交班會長和接班會長到商會辦公室進行交接班。

 5 5 、 縣總商會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為加強我會的財務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國家財政部及上杭縣財政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銀行存款利息及會費投資收益;

 5、其它合法收入。

 二、經費開支

 1、本會業務活動費;

 2、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

 3、辦公設施和辦公費用;

 4、其他正當開支。

 三、審批權限

  1、單筆開支金額 1 萬元以上的,由會長審批;

 2、開支金額 1 萬元以下的,由秘書長審批;

 3、上報審批時使用《費用開支審批表》。

 四、財務管理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社團登記管理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2、本會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員、出納員,兩者不得互相兼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

 3、本會的固定資產、財務收支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進行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經委員會、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發布;

 4、本會每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5、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等待遇參照有關規定,由本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方案后執行。

 6、本會的資金、財產,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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