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水文局規章制度匯編
目
錄
XX 市水文局規章制度制定暫行辦法 1
科室職責 6
中層以上干部崗位責任制 10
保密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14
政務公開制度 24
會議、活動管理辦法 26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29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31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36
XX市水文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38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辦法 40
XX 市水文局政策解讀材料隨文報批制度 42
XX 市水文局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制度 43
黨組會議制度 45
局長辦公會議制度 48
局務會議制度 51
重要工作督查督辦制度 52
重大事項依法決策制度 57
重大緊急信息報送工作制度 61
中共 XX 市水文局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62
XX 市水文局檢舉舉報受理制度 69
水文局信息宣傳和水文文化傳播工作激勵辦法 71
XX 市水文局財務報銷管理辦法 75
XX 市水文局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92
科技咨詢管理辦法 98
印章管理細則 100
機關大院管理辦法 102
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107
打字復印室管理規定 110
機關食堂管理辦法 111
XX 市水文局食堂采購管理制度 115
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118
基層單位績效管理考核辦法 129
巡測中心(站、隊)測驗管理檢查評分標準 135
水文站測驗質量檢查評分標準 137
水位站測驗質量檢查評分標準 140
降水量站測驗質量檢查評分標準 141
中小河流水文測站成果質量檢查評定賦分表 142
汛前準備工作檢查考核表(基層站隊)
143
水文資料整編考評辦法 145
水資源考評辦法 154
XX 市水文局水情工作考核辦法 156
XX 市水文局水情值班制度 159
XX 市水質監測考核辦法 161
XX 市水文局物資器材管理規定 162
XX 市水文局水文器材倉庫管理制度 165
XX 市水文局水文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166
水文自動測報系統運行管理辦法 167
XX 市水文局合同管理制度 174
XX 市水文局水文遙測站點管理職責 177
XX 市水文局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179
XX 市水文局干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186
干部職工業務學習和考核規定 192
請銷假和考勤管理辦法 194
XX 市水文局加班調休補充規定 198
因私出國境及相關證件管理辦法 200
選拔任用干部工作議事規則 203
干部交流管理辦法 208
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218
XX 市水文局水文應急預案(單獨成冊另附)
220
XX 市水文局廉能風險防控標準化作業規程(單獨成冊另附)
221
XX 市水文局規章制度制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水文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體系,使規章制度的制定、審核、發布、備案和修改、廢止等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局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發布、解釋、備案、修改和廢止等相關活動。各水文水資源巡測中心、各科室(中心)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廢止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市局為開展水文業務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
第四條 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廢止應當經局長辦公會議或局黨組會審議決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辦公室(法制辦)是市局規章制度審核責任部門,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市局規章制度制定計劃;
(二)根據計劃督促、協助職能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論證及修改征求意見工作;
(三)依托市局法律顧問對規章制度草案開展合法性審查;
(四)協助職能部門對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及時清理、匯編市局規章制度。
其他職能部門根據市局規章制度制定計劃,擬定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方案,具體負責本部門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工作。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在起草規章制度時,應從水文實際出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科學、合理地規定水文各部門、各崗位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內部的管理秩序,要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在起草、修改規章制度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和職工代表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征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
第八條 被征求意見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九條 規章制度草案由其內容所涉及專業的職能部門負責起草。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主要業務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以報送方案的部門為負責部門,其他部門為協助部門。
