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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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 1 條
為規范本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 2 條 無錫匯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是在無錫市工商局注冊的民辦企業單位。法人代表:劉剛;業務活動地址:無錫市惠山經濟開發區科技工業園 A 區; 注冊資金:500 萬元整;業務范圍:煤礦機械及其配件、齒輪減速機的加工制造及銷售;業務主管單位:無錫市惠山區長安街道。
第 3 條 本公司下設:生產部、 財務部、銷售部、研發中心、公司辦公室 第 4 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 5 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 6 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 7 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 8 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 9 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 18 周歲(必須年滿 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 10 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 11 條
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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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 15 天至 6 個月:合同期限不滿 6 個月的,試用期15 天;合同期限滿 6 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 30 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 60 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 3 至 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 13 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 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 14 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 15 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 10 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 16 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 17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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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 31 條支付);未提前 30 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 50%,患絕癥的增加 100%。
第 19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 23 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 22 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 20 條 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醫院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 21 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 6 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 25 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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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 23 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 22 條的情形除外)。
第 24 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員工,并在 30 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 3 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 25 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 3 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 26 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 21 條和第 23 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 12 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 23 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 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 27 條 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 48 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 28 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
8:00~11:30,下午
12:00~16:30
第 29 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 3 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 30 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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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執行。
第 32 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 5 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 7 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 10 天,滿二十年以上者 14 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
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年滿 25 周歲、女年滿 23 周歲)增加 10 天。
(3)、喪
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 3 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 3天以內的喪假。
(4)、產
假: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 90 天,其中產前休假 15 天;難產的增加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實行晚育者(24 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 15 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 35 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 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 33 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 34 條
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 35 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 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 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 36 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 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 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 300%的加班工資。
第 37 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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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 39 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 15 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 3 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 40 條
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 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第 41 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 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 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 80%。
第 42 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 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 60%。
第 43 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第 44 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 45 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 46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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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 47 條
單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 48 條
單位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醫院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 49 條
單位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 50 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 51 條
單位實行安全責任制,分管副總(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 52 條
單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 53 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 30 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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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 54 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 55 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生產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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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器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生產車間、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 56 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 57 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醫院,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 58 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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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 59 條
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 60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 1 次,并罰款 20 至 50 元;每警告 2 次記過 1 次;一個月內被記過 3 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 6 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 10 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本崗位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客戶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 61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 1 次,并罰款 50 至 100 元;一個月內被記過 3 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 6 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C o u n ty co n tin u a tio n re co rd s h a s e x a m in e d a n d a p p ro v e d th e d ra ft, sp irit, b e lie v e , co m p re h e n siv e Y e a rb o o k o f zh u a n g la n g a lre a d y p re p a re d d ra ft, e n te re d th e p h a se o f e v a lu a tio n . C iv il a ir d e fe n se w o rk 13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 62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 5 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 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 1000 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 1000 元以上的;
(5)、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 1000 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 63 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辦公室;
本規定自本日發布執行。
無錫匯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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