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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規章制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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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遵循以下幾個程序:第一,內容必須是合法且合理的,不能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第二,必須經過民主程序,例如經過職工的討論并征求工會的意見等;第三,必須經過公示程序,為員工所知曉,也可以要求員工閱讀后簽字確認,也可以為員工進行培訓,讓員工簽字確認培訓等等。

 公示或告知的途徑:

 ?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同時裝訂成冊,規章制度上每頁都讓勞動者簽名確認。?單獨向每位員工發放并讓制定簽收名冊(必須要有員工簽領確認);?內部培訓(要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培訓內容、與會人員簽到);④考試法,經培訓后,可由行政部門制定試題對員工進行考核。

  避免以下方法公示,以免舉證困難:?網站公示;?電子郵件告知;?公告欄張貼。

 - 1 -

  X XXXXXXX 機電有限公司

 規

 章

 制

 度

  年

 月

 日制定

 - 2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員工招聘與培訓教育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七章

 行為守則與獎懲

 第一節

 考勤與辭職守則

  第二節

 宿舍與食堂守則 第三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四節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五節

 獎勵與懲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勞動法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 2 條 本公司是 XXXXXXXXXXXXX 。

 第 3 條 本規章制度所稱的公司是指 XXXXXXXXXXXXXXX;員工是指 XXXXXXXXX 招用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 4 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 5 條

 員工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公司不受民族、種族、膚色、國籍、性別、性取向、宗教信仰、生理缺陷、家庭出身、財產狀況、教育程序、年齡、懷孕等方面的任何歧視,員工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不受侵犯,不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員工的身體,不得用任何方法對員工進行侮辱、誹謗、虐待、誣告陷害和性侵犯。員工在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享有在工作時間外出入公司的自由。

 第 6 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 7 條

 員工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進行申訴,人事部負責對意見建議或者申訴的匯總,并上報總經理,各部門主管負責協助實施和解決。公司可通過例會進行溝通,使上層的決策通過主管向下層傳達,員工的口頭建議與投訴,也可以通過例會向上層傳達。公司相關責任人員跟進整改以及實施相應措施,若措施無效,則再次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章

 員工招聘與培訓教育

 - 3 - 第 8 條

 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招用員工的,將按照《勞動法》、本規章制度及公司制訂的其他員工招聘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并由公司人事部組織實施。

 第 9 條

 招用人員必須年滿 18 周歲以上、身體健康。公司不聘用監獄勞工和有違法犯罪行為及其他有不良嗜好、惡習的人員。

 第 10 條

  對所有招用的員工,堅持人人平等,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禁止性別、宗教、種族等方面的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以性別為由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 11 條

 新入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簽定期為_____年,試用期為_____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從入廠上崗之日起計。試用期間因工作表現優異可縮短試用期,提前辦理轉正雇用手續;若試用期間工作能力表現較差或身體等原因等不適合本職工作者以及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將停止雇用或調任其它崗位。試用期工資不低于國家法律法規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 12 條

  員工入職前需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原件,公司保存證件復印件,但不向員工收取任何“抵押金”。

 第 13 條

  錄用人員在正式辦理入職手續時,如實填寫《入職登記表》,并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則視該錄用人員對公司構成欺詐,公司有權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第 14 條

 新員工辦理入職手續后即進入試用期,由公司內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并按培訓計劃對其進行崗前各類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通用培訓、上崗前操作培訓和上崗(在職)培訓。通用培訓包括本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學習培訓,上崗前操作培訓和上崗(在職)培訓根據員工擬任職的崗位確定。員工經培訓后,公司將對其進行全面考核測評,考核內容包括:個人品行修養、紀律性、服從性、責任心、團隊精神以及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現、業務技術技能等各方面。員工考核測評將記錄于個人考評資料內并存檔備案。培訓考核合格后,所屬部門再進行上崗(在職)培訓,考核試用。試工期內雙方均有權雙向選擇,若不合適,雙方均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按員工實際的工作時間計算工資。試用期內的工資為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若以以上方式計算試用期工資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工資。