第十條 規章制度草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規章制度草案的名稱;
(二)制定規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規章制度的依據,上位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
(四)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職能部門權限、辦事程序及監督措施等;
(五)規章制度草案的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適用部門(單位)、人員、事項或活動等;
(六)負責規章制度解釋的部門;
(七)實施生效日期;
(八)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二條 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起草完畢后(含電子版)應送交辦公室(法制辦)審查。辦公室(法制辦)對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就下列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政策;
(二)規章制度草案與市局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如果要改變現行規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規章制度草案格式、結構、條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條 草案經合法性審查后,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修改完善,按要求將草案(含電子版)提請局長辦公會或局黨組會審議。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
第十四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改:
(一)規定事項不符合現行政策要求或實際需要的。
(二)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三)規章制度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抵觸的。
(四)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沖突矛盾的。
(五)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一)規定事項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適應的。
(二)同一事項已有新規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三)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四)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草案,辦公室(法制辦)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提請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對規章制度進行修改和廢止。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修改、廢止草案應符合規章制度的技術要求,相關職能部門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送辦公室(法制辦)審查:
(一)規章制度修改、廢止草案及其說明;
(二)條款修改、廢止的依據及其必要性;
(三)有關國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規章制度修改、廢止的草案經合法性審查后,由相關職能部門按要求提請局長辦公會或局黨組會審議。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局長辦公會或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由相關職責部門以文件形式印發。
第二十條 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在實施過程中,職能部門每年應向各相關單位征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搜集、記錄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第二十一條 首次頒布的規章制度為試行制度,試行期不超過兩年。試行期滿經修改后為正式規章制度,每五年清理、修正一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科室職責
為加強對全市水文工作的管理,充分發揮各科室職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現將機關各科室的職責范圍明確如下,各科室應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各科室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政策調研、保密、信訪、接待、收發、綜合治理和辦公自動化;負責后勤保障、接待和會務組織工作。承擔水文發展與改革的重大專題研究,擬訂全市水文相關政策;負責全市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的保護,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侵占、損毀、破壞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的違法案件進行查處;負責全市水文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協助做好水文宣傳。
財務室:負責財務;負責全市水文固定資產和國有資產管理。
監察室:監督局黨組織、領導干部、行政監察對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情況;監督局黨組織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干部維護黨的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事項情況;協助局黨組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調查中層以下干部(含中層)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對單位黨員干部、行政監
