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業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 一、員工一般服勤須知 第一條
忠于職守,努力干好本職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主管合理指揮,接受工作調配,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第二條
愛護公物,保持環境衛生,講究文明禮貌,堅持安全生產。
第三條
樹立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努力提高業務水平,保證產品質量,追求經濟效益。
第四條
進入廠區或工作崗位,應穿著本公司制服,佩戴員工識別卡(上崗證)。
第五條
未經許可,不得在工作時間內會見親友而影響工作,若必須會客時,應在指定地點會客,會客時間以不超過 15 分鐘為原則。
第六條
不得在倉庫、禁煙區吸煙、明火,不得在工作場所內隨地吐痰、亂扔垃圾或大聲喧嘩,每天下班后,應將作業區環境打掃干凈。
第七條
因故必須請假時,應按請假規定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八條
需加班的,一般應事先填寫加班單,經批準后方可加班。
第九條
了解分層負責精神,對于職務及公事的報告,應循級而上,不可越級報告,但緊急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第十條
必須了解,惟有努力工作,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及各單位負責人務必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效率,使部屬精神飽滿、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第十二條
必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
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變電房、質量檢測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
第十四條
應主動接受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不斷提高自己的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把自己鍛煉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現代勞動者。
二、員工獎懲規定
第一條
獎勵分為下列五種:
一、嘉獎發給獎金 100 元,通報表揚。
二、記功發給獎金 200 元,通報表揚,照片上先進模范牌。
三、記大功發給金獎 500 元,通報表揚,照片上先進模范牌。
四、獎金,通報表揚,照片上先進模范牌。
五、晉級、特許提高底薪一年,通報表揚,照片上先進模范牌。
第二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工作努力,生產積極,適時完成任務突出者。
二、遵紀守法,聽從指揮,互相協作,事例突出者。
三、熱愛本職工作,刻苦鉆研業務,有具體事跡者。
四、工作認真,保證產品(工作)質量,成績顯著者。
五、有其他事跡,是以其他員工學習者。
第三條
有下列事跡者,給予記功:
一、對生產技術、工藝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建議方案,經采用施行確具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料、費用開支或對于廢料利用成績顯著者。
三、遇有事故或災變,勇于負責,并措置得宜,免于損失,或減少損失者。
四、敢于除惡,舉發違規或侵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五、具有其他較大顯著功績,足以其他員工為榜樣者。
第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及時搶救因而減少重大損害者。
二、維護公司安全,奮勇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以其他從業人員為模范表率者。
第五條
獎金是指:
一、年終盈余獎金。
二、研究發明獎金。
三、工齡獎金。
四、改善提案獎金。
五、節約物料、費用獎金。
六、特殊功績獎金。
七、競賽、考核獎金。
八、非經常性獎金。
第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頒發獎金或予以晉級:
一、評為公司年度先進者。
二、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者。
三、服務滿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考核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對公司作提案改善,經實施結果證明創造公司利潤或減少損失者。
五、對公司目標管理的達成,經營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越顯著者。
六、一年內記大功三次者。
七、具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或斟酌列入公司年鑒、史冊)。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懲罰分為下列五種:
一、警告,扣月考核分 2 分;嚴重警告,扣月考核分 5 分。
二、記過,扣月考核分 20 分,并通報批評。
三、記大過,扣月考核分 50 分,并通報批評。
四、降級、降低底薪三個月至一年。
五、解雇(聘)或開除,并通報批評。
第八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警告:
一、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閱讀無關職務工作之書刊雜志或從事規定以外工作者。
二、在工作時間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過失導致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非當班者,初次私自進入生產區。
五、非公事進入其他車間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帶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八、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而拒絕警衛或管制人員查詢者。
九、不服從宿舍管理,私自調換房間、床位者。
十、在食堂就餐不守規章紀律,無理取鬧者。
十一、外出辦事不填寫外出登記表者。
十二、品行不正,不文明禮貌,辱罵他人者。
十三、初次亂倒臟水、亂扔垃圾者。
十四、初次在公司區域亂寫、亂涂、亂貼者。
十五、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十六、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物品者。
十七、在宿舍內電視機、收音機播放聲音過大,大聲吵鬧,妨礙他人安寧而初次不聽勸告者。
十八、公司內住宿人員未按規定時間進出者。
十九、在公司內隨地大、小便者。
二十、初次用飲水機里的水洗餐具、洗手或它用者。
二十一、未能做到節約用水、用電者。
二十二、無特殊原因將飯菜端到宿舍、生產區內者。
有下列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嚴重警告:
一、妨害生產、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者。
二、初次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情節輕微者。
三、破壞環境衛生、廠區綠化者。
四、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燈頭,或使用電爐、電熱器者。
五、受訓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學習或未能完成指定必修課程者。
六、多次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帶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多次外出辦事不填寫外出登記表者。
八、無故不參加公司及各部門通知召開的各種辦公、協調會議者。
九、在宿舍內電視機、收音機播放聲音過大,大聲吵鬧,妨礙他人安寧而多次不聽勸告者。
十、非當班者,多次私自進入生產區。
十一、多次在公司區域亂寫、亂涂、亂貼者。
十二、多次用飲水機里的水洗餐具、洗手或它用者。
第九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二、因疏忽或工作馬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三、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未曾許可擅自帶外人進入公司參觀者。