 第 15 條

  公司定期組織對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工作滿三年以上的,體檢費由公司承擔)。若發現有重大疾病或者傳染疾病而不能繼續或者不愿在原崗位工作的,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雙方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 16 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 17 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簽字并按手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或蓋章才能生效。

 第 18 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 19 條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 10 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員工不同意的除外。

  第 20 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

 - 4 - 工經濟補償金;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 21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勞動法規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 23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 22 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 21 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 24 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專項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 25 條

 非公司過錯或法定情形,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 24 條第二款的規定或直接扣除員工的 30%-80%工資作為賠償公司的損失。

  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 12 個月內不得從事相關的工作。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急辭工,應當以未發放工資的 30%-80%為標準賠償公司損失。

  第 2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 5 -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的,依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第 27 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 21 條的情形除外)。

  第 28 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 7 天通知員工,并在 15 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 3 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公司不再續簽而員工拒不簽收《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拒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并不影響公司與員工之間勞動關系的終止,并由員工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 29 條

 公司實行國家標準工作時間制度,每周最少休息一天。正常班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 1 小時,最長不超過 3 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 36 小時。

 第 30 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有薪法定節假日,即: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

 第 31 條

 公司員工除享有國家規定的有薪法定假日外,還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年休假。年休假具體的休假規定為: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但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除外。

 第 32 條

 員工因事請假,需填寫《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交人事部備案后方為生效。部門主管有事請假需由總經理批準,人事部門備案后方為生效。事假為無薪假,不給予計算工資。請假未獲準而離開工作崗位的予曠工論處,曠工一天扣除一天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作自動離職處理,自動離職者,公司可暫不予結算工資,直至員工辦好交接手續為止。如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第 33 條

 員工因病傷請假(非因工傷或職業病),需提供有效的醫院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交人事部備案方為生效。若因病重不能親自來公司請假的,可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公司總經理或者部門負責人請假,但事后必須補辦請假手續,連同病歷等證明一同交人事部備案后方為生效。員工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予以確認病傷假,按曠工處理。

 第 34 條

 員工因工受傷,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假,工傷期間標準工資(基本工資)照發,員工應同時提供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掛鉤醫院的病歷、醫療單據等材料,以便申報工傷理賠。員工不能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提供有關材料的或者提供的有關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導致不能申報工傷理賠的后果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 35 條

 員工結婚,享受有 3 天婚假。但應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明,否則不予以確認。

 第 36 條

 員工的直系親屬(如子女、父母親、配偶)死亡,由本公司行政領導根據具體情況批準給予 1-3 天喪假,如公司要求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明,應當提交書面證明,否則不予以確認喪假。

 - 6 -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

 第 37 條

 工資是公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等。

 第 38 條

 標準工資(基本工資)是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公司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公司根據員工崗位性質、職級、專業技術、業務技能、工作績效等方面核定員工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員工的標準工資(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 39 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標準工資(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每周、日、小時的標準工資(基本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時、每月平均工作 21.75 日計算,加班工資依法支付。如因生產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員工應當積極配合,公司會安排調休。月薪制員工的工作采用責任制, 月薪制工資中已包含加班費及各種津貼,因此加班不再另外計算加班費。

 第 40 條

 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者,視員工的表現而定可每年調薪一次,調薪幅度根據公司的效益而定;公司每年對年度績效考核評比、工作長期表現良好的員工,給予一次定額升級調薪。

 第 41 條

  公司根據員工工作效率、產品質量和數量、投訴次數的多少、遵守規章制度等方面,視具體情況不定期給予員工獎勵。

 第 42 條

 員工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期間的工資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基本工資)的標準支付其假期的工資。

  第 43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獎金(浮動);

  (9)員工請事假或曠工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 44 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 45 條

 公司按照國家、省、市勞動法規規章規定為正式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保險費用的交納按當地區域統籌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 46 條