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監督對象的申訴;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局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應省水文局辦公室、紀委(審計處)(監察室)、政策法規處(安全監督處)、計劃財務處】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人事管理、勞動工資、保險福利、人事檔案、勞動保護;負責局管干部的培養、考察、選拔及人員考核、獎懲;負責職工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負責計劃生育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績效考評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文技術管理工作,編制全市水文科技發展規劃;負責科技項目管理與申報工作。
黨群辦:負責黨建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助抓好群團工作;督促檢查黨政有關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做好水文宣傳和 XX 水文網站信息管理。
【對應省水文局人事處、黨群辦、科技處部分職能】
三、水情科
負責水情相關事務管理工作;承擔全市防汛抗旱水情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管理;參與雨、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建設;負責全市墑情分析及預報并編制土壤墑情公報。
【對應省水文局水情處(防汛抗旱處)、通訊信息處部分職能】
四、水資源科
負責水文分析與計算、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社會用水調查、水平衡測試、水資源優化調度以及生態水量、水資源
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的研究等相關工作;協助開發水資源信息服務、高度決策支持、應急管理等應用系統;主持編制水資源公報;承擔水行政主管部門為實施“取水許可和監督管理”開展的項目論證;承擔重大工程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水資源的管理。
【對應省水文局水資源處】
五、水質監測科
負責水質相關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水環境監測與管理;負責水功能區的劃分建議;審核水域納污能力;開展水生態監測及河流健康監測與評估工作。承擔水污染的預警預報、水資源信息服務、高度決策支持、應急管理等應用系統的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承擔水質資料的審查與匯編工作。編發水資源質量公報和水環境動態監測公報;負責水質設備、儀器的配備、應用與管理。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監測江河湖庫以及地下水水質,編發水資源質量公報和水環境動態監測公報;負責河長制工作水質技術支撐。
【對應省水文局水質處】
六、測資科
負責組織、管理、指導水文巡測中心水文測驗工作;負責水文資料收集、整理、審查、匯交工作;負責水文資料審定和水文資料服務;指導、協助水文巡測中心開展水文調查工作,審查和匯總調查成果;組織水文應急搶測工作;負責水文測驗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墑情監測。
數據中心:負責水位、雨量、流量、蒸發、墑情等遙測數據的監控;并負責資料的收集、整理、審查、整編、匯交工作;協助測資科管理、開發水文數據庫和年度資料整編。
【對應省水文局水文資料處、水文監測處以及建設管理處部分職能】
七、自動化科
負責水文測驗儀器、器材計劃安排及調配;負責水文站網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并協助水文巡測中心抓好測報設施建設和設備維護保養;協助水文測驗新儀器、新技術的引進、推廣,制定先進儀器的使用規程。負責有關通信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協調相關科室及基層管理單位落實遙測設備維護工作。
信息中心:負責水文信息自動監測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負責水文信息化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推廣;負責有關通信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負責通訊設施設備的維護;負責水情分中心、山洪預警等信息系統網絡檢查、數據的管理。
【對應省水文局建設管理處、通訊信息處、水文監測處部分職能、科技處部分職能】
八、地下水監測科
負責地下水監測、分析和預報工作;負責地下水資料的收集、整編和審查,負責地下水資源調查和評價工作,編制地下水公報;承擔地下水監測信息系統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負責與地下水相關的技術工作;負責干旱區地下水體的動態變化規律及環境地質問題的研究。
【對應省水文局水資源處地下水監測職能】
中層以上干部崗位責任制
為加強全市水文工作管理,實行逐級負責制,做到分工明確,各負其責。根據機構設置和管理崗位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崗位責任制。
一、局長職責
1.在省水利廳、省水文局和 XX 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主持全市水文工作,并對全市水文工作全面負責,為 XX 市水文局法定代表人。
2.貫徹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的有關文件、指示和會議精神,并結合本市水文系統實際,具體組織實施。
3.貫徹省水利廳、省水文局布置的水文工作,結合本市水文系統實際,具體組織實施。
4.抓好全市水文工作的計劃安排和中長期水文工作發展規劃的編制,并經常督促檢查,使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5.抓好水文創新管理,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不斷提高水文工作水平與管理能力,不斷提升水文科技含量,不斷拓寬水文服務面。
6.抓好全市水文系統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做好全市水文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掌握現代科學技術、具有敬業和無私奉獻精神的職工隊伍。
7.為全市水文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治理工作、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第一責任人。
8.抓好局管干部的培養、考察、選拔及人員考核、獎懲。主持考核領導小組工作,研究管理權限內干部的任免、調動、獎懲和后備干部人選的確定及其培養等事項。
9.主持局務會、辦公會議、全市性工作會議。
10.審議、處理全市水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11.根據上級批準的經費開支項目和財務管理制度,正確掌握使用經費,檢查督促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貫徹執行。