五、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司者。
六、在禁煙之工作場所吸煙,丟煙頭者。
七、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公司非份利益者。
八、對同仁惡意攻訐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九、在工作時間,躺臥睡覺者。
十、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二日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十二、未經許可擅自先行下班者。
十三、在宿舍內使用或存放危險品或違禁物品者。
十四、私自留宿外人或親友于宿舍者。
十五、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屢教不改者。
十六、欺侮新進員工,派吃、派玩、派送禮者。
十七、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而供職者。
第十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除賠償損害外,給予記大過:
一、撤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泄露生產、技術或商、事機密者。
三、攜帶違禁物品進入公司不聽制止者。
四、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五、初次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六、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七、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八、違犯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九、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一、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三日者。
十二、私自拆裝宿舍電線、插座、燈頭或使用電爐、電熱器、致發生危害者。
十三、初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十四、惡言吵罵同事或是慫恿相罵或打罵者。
十五、初次偷竊同仁、同室或公司財務價值人民幣伍拾元以內者。
十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十七、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十八、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除賠償損失外,不經預告給予解雇(聘)除名:
一、訂立勞動合同時提供虛假證件者。
二、凡動手打人,出手幫兇,打架時防衛過當造成對方身體傷害等,使用武力或攜帶兇器威脅恫嚇他人安全,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工作、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或客戶利益者。
四、故意損耗機器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公司蒙受損害者。
五、受司法機關逮捕,犯罪事實確鑿者。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累計四天者或年度累計無故曠工滿十五日者。
七、聚眾斗毆,妨害生活秩序、生產秩序者。
八、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書、足以破壞員工與公司關系者。
九、在公司或宿舍內賭博或其他嚴重不良、不當行為者。
十、偷竊同仁或公司財物價值在人民幣伍拾元以上者。
十一、盜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害或偽造、變造、盜用公司部門之印信者。
十二、侵占公司財物或營私舞弊,利用職務接受賄賂者。
十三、多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十四、在禁煙區吸煙或引火,造成公司損失者。
十五、年度內積滿二次大過未經功過相抵者。
十六、依據勞動合同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十七、非法罷工、怠工或煽動他人怠工、罷工者。
十八、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在外從事相同業務或與本公司利益沖突者。
十九、無故損毀公司財物之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者。
二十、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一、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十二、其他違法違規情節重大者。
第十二條
同年度的功過可予以相抵,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大功與大過視為同等功過。
第十三條
同年度獎罰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三次嘉獎相等一次記功,三次記功相等一次記大功。
二、三次警告相等一次記過,三次記過相等一次記大過。
第十四條
員工的獎懲應填具員工獎懲申報審批表,敘明具體事實呈報人力資源科調查后,報請核定。核定權規定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定批準,記大功、晉級、特許提高底薪等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定后,報請總經理批準。
二、懲罰:警告由具體管制人員、主管、部門經理直接執行(不需填具員工懲罰表),記過、記大過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定批準之,降級、解雇(聘)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定后,報請總經理批準之。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規定之獎懲而又必須執行時,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及工會主席議決,核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執行具有獨立性,也可與其他管理辦法配套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辦公室。
三、典聯集團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辦法 1 內部調崗或招(聘)用 1.1
本公司招聘員工,由用工部門(車間)提出用工計劃,填寫《增補人員申請表》,并根據不同的招聘對象按以下規定分別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1.1.1
招聘辭職補充的計件工人,由用人車間填寫《增補人員申請表》,報用人部門經理批準后,報公司管理部經理批準, 由人力資源科向外招聘或內部調崗。
1.1.2
招聘新增(擴編)的計件工人,由用人車間填寫《增補人員申請表》,報用人部門經理批準后,再報公司管理部經理批準和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人力資源科向外招聘或內部調崗。
1.1.3
部門招聘一般非計件員工的,由用人部門填寫《增補人員申請表》,報用人部門經理批準后,再報公司管理部經理批準和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人力資源科向外招聘或內部調崗。
1.1.4
部門招聘中層以上管理干部的, 由用人部門經理填寫《增補人員申請表》, 報公司管理部經理同意, 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 由人力資源科向外招聘或內部選拔。
1.2
公司內部調崗員工必須填寫《員工平調審批單》或《員工上調審批單》,按規定辦理調崗審批手續后,再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并將《員工平調審批單》或《員工上調審批單》送交人力資源科辦理人事檔案變更和工資定級手續。
1.3
本公司招聘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一般員工試用期為一個月,行政科室人員,管理人員及重要、特殊崗位人員試用期為二個月。
1.4