 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 47 條

 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 48 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 7 -

  第 49 條

 公司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第 50 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行為守則與獎懲

 第一節

 考勤與辭職守則 第51條 公司實行指紋(打卡)考勤,上下班、吃飯均應按指紋(打卡),并在 10 分鐘以內完成。遲到或者早退 1-10 分鐘、11-20 分鐘、21-30 分鐘者,分別給予警告并樂捐 20 元、記小過并樂捐50 元、記大過并樂捐 100 元;遲到、早退達到或者超過 30 分鐘按曠工半天論處,并記大過一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連續曠工三天或三天以上,公司有權予以解雇。

 第 52 條

 上班時間溜崗不見人時間達 1-10 分鐘、11-20 分鐘、21-30 分鐘者,分別給予警告、記小過、記大過處罰;超過 30 分鐘按曠工一天論處并記大過一次。嚴禁員工私自調班、換班,違者給予雙方警告,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記大過。

 第 53 條

 遲到、加班或是上班時間因請假離開均應按指紋(打卡)。無故不使用指紋(打卡)考勤者按曠工一天處理,如發現有意破壞指紋(打卡)機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并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 54 條

 員工因事或病傷等原因請假的,應按本規章制度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能提供有關書面證明的,除了不確認假期外,均以曠工論處,離職的時間即為曠工的時間。

 第 55 條

 員工要求辭職應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后(部門主管辭職則須經總經理同意簽字),報送人事部存檔備案方為生效。試用期內要求辭職的員工,須提前 3 天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滿后,員工辭職的須提前 30 天,職員辭職的應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同意提前辭職的人員除外),辭職申請單均以人事部收到時間為準,到期后統一發放工資,凡急辭工者公司有權按本合同第 25 條扣除部分工資。辭職的員工在離職前務必將有關工作、資料、工具、文具等事宜移交清楚無誤后方可離開公司。未辦理任何手續而離職的,屬于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一切后果由員工自行承擔,公司有權不予發放工資并追究員工的責任。

 第 56 條

 員工在接受學習培訓期間應準時到課,上課時應專心聽講,不準大聲喧嘩或交頭接耳,不做與上課無關的事情,下課后將桌椅擺放整齊。愛護培訓室物品,保持培訓室清潔衛生,不隨地亂扔雜物。遵守培訓期間考試或測評紀律,不得抄襲其他員工試卷,閉卷考時不得有其他作弊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的,分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小過、記大過。

 第二節

 宿舍與食堂守則 第 57 條

 宿舍內嚴禁私接電源,不準亂拉天線,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電飯煲 、發熱器、等電器。

 第 58 條

 保持宿舍清潔衛生,不得亂丟果皮雜物,不得亂倒飯菜,不得往樓下倒水、拋物。正確使用下水道,不得拿開地漏欄,不得將毛巾、內褲等物沖入下水道。保持宿舍廁所管道暢通,便紙及衛生巾放在紙簍里,保持水池清潔。員工應每月清洗被子、床單,及時清洗臟鞋、襪、衣服等生活用品,并保持房間空氣流通,排除汗臭等異味。宿舍員工須按衛生值勤表,實行輪流值勤,定期清洗窗簾,保持宿舍內干凈、整潔。

 第 59 條

 員工應在指定位置放置或懸掛擺放生活用品,不得亂堆亂放者。員工應妥善保管金錢、銀行卡、存折、手機及其他貴重物品,離開宿舍應關好門窗,上好門鎖,以防止發生意外。住宿人

 - 8 - 員關好門窗后,須隨身攜帶鑰匙,不許翻窗進入房間,并不準配置或借用別人房間的鑰匙,在別人房間無人的情況下擅自進入。員工為偷盜者,除賠償失主損失外,公司有權給予罰款 100 元,并依情節予以記大過、解雇。