二、副調研員、副局長職責
1.協助局長工作。
2.受局長委托和授權,代行局長的部分職權。
3.抓好分管科(室)的正副科長(主任)的考核工作。認真抓好分管科(室)各項工作的落實,完成局長布置的臨時工作。
4.在局長外出或休假期間受局長授權,代局長全面主持工作。
三、科長、主任職責
1.履行科(室)職責,主持并負責本科(室)工作。
2.根據科(室)職責范圍和局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結合本科(室)實際,具體組織實施。
3.在局領導外出期間,辦公室主任代理處置日常工作。
4.檢查、督促本科(室)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和出勤。對本科(室)工作人員的工作有權進行調配。
5.做好本科(室)工作人員的考核和思想政治工作。
6.向領導提出工作建議和及時請示、匯報。
7.主持科(室)務會議。
8.為本科(室)安全生產、計劃生育、水文宣傳、綜合治理、廉政建設、作風效能建設第一責任人。
四、副科長、副主任職責
1.履行科(室)職責,協助科長(主任)工作。
2.受科長(主任)的委托或授權,代行科長(主任)的部分職權。
3.做好并全面負責分管工作。
4.做好分管工作人員的考勤和思想政治工作。
5.在科長、主任外出期間代行科長職權。
五、水文水資源巡測中心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職責
1.在市水文局的領導下,主持并全面負責本巡測中心工作,以身作則,堅持原則,充分調動全巡測中心職工的積極性,全面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任務。
2.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及時傳達、研究、落實上級有關文件、指示和會議精神,檢查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3.安排好全巡測中心工作,組織好人員分工,經常檢查督促。經常向上級請示匯報工作。
4.做好測報組織工作,根據本單位實際,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水文測報工作順利進行。
5.做好思想政治和本巡測中心職工的考核工作,組織好政治與業務學習。
6.負責巡測中心務工作,主持巡測中心務會議。
7.根據上級批準的經費開支項目和金額,正確掌握和使用,做到專款專用,不違背財經紀律、財務制度。
8.加強對所屬各類水文監測站點的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及檢查工作。
9.抓好精神文明建設,做好安全生產、計劃生育、水文宣傳、綜合治理、廉政建設等各項工作,并為本巡測中心這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六、水文水資源巡測中心副主任職責
1.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外出期間授權代行主任職責。
2.協助主任抓好業務工作,把好質量關。
3.組織好業務學習。
4.做好主任委托或授權的其它工作。
七、巡測中心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責
1.認真履行巡測中心職責,協助巡測中心負責人工作,關心了解職工的思想、工作、生活、學習等情況。
2.根據巡測中心職責范圍和局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協助負責人組織實施。
3.督促本巡測中心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和出勤。
4.督促本巡測中心工作人員的考核和思想政治工作。
5.在巡測中心負責人外出期間代行管理職權。
保密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一、國家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1.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
2.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
3.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
4.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5.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9.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秘密事項。
10.不攜帶秘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二、保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
1.保密領導小組(局國家安全小組)成員每年集中活動一到二次,學習保密工作有關文件、資料。
2.做好保密工作的宣傳和教育,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學習保密法規、制度和有關資料。
3.研究和檢查機關的保密工作,督促做好文件資料的定密工作,解決保密工作存在的問題。
4.每逢“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節日前,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保密教育,清理文件,檢查保密工作。
5.如發生泄密事件,及時上報主管保密工作部門,并采取補救措施,積極追查,對泄密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通報等處理。
三、保密制度
1.屬于國家秘密載體的收發、傳遞、復印、保存和銷毀,由局辦公室機要員負責。
2.絕密文件、中共中央秘密文件、密碼電報不準復印。
3.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級發來的機密級以下文件、資料一般不準復印,需要復印時要經分管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并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復印份數,加蓋辦公室公章,并同原文件一樣保管、清退。
4.參加會議的人員帶回的密級文件、資料,要及時齊全交給保密員管理,個人不得留存。
5.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6.外出工作必須攜帶秘密載體時,要經局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嚴禁帶秘密載體逛商店、下飯館、排隊購物和進娛樂場等。
7.秘密載體必須存放在鐵柜里,隨手入柜加鎖,經常檢查保密情況。
8.每年將收到的密級文件、資料,經辦公室主任鑒定后把有參考、保存利用價值的文件、資料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9.對清理出多余的文件、資料,不得亂堆、亂放,應列銷毀清單,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后銷毀。應清退的文件,在每年的