凡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招用:
1.4.1
未滿 16 周歲者;
1.4.2
已滿 16 周歲而未滿 18 周歲,而沒有特別需要者; 1.4.3
認定其他不適擔任本公司工作者; 1.5
應聘人員到本公司應聘,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1.5.1
應聘人員須持相關證件到人力資源科報名,相關證件指:
1.5.1.1
身份證; 1.5.1.2
學歷、職稱證明原件; 1.5.1.3
外來人員暫住證; 1.5.1.4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1.5.1.5
外來人員就業證; 1.5.1.6
其他經指定應繳驗的證件。
1.5.2
相關證件審驗合格的,辦理以下手續:
1.5.2.1
應聘普通崗位的,填寫《應聘登記表》交用人部門簽署確認后,交回人力資源科,并繳交 3 張單寸照片,辦好員工證(試),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持《新進員工試用-錄取通知書》、《員工培訓記錄表》到用人部門報到試用。
1.5.2.2
應聘技術崗位的熟練工,須先經用人部門(車間)進行專業技術、知識的測試,測試合格者到人力資源科填寫《應聘登記表》,并繳交 3 張單寸照片,辦好員工證(試),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持《新進員工試用-錄取通知書》、《員工培訓記錄表》到用人部門報到試用。
1.5.2.3
應聘技術性不強崗位的計時員工,勞動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先經車間主管約定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及車間的規章制度。按約定時間,召集車間管理人員對其工作表現進行評價,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再續簽。
1.6
在試用期內,用人部門(車間)必須對新進員工進行相關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安全生產、勞動紀律的培訓與考核;試用合格的,用人部門(車間)應及時簽署意見并通知本人到人力資源科辦理轉正手續。
2
辭(退)職 2.1
員工須辭職的,應填寫《員工辭職申請書》,提交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確認,滿一個月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2.2
員工違反本公司有關規章制度須辭退(開除)的,用人部門(車間)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2.2.1
用人部門(車間),須將該員工的辭退事由或違紀情況如實填寫《職工辭退書》或《員工違紀處罰提案》,并由部門經理批準后,送交公司內保監察
科調查核實。
2.2.2
經內保監察科調查核實后,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準。
2.3
被決定辭退、開除者,內保監察科應督其按規定時間(二天)內辦好相關手續離開本公司。
2.4
若因損害公司利益而被辭退(開除)者,部門(車間)主管須及時會同內保監察科按規定進行賠償處理,而后方可給予辦理辭退(開除)手續。
2.5
員工辭職或因違法亂紀被辭退(開除)者按以下規定辦理:
2.5.1
員工提交辭職申請書未到 30 天時間,提前辭職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須賠償公司 300 元以上的經濟損失費。
2.5.2
員工因違法亂紀被辭退(開除)的,根據違紀性質按公司《員工獎懲規定》辦理。
2.6
擅自離職者,按公司《員工獎懲規定》辦理,致使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夠上法律責任的,除經濟賠償外,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3 勸
業 3.1
部門(車間)主管要掌握本(部門)車間員工的實際技術水平與業務能力等基本情況,合理安排生產(工作)崗位。
3.2
部門(車間)主管對員工要進行耐心教育,正確引導,使之安心工作,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3.3
對欲離職的員工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加以引導,盡量挽留其繼續在本公司工作。
3.4
本公司各級領導,車間主管及班組長務須注意本身涵養,發揮表率作用,領導下屬員工,同舟共濟,開拓創新,與時俱進,努力拼搏,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4 解除勞動合同 4.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
4.1.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1.2
嚴重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的; 4.1.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本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1.4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
造成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1.5
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2.1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2.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2.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 違約責任 5.1
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該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必須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2
新員工以學徒身份錄用為本公司員工, 公司為其進行技術培訓后正式上崗的, 在本公司服務期限為兩年。未到服務期限提前辭職的,必須按下列(5.2.1、5.2.2)規定收回為其支付的學徒期技術培訓補貼費:
5.2.1
服務期不到一年辭職的,收回全部學徒期技術培訓補貼費; 5.2.2
服務期不到二年辭職的,收回 50%的學徒期技術培訓補貼費。
5.3
經過技術培訓的學徒工, 未到服務期提前辭職的,由車間主管在其本人離職通知書中的《所在單位意見》欄中注明應收回的培訓補貼費,交人力資源科核對,由車間工資核算員在結算工資時扣除。
5.4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勞動者違反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 必須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6 附
則 6.1
本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總經理命令補充或修正。
6.2
本管理辦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6.3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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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制度1、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自覺做到準時到崗,按時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2、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得串崗閑聊,不得辦私事,嚴禁上班時間利用電腦玩游戲、看影視、觀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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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礦副立井中央水倉共有主、副水倉兩個,現有大量煤泥沉積,為保證我礦主、副水倉儲水量的穩定,需要進行清掏煤泥。為了保證在施工過程的安全施工,我們需要做好哪些安全技術措施呢?今天初心范文網編輯為大家帶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