 第 60 條

 未經宿舍管理人員批準,不得私自調換床位,不得隨意變換房間,不準留宿外人。擅自留宿外人的,給予警告并每晚罰款 50 元,因此造成公司財物、其他員工的財物或人身安全受損的,公司有權立即予以解雇。

 第 61 條

 員工要養成節約用水用電的好習慣,上班前要自覺關燈、關風扇,用水后要自覺關水龍頭。發現以上情況不聽勸告者,每次警告一次,如發現無人承認的,則宿舍人員每人每次警告一次。員工用水用電超出指標的(用水指標為 15 噸/月/房,用電指標為 30 度/月/房,每年 6-9 月用電指標增加至 40 度/月),則由該宿舍人員共同分攤超出指標的部分。

 第 62 條

 晚上 11 時前必須回到宿舍休息,并且 12 時準時熄燈,每晚 11 時以后,男女員工不可再互竄宿舍。在宿舍個人娛樂時間不得超過晚上 10 時,不得大聲喧嘩,不得影響他人休息。不準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賭博。嚴禁異性同宿(合法夫妻或戀受關系除外)。長期外住員工,如要回廠住宿須提前一周書面申請。

 第 63 條

 宿舍管理員每周一次檢查各房間室內環境衛生值勤情況,并就檢查結果匯總,每月公布一次。如連續兩次衛生檢查不符合要求,該宿舍員工每人警告一次。

 第 64 條

 伙房作業人員必須講究衛生,衣著整潔,不隨地吐痰,經常清潔伙房地面、墻壁、炊具、餐具,將米、肉、菜認真清洗干凈。

 第 65 條

 伙房作業人員盛飯盛菜必須一視同仁,憑卡供應,盡量公平均勻。

 第 66 條

 非本公司員工,非經公司領導特別批準,不準在公司食堂用餐。

 第 67 條

 遵守秩序,文明就餐,自覺排隊,不得插隊擁擠,不得吵鬧喧嘩。嚴禁非伙房人員擅自進入伙房打飯、盛菜。必須在食堂內用餐,不得將飯菜端出食堂以外地方用餐,不得把食品帶入廠區及車間。

 第 68 條

 按時就餐,過時不候,換班吃飯在沒有班長的特別通知情況下須按規定的班次吃飯,吃飯時間一般在半小時以內完成,下一班的人須在上一班的人到了車間后才可以離開車間到食堂就餐。員工加班不能按時就餐的,應事先通知食堂留飯菜,否則自己負責。

 第 69 條 愛護公物,講究衛生,不得故意損壞餐桌、炊具、餐具,不隨地吐痰,不亂倒飯菜。

 第 70 條 嚴禁在伙房、食堂內吸煙、喝酒、嬉戲、吵架、打架。

 第 71 條

 本宿舍食堂守則須全體員工共同遵守、互相監督,若發現有違反者而有意隱瞞的或者知情者而不配合公司查實的,則給予警告處罰。

 第三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 72 條 電器防范與電氣作業安全規定:

 (1)使用電源嚴禁私拉亂接,接電作業時,應佩戴個人防護護具和絕緣器具;(2)臨時燈具應保持良好狀況,不任意綁在管線及撤水頭或其他導電物質上;(3)電氣設備處,應標示閑人勿進等警示標識。

 第 73 條 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1、對開口或開挖區域應設置明顯警告標語、護欄及圍箐,夜間應設置警示燈號,做安全隔離區。

 2、高架作業(2 米以上)人員應配帶安全帶及必要防護器具,手工具應牢置于安全腰帶上。

 3、施工作業人員應配帶安全帽,使用安全防護器具:如眼罩、護眼鏡及防護手套。

 - 9 - 4、施工中發生有不安全之狀況及公司營運時,應立即停工改善。

 5、供作業梯子應依下列規定:A、不得使用斷缺及損壞梯階;B、梯階連接不牢者不得使用。

 第 74 條 交通及車輛:

 1、開車及電瓶車使用者每天應提前觀察,使之在使用之前無不良故障。

 2、裝卸貨物時,引擎熄火,關閉電源,手剎車拉起。

 3、勿闖紅綠燈。

 第 75 條 高壓氣體鋼瓶使用:

  1、高壓氣體鋼瓶使用或搬運時,皆應直立固定或在固定架上。

 2、應使用調節泵調整鋼瓶壓力,降低至正常使用壓力。

 3、乙炔使用,不得超過 15 磅壓力,使用時應直立固定,應有專用減壓閥,回火閥,烽焗,割炬外觀無損傷變形。

 第 76 條 環境保護規定:

 1、遵守環保法令及公司規定:A、每日施工作業現場完工后,應將工作中產生廢棄物清除,運走恢復原狀,作 55 處理;B、施工期間不得隨意丟棄垃圾。

 2、依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管制區不得傾倒垃圾及污染水體行為。

 3、依空污染法規定,對污染應做好防護措施及通知相關人員。

 4、依噪音防治規定,不得從事妨礙環境安寧。

 第四節

 保密與競業限制 第 77 條 本節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 78 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 79 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 80 條 任何員工不得刺探、過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 81 條 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 81 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 83 條 員工發現公司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 84 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 10 - 第 85 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保密協議》的規定。

 第 86 條 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 87 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 2 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的報酬總額的 20%。

 第五節

 獎懲制度

 第 88 條 為加強公司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保障公司各項制度的執行,促進全體員工奮發上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獎懲規定。

 第 89 條 制訂獎懲規定的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 90 條 獎懲規定由公司行政人力資源部負責貫徹并督察實施情況。

 第 91 條 本公司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晉級、獎金、總經理特別獎勵五種。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德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領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4、厲行節約,或利用廢料有顯著成績者; 5、工作積極、忠于職守、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全年未出現事故者。

 (二)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者,可酌予記功:

 1、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2、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并有實效者; 3、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采納者; 4、敢于制止、揭發各種侵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 5、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6、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司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7、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者; 8、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9、具有其他功績,總經理認為應給予獎勵者。

 (三)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者,可酌予晉級: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產生重大利潤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不顧個人危險盡力職守者;

 - 11 - 5、堅持業余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間,獲取碩士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高級以上職稱和證書者。

 6、具有其他功績,總經理認為應給予晉級者。

 (四)其他維護公司利益和名譽,為公司創造利潤和價值的行為,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五)公司員工具有上述各項情況并取得相應獎勵時,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批準,可單獨或同時給予 100-1000 元人民幣獎金。

 (六)總經理特別獎勵,由總經理根據公司員工的功績確定,給予不同程度獎勵。

 第92條 獎勵換算:員工一年內累計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累計記功3次可獎勵晉級一檔工資。

 第 93 條 獎勵流程:員工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或主管領導向公司行政人力資源部推薦,并按人事管理權限劃分進行審核批準,由行政人力資源部落實執行。

 第 94 條 其它獎勵待遇:事跡突出的員工除給予獎勵外,公司還將在學習、休假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 95 條 違紀處分:本公司之處分為下述幾種:警告、記過、解除勞動關系,并配合扣款措施。

 (一)警告處分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并從工資中扣款五十元:

 1、工作上消極怠工者; 2、因工作失誤導致過失,情節輕微者; 3、不服從上級安排或指示者(初次); 4、代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者(初次); 5、工作時間內短期(10 分鐘內)無故脫離工作崗位者,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6、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7、在公司隨地吐痰、亂扔煙頭或其他廢棄物者; 8、利用公司車輛辦理私人業務者; 9、值班、檢查、管理或監督人員管理疏忽及不認真履行職務者; 10、出入廠區時拒絕管理人員檢查、詢問者; 11、未遵守就餐時間及餐廳秩序者; 12、品行不端正、謾罵或辱罵他人者; 13、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14、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及佩戴勞保用品者; 15、個人發型不符合公司規定者; 16、拒絕公司因工作需要為其安排的健康體檢的; 17、指定受培訓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學習者; 18、未經組織者批準不參加公司、部門或班組會議者; 19、在公司組織的會議、活動中不遵守秩序者; 20、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者,情節輕微; 21、不履行請假手續而缺勤者; 22、 一個月內(從第一次發生之日計算)遲到、早退、不按時到崗累計 3 次以上者; 23、曠工 1 天者; 24、其他有上述類似情況行為者。