4 月底前,將上年度的文件整理并列清單,派專人護送到市委辦公廳秘書處,嚴禁私自作廢紙出售。
四、密級文件資料閱讀和借閱制度
1.局領導和辦公室主任閱讀密級文件、資料,由機要員送到辦公室閱讀,人暫離辦公室時,要隨手關門,閱讀后要及時退回或由機要員下班前收回。
2.各科室領導和離退休副處以上干部需要閱讀密級文件、資料,一律到局機要室閱讀,不準拿回家里閱讀。如工作需要借閱時,必須辦理借閱手續,并采取安全措施。
3.凡借出的密級文件、資料,一律不準自行復印,如工作需要復印時,經局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復印,復印件按原件密級管理。
4.文件、資料借出后用完要及時歸還,由機要員負責催還。
五、密級文件、資料的印刷、復印制度
1.需要復印的密級文件、資料,必須經分管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局機要員專人負責登記、復印份數并加蓋局辦公室公章,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復印。
2.絕密文件、中共中央秘密文件、密碼電報、不準復印。
3.需要謄影、打印的密級文件、資料,必須經分管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審批,打字員按照審批的份數打印并登記打印份數、頁數。打印的校樣、蠟紙、廢紙要及時銷毀。載有國家秘密文件的磁盤,要以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并妥善保管。
4.使用電子方式排版印制或打印國家秘密的,復制完成后,磁盤內的內容要監督復制單位刪除后方可離開。
六、新聞宣傳保密制度
1.單位或個人向新聞出版單位提供信息,應執行保密法規,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聞的保密工作。
2.對送新聞出版單位公開出版、報道的信息,應按有關的保密規定進行自審;對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應當送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審定。
3.接受新聞出版單位采編人員采訪時,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向采編人員申明不得公開報道、出版。確需公開報道、出版的,應根據情況采取解密、刪節、改編、隱去等措施,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4.個人向國內或境外新聞出版單位提供信息,應事先經本單位審定,嚴禁向境外報寄屬于國家秘密的稿件。
5.發生或發現國家秘密被非法報道、出版時,應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對責任者,按照有關法律或規定嚴肅處理。
6.本局所辦網站、簡報、工作動態等要嚴格執行本制度。
七、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制度
1.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嚴格執行上網信息的保密審核制度和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審批制度。
2.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實行領導負責制,使用該系統科室(中心)的主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關人員具體承辦。
3.涉密單機不得聯網,要落實保密措施,要有專人負責;涉密信息網絡要與公眾網、互聯網進行嚴格物理隔離,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非涉密信息網絡不得處理涉密信息;公共信息網絡要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嚴格上網信息保密審查制度。
4.凡屬秘密數據的傳輸和存貯要采取保密措施,對秘密數據載體(磁盤、磁帶和打印紙張等)要由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和健全使用、借閱、復制、轉送、攜帶、移交、保存和銷毀等制度。
八、保密工作崗位責任制
為了加強我局保密工作,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新時期的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實行保密工作的全方位管理,強化廣大干部職工的保密意識,明確保密責任,特制定本保密工作責任制。
(一)局保密領導小組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
2.加強保密組織機構、保密干部隊伍建設和管理。
3.制定和完善局保密工作計劃和制度,向上級保密委員會報告工作。
4.按照“保密范圍”做好定密工作并監督實施。
5.搞好宣傳教育工作,采用多種形式對廣大干部職工進行保密教育,不斷增強和提高干部職工的保密意識和素質。
6.了解掌握全局保密工作情況,研究、分析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指導各科室、中心做好保密工作。
7.組織保密檢查,對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發現泄密事件,及時查處,并督促有關部門采取補救措施,堵塞漏洞,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
(二)干部保密崗位責任制
1.各科室和基層單位領導負責本單位本部門的保密工作,積極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2.定期對干部職工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不斷提高干部、職工的保密意識和執行保密法規的自覺性。
3.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上級有關屬于國家秘密的會議精神和文件,要按傳達范圍傳達。
4.外出開會帶回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圖紙等,及時送交保密室進行登記,集中管理,如需續用,應再辦理借閱手續。
5.審核、簽發文件、圖紙資料時,要對照《水利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2000 年 12 月 29 日水利部、國家保密局水辦〔2000〕649 號文)檢查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是否標明密級、期限,是否做出標志,沒有的,要補上。
6.因工作或會議要攜帶國家秘密文件的,按保密制度規定,辦理借用手續,并負責保管好,用完后及時歸還。
7.閱辦國家秘密文件、圖紙、資料等,要在辦公室進行,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要把密件妥善保管,不能放在桌面上,以防丟失。
8.嚴格遵守保密法規,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記錄國家秘密事項,要記在保密本上。要敢于揭露和制止違反保密法規的行為。發現盜竊、出賣、搶劫國家秘密的行為時,要勇于斗爭,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9.秘密載體,不準隨意摘抄、翻印和復制。
10.工作調動或退休時,要清退秘密載體和保密本。不準把原單位的秘密載體帶走。
11.傳遞秘密載體時,信封上面要標明原密級,通過機要交通渠道傳遞,不得用掛號、平信郵寄。
12.密級文件、資料(內部資料)及磁介質、光盤等秘密載體無保存價值的應按秘密載體銷毀規定,造冊登記,交辦公室保密人員銷毀,不得作廢品出售。
13.每位干部職工要嚴格遵守保密法規,遵守《國家工作人員保密手冊》等規定,共同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保密工作,積極配合保密部門的工作。
(三)人事、勞資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
1.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等資料,要按規定范圍報送,不得任意提供。確因需要提供的,要經局分管領導或組織人事科科長同意;
2.對人事變動、干部任免,獎懲等事項,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任意泄露。
3.在配備機要人員及涉密人員時,要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并報上級機關批準或備案。
4.人事檔案工作,要健全保密制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室內,更不得把檔案內容泄露給無關人員。
5.傳遞人事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渠道,不得用平信或掛號信郵寄。
6.人事部門考核干部要把保密工作情況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計劃、統計和財務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
1.起草文件和上行下達計劃、統計報表資料時,要按保密范圍規定,屬于國家秘密的,要標明密級、期限,并作出標志,嚴格履行登記編號和簽收手續。
2.有關國家秘密的數據、報表,不得向無關人員談論和提供。外單位要求提供有關數據時,必須持縣團級以上單位介紹信,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才能按批準的范圍提供。
3.科室自存的秘密載體、計劃、統計報表等,應按保密規定,注冊登記,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五)專業技術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
1.設計圖紙,屬國家秘密的要標明密級期限,做出標志,并編上號碼。
2.涉密的草稿、計算機用紙等,必須指定專人按規定及時銷毀,不得作廢紙出售。
3.借用的秘密圖紙、資料不得擅自復制、轉讓、轉借他人,要放在安全地點,妥善保管,用完后盡快清退。
4.未經批準,不得向無關人員介紹或提供有關國家秘密技術數據、圖紙和資料等。
5.凡外出開會帶回的秘密圖紙、資料等必須及時交單位或部門登記、編號、集中保管,不得由個人存放。
6.開展技術咨詢工作,必須遵守保密規定的技術專利規定。
7.對外提供水文資料及其分析成果,一律須經局領導批準,并進行登記,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團體私自對外提供。
(六)文秘人員保密責任制
1.嚴格執行保密室文件管理制度,凡收到密級文件,要認真清點份數、頁數,及時登記、分送,并做好催辦、檢查、清退工作。
本單位制發的密級文件,在制發過程中要保守秘密,同時要標明密級、期限,做出標志,并編號、登記,按規定分發履行簽收手續。
3.凡屬國家秘密載體等不得隨意向無關人員提供。外單位因工作需要提供時,須持縣團級以上介紹信并經主管部門審核、局領導批準后,才能按批準范圍提供有關情況。
(七)機要保密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保密法》及其他有關規章制度。
2.負責機要文件、資料的收發、登記、傳遞和管理。
3.送局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傳閱的密級文件、資料要認真登記,下班前收回要仔細核對。
4.需要傳閱的密級文件,通知有關科室領導到機要室閱讀。
5.做好保密法規的宣傳和教育,組織干部職工觀看保密教育錄像。
6.負責檢查單位的保密工作,發現泄密事件,要采取補救措施,并上報主管保密部門。
7.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8.負責機要文件的立卷歸檔和管理,清退、銷毀不存檔的秘密載體。
9.努力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10.工作調動或退休,要嚴格履行移交清點、核對或簽字手續。
(八)檔案、資料管理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
1.負責建立健全檔案資料室的保密制度,并嚴格執行。
2.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人事檔案暫不標明),要標明密級、期限,并做出標志,嚴格按保密規定和制度辦事,同時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利用。
3.查、借、閱秘密載體,要嚴格審批手續,執行保密制度。查閱檔案、資料必須在檔案室內查閱。借、調檔案、資料時,要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并辦理借、調手續,外單位須持縣團級以上單位介紹信。
4.借出的檔案、資料,要定期收回,不得長期存放在外。
5.利用檔案資料時必須由本室的管理人員提取,不得讓借閱者進入室內庫房內自取自放檔案材料。
6.對秘密載體要保管好,不用時應存放在安全設施里,人離開辦公室,要注意關好門窗,以防意外。
(九)復印、打字員保密崗位責任制
1.復印、打字室要根據保密法規,健全保密制度。
2.凡復印、打印密級文件、資料,要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嚴格控制份數,不得多印私自留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無關人員泄露密件內容。
3.注意檢查審批手續,沒有經過批準的密級文件、資料等,應拒絕復印和打印。
4.收到的密級文件、資料等底稿及磁盤,要妥善保管,存放在加鎖的抽屜內。文件印好后 ,要及時通知主辦人員提取。蠟紙、復寫紙和廢紙要及時銷毀,不得亂扔。
5.打印和復印密級文件時,不得讓無關人員進入文印室。
(十)收發、通信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
1.收、送密件要認真履行登記、簽收手續,絕密件要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密件要隨身攜帶,但不得攜帶密件進入公共場所或在外游覽,以防丟失、被竊。
3.收密件要放入柜內,不能堆放在桌面上。急件密件要及時通知或送給有關部門。
4.不得讓無關人員隨便進入收發室內。
(十一)司機保密崗位責任制