 (二)記過處分

 - 12 -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并從工資中扣款二百元: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無正當理由未如期完成者; 2、工作上消極怠工,情節較為嚴重者; 3、在公司規定的禁煙區內吸煙者; 4、工作時間內無故脫崗超過 10 分鐘以上者,或者雖未超過 10 分鐘,但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者; 5、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活動(包含玩手機或電腦游戲,看電影、小說,聽音樂等)者; 6、未經許可擅自帶外人進入公司者; 7、值班、檢查、管理或監督人員管理疏忽或未認真履行職務,影響較輕者; 8、因工作疏忽或失誤,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資材遭受損害,或對本人、他人造成傷害者; 9、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本人或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者; 10、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投機取巧)情節較輕者; 11、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司者; 12、中傷、挑撥、誹謗同事者; 13、未做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14、累計曠工二日者; 15、代替他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超過(并包括)兩次者; 16、一個月內(從第一次遲到、早退、不按時到崗之日計算)遲到、早退、不按時到崗累計 5次(含 5 次)以上者; 17、擅離職守導致發生事故使公司蒙受損失,情節較輕者; 18、泄漏生產經營或業務上機密,影響較輕者; 19、遺失所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20、惡意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者(初次); 21、擅自變更作業方法者; 22、其他被公司認定為具備上述類似行為者。

 (三)

 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1、有以下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或未經許可從事和公司利益關聯的行為之一者:

 (1)收受他人或其他公司賄賂、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包含回扣等)的; (2)私自占用公司財物或擅自將公司財物授予他人的; (3)貪污、挪用公款的; (4)通過虛假發票或與實際用途不符的發票報銷的; 上述行為,均無論金額大小,且無論是否已經實際取得利益。

 2、擾亂公司秩序或破壞工作風氣的行為:

 (1)工作時間內睡覺,情節嚴重的; (2)公司內玩牌、賭博的; (3)工作時間內在公司飲酒或酗酒后上班的; (4)工作時間內無故脫崗超過 30 分鐘以上者,或脫崗影響生產的; (5)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利用公司材料或設備制造私人物品者;

 - 13 - (6)以暴力威脅、恐嚇他人或嚴重侮辱、攻擊、詆毀他人的; (7)打架斗毆的,無論起因為何; (8)尋釁滋事、聚眾結伙或指使外公司人員到公司鬧事的; (9)對上級指示不執行或延誤執行,情節嚴重的; (10)拒不接受公司工作調派或命令,經教育后仍不悔改的; (11)工作態度惡劣,經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2)張貼或散發傳單、圖片,或本人參與、教唆、慫恿他人罷工、停工、怠工的; (13)盜竊公司或他人財物的; (14)故意損毀公司公文、重要文件或損毀公司印章的。

 (15)過失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產、設備、器材、材料,或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損失金額達5000 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1)因違法被拘留的; (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吸食毒品(含麻醉劑等)的; (4)隱瞞傳染病或其他病史,危害其他員工健康的; (5)參加非法組織、游行示威、集會,經勸告仍不悔改者; (6)違反法律法規,影響公司名譽的; 4、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行為的:

 (1)在公司禁煙區域內吸煙,造成任何安全事故的; (2)未經許可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公司,經勸說后仍不改正的; (3)出入公司拒不接受檢查,經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4)損壞、占用、挪動公司安全管理設施(含消防設施),引發安全事故的; (5)未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造成公司損失 5000 元以上的或重大人身傷害的; 5、違反考勤管理規定的行為:

 (1)累計曠工五日,或連續曠工三日以上的; (2)一個考勤月內遲到、早退、不按時到崗累計 10 次以上或全年遲到、早退、不按時到崗 20次以上的; (3)捏造虛假事實騙取休假或虛報生病、偽造證明請假缺勤的; 6、泄露公司機密、違反信息管理規定、損害公司聲譽及形象的行為:

 (1)未經公司許可,將公司信息、文件、帳薄帶出公司或利用郵件發送給外人,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2)故意銷毀、隱藏公司重要文件、資料、信息的; (3)

 未經許可,偷閱、竊取、銷毀公司或個人文件、資料的; (4)

 使用非本人電腦 ID 號碼、IP 地址等,對公司正常生產或他人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5)因個人故意或過失行為,對公司的形象及聲譽造成嚴重影響的; 7、 虛假行為方面:

 (1)入職時提供、填寫虛假材料、信息的; (2)提供虛假出勤、加班記錄的; (3)編制、捏造虛假數據、報告的;

 - 14 - (4)隱瞞事實不報,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的; (5)包庇他人錯誤行為,或作偽證的; 8、履行職務不良的行為:

 (1)不遵守工作規定和流程,造成公司損失金額 5000 元以上的; (2)盜用公司名義,造成公司損失金額 5000 元以上的; (3)本公司工作期間,在其他公司、單位兼職或提供勞務的; (4)

 自行注冊、參股同行業公司或在職期間參與其他公司經營的; (5)

 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履行懈怠或疏忽,對公司造成損失金額 5000 元以上的; (6)值班、檢查、管理或監督人員管理疏忽及不認真履行職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9、在職期間被警告處分三次及以上的;或被警告處分后,又被處以其他處罰一次的;或被處以記過處分二次及以上的; 10、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嚴重違紀行為; 11、被公司認定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紊亂公司正常生產秩序的行為。

 第 96 條 如員工的違紀行為同時符合本規定中兩種處罰標準,則應按較重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理。

 第 97 條 賠償經濟損失:對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本規定進行懲處外,還應賠償公司損失:

 第 98 條 權責分配:員工的獎勵或懲處由各部門、各主管領導提供材料,由行政人力資源部負責調查落實,審核批準權限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第 99 條 經濟處罰:公司員工具有上述各項情況并被處以相應處罰時,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批準,可單獨或同時給予 100-1000 元人民幣罰款。

 第 100 條 記入檔案:員工受獎懲情況記入人事考核檔案中,處罰情況由行政人力資源部每月統計。

 第 101 條 將功補過: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在同一年度中,功過可以相抵和轉換,方法如下:

 (一)1 次嘉獎可與 1 次警告相抵; (二)1 次記功可與 1 次記過相抵; (三)同年中功過抵消后,對年終評比、提薪、晉級等不發生影響。

 第 102 條 當年內受過警告處分以上懲處的員工若功過未抵消或連續三個月考核均為本部門最后三名者不得參與晉級和職務升遷。

 第 103 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第 104 條

  本章第一節至第四節有懲罰規定,依其規定。

 第 105 條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觸犯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有關懲罰的規定,每被警告二次計記小過一次,每被記小過二次計記大過一次;被記大過達二次以上,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公司有權依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解雇員工,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第 106 條

 違反本規章制度被公司解雇者,公司均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第八章

 附則 第 107 條

  本規章制度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數。

 - 15 - 第 108 條 本規章制度是與員工勞動合同相配套的補充規定,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 109 條 本規章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 110 條 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 111 條、本規章制度經

  年

  月

 日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公司批準發布,于

 年

 月

 日起實施,本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簽字后,對

 年

 月

  日以后入廠的員工依然視為有效,必須遵守。凡

 年

 月

  日以后入廠的員工須閱讀,并在《員工入職申請表》上簽名確認,并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 99 條 本規章制度

 年

 月

 日生效實施 。

  公司法人簽字:

 職工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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