1.接送上級領導人時,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時間、地點和行車路線。
2.領導談論密級事項,嚴禁外傳。
3.發現領導遺忘在車上的文件、資料,要原封并及時親自交還給本人,不得私自翻閱。
4.未經乘車領導同意,不得擅自讓人搭車。
政務公開制度
為切實做好本局政務公開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內容
(一)對外公開的內容
1.重大事項決策、行業發展計劃、年度工作總結等。
2.機關職責、工作職能和范圍。
3.機關服務承諾,以及違紀的投訴途徑、處理辦法等。
(二)對內公開的主要內容:
1.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
2.干部職工考核、任免、獎懲和出勤等情況;
3.招待費、差旅費、會議費的開支使用情況;
4.汽車維修、辦公用品的購買、工程維修等費用開支情況;
5.機關干部職工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公開形式
(一)在 XX 市水文信息網和 XX 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定期公布本局對外公開內容,在局務會和職工大會,隨時公開職工關心各項內容。
(二)建立信息網絡化,在互聯網上作全方位的政務公開。
(三)利用媒體公開有關政策、法規以及各項業務辦事程序等。
(四)根據實際,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座談會、離退休干部職工代表座談會等形式,通報干部職工關心的問題。
(五)利用本局局域網公開本單位職工關心的學習資料、內部通報、內部管理制度等。
三、基本要求
推行政務公開,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加強機關廉政建設、作風建設的重要舉措。為此,各科(室)在推行政務公開工作中必須堅持依法公開、真實公開、注重實效、有利監督原則,必須把便民、實用、實效放在工作首位。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要求的,只要不屬于黨和國家秘密的事項,一律都要對外公開。具體要做到:一是要突出重點。凡運用職能權力辦理與社會及群眾利益相關,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容易產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敗問題的權力運行環節都要實行公開。二是要講求時效。政務公開時間要與內容相適應,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三是要易于操作。政務公開工作要從實際出發,不搞形式主義,真正做到便于群眾知情,方便群眾辦事,利于群眾監督。
會議、活動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 XX 市水文局(以下簡稱市水文局)召開的各類會議、舉行的重要活動的管理,規范程序,提高效率和質量,節約經費開支,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要求
1.根據《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和《XX 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本管理辦法所指會議最高為三類會議。舉行的重要活動指以市水文局名義舉行的各種表彰、慶典、紀念、培訓、學習講座以及以局領導名義進行的會見、座談、慰問等。
2.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的數量和規模,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采取視頻會議方式召開。
3.實行組織工作責任制。
辦公室負責全市水文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局務會、職工大會等,黨群辦和組織人事科負責黨組會等,各部門負責部門會議和上級對口視頻會議等。會議涉及多個部門的,由局領導確定其中一個部門為責任部門,其他部門協調配合。無法確定責任部門的,辦公室為責任部門。有中央、省、市領導出席的會議,除責任部門明確的單項工作會議外,由辦公室主辦、相關部門協辦。
4.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等已制定具體制度的會議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二、計劃安排
每年年初,辦公室擬定全市性水文工作會議和重大活動計劃,其他各部門擬定以市水文局名義召開的專項工作會議及其他活動計劃,由辦公室匯總報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三、方案擬定
召開部署全市性水文工作的會議,由主辦部門于會議召開前 5 天提出會議方案,報局長或黨組會、局長辦公會議批準;以市水文局名義召開的專項工作會議,由主辦部門于會議召開前 3 天提出會議方案,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報局長批準;部門組織的座談會、研討會等會議,由主辦部門擬定會議方案報分管領導批準。
舉行的重要活動應提前作出計劃并報局領導批準。涉及全市水文系統或市水文局的重大活動由承辦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報有關局領導或黨組會等會議批準;專項活動由有關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報分管領導批準。
四、會前準備
1.責任部門負責會議、活動文稿,包括領導講話、主詩詞、議程、經驗材料等會議材料的起草、校對、復印、裝袋及擺放。需請市有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并講話的,責任部門應代擬講話稿,并在會議召開前 3 天隨同邀請函送分管領導、局長審定后,以辦公室名義報送。
2.各責任部門擬定會議、活動通知后,原則上應至少提前 1天發布;臨時緊急會議,責任部門應及時通知參會部門或參會
人員。需分管領導以外的局領導參加的,由責任部門告知辦公室負責通知。
五、會務保障
1.責任部門在會議或活動前應擬定會標,負責座位牌擺放、座次安排,由辦公室協助;全市性會議或市水文局機關大型會議由辦公室組織好技術保障,負責會場茶水、衛生及會議、活動的食宿等后勤保障;重大會議或活動安保工作應提前做好安排。會場和活動準備需其他部門配合協助的,責任部門需至少提前 1 天通知。
2.責任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在會前全面檢查會場設施、會議材料和后勤保障,并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六、會后整理
1.責任部門應指定專人做好會議、 、活動的文字紀錄,及時存檔。
2.局領導在會議、活動上的講話需印發的,由主辦部門整理后,交辦公室印發。
3.責任部門負責會議紀要、會議信息和新聞宣傳稿等的擬寫,有辦理事項的應及時書面告知相關部門。會議結束后一天內,責任部門應將信息發布至水文信息網并報送省水文局。上述材料涉及市水文局主要領導的,應在發布或報送前將材料送辦公室核實。會議新聞宣傳或信息的擬寫需辦公室協助的,應在會前提前通知。
七、會風督查
監察室負責全市性水文工作會議、活動的參會名單統計、參會人員考勤和會風會紀的督查工作。其他會議和活動的上述工作由召開會議或舉行活動的責任部門負責。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具有信息公開權限的科室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作為全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安排辦公室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由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局內各部門、局屬各單位要按照《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特別是要重點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務信息。
第六條 局內各部門、局屬各單位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界定政府信息是否屬于主動公開的范圍,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不予公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由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進行保密審查;
(二)屬于保密范圍的不予公開,不屬于保密范圍的,確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見;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決定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確定是否需要與其他部門(單位)進行協調,協調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組織;
(四)采取一種或多種便于公眾廣泛知曉的形式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八條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成文前,起草部門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后作出決定。
第九條 屬于應當主動公開范圍,且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政務信息,政務信息制作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溝通、確認,確保發布的政務信息準確一致。溝通協調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十條 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局政務信息的保密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報主管部門或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主動公開政務信息應當堅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則,采取《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一種或多種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務信息,應當自該政務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務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局內各部門、局屬各單位要積極應對,妥善處理,確保群眾享有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機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經本機關審查,向公開權利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本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本制度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本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第四條 本機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XX 市水文局辦公室,位于 XX 區 XX 路 8 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郵政編碼:xxxxxx;電子郵箱:xxxx@163.com。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采用書面形式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具體申請方式有三種:一是當場申請。申請人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交申請表。二是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提交申請表,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三是網上申請。申請人進入政府網站直接填寫并提交申請表,申請信息到達網站服務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本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否則,本機關可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申請后,本機關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身份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
第七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盡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本機關可要求申請
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第八條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和提供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制作《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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